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强化工作的组织部署,专门召开了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做了动员部署,要求各煤矿企业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相关活动,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处置的能力;制定了实施工作方案,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活动的通知》,指导协调全县煤矿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二、突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为确保应急演练活动取得实效,我局突出通风瓦斯、水患等重点事故隐患,组织开展全县煤矿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开展了“煤矿透水事故应急处置室内推演”,由局长任总指挥,分设现场处置组、综合协调组。模拟合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后,我局接报、响应、组织协调、现场处置的全过程,提高了全局上下应急响应速度,收效明显。6月份,全局监管人员分别参加了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开展了2014年安全生产月煤矿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演练的主要项目是开展通风瓦斯和水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各煤矿企业的演练紧张而有续地进行,基本完成了应急预案演练任务,达到了预期工作目标。
三、主要做法和特点
1、周密计划,精心准备。为了确保演练活动顺利开展,我们做到了早谋划、早安排,提早明确了负责演练周活动筹备工作安排、重点内容及有关要求,全县各煤矿企业迅速行动,精心准备,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为演练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扎实基础。
2、全面动员,全员参与。为强化煤矿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全县各煤矿企业制定了详细的演练计划和演练方案,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各个环节。通过演练,全县煤矿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得到了普遍提升。
3、突出重点,确保演练活动取得实效。注重煤矿“五大灾害”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组织开展全员参与的专项应急救援演练,达到了锻炼应急救援队伍、强化煤矿工人的应急意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救援能力的目的。
四、认真总结,加强宣传,提升了全县煤矿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演练背景
在余热发电企业中,特种设备之一的锅炉,是机械设备中极易发生事故的设备之一,也一直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锅炉在运行过程中一旦发生故障容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其中,机械、电气等设施发生故障可能引发爆炸,内部电路短路可能引起火灾,高温蒸汽泄漏可能造成人员烫伤,有害物质扩散容易造成人员中毒。
本次针对锅炉高温蒸汽泄漏进行的应急演练,目的是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高企业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较大、重大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能够快速、高效、妥善处置和抢险,避免事故扩大和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同时,也能够验证企业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查找应急预案存在的不足,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验证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所具备的适应性,检查并提高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置能力;检查企业相关部门和小组对各自职责的熟悉情况,履职能力及相互间协调配合能力;验证企业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适用性及数量、种类是否能应对突况。
演练由公司总经理任应急救援演练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助理、熟料部部长任指挥部总指挥,下设现场救援、医疗救护、现场消防、善后处理、事故调查、专家评审6个组。
演练经过
2013年6月27日10时30分,总指挥宣布演练正式开始。事故假设余热发电3#窑头锅炉蒸汽管道的法兰高压密封垫,由于高温高压老化损坏,造成蒸汽大量泄漏,现场噪声大,蒸汽外泄,影响发电机组的安全运行,危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10时32分,余热发电中控班长发现蒸汽压力异常且现场有刺耳的蒸汽声,就安排中控操作员去现场查看。操作员发现电动主气门法兰大量漏气,于是向班长汇报。正在另一处检查工作的熟料副部长接到班长的紧急电话汇报后,立即奔赴事发现场,并在途中用对讲机呼叫部门领导、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了解到现场无人作业,具体情况不明,为了控制事态发展,立即启动余热发电锅炉安全事故二级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要求各救援组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10时34分,副总指挥向中控班长下达指令,要求班长指示3#锅炉主操作员按锅炉紧急停炉步骤,对3#锅炉实施紧急停炉,解列自动装置。接到指令后,班长联系中控主操作员开启旁路风阀,关闭出入口挡板;与此同时,现场救援组将3#锅炉平台四周拉警戒线隔离带,划定为危险区,禁止无关人员通行,同时勘验现场,确认有无人员作业、有无人员伤亡。现场救援组组长指定2名救援人员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及工器具,前去关闭3#锅炉1#主汽隔离门,并向汽机主操作员发出减负荷指令;2名现场救援人员关闭主汽隔离门后,向副总指挥汇报;副总指挥指示主操作员关闭3#锅炉2#主汽电动门;随后操作员开启了3#锅炉的过热器疏水门及向空排气门,紧急停炉完毕。
10时42分,班长向副总指挥汇报3#锅炉已与系统解列,泄漏得到控制,3#锅炉水位正常。副总指挥向总指挥汇报现场处理情况,以及3#锅炉和汽机运行状况。
10时45分,总指挥宣布3#锅炉主汽管道爆破应急救援演练结束。整个应急救援历时15min,应急人员在演练中反应迅速、衔接紧密,应对措施及时有效。
演练总结
此次演练考验了各参加演练部门和小组,按照程序和职责处理紧急事件的能力,以及相互配合、共同协作的能力。指挥部负责启动和终止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指挥各应急救援组,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现场救援组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及时有效地对事故现场的人员、设备进行应急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并将危险区域的人员安全、有序地疏散,划定警戒范围。事故调查组协助救援组对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的无害化处理。医疗救护组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根据不同类别的伤害,待命对受伤人员及时采取必要的、有效的现场紧急救护和处置,迅速护送伤员转院治疗。现场消防组负责事发部门无法控制的火灾扑救应急处置工作。善后处理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员工善后安抚、协调工作。专家评审组主要完成演练过程中对演练的客观评价,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余热发电应急预案。
通过演练,各参演部门和小组有效控制了预案中事态的发展,避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尤其是群死群伤的事故及恶性事件的发生。
本次演练使企业救援队伍得到了锻炼,应急能力得到有效提升,验证了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同时,也暴露出企业在应急演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应急抢险人员演练专业性不强,现场气氛不够紧张,应急抢险没有达到实战的效果;各救援队伍责任分工不够明确,事故发生后一拥而上;部分应急人员对锅炉蒸汽泄漏应急救援的方法措施不熟悉,演练时应用不熟练;应急抢修人员在检查蒸汽泄漏情况时,未穿着防蒸汽烫伤的高温防护服;抢险人员现场汇报情况含糊不清;本次演练未能对应急物资进行全面检验,从现有的物资来看,无针对余热锅炉蒸汽漏气的应急救援设备。
制定《紧急状态法》,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适用范围问题。将哪些紧急事件纳入这部法,是笼统地全部纳入,还是有选择地部分纳入,关系到这部法的操作性与实用性。
第二,紧急状态的概念。是一种自然状态(紧急事件一发生即自动进入紧急状态)还是一种法律状态(紧急事件发生后,需要法定机关宣布方能进入),存在较大分歧。
第三,紧急状态法的定位。我国目前已根据紧急事件的不同,分别制定了一批紧急事件处置法律、法规和规章,如防洪、公共卫生、核事故等方面。《紧急状态法》与这些法律规范的关系值得考量。一种方案是归并式,《紧急状态法》将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统统纳入,作为紧急状态进入前的紧急事件处置予以规范,从而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该方案的优点是可以以《紧急状态法》为龙头,确立统一的紧急事件处置法律体系和体制,克服目前法制层面法律多元,体制层面各类紧急事件处置机构各自为政,对并发性紧急事件无所适从的弊病。缺点是立法难度较大。另一种方案是并行式,《紧急状态法》只讲紧急状态进入之后的事情,至于紧急状态进入前的紧急事件处置,由现行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优点是立法成本较小,缺点是无法解决现行紧急事件处置的种种弊端。
第四,要不要将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各类紧急事件处置机构串起来,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一个统一的主管部门,以有效应对各类紧急事件,特别是并发性紧急事件。
第五,政府的紧急权力,特别是进入紧急状态前和进入紧急状态后两个阶段,政府的紧急权力究竟有多大,相应公民的基本权利受要何种程度的抑制,底线在哪里。公民权利受侵犯时,如何获得救济。
第六,其他方面问题。如紧急状态的宣布、公告、撤销等等。
鄙人不才,就以上六个方面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思考,草拟了一份《紧急状态法个人建议稿》,以求教于大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个人建议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紧急状态的预控
第三章紧急状态的决定与宣布
第四章实施紧急状态的一般规定
第五章实施紧急状态的紧急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应对紧急事件,保障紧急状态下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紧急状态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紧急状态,是指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紧急事件,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经法定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决定而进入的特别权利义务状态。
第三条(紧急事件)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下列紧急事件,国家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一)恐怖袭击、武装叛乱或者暴乱、动乱、严重骚乱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事件;
(二)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及灾害性事故、特别重大的疫情或者经济动荡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事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紧急事件。
第四条(适用范围)
紧急状态的预控、决定与实施,适用本法。
第五条(指导原则)
紧急状态的预控与决定,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必要的原则。
紧急状态下紧急措施的行使,应当与紧急事件的性质、危急程度、影响范围相适应。
第六条(公民的最低权利保障及义务)
紧急状态下,国家可以对公民权利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但应当与紧急状态的危急程度相适应,并不得侵犯公民的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和人格尊严。
第七条(义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紧急状态的决定,对紧急状态的预控和实施负有积极协助和配合的义务。
第八条(保障)
国家在信息、通讯、技术、场所、交通、医救、治安、物资、资金、人员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紧急状态保障制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与紧急状态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
第九条(奖励)
国家和社会对在紧急状态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
第二章紧急状态的预控
第十条(国家应急委员会)
国务院设立国家应急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紧急状态预控工作。
国家应急委员会,由国务院、军队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单位组成,国务院总理担任主任。
第十一条(国家应急委员会的职责)
国家应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紧急状态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与紧急状态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全国性的紧急状态预控与实施综合预案;
(三)组织管理紧急事件的预测与预警;
(四)综合协调、组织指挥进入紧急状态前紧急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领导紧急状态保障方面的建设;
(六)加强与国际有关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必要的互助活动;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地方应急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应急委员会,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紧急状态预控工作。
地方应急委员会,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社会相关单位组成,地方行政首长担任主任。
第十三条(地方应
急委员会的职责)
地方应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紧急状态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与紧急状态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紧急状态预控和实施综合预案;
(三)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紧急事件的预测、预警;
(四)综合协调、组织指挥进入紧急状态前的紧急事件应对工作;
(五)领导紧急状态保障方面的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办事机构)
各级应急委员会设立应急中心,具体处理应急委员会的事务。
第十五条(预防措施)
应急委员会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明确预防组织、措施以及相应的物资准备,并组织日常训练及检查。
第十六条(综合预案的编制)
紧急状态预控及实施综合预案的编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综合控制、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十七条(综合预案的内容)
紧急状态预控及实施综合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紧急事件的监测、预警、评估与预报;
(二)紧急事件的等级及相应的应对方案;
(三)紧急事件应对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四)紧急事件的应急通讯保障;
(五)紧急事件应对专业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设施和装备的准备;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专业预案)
各相关部门在综合预案的基础上,就本部门管辖的事务,制定专业预案。
各专业预案应当同时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紧急状态预控与实施综合预案和专业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监测与预警)
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紧急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和传递。
监测工作应当根据紧急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预警由应急委员会在组织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提出。
第二十条(预警分级与信号)
国家试行预警分级与预警信号制度。
第二十一条(预防控制)
国家建立统一的紧急状态预防控制体系。
应急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紧急事件的预防工作,防范紧急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动员准备)
应急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平时应当做好动员准备。
第二十三条(报告)
紧急事件发生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通过报警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迅速向本地区应急中心报告。
第二十四条(即时处置)
紧急事件发生后,相关专业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同时报告本级应急委员会。
需要实施现场管理与救助的,相关专业部门、公安、消防、人民武装警察、医疗救护等队伍接警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指挥机构及应急处置)
紧急事件发生后,应急委员会视情况需要,决定启动紧急状态预控预案及相关的专业预案,设立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相应的现场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或者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参照本法第六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进入紧急状态的报告)
当应急处置仍难以控制紧急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委员会应当立即向国家应急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紧急状态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决定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八条(提请)
国务院可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九条(决定的内容)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入紧急状态的原因;
(二)紧急状态的实施期限;
(三)紧急状态的实施地域;
(四)紧急状态的实施机关;
(五)其他应当宣布的内容。
第三十条(宣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宣布。
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宣布。
第三十一条(宣布的形式)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签署宣布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变更)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需要变更的,由原决定机关变更。
变更紧急状态决定的程序与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相同。
第三十三条(解除)
紧急状态的决定机构决定解除紧急状态的,解除程序与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相同。
紧急状态自解除时终止。
紧急状态实施期限届满,决定机构未予延长的,自动终止。
第三十四条(撤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紧急状态有关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与紧急状态有关的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被撤销的,紧急状态自撤销时终止。
第四章实施紧急状态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实施机关)
全国范围的紧急状态由国务院负责实施。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紧急状态,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紧急状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三十六条(实施机构)
进入紧急状态后,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设立紧急状态指挥机构,作为实施机构。
进入紧急状态前已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同时予以撤销。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紧急状态各方行动,统一部署和实施紧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紧急命令)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紧急命令,对紧急状态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紧急命令仅在紧急状态的实施地域施行。
第三十八条(紧急处置措施)
采取紧急措施,应当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信息报告)
进入紧急状态后,紧急事件处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应急中心报告相关信息,应急中心应当及时收集、分析、评估各类信息,上报紧急状态指挥机构,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为紧急状态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第四十条(实施预案)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紧急状态指挥机构的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一条(紧急措施)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紧急事件处置的需要,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紧急状态的应对措施,进行有效处置。
执行人员可以根据紧急事件处置的需要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及时向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向邻近地区及中央的求援)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紧急状态实施的需要,可以向邻近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请求援助。
第四十三条(军队的协助执行)
实施紧急状态需要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的,省级以上应急委员会可以向同级军事机关提出,由同级军事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
第四十四条(生活保障)
实施机关及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生活供给、卫生防疫、物资供应、治安管理等工作,保障食品、药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切实保障人民的生活质量与水平。
第六章实施紧急状态的措施
第一节特别紧急措施
第四十五条(军事管制)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采取军事管制措施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采取军事管制度措施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十六条(适用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采取军事管制措施:
(一)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武装叛乱或暴乱;
(二)直接危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三)不采取军事管制措施已无法恢复和维护正常秩序。
第四十七条(军事管制的内容与效力)
军事管制的具体内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第四十八条(动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由国家主席动员令。
国务院可以动员决定。
第四十九条(戒严)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戒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节一般紧急措施
第五十条(政治权利的控制)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部根据需要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公民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人身强制措施)
紧急状态指挥部根据需要或者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下列人身强制措施:
(一)拘留、扣留;
(二)强制疏散、强行带离现场;
(三)强制隔离、强制治疗;
(四)强制搜查、检查;
(五)其他人身强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人员征调)
[服务的征用]
征调有关人员参与紧急状态活动。
第五十三条(征用与临时使用)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临时使用或者征用特定场所、房屋、设备、设施和物品。
第五十四条(物品的管制)
第五十五条(警戒区、出入境管制)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警戒区或者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五十六条(聚众活动的控制)
街头讲演、集市、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聚众活动。
责令停工、停业和停课。
第五十七条(宵禁)
国家应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并组织实施宵禁。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宵禁,国家应急委员会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宵禁的内容)
宵禁时间一般为深夜至次日凌晨。
宵禁期间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禁止在公共场所活动;
(二)限制交通;
(三)实施特别通行证制度;
(四)其他宵禁措施。
第五十九条(封闭与关闭)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特定的水源、电力、燃气以及特定的场所予以封闭。
第六十条(封锁)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特定地区实施封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地区封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决定,并及时向邻近地区通报;封锁大、中城市,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以及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十一条(新闻、通讯、邮政、电信管制)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新闻、通讯、邮政、电信等管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特定行业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经济控制措施)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采取价格干预、价格紧急管制、外汇管制等经济控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紧急财政措施)
紧急状态期间,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可以采取紧急财政措施,安排紧急财政资金;本级紧急财政资金不足时,上级财政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十五条(涉外措施)
紧急状态期间,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认为必要,可以对在华外国人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但对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人的限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撤销)
违反本法第四章规定的紧急状态决定,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决定机构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七条(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紧急状态预控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不履行预控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紧急状态期间,紧急状态实施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紧急事件信息瞒报、虚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二)不服从领导和指挥,破坏紧急状态统一实施的;
(三)未及时或者不当采取采取紧急措施,致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滥用权力违法采取紧急措施,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
紧急状态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紧急状态实施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紧急法规、紧急命令或者紧急通告规定,破坏紧急状态实施的;
(二)不履行紧急状态实施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确定的协助、配合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实施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六十九条(补偿、赔偿与抚恤)
因紧急状态的预控和实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违法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因参加紧急状态活动造成负伤、致残、牺牲的,依法给予医疗和抚恤。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条(秩序恢复)
紧急状态终止后,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一条(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紧急状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国务院命令依据本法予以实施。
第七十二条(参照)
因战争、武装侵犯或者其他履行国际间协定的情形,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解释权)
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授权国务院对本法进行解释。
第七十四条(实施细则)
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五条(生效施行)
㈠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㈡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和谐卫生”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维护稳定”的方针,一旦发生紧急重大突发事件,能在第一时间获悉,以最快的速度,有序、有效地组织、实施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把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全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㈢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依靠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职工,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把保障病人、学生、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危害。
预防为主、有效应对。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卫生局统一领导卫生系统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直属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处置本单位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突发安全生产事件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依法规范、平战结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进医疗卫生单位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的机制,完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运行机制,将平时管理和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提高预防和应对安全生产事件的水平。
㈣编制依据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㈤安全生产事故概念
⑴火灾、爆炸、危化泄漏、触电事故;
⑵楼房及其它建筑物坍塌事故;
⑶其它在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可能导致影响安全生产的事件。
医疗纠纷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不在本预案范围之内。
㈥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内可以预见或突然发生的各类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安全生产事件。
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各单位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二、组织机构
㈠应急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沈俊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局法制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㈡应急指挥处理体系
安全生产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市卫生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局长担任,各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对安全生产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全系统力量和资源,负责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报告
㈠报告主体及时限和程序
安全生产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市卫生局报告。市卫生局认为必要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㈡报告内容
受理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四、安全生产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㈠预警启动
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一般突发事件启动黄色预警;重大事件启动橙色预警;特大事件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㈡应急响应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一般事件,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的单位迅速组织人员救治,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市卫生局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局长或分管局长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紧急调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省卫生厅和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指挥协调
市卫生局应急预案启动后,局机关和事发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同时按照相关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必要时成立现成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⑴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⑵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⑶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⑷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⑸抢修被损害的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⑹向市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㈢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卫生局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市应急委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市政府同意,终止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五、后期处置
㈠善后处置
市卫生局、事发单位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应急预案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和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事发单位尽快恢复正常医疗、教学、工作秩序。
㈡调查和总结
市卫生局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安全生产事件进行调查;对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件,请求市政府派出调查组。调查组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原因,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报送市政府。
六、组织纪律
㈠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要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紧急重大突发事故,能快速反应,妥善处置。
㈡在处置紧急重、特大事故过程中,要讲究工作策略,注意工作方法,依法、及时、妥善、果断处置,防止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㈢事件发生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赶赴现场,靠前指挥,主要负责人外出的,由单位主持工作的其他负责人负责处理并报告市卫生局。
㈣对在应急处置重、特大事故中,不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和因工作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概念与分级
1.3.1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
本预案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2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⑴一般(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⑵较大(Ⅲ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⑶重大(Ⅱ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⑷特别重大(I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⑴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⑵超出乡镇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跨多个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⑶县政府认为需要县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和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各生产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5.3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等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1.5.4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施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规范防控措施和救援流程,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机构为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武部、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广播电视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质监局、县药监局、县工商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教文广新体局、县粮食局、县供销联社、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供电公司、县网通公司、县人民保险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县安委会按照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县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2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主要应急管理职责是:
(1)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县本级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县本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和应急准备工作;
(4)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5)建立、维护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数据库。
(6)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3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与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承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县应急救援演习,负责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保护事故现场。
县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的灭火抢险救援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灭,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控制和有关设备容器冷却工作。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搜救伤员。
县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预案。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负责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事故救护应急预案。确定救护定点医院和受伤人员专业治疗方案,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县环保局: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环境危害监测控制应急预案。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现场遗留危险物质。
县交运局:负责制定公路、水路运输抢险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县质监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参加救援行动。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调派挖掘机、吊车、铲车等工程设备、设施以及建筑材料等物资,参加抢险救援;对因事故遭受破坏的公共设施进行现场紧急抢修,保证救援工作需要。
县民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波及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把握准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事故信息。
县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县人武部:必要时做好部队救援的协调工作。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职责
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县政府应当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县长或主管县长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负责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救援;组织确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和强制措施;负责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和信号;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紧急指挥调度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组织有关善后事宜。必要时,逐级向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请示启动市、省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2.5专业救援组的组成与职责
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2.5.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卫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和事故报告工作。
2.5.2安全疏散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警大队、当地乡镇政府有关人员和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组成,负责应急状态下人员疏散和物资转移等工作。
2.5.3抢险救援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县安监局、县质监局、企业应急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抢险作业和伤员搜救实施方案,指挥、协调警力和消防及其它抢险队伍开展现场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2.5.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医疗救护实施方案,组建现场救治医疗队伍,紧急救治受伤人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2.5.5现场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气象局和县疾病防治中心组成,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污染情况和疫情进行检测,制定、实施环境恢复方案,提供事故发生地当时的详实气象资料。
2.5.6后勤保障组。由县民政局负责,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县供电公司、县网通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工作,保障事故现场抢险物资的供应和通信、供用电安全。
2.5.7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现场勘察、取证,搜集、整理与事故有关的各种物证和资料以及证人证言,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5.8善后处理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及相关保险机构等单位组成,负责安抚受灾群众和遇难者家属,维护社会稳定。
2.5.9专家咨询组。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的不同类型拟定专家组人员名单,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
县安委会应当加快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全县应急救援资源管理和信息管理数据库,保证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2监测
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全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全县的安全生产事故监测网络,对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测,并按规定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风险信息。
3.3报告
(1)县安委办统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2)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有关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和个人均应及时通报县安委办。
(3)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县安委办要及时通报有关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同时上报县政府,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3.4预警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预警:
(1)重大危险源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2)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3)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它事故发生的;
(4)其它县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
(5)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向县安监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县安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县政府,由县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
(2)发生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当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向市安委办报告。
(3)发生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当启动本应急预案并逐级向市、省安委办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4)发生Ⅱ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当启动本应急预案并逐级向市、省、国家安委办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5)发生Ⅰ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当启动本应急预案并逐级向市、省、国家安委办报告,必要时请求启动国家有关应急预案。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状态后,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下列指挥协调工作: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建立现场通信联络方式。
4.3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现场救护、伤员转移和现场防疫工作。负责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及时报告救治伤员和需要增援的医药、器材情况。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指导。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8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
4.9新闻报道
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和媒体事故伤亡、损失、救援以及其它情况的信息。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县政府或县安委会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应急救援队伍撤离事故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
5.3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
由县本级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县安委办会同事故处理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安委办。
6.保障机制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委办负责组织建立全县统一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负责。
6.2.2应急队伍保障
县安委办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的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县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由县政府统一协调指挥,县交运局和县公安交警大队具体负责,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应急救援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护,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及时协调落实专用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6.2.5治安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6物资保障
县、乡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在保证一定数量必须的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县政府常备物资经费由县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
6.2.7资金保障
县政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有关投资和经费的落实。事故单位应保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6.2.8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县安委办负责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县政府为其提供各种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委办组织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公众宣传教育
县安委办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宣传、新闻部门提供相关支持。
6.4.2培训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
6.4.3演习
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6.5监督检查
6.5.1县安委办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应急状态下通讯系统能否正常运作;现场人员能否安全撤离;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有关抢险设备能否到位;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6.5.2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落实预案的要求,做到人员、资金、物资到位,保障措施有力。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牵头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各乡镇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乡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安监局备案。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安监局共同负责解释。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一、加强卫生应急体系建设
1.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着力健全完善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制订完善重点应急响应措施方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化解重大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能力,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强化监督预警,加强卫生应急管理队伍建设,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2.积极参与健全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协同配合工信、发改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重要物资辖区产能布局,建立应急物资紧急采购、紧急征用和动员、调运、跨区域援助等机制。
3.加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分析评估肺炎疫情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修订、完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因机构调整及职能转变等原因导致内容需要变动的应急预案。各单位结合实际,及时更新、修订、完善现有的卫生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建立卫生应急预案动态更新机制,不断完善预案体系建设。
4.开展卫生应急协作机制建设。推进与邻县卫生应急合作,加强与军队、武警等相关部门应急力量间建立协作共建机制,共同提高应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救援能力。加强卫生应急区域合作,建立区域联防联动机制,开展区域卫生应急联合培训、演练等活动,提高区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能力。
二、稳步提升卫生应急核心能力
5.规范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完善各级突发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专家队伍,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对辖内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和危险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公共卫生能力和应对准备进行评估研判,推进风险评估结果运用,不断提高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质量和成效。
6.加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县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建设,督促、指导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单位积极争取县级财政支持,参照省级印发的《县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完成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补短板”项目建设。指导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单位开展卫生应急培训、演练,有效提高各级卫生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7.加强卫生应急队伍精细化管理。加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县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各承建单位要将单位内性能好、可承担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救护车辆统一加贴“县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应急标识。做好卫生应急培训、演练,年内组织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开展不少于2次卫生应急技能培训和不少于1次综合演练。对照《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考核评估指标》,强化队伍日常装备保养、训练管理,提高队伍卫生应急快速反应能力。
8.开展医疗机构批量伤员收治演练。推进县总院卫生应急救援准备,研究制定批量伤员检伤分类、快速接收、分流等程序,结合县总院应急床位扩充能力任务,开展批量伤员紧急接收演练,检验医院床位应急扩充能力建设成效和应急准备工作情况。
三、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9.做好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按照《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等要求,加强值班值守,强化信息整合,建立灵活高效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机制,有序有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加强与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教育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合作,健全联防联控运行机制,做好突发急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10.做好卫生应急信息报告工作。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执行各项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渠道畅通。
四、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反恐等工作
11.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指导辖内卫健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必管”规定,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岗位责任,加强安全风险防控,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消防措施,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国家卫健委新颁发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九项规(2022年版)》学习宣传,确保消防安全。加强对委直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督导检查,建立安全管理台账,督促存在隐患问题单位加强隐患排除和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安全管理和消防管控长效机制,确保落到实处。
12.履行好部门反恐怖防范职责。县内各医疗卫生单位落实《省医疗机构反恐怖防范标准》和《省生物行业反恐怖防范暂行标准》,加强反恐怖防范工作督导检查,强化县级院前急救反恐最小作战单元的应急备勤、日常训练和综合演练,各医疗卫生单位参照市级院前急救反恐最小作战单元模式建设,做好卫健系统反恐怖防范与应对准备工作。
五、统筹做好其他卫生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