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加强立法协调,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开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协调,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与开门立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政策法规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组织拟订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草案,报部务会议审定。
拟订立法规划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
第六条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拟订立法计划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部有关司(局、厅)应当提供拟列入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拟设立的重要制度、争议的焦点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出台类、论证类和研究类。
出台类项目是指经过研究论证,立法条件成熟,各方意见协调一致,在本年度已完成起草工作并能够在当年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
论证类项目是指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意见基本一致,但尚需进一步协调、论证,正在进行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
研究类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尚未成熟,基本制度尚需深入研究,需要进行储备的立法项目。
第八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政策法规司根据部机关各司(局、厅)的职能分工,确定起草负责单位;立法项目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司(局、厅)的,由政策法规司确定一个司(局、厅)作为起草牵头单位,其他相关司(局、厅)参加。
第九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按照出台类、论证类和研究类的顺序实行滚动管理。
没有形成条文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出台类;已列入立法计划,但连续两年未启动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法规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实践中又迫切需要出台的立法项目,由有关司(局、厅)向政策法规司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政策法规司组织论证,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开展相关的立法工作。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
第十一条立法项目的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并及时向政策法规司通报起草中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单位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主要制度、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送审稿的每条内容均应有说明本条内容的提示语。
部门规章的名称为“规定”或者“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
草案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五条起草司(局、厅)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会纪要。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时,应当附具听证会纪要或者论证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起草司(局、厅)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会等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送审稿、起草说明、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
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前,起草司(局、厅)应当报经主管部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司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送审稿,应当及时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司(局、厅)修改: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程序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主要制度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违反上位法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起草司(局、厅)修改后再送政策法规司。
第十九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对属于有重大分歧、影响较大、专业性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政策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论证。
第二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在研究采纳各方面提出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部务会议审议的草案,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在送审稿审查阶段,有关司(局、厅)对草案的内容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政策法规司报部领导裁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应当经过部务会议审议。
部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时,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作起草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按照部务会议的决定进行修改,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草案,报部长签发后提请国务院审议。
第四章、修改和编纂
第二十三条部门规章草案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起草国土资源部令,报部长签署,颁布部门规章。
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由各部门联合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应当在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的标准文本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政策法规司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将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部门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部门规章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部门规章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当做相应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部门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部门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部门规章的编纂、汇编工作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汇编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
第二十七条政策法规司负责部门规章实施的后评估工作,定期对部门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立法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的部门规章规定并施行的。
第二十九条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予以公布。但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五章解释和翻译
第三十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部门规章具体应用的请示,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解释草案的起草工作,报部领导审定。
拟订解释草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司(局、厅)的意见。
凡部门规章已经明确的内容,不予解释。
第三十一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英文译本由科技与国际合作司牵头组织翻译,在行政法规后20日内,部门规章后30日内,将英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
行政法规英文译本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经部长审定后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部门规章英文译本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经部长审定后正式对外。
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可以委托专业翻译机构承担英文译本的翻译工作。
部门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章立法协调
第三十二条政策法规司、部有关司(局、厅)应当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做好国土资源部上报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在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期间,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厅)认真准备关于送审稿的相关背景材料,包括国家相关规定、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国外的相关立法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厅)开展协调工作。
立法协调意见由政策法规司汇总后报部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部领导列席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厅)收集以下材料,并及时送办公厅: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
(二)该草案过去的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
主办单位:中国美术馆
展览时间:2012年5月30日至9月3日
展览地点:中国美术馆19号、20号、21号厅
展品数量:800余件
每年的6月至8月,是儿童节和暑假来临的日子。为增强广大观众,特别是青少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意识,提高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认知,中国美术馆特别策划了“大器‘玩’成——中国美术馆藏民间玩具精品展”,精选出370余组800多件民间玩具珍品,以鲜明的主题,丰富的内容,展示了民间玩具独有的魅力。
童年,是每个人必然的经历。儿时玩乐点滴,更是许多人难以忘怀的回忆。自古以来,布玩具、小塑像、风车、陶模都是儿童获得娱乐、知识和发明创造力的源泉。中国民间玩具以独特的艺术形式承载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和民俗意识。因此,我们选取“大器‘玩’成”作为展览的主题,目的就在于通过对一系列民间玩具的展示,让观众在欣赏的同时,了解隐藏在背后的民俗文化思想,增强对传统民间玩具的深层理解,并且让少年儿童学会从玩乐中生发探索的兴趣,从而尚德立志,为成就辉煌的人生奠定基础。
中国美术馆共藏有民间美术作品6万多件,而民间玩具的藏量则超过6000件套。本展从中遴选出370余件套,精心策划和组织了此次展览。这既是中国美术馆首次举办的大型民间玩具专题陈列展,也是中国美术馆多年征集、收藏民间玩具的研究成果的一次较大规模的集中展示。
展览按照儿童“成长”和“成才”两条主线,将“希冀、启智、尚德”三部分内容在中国美术馆五层的三个展厅依次展开。“成长”是时间的线索,由整个观展线路得以体现,通过文字的阅读顺序、展厅中具有导视效果的地贴和小隔断,自然地将三个展厅贯穿为一个环形的观展线路。从新生儿的生命呵护、祝福祈愿,到幼儿的智慧开启,创造力、观察力的培养,再到少年儿童的知识学习、树德立志,三部分内容紧密相连,层层递进,将“寓教于乐、玩中启智”的展览主旨不断深化。“成才”是智慧的线索。智慧线索,则以益智玩具为代表,点缀在展厅之中。七巧板、九连环、华容道、鲁班锁等中国传统益智玩具,是最能代表中国古代人民智慧,也是最能培养儿童的观察力、创造力和动手能力的玩具。在展览设计上,特意将其转换为儿童互动体验项目,摆放在展厅之中,不仅增加了观展的趣味性、互动性,也更加体现出“大器‘玩’成”的展览宗旨。
民间玩具是中国民间艺术中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它利用最质朴的材料,塑造出生动活泼、迎合儿童心理和稚趣的形象,它以崇尚主观意趣、自然天成作为审美价值取向,并蕴含着深刻的情感和丰富的文化内涵,这些独特魅力是工业化生产出的玩具所不可企及的。因此,无论从造物的形态,还是文化观念上,民间玩具都是我们取之不尽的美的源泉。西北地区的布老虎身形浑圆敦实,头大身小,虽与自然界的虎型完全不符,但这丝毫没有减弱布老虎的威武阳刚,反而增强了作品内在的稳健、浑厚,更显得生机勃发,舒展奔放。陕西凤翔的泥挂虎上布满了寓有各种吉祥含义的纹样,再加上流畅优美的黑色线条描绘出的图案轮廓,最大限度地彰显出了纹样的魅力,即使不上彩,也觉明艳动人。
在展厅中,有一组气势宏大的泥人作品,十分引人注目。这是北京著名泥塑艺人韩增启的作品《三国兵马》,作品以370件高约8厘米的泥塑刀马人组成,表现了三国时期,魏、蜀、吴的兵马阵营,每个阵营中不但有人们耳熟能详的统领、将帅,如刘备、关羽、张飞、诸葛亮、曹操、孙权等等,也有一排排跟在后面的打旗兵、长、长矛手、大刀手、弓箭手、推车兵等,声势磅礴,场面浩大。作品运用写意的手法,表现人物和马的造型,粗犷豪放,尤其是马腿,用细细的铅丝制成,简单却不简陋,韵味悠长。不仅造型生动传神,人物的彩绘同样显示了大师的功力。几个色块、寥寥数笔,便将人物的神态、性格刻画得栩栩如生。这套优秀的作品,是韩增启先生于1987年为参加在中国美术馆举办的“首届中国艺术节”所作,作品一经展出,便引起了一片喝彩。如今,二十多年过去了,韩增启先生早已故去多年,但这套作品色彩仍旧鲜艳夺目,仿佛刚刚绘上的一样。
为使观众更好地理解民间玩具的精粹,让城市里的孩子充分了解这些来自乡土的民间艺术珍品,此次展示的设计也匠心独运。一进入展厅,映入眼帘的便是一个由展览标识构成的大门,大门从“玩”字中间微微敞开,一件件民间玩具的掠影映射而出,散发着奇幻耀眼的光芒,仿佛一扇玩具的宝库之门由此开启。此外,在展厅颜色的选取上,设计师特意借鉴了民间玩具中鲜艳亮丽的色彩,将对比强烈的红与绿、紫与黄相结合,与作品协调、统一,营造出活泼、欢快、热烈的氛围。作品背后的展墙上,还设计有放大的玩具图片和精彩的文字说明,以图文并茂的方式,生动有趣地讲述每一件作品的内涵。置身其中,观众能够深刻感受到浓厚的知识性、艺术性和趣味性。
为进一步加强展览的教育推广力度,展览期间我馆还精心策划推出了一系列公共教育活动。如:邀请著名民间玩具艺人进行现场制作、组织学校专场导览、益智玩具体验、亲子互动等等,让人们在“玩乐”中了解民间玩具的内涵。“小小讲解员”是公共教育活动中的一个亮点,在中国美术馆也是首次推出。每逢周末,身披绶带的小学生们便会在展厅用自己的方式和语言为观众认真进行讲解。此外,我馆还特邀民间玩具研究专家举办了三场内容丰富、形式生动的专题讲座,从学术层面探讨了民间玩具的文化内涵、教育意义及在当代的传承与发展。
一、信息化建设
1、以电子政务建设为重点,加快整合构建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积极推进12个重点应用系统建设,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重点抓好“112工程”建设(整合)方案的制定工作,尽快启动建设。建立电子政务建设综合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子政务建设中的具体问题。
责任单位:省信息办。
2、抓紧制定有关信息资源管理、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法规,研究加快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较为完善的信息化政策体系,并建立信息技术应用指标测评和绩效评估体系。
责任单位:省信息办、省信息产业厅。
3、研究制定有关电子政务运行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务信息公开、数字签名、数字认证办法等标准。责任单位:省信息办、省信息产业厅、省国密办。
4、按照《关于加强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意见》的要求,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
责任单位:省信息办、省信息产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重点整合信息、人力、网络和频谱、设备和软件等资源,建设互联互通的信息资源数据库,促进资源共享,避免资源的闲置、浪费和重复建设。
责任单位:省信息办、省信息产业厅、省无线电管理局。
6、推进全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的资源整合。
责任单位:省广播电视局、省信息办、省信息产业厅。
7、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统筹管理,对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财政性资金,要严格把关,合理使用,提高效益。
责任单位:省信息办、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8、加快标准化体系建设,优先制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和网络安全的标准,建立健全电子政务标准实施机制。
责任单位:省信息办、省信息产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9、加快网上办公系统、并联审批系统以及“中国河北”门户网站建设,全面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政务流程创新和政务公开。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
10、着力抓好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人口与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应急联动信息系统和社区服务信息系统等重点应用系统建设。
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民政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建设厅等重点应用系统的牵头单位。
11、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按照为民、便民、利民的要求,开发能够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信息资源,向居民提供娱乐、购物、旅游、医疗、物业等多方面的信息产品和网络服务,使信息化更加贴近群众生活。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
12、教育领域要重点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强化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作,实现与河北远程教育网联网。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信息产业厅。
13、在保证网络可靠运行的前提下,卫生领域要利用政府统一网络平台,构建卫生信息数据传输通道,实现省市县卫生部门和所属相关卫生事业单位的网络互联。
责任单位:省信息办、省卫生厅。
14、劳动保障领域要优化社会保险业务管理软件,整合、完善养老和失业保险基础数据,为领导决策和公众查询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信息办、省信息产业厅。
15、农业领域要不断完善农业市场信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决策支持和农业政务与法规等应用服务系统,加强合作,将我省农业信息延伸到农村、农户。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信息产业厅。
16、政法领域要不断扩大政法系统的网络覆盖面,完善公安综合信息无线查询系统,实现全省公安基层所队及巡逻干警的无线查询。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信息产业厅。
17、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加快数字认证体系、信用体系和电子支付体系建设,整合建立现代物流配送体系。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省国密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8、加大对破坏基础信息网络和利用网络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强力推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尽快提出我省实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指南。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信息产业厅、省保密局、省国密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无线电管理局。
19、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快建立信息安全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信息安全响应能力。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信息办。
20、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要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护,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信息系统进行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
责任单位:省保密局、省公安厅、省信息办。
21、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重点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和数字认证中心,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响应与服务体系,加快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省信息办、省信息产业厅、省国密办、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保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2、创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综合环境,加快建设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和扶持企业、政府机关和个人开展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应用功能的不断的完善。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信息办。
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
23、全年完成销售收入120亿元,同比增长15%以上;实现工业增加值45亿元,增长15%;实现利税15亿元,增长15%;出口创汇1亿美元;固定资产投资14亿元,增长25%;实际利用外资7200万美元,增长20%。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各设区市政府。
24、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优先发展信息产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精神,从实际出发,更好地运用比较优势战略,着眼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有重点、有选择地扶持发展新型显示器件、电子材料和网络通信等行业,发展一批市场覆盖面广、产业关联度大、竞争能力强的企业,开发一批技术档次较高的产品。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政府。
25、积极推进与京津地区科研院所和信息产业大集团、大公司的深层次合作,加速发展微电子、现代通信和软件产品,延伸并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形成以核心技术、关键元器件和品牌整机制造为支撑,以大企业为主导,大量创新活跃的中小企业聚集的产业群,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各设区市政府。
26、以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制造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大力发展数字化、智能化产品。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政府。
27、加快信息产业园建设,重点抓好中电科技集团石家庄信息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和大项目引进工作,加快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CEC)廊坊信息产业基地和沧州韩国信息产业园前期工作。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发展改革委,中电科集团13所、54所,石家庄、廊坊、沧州市政府。
28、重点推进三河燕郊、石家庄、保定、秦皇岛4个省级软件园建设,带动周边地区相关产业和中小软件企业的发展,力争“十五”末建成一个部级软件产业基地。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信息产业厅,石家庄、保定、廊坊、秦皇岛市政府。
29、加快石家庄、保定、廊坊、三河燕郊、秦皇岛、承德开发区信息技术转化中心建设,以减免租金的方式吸引京津地区和国内外IT业人士进入信息技术转化中心创业发展,并将科研成果就地转化和实现产业化。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石家庄、保定、廊坊、秦皇岛、承德市政府。
30、发挥集聚效应,加快推进承德智能仪表、保定电力控制系统、沧州线路板等特色产品基地建设,使其尽快形成规模优势。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保定、沧州、承德市政府。
31、做好省液晶公司的债转股工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宝石公司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积极扶持秦皇岛海湾公司、康泰医疗设备公司、唐山晶源公司、四方通讯公司等上市融资。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石家庄、唐山、秦皇岛、承德市政府。
32、抓好NC机产业化工作,以此推进农村地区教育信息化和农业信息化;加快推进清华紫光手机、四方通信工程研究中心、冀雅手机模块、浪拜迪电力控制软件基地、康泰医疗电子生产基地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石家庄、廊坊、秦皇岛市政府。
33、抓好世界IT业向我国转移和南方IT业向北方转移的机遇,加强与世界500强中的IT企业和国内大公司的接触与合作,争取他们来河北投资兴业。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省商务厅。
34、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加强CMM认证,为软件产品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加快四个省级软件园建设,选择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需求广阔的软件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帮助其做大做强。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入园创业,面向市场搞开发,发展软件产品出口业务。在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系统集成和信息服务业的同时,重点发展办公、社保、电力、远程教育、自动控制等应用软件和嵌入式软件。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
35、坚持国内教育和国外学习培训相结合,加快软件人才的培养与引进,为软件产业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教育厅。
36、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认真整顿和规范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秩序,做好计算机服务业普查、管理工作,规范服务业行为。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局。
37、加大对12家重点民营IT企业的扶持力度,选择一批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做大做强民营企业。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中小企业局。
三、通信业
38、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1.3亿元,新增电话用户610万户,全省电话普及率占到全国48%的平均水平,发展互联网用户126万户,建设长途光缆1.2万公里,增加交换机容量500万门。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39、进一步拓展长途传输网的宽带及网络覆盖范围,提高网络传输的安全性,进行互联网、接入网、城域网的网络扩容。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40、落实“村村通工程”,着力解决农村通信难的问题,争取提前一年完成全省村通电话率95%的目标。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41、加大对运营企业的监督力度,整顿和规范通信市场秩序,推进运营企业在通信建设中的合作。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四、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42、确立我省信息化发展模式。既要充分吸取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又不拘泥于已有的现成模式。即在发挥局部优势、适度发展信息产业的同时,把信息化战略的重点放在信息技术的吸收应用上,放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上,让信息技术渗透到企业生产、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
43、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指导意见》。一方面,要依靠传统产业的积累加大对信息化的投入,依托传统产业的市场转化信息技术开发成果。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的巨大推动作用,加快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高传统产业的步伐。要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使信息技术逐步渗透到传统产业的各个领域,引导传统产业向深加工、精加工、高附加值和污染少、能耗低方向发展,迅速提升我省传统产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局,各设区市政府。
44、提高制造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完善现代企业运营机制;发展网络制造,完善制造业分工协作体系;加快融入全球产业分工体系,增强制造业整体竞争能力。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信息产业厅、省科技厅。
45、从战略的高度推进制造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制造业信息化的整体规划与引导。实施应用示范工程,发挥示范企业、重点行业、典型区域和中心城市的辐射和扩散效应。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以企业为主体,推进产学研结合。增强数字化装备能力,尤其是增强关键性、基础性的制造装备与成套装备能力,普及制造过程控制技术。加快现代化和综合性的集成制造系统的本土化和推广应用。坚持生产制造层面和业务运营层面的信息化建设并重,将信息化与管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与优化产业组织结构有机结合起来,以信息化促进全省制造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提升。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发展改革委。
46、实施人才战略,形成一支推进制造业信息化的专业队伍。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信息产业厅、省科技厅。
47、把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优先安排,重点支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促进信息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和普及。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保障体系,引导企业加大信息技术应用资金的投入。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48、建成5个示范性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和50个示范性特色商务网站。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商务厅。
49、加强企业信息化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建立信息技术应用指标测评和绩效评估体系。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人事厅、省教育厅。
50、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重点抓好医药、钢铁、化工3个工业领域信息化示范项目,大力推进重点培育30家重点企业的企业管理信息化示范工程,推进300家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五、加强无线电管理
51、根据我省无线电管理的实际,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加大执法和查处违章的力度,提高依法管理水平。规范频率台站审批管理,完成民航专用频率的专项整顿任务。抓好全省监测网建设,实现与国家、与各市的联网。认真开展监听监测和设备检测,加强技术管理,全力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加大频占费的收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无线电管理局。
52、加强无线电空中管制,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和无线电波传播有害信息、危害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责任单位:省无线电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
六、加强信息化与信息产业的综合协调发展
53、对涉及信息化建设与信息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任务,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情况,指导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省直各部门。
54、进一步强化对信息化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防止自行其是,各自为政。
责任单位:省信息办,各设区市政府。
55、把各项目标任务具体分解到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督导检查。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省统计局。
56、发挥信息化建设与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和风险投资公司的平台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投入信息化建设。
责任单位:省信息办、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
57、我省制定了一系列鼓励信息产业发展、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文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新出台的各项政策,尽快贯彻落实到工作中,努力开创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新局面。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省直各部门。
58、完善我省信息化与信息产业“十五”后两年发展规划,研究起草“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自身职能,加强重大课题研究,夯实“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基础;要努力使规划作为项目审批或安排投资的依据,切实使政府职能从项目管理转向规划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上来。各市编制的信息产业专项规划,应突出本地特点,既要注重与省规划的衔接,又不能简单重复省规划的内容。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