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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申请书(6篇)

发布人:其他 发布时间:2024-02-03

廉租房申请书篇1

第一条廉租住房保证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乡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廉租住房保证方法》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证体系稳定住房价格的若干意见》郑政〔〕2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廉租住房保证方法〉通知》郑政〔〕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区范围内乡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证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乡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区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区廉租住房保证工作。廉租住房保证的具体工作由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廉租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区民政局实施。

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证工作。区发展改革、建设、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统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税务、金融管理、土地贮藏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第五条乡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证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住房建设规划。

明确廉租住房保证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区房产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乡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证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保证方式及标准

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为辅。第六条本区廉租住房保证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一)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依照规定的规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是指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

(三)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区人民政府参照租赁住房补贴规范。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享有一种保障方式。

由区房产管理局会同区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乡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接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第七条租赁住房补贴保证面积及补贴标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补贴规范为4元/人·月·平方米。年租赁住房补贴保证面积为20平方米/人。

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1第八条租赁住房补贴额度依照住房保证面积、补贴规范、家庭人口和补贴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实物配租保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户。

第十条实物配租租金规范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章保证资金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证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依照不低于10%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证的资金;

(三)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5%

(四)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补缴的政府收益;

(五)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证的资金;

(六)上级财政布置的廉租住房建设、收(回)购及租赁补贴等专项资金;

(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

(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证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包括收(回)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开支。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管理等。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证资金实行廉租住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廉租住房保证资金管理方法。

区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建设管理

纳入本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应当考虑乡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和就业便利,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避远、方便生活。

应根据乡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第十七条新建廉租住房。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依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应当由区廉租办提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空间布局、套型结构,第十八条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相对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意见,并在用地规划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

应当由区廉租办提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空间布局、套型结构,第十九条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意见,并在用地规划、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应当由区廉租办提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空间布局以及套型结构等意见,第二十条配套建设过渡性廉租住房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并在用地规划、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收(回)购的廉租住房由区廉租办具体管理。

租用期限和租金规范按有关规定执行。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过渡性廉租住房由区廉租办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新建廉租住房。

第二十三条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多余房屋作为可租赁住房以一定租金规范向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出租,租金规范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房管、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我区住房市场租金规范、财政接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仍有多余房屋的作为周转住房向外来务工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出租。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免收乡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依照《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有关规定,廉租住房建设、收(回)购和租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集中建设廉租住房项目依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法》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新建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装修费用纳入建房本钱。

应视实际需要进行基本装修,政府收购其他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时。相关费用从区廉租住房保证资金中支出。

廉租住房的建设装修规范见附件2

第五章申请及核准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证:

(一)具有区非农业户口。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区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必需满2年以上。

(二)持有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规范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三)无自有住房。

其他应当列入廉租住房保证的家庭按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第二十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证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区民政局核发的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有关低收入证明。

(三)无住房或者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证明。

(四)其他证明资料。

第三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证依照以下顺序操持: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证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并对家庭人口、家庭资产、现居住地点和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受理意见。审核、调查结果和受理意见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将申请资料和受理意见提交区民政部门。

(三)初审: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并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转区廉租办。

(四)审核:区廉租办自接到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受理单位及廉租住房保证方式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公示。区廉租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申请人确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廉租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核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廉租办对申请人进行登记后发放《市区廉租住房保证资格证》明确保证方式、保证规范、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并在市区廉租住房保证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复核完毕。保证对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无变动的市区廉租住房保证资格证》有效期限延续一年;保证对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证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对《市廉租住房保证资格证》作出变卦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证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证资格。保证对象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区廉租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化情况。区廉租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第三十二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证家庭不再符合保证条件时。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规范的50%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规范计租。

第六章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及实物配租

第三十三条租赁住房补贴由区廉租办支付给保障对象。

委托银行按月支付。区廉租办应当为保障对象在银行料理个人专户。

应当与保证对象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第三十四条区廉租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时。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保证对象承租政府提供的可租赁住房的应当与区廉租办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租金按季缴至区廉租办指定帐户。

房屋租金超出租赁住房补贴的超出局部由保证对象自行承当。

第三十六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新建、改建和收(回)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三十七条实物配租原则上用于保证对象中的烈士遗属、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保证对象采取轮候方式安排实物配租。区廉租办根据《市区廉租住房保证资格证》所载的批准时间按先后顺序实施轮候。轮候期间。

保证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廉租办。由区廉租办核实后,轮候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卦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对轮候到位的保证对象。由区廉租办与其签订《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出具《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料理入住手续。

第四十条实物配租保证对象应当将房屋租金按季缴至区廉租办指定帐户。

第四十一条对公房租金核减保证对象。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公房租金核减所需补贴资金从区廉租住房保证资金中支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区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区廉租办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保证档案。及时掌握乡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廉租住房保证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证: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四十六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证对象未依照合同约定腾退廉租住房的区廉租办应当责令其限期腾退;逾期未腾退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廉租房申请书篇2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廉租房申请书篇3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北京廉租房的申请指南,更多北京廉租房申请指南点击“申请书大全”查看。

北京廉租房申请书范本_人民政府、社区:

申请人:_x,女,汉族,现年47岁,现租住在_x号。

申请原因及理由:我本人原是粮油加工厂职工,因该厂破产倒闭于20_年下岗至今无事可做。同时解除了劳动合同。

下岗后既无国家的收入和其他经济来源,更无经济购买住房,为了生存,现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又丢不下小小年纪的女儿。儿子也没有工作,在家待业,想在本城找工作又难找到适合我们的工作,所以致使经济和生活十分困难。

上班时单位已交养老保险,但下岗后没有交养老保险,连生活都成问题,所以交不起养老保险金。

为此,根据现在特殊情况和实际问题,恳求政府解决廉租房补贴,渡过住房难关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三房"轮候家庭

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家庭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

(2)申请人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4)申请人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5年(60个月及以上);

(5)申请人在京有稳定就业,工作单位须在北京注册,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注: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注:2017年北京有几个公租房项目试点过面向京籍无房职工和非京籍无房职工(新北京人)申请,但是2018年以来,还没有哪个项目是以上两类人可以申请的。

北京廉租房申请材料以下是针对京籍家庭的申请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核定表》(一式两份);(不用自己带,现场领表)

注:若想查看核定表主要填写哪些内容,可见文末提示获取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居住证》;

5、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6、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供房屋网签合同、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证书;

7、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8、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

如您为以下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无业、失业人员应就收入、住房情况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10、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就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单位情况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如您属于以下特殊情况,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1、原住房已经拆迁或征收的,需提供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2、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残疾证》;

1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14、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

15、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

16、申请补贴类资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供养证》、《低保证》、《低收入证》;

17、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卡》;

18、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需提供区武装部或部队出具的优抚证、退伍(转业)证;

19、见义勇为人员需提交《见义勇为光荣证》(市级及以上);

2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租公房已腾退的,应当提供原承租公房腾退协议;

21、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协议书》。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

北京廉租房申请流程京籍家庭申请流程:

1、申请人到街道(镇)领表

2、家庭填写表格,相关单位盖章

3、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申请

4、街(镇)组织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

5、街(镇)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评议

6、街(镇)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一次公示(10日)

7、街(镇)提出初审意见、配租方案

8、区组织第二次公示(5日)

9、区住保部门提出复审意见

10、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11、配租登记(房源申请)

12、公开摇号

摇中:家庭配租保障房

未摇中:继续轮候申请家庭每年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和家庭资产等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核查符合条件继续轮候,不符合条件取消资格。

13、按顺序选房

廉租房申请书篇4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促进廉租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扩大内需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通知>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二条购买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以下称廉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县常住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出售价格

第三条城镇廉租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根据不同时期建筑材料政府指导价编制的决算,根据我县实际。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预决算,由物价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成本,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分年度审核确定,一次性定价销售。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等。

第四章申请购买程序

应当由户主向县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第四条申请购买廉租房家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表;申请表由县建设局统一格式)

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①《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②由社区出据。

三)由所在单位或所属社区出具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租房户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已连续领取6个月以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五条廉租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轮候”程序进行。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县建设局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

第六条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采用轮候、抓阄、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并向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下达《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

第七条经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其购买一套廉租住房。

第八条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诉。

第九条经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后。缴款比例,抓阄等方式确定楼层及房号,并按相应的比例实行楼层差别价格。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十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一次性付款。

第十一条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的房屋交付后。

第十二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优先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与县建设局签订《购房合同》后,房款未缴清前,按未缴房款产权比例缴廉租住房租金。

第六章办理房产证

第十三条房屋交付给购房对象且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缴清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界定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比例,并注明购房总价、准予上市交易日期、上市交易需补缴房屋总价的10%土地收益金和补足所有优惠、税费。

第十四条购买廉租住房免征房屋产权契税。

第七章上市交易、继承与抵押

第十五条已出售廉租住房必须过渡为全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并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户在缴清房款办理产权证后6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办理产权证后满6年的要上市交易的可按购房合同约定的公私产权比例并参考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向县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补足国有产权的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按届时交易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办理过户手续。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购房对象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再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或出售。

第十七条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且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政府通过回购方式,所购廉租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将被继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

第十八条仅获得有限产权的房屋。产权人不得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贷款。

第八章售房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廉租住房出售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管理部门。县财政开设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出售房屋时。购房户根据相关证明,直接将资金缴入财政部门住房资金专户。

第九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于实物配租或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照售房款的3%统一管理。待该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县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税务、街道办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廉租房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及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擅自将廉租住房转售、转租、转借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不为其办理手续。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或用途的将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廉租房申请书篇5

一、补贴对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对象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2人以上(含2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至少有一人取得5年(含5年)以上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居住;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不含8平方米);

(四)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6个月以上。

军烈属、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二、补贴标准

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为保障标准,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3元给予补贴。其中:无住房的按全额计发;有住房未达面积标准的按差额计发。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取整数,小数不计。今后,保障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当调整。

发放补贴后,由受益家庭自行寻租合适的住房,受益家庭实际租房租金高于补贴金额的自行承担。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无住房的需提供所辖区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4、《**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军烈属、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登记、建档,对申请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送辖区政府;有异议的应予以核实,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三)辖区政府收到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查,将审查结果连同申报材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辖区政府。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辖区政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应予以核实,核实后确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辖区政府。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据审核的结果办理《**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证》及银行储蓄卡,交由辖区政府发放给申请人。

四、补贴发放方式

(一)市房地产管理局按月将补贴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银行储蓄卡。

(二)补贴对象持银行储蓄卡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

五、补贴资金筹措渠道

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确保补贴按时足额到位,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以下方式筹措:

(一)以财政安排为主,根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

(二)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作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每年度按5%左右比例提取。

(四)通过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每年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8:2的比例承担,各区承担的20%租赁补贴资金应及时划交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按季拨付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特设专户。

六、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补贴发放的管理工作,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

辖区政府、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监督与责任

(一)享受补贴的家庭在家庭人口、收入、住房面积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报告原申请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其租赁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二)享受补贴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停发补贴。

(三)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补贴的,停发补贴,并收回已发放的补贴,且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四)辖区政府每年应对受益家庭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发展中心。

(五)辖区政府于每年11月底之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送本辖区下年度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计划,以统筹安排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廉租房申请书篇6

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我市城市符合最低收入条件且无房的家庭。

二、廉租住房分配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排队轮候、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下列特殊困难家庭排队轮候时优先:

(一)家庭全部成员无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

(四)优抚对象;

(五)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特殊困难的;

(七)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原居住无照房,动迁后无能力购新房,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其原房补偿费30%返还个人,其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的房租,暂由市房改办保管,抵顶廉租住房房租。

三、廉租住房分配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市常住户口满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1年以上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家庭无住房;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

(一)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三)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住房;

(四)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5年的自用住房;

(五)已购买待入住或者动迁已安置的住房;

(六)动迁改造前居住自有私房或承租公有住房。

四、廉租住房指标分配

(一)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根据本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数量,按我市城市低保无房家庭比例落实分配指标。

(二)房改办负责将分配指标落实到户。按照排队轮候的原则,首先落实特殊困难家庭,剩余指标采取摇号方式落实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如特殊困难家庭申请户数大于分配指标,可采取摇号方式落实分配指标。

(三)落实分配指标时,申请家庭人口与廉租住房户型要相对应:家庭人口2人(含2人)以下的对应一室户;家庭人口3人的对应一室半户;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对应两室户。申请家庭人口按《*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核定。

五、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向管理区申报。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请书;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现居住地社区出具的无房证明;

4、现住房情况说明、租赁协议、租赁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5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6、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7、其他证明(烈属、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件)。

(二)管理区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齐备后,管理区应当及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改办。

(三)房改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管理区、社区工作人员实行联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排队落实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分配楼号,由社区填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审批表》。

对获得分配指标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房改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改办备案。

(四)承租人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继承权。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

(二)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三)廉租住房租金由市房改办指派社区收缴。房租按承租人住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元,按月收租。房租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四)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由房产局物业公司负责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卫生费每月每户4元,由房产局物业公司收缴。

(五)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限制装修,承租人入住后进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应无条件退出,装修不予补偿。

七、廉租住房退出

(一)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改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房改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经济条件改善后,购新房的,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7、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二)承租人家庭因经济条件改善自购住房或者外迁的,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应及时退出。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

八、部门职责

(一)房改办要认真做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区及社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方案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