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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伦理学(6篇)

发布人:整理 发布时间:2024-03-21

计算机伦理学篇1

只用了8秒钟,人工智能(AI)沃森就搞定了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著名歌手鲍勃・迪伦。

2015年10月,鲍勃・迪伦与IBM的高阶人工智能沃森聊了半分钟。迪伦扛着他的吉他,沃森则用IBM最新的认知计算机咨询单元。

沃森以IBM首任CEOThomasJ.Watson老沃森的姓氏命名,由一群旨在做到最出色人工智能的IBM科学家团队建造。他们要建造一个能够与人类回答问题的速度、精确度和可信度相匹敌的计算系统,并且使用最自然的人工语言来回答问题。

迪伦被视为美国反叛文化代言人,他的作品一度成为美国民权反战运动的圣歌。沃森用8秒钟的时间“读”完了迪伦穷其一生创作的海量歌词,并识别出光阴流逝和爱情消逝是贯穿大部分歌词的主题。快吗?不。沃森自称它每秒能“读”8亿页。如果以为它只是快,它会觉得受到轻视。沃森还会理解、分析、推理、自我学习,8秒之后,它告诉迪伦歌词背后的含义与主题之间的模式与关系。诺奖评委会对迪伦给出的颁奖理由是“他在伟大的美国民谣传统中创造出新的诗歌意境。”在通往伟大的路上,沃森的认知技术也许可以再助天才迪伦一臂之力。

大多数人知道沃森,始于2011年。当时,它在美国热门电视智力问答节目―《危险边缘》(Jeopardy)上战胜了最强的人类对手KenJennings。与迪伦聊天的那一次,KenJennings也被沃森叫去谈话。在智力问答题上打败人类已经不能满足沃森。在医疗领域,沃森也超越人类的顶尖团队。

在癌症治疗,尤其是白血病治疗领域,东京大学医学院的实力足以傲视全球。2015年,医学院对一名白血病女患者束手无策。持续半年的两种抗癌药物治疗不仅见效缓慢,还出现了败血症等危险症状。问题出在难以准确诊断其白血病类型。沃森上场后,花了10分钟学习2000万份与癌症研究有关的文献信息,然后分析该患者与癌症有关的基因信息,得出诊断结果是急性骨髓性白血病中的继发性白血病,建议该患者使用其他抗癌药物。此后,患者病情明显好转。但是,也有白血病专家表示有时候不会采用沃森的建议,认为沃森仍需要学习。

计算机伦理学篇2

【关键词】网络伦理/网络空间/虚拟实在/在场

【正文】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重要的交往手段和通信媒介。人类将进入网络时代,网络技术对社会交往的直接影响、虚拟实在的交往特征、现实中网络伦理问题在现象层面和本质层面的种种表现以及建构新的网络伦理的前提,都成为人们关注的视点。

一、网络伦理的技术基础

网络伦理的产生奠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信息时代,网络世界是一种与传统社会不同的“网络共同体”或“网络社会”,它导致新的社会交往方式的产生。这种新的社会交往方式必然引起道德关系的变化。

社会交往的过程也就是信息交流过程,没有信息交流就不会有任何社会交往。人类的信息交往媒介经历了四次飞跃:口头语言、文字、纸质媒体和电子传媒。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无线电技术、计算机技术和卫星通信技术迅速发展的基础上,人类在信息交流方式上取得了新的进步,出现了计算机网络技术。1970年阿帕网安装成功,1982年因特网诞生,历经数十年,计算机网络已经得到了极为广泛的普及。目前全球已有194个国家和地区联入了internet,internet拥有数以亿计的用户。人类正在不断实践着加拿大学者马歇尔·麦克卢汉关于世界将成为“地球村”的预言。

网络交往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交往方式,利用数字化通讯手段进行信息交流。诚如尼葛洛庞帝(n.negropont)在其《数字化生存》一书中强调的:“要了解‘数字化生存’的价值和影响,最好的办法是思考‘比特’和‘原子’的差异”。[1](p21)在网络空间,所有信息都以数字形式存在,都可以转化为数字0和1,由此而导致信息形态从a(atom)到b(bit)的转变,即由模拟式原子信息转化为数字化比特信息,人的存在也随之转化成为虚拟的数字化存在。通过比特信息的传输,实现了人类交往的全球化和全面化。

比特信息利用其与传统信息相比较的独特的传输方式,创造了一个崭新的“网络世界”。我们知道,网络空间由计算机平台、连接平台和人的(硬、软件)接口转换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组成。著名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popper,k.r)曾把现有的可见宇宙系统地划分为“三个世界”,即“世界1”——物质的自然界,包括一切物理的对象和状态;“世界2”——主观精神世界,包括人的心理素质、意识状态和主观经验;“世界3”——客观知识世界,主要指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即思想内容的世界或客观意义的观念世界,或可能的思想客体世界,包括客观知识和艺术作品。作为信息传输过程中的信源和信宿——计算机,它是客观存在的实在,毫无疑问是网络世界中的“世界1”,但计算机同时又是信息处理机,可以通过其自身软件程序对信息的加工、处理产生很多新的知识,因而又是网络世界中“世界3”的生产者。而且,比特信息在加工、处理过程中,呈现出很多新的特点:信息被数字化,信息能自行变化、移译、复制和传送,信息能模仿和再现人类的思维活动,信息能独自创造知识,这些新特点能使“世界3”与“世界1”直接产生互动。

波普尔提出“三个世界理论”,本意是突出客观知识在人的世界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认为客观知识是可以通过人作用于客观世界的。但他万万没有料到,作为“客观存在的实在”和“客观知识”的“网络世界”由于程序这种特殊的“客观知识”的作用特点,却是可以在没有“世界2”(人的精神世界)的参与下,使“世界1”与“世界3”直接产生互动。这就提出了“计算机能做什么?”“人工智能是否会超越人的智能?”等问题。有两种极端相反的看法。英国控制论专家艾什比(w.r.ashby)在《大脑设计》(《designforabrain》)中认为,电子计算机能成功地应付比人类目前所能处理的更为复杂的情况。美国学者德雷福斯(hubertl.dreyfus)在《人工智能的极限,计算机不能做什么》(《whatcomputerstillcan'tdo:artificialintelligence》)中则认为,计算机只是被动的机器、外在的智能。当然,很多科学问题,如四色图问题的机器证明、搜寻素数等问题,光靠人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如果计算机能超越人,是否会像加拿大科学幻想小说家吉布森(williamgibson)提出网络空间概念一样,出现某些科幻小说家笔下的“计算机灾难”、“计算机世界的崛起与人类世界的末日”。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行动和交往的新方式也将不断涌现。目前,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的信息系统,它能以惟一的网址逻辑地连接,通过网络间协议进行通讯,提供高水平的服务。从交往的角度来看,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以文字为主要媒介的虚拟匿名交往方式。例如,tcp/ip(传输控制协议和网络通讯协议),它使互联网得以实行不同网络互联的统一标准、采用统一的数据交换协议;/">bbs(电子广告牌),网上的非实时匿名公共留言区,是自由言论的场所;irc(网络聊天系统),其实质是实时一对一、一对多或多对多匿名交流;usenet(网络讨论组)等。

网络中的社会交往具有“匿名性”和“数字化”的特点。在网络社会中,人们不再像现实社会交往那样面对面的交往,而是以数字符号为媒介,进行人机交流、人网交流。但数字化交往表层的这种数字关系掩盖了深层的人与人的关系。借助于数字化的信息符号,人与人之间形成了现代社会中的新的互动模式。因而“走向数字化生存”就不仅是技术问题,而且涉及人与人的交往关系问题,蕴含着复杂的网络伦理问题。传统伦理学显然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网络化生存,因而建构网络伦理的任务迫在眉睫。

二、虚拟实在的特点及交往特征

由拉尼尔(j.lanier)提出来的虚拟实在(virtualreality),又译为虚拟世界、虚拟现实、灵境、临境。从技术上看,虚拟实在指的是基于计算机系统并辅以头盔和数据手套的三维图像跟踪装置,它让主体产生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它的基本原理在于利用计算机的高速处理数据能力,及时地跟踪处理在主体感觉器官上的输入与输出的信息。在技术层面,虚拟实在的特点可以概括为:

1.模拟性。对现实世界的模拟,是计算机图像系统对真实景象的逼真模拟。

2.人工性。虚拟现实是一种人造物。其中已有经验对其作用很重要。

3.人一机共生和交互作用。虚拟现实通过人、机和软件三者互动而实现,是人们能与之进行交互作用的电子象征物。

4.网络通信。通过网络实现跨时空传输,如网络共享,使用者通过自行规定并塑造虚拟世界的物体和活动,就可以不用文字或真实世界的指称来共享幻想的事物和事件。

5.遥在。虚拟实在通过网络克服主体与虚拟客体间的空间距离,使人能够实时地以远程方式于某处出场。

6.沉浸性。虚拟现实的音像和传感系统能够使使用者产生浸没于虚拟世界中的幻觉,即意味着在虚拟环境中的感官沉浸。

虚拟(virtual)一词来源于拉丁语“virtus”、“virtualis”。中世纪神学家兼逻辑学家邓·司各脱曾赋予这个术语最初的哲学含义:可产生某种效果的内在力量或者能力。首先我们不妨来界定虚拟与可能、实在与实际两组不同的哲学范畴,以区别虚拟世界与可能世界。虚拟与可能的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虚拟不是与实在相对立的范畴。法国学者莱维(pierrellevy)认为,“可能的实在化在最充分的意义上不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因为创造性暗示着一种观念和形式的发明性的产生。”[2](p24)而虚拟就其本身的技术特征而言,无非是数字化的构成方式,是一种“结构性实在”属性的反映,但其表征的内容却是与现实的感受性具有相同效果的一类东西。虚拟是同实际相比较而言的。莱维认为:“虚拟,一般地讲,不是同真实而是同实际相比较的。与同静态的并且形式上已经被构造的可能不一样,虚拟是一类存有疑问的复合体。”[2](p24)然而,虚拟却具有产生某种效果的内在力量或者能力,能够产生一种“实际化”的革命性过程。现实或实在与可能性和必然性相联系。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存在是现实的存在,是有根据的存在,有理由的存在。“现实是本质和实存或内与外所直接形成的统一”。[3](p295)可能性和偶然性是现实性的两个环节,——即内与外,作为被设定的两个单纯的形式,这些形式构成现实事物的外在性”。[3](p300)其中可能性是现实性的单纯的内在性,真实的实在,也就是现实性在其展开过程中总是表现为必然性。实际化包含着虚拟的内容,“实际化是作为对问题的求解而出现的,而结论的东西不是先前地包含在问题的形式中。它是一种创造,是立足在力量和终极性的动态构造基础上的形式的发明”。[2](p24)总之,虚拟实在是受创造性支配的实在世界,其实质是实际上而不是事实上为真实的事件或实体。

虚拟实在能实现远程出场,使主体产生沉浸感,这需要依托一定的空间,那就是网络空间。离开网络空间,虚拟实在将不可能成为实际上为真实的事件,同样,没有虚拟实在,网络空间的存在将毫无意义。从技术角度看,网络空间是由计算机平台、连接平台和人的(硬、软件)接口转换技术以及网络技术构成;从社会活动来看,网络空间就是信息高速公路;从空间建构看,网络空间具有物质的广延性。虚拟实在能提供“数字化”、“符号化”的强大信息流,这些信息流相当于爱因斯坦狭义相对论中的物质,通过它能产生“引力场”,改变网络空间的特性,使网络空间产生弯曲,因而信息量的大小,决定网络空间的弯曲程度。但是在网络空间人们再也感觉不到物理实在空间中那习以为常的上下、左右、前后的方位概念,也完全不可能触摸到屏幕内闪现的网络事物。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惟一实在的是这一空间的物理外壳——计算机、辅助工具、网线等等。这揭示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身体是否“在场”?显然,现实社会的人际交往,可以不依赖媒介而面对面地展开,而网络人际沟通则完全依赖互联网这个媒介。

然而这种“不在场”是“在场”孕育的“不在场”,换言之,是“不在场”按主体意志演绎的新“在场”。德里达指出,在场总是与不在场相互关联的,孤立的在场既不存在,也无法形成任何意识行为。只要人们承认时间的连续性,就必然要承认在场与不在场的关联,因而也必然要承认同一自我内部交往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虚拟实在中的“在场”性表现在:第一,虚拟实在是以客观世界为其现实原型的。虚拟实在撇开了现实原型的非本质的方面,抓住其本质的方面,以数字化的形式在虚拟空间中模拟出来,从而达到对现实原型更深刻、更本质的认识。没有现实的原型,就不会有虚拟实在。第二,虚拟实在是以对客观世界的结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认识为前提的。虚拟实在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的,而是根据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和虚拟实在技术而合乎规律地建构起来的。只有在充分掌握了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虚拟实在技术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际地进入虚拟实在,建造一个虚拟世界。第三,虚拟实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虚拟实在技术如同人类其他一切科学技术发明一样,最终都是为了解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矛盾,提高人类改造自然和驾驭社会、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能力。此外,网络空间的人际交往作为一种实时的互动,其在场的感觉必须通过实时与双向的沟通交流来创造。

既然虚拟实在既是“在场”又是“不在场”,那么就存在一个联系“在场”与“不在场”的桥梁:那就是想象。康德说:“想象力是一种能力,在直观中表现当时并不存在的一个对象。”[4](p164)他还指出,要想把在场的东西与不在场的东西综合成一个整体,就必须把不在场的东西同时再现出来。在场的东西之出现,是明显的、现实的出现,而不在场的东西之出现则是一种潜在的、非现实的出现,这种潜在的、非现实的出现就是想象。只有凭这种意义下的想象,才能把在场的和不在场的综合为一个整体。海德格尔在康德的基础上提出,时间不能仅仅像旧的理解那样不过是诸时间点的系列或诸多“现在”的单纯系列。根据这种旧的理解,则过去的都过去了,未来的尚未到达,那么,在场者与不在场者彼此分离,过去、现在、未来三者分离,“敞亮”与“隐蔽”分离,如何能形成一个让我们驰骋于其中的想象空间?想象空间是由过去的东西在现在中的潜在出现或保存和未来的筹划在现在中的尚未实现的到达而构成的“共时性”的统一体。想象空间之所以可能,在于超越在场的东西,在于时间的三个环节——过去、现在、未来——各自都有超出自身而潜在地进入另一环节的特征。

基于这一意义,可以认为虚拟实在的交往特征就是想象。首先,网民在想象的帮助下有可能实现自我塑造。网络交往是一种注重知识、智慧、修养等更为深层内涵的交往方式,使许多内涵不错但外表或社会资源欠缺的人在网际交往中挥洒自如,因而它提升了人际交往的层次,即关注的是交往的内容,而不是其表面形式。同时,社会成员有获得新的社会地位的可能。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保护,人们能够以一种更为开放、更为大胆的姿态介入到虚拟社区中去,从而克服或减弱通过报刊等文字传媒表达观点受到的种种限制,因而人们可以通过网络相对自由地表现自我,从而确立自己新的社会角色。其次,网民在网络空间中,借助想象使心灵摆脱了物质的束缚,实现了在物理空间之外其他的可能性。一方面,在网络空间,网民可以一个人同时拥有许多身份,还可以随时更换自己的身份、性别、职业、年龄……网络交往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不愉快或令人尴尬的情景,不会全面触动个人的自我。因此,在这种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形下,个人就会勇于尝试平常不敢尝试的各种举动和经验,从而形成在现实生活中前所未有的自我认同。另一方面,虚拟现实技术能以显示为基础,创造出超越现实的情景,网民可以展开想象的翅膀,大胆进行各种设计工作,创造出新的奇迹。再次,网民进入互联网,主要根据想象来寻求互动的对象,如此导致了新的网络亚文化群体的产生。网络所提供的高效率匿名沟通手段,寻求自己想象中的互动对象,从而将真实生活群体中的孤独和相互隔膜排除了,使他们超越区域限制,进行方便的交流,共享价值和意义,获得被社会正视的权利。所以说,具有共同兴趣的人通过网络相互联结,产生互动,并呈现一个个的亚文化群体。

物理空间中的交往是身体在场的交往,一般是基于血缘、地缘、业缘关系建立起来的,人的交往过程受制于人的社会地位、社会身份和社会角色等因素。这种交往是传统伦理道德得以产生的依据;而网络空间中的交往可以是身体不在场的交往,它超越了物理空间的限制,人的交往关系不再是纯熟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大量陌生的、不同阶级不同民族的、不同地区不同语言的人,在网络中发生着直接和间接的交往关系。这种新的交往方式的产生对传统人的交往关系模式产生了巨大冲击,将对传统伦理提出挑战。

三、网络伦理问题的两重分析

网络伦理有其深刻的现实根源,它是由网络行为引发的道德关注。网络行为是网络社会所特有的交往行为,与网络系统建构的特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是这些特点导致了相应的网络伦理问题。首先,网络空间无中心、无限制、无最终的管理者,较之现实空间人的思想和行为享有更大的自由:自由自主地进出网络,自由自主地选择信息,自由自主地信息,因而道德无政府主义在网络中找到了市场;其次,网上人们的交往是以字符为中介,这种交往方式较之现实空间具有间接性、难感知性的特点,传统的道德调节手段——社会舆论则由于网络交往主体的身份难以明晰而很难起作用,于是网民在网络虚拟性特点掩护下很容易陷入天马行空、独来独往、为所欲为、自我放纵的境地,网络世界的这种虚拟性质,造成了传统伦理约束力的弱化;再次,在互联网络这条全球信息高速公路上,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各个地区的交往频繁,在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念和道德意识上发生了互相的交流、碰撞,由于地域性、民族性及意识形态的差异和对立,对同一伦理道德行为会有各种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评判和选择标准,网民在多元化的价值观的冲突下如果陷入迷茫,就可能跌入道德相对主义。

网络空间在消除人类跨地域沟通的“时滞”,拓展人类的交往空间,深刻改变着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同时,也带来了道德冷漠现象与人际情感的疏远。首先,计算机网络充当了人与人相互交往的媒介,隔着计算机屏幕,人们感受不到对方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的反应,他们往往忽略对方的感情需要;其次,人们对信息的接受,是在计算机既定程序的左右下进行的,计算机程序(尤其是计算机游戏程序)编制的非人性化原则,使人在不自觉中患上了“精神麻木症”,失去了现实感和有效的道德判断力;再次,随着高度信息化、自动化的“虚拟社会”的到来,在家办公、网上学校、电子银行等的出现,人们终日与个人终端打交道,具有直接可视性、亲和感的人际交往机会则大大减少,导致人际关系的疏远,个人也会产生紧张、孤僻、冷漠等问题。未来人机系统是高度自动化、精确化的,但是如果人在丰富多采而又往往模糊不清的情感世界中,沉溺于自动化、精确化而缺少人情味的话,则会导致人们对现实生活中的他人及社会的幸福漠不关心。

网络空间打破了原有地域或民族限制,形成了一个新的网络社会概念。由于网络社会的开放性,使多元文化、多元价值在网上交汇,特别是某些计算机网络应用发展得相当普及的西方国家凭借网上优势,倾销自己的文化,宣扬西方的民主、自由和人权观念。这就加剧了网络空间国家之间、地区之间道德和文化的冲突。

综上所述,网络道德危机实际上是人的文化危机,也是人的生存方式和实践方式的危机。是否可以把既有道德运行机制引入网络领域,建立网络伦理?原有伦理道德原则,以及义务和权利、平等、责任等概念在网络行为中是否仍然适用?思考这些问题有必要从现象层面和本质层面对网际交往过程中所出现的伦理问题进行分析。

在现象层面,网际交往常见的问题有:(1)网瘾问题,即沉溺在网络之中,把网络作为自己主要的生存方式。(2)网恋问题。这是目前非常突出而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网恋在一部分人特别是青少年中成为时尚,而且波及一些中年人,对传统的婚恋观念和社会交往方式形成了冲击。(3)黑客问题。黑客是一些对网络技术十分在行的人,他们可以揭露现有网络的不完善之处并改正它,但也可能对网络结构和交往具有破坏性。(4)网络犯罪问题,即通过网络取得非法的经济收入或从事的破坏行为。(5)个人隐私问题。网络是一个公共空间,具有信息共享的特征,这本来是它的优长,但其负面影响是个人隐私权在网络中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可能被他人侵犯。(6)信息过剩和信息污染等问题。信息爆炸使人无所适从,大量庸俗、色情甚至的信息对网络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以及对传统伦理观念及伦理规范的冲击。(7)数字鸿沟问题。人类是否已陷入极端混乱的数字时代?数字化生存为人类提供了一种新的生存方式,网络拓展了人们的交际范围,提高了交际的效率。但网络也导致人的发展的片面性——数字化可能妨碍人的社会化进程。人们或沉溺于网络不能自拔,或在网络中迷失了自我,被数字化所吞没,沦为数字化的附庸。

在本质层面,应当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伦理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1)它们是由伦理道德自身的发展规律所决定的。伦理道德来源于社会交往实践,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现代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网络交往也随之深入,而网络伦理却没做好充分准备。(2)网络伦理问题是现实社会问题的又一反映。虚拟实在是“在场”孕育的“不在场”,而这些“在场”源于现实社会中的客观实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缩影。人们为什么会有网瘾、会产生网恋?黑客使坏的动机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应从社会心理方面寻求根源。(3)它们是由网络技术及网络交往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由于网络空间超越面对面在场的限制,以及身份的虚拟性、匿名性造成网上网下交往的虚实混淆,它们对传统伦理观念和伦理规范产生了极大的冲击。(4)它们是由网络技术发展的规律所决定的。信息技术形成的权力结构,其本身就具有不同主体之间信息权利的不对称性。若网络技术的发展无法穷尽,那么,在网络世界中存在的特有的网络技术权力结构将不能消失。这样的结构由知识、专家和资本等要素组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这种结构支配社会资源,决定社会的运作。最明显的例子是网络技术专家、网络所有者与一般公众在信息资源的占有和利用上存在着不对等性。网络技术专家、网络所有者凭借知识、资本等方面的优势,可能侵犯一般公众的信息权利,从而使后者受到损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网络交往对传统伦理道德形成巨大冲击,传统的伦理道德不能完全胜任网络社会价值的评价,但也不可能完全被拒之于网络大门之外,毕竟“在场”是无法脱离传统的,脱离传统网络社会也就不复存在。

四、网络伦理建构的前提

网络道德是活动在网络上的个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和共同利益的反映。因特网是通过人们自觉自愿地互联而建立起来的,在网络社会中,每一个人既是信息的提供者,又是信息的使用者;每一个人既是网络用户,又是网络的管理者。任何人都离不开他人、社会,网络社会是由无数用户和各种各样的网络组织组成的。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一主体都处于与自我、他人、集体、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之中。他们既担负着责任与义务、职责与功能,同时也相互拥有相应的权利。由于在网络社会中存在权利与责任的关系问题,网络伦理的建构也就有了依据。

虚拟生活、网络交往与真实的生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网络伦理首先应该是一种能够融合虚实两界的价值判断体系。信息既是流动于网络空间中的资源,也是连接网络内外的关键环节。当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发生相互作用时,衍生的各种伦理问题都与信息的产生、占有、传播和使用权利的行使有关,我们将这些权利称为信息权利,信息权利是连接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基于这一思考,可以认为公正原则是建构网络伦理中的着眼点,因为它是指网络信息权利分配应该体现社会平等,从而可以被确定为判断网络信息权利的实现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我们所建构的网络伦理应当既充分尊重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倡导兼顾他人,确保他人的福利得以实现,同时也成为一种能使权利得到公正分配的制度伦理。

网络是一种基于各种信息资源的不平等的权利结构,是一种具有强大的控制性的技术社会体系。这种权力结构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是知识在其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知识的作用的凸现使之成为一种典型的知识权力结构。由于潜在的知识权力结构左右着信息权利分配,我们的思路就是在正视这一现实的前提下,建构一个能有效制约知识权力结构的网络伦理,使网络信息权力得以正当分配。功利主义的效益论和基于权利论的道义论是两种在解决这一问题方面具有代表性的理论。

效益论的基本立场是,主张对任何行为的认可或非难均根据该行为倾向于提升或降低利害相关人的幸福来判断。但它自身却充满了各种悖论,使人们的平等权利遭到了不应有的忽视。效益论看到了道德价值的客观性和实在性,但可能由于偏执于效益而无视行为主体的主观道德状态,导致个体的内在道德品质之意义的否定。正是由于效益论的局限性,导致了道义论的出现。道义论认为,为了有效地制约知识权力结构,必须建立一种基于权利的正当分配的伦理,即一种兼顾内律和外诉、自律与自卫、道义论与自由主义的伦理以替代效益论。道义论突出了道德的明确性和指导性,但忽视了道德价值的客观性和实在性。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m.weber)最早在《学术与政治》中探讨过责任伦理与意图伦理的区分。他指出,行为的合伦理性必须通过主体的权利实现和责任践履——对他人的权利的承认——体现出来。其中,主体是处于具体情境中拥有自由意志的实践主体,责任不仅是抽象的意图的体现,更与细微的权利诉求相对应。责任伦理学大师尤纳斯(hansjonas)指出,由于主体的行为对人和大自然的长远影响很难为人全面了解和预见,故存在一种“责任的绝对命令”(theimperativeofresponsibilily)。基于权利论的道义论支持各个成员对权利的要求,同时也要求,无论是网上的人际交往还是网下的人际交往,都应该以责任感为前提,网络伦理实质上是一种责任伦理。

总之,效益论与道义论两者具有一定互补性。因此,在建构网络伦理的过程中,单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强调技术的进步和利益的获取是片面的,应强调用道义论来平衡功利主义的效益论,防止功利主义的泛滥。道义论和效益论的平衡发展,是网络伦理得以顺利建构的基本要求。在发展网络技术的同时,应当针对已经出现的伦理问题,以责任伦理观念为指导,建立起强调公平与正义的、契约化的伦理底线。

在网络世界中建构责任伦理的规约体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掌握网络技术的科学家与专家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网络技术具有一种权力结构,掌握网络技术的科学家与专家在信息权利的占有方面具有优势地位。要求掌握和创立网络新技术的专家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也就是说,他们不能只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而应意识到自己的工作对新的社会交往方式的确立起着很大的作用,从而积极促进这种交往方式的良性发展。其次,对一般的公众而言,应提高信息素养,掌握一定的网络知识和信息资源,从而获得和掌握自己的信息权利,改变自己在信息技术权利结构中的不利地位。在网际交往的过程中,应确立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缺乏责任意识的网络交往必然会产生冲突。再次,对政府和社会组织而言,有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在网络空间的活动中建立起立体的控制体系,应该是前瞻性的而不仅仅是防范性的——既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网络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又能促进网络技术的顺利发展;针对已经出现的、具有破坏性的网络活动,在网络实践的基础上,在不遏制人们的权利和网络技术发展的前提下,形成某些制度和规约,如形成知识产权、网络犯罪方面的法规;在发展新的网络技术、有效预防网络犯罪的同时,大力促进新的网络伦理观念的确立,并在全社会开展网络伦理的研究与教育,提倡个人自律,确立网络道德。只有树立了新的网络伦理观念,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制度与规约,从而有效地减少网络伦理困境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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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伦理学篇3

论文摘要:网络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在QQ软件与360软件发生不兼容冲突之后,如何规范网络则成了首要问题。本文通过对安全价值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体现、网络监管的意义以及网络伦理的探索三点的分析,试图确定网络监管与网络伦理并重下的网络发展途径。

自2010年底发生QQ软件与360软件不兼容的冲突之后,对于网络软件规范的呼声就不断响起。不曾想到的是过去人们曾经一度认为计算机的使用权在用户手里的看法从此将打上问号。那么,让我们重新审视的问题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安全价值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体现、网络监管的意义、网络伦理的探索。

一、安全价值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体现

在网络处于突飞猛进的今天,给网络立法已经成为了众多法律专家、学者的头等工作。不同于传统法律规范人的现实外在行为,网络法律面对的是网络行为虚拟性的一面。在此基础上,有学者将网络法律的基本理念概括为“秩序维护、权利保护和自由共享①”。

也就是说,在网络环境下,人类的基本价值依然显现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笔者认为在以上三种基本理念的基础上,还应该存在更高一层的理念——安全。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的危害的隐患。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②。这也就是说安全应该是能够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以及更进一步的可能遭受的风险。同时,安全又是相对的。我们常常理解的安全就是能够处于一个暂时的远离风险的可能。

当安全的概念迁移到网络中时,人的整体概念作为安全的主体仍然存在,只是这时人的一切安全表征都信息化了。这里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隐私的保护。现实生活中盗窃一只手表与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从刑法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如果这台笔记本电脑中有所有者的隐私?而且因为盗窃者将隐私公布了呢?结果将会大不相同。亦或者,电脑使用者将自己准备发表的重要电子文件利用网络软件发表到自己的网络空间。然而由于软件的错误,电子文件遗失了,同时作者又没有备份。作者将陷入不能及时发表带来的一系列危险之中。的确,计算机网络技术本身给人类带来了免于现实交流的不便,但同时没能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安全,反而拓展了不安全的范围。你在使用电脑的同时遭受着辐射的侵害,你发送的信息包可能已经被黑客截获,你所使用的系统可能已经由于没有及时更新补丁而陷入危险中。不可否认的是,在互联网设计过程中,关于物理设备、网络结构、系统稳定等因素都是有漏洞的。这些漏洞带来的危险不亚于现实生活中所遭受到人身侵害的危险。因此,技术不仅由于它所带来的一系列诸如环境和生态危机等问题对人的生存环境构成了威胁,技术还由于其对自身自然地干预也对人构成了威胁③。

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明确“安全”这一理念无时无刻地影响着现实与虚拟的生活。在虚拟网络中,即便我们希望构建一种充满秩序、保护权利以及能够自由的分享的世界,首要的因素也应该是让网络用户体验到对其安全的切实保护。

二、网络监管的意义

网络监管,即对互联网网络的监督、监管和检查,以达到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上的公共利益的目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从萌芽到繁盛,互联网也不例外。我国的互联网发展经历了从1987年第一封“越过长城,走向世界”电子邮件到2009年12月底,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中国手机网民则达到了2.33亿人。网络的发展必然带来诸多问题的显现。

从个人行为上看,主要有通过网络诋毁他人、散布非法言论等。从企业行为上看,主要有通过网络进行虚假宣传、进行诋毁其他企业的行为等。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外已经有了值得我们借鉴的方案。例如,韩国设立有信息安全署(KISA),负责打击垃圾邮件、钓鱼网站、网络攻击,甚至是网络犯罪。新加坡的网络管理在法律上则更为严格,单从法律条文上看,在新加坡设立任何网站,原则上需要部长签名同意。即使在你建立了网站之后,如果了涉及黄、赌、毒的内容,则会被政府强制关闭。严重情况时,开办网站的当事人也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相对于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律总是相对滞后的。网络监管,就是要基于国家的强制力对网络中新问题加以解决。这种解决方式不仅是针对个人的网络危害行为,也是针对企业之间由于不正当竞争导致的对用户权益和整个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危害行为。由360软件与QQ软件之间进行的不兼容事件正是这样的问题。企业在市场占有量上充斥着竞争。因此,必须充分考虑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的具体特征及其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既能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又能促进经济效率和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实现尽可能好的市场绩效④。因此,要实现上述的经济增长并不能单纯依靠相对滞后的法律,而必须辅之以政府出台的网络监管政策以及互联网民间协会的协助。也就是说,网络监管本身蕴含着来自网络法律的出台、国家政策的导向以及网络企业间互相监督的综合,而它的根本目的则是共同维护网络中安全、秩序、权利和自由这些价值。

其实,网络经营商之间的竞争直接关系到网络的普及与发展。在此期间,如果没有对网络经营商的监管,网络经营商对网络使用者的免责条款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网络使用中的安全体验。比如,QQ2011beta版软件中条款“4.2腾讯特别提请用户注意:腾讯为了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和调整的自主权,腾讯拥有随时自行修改或中断软件授权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如有必要,修改或中断会以通告形式公布于腾讯网站重要页面上。”从中可以发现,网络经营商作为提供网络服务的一方,虽然它提供了对于用户免费的服务,但是它对建立在自己发展基础上而限制用户体验的免责条款的确很不公平。所以,无论是从互联网协会角度,还是政府角度,针对网络经营商的格式条款的监管必将成为一种趋势。

三、网络伦理的探索

信息时代的伦理学应该如何建设?“新工业革命是一把双刃剑。它可能造福于人类……它也可能损害人类,如果不能明智地使用它,他将朝着这个方向越走越远。”罗伯特维纳的话给了读者很深的印象——任何技术都要限制在合理的范畴内使用!那么,在不断扩张的信息时代,特别是网络技术和应用与日俱增的时代,我们如何更好的使用网络将是一个问题。特别是当网络法规的影响力还不足以覆盖所有网络领域的时候,计算机伦理就显得如此的重要。

为什么会存在计算机伦理学?计算机伦理学的形成来源于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早期,麻省理工学院罗伯特维纳教授奠定的基础。然而,他的工作却被埋没了二十多年,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被重新发现。在发现的过程中,沃尔特曼纳、黛博拉约翰逊、詹姆士摩尔、特雷尔拜纳姆和唐纳德哥特巴恩这样一批人的观点重新梳理了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路径,并给出了不断完善的定义。既有曼纳利用传统伦理学的应用的影响,又有拜纳姆对社会价值与人的价值的遵从。在笔者看来,摩尔的理解更加具有开创性和影响力。他认为,之所以产生典型的计算机伦理问题,是因为存在关于应当如何使用计算机技术的政策真空。技术不仅由于它所带来的一系列诸如环境和生态危机等问题对人的生存环境构成了威胁,技术还由于其对自身自然地干预也对人构成了威胁。

同时,按照摩尔的思想路线,我们可以发现计算机伦理学不能简单的套用常规伦理学去理解。主要是由于计算机具有逻辑延展性,即它们可以被定制和塑造,几乎可以在输入、输出的形式下完成任何工作。因此它们最接近通用工具,这会使我们习惯性的将因它们的使用而产生的伦理问题与日常的工具不加区分。比如,有人偷钱包,有人偷计算机。二者都是盗窃行为。但是如果放在一个特殊情境下,还会如此么?当计算机里的内容是一份机密文件或是使用者的隐私,结果将会很不一样。也许你会反驳我,钱包里也会有机密文件或是用户的隐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计算机除了存放文件以外,还具有诸多可以利用的方面,如炒股、游戏、交流、甚至科学研究等。而在这些领域,钱包的功能显得狭隘的多。因此,盗窃一个计算机将会比盗窃一个钱包更具有伦理研究价值。

计算机的另一个特征是它的信息丰富性。这一点可以很好的解释当今日益盛行的网络购物与电子信用的发展。在过去,我们还习惯从银行取钱,然后进行消费。然而,今天一切都不同了。我们可以用装有电子芯片的信用卡进行即刷即购的活动,也可以直接敲击键盘对我们心仪的商品进行线上购买。这种网络连接上的芯片或是计算机或多或少的携带着用户的个人信息。在这种买卖过程中我们会面临信息交换的情景,这种信息的交换将不再像传统买卖活动那样容易隐藏。然而,问题是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将自己的信息泄露给他人。在技术主导的时代,恐怕不是某个人可以决定是否将信息泄露出去的。另一个让人担忧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最近的例子是百度文库的侵权事件。网络用户将具有版权的资料上传到百度文库,然后所有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用户都可以免费看到。这将使版权的保护面临更大的困难。在强调了计算机伦理的特点之后,如何解决则主要分为专业责任和伦理准则。专业责任主要是计算机职业者的责任。他们的责任如果律师、医生、教师和会计人员一样,在拥有与专业身份相称的特殊资格和技能的同时,专业协会和组织是维护计算机职业者伦理的重要因素。因为,单纯依靠技术的专业能力将可能回避对社会公众的责任。这种责任的缺失问题已经在最近的“3Q大战”中通过隐私的可能泄露与软件的不兼容而暴露出来。这之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与互联网协会草拟的《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规范》都是基于对以上问题的解决和计算机伦理的重视而的。这就说明,无论一款功能上多么有利于用户的软件,都不应该是公然或是隐蔽的违背用户自由使用的意志,即使那是“免费”的软件。当软件设计者在设计软件时,难道只是遵循公司的要求么?试想如果所有会计人员都只是尊崇企业领导的指令而不对会计账簿的真实可靠性负责,那将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何等地影响?当使用者开心的应用着“免费”的软件时,软件设计人员的关于“由软件所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将不会是使用者看都不看就点击“同意”安装软件那么简单吧!所以相对次要的责任将由用户承担。起码是在用户使用软件时候,仔细阅读使用说明的义务。当然,即便是这样分担责任,用户仍然由于其自身固有的技术局限性而受制于软件的“陷阱”。譬如,软件故意留下的“后门”程序,或者是软件自行为用户勾选的合作伙伴的软件下载服务。显然,前者的危害性更大,那就好比家中的保姆随时可以偷走家里的一切财物。虽然现在的网络使用者大多没有形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但是在计算机应用的不断普及过程中,人们在使用计算机时的伦理问题将必然包含日常生活中的一系列伦理问题,这当中自然就有隐私的保护问题。

对伦理准则的强调主要体现在计算机专业人员的伦理原则。正如塞缪尔约翰逊所言,“诚而无知,软弱无用;知而不诚,危险可怕”。计算机专业人员必须具有尊重、诚实、不偏见、专业胜任、适当关怀、公平、社会成本、效率与效果的伦理原则。这里笔者要阐述的伦理原则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解决纠纷的强制力;不是完备的伦理框架或算法,发生伦理价值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不是毫无遗漏的清单,不能提供给使用者所要面对的所有重要伦理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只有在伦理准则的指导下,大多数计算机专业人员才能形成一个共同体,而这个共同体不是在法律强制性的指导下能够生成的。同时,必须强调的是不完备的伦理准则比没有更糟。因为,伦理准则很可能把焦点放在最有意义的伦理问题上,这样可以很好的突出重要的问题。但是,也不能遗漏了其他问题,为其他方面的不道德行为留下余地。因此,在伦理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也要有与时俱进的谨慎思考。

结语

计算机技术是具有发展潜力的技术,同时,发展计算机技术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也逐渐凸显。然而,我们在对待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应用与解决它暴露出的问题这两方面上却不能同步发展。归其原因,在笔者看来主要是计算机所具有的逻辑延展性带来的广泛适用与信息丰富性带来的问题多元化。因此,计算机伦理作为一种道德制约因素,将为解决计算机法规滞后导致的规范缺失问题提供很好的途径。(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参考文献

[1][美]特雷尔拜纳姆[英]西蒙罗杰森主编李伦金红曾建平李军译《计算机伦理与专业责任》北京大学出版社

[2]梅绍祖《网络与隐私》清华大学出版社

[3]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4]张震《网络时代伦理》四川人民出版社

[5](美)马特斯尔斯W斯达切尔(matthiasW.Stecher)编辑《网络广告: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注解

①夏燕网络法律的法理学分析《社会科学家》2008年10月第10期

②baike.baidu.com/view/4547.htm#sub4547

计算机伦理学篇4

1892―1979)是一位优秀的注册会计师和杰出的会计学家,由于其在会计实务工作中的出色成就,1955年被遴选为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TheOhioStateUniversity)所设立会计名人堂(the

AccountingHallofFame)的会计名人。

布伦戴奇是威廉・密夫顿(WilliamMifton)和夏洛特・佛莱

克・布伦戴奇(CharlotteFlackBrundage)的儿子,他于1892年

4月2日出生在纽约的阿姆斯特丹(Amsterdam)。1918年6月1日,他与艾蜜尔・奥丝拉德(AmittaiOstrander)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布伦戴奇喜爱民间舞、耕种和户外运动,特别是网球、高尔夫和爬山。他于1979年7月16日去世,终年87岁。

布伦戴奇早年就读于纽约的阿尔巴尼学校,后进入纽约布

鲁克林(Brooklyn)的爱德菲学校,于1910年毕业。他出身于一个很有宗教背景的家庭,他的父亲曾任职于宗教部门。1914年,他顺利地从哈佛大学(HarvardUniversity)毕业。1919年,在新泽西州(NewJersey)通过考试并成为一名注册会计师。1950年,在纽约大学获得商务科学博士的名誉。

1914年大学毕业以后,布伦戴奇在纽约加入Patterson&Ridgway会计师事务所,由此开始了从办公室服务生、会计助理到成为一名资深会计的历程。1916年,他辞职加入PriceWaterhouse&Co事务所。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布伦戴奇在纽约集中处军需官的办公室负责物资会计工作。1918年,他重新回到PriceWaterhouse&Co事务所。1930年,他成为这个事务所的合伙人,并在1944年成为一个资深合伙人直到1954年。尔后,他离开事务所出任联邦政府公职,先担任美国预算局(The

BureauoftheBudget,简称BOB)的副主任,1956年晋升为局长并一直担任这个职务,直到1958年退休,他为美国的预算工作作出了巨大贡献。退休以后,他仍以特别顾问的身份继续为预算局服务到1960年。他是第一位在联邦政府中担任如此重要职位的注册会计师。

布伦戴奇的职业生涯中,曾活跃于多个会计专业组织中。特别是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mericanInstituteof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简称AICPA),他曾在多个部门服务:

1946―1947年任副会长;1948―1949年任会长;1943―1946

年和1947―1948年两届选举中,他为AICPA委员会的成员;

1943―1949年为AICPA执行委员会成员;1949―1950年任执行会的主席;1935―1940年他是检查委员会的成员;1950―1959年审查委员会的成员;1940―1943年为任审计程序委员会委员;1949―1952年,AICPA和洛克菲勒基金会(RockefellerFoundation)曾共同举办了一次对企业收入内涵的学习与讨论活动,作为这次活动的主席,他于事后组织出版了专题文集――《改变企业收入的概念》(1952)一书。此外,1950―1953年,他同时担任全国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协调会议的副主席。他亦曾活跃于马萨诸塞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中,1930―1931年任协会副会长,1931―1932年任协会会长;1945―1946和1947―1948两届选举中,他荣任纽约地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副会长。同时他与新泽西州地区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他的贡献得到业内的广泛认同,纽约地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将1947到1948年的“卓越服务奖”授予布伦戴奇,AICPA于1952年授予其金质奖章(AICPA'sGoldMedalAward)。

布伦戴奇还积极服务于政府型、民事型和社区服务型的不

同组织中。1940年,他加入了不完全联盟组织(FederalUnion,

Inc.)并成为它的领导者。他主张大西洋民主国家联盟,于1951年被选为这个组织的主席,在这个岗位工作了三年。他是大西洋联盟组织(AtlanticUnion)国际运动的财务主管,该组织附属于不完全联盟组织。由于受到父亲的影响,作为宗教和慈善组织中的活跃者,布伦戴奇非常支持宗教和慈善事业并在多个组织中任职:1938年,他是美国基督教难民服务中心(American

ChristianCommitteeforRefugees)的委员会主任,同时也是美国对澳大利亚救济中心(AmericanReliefforAustria)主任以及难民救济受托所(RefugeeReliefTrustees)主席;1942年,任美国基督教协会主任,并在1949年成为第一个在该组织中任职五年的领导者;1952―1955年,担任国际自由联合会

(InternationalAssociationforLiberalChristianityandReligiousFreedom)主席;1959―1962年,任基督教开发计划委员会(UnitarianDevelopmentFundCampaign)的主席;1953―1958年,任阿拉伯Schweftzer学院之友委员会(FriendsofAlbert

SchweftzerCollege)主席和企业专家顾问组织(SocietyofBusinessAdvisoryProfessions)主席。此外,布伦戴奇还担当过大西洋联盟中美国地区的财务官和希望工程(人民健康基础)主任。

作为一名财务专家,布伦戴奇还曾服务于多个经济研究机构。他在全国经济研究所担当过主任和副主席,并于1954年成为该组织的主席。从1967年退休后至逝世前,他一直为该组织服务,并从事经济研究;1952―1954年,他任纽约商会的执行委员会主席;1950―1954年,任蒙特克莱尔资金会(MontclairCommunityChest)的领导者。

在从事会计执业服务的同时,布伦戴奇也为教育事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1946年,任牛津大学讲师,1950―1951年间,任哈佛大学的迪金森学院讲师。他曾为专业期刊了许多文章,并且在1970年出版了专著――《预算局》(TheBureauoftheBudget)。书中对美国联邦政府预算局的历史作用与面临的问题作了深刻的描述,该书出版后即得到美国政府的大力推荐,书中的很多建议均被预算局采纳,它对美国预算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该书的出版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20世纪50~60年代之前,美国好象很少有人意识到美国预算局(BOB)在政府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因此,在时任总统德怀特・戴维・艾森豪威尔(DwightdDavidEisenhower)的指示下,布伦戴奇开始写这本极有意义的书。1969年,第37位总统理查德・米尔豪斯・尼克松(RichardMilhousNixon)总统主政后,正式建立起直属于总统管辖的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fficeofManagementandBudget,简称MBO),尔后该书得以出版。这是一本较早的对预算作出详细解释的书,它详细地解释了预算局的情况和它在联邦政府行政机构的政策制定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且披露了一些有关BOB和MBO合并的原因解释和MBO将来可能的发展状况。布伦戴奇在书中不仅介绍了相关的知识,还运用自己极其丰富的经验对预算工作提供了很多建设性的建议。全书共设12章,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第1章到第3章。该部分从1789年开始,写到1921年的预算与会计方案,直至1960年末,主要写了预算局的历史、组织和与权力机构的关系。美国的预算机关的成立要比其他欧洲工业国家晚一些,但发展比较顺利。这一部分主要是一些描述性的文章,以让人们对预算局与预算有个概括性的了解。但该书并没有按照常规从预算的“经济”用途入手来作介绍,而是全面地介绍了预算的历史和财务结构,对与基础经济概念有关的问题,作者用适当的方法作了介绍。

第二部分为第4章到第7章,主要描写了预算局的功能与作用。人们就习惯所知的预算局的最大作用,就是在经过考核、测算的基础上作出预算决案,但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预算局的另外一个责任,就是将制定的预算方案与总统的工作业绩相核对,来评价总统的目标完成情况和其应承担的责任。书中指出,预算局过去虽然一直在履行这个责任,但未充分完成。为了扮演好这个角色,就必须提高MBO的地位,加大MBO的作用。预算局的另一个主要活动,则是对考察立法机关的活动提供参考服务,但预算局隶属于国会。在这个角色中,BOB清点由行政机关送交国会的所有账单,来确认它们的使用去向与总统的政策密切相关,并且在送交前已经由相关机构进行过审查。BOB的另一个作用体现在政府统计政策的制定中。在这个角色中,BOB有自己特定的标准,并且有责任将统计政策与其它相关机构相协调。但书中并没有具体介绍政府政策制定的经济过程,只是介绍了这些政策制定的操作程序。

第三部分为第8章到第11章,描写了预算局与联邦政府其他机构的关系。对于其他机构来说,预算局的作用十分强大,它有同意或拒绝预算请求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有预算局拥有,这是其区别于其他机构的根本象征。预算局的评价标准因申请机构的不同而不同。作者在书中指出,预算局对自然资源机关的预算申请基本上没有影响,但它可以限制很多单位的预算申请。BOB的权力可能会继续增大,但有文献暗示应是MBO而不是BOB对预算有更大的权力和义务。预算局对预算的审查因机构而异:如在某些案例中,预算局会质问某一特定计划或方案的需求是否合理;而在某些案例中,若某计划或方案有多种执行方法,预算局就会审查为什么采用这种方法以及其效果如何;但在其他的一些案例中,如社会福利方案,预算局则不能在开始时就审查这个方案,而是一直到这个方案实施好几年之后,其原因当然是它不可能将这些方案剔除掉。

第四部分为第12章,布伦戴奇提出了一些关于预算局未来发展方向的意见以及他对预算局的评价和意见。其主要内容为:提出必须将过时的方案从预算中剔除、预算局必须评价政府的五年计划的优点和缺点;描写了很多预算局在工作和运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压力,如对相关政策的不了解和外部压力的干涉,在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的各种各样的困难;介绍了联合政策预算审查的复杂性,如预算局要花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去协调有相同或相似责任的机关之间的工作与计划;对总统们的管理方法作出评价,如有对艾森毫威尔总统和肯尼迪总统的评价等。

最后为四个附件和一个参考目录。主要有:预算局里的工作机遇;预算局相关的原则与地位;BOB自1921年成立以来的历任领导人等。

该书的出版亦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大量书评褒贬之辞兼而有之。有学者认为,由于作者拥有丰富的社会与工作经验,有他在华盛顿和很多财务组织中的工作经历,因此他的这些意见被普遍认为很有益处且值得深思。也有学者认为,由于作者对政府论文、法律、他人的演讲、报告和相关的统计数据相当了解,并可熟练地加以引用,表明作者对当时的这些第一手资料很有研究,并利用它们进行分析来得到结果。但是,在某方面来说,引用过多不仅成为本书的唯一缺陷,还会使读者感到无味。还有学者认为,鉴于作者在书中过多地采用第一人称叙述,可能会激怒一些读者,他们会认为它缺乏公正性。但绝大多数读者认为,该书是一本很好的书,很适合那些对预算局有兴趣的人阅读,它达到了作者写作本书的基本目的,即通俗地解释预算局的职责与它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布伦戴奇作为MBO的一员,不仅给了读者很多宝贵的、详细的资料,而且能很从容地利用这些精炼的信息得出本质性的结论,即“BOB的义务不仅限于财政范围,还涉及国内、国际的国家政策制定问题,至今尚无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能站在如此高的角度给出影响力如此之大的意见。这一结论,不仅影响了某些政策的优先性,并且还影响了为达到某些政策目标而采用的预算方法。”

布伦戴奇始终认为,会计是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领域。

【参考文献】

计算机伦理学篇5

【关键词】网络信息技术;教育;道德

从20世纪90年代起,国际互联网(internet)的出现,开创了以计算机高新技术应用为核心的信息网络时代。网络信息技术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了一系列诸如计算机黑客、计算机智能犯罪、个人隐私、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的过分依赖等等暂时无法解决的,同时至关重要的社会问题。然而,现存的伦理、道德无法解决这些新问题。虽然,到目前为止有一些国家制订了几个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法律。但是网络信息技术具有相当的时变性,法律体系很难跟上它的变化。因此,加强网络信息技术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至关重要。

一、网络信息技术的独特性要求加强网络信息技术伦理教育

首先,现代网络信息技术赋予个人以过去不可想象的巨大力量。专业技术人员或“上网”应用人员个人行为的善恶是非,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道德自律”。自从国际互联网络诞生以来,个人影响、操纵、控制一个地区、国家乃至全球信息网络系统的能量大大增强了。例如,1999年4月,台湾地区一青年计算机爱好者,“无意中”把自制的cih病毒输入国际互联网络,造成全球3000多万台电脑失灵。至今,cih病毒每月26日还会在世界各地的计算机中发作一次,给全球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wwW.133229.Com

其次,所有的计算机内部操作都是不可见的。这种内部操作的不可见性为不可见的程序设计价值、不可见的复杂计算和不可见的滥用提供了机会。1、不可见的程序设计价值。由于对功能理解上的差异,程序员编写的程序代码可能会,也可能不会产生用户期望的执行结果。2、不可见的复杂计算。这要求软件工程师负担特殊责任,彻底测试程序功能,确认程序行为。然而,这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即使测试一个只接收三个16位整数的简单输入程序,如果进行穷举测试,大约需要3*1014个测试用例,即使每秒测试1亿个测试用例也需要很多时间。因此实际上,对于大型程序,软件工程师只测试少数边界值。这就要求软件工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不断改进测试方法,尽可能地充分测试整个软件系统。

二、社会需要网络信息技术伦理

现代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是一种强大的工具或力量,对它的善的使用还是恶的使用完全取决于人的伦理道德价值指向。爱因斯坦指出:“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正是当前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工具。另一方面由于计算机的特性,以及它独特的离散性。因此应用伦理教育不能代替网络信息技术伦理教育。

cc1991报告将“社会、道德和职业问题”列入到计算学科的主领域之中,并强调它对计算机学科的重要作用和影响。该报告要求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不但要了解专业,还要了解社会。cc2001在充分肯定了cc1991的关于“社会、道德和职业问题”的论述,并将其改为“社会和职业的问题”,继续强调它对计算学科的重要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多的公司注意到伦理教育的重要性,要求它们接收的毕业生接受过专业伦理教育。因此,学校因与时俱进,顺应社会需求增开网络信息技术伦理课。

三、有关网络信息技术伦理课程建设的思索

最近几年,计算机对人类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正因为如此,讲授网络信息技术伦理的目的是让他们理解该领域内独特的文化、伦理需求、社会责任、法律以及职业道德问题。让这些未来的网络信息专业技术人员知道这个学科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看到该过程中各自发挥的作用,理解在该学科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哲学问题、技术问题和美学价值观,认识到他们开发出来的产品将直接影响很多人的生活质量,知道他们的行为将影响社会和个人,感觉到作为一个软件工程师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知道区分符合伦理的行为与违背伦理的行为,从而将来遇到伦理抉择时,能够作出正确的选择。

伦理属于哲学范畴,也许有人认为应由满腹经伦的哲学家讲授此课。但笔者认为应由网络信息技术专家承担此课的讲授,理由如下:1、网络信息技术伦理的内容并不产生于深奥的哲学原理。历年来的哲学学习使网络信息技术专家具备一定的哲学修养,能够很好的理解这些理论。2、帮助学生理解在方案选择时,不仅要考虑技术可行性还要考虑职业价值,考虑在技术决策中道德方面的折衷,并能预见可能引起的伦理后果,这需要老师有丰富的网络信息技术专业知识。

四、结论

在近几年,我国网络信息技术教育取得了巨大发展。各种院校为计算机专业的本科生开设了系统的网络信息技术课程,并且这些课程都紧跟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但是,这些课程大多只是从适应行业技术要求、利于学生毕业后找工作出发,没有考虑对这些未来的软件开发者进行职业道德与专业责任心的教育。然而,在计算机日益成为各个领域及各项社会事务中的中心角色的今天,那些直接或间接从事网络信息技术设计与开发的人员,有着既可从善也可从恶的极大机会,因此,网络信息技术从业人员的价值观与工作观等社会和职业问题,极大地影响着计算机产业的发展,并引起业界人士的高度重视。我国这种只加强学生计算机技术教育,而不同时加强网络信息技术伦理教育是不科学的。加强未来网络信息技术开发者、系统管理者的伦理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他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力。使学生在伦理抉择时能自觉地保持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平衡,是我们网络信息技术专业教师一项有重要意义的迫切任务。

参考文献

计算机伦理学篇6

[关键词]信息社会;信息伦理;信息活动;个人信息保护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与运用、网络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已经步入了信息时代或日信息社会,信息的开发、传播、管理和利用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无论人们是进行公务性的科学决策、科学研究、金融活动或者其他活动,还是进行私人之间的日常交往,无不与信息的开发、传播、管理和利用密切相关,或者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在从事着一定的信息的开发、传播、管理和利用。为了讨论的方便起见,我们暂且将“信息的开发、传播、管理和利用”叫做信息处理活动(或者信息活动)。探讨“信息伦理何以可能”必须探讨以下一系列的相关问题:“信息伦理是什么”“当前信息伦理问题的症结是什么”“建构信息伦理的目的及其价值是什么”“如何建构信息伦理”等。WWW.133229.cOM

一、信息伦理及其特征

信息伦理是指在信息处理活动即在信息的开发、传播、利用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活动主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及其伦理秩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调节信息活动主体(信息活动个体或者共同体)之间关系与行为的信息伦理准则、伦理要求和伦理规范之总和。信息伦理的内涵包括两个信息道德域和三种信息伦理形态。

两个信息道德域,即信息活动个体或者共同体信息道德心理域与信息社会道德域。信息活动个体或者共同体信息道德心理域包括:信息活动个体或者共同体在信息处理活动中形成的信息道德认知、信息道德情感、信息道德意志、信息道德信念和信息道德行为等,如对信息处理活动的伦理准则及规范价值认同,对非法窃取他人隐私或滥用他人信息成果的鄙视与批评等,反映了信息活动主体对信息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自律与自觉;信息社会道德域则是指在信息处理活动过程中扬善抑恶的信息伦理准则与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中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伦理责任与伦理精神等。

所谓信息伦理的三种形态,即作为关系形态的信息伦理、作为观念形态的信息伦理和作为实践形态的信息伦理。作为关系形态的信息伦理是在信息处理活动中,通过履行一定的信息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定的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力的信息伦理关系,其中包括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组织(共同体)之间的关系、组织(共同体)与组织(共同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如在互联网的条件下,互联网成员须遵循通过大家共同认同的互联网道德规范和准则,在获得共享互联网信息资源的道德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信息道德义务,进而才能维系信息伦理关系的伦理秩序。作为观念形态的信息伦理,体现了信息活动主体作为真实的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对信息道德准则、道德规范和道德范畴道德认知,由此生成相应的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以及对信息伦理意义的体悟而生成的信息伦理精神等。因此,作为观念形态的信息伦理对信息处理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协调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组织(共同体)之间的关系、组织(共同体)与组织(共同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具有引领和调控作用。作为实践形态的信息伦理,包括信息道德行为、信息道德评价、信息道德教育和信息道德修养等。其中包括信息道德的内化与外化两个过程。就信息道德的内化过程而言,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环节:(1)信息道德教育是信息道德的内化首要环节。《学记》日:“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礼记·学记》)因此,只有按照一定社会或领域的信息道德理想、信息道德原则、规范及道德范畴对信息活动主体进行灌输与陶冶,才能使信息活动主体超越信息活动的盲目任性状态,成为有一定信息德性的信息活动主体。(2)信息道德评价是信息道德的内化强化环节。因为信息道德评价依据一定社会或领域的信息道德准则、规范对信息活动主体的处理信息行为进行善恶评价。它包括互联网管理系统的舆论和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善恶评价、个人与组织(共同体)之间相互善恶评价以及个人或者组织(共同体)对自身的善恶评价。通过这些善恶评价,一方面,可以引领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另一方面,不仅能够使信息活动主体知善恶、辨美丑,识真伪,而且能够在信息处理活动中,有所为有所不为。(3)信息道德修养是信息道德的内化的关键环节。因为信息道德修养不是信息活动主体的一时冲动,而是需要其毕生倾注于其中“吾日三省吾身”(《论语·学而第一》)。这样,信息活动主体才能把一定社会或领域的信息道德原则、规范内化为自己的信息道德意识,自省与自律,达到道德行为选择的自觉。就信息道德的外化过程而言,就是信息活动主体在处理信息活动中,能够自觉地将其信息道德意识和内心信念转变为信息道德行为,进而促进一定信息社会或领域的信息伦理秩序与伦理关系的和谐。

二、信息社会与信息伦理学的生成

信息伦理学的生成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速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信息伦理问题密切相关。

所谓信息社会,又称为后工业社会,指的是信息化社会,从其广度和深度而言,整个社会是以运用信息化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处理实践问题为主要特征的社会。

在信息技术广泛运用,引发了社会经济结构、人们生存与生活方式发生了上述巨大变化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令人困惑的信息伦理问题。比如信息(群)的真伪难辨、垃圾邮件充斥信箱、黑客的侵扰和计算机病毒防不胜防、信用卡的信用危机、电话诈骗、短信诈骗时有发生、令人恐怖的人肉搜索等。这样使个人的隐私权、生命安全、国家安全、知识产权、金融运作等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威胁与挑战——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所引起个人与个人、集团与集团、国家与国家、个人与集团、个人与国家、集团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和道德困境。这些信息伦理问题的症结就在于:由控制信息与信息控制引发的一定信息处理活动主体(包括个体或共同体)的信息拥有性与信息共享性之间利益的激烈冲突。控制信息一般被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信息被设想为可以充分地开发、传播、管理和利用;二是这样的信息技术足以(提供一个和平的社会秩序)保证个人或者组织获得正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然而,在当代,一旦人们意识到信息资源的有用性,就会努力从自身利益出发,试图对信息进行控制,使信息成为服从于其某种特殊要求的手段。这样,当信息作为一种为控制而斗争的工具时,现代信息技术在人们的运用中已事先偏向了人们控制信息的目的,即偏向了一定社会的人们自身的某种局部需要的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本身,正如黑格尔所说,这不过是人类偶然任性和主观的偏好,“它就在它的这些享受中破坏本身,破坏自己实体性的概念。从另一方面说,必然需要和偶然需要的得到满足是偶然的,因为这种满足会无止境地引起新的欲望,而且它完全倚赖外在偶然性与任性”。这种无节制、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信息需求及其满足这些需求的信息活动,严重扰乱了信息社会的道德秩序,使信息活动处于无序的失范状态,原来人们有序的控制信息的活动,变为信息的控制——被无序的、甚至有害的信息操控,如面对垃圾邮件、黑客的侵扰、计算机病毒、信用卡诈骗、各类信息诈骗等等,不仅使个人、集团或者国家的物质利益、经济利益等受到损害,而且其精神利益(对于个人来说,其心理甚至生命)受到一定程度的有形或者无形的损失或者伤害。因此,控制信息与信息控制的信息伦理问题症结的本质,就是通过有序信息与无序及有害信息之间的博弈所展现的善与恶的较量、社会正义与邪恶的搏杀。为了解决这些信息伦理的症结,建立一定的信息社会信息伦理秩序和信息道德规范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信息法律法规体系十分迫切,也非常必要。

同“网络伦理”相比,信息伦理包括网络伦理,但又不限于网络伦理。因为,以数字化信息为中介的伦理关系不仅存在于网络之中,而且也存在于许多非网络的信息领域。因此,信息伦理的要求、准则、规约,不仅要指导网络行为,而且要作用于网络以外的其他各种形式的信息行为。

实际上,人类在开启信息技术的新领域,憧憬信息社会的同时,也就开始了信息伦理的探索征程,信息伦理作为一种人类的意识,如同马克思所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的应用与迅猛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开始进入信息社会,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信息伦理问题,由此便生成了一门新兴的应用伦理学——信息伦理学。从其发展的历程来看,经历了三个时期:计算机伦理信息伦理(狭义)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伦理(广义)。就计算机伦理时期的信息伦理而言,主要关涉的是计算机编程及其运用计算机处理信息而产生的相关伦理问题。20世纪70年代w.曼纳首先提出并且使用了“计算机伦理学”这个术语,他认为,应该将伦理学理论应用到由于使用计算机技术而出现的伦理问题,从此开拓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计算机伦理学。在他看来,所谓计算机伦理学是应用伦理学理论研究生产、传递和使用计算机技术时所出现的伦理问题。就信息伦理(狭义)时期而言,20世纪80年代,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广泛应用,信息隐私权(privacy)、信息准确性(accuracy)、信息产权(property)及信息资源存取权(accessibility)等信息伦理问题凸现,进而引起许多学者关注相关的信息伦理问题。这一时期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信息伦理学学术论文和著作不断涌现。1985年,德国的信息科学家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发表题为“信息科学的道德问题”的论文,这可以看做是最早的以信息科学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论文。在这篇论文中,拉斐尔·卡普罗教授提出了“信息科学伦理学”(infortnationscienceethics)、“交流伦理学”(commanicativeethics)等概念,并基于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知识等背景下,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了电子形式下信息的生产、存储、传播和使用等信息伦理学的问题,同时还关涉信息研究、信息科学教育、信息工作领域中的伦理问题。就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伦理(广义)而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人类开始逐步迈入一个全新的“网络时代”、或日“网络社会”,由此信息伦理学的发展步入了新的发展期。首先表现为其研究对象的深刻变化,它不仅以与计算机相关的信息伦理问题为研究对象,而且将其更加明确地定位于信息领域的伦理问题,并直接使用了“信息伦理”这一术语。1991年,d.福勒和g.帕拉迪斯共同出版《信息系统中的伦理学》一书。1995年,斯皮内洛出版了《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一书。1999年,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发表了“数字图书馆的伦理学方面”一文,在文中,他对信息时代图书馆在信息处理方面产生的巨大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伦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2000年,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又在“数字时代的伦理与信息”一文中,进一步阐述了信息伦理学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1)信息领域的道德价值观的发展;(2)信息领域新的道德权利的建立;(3)信息神话;(4)信息理论和实践中隐藏的矛盾和意识;(5)信息领域道德冲突的发展。这些信息伦理学观点的变化,反映出信息伦理学理论的发展和变化。

信息伦理学的生成意味着信息处理活动主体发展和运用信息技术即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利用现代电子通信技术从事信息采集、存储、加工、管理和利用以及相关产品制造、技术开发、信息服务的过程中,要达到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统一,不仅了解了“能做什么”,而且意识到“应做什么”,“它不但要考虑本身为善或为恶的东西(只有不受任何感性利益所影响的纯粹理性才能判断这一层),而且还要把这种善恶评价从祸福考虑完全分离开,而把前者作为后者的最高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能做”和“应做”的统一,正如康德所指出的那样:“人类就其属于感性世界而言,乃是一个有所需求的存在者,并且在这个范围内,他的理性对于感性总有一种不能推卸的使命,那就是要考虑感性方面的利益,并且为谋今生的幸福和来生的幸福(如果可能的话),而为自己立下一个实践准则。”由此,作为信息处理活动主体不仅探讨和建构相应的伦理规范,还进一步将其中的底线规范制定为法律法规,进而达到了德法的统一;这些信息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不仅规约信息处理活动主体的信息活动行为,而且作为信息处理活动主体还须将其内化为信息处理活动的内心信念和相应的道德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信息处理活动主体遵守这些信息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进而达到他律与自律的统一。

三、关于信息伦理与构建

和谐信息社会的几点思考

如上所述,信息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在带给人们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巨大变化与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意想不到的信息伦理问题。构建信息伦理规范体系、加强信息伦理学研究,对于提高信息处理活动主体道德自律精神和法律意识,对于构建和谐信息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伦理学理论工作者和法律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道德责任和历史使命。

首先,和谐信息社会的建构需要有信息伦理的调节与引领。因为在信息社会,人们的信息化存在方式与以往的信息形态在形式上有很大的殊异性,它是以声、光、电、磁、代码等形态存在。这种信息化存在方式的信息具有“易转移性”,即容易被(自己或者他人)修改、被(他人)窃取或非法传播和使用。信息伦理不仅从信息道德观念对信息活动主体进行引领,调节信息活动主体之间的伦理关系,而且通过信息伦理规范和信息活动主体的内心信念引导和约束其信息活动行为。黑格尔曾指出:“具有拘束力的义务,只是对没有规定性的主观性或抽象的自由、和对自然意志的冲动或道德意志(它任意规定没有规定性的善)的冲动,才是一种限制。但是在义务中个人毋宁说是获得了解放”。一方面,信息活动主体既可以摆脱对信息活动中产生的某种自然冲动的依附,在道德反思中,清醒地以“应做什么”统摄“能做什么”,进而摆脱由于自己的主观特殊性、狭隘性而陷入信息处理活动道德困境;另一方面,又可以摆脱不受道德义务规约的主观性,强化自己对信息活动伦理风险的道德责任。对于信息活动主体而言,只有在信息道德义务的引导与规约中,才能“得到解放”,获得信息处理活动自由。

其次,在互联网时代,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往大大减少,取而代之的是间接的、非面对面的、非直接接触的以信息处理为特征的形式多样的交往。信息活动主体享有比以往更充分、更广泛的信息处理活动的自由,因而更需要信息伦理规范的调节和引领,这样,才更能促进信息活动主体自由自觉的全面发展,进而进一步推进和谐信息社会的建构。施韦泽指出:“敬畏生命的伦理促使任何人,关怀他周围的所有人和生物的命运,给予需要他的人真正人道的帮助。”在这个意义上,信息活动主体以道德责任为依归的意志自由是道德他律与道德自律的统一、合规律性与和目的性的统一、个人爱好和欲望与对人一信息社会的道德责任感的统一,同时也是信息活动主体内心的道德责任意识与道德责任能力的统一。

再者,和谐信息社会的建构不仅需要有信息伦理的调节与引领,而且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法律法规体系。信息法律法规体系既是建构和谐信息社会的法律保障,也是信息伦理的保障机制。在信息社会,只要有信息的交流和传递,只要有信息的获取和,都存在信息伦理问题。如上所述,这些信息伦理问题主要包括侵犯个人隐私权、侵犯知识产权、非法存取信息、信息责任归属、信息技术的非法使用、信息的授权等。要解决这些信息伦理问题,不仅要通过信息伦理规范的调节与引领,更需要通过由国家制定、认可、颁布并强制贯彻实施的相关的信息法律法规的制度对扰乱信息社会秩序的示范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制约,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特有的他律手段的制约、控制、调节功能。这不仅能够保障信息社会的有序运作,制约信息活动主体的示范行为,也有助于强化信息活动主体的信息法馘观念,与此同时.还能进一步深化其对信息伦理规范的理解,提高其对于维护信息社会和谐、自觉遵守信息伦理规范的道德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