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6月11日
一、网络购物的概念及独特优势
网络购物是指网上商品销售者通过网络发出要约,消费者通过对产品描述、产品外观图片进行认知、判断,继而做出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决定,并将这一决定以某种电子信息形式告知卖方,卖方在收到货款或者得到付款担保或者承诺之后,通过自有物流体系或者第三方物流公司将商品送达并由买方签收的一系列过程。网络购物与传统购物模式相比有独特优势:
(一)网络购物方便快捷。消费者只要拥有一台连接网络的计算机,足不出户,随时随地就能徘徊在网上商城和店铺之间。只要觉得合适,就可以点击鼠标,“拍下”喜欢的宝贝,而不受时空的限制。由于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到心仪的商品,消费者随时随地都可以完成购物,大大缩短了购物的时间。网络购物的“方便”更加体现在,消费者在淘宝、拍拍等购物网站中可以按照自己所想,直截了当的搜索所需商品的名称,甚至可以通过查找想要的款式、颜色、面料来节省“逛街”的时间。
(二)网络购物经济实惠。在网上购物,一是省去了逛实体商店的时间和交通费用;二是网上商店因为没有像实体商店那样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所以在价格上更有优势。以淘宝为例,由于具有网络店铺虚拟的特性,使其相应节省了一般实体销售场所需要支付的租金、人工成本、工商水电费、库存费及其他杂费,使得销售商品的附加费用降低,因此淘宝上所售的商品价格都不同程度地低于市场零售价。
(三)网络购物种类繁多。网上交易没有空间和场地的限制,只需将商品通过图文展示出来即可,而且消费者可以浏览到来自全国各地的商品。就衣服而言,不同于商业街、商场里有限的服装款式,网店上有各式各样不同样式的衣服可供消费者随意选择。由此说来,网络购物中可供选择的范围相对更大,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货比三家,从外观、质量、价格、用户评价及配送方式等多方面进行比较而择优选购,更容易挑选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性价比更高。
(四)网购过程更人性化。传统购物中的交易通常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完成的,而网购的买卖双方是通过网络即在线方式完成的,买方通过卖方在网上的商品信息来决定购买与否。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支付方式都是通过电子方式完成的。网络交易的全过程中,买家和卖家会通过阿里旺旺、腾讯QQ、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等方式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进行沟通,而卖家为了给消费者留下好印象,获得消费者好评,提高自身知名度和信誉,大多数能以人性化的温馨语言与买家友好交流。
二、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消费者知情权无法充分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购物的时候通常会仔细的甄别甚至试用和品尝来选择商品。然而,当我们在互联网上进行网络购物的时候,由于互联网网络的虚拟性,我们只能通过卖家提供的一些物品照片和卖家自吹自擂的介绍来了解商品信息。这样就使得消费者和卖家处在一个不平等的位置上。而对商品信息局限于眼观的了解,缺乏真正的体验,就使得消费者在收到货物之后发现实际物品与网上的图片差异太大,质量也没有想象中的好。这样就很容易使消费者和卖家在网上发生纠纷,网络购物的特性就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得以保障。
(二)消费者退换货权受到限制。目前,在我国的网络购物中,支持货到付款方式的经营者只是极少的一部分,在大多数情况下,经营者支持消费者支付货款在先,自己发货在后的模式,这种模式对于经营者来说大大降低了经营风险,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弊端在于,货款一旦支付,经营者是否发货、何时发货、发什么样的货,就完全不在消费者的掌控之中了,而一些经营者收到货款以后,也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情况发生,这些现象大大降低了网站、网上购物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诚信度,损害了整体网络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但是在网购的环境下,消费者要想主张这项权利,却存在一定的难度。在退货问题上,经营者往往会利用各种理由不支持退货,即使有的经营者同意退货,但在退货商品的运费、时间等一系列问题上,它们也会选择让消费者自己来承担相应的风险方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的消费风险。
(三)消费者隐私权容易受到侵犯。网购的过程中,90%以上的网站会要求消费者提供姓名、邮箱等详实的个人资料,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客户体验与服务。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将消费者的隐私权独立而完善的列入其中,特别是没有对转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非法行为有确切的明文法律规定,从而对商家没有产生约束,这就使得消费者信息极为容易泄露。所以,部分商家为了攫取经济利益,扩大销售额,就会经常对消费者进行邮件的推送和短信的广告传播。更为严重的是,消费者在受到商业垃圾信息骚扰的同时还会受到一批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个人资料欺诈、盗窃或破译用户密码,使得消费者的个人财产受到严重威胁。
(四)网上购物存在支付安全隐患。网络购物支付方式是一种非即时的清算支付方式,一般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或者银行卡先付款,商家收到货款之后才发货或者提供服务。但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以及我国金融服务水平和现有电子技术的发展水平的限制,使得这种电子货币的支付方式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比如电子货币被伪造,电子货币支付信息被厂商和银行不法搜集后泄露给第三者使用或者自己使用;不法分子使用假域名或者利用IE浏览器漏洞等非法手段破解账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消费者在消费时错误使用、未经授权的使用造成损失;支付系统不完善被非法入侵被黑客攻击。所以,支付风险也极大地困扰着消费者,在这极具风险的网上支付环境中,消费者很容易就遭遇财货两空的情况。
三、网络购物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建议
(一)完善网络购物相关法律法规。首先,相对西部发达国家,我国互联网起步较晚,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既要借鉴国际经验,也要结合自身国情,修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势在必行,针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确立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法,并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然后,加大对网上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查力度,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介入,行业协会、认证系统等通力合作,在网络中尽快建立个人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经营者信用保障机制以及网络支付安全系统三大安全保障体系;其次,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解决争议的传统方式是:请求消协解决、向行政部门申诉等,但由于网络消费具有电子化、虚拟性等特性,对传统争议解决方式有冲击,我国应当借鉴传统交易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多数交易涉及金额较小,消费者认为通过诉讼来解决有点得不偿失,据此应当建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
(二)严格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通过法律应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规定在线披露信息的义务,包括身份、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此外还应规定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免责义务,规定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以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告知消费者降低风险的技术措施,对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带来的损害结果必须负有赔偿责任;经营者擅自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给第三方,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负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了对商家的具体义务加以法律规制外,还应向消费者履行以下主要义务:对消费者发送确认合同成立的通知,提供完善的付款机制和顺利的退换货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机制,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除明确网络商店的上述义务外,还应明确其禁止行为。严禁网络商店虚假广告,应严禁网络商店欺诈消费者,严禁网络商店利用网络广告骚扰消费者,应禁止商家使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
(三)完善网络购物行政监管机制。首先,建立具体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和资格认证制度。对他们要进行双重审查和备案才能更具体地保护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具体来说,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身份、财产、信用等相关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网络经营者进入某具体综合型购物网站时,应由该网站对它进行第二步审查,从源头上防止以欺诈为目的的经营者进入经营领域;其次,建立责任保证金制度。责任保证金可以由网站经营者对商家按照销售比例提取,建立专项的责任保证金基金,再由政府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如果出现消费者遭受侵权的问题,就可以利用责任保证金先行赔付,再由政府部门出面和商家交涉,使消费者放心,维护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再次,设立专门的网络交易管理机构。成立更为专业的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等工作制度,培养专门的网络购物监管机构人员,以便对网络购物进行更为专业、完善的管理和监督。
(四)建立支持消费者维权的体系。应该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由于网络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分散的、弱小的权益,需要对其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进行司法保护。网络交易中,大多数是小额交易,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维权,因此有效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对于方便公民小额纠纷,特别是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这不仅能够解决网络纠纷中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也能够轻松解决消费者跨地域、标的小、案情简单的多种纠纷。还应该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关键词】网上交易;安全;保障
一、网络交易现状
网络购物,是指“借助网络实现商品或服从商家、卖家转移到个人用户(消费者)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有网络的参与,都称之为网络购物”【1】。网络购物是一种泛称,大致包括三种类型,即:B2B,B2C,C2C。本文所讨论的是B2C交易模式下的安全性问题。
在科技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传统的交易方式已经受到了电子商务一定程度的冲击。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甚至于中老年人开始青睐相对便捷,迅速,多样化的网上交易。与传统交易相比,网上购物不需要在让消费者“东奔西跑”,货比三家,只要轻轻的点击鼠标,所有可选择货物的优缺点便一览无遗。交易门槛的放低,交易成本的下降都是网上交易在如今的消费市场势如破竹的决定性因素。但在拥有这些决胜因素的同时,网上交易也不得不面临因为这些优点所带来的窘境,交易的安全性,交易货物的合法性,交易后的收售后保障都是网上交易的硬伤。
二、网络交易的缺漏分析
1.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
安全性往往是我们关注的第一因素。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并不完全是指货物的质量保障,还有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销法》第十条有这样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虽然在各大交易平台上,我们都会遵循一种先交货,后付款的交易模式。但是当货物到手时,虽然我们可以通过“给差评”等方式去维权,但是这种投诉方式往往会随着旧货物在网上的“下架”,新货物的重新定价而消逝。当然,这种交易模式所影射出的弱点并不完全是由消费者买单。在进行网络调查安全时,我们不能不注意到这样一个群体,他们通过“给差评”,恶意评价等方式,对网络上的卖家进行恶意敲诈,在卖家能接受的范围内进行勒索,这就导致了大多数网上销售者会选择忍气吞声。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在如今的网上销售模式中,我们大多数讨论的是如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而忽略了这一群体的权益。怎样将网上消费者和销售者放在同一安全平台去考虑并给予其相应的保障是我们要面对的首要难题。
2.顾客信息大量泄漏
其次,网上交易所涉及的客户的信息保密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网上咨询,订货,发物流,交货这一看似连贯的交易程序下却充满了泄露客户信息的漏洞,网上大量的个人信息泄露会使消费者暴露于各种不法分子的视线中,往往很容易使其成为欺诈,胁迫的受害者。由于现代网上黑客的无孔不入,在交易中使用的银行账号,密码往往会成为黑客的囊中之物。这就使得无论在财务还是人身上,我们的安全都受到了极大的威胁。虽然刑法第253条就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项新的罪名,但实际上,无论是刑法上还是其他地方性法规,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都太过宽泛而使其大而化之,不能在实际上得到更好的应用。因此,网络交易中的信息保护就成为了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3.网上交易物品的合法性
网上货品的琳琅满目是有目共睹的,在网上,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你买不到的。但是在面对众多选择的同时,我们不能忽略这样一个事实,网上购物的合法性,例如在淘宝网上我们可以轻而易举的找到刀具,气枪,证件办理,甚至是“网上女友”。诚然,这些不法销售商确实运用了一些伎俩,例如更改关键字,或者是“挂羊头卖狗肉”-用一些较为明显的字眼来吸引“有心人士”。但是这些都不能成为网络监控过于脆弱的借口,过于疏忽和宽泛的监督体制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将网上购物变成了销售伪劣产品,不法物品,赃物,甚至是洗钱的渠道,网上黑市由此而来。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依靠网上商家的自觉性已经不能解决问题了,甚至单纯的依靠民法的力量都不能够彻底的解决问题,至此,面对网上各种不法物品的销售,我们必须严阵以待,不能得过且过,寻求一种与其相适应的监控和惩罚之道已经成为了维护网上交易合法性的当务之急。
三、针对网上交易安全所提出的建议
1.创制属于网上交易的规则体系
首先,面对网上交易的物品安全。我们就不得不从交易的模式出发,当“面对面”的现实交易尚不能识别货物的真伪和优劣程度时,网上的“隔空交易”就更不可能满足这样的要求。网上对货物的图片或者视频展示往往过于完美化,在这种状况下,我们就需要一套具有体系性,合理性的交易规则来防止以次充好,,但在市场自由化的今天,过多运用行政手段去干涉市场并不可取,所以这就需要网上交易的商家能够借鉴其他服务行业,例如旅游业的“国际旅游管理协会”类似的组织。成立一个专属于网上交易的商会类的组织,创制出一套属于网上交易本身的的规则体系。在此同时,我们可以相应的提高网上交易的“入市”门槛,提高其保障金――这也是马云在淘宝上的应用,也正是这两种手段,大大提高了淘宝的信用度。当网上索赔变成了一种可行有效的保障手段时,将吸引一大批“保守”的消费者加入到网络购物的大军,市场前景也会被更加看好。通过“黑名单”规则或是实名认证的注册条件,撕掉那些带着“消费者”面纱进行敲诈的不劳而获者,让网上交易成为一个更加透明,公平的交易平台。
2.加强消费者信息的保护
在现代中国,虽然我们一再强调法治社会的重要性。但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单薄确实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在个人信息的维护方面表现表现的尤为明显。为了防患于未然,自我保护是保护自己个人信息安全重要手段。不要在网上与卖家进行关于自身情况的过多的交谈,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经济情况是保护自身的基本情况。当然,面对网络黑客,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我们最多能够进行的只能是“消极的防御”。在这种时刻,我们就需要网上交易平台能够提供足够多的保护性的“防火墙”,尽可能肃清有碍于交易安全的潜在障碍。这就需要商家能够对其进行足够的重视并给予足够的财力,技术,人才支持去保障在任何情况下,交易网站的维护技术都能不落伍甚至是处于技术的前沿。
3.在立法,执法上加强网络监控
虽然市场经济并不需要过多的法律干涉,但是法律作为一项强制性的保障手段却是不可或缺的。纵观现代中国的法律系统,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对于涉及网络交易的条文可以说的上是少之又少,大部分情况下,我们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所运用的都是民法中针对当面交易所创制的法律。所谓“对症下药”,如果不能有强有力的国家保障作为后盾,任何的规则和条例都是脆弱的,不堪一击的。在立法上增设更多涉及网络交易的条文,在执法上加强对网络交易的合法性的监控,增加更多的“网络警察”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民法或是刑法上的惩罚,是填补法律在网上交易空白点的必经程序。做到在网上交易也可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们距离“法治社会”又进了一步。
关键词:网络零售;传统零售;障碍分析;解决对策
0引言
网络零售近年来的发展速度令人咂舌,在整体经济形势下滑的态势下,网络零售业却奇迹般的逆流而上,究其原因大抵是刚好凭御了时展的春风。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科技技术的进步,加之可控性较强的经济结构,为网络零售业的萌生提供了温床,换言之我国网络零售业的发展其实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发展模式并无二致,甚至于说我国网络零售从本质上讲是有超越其他国家的潜质的。当然网络零售业也与其他行业一样,必然要受到产业周期的约束,也就是必然会存在初创阶段、成长阶段、成熟期、衰退期。而我国网络零售业就现目前的情况而言,已经进入到了成长期阶段,任何行业在这个阶段都会遇到许多难以预期的问题,因此在这个时期是行业整饬技术支持逐渐完善的关键时刻。面对这样的窘境,做好我国网络零售障碍分析,及其对策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1网路零售的定义
为了使读者清晰的理解网络零售的先关知识,并借此洞悉其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障碍,那么首先我们就必须要从,网络零售的定义。所谓的网络零售即是BusinesstoConsumer也就是电子商务中的BtoC(也可以称之为B2C),这样的销售模式即是商家通过互联网平台,与厂家和消费者形成双向互动式的交流,从而减少了商品的运营环节,实现了信息的对称也打破了消费者与商家的时空界限,促使了消费的即时化与便捷化,总而言之B2C的产生拉近了商家与顾客的距离,也初步实现了信息的对称,降低了商品的价格,某种程度上讲也拉动了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
2网络零售的特点
在研究网络零售发展到现阶段所面临的障碍之前,首先我们就必须要弄清楚其显著的特点。笔者通过研究分析,总结出了以下几个较为明显的特点。
(一)购物方便
现目前网上购物对大家而言已经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了,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了网购的队伍,据有关数据统计现目前我国注册的购物账号有6亿多个,光我们熟知的淘宝就拥有4亿个会员账号。网络之所以越来越受人们的青睐,究其原因首先就是因为其十分方便的购物模式,只需动动手指就可以轻松的购买到自己心仪的物品,这样的便捷式以往不可想象的。
(二)节省时间
传统的零售业是以具体的店面为交易的平台,因此在交易过程必然会受到地域的限制这也致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必须通过较大的地域跨度才可以买到想要的东西,正是如此自然也会消耗消费者大量的时间进行辗转与移动。但是网络零售业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样的购买形式,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的搜索引擎,就可以轻松的找到自己需要的物品,这不仅节省了消费者寻找物品的时间,也同样节省了挑选物品的时间。
(三)经济实惠
由于网络零售减少了许多销售的环节,因此通过网络销售的物品必然比实体店的物品要实惠许多,除此之外,在网上购物一般是不出具发票的,因此从税收的角度上讲,也较少了传统零售业中的税收,仅从这两个方面讲,其巨大的成本差就可以让传统的零售业生存空间变得比较逼仄。
(四)绿色环保
从本质上讲,网络零售业是现目前最为绿色环保的行业,因为其减少了实体销售抑或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污染,相对而言网络零售就不存在这样的弊端,因为其服务与销售都是以网络为载体,并且物品运送环节也不如传统零售业那样辗转。
3网络零售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兴起,我国的网络零售也飞快的发展着。当然这是基于时代机遇所必然发生的事情,但是网络零售作为传统零售的竞争者,其必然会承担很大的压力,即传统零售业稳定客源所造成的稳定收益会冲击网络零售的利益结构。这也是网络零售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当然除此之外,影响网络零售盈利能力的因素还有许多,接下来笔者将做具体的分析。
(一)信用系统的障碍
在网络零售中信用系统的健康发展,关系着该行业的发展前景,因为信用消费模式已经是当下主流的消费方式之一。因此网络零售也毫不例外的要受到这类因素的影响。从信用系统的结构而言,最主要是分为连个部分,其一是社会信用环境即整个社会全面的信用情况,其二则是支付信用环境即消费中的信用问题。但是这两因素就现目前的状况来看都不甚理想,根据消费者协会的在2013年的报道显示,我国30多个省会城市共计收到了70万份投诉,其中解决了67万件。从这样的数据上看我国信用系统的存在的问题是十分严重的,而因为信用缺失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有关统计显示,年逾6000亿,也就是说因为信用的缺失严重的损害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除此之外也减缓了货币的流通,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时间较短,因此许多结构还不够完善,并且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也相对较弱,总而言之信用系统的构架与完善是现目前网络零售面临的巨大挑战。
(二)技术障碍
众所周知,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技术的一项新型商业模式,因此网络零售除了一般的运营策略以往,还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所有技术支持是网络零售面临的重大障碍之一。笔者通过研究与学结得出,网络零售面临的技术障碍,主要也可以分为两类,即是网络技术障碍与管理技术障碍。
(三)网络技术障碍
网络技术障碍,主要包含了网络技术的可靠性、网速快慢、搜索信息的准确性。从现目前的状态而言,网络的技术中的搜索技术的准确性已经十分可观了,其他两个层面的问题还亟需解决。
宽带网速的快慢和网页加载速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有58%的顾客表示网速较慢会影响自己的够慢决定,如果网页加载过慢就会放弃购买。从这个层面上讲,现目前我国的宽带网速还是比较缓慢的。除此之外移动终端所消耗的流量费用也是比较昂贵,加之人们对移动终端日渐严重的依赖性决定了致使移动终端交易市场的急剧增大,也就是说网络零售的发展还面临着巨大的阻扰。
(四)物流障碍
在网络零售商业活动中,物流配送问题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但是由于现目前的电子商务发展正处于成长阶段,因此各个企业都将精力过于集中于电子商务的业务能力的发展上,而忽视了物流配送问题,换言之就是所谓重商务轻物流。但是随着网络零售的逐步发展,许多企业家已经认识到了这个问题,比如刘东强(京东商城的CEO)就曾说道:电子商务必须依托物流配送而发展,因为网线中是流不出牛奶的。于此同时,他还建立了京东商城的专属物流体系。许多在京东商城购买过商品的消费者表示,他们选择京东的原因之一便是京东的物流配送快捷且安全,由此可见物流障碍也是网络零售也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4网络零售的发展策略
面对信息时代所带来的巨大机遇,许多企业及商家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予了巨大的期望。许多传统的零售企业也逐渐倒戈与电子商务相结合,譬如著名的苏宁电器就及时与阿里巴巴达成了战略合作,创建了苏宁易购这一购物平台。因此为了在这一场鏖战中取得胜利,网络零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也必须克服许多困难。笔者通过研究,总结出了以下几点解决网络零售现目前问题的策略,具体如下。
(一)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
在网络零售发展过程,必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无伤大雅可以行业内在的容量自行"消化",但是也有许多问题是行业不能自行解决的,而这类问题可能会给行业造成致命的打击。因此,这就需要有专门的协调机构,引导行业向正常的道路发展。总而言之,构建专门的协调机构是十分利于行业发展的。
(二)大力保障网络安全
网络零售发展中的安全问题只能提高信息技术来解决,但是要想完善电子商务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单靠行业的力量或许有些单薄。虽然电子商务行业在如今已经形成巨大的经济效益体,但是该行业也是由众多企业融合而成的,因此其分散的力量想也很难有效的解决网络完全的众多问题,所以总体来说想要解决网络安全问题,必然就需要国家在技术层面提供一定的帮助,这样就要求国家要组织专业的安全技术研究队伍,根据最新的网络发展技术,从而研发性的网络安全技术,从而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网络安全体系。除此之外,网络零售企业也必须要跟进时代的脚步,加强自身网站的安全管理。
(三)健全电子商务相关法规
从理论上讲,网络安全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便是提升相应的信息技术,但是显然这样做的成本是十分高的,也是不够全面的。因此为了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许也是一个值得注重的问题。因此我国亟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以此来确保网络交易环境的安全纯净。在构建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保证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及可操作性,以此确保法律主体的积极性。
(四)积极创新销售模式
在网络零售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如果固步自封的话必然也会使,原本拥有的一些优势消失殆尽。因此这就要求网络零售行业要积极主动的在商业模式上进行创新,以此确保并扩大自身的优势,譬如现目前的网络零售已经逐步与实体销售相结合,即实体销售与网络销售相结合的新型销售模式,这样一来既保证了实体店的利润也可以通过网络销售巨大的影响力与扩散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利润。这就很好的实现了互利双赢。
(五)扶持物流发展
在上文中笔者已经阐述过,网络零售与物流配送的依存关系,因此在网络零售发展的同时也必须要拉物流配送业一把,使之与其齐头并进。所以确保第三方物流的功能多元化的同时,企业要尽可能的构建自身专属的物流,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保证物流过程的安全性,同时也可以使物流过程更加快捷。除此之外,为了满足现如今快节奏的生活,促进物流配送的速率是至关重要的。总的来说,网络零售与物流配送共同发展才有利于彼此的生存。
5结语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电子商务中的网络零食已经逐步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发展好网络零售业,自然也是有利于我国生活水平全面提高的。鉴于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次研究能够给有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