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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纳规定(6篇)

发布人: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04

住房公积金缴纳规定篇1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企业未给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需补缴以前年度未缴部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现状

因宁波非公经济相对较发达,导致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相对较低。2014年宁波市本级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9139家,职工39.27万人;根据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统计数据,2014年市本级缴纳养老保险金单位30678万家,职工117.7万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仅为养老保险缴纳人数的三分之一。(数据引自浙江省政协委员、宁波市总工会副主席严萍在政协第十一届浙江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公积金缴存民生话题上内容)

三、住房公积金执法现实情况

公积金缴存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范畴,职工不能通过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来解决,也非民事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对企业的诉讼。

职工只能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投拆维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接到职工投诉后,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向企业发函告知其违规,督促企业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员工对以前未缴部分有诉求的才会督促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下发函告后企业未纠正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单位予以1-5万元处罚。拒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向公积金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像劳动部门一样有调阅企业用工情况、财务账册等资料的行政执法权,难以获得准确补缴金额,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供可供执行的具体金额,这种情况使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变得极为困难。

针对企业、员工法制意识薄弱及住房公积金维权的实际困难,部分基层国有企业、大多数的私营企业特别是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性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一直不太理想。特别对于职工提出的以前年度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中心执法更加困难。根据规定,职工提出以前年度的补缴,其涉及的补缴金额是众多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性企业所不能承受的,强制执行的结果有可能会导致私营企业的倒闭,这是地方政府最不愿面对的情况。政府部门对补缴住房公积金投诉执法出现两难是既要尽力维护员工权益,又怕企业经济压力不堪承受。这是住房公积金中心没有主动强制要求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四、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国有企业是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承担企业的经济责任外,还须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国有企业应当与职工共同发展。国有企业不同于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举报对企业下达缴存函或行政执行通知书时,国有企业应当也基本会按其规定缴存或补缴。除企业确实存在缴存困难的,按规定在职工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同意后缓缴,届时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执法补缴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为职工补缴开户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单位与该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开户凭证。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对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各个年度单位补缴金额=社保基数×缴存比例,同时同比例缴存个人部分。

六、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应对措施

保持现状。不进行缴存或补缴,基层国有企业管理者往往在其任期内不想去触碰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补缴问题,希望延续前任管理现状,把问题留给下任管理者。认为目前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投诉问题尚属可控范围,未有人数众多的集体投诉。如一旦开始统一缴存,反而可能会提前触发集体要求补缴以前年度金额的诉求,适得其反。

这种保持现状的处理办法是多数经营管理者的想法,但这是种不作为的行为,也不符合政策规范,如果职工集体投诉,企业将处于被动状态,推迟缴存或补缴时间,随着职工维权意识增强,必然引起更大范围的群体性补缴投诉。

按规定对住房公积金未缴存的,新设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对以前年度单位未缴部分进行补缴。但涉及的补缴金额是一般企业所不能承受的,基层国有企业往往人数众多,且经营效益并不理想,让其补缴以前这么多年以来未缴存的部分,一般企业基本无法承受。而强制性的补缴可能直接倒导致企业破产倒闭,进而影响职工就业及引发更恶劣的不平稳事件。

不去涉及以前年度补缴,主动尽快按规定为国有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根据企业经营效益量力而行。随着为职工办理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越长,补缴风险将日趋淡化。缴存超过两年,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再支持以前年度补缴诉求。虽然在缴存时同样出现补缴诉求风险,但通过与职工做好沟通,说明企业经营压力现状,通过现在的开始缴存来安抚职工情绪,避免出现集体补缴诉求,平稳过渡两年追诉期。

七、建议措施

住房公积金缴纳规定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具体政策规定

根据我国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是在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双向管理,完善了一直以来住房公积金上不封顶的制度。

(一)缴存比例上限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以12%为基准,假如当个人与单位实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低于该职工上年季度平均工资的12%时,那么按规定按照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来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反之加入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高于12%,那么也就要按照上限12%来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一般情况下由个人和单位两个部分缴纳储存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出现单位或者个人某一个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比例上限12%高,而另外一个部分则低于12%之时,则是按照12%的比例上限进行缴存的。

(二)缴存基数上限

对于缴存基数的上限,《通知》规定了不能够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来讲,就是具体的缴存基数要看员工上年的每月平均工资以及所在社区城市的上年平均工资,加入在对比过程中,将职员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的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参考标准,假如职工本身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比其高的时候,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就按照该职员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缴存;反之,当职员工作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较高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则按照员工上年的平均月工资进行缴存。例如,在某地区某公司有两位员工,这两位员工在去年的平均月工资为10000元和12000元,这两位职员所在的公司所在设区城市的去年基本月工资为3500元,也就是说其三倍就是10500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对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而言,这两位员工一个较10500元低,一位则较10500元高,那么也就是说,高于10500元的这位员工,其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则按照10500元进行,而工资只有10000元的员工,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则按照10500元进行。总的来讲,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有两个方面限制的,假如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存均符合这两项制度,那么也就是说按照实际其实际缴存来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假如说不能满足的,那么超出部分就要并入该员工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继而按照薪金、工薪所得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意义

从当前我国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可以看出,这个政策实际上是我国相关财政部门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双向限制,也就是说其一方面限制了三倍,另一方面则限制了12%的比例上限,是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结合社会实际下颁布的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税收政策。

(一)有利于规范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颁布,是得住房公积金相关税收有了具体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再一次规范了我国的税收政策。同时,在双向限制措施没有颁布之前,一些企业等通过住房公积金漏洞,来逃避一定的税收,该通知有效的将这些不规范的违规进行了限定,有效的加强了相关税收的制度刚性。

(二)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一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以及人民收入水平存在了巨大的差异,而双向限制的实行,能够针对那些经济发展良好,地区人民收入水平高以及一些高收入人群进行有效的税收调节,对于进一步维护地区发展稳定以及平衡地区收入等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

四、我国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不足

虽然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具有双向限制,是适应当前社会发展要求的,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按照《通知》规定,尤其是根据三倍限额来讲,假如某人月收入十分可观,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政策按照该人员的工资来计算,那么过高的收入就会带来更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在这样的条件下,即工资越高扣除越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

参考文献

[1]叶晓青.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06.

[2]武献华.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性金融化改革进一步发挥住房保障作用[J].经济界,2011.03.

住房公积金缴纳规定篇3

多省市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名义下发文件来调整公积金用于个人消费贷款方面的规定,这占各省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信贷体系中的多数。如上海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沪公积金管委会[2011]1号)、《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57号);如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3年11月14日下发的《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二、我国现行住宅消费贷款制度评价

(一)立法层级较低且法律约束力小、监管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的公积金管理消费信贷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性质是一部由国务院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制定的行政法规。此外,除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外,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中,只有16个省通过省级政府以行政立法,或者省级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形式,对本行政区划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消费信贷作出法律规定;其余省份均主要通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发文形式,对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信贷政策进行规制。实际上,不仅是涉及到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立法,就连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方面的内容都是依据层级较低的,甚至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不算的文件来进行调整与规范。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公积金个人消费贷款的文件不属于法的范畴,不具备法的性质与特征。但与之相反,实践操作中,在进行公积金个人消费贷款时主要依据的是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文件,公积金的安危基本上系于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身,而公积金管理中心往往又是主任说了算,这也导致在实践中监管力度不够,公积金安全事故频发。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贷款对象覆盖面小

《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上提供的信息显示,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贷款时,最低贷款资格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其余代表性城市都需贷款人原则上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很多刚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人员等非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程序使其在个人消费贷款上使用率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为我国居民的刚性需求,对于广大的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来说,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消费贷款应当作为公积金的主要用途。事实却是:没钱的人想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个人住房消费,但因为平常缴纳的少,所以首付款高、可贷最高额低;而相反的是首付款缴纳比例低、可贷最高额度高的为平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多的那一部分人,或者是不急着用钱的那一部分人;并且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但实践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审批时一般都是两周左右,时间比较长。以上原因致使大量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被闲置或者用在个人消费贷款以外的方面,实际用于个人消费方面的使用率低。以2012年数据为例:深圳市2012年累计归集资金465.35亿元,贷款资金发放7.95亿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2年主要工作及2013年工作安排);西安市2012年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额为1245952.08万元,累计发放贷款529470.20万元(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2012年12月数据统计);成都市2012年全年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585亿元,累计发放贷款278亿元(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年工作总结暨2012年工作计划)。全国各大中型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消费信贷的资金一般都只占到五成左右,大量的资金被闲置,虽然我们也能通过各地先后出台的文件看到各地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率的努力,但相较于急剧上涨的房价,公积金贷款发放率远远不够。

三、住宅消费贷款制度的法律思考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信贷的合法性,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贷款率,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提高立法层级并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权威性

率先进行住房公积金立法的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案例,对我国的公积金立法有着借鉴意义。比如新加坡:严格的立法规定使公积金制度具有法律保证,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一直按预定的方向和规定正常运转,不受人事变动其他因素的影响,避免许多人为的障碍和偏差,这是新加坡成功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基础。而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是在借鉴新加坡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建议我国借鉴新加坡在公积金方面的立法成功经验,尽快由全国人大制定我国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权限,赋予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实际的监督权,形成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主体、缴纳对象、缴纳方式、缴纳程序、贷款条件、贷款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全国统一体系。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贷款对象覆盖范围

由于住房公积金主要的缴存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范围未能覆盖全面,同时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时又有缴存最低年限限制,导致从源头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数大大降低。因此,建议从立法上扩大个人消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覆盖面,放宽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具体可做如下操作:首先,从最高立法上扩大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主体范围,使其不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对大量城镇个体工商户、出租车司机、商品营销员、开业医生及其他各种自由职业者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次,放宽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消费贷款的缴存时间限制,比如将最低需连续缴存六个月以上或一年以上时间条件缩短,使更多的缴存者可以有申请贷款的资格。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首付款、最高贷款额以及审批期限

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核心的目的是保障我国居民的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但同时,住房公积金也是所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主体所拥有的共同的资产,具有有限的个人所有权性质。我国在进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消费贷款时,应当结合住房公积金的以上两种性质,在不影响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充分满足贷款者的需求。在我国,高收入群体不一定指望住房公积金购房,而低收入困难职工有了公积金资助也买不起房。因此,立法的思路应当是: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应按照家庭类型实行有差别的政策,对那些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如普通职工家庭、就职于低收入行业的家庭通常是住房问题较为突出的群体,评估住房公积金缴纳者的缴纳能力,然后尽量放宽公积金用于个人消费贷款的条件,比如和可贷款额挂钩的贷款者的工作年限、月缴纳额等条件尽量向穷困者倾斜;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比如严格规定在3日或者5日之内,及时让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应有的帮助。二是针对不同需求的城镇居民,设计不同的利率水平,比如对亟待拥有住房和改善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储户,采用“低存低贷”的保护性政策,对不需要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储户,采用优于一般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或者是减免利息税等优惠措施吸纳更多住房储蓄,对投资性购房者采用市场化的贷款政策,以抑制利用保障性资金炒房的现象,以此避免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四、结语

住房公积金缴纳规定篇4

1、每年交给医保中心的大病医疗保险,其中个人承担部分可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如我市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6000元,我单位某位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单位15%,个人15%.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300元,个人缴付300元。实际并未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三倍720元(6000×12%)的扣除限额,超比例的3%是否还要缴税?我认为,单位缴付只能扣除240元,60元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付只能扣除240元,60元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理解对吗?

【解答】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扣除的保险仅限于上述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对于其他的保险一律不得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纳规定篇5

【关键词】两险一金;保障体系;问题研究;政策建议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基层行在职职工按规定比例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除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人民银行系统内统筹外,其余两项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地方统筹。基层行为在职职工缴纳“两险一金”制度经过多年的运作,在切实稳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提高生活水平上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显现出了其不足之处。本文以山西省某县支行“两险一金”现状为例进行了统计分析,并对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一些浅见。

一、人民银行县级支行“两险一金”现状

1.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由人民银行系统内统筹,统筹压力逐年增大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建立了系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项储存,且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制度。历经多年的发展完善,养老统筹在维护人民银行事业的稳定发展、保障广大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切身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职工老龄化程度加剧,每年的离退休人员逐年递增,而新录用职工数量较少,致使在职职工人数大量减少。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环境的改善,人均养老金数额也呈上升趋势,导致养老统筹基金支出的增加幅度远远超过基金收入的增长幅度,使系统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缺口逐年增大。

目前,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在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缴纳上,和总行保持统一步调。某县支行作为山西省偏远山区的一个小支行,2014年6月在编职工为16人,职工养老保险按17%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4%,从1999年1月1日起,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或首次参加保险统筹的职工,以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数额作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为单位参加保险统筹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从2011年开始,由于该县支行工资水平偏低,部分职工工资不达人民银行系统平均工资的60%,按上级行的统一规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达最低限的部分要按照人民银行系统平均工资的60%补齐。因此从2011年以后,支行养老金补缴人数逐年递增,2012年该县支行有10人按此规定补缴养老保险,2013和2014年除4位资深职工外,其余12人均不达最低限。

2.职工医疗保险按属地原则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职工医疗保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2005年某县支行开始执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医疗保险由单位和职工依照属地规定按季共同缴纳,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5%,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单位人均缴费基数不低于地方规定标准,如2012年为1995元,2013年为2247元。

3.住房公积金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基层行的住房公积金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后交由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目前,某县支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为个人按其上年月均工资的6%缴纳,单位按12%缴纳,全部纳入个人账户专项储存,且有近70%的职工通过购买商品房、改建、装修等用途,在符合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按比例提取或按照相关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了不同期限的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在满足职工住房、提高职工生活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人民银行县级支行“两险一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养老金账户逐现入不敷出状况

由于地方财政工资水平不断上涨,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近年来某县支行养老统筹出现缺口且逐年增大,主要因为:

(1)离退休人员逐年增加,支出相应增加。截止2014年6月,某县支行共有在职职工16人,离退休人员9人。预计到2016年9月,支行退休人员将增加到13人,按现有人员计算,那时将会出现14名在职职工供养13名离退干部,养老保险缺口会逐年加大。

(2)规范津补贴,养老金支出增幅较大。从2007年以来,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按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执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出现了不小的增幅。部分统筹外津贴、遗嘱补贴、离休职工医药费等需要占用单位经费,这就使得原本按人头下拨经费的某县支行雪上加霜。如2013年某县支行支出统筹外离退人员津、补贴7.6万元,离休职工医药费0.4万元,抚恤和生活补助12.9万元,共计20.9万元,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支行财务负担。

(3)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缓慢,缴费率低。某县支行从2006年至今,除了每年定量增长的薪级工资外,还未实行过政策性调资,而二、三十元不等的级差,在逐年增长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冲减下,定量增长额在职工工资中几乎无法显示,甚至实发工资还会出现减少的情况。工资增长缓慢,使得养老保险缺口加大。

(4)现行混合管理方式的保障体系,使统筹基金占用个人账户资金有了可能。现行人民银行系统内职工保障体系,实行基金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基金由总行统一管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在统筹基金出现缺口的情况下,个人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并运行很容易发生管理上的混乱。为保证离退休金的足额发放,个人账户被基金账户挤占成为可能。

(5)基层行职工养老统筹体制不甚合理。由于一直沿用按退休前核定的工资来确定其基本退休费、增加退休费和其他津补贴做法。对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没有区分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资金筹集渠道和有区别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而是统一在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这种政策上的不匹配无法调动养老参保人员积极性,不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

2.职工医疗保险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1)缴费基数低,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近年来,由于经费原因,基层人民银行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低于实际应缴的工资总额,造成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个人账户可支配余额不能满足日常的普通门诊支出。某县支行在职职工2013年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属地人均不低于2247元的标准缴纳,个人账户按2%缴纳,职工个人账户每人每年平均仅有500多元的缴存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捉襟见肘。

(2)报销比例降低。从2014年开始,属地医疗保险对于住院治疗费用的比例较前均有所下降。之前参保职工在县内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9%,转本市三级医院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5%,转本省、外省三级医院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77%,现在上述比例分别下降为82%、78%、72%-76%。在报销医药费时先扣除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和起付线再按比例计算。

(3)提取比例不足。一是由于基层行职工工资较低,如按全部货币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提取医疗保险,会减少职工的账面收入。二是实际计提医疗补助基数低于应计提医疗补助基数,造成医疗补助金缴存不足,职工医疗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三是基层行经费不足,增加缴费基数的同时也使单位的经费支出更加拮据。

3.住房公积金属地管理不能完全起到应有的使用效果

(1)公积金使用时提取比例低。该县地方政府规定在购买或大修住房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公积金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的60%。对人民银行基层行职工来说,一个参加工作20年的职工,账户余额大致估算仅为8万元左右,按60%提取额为4.8万,当地普通房价每平米3600-3800元,按购买100平米毛皮房计算,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占购房价款的10%多,显得微不足道。

(2)公积金贷款跨区域使用受限制。在住房公积金使用的过程中,现在全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都是由各个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首次买房和二次买房对公积金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缺乏灵活性。住房公积金贷款缺乏跨区域使用的功能,造成了许多购房者处于“有钱没法用”尴尬境地。

三、相关建议

1.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体制,促进基层人民银行职工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目前虽然实行“全额预算、收支挂钩、明确职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但实际上基层行财务预算支出仍有缺口,资金紧张矛盾突出,成为落实职工养老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政策的短板。为此,基层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完善“统一领导、预算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本行人员变化和工资调整及其他政策因素,细化预算编制,使其能切实体现人民银行系统对“两险一金”政策的财务支出需求,在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约束力的同时,促进体现基层行特点的养老、医疗及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实现财务预算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2.实行养老补贴,提高缴费比率,逐步完善养老统筹政策体系。建议一是按照个人缴费台账和统筹账户合计数与实际支出之间的差额,向财政申请一定的资金,来弥补养老统筹基金面临的缺口,解决实际工作中产生的收入与支出之间、在职人数与离退休人数之间的矛盾。二是依照社会平均缴费比率适当提高基层行养老金缴费基数和比率,缓解支出压力,进而缩小基层行职工收入与社会保障体制下同等级之间的差距。三是提高系统内职工统筹层次,与社会养老保险接轨。在执行系统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地方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统筹体系模式,取长补短,不断完善。

3.实行系统内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大部分的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都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为员工提供大额医疗费用保障。参照地方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相关制度,人民银行系统可以采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方法,即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2%的比例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月3-5元的标准缴纳,当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足时,系统给予适当补贴费的办法。如果能够实行适合系统实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发生医疗支付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即可按照规定的门诊和住院比例,享受超过部分的医疗补贴,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个人部分的支出压力。

住房公积金缴纳规定篇6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重大举措。住房公积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广大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的有效途径。我县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为解决广大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问题,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住房公积金财政配套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保持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全额拨款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财政配套资金每年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月拨付到位,及时记入干部职工个人账户;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其职工每年的配套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二、县财政每年另外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专项用于补贴全额拨款单位当年度退休、去世和调离职工在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6年时间中尚未配套的住房公积金。

三、2010年1月1日以前,财政供养单位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财政欠缴部分,财政不再进行补贴,由各单位自行解决,根据财力状况逐步消化。单位自行补贴的,应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

四、我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不低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的标准执行,县属全额拨款单位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继续由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统一代扣代缴,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统一代扣代缴。

五、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县内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要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和拒缴,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和少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