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计划安排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规程(6篇)

发布人:网络 发布时间:2024-03-30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规程篇1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视察的通知》(州人大办电[]7号)、《州人大常委会乡村公路视察方案》(州人大办电[]16号)要求,现将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及州城出口路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基本情况

(一)全州农村公路现状

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到底,全州农村公路总里程为15978.1公里,其中县道1860.6公里、乡道4822.9公里、专用公路32公里、村道9262.6公里。2513个行政村已有1872个通公路,通达率达到74.5%;通沥青或水泥砼路面有1315个,通畅率达52.3%。

按照现行的管理养护体制,农村公路分为列养农村公路(指比照国省道公路管理养护机制,由公路部门列养的部分县道和乡道)和非列养农村公路。公路部门列养的县道里程为1241公里,列养乡道里程为241.2公里。这两部分农村公路,按相关管理规定由公路部门实施管理养护,其他农村公路纳入州委、州政府确定的5000公里规范化管理养护工作范围。

目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来源主要为省级非列养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从初开始到底,累计到位省级列养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4727万元,其中和各1205万元,2137万元。由于受资金多种因素影响,全州农村公路要实现“有路必养”还将有一段较长时间的过渡期。近几年,全州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点放在现有铺装路面(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上,共铺装路面里程6297.3公里,其中县道619.5公里,乡道2723.2公里,村道2954.6公里。

(二)加强全州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的思路和措施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扩大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其中出台了一系列刺激农村消费的引导政策,对于农民新购置汽车、摩托车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的予以补贴;对新购置1.6升排量以下汽车减征车购税。4月30日,湖北省全部的二级公路收费站一次性取消。这些政策将使我州底33.3万辆汽车保有量迎来新一轮大幅增长,给农村交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做好全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是实现新一轮交通大发展的必然要求。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围绕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养护责任,稳定资金来源,构建长效机制,建立符合农村实际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路养护体制与运行机制,促进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尽快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在切实做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的同时,加大稳步推进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和大型养护工程的实施力度,引导全州农村公路向路面完好、附属设施完善配套、路容整洁、路政管理到位、服务功能提升的方向转变。充分发挥省养护工程费和县市财政投入日常保养资金的投资效益,整体提升全州农村公路的好路率及好路里程,使道路通行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提高,逐步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的目标。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健全目标责任。州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养护工作,成立了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导小组,并在州公路局设立了工作专班,负责全州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养护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各县市也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了周密、细致的实施方案,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线路,具体到责任人。州政府在各县市政府签订年度交通发展目标责任书中,把规范化管理养护农村公路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能目标予以考核。对各县市管理养护绩效实行奖惩兑现。对在年度考评中排列前四名的县市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40万元,第二名30万元,第三名20万元,第四名10万元,奖励资金滚动用于该县市农村公路的小修工程。奖励资金从8个县市可调剂使用的奖励基金中列支。对未按要求推进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养护工作的县市,给予一定的处罚。

二是加强检查督办,狠抓落实。建立完善规范化管理养护工作月调度制和月考评制,加大巡查督办力度。州交通部门在加强日常巡查的同时,每季度组织一次抽查,随机抽取4个县市,对列养线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绩效进行考评,检查阶段性养护工程实施情况,年终组织全面检查验收考评。定期在恩施日报、恩施晚报、州政府网站、恩施交通网上公示纳入规范化管理养护的线路,公示内容为县市、乡镇、路线名称、起止点、里程、初始养护等级、县乡村三级责任人及管养责任人等基础信息。并适时公示各县市日常管理养护绩效、阶段性养护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及排名,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严格的检查督办制度,将规范化管理养护工作和责任目标落到实处。

三是出台激励政策,配套完善附属设施。为解决部分农村公路缺乏必要配套设施的突出问题,提升公路通行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州政府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逐年有序引导各县市完善农村公路配套设施。重点引导各县市配套砌筑边沟和路肩墙。列养线路完成相关配套工程后,对实际新建边沟和路肩墙路段予以奖励补助投资,每新建1000米标准浆砌片石边沟补助1.5万元,每新建1000米标准外侧路肩墙补助8000元。

四是严格资金管理,规范实施养护工程。列养线公路的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县级财政安排用于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资金,另一方面是省级非列养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按照《恩施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县级财政安排用于乡道和村道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省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原则上按规范化管理养护项目数据为基数计算总额,切块包干使用,县、乡两级使用的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各县市认真落实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路段管养责任人,签订管养协议,州、县市认真制定和落实县道日常养护资金制度。大型养护工程由县市拟定方案,报州审查、批复后组织实施,大型养护工程必须由专业养护队伍施工,实行合同管理。通过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实施养护工程。

五是制定应急预案,保障道路畅通。州、县市政府和乡镇都结合农村公路的实际,充分考虑各列养线路的地质、水文因素,综合考虑公路功能和交通量构成情况,科学、超前制定本地农村公路抢险保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信息上报制度,与协作单位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农村公路因重大自然灾害损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紧急事件时,能够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救援有效、抢修及时。

(三)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有待完善。州政府6月下发了《恩施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县市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但部分县市重建设轻养护现象普遍存在,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有待进一步探索。

二是农村公路基础条件差、等级低且附属设施不完善、抗灾能力差。由于我州地处山区,经济条件落后、农村人口居住分散等原因,农村公路基础条件差,加之受资金投入和地形等条件的限制,已建成的农村公路普遍存在技术等级偏低、先天不足的缺陷。全州农村公路中二三级公路仅850.9公里,占农村公路总里程的5.3%,四级公路8300.1公里,占51.9%,其余全为等外公路。与此同时,由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严重不足,有的农村公路功能不全,排水系统、安保设施、绿化工程、警示标志配备不到位,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完善,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三是养护管理资金不足,无法满足正常的养护需求。虽然国家和省不断加大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投入,但仍不能满足农村公路的养护需求。一部分先期建成的农村公路路面已严重损坏,养护大中修费用逐年升高,而国家现行政策还没有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费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压力大。养护资金不足,严重制约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四是养护人员技术水平较低,养护队伍不够稳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人员大部分是沿线的村民,没有经过专业技术的学习,不了解公路的性能,不具备判别路面基本病害的能力,对路面病害的预防性养护极为不利。同时,由于报酬太低,工作量较大,养护人员队伍不稳定,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

五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难度大。由于农村公路点多、面广、线长,过于分散,加之超限车辆行驶,沿线村民爱路护路意识不强,堆物占道、挤占公路等现象严重,管理的滞后给建设标准本来就不高的农村公路造成了极大破坏。

二、关于5000公里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养护工作

今年州政府把完成5000公里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养护工作作为“十件实事”之一。为抓好这项工作,按照州政府的安排部署,州交通局形成了《恩施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全州完成5000公里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方案》两个文件。对纳入5000公里规范化养护范围的农村公路按3个原则确定,即全部非列养县道必须纳入,已建成的通乡油路、省际出口及经济断头路(非列养)必须全部纳入,已铺装路面的乡道(非列养)和村道纳入规范化管理养护范围。根据各县市底公路统计年报非列养县道、有铺装路面的非列养乡道和村道所占的权重,确定各县市实施规范化管理养护的里程规模分别为:恩施市527公里,利川市506公里,建始县498公里,巴东县955公里,宣恩县724公里,咸丰县641公里,来凤县466公里,鹤峰县683公里。规范化管理养护要求是:路面无大坑槽(指直径超过40厘米,或深度大于5厘米的坑槽);边沟配套完善,路肩培护完全,设置了必要的错车台;桥梁完好,涵洞通畅,无路堑坍方,无路基缺口;水泥路面伸缩缝维护及沥青路面裂缝处治及时、到位;路面桥面清洁,边沟通畅;危险路段安全警示标志、指路牌及公里桩设置齐全;无堆物占道、擅自挖沟埋管等毁坏公路及附属设施现象,无超载车辆通行。落实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落实路段养管责任人,每个列养路段均设立规范化的管护责任公示牌。

目前,5000公里规范化管理养护工作正有序展开。一是州政府成立了5000公里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在州公路局组建州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班,具体负责全州5000公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指导、监管和服务工作。各县市都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确定了纳入5000公里规范化管理养护的具体线路,签订了管养协议。二是各县市财政都将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部分县市已拨付配套资金。三是创建典型乡镇和示范路段,以点带面,推进工作的开展。目前,全州确定了实施规范化管理养护的典型乡镇和示范线路,共17个典型乡镇、95条137段示范线路,共计911公里。今年上半年全州新安装公示牌1000多块,指路牌900多块,危险路段警示标志1000多块。完成多公里水泥混凝土路面清缝灌缝工作,共清通涵洞300多道,清理边沟4300多公里。新开挖边沟600多公里,新培护路肩1000多公里。

三、关于州城出口路建设情况

州城主要出口路共有10条,其中在役的7条,拟建和在建的3条。近年来,随着州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交通量迅速增长,一些在役出口路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能力已不能适应通行需求。加之沪蓉西高速公路及其接线工程、宜万铁路、金桂大道、华新水泥厂和忠武天然气管道恩施接口工程等项目建设的影响,重载车辆、超载车辆碾压加剧,使多条出口路路面病害严重,道路通行质量下降,个别出口路的路面已完全损毁,车辆行驶困难。这些问题,既影响了州城的形象,也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影响。州委、州政府正在加大力度改善州城进出口路问题,预计到明年底可以全面改善。

七条在役出口路的现状及建设情况:一是金桂大道接七里坪互通一级公路连接线已于11月建成通车,其中金桂大道至七里坪互通7.5公里一级公路连接线公路,目前全段路况良好。二是恩鹤线州委党校至七里坪方向已按二级公路标准实施改扩建,目前路况良好。三是环城线土司城至虎岔口方向出口路中,麻纺厂至虎岔口段已在完成了水泥路面改善,路况较好;土司城至麻纺厂段目前正在进行改扩建,通行条件较差。四是恩利线书院至白果方向出口路,前1.8公里属城市道路,其余属公路,实施了路面大修,目前路况尚好。五是恩咸线八公溪至头道水方向已完成了路面大、中修,目前路况较好。六是209国道施州大桥至龙凤坝方向出口路中,施州大桥至火车站段(即施州大道北段),其中上官田至红庙段完成改造;施州大桥至上官田段目前正在进行沥青路面施工;红庙至火车站段按新线方案正积极推进;火车站至龙凤坝段是1994年建成的,路况较差。受宜万铁路、火车站片区开发和金桂大道等项目建设的影响,全线断板、坑槽、翻浆等病害多发,通行不畅。因周边建设项目尚处于施工阶段,今年暂无法实施路面大修,将加大养护工作力度,采取及时疏通边沟、用路面建设水稳基层料填补坑槽等措施,保持路面平整,努力保障路段通行服务水平,为实施路面大修工程平稳过渡。七是209国道后山湾至宣恩方向,后山湾至连珠水泥厂段(叶挺路),去年市政部门进行了局部维修,路况较差。连珠水泥厂经谭家坝至腾龙水泥厂段路况很差。今年,在沪蓉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我们已将高速公路连接线路面建设与路面大修工程结合起来实施改善工程,预计11月完成8.8公里路面及附属设施建设,彻底解决209国道南门纸厂至腾龙水泥厂段行路难的问题。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规程篇2

一、总体要求

围绕“优化人居环境”总体目标,以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实现“洁净城市”常态化管理,把县城打造成“人居胜地,飞鸟天堂”。

二、工作标准及管理要求

(一)城市卫生

1.街道环境卫生

(1)工作标准:一是沿街两侧便道无乱堆放物料和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现象;二是对主次干道、小街巷实行“双五双十”标准。即“主城区主、次干道道路每平方米浮尘不得高于5克,地面垃圾停留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支路、小街巷道路每平方米浮尘不得高于10克,地面垃圾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2)管理要求:

县城主次干道:春夏秋三季(3至11月份),每间隔一天,0:00至4:00点冲刷作业,用高压冲洗车对快、慢车道实行全覆盖冲刷,便道每周冲刷一次;每日早晨4:00至6:30,对快、慢车道进行洗扫,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对快车道进行洗扫;上午9:00至下午16:00,对快车道进行两次洒水。冬季(12月份至次年2月份):早晨4:00至6:30,对主、次干道快、慢车道进行机扫,上午8:30至下午17:00,对主、次干道进行两次机扫,在道路不结冰前提下,适时安排洗扫和洒水,保持道路洁净。

支路、小街巷:春夏秋三季(3至11月份),每间隔两天,0:00至4:00,对行车道进行全覆盖冲刷;早晨4:00至6:30,下午14:00至17:00,对行车道进行洗扫。冬季(12月份至次年2月份),早晨4:00至6:30,下午14:00至17:00,对行车道进行机扫,在道路不结冰的前提下,适时安排洗扫。

环卫工人实行三班倒,实行每天18小时(早晨4:00至晚上22:00)人工清扫保洁。早晨4:00至7:00,全员上岗,对便道和不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区域进行清扫;上午7:00至12:00,进行人工保洁;中午12:00至下午15:00,进行人工保洁;下午15:00至晚上22:00,进行人工保洁。

2.居民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商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1)工作标准:一是配备专业清扫保洁队伍,每日对村内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做到无废弃物、无垃圾、无人畜粪便、无污水乱流、无污泥积水、无建筑材料堆积,无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等现象,容貌干净、整洁、有序;二是居民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商贸市场垃圾统一收集,统一清运,垃圾收集转运要做到密闭化,做到日产日清。

(2)管理要求:合理设置垃圾容器,垃圾统一收集,统一清运,每日早8时前完成清扫保洁、垃圾清运作业,早8时至下午6时全天候保洁;发现废弃物、垃圾、人畜粪便、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现象,20分钟内清理完毕;发现污水乱流、乱搭乱建、建筑材料堆积等现象,当天清理完毕。

3.河道环境卫生管理

(1)工作标准:水面整洁,无漂浮物,两岸堤防整洁,无垃圾杂物、正常水位以上无杂草河岸及边坡无垃圾、无杂草,无破损、坍塌,无乱搭乱建、标识牌、警示牌齐全,设置规范、整洁。

(2)管理要求:每年汛期前对河道清淤一次,每天对水面漂浮物进行打捞,确保河道畅通;发现水面漂浮物,河岸及边坡有垃圾、杂草等,当天清理完毕;河堤破损、坍塌,水面大面积污染,一周内解决;河堤有私搭乱建,责令立即停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查处。配齐标识牌、警示牌,每两天清洗一次。

4.重大活动及雪后

(1)工作标准:重大活动期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雪后道路畅通无积雪、人员车辆安全、环境整洁有序。

(2)管理要求:重大活动前,各单位按照卫生区划分,高标准进行清扫。雪停后,主要干道及时喷洒融雪剂,第一上班时间,各单位按照清雪区划分,清扫、清运积雪。

(二)设施养护

1.市政设施养护

(1)工作标准:市政排水检查井井座与路面平齐,井座与井盖完整,井盖安放平稳、严密,启闭灵活;雨水口与缘石平顺,篦子安放平稳、严密无缺损;排水泵站设备完好,保证正常运行和汛期排沥,河道畅通、闸门完好,启闭灵活。泵站的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设备正常运行利用率达到65%;市政排水管道畅通,收水口内干净无堵塞,污水管网无污水跑冒外溢,管网完好率达到88%以上。道路及便道完整顺直,无破损,井盖、篦子等市政设施完好无缺损,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3%。

(2)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检查和养护维修,主次干道每天巡查一遍,支路小街巷每两天巡查一遍,发现道路、道沿、便道破损的,在3天内进行修补或更换。发现井盖、雨篦等设施缺失、破损,要立即设置警示牌,在24小时内完成补装、更换。

2.路灯亮化

(1)工作标准:灯杆无倾斜、下沉现象,地脚螺栓无松动,灯杆检修门应完好;灯具配件齐全,无损伤、变形破裂等缺陷,灯具与灯架连接固定牢靠。灯具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保证路面平均照度;在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灯具照射方向,灯罩无松动脱落,无严重影响出射光情况;定期检查配电箱,门锁、绞链完好灵活,壳体、电器、接线端子等固定螺栓无松动,箱内无杂物,电器元件整定值符合设计给定值;电缆管无锈蚀、移位、破损现象,配置齐全、牢固,电缆无损伤和动物啃咬痕迹;各类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粘贴,整洁美观;城市道路照明主干道亮灯率应达到98%以上,次干道、支路亮灯率应达到96%以上,道路照明的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

(2)管理要求:路灯照明情况每晚巡查一遍,发现不亮的,次日进行维修;灯杆、灯具等设施每日巡查一次,发现灯杆有悬挂物、涂画等立即清理,发现有安全隐患,立即维修,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3天内维修完毕。

3.绿化管护

(1)工作标准:行道树无缺株、死株,缺株补植及时,新补植树成活率达98%以上,保存率达98%。绿篱喷洒药时间视病虫情况而定;草坪及地被植物覆盖率不低于98%,草坪杂草控制在3%以下;花灌木及花卉生长健壮,叶色正常,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花期内开花不断,无枯枝败叶、残花败花;观赏效果好,无病虫害。

(2)管理要求:对园林绿化每天巡查一遍,发现绿地内有垃圾、杂草等,1个小时内解决。发现修剪不到位、有病虫害,次日进行修剪或喷药。绿化死株、缺株、毁坏等问题,一周内解决。

(三)容貌管理

1.店外经营管理

(1)工作标准:除规定地点外,沿街两侧无占道早夜市;沿街两侧禁止露天冒烟烧烤现象;经营摊点须配备垃圾容器;沿街两侧便道上只准设置交通标识牌,无乱栽乱挂乱摆灯箱牌子;除重大活动外,行道树间、交通护栏、人行道护栏、灯杆、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准乱扯乱挂条幅,不准悬挂灯箱广告、道旗和跨街横幅。

(2)管理要求:每天6:00至22:00,不间断进行巡查,要求门店配备垃圾容器,发现店外经营、流动摊点、大花脸、乱贴乱挂、乱写乱画,露天烧烤,立即清理,1个小时内解决,发现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问题,堆放物料问题,现场取证,依法查处。

2.早夜市管理

(1)工作标准:设专职管理人员和卫生保洁人员。市场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要与市场开闭市时间同步,上岗要佩戴明显标志,维护好市场秩序,做到无扰民或治安事件发生;卫生保洁员要穿戴统一的工作制服,负责市场道路及相关设施的清洁保洁、垃圾收集工作,随时清洁路面卫生,做到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渍、无积水,每日收市后必须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保持市场地面清洁卫生;夜市经营场所积极提倡电烤、气烤,或对烧烤炉具进行除尘改造,杜绝露天冒烟烧烤。

(2)管理要求:早市启闭市时间为早晨6:00至8:00;夜市启市时间为5月至9月不早于19:30,10月至次年4月不早于18:00,闭市时间为24:00,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自备垃圾容器。早夜市闭市后,经营者负责在30分钟内打扫场地卫生,对违反早夜市规定的,取缔市场经营资格。

3.牌匾管理

(1)工作标准:广告牌匾制作要精良美观,安全牢固;内容健康,准确规范,符合广告牌匾规范。安装设置时,要在同一水平线上,画面完整,内容正确,文字清晰,用字注音规范,无脱落,无残缺,整齐划一、一店一牌,正直牢固,无歪斜、松动、锈蚀,无乱贴乱画。

(2)管理要求:新安装牌匾严格审批,不间断进行巡查,发现违规安装牌匾,立即依法拆除,对以前违规牌匾,逐步进行拆除、改造。

(四)交通秩序

1.机动车停放管理

(1)工作标准:便道上无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要在非机动车停车位有序停放,朝向一致;道路停车符合交通规范要求。交通违法总量和交通乱点堵点明显减少,重点交通岗区机动车、非机动车遵法率分别达到98%、85%。

(2)管理要求:每天对车辆停放进行不间断巡查,发现便道、道路违规停放非机动车,立即纠正;道路、便道违规停放机动车,2个小时内解决;废弃车辆长期占道停放、无人使用的车辆,在3天内解决。

2.运输车管理

(1)工作标准:运货车辆要覆盖运输;渣土车辆要覆盖,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运输;大货车、客车要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车辆干净整洁。

(2)管理要求:不间断进行巡查,严格渣土车辆审批,发现违规车辆运输,立即依法进行查处,1天内解决。

(五)工地文明施工

(1)工作标准:所有建筑(拆迁)工地管理要达到“六个100%”标准,即:工地裸土100%覆盖,工地道路100%硬化,施工车辆100%冲洗,闲置地块100%绿化,现场搅拌100%取缔,新建项目100%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空气质量检测设备。围挡达到规定高度,符合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要求城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驶出现场的车辆必须进行冲刷,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同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合理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确定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管理要求:每天对建筑(拆迁)工地进行不间断巡查,发现施工工地扬尘,在1个小时内制止。发现施工无围护、闲置地块无绿化、物料乱堆的,工地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出入车辆污染路面,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建筑垃圾随时清运,竣工后,剩余物料,在3天内解决。

三、责任分工

县城管局:负责主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冲刷、洗扫及人工保洁工作;负责县城主次干道雪后喷洒融雪剂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路灯亮化维护维修;负责公园、广场、游园及道路绿化隔离带、行道树养护监管工作;负责主城区违法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城市乱象整治工作;负责早夜市管理工作;负责主次干道广告牌匾整治工作;负责非机动车规范工作;负责渣土运输监管工作;负责市政工地文明施工工作。

开发区:负责园区管理范围内主次干道冲刷、洗扫及人工保洁工作;负责园区内市政设施、路灯亮化维护维修;负责园区内绿化养护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环城水系两侧绿化及林带管护保洁工作;负责河道环境卫生管护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小区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县城企事业单位、小区等建筑(拆迁)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便道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214省道、318省道及东环路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绿化养护及管理工作;负责大货车、客车管理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县城道路两侧林带的保洁及管护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临饭店街油烟治理工作,负责整治露天烧烤,配合县城管局治理县城容貌。

县商务局:负责百汇市场、商贸城环境卫生、秩序管理和容貌治理工作。

县市监局:配合县城管局治理县城容貌。

县“两违”执法队:负责县城违法建筑和私搭乱建查处及居民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街道标牌管理维护和治理工作。

镇:负责所辖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卫生、秩序、绿化、牌匾、设施等养护管理和容貌治理工作。

乡:负责所辖城乡结合部卫生、秩序、绿化、牌匾、设施等养护管理和容貌治理工作。

乡:负责所辖城乡结合部卫生、秩序、绿化、牌匾、设施等养护管理和容貌治理工作。

县直各单位和鸡泽镇:负责按照卫生、清雪划分区域进行清扫及清雪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夯实责任。县城管委全面负责“洁净城市”常态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环环相扣的责任链。一是建立巡查制度。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现场巡查制度的要求,定期到辖区内背街小巷、工地、街道、市场、居民小区等区域进行现场巡查,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及时督办整改发现的问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约谈,强力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二是建立协调机制。各单位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常态化管理日常工作协调,要制定常态化管理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清扫和治理。三是健全周会制度。将“洁净城市”常态化管理纳入每周一次县城管委联席会议中,总结上周常态化管理情况,布置下周常态化管理工作。针对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集中会诊,研究制定解决措施,推动常态化管理工作的落实。同时,不定期召开现场会协调解决问题。

(二)网格管理,常态治理。各责任单位按照责任分工,以现有分管区域为基础,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权责”划分网格,做到每条路、每个区域、每项任务都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按照“洁净城市”创建标准和“注重细节、精细操作、精心实施”的要求,责任人对各自分管网格进行管理,形成全面覆盖、相互衔接、责任清晰的管理体系。

(三)“门前五包”,严格监管。对辖区内“门前五包”,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分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对“门前五保”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要对单位、商户进行宣传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曝光,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规程篇3

关键词:城市照明节能

原则

措施

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各行各业都要认真做好节能工作,城市照明行业也不例外,它同样面临着发展方式的转变问题,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国策来进行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从照明理念、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等方面全面贯彻落实,不但要满足城市照明功能需求,还要大力加强节能工作,提高城市照明能效,改善城市照明质量。

1.城市照明节能应坚持的原则

(1)满足城市照明功能的原则

城市照明之所以成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其功能所决定的。城市照明主要是为了保障夜间行车安全、行人方便,有利社会治安,要求有路必有灯,有灯必要亮,要根据道路的不同等级分别达到一定的照度,还要对可能产生的眩光作出相应限制,做到该亮的要亮,不该亮的不能亮;亮要亮的恰倒好处。这是正确处理功能与节电之间关系的准则,决不能因为强调节电而影响城市照明功能的发挥,应该在完善城市照明功能的前提下大力节约用电。

(2)坚持在规划设计指导下节能的原则

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对不同道路或区域照明的等级、要求和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并控制景观照明的重点、数量、分布、亮度和能耗密度,明确了节电的指标和措施。它是进行节电工作的一个全面部署和行动纲领。因此,城市照明节能应在规划设计的指导下全面开展节约用电。

2.城市照明节能的措施

(1)技术节能

①优化供配电系统

优化供配电系统来实现节能,就是通过对供配电系统的优化组合,来达到降低供配电系统损耗的目的。供配电系统的损耗主要有变压器损耗、配电线路损耗以及开关仪表电气元件的损耗组成。其中降低变压器和配电线路损耗是提高供电效率、节约能源的关键,约占供配电系统总损耗的95%以上。

在变压器节能上,根据负荷大小,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使其保持较高的使用效率;其次是采用高效率节能型的变压器。采用单灯无功补偿,改善功率因数,减少电器、线路损耗,降低电压损失,减少供配电设备中感性负载和容性负载中不断储存和释放的电能。

在供电方式上,单侧布灯方式,宜采用单相变压器供电;双侧布灯方式宜采用三相变压器供电,三相分配力求平衡,三相负荷平衡时由于三相电流的相位角关系,零线电流将接近于零,在其中将不存在线路损耗、电压损失,三相平衡能起到节能效果。

在调压节能方面,由负载的功率公式P=U2CER可知,通过调压可以降低负载的功率。后半夜城市用电负荷减少,电网电压高于标准电压,路灯就会超功率运行,变得异常明亮、眩目,增加了不必要的耗电量。智能路灯节能控制技术通过降压、稳压、调压,对路灯照度进行动态智能优化控制。上半夜道路交通繁忙,路灯保持较强照度,到午夜时分自动降压,维持路灯较低照度。

②选择高效节能的照明电器设备

光源及镇流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要求,要选择节能效率高、光照效果好、寿命长的光源,主要有高压钠灯、金卤灯、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节能灯、无极灯等,在达到同样光效的前提下力争做到所选光源功率最小。其次,选用配光好、反射率高、维护工作量小的优质高效灯具,在达到同等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使用灯具的数量和电能损耗。

(2)管理节能

管理节能主要是通过加强城市照明的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各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监管,实现管理节能。

①合理选定照明标准值,优选照明设计方案

在管理上,城市照明设计之初,确定道路等级,选定相应的照明标准值进行照明设计,从源头上做好节能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对多种都能符合标准的方案进行分析比较,选取最佳节能方案。

②采用科学的照明控制方式和手段

实行城市照明控制智能化,建立智能远程监控系统,对城市照明实行集中管理、集中监控和分时控制模式,科学合理安排照明开关时间,避免能源浪费现象,减少管理成本,随时根据车辆、行人、节假日及季节的变化调整开灯时段,采用全夜灯、半夜灯等多种节能手段。

③制定合理的养护管理制度

制定合理的养护管理制度,及时修复故障灯,定期更换寿命到期、光通量降低的光源,对老式防护级别低的灯具,定期进行清扫,以提高灯具光效;加强对旧路灯设施的巡修,及时发现并排除路灯电器、地下电缆漏电等故障,避免不必要的电能损耗,对现有高亮度、陈旧照明设施进行技术改造。

3.参照标准,经济合理实施城市照明节能工作

(1)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新建、改建照明工程

在节能光源的选择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规定快速路、主干路的平均照度应达到20~30LX,在满足道路照明功能的前提下才能够考虑节能,能够胜任这种要求的光源只有高压钠灯,其光效目前居各光源之首,是国家积极推广的高效节能光源,因此应采用高压钠灯。

(2)次干路、支路、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等照明工程

根据规范要求,这些道路的照度要求不是很高,光源使用时可以考虑除高压钠灯之外的其它高效节能光源,如金卤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无极灯、LED灯等,这些光源的显色性均较高,尤其在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上应优先选用。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规程篇4

一、济南路灯资产管理难题及对策

济南市路灯管理处隶属于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属县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干部职工126人,下设办公室、政工科、财务科、生产技术科、材料设备科、安全监察科、客户服务中心、工程部8个职能科室。其中生产技术科下设路灯监控调度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下设9个维修工区(含长清大学城维护工区),工程部下设三个分公司。

主要职责为: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桥梁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新建和改进工作,参与制定本市城市道路照明建设、维修养护考核标准,并监督执行;参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新(改、扩)建工程、方案论证、设计审核、项目招投标、行业监管、竣工验收和移交接收等管理工作;负责查处路灯杆上违章宣传、标志牌、拉线和用电工作。截止2012年10月底,济南市共有9.2万盏功能性照明和11万盏高架立交桥路灯,基本实现了二环路以内照明全覆盖和绕城高速以内主干道亮灯目标。

济南市路灯管理处在路灯资产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路灯资产维护改善资金不足;由于路灯覆盖面广,偷盗现象不可避免;电费补贴因发放对象不同给监管部门带来难度。

针对上问题,济南市路灯管理处分别采取了以下策略:一是与市政府签订改良能源管理合同,政府允许路灯管理处从路灯节能减排中结余下来的电费用于路灯设施的维护改善,对节能减排结余电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接受市审计局审计监督。为保证此项政策的顺利实施,济南市路灯管理处对全市路灯进行了单灯三遥控制系统改造,引入智能化信息管理,在特定时间段实行“隔灯亮”措施,部分路灯灭了后,照度依然能够满足行人和车辆通行的要求,起到了有效节约电能的效果。二是根据单灯三遥控制系统建立编码管理体系,并与公安联网,使路灯设施在被盗时能根据编码及时发现,提高了破案率。三是对电费资产进行分类分层管理。公共设施、景观照明和居民楼等进行政府全额电费补贴,办公楼、商务楼政府给予40%-60%的电费补贴,酒店、商场、公园等场所不给补贴。

二、苏州城市照明资产管理难题及对策

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分两个区块管理,即老城区和工业园区。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市区道路照明和公共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完成市区道路、新村住宅小区公共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完成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景观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路灯和公共景观灯光的养护维修,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安排,照明工程建设经费由建设方出资。另外,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可对外承揽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及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为参与市场竞争,管理处全额投资成立了苏州市城市照明工程公司(国有企业)。至2012年10月底,老城区(包含小区)路灯共8万多盏,工业园区(不包含住宅小区)路灯共11万多盏。

目前苏州市城市照明资产管理主要遇到的难题是:照明设施资产维护经费不足;照明设施偷盗时有发生。根据这两大问题,苏州主要有以下经验:一是得到市政府批准给予的每个亮化项目工程造价7%的维护资金,用以弥补照明资产维护经费的不足,并对具体管理的业主单位进行类别划分,主要分为四类,即:有钱有人的,不需要补贴;有钱没有人的,介绍专业队伍进行维护;有人没钱的,主要按7%的维护资金给以适当补贴;没人没钱的,由区灯光办托管,主要按7%的维护资金给以适当补贴。同时制定政策,允许将市区项目考核扣分扣下的经费用于补偿后两者的维护经费不足,以保障城市总体亮灯效果。二是为了杜绝偷盗现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照明管理处与当地派出所签约,提供办案便利,查处销赃窝点,切断偷盗的销赃渠道。

三、两地经验对杭州的启示

杭州市的亮化工程主要分为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在改革开放30多年中,杭州市的亮灯工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城市亮化工程已从单纯追求“亮度”转向追求艺术性、美观性、文化性、科学性,城市照明资产管理已从单纯的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截止2012年10月底,杭州市市管路灯共有14万余盏,景观灯52.8万余盏。

尽管杭州城市照明资产管理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一是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不高。目前主要靠人工记台帐的形式掌握照明设施资产的运行情况,无法第一时间知道照明资产的使用状态和使用效果,不利于资产维护、更新、评价的循环管理。二是虽然采用了人防、机防和物防结合的方式,照明设施被盗率降低效果不明显。三是城市照明设施产权不清晰。比如建在住宅上的楼顶灯光,私自拆除或是毁损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路灯更新频率过快,导致资产损失增加。杭州目前在部分路段上实行一路一灯,不仅不利于城市照明风格基调的统一,而且增加了路灯的养护成本,增加了城市的财政负担。五是照明设施废旧物资管理缺乏系统性,照明设施废旧物资的拍卖单纯依靠流程是否合法,没有建立起一个合理的制度保证体系,容易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结合济南、苏州两地城市照明资产管理的经验,结合杭州自身特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不足:

(一)以科技化促进资产管理,以信息化提高资产效率

将城市照明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单灯控制系统结合走来,建设一个完备的、新型的城市照明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用来对杭州市路灯和景观灯信息进行收集、存储、分析。这样,照明设施信息不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和数据,还有一幅幅空间图形和图像,给人以直观完整而深刻的印象,便于工作人员现场查找、定位。同时,对照明资产进行模块化、精细化管理,及时了解哪些照明设施运行正常,哪些即将出现问题,哪些已经出现问题,并根据模块中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厂家情况,分析照明设施的质量、效果及更适用的范围,从而为今后的建设和维护提供一套完整的动态材料信息。

(二)多方面多渠道强化防盗监管力度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以防为主。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切实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公德意识,要让市民们认识到:城市照明公用设施不只是政府的,而是属于生活在这座城市的每一个市民,是市民们的共有财产,损坏它们就是破坏自身利益。从而形成人民照明为人民,人民照明人民管,人人爱护城市照明设施的良好氛围。

二要设立举报重奖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重罚。对及时举报盗窃及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市民给予奖励,以提高市民的积极性,增强爱护城市照明设施的责任心。同时完善相应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的法规、条例,加大对盗窃行为的处罚度。

三是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协作,“齐抓共管”,规范废品收购行业。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废品收购管理,从源头上杜绝盗窃,对废品收购站收购城市照明设施类物资追究其刑事连带责任,切断盗窃公共设施的买卖链,斩断“盗销一条龙”,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公用设施的窝点,定期检查整顿废品收购站,严管重罚。

四是建立和完善城市照明地理信息系统,并将此信息系统与公安的防盗报警系统连接起来,提高报警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效率性。

(三)明确城市照明产权

谁出资建设,产权就是谁的,谁就是主要管理者。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处置城市照明公共资产。进一步完善城市照明管理制度和条例,严惩违法处置城市照明公共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应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城市照明的电费补贴也应遵循产权原理,以产权来落实责任,分层梯度分配电费补贴,对公共设施和住宅楼顶的亮灯电费给以全额财政补贴,对办公楼、商务楼给予40%到60%不等的电费补贴,对商场、酒店和有门票收入的公园降低现有的电费补贴额,给以30%的电费补贴。同时鼓励有能力的单位在保证亮灯率和效果的情况下节能减排,并给一定的物资和精神奖励。

在弥补维护经费不足方面,在遵循产权原理的前提下,赋予一定的灵活性,扩宽维护经费来源的渠道。首先,可以在不违反市容管理规定和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允许部分单位报批设立广告照明,借助市场力量来弥补照明设施维护成本的不足;其次,改良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将合同能源管理与照明维护结合起来投标,标段时间延长到合理的时间段,不仅能避免单纯的节约能源可能产生的唯经济性而忽视社会性的现象产生,也能避免施工单位的短期性经营目标造成的亮化效果无法固化;再次,政府应允许路灯管理处从路灯节能减排中结余下来的电费用于路灯设施的维护改善,对节能减排结余电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接受市审计局审计监督;最后,市政府应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允许将市区维护项目考核评分扣下的经费用于补偿部分特殊项目维护经费不足,以保障城市总体亮灯效果。

(四)完善路灯更新报批制度

形成专家论证、市民意见、市监管中心调查研究、可行性综合分析、设计方案严格审查及预算精细审核为一体的路灯更新报批制度,从源头上把好路灯更新的关口,防止出现随意建设,以建设替代维护的浪费现象发生。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规程篇5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效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台阶坡道、广场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等)、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自然排水沟、河堤、护岸、沿海堤坝、排洪道等;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过街地下通道、隧道、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上列市政工程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持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执照。

第六条经批准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专用道路、桥涵及管线,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市政工程设施技术资料档案。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受益者集资、贷款等多渠道筹集。

以集资、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可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道路、桥涵管理

第一节道路管理

第九条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第十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二)在道路或桥涵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焚烧物品;

(三)变更或移动道路、桥涵的附属设施;

(四)占用桥涵;

(五)在桥梁上、隧道内停放机动车辆;

(六)在桥涵的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种植农作物、搭建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养护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停车场外,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第十二条开辟或调整机动车行车线路,必须征得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或通过桥涵时,须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机动车进行教练、试刹车时必须在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共同确定并公布的道路地段上进行。

第十三条跨越、穿过桥涵施工的,须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派员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在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

第十五条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废弃的道路、桥涵等市政工程设施,占用者需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补偿手续。

第二节占用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在道路上设置城市公用设施和进行植树绿化的单位,须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恢复路面保证金。

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领回恢复路面保证金,缴销占路执照。

第十八条禁止占用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确需占用人行道设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须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商业、服务业摊点经营者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道路设置的各类停车场、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须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第十九条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第二十条临时占用道路的,在城市建设和市政工程养护维修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迁移。

第三节挖掘道路管理

第二十一条掘路长度在一百米或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

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翻建道路,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开工前三个月公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减收百分之五十的掘路费。

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部门批准,并加收二至四倍的掘路费(紧急抢修不另加收)。

市区前海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主要道路,在每年6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不得挖掘。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掘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掘路费和回填保证金后,方可开挖。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在七日内补办掘路执照,缴纳掘路费。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挖掘道路遇地下设施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第二十五条地下设施安装完工,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确认原有地下设施无损坏后,方可回填沟槽。

回填沟槽时,要分层夯实或用砂密实,与原路面持平,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回回填保证金,缴销掘路执照。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设施安装、沟槽回填。

在批准期限内完不成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实际占用道路面积和延期时间,缴纳二至三倍的占路费。确因地下设施情况不明导致工期延长的,免缴延期占路费。

第四节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桥涵由市政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专用道路、桥涵,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八条市政养护单位和产权单位养护维修道路、桥涵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操作规程进行,达到无沉陷,无松散、无坑洼、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

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应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

第二十九条在道路两侧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时,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相邻的人行道铺装硬化。

第三十条市政养护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单位缴销掘路执照后的下列时间内修复路面:

(一)横向沟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内;

(二)纵向沟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内。超过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顺延一天。

第三十一条对沉陷扭曲的沟沿石、台阶坡道,破损的人行道板,龟裂、坑洼的路面、桥面,应及时整修。

沉陷的路面,市政养护单位在发现或接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修复。冬季发生沉陷的沥青路面,要采取临时措施平垫,并在5月1日前修复。

第三章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政养护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应按分工搞好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并保持其完好、畅通。

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三十三条市区排水系统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实行有组织排放。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二)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混接;

(三)占压、掩埋、堵塞或损坏排水设施、标志;

(四)圈占排水设施用地;

(五)向雨水斗、检查井扫入垃圾和倾倒污水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五条沟、渠两侧各三米的范围内,不得占用。过去已经占用的,要逐步清除。

第三十六条凡因工程建设影响原排水设施使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保持排水畅通。

第三十七条雨水、污水设施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须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污水,排放单位须先自行处理,达到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标准后,方可排入。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者,应由排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城市排水设施损坏或堵塞、冒溢,负责市政养护维修的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的二日内疏通或抢修。

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堵塞、冒溢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章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政工程养护单位,必须经常检查、养护、维修防洪设施,保持其完好、通畅。

穿越单位用地的河道、排水沟等防洪设施的清疏,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禁止向河道、排洪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和其他可能造成淤塞、腐蚀及影响河道、排洪道疏浚的物质。

禁止在防洪设施及其两侧各五米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或进行其他妨碍排洪设施正常使用、养护维修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在河道、排洪道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道,须持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

第五章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城市路灯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照明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保持其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并按时开启和关闭路灯。

第四十三条禁止损毁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不得任意攀登道路照明线杆、利用线杆拴挂物品;不得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及安装其他电器设备;不得擅自移动道路照明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移动道路照明设施,须经路灯管理部门批准,并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对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照明设施,路灯管理部门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二日内检修。

道路照明设施出现倒杆、断线、短路等异常现象,路灯管理部门必须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立即检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处理,对下列行为可并处罚款:

(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范围、期限占用道路的,按占路费标准的二至五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挖掘道路或擅自改变挖掘范围的,按掘路费标准的五倍罚款;

(三)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行为,损坏路面的,每平方米罚款一百元;

(四)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五、六项行为的,罚款一百元;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或在桥涵及非指定道路、地段上进行机动车教练或试刹车的,罚款二十元。

(六)占用、挖掘道路不按规定设置标志牌、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标志的,罚款一百元;

(七)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行为的,罚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八)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行为的,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九)向雨水斗、检查井扫入垃圾、倾倒污水的,罚款十元;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对个人罚款五元至十元;对单位罚款一千元至三千元;

(十一)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或安装其他电器设备的,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十二)擅自变更、移动市政工程设施的,罚款二百元至一千元。

第四十六条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市政养护单位或责任单位的下列行为,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每延期一日,按占路费标准的三倍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每延期一日,罚款一百元。

第四十七条对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者,可以并处三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超过五千元的罚款,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处罚决定书。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对破坏、盗窃市政工程设施、殴打市政管理人员,阻碍其执行任务,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市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占路费、掘路费及其他费用的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免缴占路费、掘路费。

第五十三条恢复路面保证金和回填保证金的数额,按应缴占路费、掘路费的百分之十计收,但最低不少于二百元,最高不超出五千元。

第五十四条经济技术开发区、崂山区、黄岛区和各县(市)的城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规程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各类管线井箱盖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各类管线井箱盖设施(以下简称井箱盖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埋设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环境卫生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箱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井箱盖设施的管理监督,并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井箱盖设施的管理监督。规划、建设、*、交通、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井箱盖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井箱盖设施按照其权属,分别由电力、电信、燃气、供水、排水、园林、*、交通、消防等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井产管护责任单位),依照本规定负责井箱盖设施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井箱盖设施,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护责任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及时告知相关管护责任单位。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有关产品质量管理规定,安装的井箱盖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印制行业或专业标志;井箱盖设施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井箱盖设施应完好无翻盖,确保行人、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达不到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各类井箱盖设施,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井产管护责任单位及时维修或更换。相同类别的井箱口应按同一标准设计建造,安装、更换井箱盖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相同类别实行同一规格。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道路建设施工中,应当承担在建道路井箱盖设施的管护责任。建设单位在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雨水井等工程竣工后,应当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井箱盖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特殊情况下,未经验收需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履行接管手续,接管后的井箱盖设施由接管单位按接管权限负责管理;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井箱盖设施存在缺陷,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负责维修、更换。

第八条井箱盖必须有井产管护责任单位的标识,没按规定标识的,由井产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标明或更换。禁止不同类别的井箱盖设施互相混用。

第九条井产管护责任单位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并执行井箱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对巡视、养护、维修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并接受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井箱盖设施丢失、损坏的,应当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并进行补装、更换。

(二)接到井箱盖设施丢失、损坏、移位、翻盖、震响等报修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设置围档、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在24小时内修复。

(三)建立井箱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箱盖设施设置地点、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箱盖设施等资料,报送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因井框不稳定、损坏或者因井室渗漏引起井框周边路面破损、井框高程超标等,由井产管护责任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维修、调整,并承担路面维护费用。因道路破损导致路面标高与井箱盖设施不平顺的,由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维修。

第十一条因道路维修、改造需要调整井框高差的,由井产管护责任单位按照设计标高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箱盖设施,井产管护责任单位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箱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围挡、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因井盖丢失、损坏,井产管护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为保护市政设施安全和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丢失、损坏的井箱盖设施采取先行补装、更换或填埋等其它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由井产管护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碎、裂、废、旧井箱盖设施由井产管护责任单位按规定处置;井产管护责任单位不明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回收处置。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丢失、损坏、盗卖井箱盖设施的现象或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六条凡对盗窃、违法收购、故意损坏井箱盖设施进行举报或对井箱盖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报告的,经查实,对第一举报人(报告人)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井箱盖设施缺损、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时,在不能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的情况下,城市道路管护责任单位可以对井室进行处理直至填埋,填埋后出现井产管护责任单位的,处理填埋费用由井产管护责任单位承担;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并可视情节对井产管护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井产管护责任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井产管护责任单位需要重新挖掘的,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缴纳挖掘修复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井产管护责任单位对井箱盖缺损不及时修复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收购井箱盖设施的,由*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盗窃井箱盖设施的,由*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因井箱盖设施缺损、移位和擅自移动井箱盖或维修井箱盖设施未设立围挡、警示标志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井箱盖设施监督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井箱盖设施缺损未及时发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