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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规划方案(6篇)

发布人:收集 发布时间:2024-08-09

设施农业规划方案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工作,规范管理程序,明确建设要求,落实责任主体,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农村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认定的、以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为主要方式解决或改善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

第三条绿色能源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完善机制、管建并重、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能源管理体系,推动项目建设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和自我发展模式,确保示范县建设取得实效。

第四条示范县建设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分级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审查,以及示范县建设的监管和竣工验收。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以及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与竣工验收。

第二章规划及实施方案

第五条示范县须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规划,明确技术路线、项目布局和管理要求。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须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实施主体。实施方案要在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第六条示范县建设规划编制要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自然条件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等,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农村能源发展模式,确定农村能源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七条示范县建设规划要全面分析全县各乡村的实际情况,包括乡村分布、人口数量、用能状况等,提出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技术方案和项目布局,包括采用大中型沼气、集中式生物质气化、生物质成型燃料、太阳能热利用和光伏发电、小水电、小风电等技术解决农村用能问题的村户数和消费量,并汇总形成全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

第八条示范县规划要提出示范县建设管理体制和项目建设运营模式,按照“政府扶持、企业负责、市场运作、多方支持”的要求,提出专业化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要求和相应措施,鼓励县域内同类项目由同一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形成规模效益,提高项目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示范县实施方案的制定要本着“资源充足、资金落实、技术可行、条件成熟”的原则,选择经济效益较好、建设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以同类批量建设的方式,实现规模化示范,带动产业发展。

第十条实施方案应明确具体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包括可解决农村用能的村户数、能源供应量等)、技术方案、实施进度安排、技术经济分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运营方式等。

纳入实施方案中的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各项目的建设方案应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监督考核制度,提出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行的措施。

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经营主体(项目法人)。同一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全县多个项目的,应提出总体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营方案。

第十二条示范县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三条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和农业部,对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审核内容包括总体方案可行性、项目技术工艺可行性、项目经济可行性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方式和运营模式等。其中,技术工艺可行性由农业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按照《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核。审定后联合批复实施方案。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经审定的实施方案中的各项目,应落实建设条件,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部门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示范县建设需要,加强对示范县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进一步完善农村能源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提高新形势下服务农村能源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按照建设方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标准。由于条件变化,需要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较大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示范县项目建设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每季度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底前,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依据建设方案、技术管理办法以及技术和产品推荐目录等,重点对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工程档案、运营体系等进行验收。

示范县项目全部建成后,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示范县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原料保障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加强技能培训,推行持证上岗,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条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示范县项目运行统计制度,记录项目运行信息和数据,包括原料消耗、能源产量和销售量、解决农村用能的村户数和用能量、就业人数、利税等。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息和数据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二十一条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农村用能有偿使用机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通过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等措施,建立城乡能源一体化服务体系,促进示范县项目可持续运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对示范县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对《技术管理办法》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关键设备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对情节严重的,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推动不力、严重影响示范县建设进度;不能如期完成示范县建设任务的;在实施方案和建设方案审查中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将取消绿色能源示范县资格。

第二十五条各省(区、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示范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附则

设施农业规划方案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末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xx年。

第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

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土地法定义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

(一)土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

(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土地法律规范,对全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土地法律规范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罚,以保证国家土地法律的贯彻实施。

设施农业规划方案篇3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大、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围绕全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整合涉农档案资源,建立与农村改革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相适应的、覆盖新农村建设各个方面和全体农民的档案工作体系,有计划地开展送档下乡、送信息进村等活动,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档案信息和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服务。

二、目标任务

力争在2012年底全区100%的区级涉农部门和镇机关及80%的村(居委会)档案管理达到统一的规范化标准,通过国家验收,成为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区。具体阶段目标如下:

2009年,在全区2个镇(白市驿镇和陶家镇)率先开展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试点。试点镇的各村、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并完善新农村建设档案,通过市档案部门初验。

2012年,在全区所有涉农部门和各镇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建立并完善新农村建设档案资源体系,70%的单位配备计算机,实现档案信息和已公开现行文件网上查阅。

2012年底,依托区政府公众信息网、档案信息网、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党建网)、农业信息网等网络系统,基本建立覆盖全区农村的档案信息资源利用服务体系,镇、村(居)两级通过计算机网络可以查阅部分已公开现行文件和档案信息,实现农村信息资源共享,达到广大农民利用档案信息和已公开现行文件“一般不出村(居)”的目标。

三、主要内容

(一)区级涉农部门

1.制定本部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实施意见,提出工作目标、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领导,落实工作经费,开展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

2.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管理有序,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档案目录和重要档案力争进行数字化处理,编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资料。

3.建立方便农民群众档案查询系统,本部门涉农档案信息。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党建网)、档案信息网、农业信息等网络系统上载“三农”档案资料,确保涉农政策、技术、信息到镇、到站所、到村,使农户能够方便查阅。

(二)各镇人民政府

1.把档案工作列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所属单位、村(居委会)及经济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有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专(兼)职档案人员,档案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3.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档案和已公开现行文件进行数字化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创建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示范区创建活动。各镇要把此项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落实分管领导,建立领导机构,细化目标责任,切实做到目标明确,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责任。区档案局负责制定全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区活动实施方案、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整合全区新农村建设档案资源,建立网上查询系统,对全区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与监督;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和涉农部门负责加强对本部门“三农”档案工作的规划和组织协调,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同步安排档案工作经费、同步开展档案工作,联系帮扶各镇的区级部门要把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纳入指导、帮扶的重要内容,共同助推创建活动的开展。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发挥宣传工作的主渠道作用,充分运用宣传标语、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多形式、多渠道的大力宣传开展“创建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区”活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调动全区特别是各镇和区级涉农部门及广大农村干部群众自觉性和积极性。

设施农业规划方案篇4

关键词:农网低压台区;标准化建设;问题及措施

一、农网低压台区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缺少科学规划的建设方案

一开始对于农村电网的建设就缺乏一种“规划”的思想,也由于在农网的建设中各部门没有一个统一的建设思路,对于建设方案的制定更是“随心所欲”。故而,使用这样的方案,既不科学,又不系统,使得在建设过程中和建设后的电网中总是会出现“低电压”“卡脖子”及线损高等问题。这不但影响广大居民的正常用电和安全用电,也不利于相关部门的管理。

2.缺少对工程物资管理的统一管控

建设中物资使用到的物资都是由工程管理人员提报的,但由于对于其没有统一的管控,各级管理员自行提报,就会出现重报、多报、错报等等问题。这样购买来的物资,可能五花八门,规格型号不一,产品技术水平差异大,有的还会出现安装工艺不一致,给施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再一个,就是对物资的验收管理,没有做到不合格的物品不能入库的要求,使得所选的物资鱼龙混杂,影响施工的质量。

3.缺少统一的技术工艺

由于我们在建设之初,就忽略了技术工艺这一问题,并没有进行统一的培训工作。对于施工中所用到的技术,施工人员凭自己的经验进行施工安装,施工安装工艺参差不齐,给工程建设质量埋下隐患。就目前来看,我们的施工技术的现状是:技术标准不统一、工艺质量管理不严,重进度轻工艺。可知以此给施工带来的安全隐患是相当多的而且无法预知,严重影响电网的质量。

二、加强农网低压台区标准化建设的措施

1.做好施工前方案的科学规划

一个科学的规划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1明确低压台区设计标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程规定,要有统一的建设思路,确保规划符合标准和规范。

1.2要分析归纳农村低压台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像“卡脖子”“低电压”及重过载、频繁停电等问题,并针对此查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还要预测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并只制定出预防措施。保证制定出的方案高效、准确。

1.3很重要的一点是设计规划不能只停留在纸上,切忌“纸上谈兵”。所以,我们要做到是要进行实地的考察,要明确什么样的地方适合什么样的规划;在实地环境里,又会出现什么问题并进行分析及解决;在实际的环境里,会有别的什么影响因素,并做好预防。

1.4当方案被初次设计出来,最好再进行审核即即供电所立项、客服中心审核、市公司审批。最后得出的方案,才是能够投入使用的。

2.做好统一的物资管理

首先,各级管理员对于施工材料要有统一的意见:明确统一的规格型式,统一加工标准、统一的安装形式等等,对农网台区的设备材料进行规范、统一,全部选用国家电网公司及省公司规定的标准物料,优化、简化设备选型,尽量推广应用简便、快捷、易操作的材料及工具。

其次,要有统一的设备采购:设备材料采购由省、市电力公司统一公开招标。明确过程计划于物资采购的关系,按照公司给出的物资计划进行采购。

最后,要最好对物资的管理:加强对物资材料的进库、出库、使用及存储等等管理,做好各种统计台账和单据。要严格控制设备材料的使用及结存,防止材料的流失。成立一个物资监察小组,其任务是对物资的质量进行验收查收,确保施工设备材料的质量。

3.做好技术工艺的标准化

首先,我们要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及省公司农网建设施工、运维检修等环节相关技术标准,在结合实际的施工进行分析,制定出一套健全的技术标准体系,并把他落实到每一个施工人员,确保在整施工工程中的施工工艺和标准的统一。

其次,定期的开展优秀工程的评选活动,总结出每一优秀工程的亮点和独特经验做法,并把他的优势向施工人员进行推广和学习,促进各项工程工艺水平同步提升。

最后,经过这一系列制定出的建设方案,并不能投入使用,还要进行再一次的审查,最好是设置多级验收,各级明确自己的验收职责,不放过任何的蛛丝马迹,确保方案的合理性,以此确保证建设的质量。

4.做好施工的安全管理

首先,做好现场安全管控工作。要知道,施工过程中所存在最大的安全隐患就在现场的施工中。如何做好现场的安全管理就要求:相关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管理条例执行、要规范的使用现场的安全设施、对一些事故多发的项目,进行重点管理,做好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小组。

其次,企业要有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相关的管理人员要要严格按照到岗到位标准执行自己的职责所在。要时刻监督施工现场的工作组织、安全措施及检修作业情况,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叫停,并监督其问题的顺利解决。

最后,要做好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凡是要参与这样的工作,就得在公司安质部进行备案,并具有进网作业相关资质和手续。在相关人员上岗前,要做好相关岗前培训的工作,要确保他们的能力能够胜任这样的工作。每一个施工环节都要有一个具有专业资格和能力的人担任负责人,且一直要在现场指挥工作,不能。

5.做好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

开展标准化作业培训。对参与电网建设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把强化技术标准最为准则,并且落实到实处。企业可以采用“即学即做”的培训方式,要让施工人员既能熟练的掌握技术原理,又能够把理论原理运用到实际。

培养员工的综合素质。企业要坚持“以人文本”的管理思想,要加强管理,建立鼓励机制。要知道一个企业的健康发展其本质就是人才的竞争。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应该建立员工培训中心,实行统一的管理,根据员工的各自特性,开展相应的培训。

建立人才储备库。我们知道做农网建设要求专业性比较强。所以一方面,我们可以积极从外界招收优秀的具有专业技术的人才。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在企业内部进行关键岗位后备人才的培养。当然,也就避免不了“优胜略汰”。以此,来保证企业内部人才的充足储备。

结束语:目前,农网低压台区标准化建设是我国的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农网低压台区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我们的技术、经验也日渐成熟,但还是存在着问题,威胁着广大居民的正常用电。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不断探索,不断去解决,从而真正的达到我们农网低压台区标准化建设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康晓宁,刘挺.借政府之力推进电网建设法治化管理[J].农村电工.2016(09)

设施农业规划方案篇5

新型农村居民点建设是在充分考虑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目标的“中心村建设”模式。重点提出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思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村庄居民点空间布局进行整合调整。目前,我县已完成54个居民点建设规划编制任务,有些新型农村居民点已经分期建设完成,为全面了解新型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情况,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当前新型农村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的背景

村庄规模过小,人口少,公共设施投入效率低。

我县地域面积小,近年来财政不断加大农村基础、公共设施投入、但村庄规模过小,投入效率低,其固有的问题和矛盾仍不断显现,村庄道路不畅,村民出行不便,供气、供水等因成本过高无法通达,无序状态下建成村庄,满足不了居民点设计要求,有的甚至满足不了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幼儿教育几乎空白,小学规模小,教学资源分散,整体教学水平不高,村庄内文化、体育等设施几乎是空白。

部分村庄选址不合理,资源利用不集约

在缺乏规划引导的情况下,盲目自发建成的村庄在选址和建设上不完全具有科学合理性,有的村庄还存在一定的地质灾害隐患,同时无序地占有空间资源,需要空间的优化整合,过大的人均宅基地面积浪费有限的土地资源,也不利于节约、集约化用地,村庄环境存在脏、乱、散、差现象,尤其是农民生产、生活以及禽畜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水随便倾倒更是加剧了环境的恶化。

因此,科学合理整合、减少农村数量、集中布局,规划建设新型农村居民点,才能便于基础、公共设施配套,提高基础、公共设施投入使用效率,提升空间、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

新型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点布局已经确定,规划建设开始启动,但仍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目前,全县54个居民点建设规划已基本编制完成,有的已经启动建设,有的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点建设规划因方案设计粗糙,未通过专家评审,需要重新修改完善。

新型农村居民点规划选址、建设方案不科学

对目前居民点选址和方案,有的农民接受,有的农民不接受,其原因一是在居民点选址上,没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很好衔接,很多居民点选址在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导致居民点无法开工建设,没有充分考虑居民点地形、地貌和周边环境以及交通状况,使居民点难以建成具有农村特色的生态田园农庄,没有充分考虑农民当前生产的便捷,有的居民点距农田太远,农耕不便,二是在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上,不注意吸纳地域文化,建筑形式、风格没有特色,过分强调土地的节约,没有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居住习惯。

与相关规划工作未进行有效衔接

近年来,我县相继启动了“农村危改造”、“村庄整治”等项目建设,实施中没有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危房改造大都在原宅基地上翻新、重建、易造成重复建设,浪费资源,村庄整治后村民因条件改善,更不愿意搬迁至新农村,其次,土地利用规划与新型农村居民点布点规划存在矛盾,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没有充分考虑新型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目前,新型农村居民点大都处于农田范围,导致新型农村居民点建设因土地问题难以启动建设。

新型农村居民点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点建设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改善生活条件与生产发展的关系,发展生产是新农村建设的第一任务,生产发展好,群众生活才能富裕,再通过新型农村建设,改善农民生活条件,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新农村建设,因此,要结合农村建设,谋划产业布局,规划产业发展,培育区域特色产业,实现“一区一品”。

二是处理好当前建设与长远规划的关系。当前农村各项建设要与新型农村建设长远规划有效对接,充分发挥农村建设资金的整体利用,防止出现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问题。

三是处理好政府引导与群众主体的关系,县、镇政府是新型农村建设的倡导者和引导者,农民群众才是真正的主体,要教育引导农民群众才是真正的主体,要教育引导农民更新观念,自觉克服消极畏难等思想倾向;规划建设方案和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要充分征求农民的意愿,激发广大农民参与建设的自信心和积极性,对一家一户难以办到的事,政府要积极协调,落实解决,尤其是重点抓好新型农村的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

四是处理好典型示范与整体推进的关系。各镇要选择一个基础条件较好的点进行试点,通过典型示范推动,同时为整体推进提供经验和教训。

加快新型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的几点建议

1、坚持规划先行,构建特色鲜明生态田园农庄,一是尽快落实居民点规划选址,居民点规划选址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很好衔接,充分考虑拟选点的地形、地貌和周边环境以及交通状况,拟选的点要尽可能坐落在撤并村庄的中心位置,方便农民生产生活。二是高水平编制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居民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编制要充分考虑农村特点和地域人文特色。房屋建筑层高、布局和户型要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和居住习惯,尊重农民工意愿,原则上对处于城区、镇区附近的新型农村居民点,住宅以多层为主,适当设置低层住宅,对远离城区、镇区的新型农村居民点,以低层住宅为主,适当设置多层住宅。

设施农业规划方案篇6

自2010年起,全市将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建设的计划性,一是根据各区县上报建设计划,由市相关部门进行统筹安排,提前下达区县建设任务,二是两区两带多群落和百村万户一户一棚设施农业建设需提前备案;三是连栋温室(大棚)建设需以项目形式提前申报。年度设施农业建设任务的确定程序

设施农业建设工作由各区县农委(农业局)牵头,会同区县财政局、区县园林绿化局等有关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对本区县设施农业建设规模进行摸底调查,确定当年建设计划后,报送市设施办。市设施办根据全市年度建设总任务,结合区县建设计划,并参考前一年度区县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对年度建设任务进行分解,经设施农业建设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将建设任务下达给各区县。列入年度建设任务的,由本年度扶持资金进行补贴,年底验收超额部分列为下一年度区县建设任务。

百村万户一户一棚设施农业重点扶持通州、顺义、大兴、平谷、延庆、怀柔、密云、昌平、房山和门头沟10个远郊区县,每年市级安排扶持每个区县总面积不超1000亩,其中日光温室面积不超过500亩。两区两带多群落和百村万户一户一棚备案程序

由建设单位填写《年度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备案表》,报乡镇政府初审存档后,将《年度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备案汇总表(二)》报区县农委(农业局),由区县农委(农业局)牵头,组织区县财政局、区县园林绿化局审核后,将《年度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备案汇总表(一)、(二)》报市设施办备案。

连栋温室(大棚)建设项目申报程序

连栋温室(大棚)建设采取项目形式扶持。项目建设单位需填写《年度连栋温室(大棚)建设项目申报书》,由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区县农委(农业局),由区县农委(农业局)牵头,组织区县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经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设施办备案。

验收方式

引入全程监理机制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各区县设施农业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自2010年起在设施农业建设工作中全程引入监理机制,由专业监理公司具体负责设施农业建设的检查和验收工作。验收标准由市农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监理公司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报市设施办,经设施农业建设联席会议复核同意后,进行补贴。

建立督导服务组

原“设施农业督导组”更名为“设施农业建设督导服务组”,其职责做相应调整:一是加强设施农业技术服务,加快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帮助农民提高设施农业管理水平,协调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二是收集、总结和推广各区县在设施建设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i三是检查设施农业建设进度、监理质量等情况。

严格验收要求

两区两带多群落和百村万户一户一棚新建设施农业必须完成主体结构建设,其中:温室必须完成三面墙体建设和钢结构的安装,钢架大棚必须完成骨架的安装;单栋温室作业间(操作间)面积不得超过15m2

连栋温室(大棚)必须用于农业(种植业)生产且已投入生产,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率达80%以上。

补贴标准

两区两带多群落日光温室和大棚建设项目

中高档温室和简易温室分类标准

中高档温室:纯砖墙+钢架结构、内外墙包砖+钢架结构。

简易温室:纯土墙+钢架结构、干打垒外贴石棉瓦+钢架结构、土墙单面贴砖+钢架结构、其他墙体+钢架结构。

补贴标准

中高档温室1.5万元/667m2,简易温室1万元/667m2,钢架大棚O.4万元,667m2。

连栋温室(大棚)建社项目

依据连栋温室和连栋大棚在主体结构、配套设施、功能用途上的区别及两者的建造成本上的差异,对连栋温室和连栋大棚实施分类补贴。

连栋温室和连栋大棚分类标准

连栋大棚:是指以轻型钢结构为骨架,以热镀锌管或方型钢为立柱,以塑料膜、Pc板等为覆盖材料的农业设施。

连栋温室:是指以轻型钢结构为骨架,以方型钢为立柱,以塑料膜、玻璃、PC板等为覆盖材料的农业设施。此外,连栋温室还必须具备加温系统、降温系统、补光系统、匀风系统、内外遮阳、50cm~70cm的墙体等附属设施。

补贴方式

根据连栋温室和连栋大棚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具体用途、拉动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带动农户及促进农民增收等情况,以项目形式予以补助。百村万户一户一棚工程

日光温室按中高档温室和简易温室进行分类补贴。

补贴准:中高档温室4万元/667m2简易温室2万元/667m2;钢架大棚15万元,667m2。

规模化奖励资金的使用方向

规模化奖励资金由市级统筹安排,用于鼓励示范创新,促进设施农业由数量规模型向科技效益型转变,在保持设施农业面积稳步发展的同时,鼓励推动设施农业向高端、高效、高辐射和生态、安全方向发展,鼓励区县在科学管理、科技创新、配套服务、市场开拓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主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扶持设施蔬菜、花卉、果树标准园建设;二是扶持昌平世界草莓大会、丰台世界种子大会等重点项目设施农业建设;三是组织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四是完善设施配套建设:五是扶持农民合作组织、行业协会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其他

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和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规划。

本着农地农用的原则,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严禁项目建设单位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严禁超标准用地,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严禁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