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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研究方法范例(12篇)

发布人:整理 发布时间:2024-03-26

国际贸易研究方法范文篇1

关键词:碳关税;理论研究;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进口产品特别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作为最早由前法国总统希拉克提出的概念,碳关税的最初用意是希望欧盟针对为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遭受不公平的竞争。

碳关税为国内公众所熟知是由于2009年6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一项《2009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除了设定美国国内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之外,还涉及一项名为“边界调节税”的“碳关税”条款,提出未来将对中国、印度、巴西等尚未承担减排目标的发展中国家征收惩罚性的碳关税,由此引发了国内对碳关税可能使中国出口商品所面临的负面冲击严重关切。对此,美国能源部朱棣文称,调节贸易关税是保护美国制造业的一项武器。中国一位气候问题高级谈判代表警告称,如果发达国家对碳密集产品征收进口关税,可能会引发一场贸易战。因此,进行碳关税各方面的研究,对于我国在世界贸易战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二、碳关税研究概述

(一)理论研究方面

1、碳关税的合法性研究。对于碳关税合法与否的问题,学术界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大多数国外学者认为,碳关税是否合法取决于实际的政策设计和实施碳关税的国家数量。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学者研究的是欧盟针对美国实施的碳关税,另一些学者分析的是美国未来将向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巴西等国家征收的碳关税。尽管各方的看法及其可接受程度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各方都是WTO的成员国,都受《关贸总协定》的监督,故碳关税的合法性问题对于各方而言又是完全相同的。

国内学者中,谢来辉从边境调节税的概念及其相关的性质出发,分析了欧盟征收边境调节税的动机与政策应用前景、对中欧贸易可能造成的影响及这种做法与当前国际贸易制度和国际气候制度的兼容性,最终认为实施碳关税的做法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李晓玲等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碳关税既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相关条款,也不能援引“一般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因而其与WTO规则并不相符。

中国政府部门的官员也对碳关税的合法性问题发表了看法。中国常驻WTO代表张向晨利用WTO规则来检验碳关税,指出碳关税不符合WTO规则。因为WTO的基本原则要求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给予同样的待遇,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同一个排放的标准和计算排放的成本,且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排放的成本不能高于本国产品,但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国家商务部发言人姚坚认为,部分发达国家提出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做法,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并且,碳关税只会扰乱国际贸易秩序,引发贸易战。德国政府代表也认为征收碳关税是一种新型“生态帝国主义”,并对该提议进行了批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的国外学者对于碳关税合法与否并未给出明确的回答,而是要看实际的政策设计和实施的国家数量,而国内学者则普遍认为碳关税并不符合WTO规则,即碳关税的实施缺乏合理而又合法的依据。

2、对实行碳关税主要国家的研究。低碳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于2003年由英国率先提出,此后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并达成共识。虽然是由英国率先提出的,但是由于美国是中国的最大贸易输出国,而且其于2009年6月22日提出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规定了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从2022年起开始实施。因此,国内的学者大多数是研究美国碳关税政策的,其研究内容一般包括美国提出碳关税的动机、前景以及我国应对美国碳关税条款的几点建议。

美国提出碳关税条款的动机一般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从中长期角度来看,奥巴马政府试图以绿色产业带动经济复苏,进而着眼在危机过后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碳关税”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之一;其次,美国担心率先减排会导致本国产业的竞争力受损,而高碳产业的重新分布会使发展中国家得益;第三,这也是美国国内政治博弈的结果;最后,美国决策者试图通盘考虑国内与国际两个“战场”:在国内反击传统产业势力,为新能源与传统产业的绿色改造提供有力环境;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使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让步。

美国实行碳关税条款的前景一般有:参议院的气候法案目前正在审议之中,“碳关税”条款目前得到不少参议院的支持。比如,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马克斯・鲍卡斯说,美国的参议院版气候法案也必须包含强有力的“边境调节”措施。但调研发现,参议院内部反对的声音也很多,而且占据了多数。分析认为,参议院通过“碳关税”条款的可能性较小,主要原因有:首先,美国国内的担忧。在全球化背景下,美国等发达国家作为消费国享受了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所生产的廉价产品,而征收碳关税后,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可能形成“成本推进型通货膨胀”,导致受益的只是美国本土钢铁企业等个别利益集团。并且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对美国也不一定是好事;其次,国际社会存在反对,因为将碳税推广到国际贸易中跨境征收有可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而且将对新兴市场国家造成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这些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至关重要的合作态度;最后,碳关税的实施本身缺乏有效的可操作性,因为碳关税的征收要么针对原材料,要么针对制成品,但这两种征收方法都存在重大的缺陷。

为了应对美国实行的碳关税条款,大多数学者的意见一般包括以下四点:第一,采取反制措施;第二,发展低碳经济,抢占未来新能源革命的制高点;第三,加快“走出去”和外包战略的制定和调整;第四,根据全球低碳经济的趋势和布局,调整我国外贸的产品和地区结构。

(二)实证研究方面。碳关税涉及能源经济学以及国际贸易领域,国外大部分研究集中在识别何种形式的贸易协定能够更好地减少全球碳排放。Lockwood与Whalley对比分析了碳关税与20世纪六十年代欧盟增值税的研究,Cai等人考察了国际贸易如何影响不同类型国家参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意愿,并通过多国经济模型测算了全球环境变化将如何影响参与国家的决策。Chatterji等人则通过一个动态认知模型研究如何能够更好地实现全球低碳。

国外现有的关于碳关税影响的研究多从定性角度出发,如Dong与Whalley定性地分析了贸易政策是否会影响全球环境变化,指出贸易政策对碳减排的作用是有限的,并进一步考察了多种单边或区域碳减排的贸易政策对全球环境变化的作用;Gros通过构建一个小的基本经济模型分析了碳关税对全球福利的影响,发现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能够增进全球的福利;Weber与Peters考察了碳关税政策对维持美国国际竞争力的作用,指出这一政策作用有限,而全球的部门协作与技术共享在短期中作用更加显著。在定量研究方面,Dong与Whalley通过一个多区域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模拟了2006~2036年碳激励区域协定对全球碳减排的影响,测算结果表明,其影响有限。2009年Dong与Whalley构建了一个包含美国、欧盟、中国与世界其他地区的四区域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并引入低碳密度与高碳密度两类产品,对美国与欧盟针对中国出口商品征收碳关税政策的影响进行了模拟,结果表明,碳关税对环境改善的总体作用有限。国内对于碳关税影响的研究刚刚起步,较多集中于对碳关税性质的分析探讨。大多数人一般都是采用一般均衡模型来定量地分析碳关税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或者分析丹麦、挪威、瑞典等主要碳税国的碳税政策对国内经济的影响,还有些学者运用GTAP模型来分析碳关税对我国经济可能会受到的冲击与影响进行实证模拟。

三、简要评价及研究展望

从上述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国内外对碳关税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就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进行了不少分析,其中不乏较为详细的量化分析。

在研究方法上,针对碳关税的本质及其合法与否主要运用定性分析方法。大多数研究指出,碳关税属于一种新型贸易壁垒,且不符合WTO的基本规则,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针对进出口贸易中的碳排放量及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程度的测算,大多数学者都运用定量分析方法,且研究的方法也较为一致。其中,对国际贸易中碳排放量的测算主要运用投入产出法进行分析,而对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实证检验主要运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加以分析。

但是,进一步的考察又不难发现,已有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其一,在研究框架上,国内外对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作用机制的分析和把碳税放在国际税收的框架内进行针对性的研究都极为少见。而要就如何应对碳关税提出有指导意义的对策建议,又必须搞清楚其影响机制,因而这方面的研究亟待加强;其二,在研究方法上,现有研究采用的方法还较为单一,能否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进而更好地分析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是国内外学者都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其三,在研究的对象上,国内的文献大多都是在国家层面上来研究的,缺少从省级层面进行的分析。

今后一段时间内,就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相关研究,尤其是国内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首先,强化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理论机制分析;其次,创新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相关分析方法;最后,拓宽分析范围,即分析碳关税对具体产品、具体行业、具体地区对外贸易的影响,以期为指导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宋海英,岑颖.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研究述评[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4.

[2]韩利琳.碳关税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人文杂志,2010.5.

[3]刑丽.碳税国际协调的理论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0.4.

[4]蒋桓.美国碳关税的现状、前景及对策[J].国际经济合作,2011.3.

[5]夏先良.碳关税、低碳经济和中美贸易再平衡[J].国际贸易,2009.11.

[6]鲍勤,汤铃.美国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的影响: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分析[J].低碳经济与中国发展,2010.6.

[7]乔晗,李自然.碳税政策国际比较与效率分析[J].低碳经济与中国发展,2010.6.

[8]沈可挺,李钢.碳关税对中国工业品出口的影响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评估[J].财贸经济,2010.1.

国际贸易研究方法范文篇2

一、历史地位评价。

竞争政策WTO的新议题,国内外研究贸易与竞争相互关系的学者大有人在,但系统全面专门研究WTO贸易救济制度(包括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及保障措施制度)与竞争政策相互关系内容的,尚属空白。WTO在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成立了研究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关系的工作组,工作组研究的主题十分广泛,没有专门研究贸易救济制度与竞争政策相互关系的主题,其中虽然涉及到竞争政策与反倾销制度的关系问题,但尚缺乏系统深入的论述,更没有谈到竞争政策与反补贴制度、保障措施制度的关系问题,而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及保障措施制度都属于WTO贸易救济制度的构成内容。因此,该书系统研究WTO贸易救济制度与竞争政策的相互关系问题,具有开创性,弥补了贸易与竞争关系体系中对与贸易救济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的缺陷。该书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研究领域的又一重大成果,对学术界在深入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与竞争政策的相互关系方面可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二、文献价值评价。

郭双焦的专著《WTO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第一次系统全面深入地研究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与竞争政策之相互关系,得出“贸易救济制度正日益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贸易救济制度并没有起到保护竞争的作用,而是变成了限制竞争的手段”、“贸易救济制度并没有表现为公平竞争,反而本身产生出不公平竞争”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国际层面即在WTO框架下对贸易救济制度与竞争政策的协调分两步走”的建议措施。这是该书在研究内容上的创新点。通过对WTO架构下贸易救济制度与竞争政策间相互关系的系统研究,尤其是对反补贴制度、保障措施制度与竞争政策间冲突与协调问题的开创性研究,使本书成果具有学科建设价值,同时具有指导我国政府参与WTO贸易救济规则修改谈判与维护我国出口贸易合法利益的实践价值。

三、进路特色评价。

国际贸易研究方法范文篇3

由于国际贸易结构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因此目前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形势等也随之呈现了一种新的格局。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在这一背景下无法与现阶段的国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很难对新生的贸易现象和相应的关系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和指导,因此出现了较多的问题。面对国际间相互关系和世界政治格局、经济格局不断变化的趋势,必须要对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思路进行认真的学习和研究,针对当前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贸易形势的发展特点和趋势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才能够顺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思路分析

一般认为,国际贸易理论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也就是古典国际贸易理论、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以及新兴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等四个阶段。古典与新古典贸易理论在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中属于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两者有机结合共同形成了传统贸易理论。资本主义在爆发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后发展迅猛,并且具有了越来越高的经济地位,变成了国际贸易的主流。古典与新古典贸易理论中认为市场竞争是完全自由的,其对贸易的互利性进行了强调,并且成功的解释了产业间贸易。全球经济贸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出现了一系列的新现象,在这一背景下诞生了新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立足于科技进步、经济规模以及竞争方式等各个方面解释了贸易关系和现象。而新兴古典国际贸易理论在解释贸易现象的时候主要是立足于专业化生产分工的层面,并且有意识的在新兴古典贸易理论中纳入传统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

(一)传统贸易理论分析

1、古典贸易理论。通过对绝对优势理论进行剖析,我们可以发现,其主要的思想理念就是扩大规模报酬,以及强化劳动生产力,其主要的内容如下:如果两个国家能够对不同产品进行独立生产,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都能够获得理想的生产效率,而且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在这一背景下,如果这两个国家对自身的优势进行充分的借助和利用,就可以在专业的分工活动中对各自的优势产品进行交换,而且不管是哪一方都可以获得非常大的效益。这一理论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一种双赢理论,而且直到现在为止,国际贸易中仍然将这一理论作为贸易的宗旨和目的。但是这一理论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无法对一些国家所有产品都为绝对劣势位置进行完全表述。在比较优势理论中保留和创新了绝对优势理论,在这一理论中认为,不管是哪一个国家都要对生产和出口绝对劣势不明显商品的情况进行关注,然而如果该商品的绝对劣势相对明显,这时候就应该选择对该商品进行进口,对于每一个贸易国家来说都十分有利。所以,比较优势理论对经济运行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基本原则和普遍规律等进行了准确的阐述。

2、新古典贸易理论分析:要素禀赋理论在上世纪初期得以问世,该理论主要从多维要素禀赋层面对国际贸易的形成根源进行了叙述和剖析。开始认为,国家贸易模式需要对要素集约化商品进行关注,对相关出口予以高度重视,出口商品应具备富裕和昂贵的特点。与之相反,进口的产品应该是相对昂贵和稀缺的各种要素密集型产品。要素禀赋理论与比较优势理论都认为自由贸易对国际贸易的参与国更加有利。然而相对于古典贸易理论,要素禀赋理论出了对生产的劳动力要素进行了关注,同时还认为导致比较成本差异的最为关键的根源就是要素禀赋的差异。不过,固定的规模报酬和相同的生产条件这种假设仍然是这一理论的基础,而且这一点还是对优势理论进行了继承。

(二)新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

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之后,人们发现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与战后的国际贸易发展模式并不适应,因此人们开始更多的关注和研究国际贸易新现象,而且以出现了一系列的非常重要新的贸易理论,比如新要素贸易理论、国际贸易产品的生命周期理论,这些理论对战后各个发达国家出现的贸易关系进行了解释。有学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利用构建模型的方式针对产业内的贸易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和多层次的分析,在分析之后认为,完全竞争的国际贸易在转化成为不完全竞争的方式以及规模报酬在持续地递增,就算是两国之间具有不同的要素禀赋和技术,但是从规模经济和产品的差异性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也能够对国际贸易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一结论将传统理论中的假设彻底推翻了,而且对战后贸易的新现象进行了合理的阐述。一些学者在后期研究了其他相关层面的贸易现象,其主要是对合理的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因素进行了汲取,而且对产业组织理论进行了融合,进行了多层次和多角度的深入研究,合理的分析了国际贸易的新现象。

二、目前国际贸易理论面临的挑战

在爆发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格局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很多国家的贸易作用都出现了一系列的变化,与之前相比具有较大的区别,传统的贸易理论无法适应新时期国际局势的变化,因此不能够发挥指导的作用。在这一背景下诞生了全新的、现代化的能够充分满足现展标准的贸易理论。二战中取得胜利的国家在战后具有了越来越高的国际地位,并且有效地推动了国际贸易活动的不断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具有越来越大的贸易量,而且形成了极强的扩张性,内部贸易活动在区域集团中也开始变得越来越活跃,而采用传统的贸易理论无法对上述的这些现象进行说明和解释,因此出现了要素贸易理论和生命周期理论等新的贸易理论。但是上述的这些理论也无法对不稳定和日益变化的经济格局进行有效指导。美国的一位经济学家在经过长期的理论分析和反复的模型试验之后认为,不完全竞争阶段是目前国际贸易的一个显著的特征,生产要素在激烈的竞争活动中变得不再明显,尽管该理论与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相背离,但是却不可以对出现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一系列的变化进行准确的解释和说明,但是也可以对当前开展的经贸活动进行指导。在国际贸易活动频繁开展的今天,国际贸易囊括了越来越多的产业,而且在很多产业中出现了垄断贸易的现象,尽管如此还是能够通过当代贸易理论对这些现象进行解释和说明。所以当代的贸易理论在当下和未来较长的实践中还是可以发挥作用。国际贸易活动在二战之后出现的新现象是当代国际贸易理论的主要来源,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不断发展,当代国际贸易理论也变得越来越完善,同时国际贸易理论也由于这些新现象的出现而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首先,不断提升的制造业贸易量。制造业的规模经济特性非常强,制造业在二战之后其具有越来越精细的国际分工,很多发达国家纷纷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自己的制造业,因此制造业贸易量开始变得越来越多,通过传统贸易理论却很难对这一现象进行阐述。

其次,发达国家内部的水平贸易:以传统比较优势为基础,通过对要素禀赋理论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国际贸易应该主要产生于存在发展水平差异的国家中,也就是所谓的垂直贸易。然而在二战之后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水平贸易,特别是发达国家内部出现的各种水平贸易,直到现在水平贸易的现象也没有发生较大的改变。通过传统贸易理论很难对这一现象进行解释。

再次,跨国公司贸易呈现增长态势:从国际分工层面来说,制造业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开始从垂直分工的模式逐渐的转向水平分工的模式,甚至还出现了网络分工。具有明显的具体化产业链特征的、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制造业目前正在转向国际化的方向,这些公司的贸易增长的越来越快,通过传统贸易理论还是很难对这一现象进行解释。

最后,区域集团贸易的增长: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之后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上世纪后期出现了不断高涨的态势。区域集团内部占有了50%以上的全球贸易活动量。而通过传统贸易理论还是很难对这一现象进行解释。

三、国际贸易理论的未来发展新趋向

(一)国际贸易理论的动态发展

首先,很多学者在二战爆发之后开始对传统贸易理论的不适应性具有了一定的认识,因此开始深入地研究和探索新时期的国际贸易活动,并以此为根据设计全新的国际贸易理论。通过最新的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专家学者在发展国际贸易理论的时候开始将一系列的企业理论渗透进去,从而试图使当代国际贸易的实际发展需求得到满足,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其次,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国际贸易投资在经济领域中开始变的越来越广泛,相关学者认为,国际投资除了会导致出现替代效应之外,而且还能够创造效应。现在投资理论变得越来越成熟,而且贸易投资也具有了越来越具体化的表现,逐渐地形成了边界扩张理论。因此,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国际贸易理论开始对投资理论进行整合。

(二)国际贸易理论的微观发展

首先,当代国际贸易理论中很多都是从微观层面进行研究,通过对当前的国际贸易理论体系进行参照,立足于微观层面对国际贸易现象进行研究,其涵盖的层面包括跨国公司、区域集团和各个国家等。与此同时,在研究内容方面,国际贸易理论也开始对各种微观的产业内部贸易进行研究。

其次,在研究方法方面,当代贸易理论研究具有更强动态性特征,其主要是从动态变化的角度进行研究,在动态变化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引发整体状态的变化,所以必须要具体地分析其中的各个要素,对各种新的方法进行应用,对各种各样的现论进行参照才能够做到明确的判断和解释。所以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认为国际贸易理论现在在研究方法方面具有微观化的特点。

四、结语

总而言之,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受到了国际经济综合发展水平、复杂的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政治格局等各种因素的共同影响,而这些因素都具有不断发展变化的特点,因此国际贸易理论也并不是固定的,其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变化。通过对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思路进行分析,并且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向进行探究,我们可以发现,目前的国际贸易理论基本上能够使国际贸易发展的需求得到满足。不过由于政治格局等在未来仍然会出现较大的转变,所以必然会出现更加成熟和全新的贸易理论。为此,我们必须要通过发展的眼光对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进行科学的评判,并且对其变化情况形成清晰的认识。

国际贸易研究方法范文1篇4

[关键词]国际技术贸易专利法商标法

一、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的背景

1.经济全球化

随着我国加入WTO,电信、金融、保险、电子商务、分销零售、专业技术等市场将按照我国在世贸组织谈判中的承诺,按照规定的开放程度和开放时间表,逐步实行开放。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中国经济已成为世界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尽快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技术贸易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一种重要手段。国际技术贸易在对外贸易中越来越重要,因此,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的环境因素之一。

2.科学技术全球化

科技全球化是与经济全球化相伴而生的一个全球性现象,指在全球化大背景下各国科技发展融合的过程。21世纪新科技革命的爆发给世界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技以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动力之源,现今它已是一种趋势。科技全球化主要变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科学研究内容的全球化;二是科学研究手段的全球化;三是科学研究组织和研究设施的全球化;四是科学研究资源的全球化;五是科学承认与评估的全球化。科技全球化的重要推动者是各国研发投资的全球化以及国际战略技术联盟和国际技术贸易等的发展。在科技全球化的发展下,各国贸易迅速发展,这个过程中。国际技术贸易成为全球贸易交流的一股洪流,因此,科学技术全球化成为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的环境因素之二。

3.技术创新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创新是实现企业持续高效发展,提供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技术创新化是企业最强的生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都必须依靠科技创新,而科技的创新需要与“走出去”战略相结合,才能实现企业的国际化生产和经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应该说国际技术贸易使高新技术发生转移,给我国企业带来技术扩散和外溢效应更为重要。主要表现在:外国公司通过与我国企业的技术贸易往来,向我国企业传授知识和技术,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引进等将技术的使用权在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进行买卖,来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因此,技术创新化是企业发展的趋势,也是当前进行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的环境因素之三。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对比

1.发达国家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的特点

高科技产品技术与稀缺的自然资源一样,被一些国家置于经济安全的重要位置,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严格限制甚至禁止相关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通过出口贸易管理法或专门的技术出口管理法予以管制。例如:1970年法国《关于与外国人订立获得工业产权和技术知识合同的法令》、1977年葡萄牙《关于调整技术转让规则的第53/77号命令》、1973年西班牙《关于调整技术转让的第2343号法令》等。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出口技术贸易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例如,1979年的《1979年出口管理法》、《出口管理条例》等通过出口许可证制度、出口管制商品清单等,对出口技术进行管制。2007年6月19R,美国商务部下属的产业安全局了三项新规。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和再出口管制政策的修改和阐释》、《新的授权合格最终用户制度》、《进口证明和中国最终用户说明要求的修改》。管制新规所列的产品“黑名单”涉及31个大类和有关技术、软件的20种产品。具体包括飞行器、飞机发动机、航空电子系统和惯性导航系统、激光、光学感应纤维、数组天线、无线接收设备、认证软件、高性能计算机、电力系统合成器、贫化铀、水下摄像机和推进系统、某些复合材料、部分电信设备、空间通信和防空设备等。

从美国国际贸易技术法律相关的制度规定我们看出,美国严格限制高科技产品的出口,这是因为:

一是确保其技术领先优势,而这种技术领先优势所支撑起来的强大国力,为其通过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套取全世界的财富,创造了条件。

二是防止其他国家将相关技术运用到军事武器研究方面。威胁到美国的军事霸权地位。无与伦比的军事力量与强大的高科技研发、创新能力,是美国吸引全球资金涌入并让其有安全保障的重要基础。

三是牢牢地控制技术发展优势,意在使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国家、因技术资源的紧缺而贱卖自然资源换取外汇,从而使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难以颁布限制甚至禁止稀缺资源出口的法规,坐享中国的稀缺自然资源。同时,使得新兴国家由于研发能力弱、技术落后而沦为最廉价的加工车间,既帮助美国分担了通货膨胀的压力,也使得美国可以用少量的高科技含量高的产品换取大量的最廉价的商品和服务――中国需要卖掉8亿件衬衫才能换来一架波音飞机,就是一个最明显的例子。

2.发展中国家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的特点

发展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中与发达国家相比侧重点有所不同,其国际技术贸易法的主要内容是以技术引进为主。例如,菲律宾在1978年制定了《为建立工业部技术转让局以执行第1520号总统法令第5节有关规定的条例》;多米尼加在1978年制定了《关于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的第861号法律》;1976年哥伦比亚制定了《关于技术转让合同批准和登记的第444号法令》等。

发展中国家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法规主要从技术引进管理着手,对国际技术贸易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其主要的内容涉及到技术、技术转让、技术引进、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及审批机关,法律的适用范围,技术引进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处理等。发展中国家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主要从技术引进管理着手的原因是:

一是提升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贸易时通常伴随着技术转让、技术溢出和技术创造,这对提升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二是更好的服务于本国经济。随着国际技术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例如跨国公司的进入使发展中国家的计算机、通信等技术产业受到深远的影响,这些产业的发展也促使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增长。

三、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的内容及案例分析

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等。

1.国际技术贸易合同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主要有两国之间签订的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合作生产合同、设备合同等,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法律制度指的是为了实现双方的利益通过签订有关技术转让而形成的

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1)许可合同研究分析

首先。许可合同是国际技术贸易中较为通用的技术转让合同,它是技术的提供方向技术的受用方提供有偿使用其技术的授权合同。因此,许可合同又分为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可转让许可合同、交叉许可合同等类型。

其次,许可合同的重点项目有:合同名称;合同的编号;合同的签订时间、地点;当事人法定名称和地址:转让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技术改进和发展的交换;技术文件的交付;技术价格与支付;保证;其他条款等。其中,合同名称要真实的反映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编号也要反映出许可方的国别、被许可方的名称和部门及签约年份等:签约时间和地点签约时间、地点非常重要,其涉及到合同的生效时间、法律适用地等问题;当事人法定名称和地址则关系到法院的管辖权等;转让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要明确规定转让技术的内容、方式、规格、性能等;技术改进和发展的交换是对原有的技术进行发展,创新,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对技术发展改进的所有权应有明确的规定,以确定改进和发展技术所有权归属;技术文件的交付条款是文字性的技术文件,它涉及到技术文件的内容和参数、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技术价格与支付是技术贸易合同中受方人对技术转让所支付的费用,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保证条款则明确了双方的责任。一般包括两项:一是权利保证,二是技术保证;其他条款主要包括不可抗拒的力量、合同附加条款等。

此外,许可合同还有可能包括专利保持有效条款;考核验收条款等。

(2)关于国家技术贸易合同的案例分析

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进行技术贸易合作。签订了关于氧化铝陶瓷基板流延成型技术和设备合同。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之前,上海A公司也曾多次去美国B公司场地进行考察,对技术进行了解。经过谈判后,双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但是A公司进行生产时,经B公司技术人员多次调试依然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而合同条款中却没有明确规定B公司转让技术不能正常投入生产的索赔项,使A公司和B公司不但没有合作成功,也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案例启示

合同是进行国际技术贸易交流的必要工具,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为此,在国际技术贸易合同要严格按照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要求,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对合同条款中双方的义务和责任要十分明确的做出规定。

2.国际技术贸易知识产权

弗里茨,马克卢普所著的《美国的知识生产与分配》一书,该书系统阐述了知识生产的相关理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可见美国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国际技术贸易知识产权的法律包含以下方面:

(1)专利法

专利法是用以调整由发明创造活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内容,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专利权的内容主要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专利是“由政府机构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根据申请而发给的一种文件。文件中说明一项发明并给予它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即此项得到专利的发明,通常只能在专利持有人的授权下,才能予以利用(制造、使用、出售、进口)……”。专利权的形成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具有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等。技术性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专利案例分析:2001年北京新创科技公司与美国凯创通信公司进行技术贸易,美国凯创通信公司有5项专利售价210万美元转让给北京新创科技公司,后经过法律程序认定,其中有2项专利已经过期,为北京新创科技公司挽回了巨大损失。

(2)商标法

商标顾名思义是商品的独特的标志,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在其商品上所加的一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力。商标权的内容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等。商标权的主体是依法享有商标所有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标权可以合法转让。其继受人同样可以成为商标的主体。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权所指向的具体对象。一般是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的构成要素,应依法律规定,不能自由选取。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识,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权也具有排他性、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其可分为三类:制造商标、商业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标案例分析:2003年日本丰田与中国吉利的知识产权商标争端使得人们在国际技术贸易过程中,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丰田认为中国吉利的车标酷似“小地球”造型,对他们造成了侵权,于是将吉利告上了法庭。2003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丰田败诉。这主要是因为丰田与韩国、意大利、德国等汽车设计公司已经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在汽车设计上已经拥有了造血功能。

(3)案例启示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我国企业在国际技术贸易中要树立知识产权意识,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我国政府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保护我国技术知识产权。

四、总结

国际技术贸易法是为了规范技术转让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其具有双重的特点,一是技术转让的当事人,包括企业法人、自然人等,具有经济性;二是技术转让与国家的竞争力、安全等密切相关,因此国际技术贸易与其他贸易行为相比,所带的政治色彩更浓厚些。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技术贸易必然会成为一种国际合作交流的重要贸易形式。然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技术进出口的法律制度侧重点不同。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说,都是为了更好的利用国际技术贸易法律来维护本国的利益,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为此,本文结合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的背景因素,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际国际技术法律制定及原因进行了对比分析,同时结合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技术贸易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进出口贸易管理法等,本文对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结合案例进行了重点分析。

参考文献:

[1]张平,马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马忠法;论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D];复旦大学;2005年

国际贸易研究方法范文篇5

[关键词]互联网+;对外贸易;创新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2-0043-02

一、引言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全球经济下行,我国的对外贸易也受到冲击,外贸增速逐年变缓。但与外贸增长乏力相对应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网络贸易异军突起,发展速度惊人。2015年3月,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网络强国战略,并第一次提出“互联网+”概念,意图将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传统制造业充分融合,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从而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平稳、良性发展。在此机遇之下,“互联网+”计划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外贸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去促进其效率、品质、创新、合作与营销等综合能力的升级,用信息流带动生产要素流(包括资本、商品、技术等)的全球快速流动,结合“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大力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因此,研究“互联网+”背景下的外贸创新对我国的外贸发展而言非常必要。

二、国内外关于外贸创新研究综述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相关领域已经开始对互联网、国际贸易创新进行研究与探讨。从研究内容来看,目前关于互联网和外贸的相关性研究中,大多数侧重于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来论述互联网对外贸的宏观和微观影响,并提出各种对策建议;而国际贸易创新研究则主要围绕电子商务或互联网经济下的国际对外贸易在管理、贸易方式、贸易内容、贸易法规、贸易制度等各个方面的创新,以及通过外贸创新快速提升产业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一)国内研究

目前,我国学者对互联网和外贸创新的研究主要分为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

在外贸创新的理论研究方面,李俊江(2000)认为,随着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国际贸易的运作方式也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对外贸易的方式和内容在被互联网改变的同时,传统的对外贸易理论、法规等也在互联网经济时代遭遇各种各样的挑战;冯雨亭、王萍(2013)在讨论了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影响的基础之上,论述了电子商务背景下国际贸易在准备工作、洽谈方式以及全球化生产布局方面的创新,并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国际贸易对策;郭文(2015)论述了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特点,即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具有全面性和立体性、特发性和集中性、突出开放和自由主题的特点;魏宇潇(2015)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国际贸易创新势在必行,并提出要通过大力发展跨境电商和跨境电商产业园进行国际贸易创新。

在国际贸易创新实证研究方面,温郡(2015)将引力模型进行修正,利用2009―2012年的面板数据,通过模型论证得出结论,即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赵志田、杨坚争(2012)通过建立动态模型,利用2003―2010年我国对外贸易数据,分别从进口、出口两个方面论证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对外贸的影响,即从对外贸易的发展趋势来看,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会产生各种积极影响,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影响趋势在不断地加快、加强;佟家栋(2015)通过建立计量模型来分析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对外贸产品创新的影响,并得出贸易政策不确定性降低能够显著提高外贸产品创新能力的结论;康志勇(2011)通过建立Tobit模型分析规模经济以及贸易政策的调整与外贸自主创新之间的关系,发现规模经济和贸易政策的调整对外贸创新的作用是积极的。

(二)国外研究

国外相关研究主要聚焦在互联网对贸易的影响方面。Freund和Weinhold(2004)通过对全球多个国家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随着互联网发展水平的提高,一国的外贸规模会不断扩大,这是因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电子商务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为企业新添了商业机会,进而促进对外贸易的增长。与此同时,Freunda和Weinhold(2004)利用1995―1999年的经济数据建立实证模型,论证分析互联网与对外贸易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1995―1996年的两年间互联网对进出口的影响非常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但1997―1999年三年间互联网对进出口的影响却变得非常显著,并且通过对比研究可以发现,互联网对外贸的影响力度在贫困国家是远远大于富裕国家;Terzia(2011)也利用多个国家的外贸数据建立实证模型,研究跨境电商与对外贸易之间的关系,得出跨境电商对外贸的影响为正的结论。但该文也进一步指出,在短期内,这种影响在发达国家中的体现尤为明显,但从长期来看,跨境电商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积极影响作用更强更明显。与前面几位学者不同的是,DavidvanHoose(2003)用经济学研究方法去研究电子商务和对外贸易之间的关系,基于绝对优势和比较优势的理论,从理论上分析了电子商务对对外贸易的影响。文章指出,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能够更好地解释在网络经济时代下,行业间的对外贸易将越来越依赖于电子商务。

三、结语

在“互联网+”背景下,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为世界经济开辟了一个全新、开放、多维、立体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之上,劳动、资本、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可以在世界市场范围内快速流动,实现资源的全球优化配置,最终实现全球经济网络一体化,这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创新带来强大的动力。

“互联网+”背景下的对外贸易创新给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外贸的结合促使对外贸易管理理念和运作方式创新,从而促进外贸和外贸企业进一步深入地改革和创新。外贸企业应该大力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供应链管理,降低经营风险,重组企业业务流程,实现“四流一体”的全新运作方式,最终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实力。另外,企业还应牢牢抓住“互联网+”背景下外贸创新的机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加商机,扩大市场空间,使企业能够积极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去。我国的对外贸易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有利因素,大力发展互联网思维,通过贸易方式、运行机制、营销管理以及外贸政策等各个方面的创新,促进对外贸易的效率、品质、创新、合作等各种综合能力的提升,大力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

[参考文献]

[1]李俊江.论当代国际贸易方式创新及对我国的经济影响[J].财贸经济,2000(9).

[2]姚立新.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创新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0(3).

[3]Andersen,P.H..ExportIntermediationandtheInternet:AnActivity-unbundlingApproach[J].IntentionalMarketingReview,2005(2):147-164.

[4]Aw,Bee-YanandAmyR.HwangProductivityandtheExportMarket:AFirm-LevelAnalysis[J].JournalofDevelopmentEconomics,1995(2):313-332.

国际贸易研究方法范文1篇6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是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①对国际社会而言,将日渐兴起的中国纳入全球体系是一个历史性的挑战。对于中国自身而言,在国际社会中争取与其充满活力、不断增长的经济相称的地位,也是一个历史性的挑战。

加入世贸组织前后,先是为入世而后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政府不仅在国内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全民普及世贸组织知识的活动,②而且进行了史无前例的立法清理工作,中央政府共清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并废除其中被确认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500多项法律法规,修订了其他多项法规,地方政府共清理地方性政策和法规19万多件,[1]很多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被纳入中国国内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积极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承担的义务,不断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对外贸易体制,规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健全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和对外贸易促进体制,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善了贸易救济制度以及海关监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确立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制度。”[2]2011年8月31日世界银行行长佐利克在谈及中国入世十年时认为,中国领导人把WTO的要求看作对中国增长模式进行结构改革的催化剂。那些改革在减贫、提高收入、创建新企业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中国在减贫方面的成绩使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的减贫目标完成了一半。[3]“中国的世贸组织成员资格是完全彻底的成功,加入世贸组织以规则为基础的体系和争端解决程序,不仅拆除了引起多方面紧张的导火线,而且扫除了中国迅速融入全球经济的障碍。当初中国是进口‘全球秩序’:中国引进了先前存在的主要由美国设计的政策、规则和制度。当时的中国更像一个只能适应国际贸易条件的中小型经济体,如今的中国已经是与美国、欧盟比肩的世界三巨头之一。

中国现在不仅是世界的第二大经济体和头号货物出口国,而且也是金融危机后全球经济增长的最大贡献者。”[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法学研究(特别是国际法研究)提供了一个史无前例的机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新环境,使我国法学研究(特别是国际法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发展时期。纵观十年来的成就与挑战,入世对我国法学研究(特别是国际法研究)有如下主要影响。

(一)入世不仅使世界贸易组织法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而且对我国法学研究提出了新挑战

世界贸易组织被视为推动国际和谐甚至全球治理的国际相互尊重的催化剂。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秩序是一般国际法原则(特别是国家平等、善意履行义务、国际合作、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等)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秩序包括一套法律规则、一个贸易体系、一个世界贸易共同体。它具有两大基本特色:有效的规则和强制执行机制。世贸组织法律制度是一种贸易实力与法律规则、原则与例外、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对等规则与不歧视规则等组成的刚柔相济的多边贸易法律体系。世贸组织法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开放性与自足性、动态性与稳定性、专门性与多学科性、政策性与法律性。目前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术语、制度的法律化进程远未结束,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世贸组织法,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化、法学化,世贸组织研究法学化进程还未形成成熟的法学体系。围绕世贸组织法的法学定性,国内外称谓繁多:世界贸易法、国际贸易公法、世贸组织法、全球贸易一体化法、超国贸易法、跨国贸易法。

国外研究世贸组织的方法众多:从政治分析、经济分析、政治经济学分析、理性选择理论、公共选择分析,国际体制分析、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法学方法,到法与经济学方法、多学科或交叉学科方法。其中,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及其交叉学科的协同作战,日益成为一种主要的研究趋势。现在,结合经济、法律和政治三个学科并以世贸组织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个新的国际贸易管制学(internationaltraderegulation),正在欧美学者的推动下兴起。我国是一个和平发展的世界贸易大国,也是一个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进程中的转型经济国家,不仅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还是世贸组织的新成员。

根据世贸组织各项协议,我国享有众多权利,但同时也承担诸多义务,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中,在市场开放和法律制度方面,作出了大量承诺;我国已经全面参与世贸组织事务,包括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多哈回合谈判;我国作为方、应诉方和第三方参与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活动。由于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独特地位(介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介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与一般转型经济国家之间,介于贸易大国与贸易中小国之间),我国愿意并能够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挥建设性桥梁作用。随着贸易纠纷与磨擦伴随我国贸易额急剧上升而增加,我国需要运用不断增强的贸易实力与积极的贸易政策与法律,通过世贸组织处理有关贸易纠纷与磨擦,维护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与我国权益。我国法学研究面临下列挑战。

第一,既要考虑“世贸组织协定在我国国内法中没有直接效力”、“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善意履行世贸组织成员义务”、“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等执行世贸组织协定和处理世贸组织事务的相关政策,又要探讨通过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赋予这些政策明确的法律含义,并对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确定必要的操作性法律规范。

第二,同时要在国际法、行政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宪法、法理学及其他法学领域进一步加强对世贸组织法对中国法治进程正反两方面影响的研究,结合对主要世贸组织成员贸易法与政策与世贸组织法相互影响的比较研究,重点研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重大贸易政策调整、法律改革和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主要贸易纠纷与新问题(如市场经济地位、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核心劳工标准、食品安全、公共健康、人民币汇率问题)。对于CEPA、ECFA和其他区域自由贸易安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解释,要根据世贸组织法和国际贸易关系的新情况,结合我国实际,从法学角度予以认真深入具体的研究和分析。

第三,不仅要考虑尽可能运用国际法与国内法调动与整合国家、企业(包括各种协会与行会)和大众的力量以维护我国权益,而且要大胆地确定对外贸易法律体系的开放进取与规则定向的政策导向,有力地推进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与对外贸易法制的进一步实质性改革,一方面提出对我国有关法律、政策及机构进行改革和调整的具体建议,另一方面科学论证我国包括国内机制、双边机制和多边机制及其相互促进与协调的贸易政策与法律的理论架构,构筑我国从世界贸易大国向世界贸易强国发展的新型对外贸易法律体系。

(二)入世促使我国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从消极转向积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表明中国接受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不仅开创中国国际争端解决的先例,而且是我国对国际法的态度改变的一个重要标志。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的管辖权。在此以前,中国尚未在任何国际条约或协定中同意将其有关纠纷交付任何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公正审查、独立裁判,必要时最终施加制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接受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而言,这是史无前例的。入世初期,中国无法像欧美发达成员以及印度、巴西和南非等发展中成员那样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活动,而是抱着认真学习和培养人才的态度,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备战,同时寻找合适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过渡期的结束在客观上逼迫中国从被动应战向主动出击转变。“从2006年开始,中国参与世界贸易体系的形式已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从重在修改国内立法以与世贸组织规则和纪律保持一致转向更具对抗性的方式。”[5]最突出的特点是,最初中国以第三方身份频繁参与争端解决活动,而几乎不作为当事人出现。除2002年以搭便车方式投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外,2004年作为被告与美国之间的集成电路增值税案以双方协商解决告终。中国被视为一个易于妥协的被告和很不情愿的原告。[6]它乐于坐在世贸组织的后排,很少通过多边途径解决贸易争端。[7]

但从第6年开始改变,截至2012年2月底,中国申诉8起,应诉23起,以第三方身份参与89起。[8]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现在的中国,不仅是活跃的第三方、易于妥协的被告,而且是主动出击的原告,更是模范的执行方。随着日益深入地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活动,中国政府提高了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水平,增强了通过世贸组织解决国际贸易摩擦的信心,越来越自觉地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视为执行本国贸易政策的重要工具、有效参与并影响世贸组织全球贸易治理的一种重要途径,既表明了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态度,又从维护世贸组织规范和规则中获得了重大利益,也体现了重视利用多边法律手段解决贸易摩擦和推进国际贸易法治的政策取向。不仅如此,中国充分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也对中国参与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庭的活动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2009年12月7日,我国首次在国际法院就科索沃咨询案作口头陈述,我国外交部法律顾问薛捍勤大使阐述了对处理科索沃问题的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的理解,重申了对尊重国家及领土完整、民族自决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立场,引起各方高度关注和热烈反响。为了准备口头陈述,此前,外交部条法司和国内国际法学者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共同讨论,深入研究,充分交流,认真论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参与国际法院的司法程序,具有历史意义。2010年8月18日,我国外交部条法司长段洁龙向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提交“国家担保个人与实体在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的责任与义务问题咨询案”书面意见。这也是我国第一次参与国际海洋法庭的司法程序,具有重大意义。上述活动对中国与国际司法机构的关系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不仅有助于加深对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与了解,减少甚至消除对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排斥感和恐惧心理,而且对我国运用国际法的能力提出了新要求。

(三)入世不仅是我国对国际法的态度改变的一个重要标志,而且对我国运用国际法的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从而开启了我国世贸组织法律能力建设的探索之旅积极全面参与世贸组织各项活动,行使世贸组织成员的正当权利,履行入世义务,是一项集知识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人力密集型于一体的非常复杂的工作。尤其是多边贸易谈判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涉及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的能力问题,在这方面,我国政府通过官民合作、尝试建立公私伙伴关系来开展世贸组织法律能力建设。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建立世贸组织事务咨询中心等智囊机构成为政府部门、商界、学界、产业界信息与交流的桥梁,武汉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外贸学院等设立世贸组织学院或研究院,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等定期开展世贸组织学术会议,商务部有关司局不定期组织专家学者、律师与官员进行内部专题研讨或培训,中国政府积极向世贸组织推荐中国专业人士出任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成员。

为培训世贸组织法方面的律师,在中国参与的世贸组织案件中,中国政府一直要求国际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合作,“从战争中学习战争”。在协调机制建设方面,中国建立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部际协调机制、SPS和TBT部际协调机制、贸易摩擦四体联动机制等。在过渡期结束后,特别是针对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所产生的强大的贸易保护主义压力,中国采取了积极进取的法律战略加强参与世贸组织制定规则和争端解决活动,引人注目。当然,十年来的实践,也暴露出我国世贸组织法律能力建设的缺陷,如,法学教育与研究亟待提高质量与水平,处理世贸组织事务的专业人才培养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世贸组织研究与实践、法学教育之间的距离仍很大,用人部门、人才培养部门、学术研究部门、科研管理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联系与沟通机制,低水平重复研究、低效、浪费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在中国法学研究中之地位与影响是前热后冷,世贸组织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能力与水平亟待提高,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方法与材料之运用仍很简单、落后,学术交流与争鸣不足。最大的遗憾就是没有一个系统而全面的政府主导的国际法能力建设的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中国法与国际法互动提供了新基础

2011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不仅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而且为深入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提供了新契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就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正确处理好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进一步解决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转换、适用和执行问题。

60多年来,随着建交国已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8个增加到现在的171个,我国签订了数以万计的双边条约;同16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签署10个自由贸易区协定,同129个国家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同96个国家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成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积极实践者;随着我国积极参与多边外交各个领域的活动,参加了13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结了300多项多边条约,[10]成为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这些国际条约及其他国际法律安排对于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营造一个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提供了比较可靠的国际法律保障。与此相对应,我国也在国内法中制定了处理对外关系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规范国家各个领域对外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形成了处理对外关系的国际条约与法律体系,为国家各个领域的对外工作搭建了法律框架。这不是简单的数量变化,而是实质性的变化。“中国已不是世界曾经熟知的那个寻求国际秩序的制造不稳定的‘修正主义的’大国,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深卷入全球事务之中并日益成为现行国际秩序的支持者和贡献者。中国已经是后冷战国际秩序的一个重要受益者”。[11]

中国累计向联合国30项维和行动派出各类人员约2.1万人次,是派出维和人员最多的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更为重要的是,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与国际关系的深刻调整,中国因素已经成为解决诸多国际问题的必需品,中国已成为主要国际机构和国际谈判中不可或缺的一方。2008年7月中国首次跻身世贸组织多哈回合核心谈判圈;自2008年11月以来,在二十国集团华盛顿金融市场与世界经济峰会、伦敦金融峰会匹兹堡峰会以及首尔峰会上,中国都发挥了前所未有的重大作用。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和我国已经缔结或加入了数以万计的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之际,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悬而未决,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作规定,而立法机关在其制定的法律中灵活采用采纳或转化方式将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文件通知各级法院在审判案件中可以适用国际条约。不论是为了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还是为了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都无法回避国际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影响。

因此,如何在理论上、认识上和制度建设上确定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完善国内实施、执行条约规定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学研究(尤其是国际法研究)再也不能回避的非常现实而紧迫的问题。[12]对此,我们国际法研究应注重国际法与国内法结合,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研究方法与其他研究方法,研究国际法对国内法律制度的实际影响,认清国际法在国际关系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三、中国秉持“积极有为的国际责任观”,为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改革提供了新希望

随着与外部世界联系的急剧增加,经济实力的快速增长,中国对外部世界的态度已经变得更为活跃、开放,中国不仅已经完成了从国际体系的抵制者到接受者再到维护者的成功转型,而且是多边主义的坚定支持者,在WTO、联合国和国际气候政策等方面,在塑造全球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3]2010年,我国积极参与并推动世界经济治理机制改革,世界银行通过了投票权改革方案,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的投票权整体增加3.13%。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确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在2012年年会前,将使超过6%的份额转移到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份额低估国。2011年3月3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8年的份额和发言权改革生效。[14]这一修正增强了新兴经济体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代表性,并增强了低收入国家的发言权和参与。2010年在此基础上出台的进一步改革方案一旦生效,将使超过6%的份额比重转移到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保护最贫困成员国的份额比重和投票权。在此转变之后,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将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0大股东之列。此外,2010年的改革将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完全由选举产生,欧洲先进国家承诺合并其代表权从而将减少两个席位。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将得到实质性提升。当前,世界经济治理机制改革正稳步推进,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我国根据正在不断上升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继续关注新兴力量对改革现行国际法律秩序的各种政策主张与战略。需要指出的是,美国与西方是现行国际法律秩序创立者、所有者、管理者和主要受益者。相比较而言,现行国际法律秩序加入不易,退出难,改革就更难。新兴力量和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是融入与适应它而不是对它进行激进的改革。在世界经济中,新兴力量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深深地依赖于贸易与投资。中国是现行国际体系中的一个和平发展大国,身处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全球化世界,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心的中国,与外部世界互动更加复杂、磨合更加深入,不仅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挑战日益增多,而且面临着国际定位和国际责任的新挑战;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内政与外交的相互影响和作用更为明显,不仅经济发展面临转方式、调结构、促平衡的艰巨任务,而且需要充分运用实力、外交与法律等多种手段来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2011年9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明确表明中国政府“秉持积极有为的国际责任观”。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把自己的事情办好,本身就是对世界负责任最重要的体现。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国家,中国遵循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认真履行应尽的国际责任。中国以积极姿态参与国际体系变革和国际规则制定,参与全球性问题治理,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各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不同,应按照责任、权利、实力相一致的原则,着眼本国和人类共同利益,从自身国力出发,履行相应国际义务,发挥建设性作用。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中国将力所能及地承担更多国际责任。”

因此,我们应在全面深入具体研究各种国际法律问题的同时,加强多学科综合研究,提高我国推动国际秩序变革的主导能力,引领全球经济治理改革向有利于纠正全球经济失衡的方向发展,掌握围绕国际新秩序斗争的主动权。在变动的国际法律秩序中如何更好地塑造中国的角色,正如前外交部长助理刘振民大使所言:第一,分析中国在变动的国际法律秩序中的角色,要牢牢把握国际形势深层变动的规律和趋势。第二,把握中国在变动的国际法律秩序中的角色,要以我为主,提高运用国际法的能力,主动引导国际规则和国际格局向于我有利的方向发展。第三,把握中国在变动中的国际法律秩序中的角色,要以“和谐世界”理念为指导,运用国际法塑造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四、官方首次宣布中国的核心利益,为我国国际法发展聚焦了新方向

2011年9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首次明确宣布中国的核心利益包括:国家,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中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我国有广阔的领土和辽阔的海洋,陆地边界2.2万多公里,大陆海岸线1.8万多公里。中国面临复杂多样的传统和非传统安全挑战,受到分裂势力和恐怖主义等威胁。

我国坚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致力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热点问题;坚持用和平方式而不是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稳定;通过协商对话增进信任、减少分歧、化解纠纷,避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奉行睦邻友好的地区合作观,共同推动建设和谐亚洲,主张地区各国相互尊重、增进互信、求同存异,通过谈判对话和友好协商解决包括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在内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共同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密切经贸往来和互利合作,推进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完善现有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对其他区域合作构想持开放态度,欢迎地区外国家在促进地区和平与发展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我国不谋求地区霸权和势力范围,不排挤任何国家,将始终秉承自强不息、开拓进取、开放包容、同舟共济的“亚洲精神”,永做亚洲其他国家的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但是,与我国有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的邻国,一方面通过同我国发展经济贸易关系来谋求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依赖或借助与美国的军事结盟或其他安排来同我国争夺领土和海洋权益。如何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创造性地运用国际法来解决我国同邻国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既是我国国际法研究面临的迫切课题,也是对我国国际法运用能力的重大挑战,我国国际法研究应关注我国运用国际法同周边各国积极开展睦邻友好合作的能力。对此,我国国际法研究,不仅要解放思想,开拓视野,开展多学科多角度的协同合作,而且要向世界上其他国家(尤其是善于运用国际法的发达国家)学习;我们不仅要习惯于遵守国际法和消极地接受国际法的约束,而且应充分利用国际法所提供的权利和自由,积极而有力地执行国际法所赋予我国的各种权力,坚定不移地维护我国核心利益。

五、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出了国际法发展的新要求

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规定:“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途径和方式。继续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鼓励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开发境外加工贸易,带动产品、服务和技术出口。支持到境外合作开发国内短缺资源,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置换。鼓励企业利用国外智力资源,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设计中心。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实现国际化发展。健全对境外投资的服务体系,在金融、保险、外汇、财税、人才、法律、信息服务、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为实施‘走出去’战略创造条件。完善境外投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约束机制,规范对外投资的监管”。‘走出去’战略的提出和实施,已成为我国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战略举措。

当前,“走出去”战略的实施,面临下列主要挑战:第一,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的挑战:即面临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文化和法律环境、自然环境下开展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的挑战;第二,风险评估与防范的挑战:即由于在如何构建一套对项目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劳工、环境生态、公共安全、法律、宗教、习惯与文化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和防范体系以及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方面缺乏经验而面临能否可持续正常经营的挑战;第三,人才队伍的挑战:即缺乏熟悉国际商业运行规则,具有在不同文化背景下进行有效沟通和整合各类资源、化解各类风险能力的人才队伍;第四,国家与企业支持体系的挑战:即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体系、保障体系、服务体系等方面,以及企业自身在体制、机制以及人才保障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求;第五,面临不同的商业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以及企业文化融合的挑战;第六,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或社会危机的挑战:如2011年“阿拉伯之春”对我国企业在利比亚等地海外业务的严重影响。一言以蔽之,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提出和实施,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充分有效及时地保护我国的海外利益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一国海外利益的保护,主要依靠国际法和东道国法律,而不是本国法。因为,根据国际法,任何国家,即便是最强大的国家,非经他国同意,不得将本国法的适用超越本国管辖范围而强加于他国。目前,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亟待更新,世界上正在探讨建立像WTO多边贸易协定那样的全球性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国际投资解决中心受理的投资纠纷案件已有两件与中国有关。我国既是吸引外资的大国,也正在日益成为对外输出资本的重要新兴经济体。因此,我国急需加强通过国际法来保护我国海外利益和推动“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六、我国国际法发展面临的新挑战

上述发展,要求中国国际法学必须从介绍评述描述国际法学全球现状、发展前景和与中国相关的各种重大而紧迫的国际法课题,除了深入探讨当代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15]外,如何创造性学习、运用与发展国际法?如何在变动的国际法律秩序中更好地确定中国的国际角色,按照责任、权利、实力相一致的原则,发挥建设性作用?如何掌握围绕国际新秩序斗争的主动权,提高我国推动国际秩序变革的主导能力?既不能满足于描述性地介绍评述国际法学说、国际法文件、国际法事件、国际纠纷,也不能简单地追求各种重大而紧迫的国际法热点问题的“点击率”,除了继续强化提高国际法学习能力与技巧外,我国国际法重心应转向全面系统地开展国际法运用能力(涉及人力资源、组织机构或制度结构等方面)的建设和构建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体系上来,实现我国国际法从学习能力建设向运用能力建设的转变,为我国国际法进入创造能力的建设奠定基础!

(一)加强运用国际法能力建设

1.提高运用权威可靠的国际法材料的能力。《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常常被认为,不仅是为国际法院规定应适用的法律,而且也可视为是关于国际法渊源内容的一种权威性的说明和列举。国际法的各种渊源按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拘束性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即条约和习惯;另一类为“广泛历史意义上的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从来源来看,只有公法家学说是私人材料,其他却均为官方材料。国际法的根本问题是效力,确定其效力的国际法材料主要是官方原始材料,其中最重要的是现行有效的国际法材料。因此,原始材料,尤其是记载现行国际法规则的官方原始材料是最权威最可靠的国际法材料。这就要求,我们在从事国际法研究、分析国际法问题、论证国际法观点时,应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把现行有效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放在首要地位,注重与国际法有关的国家实践,而不能主要引用国际法学术论文与著作或公法学家学说。

2.加强运用国际法解释规则的能力。国际法解释实质上涉及赋予法律文本和其他声明意义的过程,目的在于确定一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其他相关后果,其实际功能在于向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提供国际关系中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解释既是一个认知的过程又是一个创造性的过程。一方面,解释旨在确定某种事先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解释过程具有一定创造性。实际上,当代国际法解释主要是条约解释。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条约解释的规定,不仅是现行国际法律文件中系统完整的条约解释成文通则,而且被公认为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因此,掌握并善于运用条约解释通则,就应该成为我国国际法研究人员的日用必需品。据联合国秘书处统计,当今现行有效的国际多边公约有550多项,双边条约几十万件。我个人认为,其中对当代国际法律秩序具有重大根本性影响的主要有四大国际公约。第一是联合国,第二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三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我们应该对上述四大公约生效以来法律与实践及其演进进行系统全面深入具体的实证研究,弄清当代国际法律秩序发展的内在规律,以利于我国更有效地融入当代国际法律秩序,进而积极有力地推动现行国际法律秩序向有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国家)和平发展的方向调整。在这方面,我国国际法研究人员应该重视并提高国际法解释的艺术与能力,尤其是研究上述四大公约的解释与适用对条约解释通则的影响与发展,并根据条约解释通则评价这四大公约的解释与适用实践。据认为,学习条约解释艺术的最好方法是研究各种国际法庭的解释实践。[16]

3.提高我国通过国际多边机构运用国际法的能力。当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建立并通过国际多边机构来使国际法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地发挥作用,其中尤其以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建立在《联合国》基础上的联合国法律制度,不仅是一种政治性强并向世界开放和充满生机的国际法制度,而且在现代国际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而独特的地位,甚至可以说是现代国际法律秩序的主干与核心。我国政府和平发展道路的对外方针政策明确要求中国,维护联合国在世界事务中的核心地位,遵循联合国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摒弃冷战思维和同盟对抗,通过多边合作维护共同安全,协力防止冲突和战争;充分发挥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建立公平有效的共同安全机制;积极参与多边事务和全球性问题治理,承担相应国际义务,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我国不仅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而且是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第三大成员,加强和扩大对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多边机构运用国际法的实践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提高我们对国际法的作用和地位的认识,而且有利于加强我国通过多边机构维护我国在国际法的权利,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参与国际法规则的制定,促进国际法的进步与发展。

因此,我国国际法,首先,应重视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加强对我国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例的研究,加深对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与了解,减少甚至消除对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排斥感和恐惧心理;应研究推动建立政府法律官员、律师、国际法专家学者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研讨国际争端的常规机制和网络平台,掌握多边争端解决规则与技巧,提高运用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等解决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法律争端的能力。

其次,应研究提高参与修改国际旧规则和制定国际新规则的能力。中国现在已经是世界性国际组织的重要成员,有权利也有能力直接参与21世纪国际规则的制定,长期以来欧美制定规则我国被动接受的不利状况应该而且必须予以改变。不仅如此,我国甚至可以把体现自身利益的国家政策与国内法规则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国际法规则,从而使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可以扩大到超出我国领域的国际范围。我国国际法应该,根据中国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定位,关注当前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与多哈回合贸易谈判,坚持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探讨中国的具体谈判策略及其国内公私伙伴协调机制,提高我国参与制定国际新规则的能力与水平。加强我国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其他国际造法机构中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规则主导权的竞争。

再次,应提高我国借助国际组织多边监督与实施国际法的能力,把相关国际条约赋予我国的法律权利转变为真实而具体的利益,借助国际组织的监督与执法机制,维护自己的国际权益。最后,我国国际法应该关注欧美、新兴经济国家和我国其他主要贸易伙伴通过国际多边机构运用国际法的政策与实践,不仅要批判它们滥用甚至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且要学习它们善于运用国际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做法。

4.大力推进国内民主法治进程,提高我国对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的制度性影响力。国际法实践表明,一国对国际法的影响,除了国家实力、外交外,国内法治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编纂现存国际习惯和发展新国际法活动中,国际法委员会要求,联合国会员国政府提供有关法律、法令、司法裁决、条约和外交信件的案文,以便供其参考。有些国际公约基本上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内法律与实践的国际版,国际人权、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发展援助、世界贸易与投资等领域的国际公约,都能看到美国、欧盟相应法律与实践的实质性影响。因此可以说,国际法的美国化、欧洲化才是国际法的全球化的真实反映。

为了把体现自身利益的国家政策与国内法规则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国际法规则,我国必须提高国内法治水平,注重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加强国际法、外国法与比较法的研究,推进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研究,健全我国对外关系法律体系,为我国法治的国际化创造条件,积极对待国际法治对国内法治的正面影响,提高我国在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建设方面的制度性影响力。我国国际法,不仅应继续研究国际法与中国法的关系,超越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元论、二元论与相互联系论,而应该努力在中国法与国际法互动过程中推动国际法的中国化,清醒、自信、坚定地推进中华王道文化的国际法实践对具有西方霸道文化基因的现行国际法的改造,使国际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不仅使我国尽早成为世界上最具竞争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使我国在国际法律社会中尽快完成新成员向核心成员的角色转变直至最终成为举世公认的建设和谐世界的领导者。综上,我国要有敢于运用国际法的决心,勇于运用国际法的雄心,善于运用国际法的信心,要建立有利于运用国际法的国家制度能力。加强我国运用国际法的综合实力建设,特别是通过多边、双边和国内法等途径运用国际法的能力等的建设,应成为21世纪我国国际法的重中之重。

回顾总结60多年来国际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国家政策和国际形势都对我国国际法实践和国际法学的每一个方面有重大而深刻的影响,但是从60多年历史来看,与外部影响相比较,决定我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发展命运的还是国家政策。[17]因此,我国政府应借鉴1999年联合国的《一个适用国际法的时代的战略:行动计划》,制定中国“21世纪国际法运用时代的国家战略与行动计划”,切实加强我国政府部门与法律人士运用国际法的能力。

(二)构建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体系

国际贸易研究方法范文

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预见;规避方法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国际贸易中还存在不少风险。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受不可知因素的影响,与外方发生贸易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国际买方可能采用以下手段损害卖方企业利益: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而设圈套进行欺诈,从而侵吞货款;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从而逃避债务;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与中国厂商的合同、并拒收货物,或采用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手段让中国厂商蒙受损失;发生国际贸易纠纷时,中外双方解决争议因人力、物力的消耗造成的成本较高问题。

国际贸易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流程中发生的风险。比如在交易前的准备环节,由于市场调查失真而引起的信用风险。由于国际贸易是一个紧紧依赖于环境的活动,尤其是对国际环境的依赖,所以,诱导国际贸易的风险因素极为繁多,国际市场竞争的激烈,国际国内环境的复杂多变,更使得国际贸易风险因素复杂化而难以准确把握,致使国际贸易风险事件经常发生,并导致重大的风险损失。然而,也正是环境的复杂多变,又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有利的机会,使国际贸易活动有可能获得风险收人。企业常常会对这种风险收人与风险损失、风险成本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实施相应的管理行为。本文就国际贸易中风险的预见及规避方法进行深入的探讨。

2、国际贸易风险的功能、特性及规避

2.1诱惑功能

诱惑功能是指国际贸易风险诱导经营者追逐风险利益。马克思曾这样评价过风险利益的诱惑功能:对于资本家来说,如果有20%的利润,他们就会活跃起来;如果有50%的利润,他们有的就会挺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们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杀头的危险。马克思所描述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已经成为过去,但他所指示的风险对企业经营的诱惑功能却是深刻的,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与风险伴生的规律。

风险诱惑功能的强弱,取决于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风险收人是指国际贸易活动在风险因素构成的环境中所获得的收人,它是国际贸易活动全部经营收人减去非风险经营收人的余额;风险成本是为克服风险因素的作用,企业所投人的资本、人力、时间、信誉和社会利益等。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越高,风险的诱惑功能越强,反之则越弱。

2.2约束功能

风险是一种带来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不确定性。因此它在引诱贸易活动、追求风险收益的同时,也对贸易管理行为构成了约束。这种约束具体表现为国际贸易活动的威胁、抑制和阻碍,也就是风险成本与风险损失对国际贸易活动的约束。

国际贸易风险约束力的大小取决于风险损失的大小与风险成本的大小。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都很大时,风险约束力就强;当风险损失较大、风险成本较小或风险损失较小、风险成本较大时,风险的约束力也较强;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较小时,风险将更多地表现为对国际贸易行为的诱导。

2.3国际贸易风险的特性

(1)经营活动中风险的共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经营活动中都有可能会遇到风险,经营活动中的所有可能遇到的风险都有其共同的特性。

第一,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人类存在的历史证明,无论是自然界中的地震、台风、洪水等,还是社会领域中的战争、瘟疫、冲突、意外事故等,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们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风险处处存在,时时存在。人们无法回避它,消除它,只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应对风险,从而避免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产生。

第二,风险的相对变化性。风险的相对变化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风险性质的变化。比如车祸,在汽车没有普及以前,表现为特定风险,到20世纪在西方国家汽车成为主要交通工具后,车祸就成为基本风险。又如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的海难,对

船东和出口商或是进口商而言,是纯粹风险,而对承担大量货物运输风险的保险人来讲,却是一种投机风险。②风险量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风险、抗御风险能力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风险能够加以控制,使其发生的频率降低,导致损失的范围减少和损失的程度降低。预测技术和方法的不断完善,对风险的估测日趋精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的不确定性。③某些风险在一定空间与时间范围内被消除。比如,随着通信技术和银行业的发展,电子信用证和swift格式成为信用证结算的主要手段,使得以涂改或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乃至消除。而同时,伴随一项新活动的开始,又可能有新风险的产生。比如,edi贸易方式的产生及发展,引起了电子提单及其他电子数据安全哇风险的产生和其他风险。

第三,风险的可识别控制性。所谓识别,是指可以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通过有关方法来判断某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与风险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程度,诸如费用、损失的损害;所谓控制,是指可以通过适当的技术来规避风险或控制风险发生导致不利影响的程度,现代管理科学的发展为风险识别与风险控制提供了理论、技术和方法支持。

(2)国际贸易业务中风险的特性

既然风险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能够引起损失和损害的不确定性,而国际贸易风险则是这种不确定性事件发生、表现和影响于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结果的特殊形态。因此,我们可以分析、推导出国际贸易风险所具有的特征。

第一,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必然产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性表现为形成国际贸易风险原因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产生和诱发国际贸易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主要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的复杂性和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认识及其他方面能力的局限性。由此国际贸易风险就有了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依据,就必然以风险成因的角度表现出来。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为国际贸易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在国际贸易风险存在基础消除之前,国际贸易风险是“必然事件”,国际贸易经营者只能将其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但无法将其降低至零。另外,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在它是通过偶然性体现出来的。国际贸易风险的存在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但风险的表现形式却有个体性和差异性,风险的发生无论是范围、程度、频度,还是时间、区间、强度等都可以表现出各种不同形态,并以各自独特的方式表现出来。

第二,国际贸易风险的无意识性。国际贸易风险形成于国际贸易主体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失误,又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承担了这些失误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总体说来,首先,国际贸易风险与有关经营商的主观意识的无意识性密切相关。因为即使比较复杂的国际环境,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经营主体能够准确意识到所处的环境,有意识地采取切实有效的避免风险的策略和措施,国际贸易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避免或降低。因此,国际贸易风险往往与经营行为主体的主观无意识性相关,经营行为人的主观无意识性包括其无意中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无意中采用了不适合的贸易方式方法,无意中遗漏了贸易过程的某些环节,对贸易环境和竞争对手的分析失误等。其次,国际贸易风险是经营主体无意中接受的,经营行为人事先对风险的发生并无足够的觉察,或对风险的强度判断失准,所采取对策与实际发生的风险不对等。再次,国际贸易风险不包括经营行为人故意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2.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规避方法

(1)广泛咨询收集贸易中的对方相关信息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谁掌握的信息量越多,胜出的机会就大大增加,就能避免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盲目性。到海外投资,一定要请国际政治专家帮助考证当地政治环境是否稳定,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关系如何等;与国外大公司、金融财团合作,一定要设法弄清楚他们与该国政府、议会之间的关系;虽然不能完全消除这些风险,但可以了解这些风险的发生规律。

(2)风险转移

所谓风险转移,就是将风险转由其他主体承担,自己不承保。保险是一种最典型的风险转移技术,企业为避免火灾、水灾等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通常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万一企业遭受这类损失,保险公司将给予相应的赔偿。这样,企业就可以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这类损失,风险得以转移。与保险类似的还有期权。对于将来准备以外币支付来进口某项产品的企业来说,汇率上涨极为不利。于是,为避免汇率上涨带来的损失,该企业将

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以购买“保险”,即买入一个买权。保险是防范贸易风险的重要工具,企业应加强认识,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通过承保出口过程中面临的政治风险和买家风险为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此外,信用保险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衍生功能:一是通过对买方信用风险的承保,推进银行介入贸易融资,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二是促进企业间交易由现金交易甚至易货交易模式,变为更高效经济的信用交易模式,企业的交易过程,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三是保险后的应收账款资产质量得以提高,从而改善企业总体财务状况,改善财务报表;四是帮助企业采用灵活的贸易条件,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巩固贸易关系。

(3)非保险技术

国际贸易研究方法范文

论文摘要:对于对外贸易迅猛发展的中国而言,人民币汇率波动的贸易效应受到了学术界广泛关注和思考,本文将对相关文献按照总体和区际分类的角度的进行评述。

1.人民币汇率波动与中国总体贸易效应研究评述

近年来,由于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关于人民币币值汇率波动对我国总体贸易影响的讨论一直十分激烈。纵观这些成果的研究结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观点:人民币汇率波动对贸易有着正面影响;人民币汇率波动对贸易有着负面影响;人民币汇率波动对贸易影响不大。

1.1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中国总体贸易有正面影响

魏巍贤早在1997年发表于《统计研究》的《中国出口与有效汇率的关系分析》一文对此有比较详细具体的实证分析研究,最终笔者得出结论:从长期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出口总量的不断增大与有效汇率的持续贬值密切相关,因此这意味着两方面内容,一是我国以促进出口增长为目标的汇率政策是长期有效的,改革以来的汇率贬值确实起到促进出口长期增长的作用;二是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尽人意,长期的出口增长过分依赖于汇率的贬值。临时眭政策因素在短期内也百弱f起出口总量的变化使之脱离它与有效汇率的均衡关系水平。

另外,李海菠2003年在《世界经济研究》发表的一文《人民币实际汇率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关系》根据1973—2001年的年度统计数据,采用与魏巍贤相类似的方法.即用单方程协整分析检验调整后的实际汇率arer、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出口额和进口额的协整关系。加之eg两法估计它们之间的长期关系,最后使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等实证分析方法,研究了人民币实际汇率与中国对外贸易之间的关系,也得出了相类似的结论,即人民币实际汇率与中国对外贸易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均衡关系。并且笔者还证实了实际汇率可以改善短期内中国的对外贸易状况。

通过检索文献发现.该类文献的数量相对而言比较少,原因应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事实与该理论有所不一致。

1.2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中国总体贸易有负面影响

郑恺2006年发表于《财贸经济》的一文《实际汇率波动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基于sitc比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中国总体贸易有负面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简要综述如下:

根据有关的国际贸易理论,决定对外贸易通常有3个变量。第一是外国收人大小,第二是相对于外国商品的贸易条件,第三是货币比价即汇率大小。由此,为了度量汇率波动对贸易的影响,必须控制以上3个变量。但由于gni不存在月度统计数据,笔者采用美国的工业生产指数来代替gni或gdp数据,此外由于我国不存在进出口价格的完整时间序列数据,因此可以利用实际汇率进行替代。在构造实证模型时,笔者将波动率作为外生变量,在存在协整的情况下,相应采用var的扩展vec模型来估计估计短期内波动率对贸易波动的影响。其构造的模型为:

其中,ex为中国对美国的出口数量的自然对数值,i表示为不同的行业,ipf为美国工业,生产指数的大小,r表示人民币兑美元的实际汇率的自然对数值,v表示实际汇率的波动率,ecm为误差修正项,反映了贸易变化的长期趋势。j表示变量滞后阶数。

笔者运用了以上var的扩展模型进行分析,由于var可以解决不平稳数据造成的不稳定性以及内生变量之间的相互影响。因此可以更好的估算出汇率波动对贸易的影响,他研究了自1994年以来中国对美国按sitc出口贸易与实际汇率波动的关系,结果表明我国的一些行业受汇率波动的负面影响较大。

此外,李建伟、余明2003年在《世界经济》发表的《人民币有效汇率的波动及其对中同经济增长的影响》一文也对“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中围总体贸易有负而影响”这-fq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笔者利用的是1995年1月一2003年6月的季度数据,与郑恺使用的方法不同.李建伟、余明两位学者运用的是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对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与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的十日关关系进行回归分析.结果显示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是影响中国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的重要因素,从而他们认为人民币有效汇率大幅度波动会对中国经济增长形成巨大负面冲击。

1.3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中国总体贸易影响不大

曹阳、李剑武于2006年在《世界经济研究》发表的《人民币实际汇率水平与波动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一文基于1980—2004年的年度数据,首先用ak—garch模型测算出人民币实际汇率的波动率。最后采用engle—grnager两步法,进行了协整分析,从而对“实际汇率波动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进行研究,笔者发现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增加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不显著。

强永昌等2004年于《世界经济研究》发表《有关人民币汇率问题的对外贸易分析》一文.笔者通过对我国1990—2001年各种价格研究了1990年以后的人民币汇率和中国对外贸易的关系。首先分别构建了出口方程以及进口方程,根据1990—2001年的样本数据,用eviews软件进行回归分析,最终得出了中国对外贸易出口额、进口额与人民币实际汇率之间存在的弹性关系不大,相关性较弱的结论。

综上所述,以上三类文献分别从人民币汇率波动对贸易的正面影响、负面影响和影响不大三个方面进行了实证研究。

2.人民币汇率波动与中国区际贸易效应研究评述

刘巍、郭友群2003在《国际经贸探索》发表了《对人民币汇率与广东省进出口额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一文,笔者运用广东省1987-2001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人民币牌价汇率变动1个单位,广东省的出口额就同方向变动o.15亿美元.人民币牌价变动1%,广东省出口额就同方向变动29%。这个结论说明,人民币贬值有利于广东省出口的增长。得出同样结论的有关研究文献是戴世宏2006年发表于《上海金融》的《人民币汇率变动对上海市贸易收支的影响》一文,笔者采用adf检验,对上海1993—2004年度的gdp、进口额及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进行研究.发现人民币汇率贬值有力地促进了上海市出口贸易的增长,这种促进作用随着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而不断增强;进口方面,人民币贬值对上海市进口产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以上两篇文献主要是基于实际汇率与进出口量的关系分析,而陈志昂2001年发表于《商业经济与管理》的《人民币汇率与浙江出口变动的实证研究》一文则是分别考虑了实际汇率和名义汇率对贸易的影响,在泰米姆·贝佑米估计的贸易方程的基础上,利用浙江省1990-1998年的相关数据,建立了以汇率和贸易国国内生产总值为变量的长期和短期回归模型,实证分析分析得出结论:人民币名义汇率对浙江出口正相关,实际有效汇率对浙江出口负相关,但汇率弹性较低。

所以,结合以上文献总的来看,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各省对外贸易的影响的不同结果符合中国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中国制造”和“世界加工厂”逐渐形成的事实,并且市场规模的出口效应大都分布在中国的沿海发达地区,基本与经验判断一致。

国际贸易研究方法范文篇9

关键词:人民币;升值;实际汇率;贸易收支

中图分类号:F8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8-0015-05

一、引言

自2003年以来,美国等发达国家就不断要求人民币升值,以纠正中国过度的贸易顺差。随后,中国于2005年7月21日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形成了更富弹性的汇率决定机制。汇改后,人民币汇率单日波动幅度加大并稳步升值。目前,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已经累计升值超过30%。人民币升值是否真的降低了中国的贸易顺差成为本文关注的焦点。鉴于此,本文主要研究2005年汇改后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升值是否对我国的贸易收支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文献综述

因为实际汇率变动直接反映了国家间相对价格的变化,所以实际汇率与贸易收支之间的关系始终是国际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主题。然而大量的实证研究却并未得出一致的结论。

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显示实际汇率对贸易收支存在显著影响。如克鲁格曼和鲍尔温(Krugman和Baldwin,1999)对美国的实际有效汇率与贸易收支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实际有效汇率贬值有利于改善贸易收支。阿里斯(Arize,2000)通过对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进行比较研究,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汇率波动在短期和长期都对这些国家的进出口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周(Chou,2000)用Johansen协整检验方法和误差修正模型对中国1981—1996年的季度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人民币汇率变动对中国的总出口、制造品出口以及矿物燃料出口都具有长期的负面影响。奥斯库耶(Oskooee,2001)则采用EG两步法研究了中东国家实际汇率和贸易收支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实际汇率贬值可以改善贸易收支。

另外一些研究认为实际汇率对贸易收支不存在显著影响。如迈尔斯(Miles,1979)等人研究了14个国家货币贬值和贸易收支之间的统计关系,发现贬值不能改善贸易收支,贬值只会引起组合资产中货币和债券比例发生改变,并不会导致组合价值的大小发生变化。罗斯(Rose,1989)等人对美国和其他G7国家1960年以来的双边贸易季度数据进行检验,发现汇率变动对贸易收支并没有显著影响。拉赫曼(Rahman,1996)对美国1973—1992年季度数据的实证研究发现,美元实际有效汇率对美国贸易收支并没有长期影响。亚里斯多德(Aristotelous,2001)在引力模型的框架下研究了1889—1999年汇率波动、汇率制度影响英国对美国出口量的情况,检验结果表明汇率波动对英国和美国的双边出口量没有显著的影响,且汇率制度的选择不是影响贸易量的决定性因素。

国内学者对实际汇率与贸易收支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且主要集中于研究人民币实际汇率对中国贸易收支的影响方面。戴祖祥(1997)等人的研究结果认为中国的进出口需求弹性之和大于1,满足马歇尔—勒纳条件,人民币贬值有利于改善贸易收支,人民币升值会恶化贸易收支。谢建国和陈漓高(2002)采用1978—2000年的年度数据进行协整分析,结果表明,人民币贬值对中国贸易收支的影响不大。卢向前和戴国强(2005)使用协整方法,对1994—2003年人民币实际汇率与我国进出口间的长期关系进行检验,结果表明,人民币实际汇率波动对我国进出口存在着显著影响,马歇尔—勒纳条件成立,并且存在J曲线效应。马丹和许少强(2005)采用Johansen协整技术分析了1994—2004年的季度数据,发现人民币实际汇率升值能够缓解中美双边贸易收支顺差。叶永刚等(2006)的实证研究表明,长期和短期人民币有效汇率与中美贸易收支均不存在因果关系,但中日贸易收支与人民币汇率之间互为因果关系,中美、中日贸易收支均不存在J曲线效应。何建奎和马红(2012)实证分析了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变动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长期影响及短期影响,发现单纯的汇率调整不能有效改善我国的贸易失衡问题。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于实际汇率与贸易收支之间关系的研究并没有得到一致结论。此外,目前还很少有通过分析汇改后的数据来研究人民币汇率与贸易收支之间关系的文献。鉴于此,本文采用2005年第3季度至2011年第2季度的季度数据来研究人民币升值对中国贸易收支的影响。

三、计量模型与变量说明

根据传统的国际收支弹性论,[β1]的符号可正可负。若[β1]为正,则意味着本币升值改善了贸易收支,此时马歇尔—勒纳条件不成立;若[β1]为负,则马歇尔—勒纳条件成立,即实际有效汇率的升值会导致贸易收支恶化。我国实际收入的上升既会促进我国的出口供给也会增加我国的进口需求,但通常认为其对出口供给的促进作用小于对进口需求的拉动作用,故预期[β2]为负数。贸易伙伴国实际收入的上升既会促进我国的进口供给也会拉动我国的出口需求,但通常认为其对进口供给的促进作用小于对出口需求的拉动作用,故预期[β3]为正数。

本文的考察期间为2005年第3季度至2011年第2季度。其中,[lnTBit]是通过第t期我国对[i]区域出口额的对数值减去我国对[i]区域进口额的对数值计算得出的;[REERit]是以2005年第3季度为基期的第t期人民币对[i]区域实际有效汇率指数;[Ydit]是以2005年第3季度为基期的中国实际GDP指数;[Yfit]是以2005年第3季度为基期的第t期[i]区域的实际GDP指数,它是[i]区域内各国家GDP指数的加权平均值。以上所有数据在数据处理过程中都经过季节调整。

实际有效汇率是本文测算的主要对象之一,受研究能力所限,本文没有像IMF一样选取那么多的贸易伙伴国来测算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只能根据双边贸易额的大小来确定一些重要的、有代表性的贸易伙伴国进行测算,同时还要考虑数据的可得性。基于此,本文选取了6个经济区域(共24个经济体),分别是:东盟(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欧盟(奥地利、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南美(阿根廷、巴西、秘鲁)、日本、英国和美国。本文利用这些国家的数据测算人民币对这些重要地理区域的实际有效汇率,并分析它们各自的走势。本文中的所有实际有效汇率均采用间接标价法,即汇率值上升代表升值。

本文所采用的数据主要是25个经济体(包括中国)的名义汇率、消费价格指数(CPI)、进口额、出口额和国内生产总值。在测算人民币实际汇率时所选取的各国货币兑美元名义汇率均为其官方汇率①。

本文采用的加权方式为几何加权法。首先需要确定中国各贸易伙伴国的权重才能测算出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在此选择按中国与其贸易伙伴国之间的双边贸易额(出口额加上进口额)占中国对这些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总额的比重来确定权重,并按照每一季度的贸易额来确定每一季度的权重,这样测算出来的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要比按照不变权重测算出来的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更精确一些。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为了比较直观地了解实际有效汇率的变动对贸易收支的影响,本文给出了以下6幅图。图1至图6是样本期内贸易收支和实际有效汇率的变动图。左纵轴代表实际有效汇率(取对数),lnREER上升说明实际有效汇率升值,反之则贬值;右纵轴代表贸易收支(取对数)。

由以上各图可知,中国东盟实际汇率在2005年第3季度至2006年第1季度期间是贬值的,之后则呈现出稳步升值的趋势,中国东盟贸易收支在样本期内先升后降,但是整体趋势是下降的;中欧实际汇率在样本期内既有升值也有贬值,但是它的整体趋势是贬值的,中欧贸易收支前期是上下震荡,后期呈下降趋势;中国对南美实际汇率先小幅贬值后急剧升值再逐步贬值,整体是贬值的,中国对南美贸易收支在样本期内有升有降,但是整体趋势是上升的;中日实际汇率先升值后贬值,但整体有小幅升值,中日贸易收支有升有降,整体有小幅下降;中英实际汇率先贬值后升值,但整体是大幅升值的,中英贸易收支在样本期内有升有降,但是整体有小幅下降;中美实际汇率呈稳步升值趋势,中美贸易收支在样本期内有升有降,但是整体趋势是下降的。

总体来看,中国南美、中日、中英以及中美实际汇率与贸易收支之间具有比较明显的负相关关系,而中国东盟和中欧的实际汇率与贸易收支之间的关系不是特别明显。虽然能够从图中大概了解实际有效汇率与贸易收支之间的关系,但是并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因此需要进行实证分析。

(一)面板单位根检验

对面板数据进行回归之前,有必要对面板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以防止伪回归问题的出现。近些年来出现了多种面板数据单位根的检验方法,由于不同检验方法得到的结论可能会不同,为了避免检验方法的局限性影响检验结果,本文同时采用LLC检验、IPS检验、Fisher-ADF检验和Fisher-PP检验四种方法进行面板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发现,模型中的4个变量在未进行差分的情况下,均不能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所有检验,不能排除存在单位根,因此需要继续对这4个变量的一阶差分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由以上检验结果可以看出,所有变量在一阶差分后均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因此,各变量的一阶差分序列是平稳的。所以这4个变量均为一阶单整序列,符合协整检验对变量平稳性的要求。

(二)面板协整检验

为了更好地判断面板变量的协整关系,本文还进行了Kao检验(见表3)。Kao检验的结果也显示拒绝原假设。由上可知,这4个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因此可以排除伪回归的可能性,直接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

(三)估计结果分析

本文的模型参数估计使用的计量软件为STATA11.0。首先,通过Hausman检验来确定本文应选择随机效应模型还是固定效应模型,检验结果表明应为随机效应模型,这里的模型选择很重要,如果模型选择不当将对估计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然后,对面板数据进行异方差检验(LR检验)、组内自相关检验以及组间截面相关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只存在异方差和截面相关,不存在组内自相关。鉴于此,本文使用可行广义最小二乘法(FGLS)来修正依横截面而变化的异方差,回归结果见表4。出于稳健性的考虑,本文同时给出了不同估计方法的回归结果。

从表4可以发现,FGLS的回归结果比较显著,FGLS的回归结果显示: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系数是-0.224,中国实际GDP的系数是-0.0835,国外实际GDP的系数是0.138。这些系数都至少在5%的显著水平下显著。其中,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和世界实际GDP在1%的显著水平下显著,中国实际GDP在5%的显著水平下显著。虽然中国实际GDP的系数数值比较小(-0.0835),但是这些系数的符号与理论预期基本一致。从这些系数可以发现:汇改后,人民币升值的确降低了中国的贸易顺差,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升值1%将导致中国贸易顺差减少0.224%;中国实际GDP上升1%将导致中国贸易顺差减少0.0835%;贸易伙伴国实际GDP上升1%将导致中国贸易顺差增加0.138%。由此可见,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并不是影响我国贸易收支的唯一变量,但是它对中国贸易收支的影响最大,即它是中国贸易收支3个解释变量中最重要的解释变量。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采用汇改后(2005年第3季度至2011年第2季度)中国与6个主要经济区域的季度数据,对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与贸易收支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结果表明: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对我国贸易收支的影响较为明显,它的升值的确导致中国贸易收支恶化,中国的实际收入增加也会导致我国贸易收支恶化,贸易伙伴国实际收入的增加则会改善我国贸易收支。

由此可见,人民币实际汇率升值对于缓解中国对主要贸易伙伴国的贸易失衡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国家可以继续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但是,要解决中国与贸易国之间的贸易失衡,不能仅仅寄希望于人民币大幅度升值。一方面,中国需要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消费升级,扩大国内需求;另一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应当积极调整其出口政策,取消其对华出口的贸易限制,使其对华出口能够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而迅速增长。

注:

①数据均来源于IMF的InternationalFinancialStatistics和DirectionofTradeStatistics数据库。

参考文献:

[1]AristotelousK.2001.Exchangeratevolatility,exchangerateregime,andtradevolume:evidencefromtheUK-USexportfunction(1889-1999)[J].EconomicsLetters,72(1).

国际贸易研究方法范文篇10

关键词:虚拟水;虚拟水贸易理论;虚拟水贸易实证

中图分类号:F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70(2014)05-0043-06

一、引言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中东与北非等国家为代表的地区性水资源紧缺问题引起了世人的关注。由于全球水资源分布不均衡,一些国家(地区)水资源相对丰富,而另一些国家(地区)的水资源却十分短缺。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有效、合理的配置水资源方法成为学者和决策者们共同关注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英国学者Allan教授提出的虚拟水贸易理念为贫水国家与地区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提供了一条新思路。自Allan提出虚拟水贸易以来,国内外学者对虚拟水贸易问题展开了广泛研究,并取得一批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对于实现贫水国家与地区水安全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我国人均淡水资源拥有量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28%,是一个严重贫水国家。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瓶颈,甚至影响到生态安全。为解决日益突出的水资源短缺问题,2012年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提出了2015年、2022年与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与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我国是对外贸易大国,积极利用虚拟水贸易的节水作用,对于缓解我国水资源短缺矛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梳理虚拟水贸易理论与实证研究成果,揭示现有研究的不足与局限性,提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为我国研究与利用虚拟水贸易节约水资源,践行十报告提出的“加强用水总量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理论指导与政策参考。

二、虚拟水贸易理论

(一)虚拟水概念的发展

虚拟水(Virtualwater)的概念起源于Fishelson(1982)提出的农业生产中“嵌入水”概念(Embeddedwater)即生产粮食等农产品的用水量。。据他估算,1980年,以色列生产1公斤小麦大约需要消耗500升水资源,生产1公斤奶酪和牛肉分别需要使用3000升和5000升水。与真实的水资源不同,这种农业生产中的“嵌入水”是以无形的方式包含在农产品中看不见的水。据此,TonyAllan教授提出了“虚拟水”概念[1]。他将虚拟水定义为“生产农产品所需要的水资源数量”。1997年,他将虚拟水的定义扩展为“生产物品和服务所需要的水资源量”[2]。为了从数量上精确定义虚拟水概念,Haddadin[3]分别从生产地与消费地两方面给出了定义。就前者而言,他将虚拟水定义为“生产商品实际的用水量”。其用水量取决于商品产地的生产条件和用水效率等因素,该定义对于指导生产部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由于商品产地的气候与水资源使用效率等方面差异,不同地区生产同一种商品的用水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为此,他又从消费地角度,将虚拟水定义为“消费地生产该商品的用水量”。该定义可以使决策者清楚认识到使用外购产品所节约的水资源量以及对于缓解本地区水资源短缺矛盾的作用。此外,Chapagain等[4]还将虚拟水细分为“绿色虚拟水”(是指通过雨水与雪水进入商品生产中的虚拟水,如农产品整个生产过程中田间蒸发的降水量)、“蓝色虚拟水”(即通过地下水和地表水投入到商品生产中的虚拟水量,如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灌溉用水与工业品生产消耗的自来水)和“灰色虚拟水”(即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他们认为,灰色虚拟水会使水资源数量减少,是负的水资源。

(二)虚拟水贸易概念的拓展

Haddadin[5]指出,生产粮食需要使用大量水资源,中东等干旱缺水国家可以通过从水资源丰富的国家进口粮食来解决其水资源短缺问题。他认为,如同石油从中东国家流向其他国家一样,贸易是连接世界各国的桥梁,通过粮食贸易,水资源能够从丰水国家与地区流向贫水国家。对进口国来说,进口粮食意味着从外部获得了水资源。Allan[6]认为,一国(地区)出口产品相当于向境外输出水资源,进口产品意味着从境外输入水资源,并将货物和服务国际(区际)贸易产生的虚拟水的国际(区际)间流动定义为“虚拟水贸易”。在此基础上,Hoekstra[7]将虚拟水贸易划分为“绿色虚拟水贸易”、“蓝色虚拟水贸易”与“灰色虚拟水贸易”。这是由于虚拟水贸易会产生外部性。具体的说,一国生产与出口商品不但要消耗本国的绿色水与蓝色水,还会排放灰色水,污染其水资源环境,影响水资源质量与数量,这对于出口国具有负的外部性。与出口贸易的情况相反,进口商品不但能够减少进口国绿色水与蓝色水的消耗,还能够减少灰色水排放,减少了对进口国水资源的污染,进而增加了进口国的水资源供给量,因此,进口贸易具有正的外部性。

(三)要素禀赋理论与虚拟水贸易

在虚拟水贸易理论方面,许多学者将其与比较优势理论联系在一起在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基础上,大卫李嘉图建立了比较优势理论,后来,经过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论的补充和完善,形成了新古典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理论。。根据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各国(地区)在生产要素丰裕程度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其生产要素价格存在差异,进而造成各国产品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存在差异,产品价格的差异最终导致了国际(区域)分工与贸易。一些学者认为,国际与区域间虚拟水贸易是由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水资源要素禀赋差异所致。Allan[8]认为,国际贸易使虚拟水从水资源丰富的国家流向水资源短缺国家,虚拟水贸易理论是比较优势理论的衍生。Lant[9]将生产过程中用水量较多的商品定义为“水资源密集型商品”(Waterintensivecommodities)。他认为,虚拟水贸易是比较优势理论的具体应用,只不过是强调了水资源要素禀赋而已。Chapagain等[10]认为,提高价格与技术水平能够提高产品产地的水资源利用率,而虚拟水贸易却能够提高全球的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贸易方式,虚拟水从水资源使用率较高国家与地区流向水资源生产率较低国家,这意味着全球层面上的水资源节约。

一些学者还探讨了将虚拟水贸易理论运用于实践时需要注意的问题。Wichelns[11]指出,虚拟水贸易理论只是在水资源方面揭示了产品生产成本的比较优势,而影响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因素有很多(如土地、劳动力和技术等要素禀赋以及产业安全等),因此,不能将水资源禀赋视为影响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唯一因素。而是在制定贸易政策时,要综合考虑一国的水资源禀赋、土地、劳动力等多种因素。Kumar[12]认为,虚拟水贸易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决不是简单的让贫水国家和地区进口虚拟水,而是需要将虚拟水贸易战略作为其政策的一部分,认真考虑虚拟水贸易对本国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田贵良[13]认为,一国经济发展受多种要素约束,需要实现多种目标,在实施虚拟水战略时,需要考虑本国的水资源禀赋、其他生产要素、技术水平以及生产活动的机会成本等因素,才能使虚拟水贸易理论具有实践意义。

三、虚拟水贸易实证研究

(一)贸易活动中虚拟水流量的计算方法

出口贸易的虚拟水数量计算方法主要有Chapagain的产品生产树计算法[14]、Zimmer的产品分类计算法[15]、Leontief投入产出模型计算法[16]。在利用前两种方法测算工业品中的虚拟水含量时,其计算过程常常由于过于复杂而主要用于测算农产品中虚拟水含量;后一种方法可以从产业层面将虚拟水的测算范围扩展到所有行业贸易活动中虚拟水数量。进口贸易虚拟水含量测算通常按照Chapagain等[17]提出的“替代方法”。即进口商品生产中的实际用水量一般不作为进口贸易的虚拟水含量,而是按照消费国(进口国)生产这些进口品需要消耗的水资源数量来计算。其原因是,进口商品是在国外生产的,消耗的是国外水资源,进口产品是对进口国本国产品的替代,从进口国节约水资源的角度,进口贸易中虚拟水含量应该是进口国生产这些进口品的用水量,因此,进口贸易的虚拟水含量计算方法与出口贸易的虚拟水含量计算方法相似。

(二)国际贸易中的虚拟水流量

Chapagain与Hoekstra撰写的《世界水资源协会与联合国粮农组织研究报告》表明,2000年全球国际贸易产生的虚拟水流量为13400亿立方米。农产品与工业品出口贸易的虚拟水含量占全球淡水使用量的17%,其中,农作物产品与畜产品贸易的虚拟水含量分别占全球虚拟水贸易量的61%与17%。在农产品贸易中,小麦贸易的虚拟水含量所占比重最大,为30%左右,其次,是大豆和水稻,分别占17%和15%。工业品与服务贸易的虚拟水流量占全球虚拟水贸易量的22%[18]。据Hoekstra等[19]统计,1999-2004年期间,美国是农产品虚拟水出口最多的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根廷与泰国分别是第二、第三、第四与第五大出口国;同期,日本是世界虚拟水进口的第一大贸易国,中国、意大利、韩国与荷兰也是主要进口贸易大国。柯兵等[20]研究表明,2004年我国进口8000万吨粮食相当于进口了800多亿立方米水资源。马涛等[21]研究表明,1996-2002年我国通过粮食国际贸易净进口330亿立方米的虚拟水。马水英[22]研究发现,我国向日本和欧盟等国家与地区输出了大量的虚拟水。蒋璐[23]的研究表明,轻工业与服务业是中国虚拟水贸易顺差的主要部门,而农业与重工业是我国虚拟水贸易的逆差部门。

(三)虚拟水贸易作用

1.虚拟水贸易的积极作用

Allan[24]研究表明,中东与北非地区年均进口粮食5亿吨,可为这些地区节约500亿立方米的淡水,占该地区淡水资源总量的30%,相当于尼罗河的年径流量,虚拟水贸易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这些贫水地区水资源短缺矛盾,它们是国际虚拟水贸易的受益者。一些学者认为,虚拟水贸易不但有助于解决贫水地区的水缺水问题,还能缓解一些国家土地资源短缺与环保压力。据Oki等[25]研究,2004年日本虚拟水的总进口量为620亿立方米,这大于日本当年的570亿立方米的灌溉用水量,日本进口虚拟水并不是因为其水资源短缺,其真正的原因是由于日本缺少耕地,进口大量的玉米、大豆与小麦主要是用于生产家畜饲料,以满足日本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需要,有效减轻日本的耕地短缺矛盾。程国栋[26]计算了2000年中国西北干旱地区(新疆、甘肃、青海与陕西)虚拟水的消费量与贸易量,认为全国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在满足西北缺粮地区粮食调入情况下,运用虚拟水贸易可缓解我国西部地区的水资源短缺和生态压力,有助于保障西北乃至全国的生态安全。马静等[27]测算了中国水稻、小麦、玉米与大豆中的虚拟水含量,还分析了中国粮食贸易虚拟水流量的区域分布与国际流量,建议可将虚拟水战略作为中国跨流域调水的补充,以保障中国缺水地区的水与生态方面的安全。

2.虚拟水贸易的负面作用

Hoekstra等[28]研究表明,2000-2003年,全球稻米出口贸易产生的灰色虚拟水量为24亿立方米(稻米生产过程中使用化肥与农药等污染的水资源数量),一些国家(如泰国)大米出口贸易规模的扩大是以增加蓝色水使用为代价的,对生态环境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Guan等[29]对中国区域间的贸易结构及其虚拟水贸易对水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影响的研究表明,山东等缺水的北方地区通过农产品贸易向水资源丰富的中国南方地区以及日本与韩国等国家输出了大量虚拟水,这对北方缺水地区的生态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他们还发现,中国华南地区生产与出口工业品时,产生了大量的灰色水(工业废水),严重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

(四)虚拟水贸易的悖论现象

有研究发现,一些贫水国家(地区)在大量输出水密集产品的同时,大量进口非水密集产品,出现了类似于“里昂惕夫悖论”现象根据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战后美国应该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但是,美国经济学家里昂惕夫(1953)采用投入产出模型,对美国外贸结构分析结果却发现,战后美国进口贸易是以资本密集型产品为主,而出口贸易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与赫克歇尔―俄林理论的结论刚好相反。由于赫克歇尔―俄林理论已被经济学界广泛接受,因此,里昂惕夫的研究结论被称为“里昂惕夫悖论”或“里昂惕夫反论”。,这显然违背了比较优势原则。Prochaska等[30]研究发现,2005年希腊Thessaly地区出口了12亿立方米的虚拟水,进口了0.4亿立方米虚拟水,使该地区出现了较大的虚拟水净流出量。他认为,其主要原因是由于Thessaly地区生产与出口了棉花等很多用水量大的农产品,而进口了一些用水量较小的蔬菜和橡树等农产品。他指出,如果该地区进口棉花,而不是出口棉花,生产更多的蔬菜,而不是大量进口蔬菜,则该地区的水资源供应压力至少能够降低34%。孙才志等[31]研究发现,中国粮食贸易的虚拟水流动是中国水资源的逆向配置(即中国粮食贸易形成的虚拟水流动是从贫水区向富水区转移水资源),加剧了中国贫水区的水资源紧缺矛盾。中国投入产出学会课题组(2007)研究发现,我国进出口贸易结构加剧了国内水资源短缺矛盾[32]。朱启荣等[33]的研究表明,我国出口贸易中的高耗水产品比重较大,而进口贸易中低耗水产品所占的比重较大,这种贸易结构不利于节约我国水资源。由此,他们提出了调整我国外贸结构的必要性。

四、简评

国内外学者对虚拟水贸易理论与实证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还存在如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绿色虚拟水与蓝色虚拟水贸易方面,缺少对我国外贸中灰色虚拟水量化方面的研究,而国外学者对我国外贸中灰色虚拟水研究所采用的数据较为陈旧,不能反映最近我国外贸中的灰色虚拟水流量。而我国作为“世界加工厂”,随着出口贸易规模迅速扩大,排放了大量灰色虚拟水,不但影响国民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还会影响生态安全。因此,应尽快展开我国外贸中的灰色虚拟水问题的研究。

第二,为了克服产品生产树计算方法与产品分类计算方法的局限性,一些学者利用投入产出模型计算所有行业贸易中的虚拟水流量,这也有其局限性。例如,目前被广泛运用的42个部门投入产出表中,农业、林业、木材及竹材采运业、畜牧业与渔业等涉农部门都被合并在一个农业部门,产品种类众多,而各种产品的虚拟水含量有很大差异,因此无法为管理层优化农产品贸易结构提供精确的指导。笔者建议,可将上述三种方法有机结合起来,在计算农产品贸易虚拟水时,可采用生产树计算方法或产品分类计算方法,而在研究工业和服务业贸易品的虚拟水含量时,利用投入产出模型来测算。

第三,国内外有关利用外贸节水问题的研究是基于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分析,而没有涉及减少外贸顺差的节水作用。我国具有相当规模的外贸顺差,造成了大量水资源流失,而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今后需要综合考虑减少外贸顺差与优化外贸商品结构两个方面的节水作用,以充分挖掘外贸的节水潜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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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研究方法范文篇11

一、国际贸易学科研究范围狭窄,不能适应学科和外经贸实际发展的需要现今的国际贸易学科,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调整学科专业确定的,属于应用经济学,在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简介》中,它同其它9个二级学科同属应用经济学,在国际贸易学(020226)中指出:“国际贸易学是研究国家(地区)间商品与劳务交换的理论与方法的学科,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具有很强实践性特点的学科”。但是,当今世界已经成为现实的生产要素、人员、知识产权交换及国际间的经贸合作,这些比纯粹的商品和劳务交换更为重要的内容没有包括在内。在业务范围中,指定为:“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政策,国际贸易实务与管理,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国际贸易组织”。从当今学科发展的实践来看,它注重了理论与政策,贸易的实务,没有指出国际经济合作这个内容极为丰富的领域,业务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在指定的博士学位专业课中,指定为“国际贸易理论研究,国际贸易政策研究,跨国公司管理及结合培养方向的其他专业课”;硕士学位专业课为:“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经营管理及结合培养方向的其他专业课”。这些指定,一是笼统,二是国际经济合作、国际经贸组织、国际金融、国际经贸法规等类重要课程没有提及。在指出的主要相关学科中,仅列出了“金融学和世界经济学”。而与之关系极密切的国际经济法、企业管理、国际关系等没有提及,比起其他应用经济学的二级学科来相关学科很单纯。在以上学科研究范围的指导思想下,很多学校的博士、硕士学位设置的研究范围都或多或少的受到影响,总体上以文字中规定的为主,领域较小,对我国整个对外经济贸易战略有重大作用的对外投资(走出去)、利用国际优质资源(引进来)研究较少,偏重于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当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重点院校与研究机构未受影响,影响主要是对一般性大学,它们多局限于以上给出的范围。实际的对外经贸情况早已突破了上述设置的范围,研究外资、外经的文章充满了主要国际贸易学类杂志,但在权威的“指导简介”中没有。更为不可理解的是,在2006年国家社会学科基金申报填表的学科目录中,在应用经济学24个二级学科里,竟然没有了“国际贸易学”这个二级学科的名称,我们申报表只好填写成“应用经济其他学科”,作为全国最权威的管理和指导社会科学研究的机构,究竟是如何看待这个学科领域及其地位的,我们不得而知。学科是指学术的分类,即一定科学领域或一门科学的专业分支。我国国家标准Gff13735-92将学科定义为:“学科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学科的划分是遵循知识体系自身的逻辑,它有相对稳定的知识体系,但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一些新的知识也归于原来的体系,这是任何学科都存在的发展规律。划分学科的目的,是为了专于学科的逻辑体系进行研究,以求学科有新的发展,水平逐步提高。(1)从国际贸易最初的知识体系来说,就是直接的出口和进口,后来有了国际投资,对外贸易与对外投资二者可以互相替代(Mundel,1957):贸易障碍会产生资本流动,资本流动障碍会产生贸易,二者具有相互替代性;Bhagwati(1973):过多的引致投资可能带来贸易的“悲惨性(贫困化)增长”。Markuson(1983),Svensson(1984):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之间具有互补性,如果贸易和投资之间不合作,则出现相互替代关系,如果相互合作,则是互补关系,商品的贸易和生产要素的流动将互相促进。还出现外贸对外资的促进发展(陈泽星等,2005);相当多的学者都承认了现代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投资理论相互渗透发展的现实和趋势。(2)我国实践也证明,外资利用大大促进了对外出口和进口。在经济全球化下,生产要素和人员的跨国流动,跨国投资,它的地位和利益的所得,已经超过了单纯的出口和进口,仅以外贸来衡量利益的大小已经不能反映一国得到的外贸实际利益,对外投资和利用外资是对外贸易自然的延伸或替代。无论任何学科,其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应用,我们学习和研究的目的是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总战略服务,为政府和企业服务。从目前我国主管对外经济贸易的国家职能部门,也可看出国际贸易学应该研究哪些领域:最高有国务院的经贸委,国家商务部,以下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商务厅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在以下是市县的相应部门。商务部的主要下属职能机构有近20个,但无论多少,职能业务总体可分为外经贸法规政策部门、进出口管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对外投资或对外经济合作部门四大类,当然新设立的商务部增加了管理国内市场和商贸一项大内容,倾向于内外贸一体化,这也是个新的研究点。省级商务厅或外经贸厅的主要职能机构有:没有设商务厅的省暂时不管内贸,其他管理职能部门如同商务部:外经贸法规政策(原政策法规处,现为综合处)、对外贸易(有贸易发展处、贸易管理处、贸易促进、机电进出口处)、外商投资(外资处、投资促进处、开发区处)、对外经济合作(外经处、境外处)。对于无形贸易,如旅游、运输、金融、保险的进出口,则属于其他政府部门。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国际贸易学,它应该的研究范围是很宽泛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跨国界的生产要素大规模流动成为必然,载体是跨国企业和人员,因此,对跨国企业和人员及其文化的研究是越来越重要了。还有,国际竞争的加剧,多边贸易体制运转不好时,次多边即区域一体化组织,或几个国家的一体化组织,或双边一体化的发展都在涌现,因此,对这方面的研究也应放在一个日益关注的地位。国际贸易学科研究面较小的另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学校对纯理论研究较多,应用性对策研究较少,成果鉴定重期刊发表及档次,轻政策对策性研究报告,使我们的理论成果与实际需要脱节,失去了研究成果应有的价值,也抑制了研究面的扩大。此外,学生,甚至我们个别的同行,也把国际贸易学科的研究范围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内容理解为仅是国际贸易,或对外贸易。这种对学科和专业的片面或错误理解,导致的负面效应是严重的。首先,它使我们研究领域局限于狭小的范围,不利于开拓应有领域或新领域,使研究水平很难提高,研究成果不能很好地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其次,由于这个专业的热度非凡,我们的学生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是社会上人数增长最快和总量居前茅的,但学生如果仅做外贸单证或坐办公室,跑海关和工商税务局,这种单一的就业面,现已人满为患,中专生、高职生、大专生、本科生,同抢一个饭碗,我们的本科生与他们竞争没有多少优势。这样片面的认识会影响我们全方位、多层次外经贸人才的培养,现在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不能简单地就理解为国际贸易专业,而是一个“大外经贸”专业。二、国际贸易学科应拓宽的研究领域与方向(一)拓宽研究领域与方向的指导思想教育部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中,对学科专业的改革结构调整提出了原则,如提出:学科专业调整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全局性、战略性调整”,“要以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人才市场需求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需要为出发点,以发展高新技术类学科和应用型学科专业为重点”;“……优先发展适应加入WTO急需的金融、法律、贸易等类本科专业”;“大力开展与地方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鼓励高等学校积极探索建立交叉学科专业,探索人才培养模式的多样化的新机制”我们应根据以此指导思想并结合外经贸发展的实际和未来的趋势,拓宽研究领域与方向。(二)学科研究总体要增加的内容在对学科研究规律内容的界定中,应增加“生产要素跨境流动与交换”,以补充原来仅有的“商品和劳务交换”,体现当今经济国际化深入发展的现实和趋势。强调应用性、对策性,体现学科特点。在主要相关学科中,除原来列出的“金融学、世界经济”外,应增加“国际法学、国际关系、企业管理”等几个重要相关学科,体现与它的知识体系相关的重要学科。(三)从整个再生产纳入全球的现实来考虑国际贸易或对外贸易我们要从经济全球化,生产贸易国际化来看学科的研究领域。对外贸易或国际贸易,它与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过程,利益的分配也不局限于哪一个阶段。我们可以从国际化生产的整个再生产过程的三大阶段来看:G--W...P...W’---G’传统的出口贸易是仅在W’--G’间,纯粹用的是本国的原材料加工生产出口,也叫一般贸易。传统的进口贸易是G--W,从国外进口来直接消费。加工贸易,外商用进口的原材料加工出口,则是G--W...P…W’---G’。如果是在境外国外利用当地原材料生产并就地销售,则是W…P...W’--G’。这几种方式,都是与贸易有关的,包括了直接出口(传统出口,或自己进料加工出口);直接进口(传统进口);间接出口(来料、来样加工出口,外商要扣除进料外汇);间接出口和进口(跨国企业利用母国的设备、东道国的原材料、人力加工生产后在东道国当地销售,或转销其他国家,或产品返销母国)。以上表面上是进口与出口,实际上是利用外资来加工生产再出口;对外投资进行生产在东道国销售或转销他国或返销母国。这就是现资、加工、生产、贸易的复杂关系。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说,直接进出口,也就是传统的外贸,这是第一层次的外贸,也是狭义的外贸;第二层次的外贸,是利用外资加工生产后的外贸和国内贸易;第三层次的外贸是到境外国外投资利用当地资源进行生产后的出口(产品到东道国或其他国家)或返销母国的进口。从利益上讲,第三层次的外贸综合利益最大。所以,仅以简单的出口和进口来看国际贸易是远远不够的,没有看到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都是与贸易直接有关的且利益更大。以上是国际贸易学最核心的内容,可概括为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简言之,即外贸、外资、外经三大领域,我国管理外经贸的政府机构,主要是围绕这三大领域设置的。(四)从与对外贸易或国际贸易的知识与理论体系及其相关性来分类细化研究领域与方向以下研究领域大都出现于外经贸实践中,但从全国各大学及研究机构来看,研究领域总体较小,有的研究虽然有,但不深入,有的没有开拓和创立,应拓展领域和方向。这里并非要每个学校都要面面俱到,而是指全国应有如下研究:(1)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从古典到当代,各种理论与学说,这是最基本的重点的研究领域,要开拓新方向;(2)国际贸易实务研究:国际经贸惯例、贸易合同、争议与仲裁、物流、运输与保险、信用证等单证运用、商务谈判等,要深入研究,开创新的方向;(3)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研究:WTO规则,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协议,原料生产与输出国组织规则,联合国经济贸易组织规则,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组与协议;(4)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研究:多边经济贸易关系、区域和次多边经济贸易关系、双边贸易关系,要深入或开创研究新方向;(5)国际贸易法规政策研究:国际经济贸易法,国内对外经济贸易法规,各国政策,要开创新研究点;(6)货物贸易研究:机电产品、纺织品与服装类、农林渔水产品贸易研究、原料与资源产品贸易研究,要深入研究或开拓新研究方向;(7)服务贸易研究:金融、电信、运输与保险、旅游、会展等研究,领域大,行业多,在不断扩展,地位日渐重要,是重点开拓研究的领域;(8)对外直接投资研究:“走出去”战略与政策,投资方式、投资环境等,这是现在和未来都要大力进行并开拓的,是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的重点领域;(9)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研究:“引进来”战略,产业政策,招商引资环境、方式,开发区,跨国公司研究,与上面都属国际投资的内容,研究理论多,形式及内容更多,要深入研究,以外资促进外贸;(10)国际工程承包研究:国际承包市场,招标投标,竞争能力等,要深入研究,开创研究新方向,是贸易增长方式的重要方面;(u)劳务输出与自然人流动研究:这是现在和未来要大力拓展研究的领域,是我国服务贸易增长的重点项目,可部分解决我国剩余劳动力,是增强服务贸易竞争力的重要渠道之一。以上(7)、(10)、(11),是我国重点开拓的贸易增长新领域,必须加强研究;(12)国际市场营销研究:市场预测分析,营销策略与手段,开拓的新领域;(13)国际金融研究:国际金融市场,贸易融资,国际货币体制及人民币汇率,我国资本与金融项目开放与运作,要结合外经贸深入研究;(14)贸易方式研究:、经销、加工、补偿贸易、租赁贸易、采购、期货贸易及电子商务等,要大力开拓、开创研究;(15)国际企业管理:跨国经营与管理,要重点开拓研究,为“走出去”服务;(16)贸易摩擦与应对研究:问题层出不穷,要深入进行研究。三、国际贸易学科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换名或同名及可否上升为一级学科问题从以上国际贸易学需要研究的领域和方向看,它涵盖的内容很多,但从字面意思上看,它没有包涵这些内容,与实际要求的内容差别太大。更重要的是用“国际贸易”这个学科名,容易使人们对它产生狭义的或错误的理解,这种理解,不是少数人,甚至包括了实际在从事这些工作的人。我们在毕业论文封面上写学科与专业名称时,不只是学生写错,而且相当部分老师也是模糊的,其他专业的人,就更不用说是片面理解和错误理解了。这种误解,对学科研究与专业的建设都是极为不利的。为此,不如将学科名称与专业名称互相替换,学科名称定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名称定为“国际贸易”。但从“大贸易”或“大经贸”看,专业名和学科名都定为“国际经济与贸易”更好一些。这样命名的好处:一是从字面上就拓展了学科的研究领域和范围,有利于学科研究和发展;二是纠正对这个专业狭义的和错误的理解,跳出片面狭隘的专业就业观,可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及全方位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深入发展,开拓更广阔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就业领域。如按狭义的该专业就业,就是从事直接的进出口贸易、做单证、谈生意、跑海关、坐办公室,而与其他专业无缘,各层次学生在同一岗位就业。而要从国际经济与贸易这个本科专业及学科涵盖面来看,就业领域就很大了。如我们的培养要求与目标中指出的那样:本专业培养应对经济全球化,为我国外贸、外资、外经、外事等领域服务的以实用型人才为主的多层次对外经贸人才,毕业后能在进出口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工业与商业企业、涉外金融企业、涉外政府机关和涉外事业单位、涉外中介机构等部门及个体工商业,从事进出口实务、商务谈判、翻译、经营管理、招商引资、市场营销、研究策划、文秘、宣传公关、新闻、研究、教育等工作。此外,国际贸易或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科可否上升为一级学科,也值得商榷。任何学科和专业都是根据社会需要而来的。根据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越来越紧密融合,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这种趋势和规律将引导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以从事与国际经济与贸易有关的就业人员来看,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显示出这个学科的地位日渐重要;另从学科研究领域和范围来说,应用经济学的其他任何一个二级学科,都没有这么大的领域,研究方向远远没有这么多。可否把它作为一个一级学科独立出来,与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并列起来。学科名可以定为国际经济与贸易学,下设三个大的二级学科,国际贸易学(涵盖所有的贸易理论与政策、各种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经济合作学或国际商务学(国际融资、对外投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国际经贸组织学(WTO理论与规则、区域经济贸易组织、双边贸易组织及双边经贸关系等)。这个设想敬请同行们提出意见。

国际贸易研究方法范文篇12

关键词:国际贸易水平;省际贸易潜力;经济波动

中图分类号:F207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水平显著提高,从1978年至今,中国的GDP不断增长,而且经济增长呈现出平稳态势。经济运行的波动会对经济增长和生产率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新时代研究经济波动的课题具有重要意义。贸易开放是扩大本国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渠道,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对外贸易对经济波动造成很大影响,研究国际贸易水平、省际贸易潜力和经济波动的关系,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一、内生性处理

在考查国际贸易水平、省际贸易潜力和经济波动的关系时,首先应当建立一个计量模型。我国的经济学专家毛其淋和盛斌已经采用了计量模型的办法,给当下的经济研究人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1]。

在研究三者关系的过程中,经济学家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内生性处理问题。虽然国际贸易水平的提升可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不能由现象定下结论,一些国家的国家贸易水平上升,经济也会随之增长。因此,影响国际贸易水平和经济P系的变量很多,这些变量都是不可控因素。国际贸易水平对经济发展和经济波动具有内生性,经济体扩大市场占有份额也会造成国际贸易的内生性。

如果内生性比较严重,计量模型的计算结果可能会出现偏颇,想要寻找有效的改进方法,可以寻找一个具体变量,只与国际贸易水平相关,与经济波动不发生关系。比如,在具体的计算过程中,把各省会到我国东海海岸线的距离和到中国香港重要港口的距离作为一个衡量指标,可以计算各省会的海外发展潜力。

二、指标和数据

1.经济波动

在对国际贸易水平、省际贸易潜力和经济波动进行计算时,应当把经济波动作为一个被解释变量。比如计算1976年到2016年的经济波动,在制定相应的计算模型之后可以得出相关结论。2006到2016年,各省的GDP增速标准差较之前大幅减少,但是虽然总体的经济波动呈下降趋势,各省的经济波动还存在着较大差异。

2.国际贸易水平

在衡量各个省份的国家贸易水平时,可以计算各省进出口总额与GDP的比值,将计算过程中的美元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可以更加接近我国的真实经济水平。进出口总额和GDP的比值是贸易开放程度,出口总额和GDP的比值是出口开放度。改革开放以来,各省的国际贸易水平显著提升,直至2008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贸易水平出现下降情况,经过调整之后,各省的国际贸易水平又恢复了正常态势[2]。通过计算各省贸易开放度的平均数和中位数,可以看出我国各个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东南地区省份的国际贸易水平显著高于西北地区的省份。

3.省际贸易潜力

根据经济学家的有关推算,一个省的市场容量可以用加权平均值来计算,在研究市场规模对经济波动的影响时,可以建构一个市场潜能函数,具体要关注两个方面:第一,研究的重点是省际贸易潜力,但是各个省份的商品销售总额中,有一部分是省内贸易额。第二,国家贸易水平和经济波动存在内生性问题,省份的商品销售总额对经济波动也存在这一问题。

2000年以前,各省省际贸易潜力处在平稳上升的阶段,之后呈现出下降趋势,这与中国加入WTO有密切关系。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各省的省际贸易潜力又有所提升。我国地区间的省际贸易潜力差异性较大,一般来说,发达省份的省际贸易潜力较小。

三、研究结果

用普通最小二乘法来计算国际贸易水平、省际贸易潜力和经济波动的关系,可以得到初步结果。首先,为了考查省份国际贸易水平和省际贸易潜力的相互作用,可以引入贸易开放度这一变量,如果贸易开放度和省际贸易潜力的系数为负,说明国际贸易水平和省际贸易潜力的提高。其次,要将国际贸易水平、省际贸易潜力和经济波动三者的关系列为公式,引入贸易开放度之后,可以发现此变量的增加可以缓解经济波动,也就是说,省际贸易潜力增加有利于环节经济的波动。最后,依据计算公式和结果得出初步的结论:在我国经济平稳运行的状态下,省际贸易水平的提高能促进国际贸易开发的加强,从而环节经济波动[3]。因此,国际贸易水平和省际贸易潜力存在互补的关系。

想要计算细致的结果,可以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回归方法。国际贸易开放存在内生性的问题,如果问题严重,用最小二乘法计算出的结果将会和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此时最小二乘回归方法的应用显得十分重要。最小二乘算法已经证明国际贸易水平和省际贸易潜力的加强关系,利用回归方法先求出一个省际贸易潜力的临界值,在临界值以下,贸易水平提高,经济波动加剧,说明国际贸易水平在一定省际贸易潜力的数值限制下,与缓解经济波动呈正相关关系。

四、结论

国际贸易水平、省际贸易潜力对缓解经济波动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国家应当把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对国内外的经济压力,挖掘我国市场经济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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