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2011年12月9日闭幕的德班气候大会于10日继续行。截至当天,会议各方尚未就《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绿色气候基金的具体设计等达成一致意见。截至当地时间11日凌晨6时会议闭幕,各方谈判代表几乎经历了三个不眠之夜,其中很多人还要赶乘离开德班的飞机。即便如此,代表们还是表达了采取切实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感,大会最终达成一揽子协议。在经过十四天的艰苦谈判之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第十七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11日在南非港口城市德班正式落下帷幕。大会最终通过决议,对《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作出了安排,启动了绿色气候基金,建立了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大会主席、南非国际关系与合作部长马沙巴内说,虽然在德班会议上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并不是完美的,但它仍是“历史性的”。为全球的共同利益迈出了关键步伐。
[热点设问]
1.文件呼吁《议定书》发达国家缔约方在2012年5月1日前提交各国的量化减排目标,然后经一步减排特设工作组讨论,提交下届气候大会并通过各国的量化减排目标。但加拿大、日本、俄罗斯此前已明确表示不签第二承诺期,美国也一直拒绝承诺强制减排,因此第二承诺期主要由欧盟国家参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请分别从经济、政治及哲学角度分析其依据。
[分析]经济依据。经济全球化促商品、劳务、技术、资金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和配置,使各国经济日益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趋势,世界各国经济日益密切联系在一起。经济全球化实质上是发达国家凭借经济和科技优势占主导,左右着国际经济的“游戏规则”,使世界经济发展更加不平衡。经济全球化在促世界分工与合作,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导致风险全球化,加剧了全球经济的不稳定性,威胁世界各个国家的经济安全。
政治依据。国家间亲疏冷热、分离聚合是由国家利益决定国际关系的。国家间既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也存在着利益的差别和对立。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在全球气候变暖和减排问题上,广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固然存在着国家利益的差别和对立,但加强世界各国合作,共同商讨治理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既符合发达国家的利益,也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停止争吵,加强合作,也要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勇敢地承担起自己的国家责任,维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哲学依据。整体与部分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部分离不开整体,整体对部分起统帅和决定作用。这要求我们在全球气候问题上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立足整体,统筹全局,选择最佳方案,实现整体的最优目标,从而达到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的理想效果。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这个世界作为一个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都要服从于抑制世界气候变暖问题的大局。都要服从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大局。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七缔约方大会在南非德班召开,这次大会被各界誉为是人类为拯救地球达成共识的最后一次机会。运用经济生活相关知识,分析我国在促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过程中应对节能减排的要求。
[分析]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就是要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就要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促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真正做到节能减排。就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自主创新,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转变。
3.在德班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大会闭幕前的最后一次全体大会上,中印代表在周日闭幕的联合国德班气候大会上与提出减排路线图的欧盟产生分歧,中国代表团团长解振华发言时情绪激动地说:“我们是发展中国家,该做的我们都做了。我们已经做了,你们还没有做到,你们有什么资格在这里讲道理给我?”试从国家利益的角度谈谈对上述材料的理解。
[分析]国家利益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权益,维护国家利益是国家对外活动的动因和归宿。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的决定因素。西方某些大国为了维护本国国家利益,拒绝履行在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的承诺是错误的。因为任何国家都不应以本国国家利益为理由,损害他国国家利益。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就是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正当性和正义性。国际关系中,我国必须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我国积极履行在历届气候大会上的承诺,“该做的都做了”表明我国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合理的国家利益,并维护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4.《基督教箴言报》刊登分析文章认为,中国作为当前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不仅在最近几年做出了多项努力。还首次公开声明要限制国内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中方在国际大会上公开表明立场并指责发达国家在温室气体减排上的不作为。中国在德班气候大会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形象是如何体现我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
[分析]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实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中国在抑制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的态度是积极的,做法是有效的,措施是建设性的,既符合维护世界和平,促共同发展的宗旨,也体现了促世界的和平与发展的基本目标。在德班世界气候大会上与某些发达国家针锋相对,突出表达了自己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意志,这体现了我国独立自主的基本立场。
5.2011年12月12日,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对此,中国外交部表示遗憾,称加拿大的选择与国际社会的努力背道而驰,希望加拿大重视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继续履行减排承诺。试运用政治生活相关知识评析加拿大退出《京都议定书》的行径。
[分析]加拿大的做法是错误的。首先违背了加拿大作为一个国家应当承担促世界发展的国际责任和义务;其次违背了联合国宗旨和原则中关于促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问题,履行联合国规定的义务,集体协作的要求等。
6.由于气候变暖的影响,图瓦卢镶嵌在太平洋之中的狭长陆地正被一波又一波的海水侵蚀,孤绝的岛屿们极有可能永远被海水淹没。也许将来的某一天,当暮色笼罩这块区域时,人们再也找不到地图上曾经存在的图瓦卢。同样面临灭顶命运的还有马绍尔群岛和印度洋岛国马尔代夫。试运用辩证唯物论的相关原理分析人类应采取何种对策才能保住这些美丽的小岛?
[分析]人类要正确地发挥主观能动性。规律是客观的,要求我们尊重客观规律,
做到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在尊重客观规律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要认识和利用规律,造福人类;我们要把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把科学态度和革命精神有机结合起来。人类还需要尊重自然,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全球气候变暖表明我们违背了客观发展规律;共同商讨抑制气候变暖趋势,反映了我们在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和利用规律,保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家园。
7.中国代表团副团长、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谈判首席代表苏伟12月3日表示,中国和印度等新兴经济体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排放量应有合理的增加,现在要求这些新兴经济体承担绝对量化减排指标是不公平的,美国和欧盟作为发达国家应该带头减排。试分析“一步明确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分别应当承担的义务和采取的行动”的哲学依据。
[分析](1)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要求主观符合客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什么样的国际义务都是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2)矛盾具有特殊性,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际情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方面应当有所区别和不同。
8.德班会议经过整整两周的密集磋商、坦率对话和一天的延期会议,190多个《公约》和《议定书》缔约方在非洲的土地上共同达成了较为符合各方预期的会议成果。这些成果凝聚了各国谈判代表的辛苦付出和卓越智慧,体现了各方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意愿和决心。在哥本哈根会议和坎昆会议成果的基础上,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程在德班继续向前迈。试运用发展的观点分析德班气候大会最后的协议好比是难产中“生子”。
[分析](1)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没有量变就没有质变。在达成《议定书》之前的争论和分歧都是导致最终达成协议的基础,都是量的积累的过程。(2)事物的变化发展是前性与曲折性的统一。德班会议经过整整两周的密集磋商、坦率对话和一天的延期会议都体现了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最终达成《议定书》与经历曲折的过程,本身就反映了事物发展的趋势与途径的关系。
9.中国代表团副团长、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谈判首席代表苏伟指出,行动是最好的语言,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最根本的保证。国际社会期待在气候变化谈判中达成的承诺、共识和安排尽快转化为切实、有力的行动,推动公约的实施和公约目标的实现。请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相关知识谈谈对“行动是最好的语言”的理解。
[分析]实践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一切活动,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决定认识。“行动是最好的语言”中的行动就是实践,表明要付诸于行动。实践是认识的目的,任何再好的承诺不能付诸于实践,也只能是美丽的谎言,是毫无意义的。
10.中国政府将本着对本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定不移地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措施,采取强有力的国内行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积极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程,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试运用唯物史观的相关知识分析之。
[分析]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历史的主体,要求我们树立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必须自觉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我国在德班气候大会的精彩表现体现了中国政府对本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
11.2011年11月22日,国新办《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1)》白皮书。白皮书指出,2011年3月,中国提出“十二五”时期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约束性目标:到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新增森林面积125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1.66%,森林蓄积量增加6亿立方米。这彰显了中国政府推动低碳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试分别从政治和经济的角度谈谈我国如何实现“十二五”时期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约束性目标?
[分析]加强法制建设和战略规划,做到有法可依,为节能减排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能源结构和发展清洁能源,继续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2.中方代表团指出,作为“77国集团+中国”的一员,中国代表团全面、积极、深入地参加了德班会议各个议题的谈判磋商,从不同层面广做各方工作,以积极、务实、开放的姿态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行沟通协调,与发达国家开展对话磋商,全力支持东道国为推动德班会议取得成功所做的工作,为会议取得积极成果做出了最大限度的努力,发挥了建设性作用。试运用政治生活相关知识评价中国代表团在德班世界气候大会上的表现。
[分析]中国在德班世界气候大会表现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切实地履行了国家的义务,遵守了联合国规定的宗旨和原则;在维护本国国家利益的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合理的国家利益,并维护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体现了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宗旨和原则,促世界的共同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对外政策的基本准则,促世界各国互利共赢。
13.气候变化不仅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影响一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也深刻影响着当今世界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格局。自20世纪90年代启动国际气候谈判程,发达国家阵营与发展中国家阵营南北对立的基本格局贯穿始终。在南北立场的基本格局下,在不同时期或不同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内部都存在许多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复杂多变。分别运用唯物辩证法和政治生活关于国家利益的观点谈谈气候变化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格局的影响。
关键词:国际气候谈判谈判的困境影响因素走出困境的出路
Abstract:Internationalclimatenegotiationisacomplicatedprocess,whichfullofgame.Asitbe,themaindilemmasofnegotiationhavebeen:north-southconflict,Euramericanconflict,differentiationamonggroupofdevelopingcountries,andhitchhiking.Duetoclimatefactorsandnon-climatefactors,internationalclimatenegotiationbecomemoredifficult.Inthecurrentinternationalclimatepolitics,everycountryshouldsticktotheprincipleoffairnessandstrengthentheinternationalcooperation,haveademocraticconsultation,maintaintheunityofdevelopingcountries,andtrytoissuealegaldocument,inordertotofindawayoutofthissituation.
Keywords:Internationalclimatenegotiation;Dilemmas;Factors;Outlet
一、国际气候谈判制度
国际气候谈判是以国家作为行为主体,兼有其他行为体(如国际组织、国际NGO)广泛参与的复杂国际政治议程。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制定国际气候战略与政策,由于各国战略和策略不同,在国际谈判中必然存在着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这就需要各国通过磋商和谈判达成某种妥协,形成一定的国际共识。
气候变化关系各国命运,而国际气候谈判已然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虽然,很早就有学者提出了认为因素对气候变化会产生影响,但是,即使到20世纪70年代初期,各国科学家仍很少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系统地研究。直到1988年,由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建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以及同年召开的多伦多会议,才标志着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高级辩论的开始。
气候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人类的生产、生活等活动均会对气候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例如,气候变暖产生的温室效应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经济活动大量使用化石燃料,这样就造成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浓度急剧增加,使全球出现明显的气候增温、海平面上升及气候变化加剧的现象,对水资源、农作物、生态系统以及人类健康都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气候变化已经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会影响到每一个国家、每一个地区甚至是每一个人的健康,这就需要我们生活在地球上的每个国家、团体坐下来共同协商和谈判,以求得在某一个方面达成共识,为全球的气候变化做出努力。
为了抑制人为温室气体的排放,防止气候异常变化,联合国在1992年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旨在对“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做出全球性限制的宣示。这是迄今为止在国际环境与发展领域中影响最大、涉及面最广、意义最为深远的国际法律文件。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气候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国际性公约《京都议定书》,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为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标准。这两份文件成为国际社会关于气候变化问题谈判取得的标志性成果。随后,2009年在丹麦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备受关注。超过85个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出席了会议并形成了《哥本哈根协议》。此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作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透明度等焦点问题达成广泛共识。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10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6次缔约方大会和第6次《京都议定书》成员国大会在墨西哥坎昆召开。此次会议在未来国际气候制度构建方面,提出了设立每年进行全球气候问题问题公投,倡议设立国际气候法庭,监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执行情况。国际气候谈判正是在这些会议、公约的基础上不断地进行推进,不断地进行改善。
然而,国际气候谈判历程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并非一帆风顺,而是艰难前行,困难重重的。
例如,美国拒绝《京都议定书》的意愿十分强烈。欧盟也曾选择暂时妥协,欢迎美国主持召开由主要排放国参加的国际会议。同时,《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和方案设计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遭遇质疑。议定书生效以来,能够真正实现达标排放的国家寥寥无几。[1]欧盟成员国中除了英国、瑞典等执行较好之外,多数国家均无法如期达到减排目标。再如,哥本哈根会议出台的一个“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声明是远远不够的,并不能为后代提供任何安全保障,也不足以向全世界提供足够清晰的信号。
二、国际气候谈判的困境表现
从1988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成立到1991年“政府间气候变化谈判委员会”的建立;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签约到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再到2007年在《公约》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巴厘岛行动计划》与“巴厘岛路线图”。可以说,国际社会通过气候谈判,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气候谈判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过程。各种因素影响谈判进程,使国际气候谈判步履艰难。就目前而言,谈判的困境主要表现为南北矛盾、欧美之争、发展中国家集团内部分化。
首先是南北矛盾问题。在国际气候谈判过程中,由于谈判的主体是全世界各个国家,既有发达国家又有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现在让发达国家自愿减排,一方面会影响到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会影响效率。所以,发达国家追求效率。而发展中国家,在对已经造成的温室效应中,多半不是发展中国家需要负责的,现在要减排,不应把法中国家纳入进来,这样不公平。所以,发展中国家追求公平。这样,便产生了矛盾。气候与发展的南北矛盾,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矛盾十分突出,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始终存在着重大分歧。
从某种意义上说,发达国家关心的是环境问题,而发展中国家关注的是发展问题。由于不同的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其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和性质也存在差异。发达国家的排放是“奢侈性排放”,而发展中国家则是“生存性排放”。虽然所有国家都要承担保护气候的共同责任,但“共同”并不是“平等”和“均摊”。换言之,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因为从历史上看,气候变化问题主要是由于发达国家长期过度消耗石化燃料排放温室气体造成的;从现实角度看,当代地球环境所承受的来自人类社会的压力大部分来自发达国家;从人均排放量来看,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量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根据国际能源署的统计,发达国家以占世界25%的人口排放全世界75%的气体;而人口仅占世界总人口4%的美国,其排放量却高达总量的25%。美国温室气体的人均排放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5.2倍,是德国的1.9倍,英国的2.2倍,日本的2.25倍,法国的3.2倍,更是中国的8.7倍。如果要求发展中国家付出同等代价、采取同样措施为主要由发达国家造成的危机承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此外,发达国家有着雄厚的经济实力与先进的环保技术,有能力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承担更大的义务。
其次,欧美之争也是国际气候谈判的困境表现之一。欧美之间的争议主要体现在其对国际社会制定的文件或决定的履行方式上。欧盟希望对美国等国家保持环保产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压力,因而在执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上,采取了较为强硬的立场。而美国等国家不想在执行议定书时损害其经济和降低其国民的生活水平,千方百计地减轻其温室气体的控制义务。[2]
欧盟一直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全球环境保护,力争自己在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的领袖角色。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欧盟始终坚持温室气体绝对排放量减少的原则。从实现最终稳定全球气候系统的长远环境目标的角度看,欧盟希望凝聚多年艰辛谈判而达成的《京都议定书》能够获得批准生效,而不是半途而废。[3]当然,欧盟积极推动国际气候谈判也有利用自身在减排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主要针对美国,提高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美国是是世界上排放温室气体最多的国家。但美国政府一直不承认存在着紧迫的气候问题,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对参与减排持消极态度。其态度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担心减排会对美国经济造成冲击,损害美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是害怕与履约相关的国际监督、执行、核查机制对美国权威形成制约和挑战。[4]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少数发达国家执意推销所谓的“抵消排放”和“换取排放”方案,并试图以此代替减排。即不真正减少本国温室气体的排放,而是以现有植被或新植植被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抵消本国的超标排放,或者在发展中国家实施CDM项目,来换取在本国继续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指标。这种毫无诚意的承诺自然遭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欧盟的反对。[5]
最后,发展中国家集团内部产生分化也使气候谈判变得更加困难。因各自利益的差异,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内部产生利益分化的倾向,出现了不一致的声音。小岛国联盟担心气候变化,担心海平面上升,很多问题同欧盟保持一致,要求采取严格的保护全球气候的行动;石油输出国担心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会减少其石油出口,进而影响其经济发展,对发达国家采取的应付气候变化政策和措施十分关心,极力争取发达国家对其经济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拉美国家希望在执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过程中利用其森林等资源优势获得短期利益,在不少方面同美国想法相同。[6]
哥本哈根会议期间,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组成了“基础四国”(BASIC)。基础四国的形成有利于凝聚和领导发展中国家,把握联合国框架公约下的谈判方向,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之间出现的分歧。
第四、集体行动的“搭便车”现象
所谓公共产品,是每个人对它的消费并不减少任何其他人也消费这一产品的机会。公共产品有两个特性,一是消费上的非竞争性;二是享受上的非排他性。正是这两个基本特性,导致了公共产品所谓的“搭便车”问题。所谓“搭便车”现象是指某种事情产生了正外部性,所谓外部性是指是经济主体(包括厂商或个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
减缓气候变化很显然是一个全球公共产品,因为温室气体减排的收益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有权享受由一个国家或地区削减排放带来的气候改善,承诺削减排放的国家和地区不可能阻止其他国家和地区从中获益。这就产生了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现象——没有人主动去做,大家都希望别人承担更多。因此,各国在参与国际环境机制时都想争取少付出成本而多获得收益。
三、影响国际气候谈判的因素
影响国际气候谈判的因素有很多,这里笔者分为两种:气候因素和非气候因素。气候因素主要是指气候变化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气候变化影响的不确定性。气候变化的影响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气候变化可能给一些地区带来发展机遇,也可能给一些地区带来灭顶之灾。这就是某些国家在对待议定书迟迟不能批准的原因。另一个是,气候变化的影响不能用确定的量来衡量。正如在《京都议定书》中,各个国家所减排的量其实不是用科学计算的,只是一个粗略的估计。没有一个让人信服的理由,这也正是《京都议定书》迟迟不能生效的一个原因。科学认知有其局限性,尤其是对于气候变化这样一种大范围长时间尺度问题的科学认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于温室效应和气候变化等科学问题不存在重大分歧,但对其范围、速率、程度等问题,认知比较有限,仍然很不确定。[7]例如碳排放份额的分配问题。它关系到分配给谁、分配什么、以什么样的方式分配等方面的问题,对此,国际社会进行了艰难的谈判,各方对分配目标的合理性存在疑问。有些学者甚至提出,减排目标没有任何科学依据,未来的减排成本和排放水平也是无法预测的。而正是由于科学的不确定性,才使气候变化国际协定的谈判充满变数。
其实,影响国际气候谈判的因素主要是非气候因素。
第一,国家利益。国家利益是最根本的利益。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同样也涉及利益之争。各国对温室气体的减排经济成本的考虑就十分关键。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欧盟一直是以最积极的态度来参与国际环境保护的,积极要求减排。最重要的原因是,欧盟现在经济发展处于稳定和成熟,外延型发展的余地不大。另外,欧盟对能源技术等领域拥有世界领先的技术优势。因此,欧盟的减排成本相对较低,减排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而美国则不同。美国的经济正处于增长时期,经济对外扩张明显,温室气体的排放呈明显上升趋势。如果减排,对美国的经济影响很大,同时减排的经济成本也要增大。
另一方面,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非常复杂、成本极高而又缺乏实质性成果的集体行动,这就对国际气候谈判和国际环境机制的建立产生不利影响。减缓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公共产品,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享受上的非排他性特点。因此,许多环境学者认为,即便不考虑诸如臭氧层、碳排放等不确定因素,也很难通过达成协议来确保集体行动的成功以及分享可持续的公共物品。
温室气体产生的主要来源是无处不在的,包括能源生产、工业能源的使用、运输和农业耕作。这些活动在全球GDP中占绝大部分份额,并同样深深地扎根在工业国和发展中国家经济体的生产结构中。并且,清洁能源的转换,节能技术的开发,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而对气候变化而言,预防所花费的费用要更高,而收益却是长期的,需要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据美国能源部估算,即便美国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并且欧盟国家都遵守议定书,到2050年,也只能使气温下降0.07摄氏度;而每年成本高达1000亿到4000亿美元,与收益不成比例。因此,基于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造成巨大经济成本,各国从本国利益出发,大多有将减排压力转嫁他人的倾向,“搭便车”现象严重。
第二,意识形态的矛盾。马克思曾提出资本本质上是反生态的,造成生态危机的最终根源就是资本主义制度本身。而今看来,当今资本主义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上也证明了这一论断的正确性。
西方发达国家一直是全球资源的主要消费者,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者。其在工业化过程中消耗了大量的自然资源,同时排放了大量二氧化碳等污染物。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恶化负有绝大部分责任。因此在治理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防止气候进一步恶化问题上,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义务,而发达国家却力图回避其历史责任。究其根本,是资本利益的驱使。例如,美国美国政府强烈阻挠《京都议定书》的实施,布什总统2001年的演讲就清楚地表明了原因,“《京都议定书》及其温室气体的指令性减排显然不符合美国资本及其国家的意愿”。美国经济是以碳耗为基础的经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势必会对其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这也是美国的大资本利益集团所不能容忍的。实际上,美国政府代表的是垄断资本的利益,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是受其大资本集团控制的。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为了保护环境而损害资本的积累。
然而,有人就会提出,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是以积极的态度应对气候变化的,这又怎么解释呢?美国著名的生态马克思主义者J.B.福斯特认为,当然这些欧洲国家的社会制度也是资本主义的,支配这些国家的基本原则也是资本积累原则。只是欧洲国家使用其他能源来代替高消耗的碳,因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对欧盟国家的资本利益的影响较小。由此可见,一些欧盟资本主义国家接受,并不是由于这些资本主义国家已不再追求资本积累而选择保护环境。实际情况是,如果提出其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途径和方法,只要这些途径和方法与这些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利益相冲突,这些国家也马上会强烈地加以阻挠和反对。[8]
第三,其他的社会特征。一个国家和集团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谈判还受到该国其他问题的间接影响。例如,气候变化问题在国家政策目标中是否具有优先性。如果有,那么该国肯定会高度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在谈判中会积极参与。又如,一个国家国内的经济稳定性对国际气候谈判也会有影响。如果一国出现经济危机,该国可能无暇顾及气候问题。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阿根廷。阿根廷曾经提出自愿减排目标,然而金融危机使国家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原来制定的政策目标也就不再提及。
四、国际气候谈判的出路
全球气候变暖是是世界各国面对的共同挑战,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需要各国共同的努力。但由于气候及非气候等因素,导致当前的国际气候谈判存在困境。在现今的国际气候政治中,走出气候谈判困境的出口在于坚持公平原则,加强国际合作;民主协商谈判;在联合国机制下维持发展中国家团结;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各国进行有效地选择性激励。
第一、坚持公平原则,加强国际合作
在1992年6月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政府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第三条规定了指导缔约方采取履约行动的五项原则,其中的第一项是“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这里就特别强调了公平的重要性。有的发达国家总是想把自己应该承担的减排义务和资金义务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能否承诺减排目标挂钩,这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背离了公平原则。[9]
气候变化作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需要各国政府拿出更多实实在在的行动,通过更广泛、深入和富有成效的国际合作来积极应对。各国政府应以负责任的态度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摈弃一些争端,加强国际气候合作。例如,发达国家积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发展中国家根据国情,在发达国家的支持下,采取适当的、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
第二,民主协商谈判
各国要想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取得最大可能的共识,必须要坐下来进行民主协商。在协商中求同存异。在合作中也要有妥协。由于各国国情和气候变化策略不同,在国际谈判中必然存在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一个国家的气候立场取决于对经济利益的判断、国内的政治决策过程,以及外交和国际政治上的考虑。当然,一个国家的气候立场也不是僵化不变,需要审时度势加以调整。妥协是达成共识,促进国际合作的必要过程。以“巴厘岛路线图”的达成为例,一路峰回路转,最终还算“柳暗花明”。[10]总之,在气候谈判中,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的分歧并不可怕,只要各国能够同心协力,凝聚共识,积极应对国际气候变化危机。无论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是各国共同的责任,符合全人类的利益。
第三,在联合国机制下维持发展中国家团结
目前,国际上提出的国际气候制度的设计方案多来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声音较弱。多数发展中国家能力有限,但发展中国家团结在一起无疑可以加强共同的谈判能力,影响谈判进程,促进集体的利益。面对来自发达过的减排压力,发展中国家只有协调好内部利益的多样化,在坚持《公约》和《议定书》的基本框架下维持团结,才能为自身争取更大的气候政治话语权。
第四、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各国进行有效地选择性激励
选择性激励是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最重要的手段。选择性激励指的是所有克服集体行动困境的独立而有选择性的手段。集体必须具备两种条件才可以提供选择性激励:一是强制性的权威或能力,二是能给潜在集体的成员提供激励。
选择性激励可以是正面或是负面的,但对集体成员则要有选择性。集体可以通过负激励来惩罚那些没有承担集体产品的成员,并对承担集体产品的成员进行奖励。最普遍的激励是利益奖赏或惩罚。[11]
虽然国际谈判至今取得一定成果,但仍未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京都议定书》由于监督与惩罚机制的缺乏给缔约国的违约留下了可乘之机,也让“京都”时代成为一个“既往不咎”的时期。虽然《京都议定书》给发达国家限定了2012年前的减排额度,但是如何实施和监督、如果各国在承诺期中没有完成应履行的指标如何处理依然还是个难题。从过去的实践来看,无约束力的、不具有很强执行力的协定显然很难取得预期效果的。
五、结语
国际气候谈判错综复杂,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难以达成共识。国家利益、意识形态等非气候因素成为谈判产生困境的主要原因,如不同的国家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差别,其他的一些社会特征等。对此,走出气候谈判困境应从全球长远利益出发,寻求国际合作,在谈判中进行民主协商,以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各国进行有效地选择性激励,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而中国做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各种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讨论,积极参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相关环境保护计划,如联合国环境计划、清洁发展机制等,充分展现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在切实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中国应开展全方位外交,主动参与规则制定,并为此开展积极、主动的气候外交。另外,争取更多的盟友,以增强自身的谈判地位,努力导正气候谈判的方向。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语言具身认知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0YJA7401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语言具身认知及其对英语教学的应用价值”(SK2009017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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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邵锋.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国家利益与中国的方略[J].国际问题研究.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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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迎.特别策划[J]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
【关键词】马克思生态思想碳减排全球变暖
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已形成科学共识,那就是如果不遏制全球变暖的趋势,本世纪内将会导致全球范围内的生态与社会灾难。到目前为止,人们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特别是在解决化学染料排放问题方面成效甚微。无论阻止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剧增以挽救地球所有生命的任务有多么紧迫,《京都议定书》在解决这一问题的失败充分说明了资本主义制度是不会使其发展道路发生逆转的,这就是说他不会改变工业和资本的发展结构,而这种发展模式从长远的角度看对环境将产生灾难性的影响。处于快速致富的资本积累规则的背景下生物圈将很难维持平衡。
哥本哈根会议的艰难曲折表明气候问题已经成为了各国利益博弈的政治问题,如何化解这种利益纷争,达成道义共识,促进共同行动,成为气候谈判的关键点。在利益纷争之下,资本主义国家是不会主动放弃其生产方式,也不会主动承担其责任,即使是为全人类的利益。中国应该选择怎样的气候伦理战略,抢占道义的制高点,将直接影响气候谈判的结局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人类但凡遇到重大社会困境和问题时,都自然地叩问马克思。”,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我们更是如此。所以在此历史关头马克思的生态思想不应缺位。要应对气候变化的伦理战略选择,我们必须要以马克思的生态思想为指导,结合中华民族传统哲学的生态智慧理念,实现生态伦理的“本土化”,建设低碳社会,展现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在马克思所处的年代,气候问题还没有像现在这样突出,全球变暖还没有显现,因此我们不能强求马克思对这些问题作出论述。但是从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的评论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其生态思想。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集中批判了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旧唯物主义的抽象自然观,强调自然概念的社会历史中介性,阐发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从而提出“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在这一过程中,人通过实践获得自然物,并把它变成使用价值,在消费掉使用价值后又毫无顾忌地排泄给自然,因此“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难免会发生“变换异化”的现象,也就给自然造成严重的破坏。如何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也就成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核心问题。马克思认为,控制自然不是对自然进行统治和征服,而是使二者之间进行合理的物质变换,通过科技、生产劳动中介作用来实现“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
通过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论述,马克思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再生产整个自然界”的要求。此处的“生产”不同于动物的“生产”,而是人的“生产”。马克思这样概括人的“生产气”诚然,动物也是生产。但是动物只生产它自己或它的幼仔所直接需要的东西;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一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的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可见,动物的生产只是急功近利,人的生产则是全面的,既要照顾到精神需要又要摆脱纯粹的肉体需要;动物的生产只有一个尺度,即只按照自身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进行生产,而人的生产有两个尺度:一是内在尺度,二是外在尺度。所谓内在尺度指人的生产要按照人的需要和目的进行,生产是以人为本;外在尺度指人类生产时要按照各个物种本身的要求来进行生产,要按照自然规律进行生产。这也就决定了人的生产既要关注自身的需要,还要关注其他自然物的需要;既要关注当代人的利益,又要关注子孙后代的利益;既要重视经济效益又要重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也正是当代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精髓理念。
一、
全球视野下的生态环境研究进程
若干年来,伴随着工业化与经济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们的消费需求亦得到很大满足,但同时也引起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如森林植被锐减、不少物种灭绝、淡水资源短缺、绿野变为沙漠、环境趋于恶化。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社会现实,不是局部事件而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只是存在区域差异而已。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成为人类力图与环境合谐相处、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唯一抉择,也应该成为全人类的共同理念与责任。20世纪后期与本世纪初,环境问题曰益受到人们关注、生态环境史研究方兴未艾。这一局面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现实与历史背景。
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这一理念的形成经过了数十年时间,其中既有民间的推动,也有政府的参与。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卡逊出版《寂静的春天》,该书通过对污染物迁移、变化特别是滥用杀虫剂后果的描写,向人们阐述了海洋、天空、河流、土壤、动物、植物和人类之间的密切关系。该书指出,“地球上生命的历史一直是生物及其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历史”,污染这一罪恶的链环在不断地传递转移,环境污染及其恶果实际是人类自己创造的恶魔。该书唤起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逐渐重视,以致有人认为其出版标志着“生态学时代”的开始。①1972年,罗马俱乐部公布《增长的极限》研究报告,该报告由麻省理工学院教授丹尼斯·梅多斯领导的研究小组完成,分析世界人口、工业发展、污染、粮食生产和资源消耗五种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认为以当时的人口与工业增长发展下去,世界将面临“崩溃”,解决问题的方法是限制增长即“零增长”。虽然该报告对未来的估算及解决问题的途径消极悲观,但所提出的经济增长带来环境污染却引起了人们的思考与讨论,从而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重视。②1981年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所长布朗(Brown)出版《建立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提出必须从速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SustainableSociety)。1987年,第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我们共同的未来》(OurCommonFuture)报告,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给出了如下定义,“人类有能力使发展持续下去,也能保证使之满足当前的需要,而不危及下一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该报告强调,一个经济发展的新时代“必须立足于使环境资源库得以持续和发展的政策”。③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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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卡逊(RachelCarson)著,吕瑞兰译:《寂静的春天》,科学出版社1979年,第6—7页及《译者的话》。并参考弗兰克·格雷厄姆(Jr.FrankGraham)著,罗进德、薛励廉译:《〈寂静春天〉续篇》,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8年。
②(美)D梅多斯(DennisLMeadows)等著,于树生等译:《增长的极限》,商务印书馆1984年。另一翻译本为李宝恒译:《增长的极限——罗马俱乐部关于人类困境的研究报告》,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与此悲观论相对应的则是乐观论,如西蒙:《没有极限的增长》(JulianLSimon著,黄江南、朱嘉明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
③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起草,国家环保局外事办公室译:《我们共同的未来》,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第12页,第23—24页。张志强等:《可持续发展研究:进展与趋向》,《地球科学进展》]999年第6期。
一精神为此后的联合国大会所遵循(参下文),可持续发展也逐渐成为媒体频繁使用、如今中国大众亦接受的词汇之一。
保护环境、加强生态环境研究也是各国政府的责任与义务。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通过《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文件。受秘书长委托,由巴巴拉·沃德和雷内·杜博斯执笔,在58个国家152位成员组成的通讯顾问委员会协助下提交了《只有一个地球》报告,从社会、经济和政治方面探讨全球环境的前途问题,唤起各国政府对环境特别是环境污染的注意。①1980年3月5曰,联合国向全世界发出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确保全球持续发展”。②91983年第38届联大通过决议,成立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ordCommissionon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简称WCED),次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GroHarlemBrundtland)出任该委员会主席,并以“持续发展”为纲领,制定“全球的变革日程”。1987年,第42届联大通过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交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提出到2000年乃至以后实现持续发展的长期环境对策”。③1992年6月,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环境和发展大会,把环境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树立环境与发展相互协调的观点与解决途径,倡导“可持续发展战略”。会议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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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巴巴拉·沃德(BabaraWard)和雷内·杜博斯(ReneDubos)主编,国外公害资料编译组译:《只有一个地球:对一个小小行星的关怀和维护》,石油化学工业出版社1976年。
②张坤民:《可持续发展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4—15页。
③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编,国家环保局外事办公室译:《我们共同的未来·前言》。
《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文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协议。中国政府签署了协议,并在会后提出了环境与发展10大对策,作为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行动纲领。1994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国家环保局为了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环保工作,特制定了《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①环境与发展成为各国政府对世界、对人类负责的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
生态环境(史)研究受到全球变化研究的直接推动。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世界各国、不同地区均不同程度地被卷入其中:地球作为人类的共同家园,任何国家与地区均成为全球变化的一员。全球变化研究是上世纪80年代兴起的跨学科、综合性、规模宏大的国际合作研究活动,涉及自然与社会科学的多个领域,该研究主要有:世界气候研究计划(WCRP)、国际地圈生物圈计划(IGBP)和全球变化中的人类因素计划(HDP或HDGECP)。世界气候研究计划1980年开始实施,由世界气象组织(WMO)和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ICSU)共同组织,主要研究气候系统中物理方面的问题,并探讨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国际地圈生物圈计划1991年正式实施,由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组织研究,主要分析控制地球系统及其演化的物理、化学与生物过程,以及人类活动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全球变化的人类因素计划由国际高级研究机构联合会(IFIAS)、国际社会科学联合会(ISSC)、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共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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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前言》,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
定、组织,是在社会科学界模仿自然科学界的大规模集体合作精神,更好地了解导致全球环境变化的人类原因。1990年国际社会科学联合会第18界大会通过了《全球环境变化中的人类因素计划研究纲要》,指出该研究必须同时考虑人类活动对全球环境变化的作用及全球环境变化对人类的影响这两方面内容。①可以看出,上述这些研究计划各有侧重点,但在关注生态环境变迁及其与人类活动之间的关系方面却具有一致性。中国科学家积极介入全球变化研究计划,由中国的全球变化国家委员会(CNC-IGBP)组织协调。中国科学家正式立项研究全球变化问题始于1985年,并于1995年10在北京承办了国际地圈生物圈计划科学咨询委员会第四次会议。②
生态与生态环境史研究也是中国学术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革新、交流、学科整合的产物。应该承认,在中国的历史地理学、气候学等领域,数十年来几代人已进行了一系列的相关研究,这些成果构成了中国生态环境史研究在本士的学术基础。上世纪后期以来,生态环境史在海外特别是美国逐渐兴起(参下文),对大陆的生态环境史研究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近10余年来,大陆学术界的问题意识、学术视野也逐渐发生转移。在史学界,由帝王将相转向芸芸众生、由自上而下转向自下而上、由事件史考察转向长时段分析、由重视人与人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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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孙成权、张志强:《国际全球变化研究计划综览》,《地球科学进展》1994年第3期。1990年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正式加盟后,(HDP或HDGECP)计划遂更名为全球环境变化的人类影响国际研究计划(InternationalHumanDimensionsProgramonGlobalEnvironmentalChange简称IHDP)。
②
孙成权、陈晔:《中国的全球变化研究项目述评》,《地球科学进展》1995年第1期。孙成权:《国际地圈生物圈计划科学咨询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简介》,《地球科学进展》1996年第3期。
系到同时注重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①对生态环境的曰益重视也不局限于史学领域,其他学科也加强了该领域的开拓,出现了所谓的生态文学、生态经济学、生态伦理学等等,而自然科学界对生态环境及其演变史的考察自不待言,并逐渐将研究重心放在人类历史时期之内并重视分析人为因素的作用与影响。在学科门类逐渐细分化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同学科的渗透与融合。在此形势下,大陆学术界明显加强了生态与生态环境史研究,从不同学科、不同视角展开广泛探讨,开展国际合作,进行学科整合,试图打破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畛域之分、发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与有机联系,更深刻、全面地揭示人类社会及其生存环境的演变规律,生态环境史已成为学术前沿与新的学术增长点。
近年来大陆学术界所发表的一系列论著中(包括部分译作),有的虽未贯以生态史或环境史之名,但却涉及历史上的生态环境,这里择要勾勒分析如下:②
①法国年鉴学派对中国影响较大,如费尔南·布罗代尔著、唐家龙等译:《菲力普二世时代的地中海与地中海世界》(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一部分用500余页的篇幅来分析“环境的作用”。
②近年来也有相关的专题综述,如张岂之:《关于生态环境问题的历史思考》,《史学集刊》2001年第3期:张国旺:《近年来中国环境史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3年第3期。但前者主要是从生态哲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后者基本上是对部分论著的叙述。这里试从主要观点、问题意识与研究思路出发,对重要的学术积累及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勾勒与分析。
一、
关于生态环境史的概念、理论及方法
迄今为止,生态环境史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各种论著所使用的名称也不一致,如环境史、生态史、历史生态学、生态环境史等等,理论与方法研究相对薄弱。
一些研究者重点考察环境史在国外特别是美国的兴起与学术渊源。例如,包茂宏从全球视野对环境史的兴起、发展、理论、方法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认为:“环境史的概念仍在发展变化中,其研究范围不断扩大”;“环境史是以建立在环境科学和生态学基础上的当代环境主义为指导,利用跨学科的方法,研究历史上人类及其社会与环境之相互作用的关系”:他认为中国的环境史研究应分三步走,一是有选择地学习和引介国外的理论成果和方法,二是实证研究中国的人与环境关系变迁史,三是从全球视野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形成中国的环境史学派。①侯文蕙多年来翻译了一系列相关著作。②另一些研究者则追溯、总结其在中国本土的发展轨迹。例如,王子今以秦汉生态史研究为中心,对20世纪中国生态史研究取得的进步及其意义进行分析;认为生态史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对生态条件本身历史的研究,另一个是生态条件对社会历史之影响的研究,涉及地理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关系;作者指出,今后要继续深化理论建设和跨学科研究。③
关于环境史的性质,一种认为属于历史学范畴,是历史学的一门新兴学科。梅雪芹提出,“20世纪晚期在西方史学界兴起的环境史,属于历史学科而非其他学科的范畴”;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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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包茂宏:《环境史:历史、理论和方法》,《史学理论研究》2000年第4期。
②如美国著名环境史专家唐纳德·沃斯特(D·Worster)的著作:《自然的经济体系:生态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99年;《尘暴:1930年代美国南部大草原》,三联书店2003年。等等
③王子今:《中国生态史学的进步及其意义——以秦汉生态史研究为中心的考察》,《历史研究》2003年第1期。
为一门学科,环境史不同于以往历史研究和历史编纂模式的根本之处在于,它是从人与自然互动的角度来看待人类社会发展历程的”;可分别以“人类文明”、“空间地域”、“生态适应”、“环境质量”等关键要素将其与地理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相区别;中国的环境史研究和学科建设,要以辨证唯物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根本理论和指导思想,充分借鉴西方环境史的跨学科研究方法,从人与自然互动的角度探讨包括中华文明在内的整个人类文明史,形成马克思主义环境史学研究范式;今后应重点研究历史时期的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思想。①另一种认为,环境史是一种新视角,研究内容更加广泛、全面。包茂宏引述唐纳德·沃斯特的话说,环境史并非新的分支学科,而是对历史及其核心问题的广泛的、新的再想像,它比以往的历史具有更宽阔的视野,即把整个社会和全部人类活动放在自然和自然过程中来观察。②还有一种认为,环境史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景爱认为,“环境史研究是历史研究的一部分”,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是研究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史,即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历史过程,主要涉及自然环境的初始状态、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的新途径;运用多学科知识,掌握多种研究手段,进行野外考察是基本研究方法。侯文蕙认为是交叉学科。环境史是20世纪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初才兴起的一个“新兴学科”,是一门融生态学、地理学、地质学、气象学、人类学、考古学等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于“历史学的交叉学科,带有很强的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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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梅雪芹:《马克思主义环境史学论纲》,《史学月刊》2004年第3期。
②包茂宏:《唐纳德·沃斯特和美国的环境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4期。
环境史的研究对象不仅是人,还包括自然,所重点展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相互影响。①
一些研究者根据自己所长与研究体会提出相应的研究视角。行龙主张从社会史的视野,利用跨学科的方法和布罗代尔的“长时段”理论进行中国的人口、资源、环境史研究。②夏明方主张从人口、资源、环境与灾害等生态系统,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及其变动过程来分析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余新忠主张从疫病社会史或疫病医疗社会史视角,不仅研究疫病史、医疗本身,而且从此入手,研究人类历史上的生存境况与社会变迁的轨迹。③围绕着传统人地关系理论展开的分析亦有不少成果问世。当今国内外大多强调人与自然的对立,但传统中国却存在人与自然合谐的观念。吴承明从历史哲学的角度分析了司马迁的“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指出该学说认为自然界是整体合谐的,人类社会是同一有序的,天人之间可通,消极可以转变为积极,强调“天人合一”的历史观和方法论意义。④李根蟠认为中国古代的“天人关系”论包含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中“三才”(天、地、人)理论比“天人合一”更能揭示这一关系,反映了中国传统的有机统一自然观,主张从“天人关系”这一视角、从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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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景爱:《环境史:定义、内容与方法》;侯文蕙:《(尘暴)及其对环境史研究的贡献》,均载《史学月刊》2004年第3期。
②行龙:《开展中国人口、资源、环境史研究》,《山西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③夏明方:《自然灾害、环境危机与中国现代化研究的新视野》,余新忠:《疫病社会史研究:现实与史学发展的共同要求》,均载《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4期。
④吴承明:《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2期。
科整合来揭示历史上人与自然的关系。①鲁西奇评析了地理环境决定论、人地相关论以及或然论等人地关系学说,指出在思考人地问题时要重视“区域”观念的方法论意义与地理环境对人类活动的影响,提出以典型的“区域链”及“流域链”来考察区域人地关系的演进过程,总结出人地关系的演化模式。②王铮等分别从人口地理分布、区域经济与中国经济格局、政治疆域等方面具体分析了历史气候变化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明显影响,他们认为,人地关系形成一个链,而资源利用是其中的中心环节,人是以群体特征来响应环境如气候变化的,人地关系充满了不确定性,是受到社会经济与环境变化的多重影响,气候变化虽是一个强大因子,但它却不能产生确定性的影响。③
从文明观与认识论的高度,有学者认为环境史既非环境决定论,亦非人类中心主义观,而是一种生态中心主义观,这在国外学者中比较突出。④在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问题的讨论热潮中,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哲学界、(生态)伦理学界也展开了关于“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走入还是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大讨论。大多数学者从价值观的角度,将人类置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中心位置;不少人认为,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是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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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根蟠:《“天人合一”与“三才”理论——为什么要讨论中国经济史上的“天人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
②
鲁西奇:《人地关系理论与历史地理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01年第2期。
③
王铮、张丕远、周清波:《历史气候变化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兼论人地关系》,《地理学报》1997年第4期。
④
包茂宏前揭文;刘耳:《当代西方环境哲学述评》,《国外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发展的环境伦理学基础;也有人赞同生态中心主义。①
总之,大陆学术界在生态环境史的概念、性质、主要研究方法等方面均存在不少分歧,实际海外也是如此,唐纳德·沃斯特曾说到,“在环境史领域,有多少学者就有多少环境史的定义”。②但其中也有共同点:一是,均承认环境史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与研究意义;二是,均强调环境史要研究历史上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三是,均主张采取跨学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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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覃明兴:《人类中心主义研究综述》,《哲学动态》1997年第6期;杨淑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研究综述》,《教学与研究》1999年第6期;陈伟华、杨曦:《世界观的转变: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1年第4期。
②包茂宏:《唐纳德·沃斯特和美国的环境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4期。三、历史气候变化及相关问题1
一、
历史气候变化及相关问题
气候是自然环境要素之一。气候变化既是生态环境变迁的表现,也是引发环境变化的主要因子。历史气候在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早,上世纪20—30年代,蒙文通、竺可桢、徐中舒、胡厚宣、王树民等人已发表了若干学术论文。70年代竺可桢发表《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一文(以下简称竺文),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的历史气候研究。竺文认为:仰韶和殷墟时代气候温和,年平均温度高于当代2℃;周朝早期寒冷,春秋时期变暖,这一温和气候一直持续至西汉;东汉趋于寒冷,并延续至南北朝;隋唐至11世纪初气候温暖;12世纪初气候转寒并延至14世纪,其中13世纪初、中期存在短暂温暖;15至19世纪气候寒冷,其中17与19世纪更为寒冷;近5000年来最低温度出现在公元前1000年、公元400、1200和1700年,气温摆动范围1—2℃;在400至800年期间内,可以分出50至100年为周期的小循环。①
近年来,历史文献记载、物候、沉积、树木年轮、积雪冰川、动植物分布、地衣测量、孢粉分析等资料方法得到广泛应用,研究成果逐渐增多,研究进一步深化,并有相关研究著作出版问世。②
竺可桢关于中国近5000年来气候冷暖变化的分析依据与具体观点得到补充、修改与完善,某些观点尚处于商榷之中。王绍武研究公元1380年以来的气候,发现华北第一个冷谷消失,揭示了小冰期气候在中国的区域差异。③于希贤研究认为,17世纪冷期的出现时间,比竺文的结论约早半个世纪,其变化幅度亦较竺文所说的1—2℃大得多;依据云南仓山山顶冰雪积融,并参照各个时期的物候状况,于氏指出,仓山雪所反映的云南历史时期气候变迁,在总体趋势上与已有结论相似,但在具体冷暖幅度、出现时间上则呈现出区域性特点。④牟重行《中国五千年气候变迁的再考证》一书围绕着竺文展开,作者在尊重、肯定竺可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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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竺可桢:《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原载《考古学报》1972年第1期,此据氏著:《竺可桢文集》,科学出版社1979年,第475—498页。
②张丕远主编:《中国历史气候变化》,山东科技出版社1996年;文焕然、文榕生:《中国历史时期冬半年气候冷暖变迁》,科学出版社1996年。
③王绍武:《公元1380年以来我国华北气温序列的重建》,《中国科学〔B辑〕》1990年第5期。
④于希贤:《近四千来中国地理环境几次突发变异及其后果的初步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5年第2期;于希贤:《仓山雪与历史气候冷期变迁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6年第2期(初稿完成于1978年)。
学术贡献与基本观点的基础上,以翔实的资料与细致分析,就竺文的某些资料、观点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①张德二详细地论证了中国存在中世纪温暖期。②满志敏提出了另一个历史气候变迁序列,即仰韶温暖期、西周至西汉降温期、魏晋至五代寒冷期、北宋至元中叶温暖期、元后期至清末寒冷期;竺文认为公元600—1000年是温暖期即所谓的隋唐温暖期,学界亦有人通过物候等继续予以论证,满志敏指出,梅、橘、驯象等均不足以成为唐代气候温暖的指标,而有大量资料证明,8世纪中期气候由暖转冷,其寒冷程度甚至可以与明清时期的“小冰期”相比;满氏关于西周至西汉降温期、唐代存在寒冷期和中世纪温暖期的看法,与传统观点有较大差距。③不过王子今辨析说,以秦汉山川祭祀制度的史料为依据而断定“当时淮河每年冻结”、“气候比现代寒冷”,难免有证据不足之嫌、缺乏说服力,竺文关于秦至西汉气候“继续温和”、东汉“趋于寒冷”等观点仍值得肯定.陈业新从农事、物候、干湿三个方面对汉代的气候状况进行历史学分析,并就某些生物分布指标是否适用提出自己的看法;陈氏认为,汉代气温与现在无大差异,西汉略冷而东汉稍暖,东汉末年急骤转冷;两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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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牟重行:《中国五千年气候变迁的再考证》,气象出版社1996年。
②
②张德二:《我国“中世纪温暖期”气候的初步推断》,《第四纪研究》1993年第1期。
③
满志敏:《唐代气候冷暖分期及各期气候冷暖特征的研究》,《历史地理》第8辑;《黄淮海平原北宋至元中叶的气候冷暖状况》,《历史地理》第11辑;《关于唐代气候冷暖问题的讨论》,《第四纪研究》1998年第1期;邹逸麟主编:《黄淮海平原历史地理》,安徽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1—52页;满志敏、张修桂:《中国东部中世纪温暖期的历史证据和基本特征的初步研究》,张兰生主编:《中国生存环境历史演变规律研究》,海洋出版社1993年,第95—103页。
时期干湿相间。①唐代前后的气候状况及其变化在学术界的分歧较大。吴宏歧、党安荣从唐长安驯象的史实入手,认为气候的转冷应大致在8世纪末期而非中期,此后至五代这一时段气候的转冷只是温暖期之中的气候波动,传统的隋唐温暖期的划分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后来两人又依据物候、动物分布、孢粉、雪线和海平面等相关资料,再次基本肯定隋唐温暖期这一说法,并将其起讫年限修正为公元550—1050年,其中公元800—950年气候相对寒冷。②蓝勇认为,8世纪中叶的气候确实有一个由暖转冷的过程,但从当前总的研究看,唐代温暖期的论证似乎更加充分。③费杰、侯甬坚基于历史文献记录,认为唐代黄土高原南部地区并不表现为一个稳定的暖期,公元799年前后存在一次百年尺度的气候转寒,以此为界,可划分为相对温暖且较稳定的阶段(公元620—799年)和相对寒冷且波动频繁的阶段(公元800—960年)。④尽管学术界在战国至汉代和隋唐时期的冷暖问题、中世纪是否存在温暖期、温度变化的幅度与速率、历史气候的变化周期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但竺文关于历史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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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子今:《关于秦汉时期淮河冬季封冻问题》,《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5年第4期;陈业新:《两汉时期气候状况的历史学再考察》,《历史研究》2002年第4期。
②吴宏歧、党安荣:《唐代长安的驯象及其反映的气候状况》,《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6年第4期;吴宏歧、党安荣:《隋唐时期气候冷暖特征与气候波动》,《第四纪研究》1998年第1期。
③蓝勇:《唐代气候变化与唐代历史兴衰》,《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1年第l期。
④费杰、侯甬坚:《基于黄土高原南部历史文献记录的唐代气候冷暖波动特征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1年第4期。
变化的基本轮廓,特别是关于冷期的判断,是基本正确、基本准确的。①
近年来的大量研究进一步具体化,区域缩小、分辨率提高、分析手段多样,区域性、时段性气候变迁研究得到明显深化。例如,王绍武等重建了中国东北等10个区近400—1000年的10年平均气温序列,并分析区域相关性与差异;公元1880—1996年的年平均气温序列及其变化速率、35个站点的四季降水量序列及降水量异常的空间分布特征。②朱士光等通过对关中地区考古发掘、孢粉分析、史籍文献等资料的整理、利用,建立该地区历史时期气候变迁序列,即全新世早期寒冷、全新世中期暖温、西周冷干、春秋至西汉前期暖湿、西汉后期至北朝冷干、隋和唐前中期暖润、唐后期至北宋凉干、金前期暖干、金后期至元凉干、明清冷干等10个气候变化时段。③邓辉利用文献中的有关早、涝、冻灾记录,对公元928—1109年燕北地区的历史记录进行复原,指出辽代该地区的干湿变化过程是,早期以干为主,中、晚期则以湿为主,1080年前后为气候剧烈下降时期,比黄淮地区的变化要提前30年。④李平日和曾昭璇则利用史籍资料和香港近百年的气温记录,考察珠江三角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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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葛全胜、方修琦、郑景云:《中国历史时期温度变化特征的新认识——纪念竺可桢〈中国过去五千年温度变化(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引者注)初步研究〉发表30周年》,《地理科学进展》2002年第4期。
②王绍武、叶瑾琳、龚道溢:《中国小冰期的气候》,《第四纪研究》1998年第1期;王绍武等:《近百年中国年气温序列的建立》,《应用气象学报》1998年第4期;叶瑾琳等:《近百年中国四季降水量异常的空间分布特征》,《应用气象学报》1998年增刊。
③朱士光、王元林、呼林安:《历史时期关中地区气候变化的初步研究》,《第四纪研究》1998年第l期。
④邓辉:《论燕北地区辽代的气候特点》,《第四纪研究》1998年第1期。
1488—1893年小冰期和气候进入现代暖期的气候变化。①何业恒对20种热带、南亚热带动植物的分布和兴衰演变进行分析,探讨了5000年来华南地区的气候冷暖和环境变迁。②葛全胜等重建了分辨率10至30年的中国东部冬半年温度距平变化序列,分析了冷暖变化幅度与阶段性。③
近年来,区域性某阶段的历史气候变迁研究成果很多,研究更加深入,这里仅以秦岭及其邻近地区为例作一说明。在初春气温方面,刘洪滨、邵雪梅采用秦岭冷杉年轮宽度重建镇安公元1755年以来的初春温度序列,并指出,当地初春温度在1798年前后发生了一次较大幅度的降温,前后温差近3.0℃,1850年前后再次出现降温趋势,1884年前后出现明显的升温;利用秦岭树木年轮重建佛坪公元1789年以来1—4月份平均温度,并分析了其变化特征,其中1896年前后出现气温突变;两人还利用树轮重建秦岭地区历史时期初春温度变化序列,考察了冷暖变化在秦岭中东部的差异,结果显示1773—1804年初春温度相对较高,1805—1892年则相对较低且持续时间最长,秦岭地区西部初春季节变冷与增暖的幅度均大于秦岭的中东部地区。④在干湿程度方面,刘洪滨等利用华山松树轮宽度差值重建了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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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平日、曾昭璇:《珠江三角洲五百年来的气候与环境变迁》,《第四纪研究》1998年1期。
②何业恒:《近五千年来华南气候冷暖的变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9年第1期。
③葛全胜等:《过去2000年中国东部冬半年温度变化》,《第四纪研究》2000年第2期;葛全胜等:《过去2000年中国东部冬半年温度变化序列重建与初步分析》,《地学前缘》2002年第1期。
④刘洪滨、邵雪梅:《采用秦岭冷杉年轮宽度重建陕西镇安1755年以来的初春温度》,《气象学报》2000年第2期;刘洪滨、邵雪梅:《秦岭南坡佛坪1789年以来I—4月平均温度重建》,《应用气象学报》2003年第2期:刘洪滨、邵雪梅:《利用树轮重建秦岭地区历史时期初春温度变化》,《地理学报》2003年第6期。
及周边地区公元1500年以来初夏干燥指数序列,指出1502—1511年、1570—1580年、1807—1814年该地区初夏存在三次较为严重的干旱。①在冬季气温方面,郑景云等建立了西安、汉中地区1736--1910年的年冬季平均气温序列,指出尽管两地平均气温变化趋势类似,但汉中“整个序列的波动幅度更大一些”。②这些细致、系统的考察分析,不仅大大地深化了区域气候史研究,而且为探讨该地区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变迁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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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洪滨、邵雪梅、黄磊:《中国陕西关中及周边地区近500年来初夏干燥指数序列的重建》,《第四纪研究》2002年第3期。
②郑景云等:《1736—1999年西安与汉中地区年冬季平均气温序列重建》,《地理研究》2003年第3期。
气候变化的原因及其相关性。气候变化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近年来厄尔尼诺与南方涛动(ElNino-SouthernOscillation简称ENSO)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兴趣。ENSO是指影响全球的大气与海洋循环变化的一种异常现象,简单地说是强烈的海气相互作用事件。③龚道溢、王绍武分析公元1880年以来我国东部四季降水与ENSO事件之间的关系,认为近百年来,ENSO与35个站点的平均降水量没有关系;与一些地区秋、冬季节降水量关系显著,厄尔尼诺年江南降水偏多,北方偏少,反厄尔尼诺年(即拉尼娜年)则相反;与夏季降水量的关系不如秋冬明显,厄尔尼诺年黄河以北有干旱趋势;与春季降水量基本无关。在气温变化方面,ENSO对温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年际尺度上,对于气温的长期趋势与年代际变化率的影响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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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厄尔尼诺(ElNino)是指中东太平洋赤道附近海水表层的异常增温变暖;与此相应,若降温变冷则为拉尼娜(LaNina)现象或称反厄尔尼诺现象。南方涛动(SouthernOscillation)是指热带东太平洋与印度洋地区气压场反相。
若要研究后一问题,还需分析人类活动、气候系统内部变率、太阳黑子、火山等因子。20世纪气候变暖是气候的自然变化还是因为人类活动的影响,他们认为后者是主要原因,至少是主要原因之一。①张德二等分析了公元1500年以来厄尔尼诺事件与我国夏季降水的空间分布特征,指出,厄尔尼诺年全国大范围降水偏少,多雨地带在东北、黄淮与广东沿海,而干旱少雨带在内蒙——甘肃与长江中下游一带,此后的第一个非厄尔尼诺年则降水分布特征正好相反;厄尔尼诺年降水在不同百年尺度的变化是,黄河、长江流域的多雨、少雨带在南北位置与范围方面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②联系到历史上的具体旱涝灾害,如光绪三年我国北方干旱严重,满志敏认为是由于东亚季风减弱引发季风雨带的推进过程与降水特征发生变化,而后者正是由当时的ENSO现象引起的;气温冷暖波动也会导致海平面升降变化,如11至13世纪晚期华东海平面上升即与气候温暖存在对应关系。在植物分布方面,以柑橘为例,其北界大幅南北迁移的主要原因是气候的冷暖变化,其中南北朝后期、元朝前期与明朝后期的种植北界比现代还要靠北。③天文现象、地质灾害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刘洪滨、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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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龚道溢、王绍武:《ENSO对中国四季降水的影响》,《自然灾害学报》1998年第4期;龚道溢、王绍武:《近百年ENSO对全球陆地及中国降水的影响》,《科学通报》1999年第3期;龚道溢、王绍武:《近百年全球温度变化中的ENSO分量》,《地球科学进展》1999年第5期;王绍武、龚道溢:《对气候变暖问题争议的分析》,《地理研究》2001年第2期。
②张德二、薛朝晖:《公元1500年以来ElNino事件与中国降水分布型的关系》,《应用气象学报》1994年第2期。
③滿志敏:《光绪三年北方大旱的气候背景》,《复旦学报》2000年第6期;《中世纪温暖期我国华东沿海海平面上升与气候变化的关系》,《第四纪研究》1999年第l期;《历史时期柑橘种植北界与气候变化的关系》,《复旦学报》1999年第5期。
定分析了黄河1922—1932年枯水期,认为这与太阳黑子与ENSO现象有关;于希贤探讨了长期气候变化周期与地震活动周期的相关性。①1988年成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2001年气候变化评估报告中指出:20世纪全球平均地表温度上升了0.6℃左右,冰盖、冰川减少,海平面升高,而且这种趋势还会继续;“正如现代气候模式预测的那样,过去100年的变暖很可能是气候自身的变化,过去1000年气候数据的重建亦指出,这种变化可能完全由自然因素引起”,而“过去50年观测到的全球性气候变暖主要由人类活动引起”;气候变化对自然与人类社会系统产生了一系列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②
农牧过渡带地区的气候变化及影响。史念海指出,司马迁规划的碣石及龙门农牧分界线是适合生态环境的,过分超越这一界线就会破坏生态平衡;他特别考察了这一农牧分界线及其至隋唐时期的伸缩变化,半农半牧地区的农业与畜牧业(养马业)生产及其兴衰,关中漕粮供应地的转移等等,认为农牧地区的变化促成了唐朝由盛转衰。③这一研究理路更多地反映了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利用、改造及其后果。另一种,则是主要揭示人类活动受到自然环境变迁的限制与影响。邹逸麟认为,15世纪初我国北部气候转寒,农耕无法维持卫所及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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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洪滨、吴祥定:《黄河中游1922—1932年枯水段时空尺度分析》,《陕西气象》1996年第6期。于希贤:《历史时期气候变迁的周期性与中国地震活动期问题的探讨》,《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年第4期。
②孙成权、高峰、曲建升:《全球气候变化的新认识——IPCC第三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概览》,《自然杂志》2002年第2期。
③史念海:《司马迁规划的农牧地区分界线在黄土高原上的推移及其影响》,《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9年第l期;《隋唐时期农牧地区的演变及其影响》(上、下),《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5年第2期、第3期连载。
的生存,所以才南迁至长城以内,可见这一内迁除了学术界以前所认为的政治原因外,还与自然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到18世纪前期,北方气候一度转暖,农牧过渡带北移,出现康乾时代农业经济的盛世;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气候又有一段短暂的转暖期,又出现了光绪年间开垦蒙地。①由此可见,农牧过渡带的南北摆动幅度在根本上取决于自然环境如气候所允许的程度。在同一气候或气候演变条件下,会存在不同的生产形态,会出现不同的政权形式,会出现统一或分裂的政治格局,因而对自然环境变化产生的影响及如何产生影响还必须进行具体分析。满志敏等选取4个历史事例,即北魏平城迁都、元朝中叶岭北地区移民、12世纪初科尔沁沙地演变、明初无良哈三卫南迁,分析气候变化对农牧过渡带的影响与相应的社会变化,指出这一变化是通过社会系统发生作用的,不同的社会系统及政权格局会产生不同的后果。②这实际是揭示自然环境包括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产生作用的方式、方法是多样的,后果存在或然性,未必是一致的或统一的,最终结果还取决于政权体系及其外部环境。不过也有个别文章非常强调气候变化对政权更迭等近乎一致性的影响。例如王会昌认为,“纵观2000多年的(中国——引者)历史,历代王朝的兴衰和游牧民族政权疆域南界的变化等,都与气候上冷暖干湿的波动变化之间呈现出大体同步的相关或共振关系,而且不只局限于一朝一代或某一特定时段”;尽管作者同时指出:历史发展包括王朝更迭与北方游牧民族的南进北撤等是“多种因素”影响作用的结果,气候变化只是“诱发因素”,只能决定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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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逸麟:《明清时期北部农牧过渡带的推移和气候寒暖变化》,《复旦学报》1995年第1期。
②
满志敏、葛全胜、张丕远:《气候变化对历史上农牧过渡带影响的个例研究》,《地理研究》2000年第2期。
式、方向、速度和进程。①
气候变迁与社会经济变化。学术界大多选取不同时期进行具体分析,揭示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例如,王晖、黄春长探讨商代末期的气候变化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指出从新石器时代至夏商,气候温暖湿润,而商代末年,气候干旱,因而泾渭流域的周人屡次迁都并向南方发展,商王朝亦然。②王子今重点分析秦汉时期气候变迁对江南经济文化发展的意义,指出该地区经济与文化的进步与当时气候条件关系密切。③马新则以农作物布局的变化、农产量的提高以及农业经营方式的形成为切入点,具体阐述气候条件与两汉农业之间的关系。④有关明清时期的气候变化与各地农业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文章较多,讨论热烈。陈家其指出,该时期气候变化对太湖流域农业带来巨大影响:气候变冷则双季稻面积削减,粮食复种指数下降,自然灾害频发,粮食产量下滑,亚热带经济作物受到严重威胁。⑤王双怀则具体研究了明代气候波动、由暖转寒对华南农业的影响,指出气候振动、灾害频仍,伤害了劳动力资源,破坏了耕地和其他农业设施,扰乱了农业生产秩序,也使得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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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会昌:《2000年来中国北方游牧民族南迁与气候变化》,《地理科学》1996年第3期。
②
王晖、黄春长:《商末黄河中游气候环境的退化与社会的变迁》,朱士光等主编:《黄土高原地区历史环境与治理对策会议论文集》(《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1年增刊)。
③
王子今:《试论秦汉时期气候变迁对江南经济文化发展的意义》,《学术月刊》1994年第9期。
④
马新:《历史气候与两汉农业的发展》,《文史哲》2002年第5期。
⑤
陈家其:《明清时期气候变化对太湖流域农业经济的影响》,《中国农史》1991年第3期。
的地理分布发生改变,破坏植被、滥杀动物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农业生态环境。①气候变化与农业生产之间的互动关系还比较直观,与粮价等方面的关系则需要进行深入分析,王业键等考察清代气候的冷暖变迁、自然灾害、粮食生产与粮价的变动关系,指出华北、华东的气候冷暖变化与自然灾害多寡成正相关关系,长江三角洲的粮价高峰大都出现在自然灾害多的年份,但是长期气候变迁与粮价并无明显关系,即冷期未见上升,暖期未见下跌。②这说明自然环境演变与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包括有无联系需区别对待、具体分析,也说明两者之间的确存在联系,但未必处处、始终、事事存在密切关系。在气候变化与人口增减方面。周翔鹤、米红认为,粮食生产与人口之间存在关系,但由于明清时期的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及其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因而人口数量变化很难成为一条平滑的上升曲线,会存在曲折甚至是比较大的曲折。③李伯重就历史上气候变化对人口变化的整体影响进行分析,指出“20世纪以前的两千年中,气候变化是引起我国人口变化的决定性因素之一”。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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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双怀:《气候变化对明代华南农业的影响》,《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0年第2期。
②王业键、黄莹珏:《清代中国气候变化、自然灾害与粮价的初步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1期。
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研究概说
传统知识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理解。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简称《公约》或CBD)、世界知识产权(The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及《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均对其有不同侧重的定义及关注点[10]。但基本上定义为土著和地方社区拥有的、体现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革新和实践。在中国的许多少数民族地方社区仍然存在大量传统知识,因此,目前传统知识这一概念在中国更多的与少数民族及其地方社区联系在一起,可理解为以下5个范畴:(1)传统利用遗传资源的知识;(2)传统利用药用生物资源的知识;(3)传统技术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4)与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的传统文化与习俗;(5)传统地理标志产品。关于气候变化,自然科学家、社会学家以及人类学家分别从不同角度展开了研究。气象学家最早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并且从自然科学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稍后,社会科学界开始介入研究,关注的主要是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人类学家的介入是较为晚近的事,现在所能见到的最早著作是TORRY于1983年所著,同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论文被共同汇集在一本名为《社会科学研究与气候变化》的论文集。20世纪90年代后,气候变化引起了更多人类学家的关注,同时随着气候变化的发生,尤其是极端气候事件对土著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及当地人的传统生活生计影响的深入,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的研究逐渐被各界科学家重视,特别是人类生态学、民族生态学等这种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研究气候变化背景下传统知识的影响及变化,主要意义在于:(1)挖掘整理少数民族及地方社区认知气候变化的传统知识体系,对促进传统知识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特殊作用具有积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传统知识的保护和传承;(2)维持和增强传统知识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为应对越来越频繁的极端气候事件提供支持,对少数民族和地方社区传统生活生计的发展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3)利于相关传统知识的记录和保护,可以为未来应对气候变化、防治气候灾害打下基础,从而降低生产生活的风险,提高生计的安全性,同时增强少数民族地区传统产业投资力度;(4)促进各利益群体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理解和重视,探索通过与科学知识相结合以适应气候变化的创新和实践。
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影响、应对及适应性研究
1.影响
目前国内关于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影响研究刚刚兴起,其中民族生态学和生态人类学等交叉性学科的相关研究走在研究的前沿。针对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影响的跨学科研究,国内一些学者分别对气候变化与藏族、基诺族、土家族、壮族、白族、德昂族、蒙古族、侗族及傣族等少数民族传统知识进行了研究,阐释了不同少数民族传统资源利用及传统生活生计方式等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其中气候变化对藏族传统知识的影响研究具有代表性及创新性,该研究以云南迪庆为案例研究点,通过具体的田野案例调查和研究,阐述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气象灾害对藏民生产生活造成的挑战以及对其传统生计方式的影响,同时给当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威胁。研究创新点在于对藏族传统知识体系的构建以及框架模式的分析,以传统社区为主导分析气候变化给藏族传统知识带来的影响,具体涉及传统农业、传统畜牧业和传统生活生计几个方面。相比于国内,国外就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影响研究已走在前面。传统土著民族的分布往往具有局域性,并分布在全球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这些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土著民族地区已经开始经历气候变化的重大影响,甚至潜在的气候变化对土著人类健康也造成一定风险。KRONIK[9]在《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的原住民与气候变化》一书中阐述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生活在高原,低谷及海岸附近的土著人民的传统生计方式及传统文化等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事实,并提供有效的、可持续的适应指导原则。哥伦比亚大学BenjaminOrlove教授对此书予以高度评价,称其将传统生计、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及文化有效结合,不仅可以应用在研究领域,更广泛的可用在可持续发展及环境法方面。GEOFFREY在坦桑尼亚气候变化与原住民的适应:原住民与气候变化”研究中指出,土著民族极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比较显著的有农业方面、多重耕作等方面。因此有必要考虑使用土著民的传统知识来适应并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同时研究表明传统知识及实践在适应及减缓气候变化上有一定的效果。
2.应对及适应
除上述提到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影响外,其余关于气候与传统知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著及地方社区对气候变化的观察、理解及适应、应对等方面,不同的土著与地方社区对气候变化的观察、理解不同,因此他们用来减缓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方式,以及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也不同。国内尹仑等就藏族传统知识的适应和应对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及实践活动。在藏族对气候变化的认知与应对”研究中,以典型案例形式阐述了藏民对气候的认识,明确气候变化存在着以本土认知为基础的衡量指标,并基于传统知识传承和发展来分析当地传统知识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活动,呈现出地方性传统知识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现象中的价值和作用。SALICK和BYG[7]在其《原住民与气候变化》一文中详细论述了分别生活在极地、山地、沙漠、热带雨林、岛屿、温带地区的原住民族如何观察、理解并适应气候变化,并提出传统知识的考究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气候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NYONG等分析了非洲荒漠草原上土著民族传统知识在适应及减缓气候变化策略,指出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问题在当地并不是一个全新的理念,反而在很早之前当地农民就运用传统知识发展了一些方法来减少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性。在另外一些研究案例中,也有关于运用传统知识来应对诸如干旱、沙漠化或者洪灾这样的短期极端气候灾害。可见,土著与地方社区或者少数民族群体,他们不仅是气候变化的观察者,而且对其有特定的诠释,并积极运用相关传统知识来应对,缓解气候变化对其自身造成的影响。
除了以上学术理论研究,在传统知识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方面,近些年一些政府组织、机构及非政府组织分别开展了相关实践活动。2008—2009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亚太政府间合作研究网络支持中国学者,开展了云南滇西北半农半牧地区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和云南东喜马拉雅地区气候变化与传统生计”行动项目研究,提高少数民族对气候变化的认识及增强其适应,同时促进了社会各界对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的认识和重视。2011—2012年,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TheNatureConservancy,TNC)在中国也开展了相应的实践研究,分别在内蒙古、云南等地收集了传统知识应对气候变化的经验和实用方法,并在中国其他地方推广。
国际公约及报告中对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的研究
近几年,相关公约及报告开始涉及并提出气候变化与土著和地方社区(ILCs)及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内容。
1.《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关内容
与生物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问题是目前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热点,《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j)条要求各缔约国尊重和维持土著与地方社区拥有的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并促进其应用和惠益分享。2004年初在马来西亚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第七次缔约方大会(ConferenceofParties?7,简称COP?7)将传统知识问题列为大会重要议题,并授权第8(j)条及相关条款特设工作组”[或称传统知识工作组”]为制定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等开展谈判。2006年1月底在西班牙格林纳达召开的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题包括:探讨制定技术准则用于记录和整理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关切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威胁;继续制定传统知识行动计划”。2006年在巴西的库里提巴召开的《公约》第8次缔约方大会(COP?8)、2008年在德国波恩的召开的《公约》第9次缔约方大会(COP?9)、2010年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的《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COP?10)以及2012年10月在印度海德拉巴召开的《公约》第11次缔约方大会(COP?11)所形成的决议,均涉及土著与地方社区(ILCs)传统知识与气候变化。COP?8形成的专门针对第8(j)条款的VIII/5B号决议指出,需要创新、实践并深入研究气候变化对土著民族的影响,诸如干旱、污染、荒漠化等威胁。同时,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编写了一份报告,重点关注气候变化进程中土著和地方社区(ILCs)的特殊脆弱性及应对措施[28]。另外,COP?8第VIII/30号决议也指出,鼓励当事人和其他政府机构在处理研究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影响时,要考虑到涉及的土著人民及地方社区(IL?Cs)等利益相关者,特别是生态系统安全、人体健康和传统知识等问题[29]。COP?9形成的会议报告和会议决定(IX/13,IX/16号决定),均指出土著和地方社区易受气候变化影响及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影响评估的活动,包括对传统知识造成的威胁。会议还建立了一个针对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的特设技术专家组(AHTEG),成员包括土著和地方社区(ILCs)的代表[30-32]。COP?10在其X/40,X/41,X/43号决定中,强调对土著和地方社区(ILCs)传统知识的尊重,并提出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和土著民族传统知识之间的关系[33]。COP?11在其XI/14,X/19/,XI/20,XI/21等决定中也大量涉及生物多样性及相关传统知识与气候变化的问题。指出需要重视与气候相关的地球工程研究,主要是与气候变化工程相关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章制度,其中尤其需要将土著和地方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视野及经验纳入研究。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内容
1998年以来,土著及少数民族代表一直参与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缔约方会议,其中也包括涉及土著民族受气候变化影响的评估及适应。最近几年中,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论坛都将传统知识列为重点议题而开展政府间谈判[24],同时,国际生物多样性土著论坛(In?ternationalIndigenousForumonBiodiversity,IIFB)、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UNESCO)、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NationsDevelopmentPro?gram,UNDP)、瑞典生物多样性中心(Centrumf?rbiologiskm?ngfald,CBM)、联合国大学(UnitedNationsUniversity,UNU)等机构组织均开始将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作为议题,研究气候变化对土著及地方社区传统知识及传统生计的影响,并指出公众需要认识并理解在气候变化背景下,这些群体的特殊脆弱性、关注点及适应能力。同时,联合国大学(UNU)在其出版物中汇集了全球各地400多个关于气候变化与土著及地方社区的案例研究,阐述了气候变化对这些群体的影响,以及适应及减缓策略。在2010年9月,我国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也提出加强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研究。
结语和展望
大量国际公约、报告、政策及科学研究结果表明,气候变化对土著及地方社区传统知识的影响以及利用传统知识应对气候变化的跨学科研究已逐渐受到重视,但是整体研究基础还很薄弱,尤其在中国,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然而,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极为丰富,但是由于地理环境条件和人文因素,这些传统知识极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其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正面临着相当严重的问题。因此,我国少数民族及地方社区对气候变化的观察、理解和应对将是今后研究的重点。由于该研究属于跨学科综合研究,自然科学家和社会学家(特别是人类学家)对其研究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可能从不同角度来认识,但其核心均是研究传统知识与气候变化的相互关系。随着科技的变革,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气候变化的研究已经不仅仅停留在温度、降水等气候因子的变化,而是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的研究也将会在不同方面发展,包括人类学、生态学、社会学、经济学及生物科学等一系列学科,形成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领域。
关键词马克思生态思想生态权利生态正义
作者简介:刘亚翠,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助教,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69
一、《资本论》中生态思想的内涵
(一)马克思著作中生态思想存在问题的争论
对于马克思著作中生态思想存在问题的争论,国内外学者分歧较大。
反对者认为:马克思著作中不存在生态思想。马克思只关注生产力的发展,没有涉及到环境破坏问题。大多数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即使现在很多学者认为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存在着生态思想,也是后人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生态的种种问题,将现代社会生态思想强加进去的。反对者甚至认为马克思只关注生产力发展,肯定劳动作用,忽略自然本身因素,是引起生态问题的根源。马克思认为,自然本身是劳动的对象,劳动创造了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劳动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了主要作用。因此,反对者认为马克思否定自然价值,过度肯定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劳动的作用,是生态问题产生的根源。
支持者认为,马克思著作中存在生态思想。马克思并没有在著作中提到“生态文明”的字样,而且,没有像哲学、政治经济学一样形成专门的理论著作体系。但是,内在而丰富地体现在其几本重点著作中,其中《资本论》中思想最为具体、突出。支持者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是生态思想理论的先驱,肯定了马恩思想中存在生态思想理论。马克思并没有忽略自然的作用,价值的构成因素是劳动和自然资源两者的结合。
二分者将马克思的思想分割成两部分,认为马克思早期著作中包含生态思想,而晚期作品中并不包含生态思想。早期的异化思想被认为是最典型的生态问题价值,而晚期著作《资本论》中更加强调政治经济领域的经济发展各因素和关系以及人类社会发展和解放,并没有包含生态思想。
对于马克思著作中是否存在生态思想,应该基于著作当时的文化背景,以马恩原著文本为原始依据,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为思想基础,探析其生态思想的内涵。正如二分者所认为的,马克思的著作中主要目标是实现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解放。但是二分者却没有真正意义上理解马克思著作目标的实质性,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统一便是人类社会的解放。而否定者提出的几点依据:以劳动价值为中心论、过度追求生产力和技术、资源有限性的忽视、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首先,关于劳动价值论的问题,马克思在著作中指出,劳动并不是一切财富的唯一来源;对于资源有限性的忽视,恰恰相反,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源是无尽的,它对生态可持续发展是关注的。因此,反对者和二分者都是对马克思《资本论》内容的肢解和误读,支持者的依据点是全面、深入地对文本研读。同时,二分者和反对者的争论也对研读生态思想内涵具有推动作用。结合国内外学者争论的理论依据和论证分析,我们认为,马恩经典著作中蕴含着在生产力的发展下对生态问题的关注和讨论。《资本论》是研究资本主义背景下社会物质资料生产与再生产两者的关系。具体研究资本主义背景下社会物质生产条件下的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且还研究这三大关系之间的关系。
(二)《资本论》中生态思想的主要内涵
1.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物质资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对物质资料的生产即劳动是人类实践活动的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也是人类改造于自然最基本的形式。马克思在著作明确地写到有关劳动的作用:“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为了在对自身生活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人就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马克思指出,人通过劳动这一中介和自然发生关系,在劳动的过程中改变了自然,满足了人类最基本的物质需求。人和自然的关系建立是以劳动作为中介,劳动改造自然是人最具主观能动性的行为,也是人类处于主体地位区别于动物的特征。劳动的改造也一定是创造性的过程,这种创造性中存在对物质资料有利和有害的多方面。
2.人與人之间的关系
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的过程中,人与自然通过劳动发生了最直接的关系,在劳动改造的基础上人和人之间也发生关系。两种关系,可以归纳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范畴,前者属于生产力范畴,后者属于生产关系范畴。这两大关系之间也共同作用于自然。马克思说,劳动“是为了人类需要而占有自然物,是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生产关系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人对物质资料的占有,自然资料的占有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一开始先是一小部分占有生产资料,随着劳动改造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另一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有一小部分人不占有生产资料。在此背景条件下,产生了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物质资本的私有。“于是,就要探索整个自然界,以便发现物的新的有用属性;普遍地交换各种不同气候条件下的产品和各种不同国家的产品;采用新的方式(人工的)加工自然物,以便赋予它们以新的使用价值……;要从一切方面去探索地球,以便发现新的有用物体和原有物体的新的使用属性,如原有物体作为原料等等的新的属性;因此,要把自然科学发展到它的顶点”,以上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所说的,可以得出资本主义国家在工业革命时期,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对自然资料开发和利用时的破坏范围涉及到整个自然界,破坏的程度发展到顶点。
3.资本扩张和资本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破坏
一方面对资本的扩张产生了生态危机,另一方面是劳动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首先,从资本扩张产生生态危机方面分析。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是最大剩余价值的追求。为了使资本得到增值,资本家们相继扩大生产规模,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追求,是以加大了对自然界的过度开发和利用为代价。因此,资本家在资本扩张的同时,必然会带来自然环境的损害。马克思认为,资本家是根深蒂固的资本的人化。也就是说,资本家总是为了追求更多的剩余价值的利润,为了自己获得更多的资本和利润,不惜一切手段和牺牲一切利益。
其次,资本主义生产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马克思指出:“另一方面又破坏着人和土地之间的物质变换,也就是使人以衣食形式消费掉的土地的组成部分不能回到土地,从而破坏土地持久肥力的永恒的自然条件。这样,它同时就破坏城市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农村工人的精神生活。”马克思明确地指出了由于资本主义生产使得大部分人口涌向城市,增加了城市的人口负担,破坏了城市环境,工业生产使得土地自然肥力被破坏。资本主义社会进步是以城市和农村工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为代价。
二、现实价值:生态权利与生态正义
生态权利、生态正义观点是《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杂志社主编李惠斌研究员提出的一种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研究的新视角,是马克思生态思想现实价值之一。有关公平正义的观点马克思并没有在著作中直接阐述,而是通过讨论资本、劳动两者的关系。劳动的支出并没有得到等价的回报,而是被没有付出劳动的资本所获得。对于资本给予劳动的回报,除了劳动付费之外,还应对物资生产生态环境破坏付费,这种付费是对除资本之外的劳动者的生存环境受到危害的补偿。这种对环境的付费补偿是每个公民都应该平等享有的生态权利,并且这种排他性的生态权利得以实现,才能实现生态正义。因此,在全球环境治理的过程中,要实现生态正义、生态权利的保护,生态补偿、权利的购买等是重要的方法之一。当前国际社会生态问题讨论的两个重要问题: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国际气候政策谈判与合作。《资本论》中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现实价值,体现在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理论基础,运用生态权利、生态正义分析国际气候治理中发达、发展国家中国家的权责问题,寻求国际气候治理中各国的落脚点。
两次全球性环保运动
1第一次环保主义运动的兴起
雷切尔·卡森在1962年发表的《寂静的春天》一书是现代环保主义产生的标志。卡森详尽论述了现代社会对杀虫剂的过度使用及其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负面影响。该书连续31周成为美国最畅销的书籍,销量达50万册。不久后又在世界其他15个国家出版,引发了西方国家关于环境问题的争论和出版高潮,内容范围超越了杀虫剂问题,涉及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整体影响。环境问题迅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公众的环境意识随之增强。
从1960年至1972年,加入美国全国性环保组织的成员增长了38%。1970年4月22日,包括1500所大学师生在内的约2000万美国民众参加了“地球日”的活动,这是美国环保主义蓬勃发展的象征性事件,《时代》杂志为此将环境问题列为1970年的年度问题。对法国、德国、英国、瑞典、瑞士和荷兰的研究也表明,20世纪60年代初,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也在日益提高。到1973年,日本爆发了约3000次与环境有关的公民运动。1972年新西兰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绿党。
在20世纪60、70年代,很难找到另一个公共问题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在如此多的国家同时获得如此密切的关注。那么,是什么因素促成这一结果?首先,世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是一个重要的触发因素。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到20世纪60年代,世界经济经历了一个空前的繁荣,20年间世界国民生产总值翻了一番,世界人口增加了40%。但与此同时,由于世界石油和煤炭消费的增长,有机化学工业的发展和核能源的利用,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水污染。西方民众在享受了从未有过的物质富裕之后,更加注重生活中的非物质因素,特别是环境质量。
公众意识的迅速增长并非直接来自环境退化问题本身,而是与环境科学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尽管许多科学家对早期的环保主义运动持有异议,但他们对环境问题的科学研究为现代环保主义运动提供了坚实的知识基础。一些科学组织和非政府环境组织发起国际合作研究,研究成果最终被反馈到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议程中,同时也反馈到各国民众和民间组织的观念中。
公众态度迅速改变的另一个原因是西方媒体对环境问题的大量报道。在美国,“自珍珠港遭日本袭击后,从来没有一个公共问题像环境问题那样受到所有新闻媒体的如此关注”。许多新出现的环境问题具有跨界性和全球性,加之20世纪60年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相互依存性的加强,日益增加的全球相互依存性提高了公众对国界外环境事件的意识。事实上,公众态度改变的速度比环境本身变化的速度要快,到1970年左右,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几乎达到顶峰。
总之,这场环保主义运动使人们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而使环境保护从社会生活的边缘走向中心,成为社会的一个中心问题。
2第二次环保主义高潮
1980年代末期,随着一系列环境灾难的发生,再次引发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高峰。1984年印度博帕尔的农药厂毒气泄漏,2万多人死亡,20万人中毒。同年,瑞士的桑德兹化工厂仓库发生火灾,导致30吨有毒化学品流入莱茵河。1985年非洲撒哈拉以南地区发生严重的饥荒。同年,英国科学家公布了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北极上空的臭氧层浓度急剧减少,从而确认了“臭氧空洞”的存在。1986年原苏联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核泄漏事故更是惊动了整个世界,导致的核辐射扩散至21个国家,再次提醒人们环境污染的跨境性质,并提出了相关的国家责任和义务问题。《时代》杂志将当年的“风云人物”改为“当年的风云星球——濒临威胁的地球”。
不管这些事件是否具有相互联系性,但对这些事件大量报道确实激发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从1988年中期到1989年中期,认为“必须不惜代价地改善环境质量”的美国人从65%增加到80%。从1985年到1989年。绿色和平组织和地球之友的英国会员增加了6倍。在1989年的欧洲议会选举中,1980年代一直默默无闻的英国绿党获得了14.5%的选票,而在5年前支持率只有6.7%的法国绿党也获得了10.6%的选票,德国、荷兰和北欧国家绿党的支持率也在提高,澳大利亚、比利时、芬兰、德国、冰岛、意大利、瑞典和瑞士的绿党所获的支持率都是空前的。在1988年,瑞典绿党成为10年来首次进入瑞典议会的新政党。
社会学家罗伯特·尼斯比特指出:“当人们最终撰写20世纪史的时候,环保主义将被认为是这一时期最重要的社会运动。”
气候问题的政治化进程
气候变化首先作为科学问题被关注和重视,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和气候环境的复杂化,人们逐渐认识到,不仅要加强科学手段,还必须采取包括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参与的政治行动,才能处理越来越复杂的气候环境问题。联合国大会下属的国际组织通过一系列关键性会议和决议,逐渐确立了当前解决气候问题的国际合作机制。
1国际科学界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回应
早在1827年法国科学家巴隆·富里叶首次提出了温室效应理论,认为大气层犹如温室的玻璃,它能让太阳光通过,但阻挡地球的辐射热返回宇宙空间。瑞典、英国等国科学家指出,人类排放的微量气体足以改变全球气候,但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持乐观态度,认为补充的二氧化碳对北温带的农业是有好处的,同时气候变暖会防止“致命的冰川时代的回复”。直到二战后,科学界在温室效应问题上占主导的观点是,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会被海洋吸收,因此没有理由担心燃烧化石燃料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
到20世纪60年代末,随着第一次世界性环保运动的兴起,人类能够控制气候、并对气候变化持乐观态度的思想逐渐消退,开始认识到人类更多地依赖气候,而不能控制气候为人类服务。因此科学界的研究重点转移到研究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这一转变的重要标志是分别在1970和1971年出版的两项研究成果:《重要环境问题研究》和《人类对气候影响的研究》。这些研究都强调二氧化碳问题在温室效应中的重要性,促使许多国家和国际机构将此作为重要的环境问题列入其议程中,并成为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中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背景资料。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类环境观念的重大转变。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这一转变具体表现在两方面的发展。一是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发起了一系列与气候问题有关的国际会议。这些会议都将粮食、水资源和荒漠化问题与不同的气候变化联系在一起,并明确了人类引发的气候变化所导致的各种可能后果。二是气象研究从短期的天气模式研究扩展到对长远的气候趋势和条件的研究。
1979年6月,第8届世界气象组织大会正式建立了世界气候计划,为气候变化研究提供了一个组织框架,并组织了1985年10月的奥地利维拉赫会议。此次会议旨在评估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在气候变化中的作用,并对全球变暖趋势作出初步的预测。会议声明:最高级实验显示,大气层二氧化碳的浓度每增加一倍,全球平均表面温度将上升1.5℃~4.5℃。维拉赫会议所表达的自信是建立在20世纪80年代气候研究的巨大进展之上的。其中最重要的进展包括:建立了更加现实的大气模型;进一步认识到其他温室气体如氟里昂、甲烷、氧化亚氮、平流层臭氧的重要性。虽然在1970年代科学界已开始意识到这些,但只有到1980年代,这一因素才被吸收到大气模型中,并认识到其政策意义。
2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化进程
维拉赫会议开启了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化进程。会议报告的特点在于提出了一项面对政治的建议:为了对可能的气候变化作出回应,需要对各种政策选择进行经济、社会和技术方面的研究。报告最后建议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气象组织和国际科学联盟理事会共同组成一个特别小组,“如果认为必要的话,应着手考虑全球性公约问题”。可以看出,此次会议是一个转折点:从单纯强调进行更多研究转而强调需要采取政治行动。
直到1988年,国际社会才真正意识到对该问题进行政治回应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这主要是由若干因素综合的结果。首先,科学界逐渐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潜在严重性,并在该问题的科学理解上已基本达成了内部的共识。其次,1988年发生的一系列反常气候事件加强了公众对气候变化问题严重性的认识,要求进行政治回应的呼声越来越高。
1988年6月在加拿大多伦多举行的“变化中的大气:对全球安全的影响”国际会议,首次将全球变暖作为政治问题来看待。此次会议重复了维拉赫会议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评估,并强调了全球变暖的可能后果,认为“人类正在进行全球范围的无法控制的实验,其最终后果将仅次于一场全球性核战争。”会议呼吁各国政府紧急行动起来,制订大气层保护行动计划,其中包括一项国际性框架公约。多伦多会议后,气候变化问题迅速被列入国际政治议程,促发一系列有关气候变化问题国际会议的召开。
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45/212号决议,正式成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谈判开始于1991年2月,分两个工作组进行:一个负责减排承诺、财政资源、技术转移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另一个负责有关实施的制度和法律机制。谈判各方既感到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又被政治和经济利益所驱动,经过若干博弈,最终形成了以利益为基础的各方联盟。最后在1992年6月的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上,由166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规定,考虑到全球变暖的可能性,为防止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造成影响,以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为目标,要求各国自身或经相互协商制订出对策,各缔约国要制定并公布温室气体排放源和吸收汇(即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过程、活动或机制,一般指森林和海洋的吸收能力)的清单及减少排放的计划,并开展研究、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工作。该公约虽然不是一项全面系统的温室气体控制机制,但为未来的谈判提供了基础和框架。根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在此后召开的缔约方大会上将讨论具体的对策。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利益机制
在当前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过程中,各成员国之间立场分歧日益暴露。正如谈判委员会的秘书卡塔亚所指出的,谈判进展可谓“进两步,退一步”。经过长期的磨合,谈判各方发现彼此既有矛盾冲突,又有妥协合作的空间,逐渐分化成几大国家利益集团,在谈判中争取共同利益,最终形成《京都议定书》等具有执行性和约束力的文件。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中的国家利益集团及其立场
首先,在有关谈判的立场上,发展中国家内部可分成三个主要利益集团:
由沙特阿拉伯和科威特领导的石油生产国担心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会减少世界能源需求,影响其经济利益,因而反对所有对二氧化碳的控制措施,并抨击欧共体关于限制二氧化碳的单边动议。
小岛国家联盟是来自太平洋、印度洋和大西洋的岛国,其中一些国家国内海拔最高只有2米。他们最易受气候变暖特别是海平面上升的不利影响,甚至面临生存危险。他们组织起来积极表达呼声,强烈要求尽早采取行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制止森林砍伐,并要求对他们进行援助,以适应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
其余的发展中国家形成了第三个较为松散的利益集团,他们更强调公平问题,坚持经济发展是第一需要,认为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退化负有主要责任。这一集团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对他们的每个成员来说,任何减排的承诺是可以商谈的,它取决于发达国家是否承诺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转让。
其次,发达国家内音阿分为四个利益集团:
第一个集团由那些已承诺稳定排放的国家组成,主要包括欧共体国家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一集团中多数国家的环保意识比较强,并对发展中国家的处境表示同情,大多数成员实施了单边稳定或减少排放目标。除了澳大利亚、英国和挪威,所有国家都是能源进口国。一些国家采取行动有其经济动因,希望通过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不仅从改善能源效率中获益,而且在有关产品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技术领先地位。
日本的立场有些模棱两可。气候谈判开始时,日本附和美国的立场。但当欧共体赞成一项承诺稳定排放的公约,日本只承诺“尽最大努力”稳定排放,而不是具体承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日本是世界上能源利用最有效率的国家之一,不仅希望通过领先的节能技术在世界市场上获得商业优势,而且试图寻求与其经济实力相符合的国际政治形象。
东欧和俄国等经济转轨国家组成了另一个利益集团,这些国家工业经济中能源利用效率普遍不高,人均温室气体排放则较高。由于处于转轨时期,国民经济出现了衰退现象。这意味着他们大幅减少排放是可能的。在气候谈判第三次会议中,俄国和美国都拒绝为稳定排放确立量化目标,而罗马尼亚则宣布到2005年,将该国的排放稳定在1989年的水平。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该集团内部立场的分歧。
美国与这些国家的态度有所不同。美国是世界上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占世界二氧化碳总排放量的24%。但美国拒绝确定二氧化碳排放的定量目标和时间表,也反对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源转移。美国政府认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影响国民经济。他们认为征收能源消费税会提高能源的价格和产品的成本,从而引起通货膨胀,使美国的产品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减弱,并对美国的贸易平衡产生负面影响。其次,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会引起美国制造业转移到其他国家,减少就业。
除了上述经济成本,对于美国来说还存在潜在的政治成本,任何一届政府只要采取新的控制措施,都有可能要付出沉重的政治代价。同时,美国人对汽车的特殊依赖,“向汽车业征税无疑朝自己的政治之脚上开枪”。另外,强大的工业利益集团特别是能源生产商和使用商认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成本。来自60个美国公司和利益集团的代表在1989年成立了“全球气候联盟”,旨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协调相关企业的立场,一致反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例如在地球峰会上,该组织的执行主任约翰-拉斯尔强调,一些减排建议会给美国经济带来950亿美元的损失,同时将减少约55万个就业机会。他们因此完全支持布什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谨慎措施。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中的南北矛盾
随着20世纪80年代后期东西方关系迅速缓和,南北矛盾成为气候谈判中的主要焦点。南北矛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达国家关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问题;二是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转让的问题。
南北矛盾首先表现为发展中国家对公平问题的强烈关注。南北在人均排放和人口方面存在巨大的不平等。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正是发达国家制造了气候变化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初,发展中国家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只有发达国家人均的1/10。南亚次大陆和非洲的人均排放只有美国的1/20。但由于发展中国家的人口数量大,人口增长速度比较快,他们的排放占全球二氧化碳总排放的1/4,且有巨大的增长潜力。不过,发展中国家与农业和土地利用有关的“生存性排放”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因此,他们认为气候变化问题完全是由发达国家的消费模式引起的。尽管发展中国家对全球环境的日益退化表示担忧,但经济发展和缓解贫困仍是他们的当务之急。不少国家担心其发展问题会因发达国家对环境问题的优先考虑而被忽视。有的国家甚至认为发达国家将气候变化问题纳入国际政治议程,其目的在于限制他们的能源使用,遏制他们的经济发展。
南北矛盾主要集中于资金和技术转移问题上,即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和技术方面到底作出何种承诺。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对全球变暖负有主要历史责任,且有经济和技术能力解决这一问题,因此,促进发展中国家低污染发展的资金和技术应来自发达国家。这种转移部分是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更主要的是为了发展节能技术,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在减少排放增长速度的同时能保持自己的发展。发达国家在原则上接受了这一立场。
结语
国际社会回应气候变化问题的历史进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际环境政治中科学与政治的关系:一方面,全球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为国际气候科学界达成有关共识提供了基础,同时为政治家的政治决策提供了相关的科学背景知识,从而为气候变化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的政治化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回应过程,也反映了更为复杂的国家集团间的利益博弈矛盾。
内容摘要:狭义的低碳经济关注于如何避免温室空气的排放,广义的低碳经济则着眼于各种资源的充分利用。低碳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但文章认为低碳经济不仅只关注于资源利用问题,还在深层次上涉及平等、正义、民主问题和人类思想观念上的再定位。然而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哪一个层面对低碳经济进行考察都不能脱离人类生存发展与自然的关系这一主线。
关键词:低碳经济概念内涵研究难点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自1988成立以来,在其关于全球气候变化的4次评估报告中先后指出:近百年全球平均地面气温升高了0.3℃-0.6℃;当前出现的全球变暖不太可能全部是自然界内部造成的,如果不对温室气体排放加以限制,2100年全球气温将上升1℃-3.5℃;从1861年开始,地球气温的变化趋势变暖,平均气温大约上升了0.6℃。在全球范围内20世纪90年代是最热的十年,原因可能是由于人类活动导致;目前地球上产生的温室效应气体比过去一万年中任何一段时间都高,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比过去6.5万年中任何时间都高,比工业化革命前高35%。温室效应使地球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变暖。过去100年(1906-2005年)中全球平均气温升高0.74℃;过去50年中,平均气温是过去500年和1300年中的最高值。对于过去50年来的全球暖化现象,90%的可能性是人类活动引起的。并由此初步得出:人类活动引起了气候变化,人类活动中温室气体的排放导致气候变暖。
气候变暖将导致海平面上升、与温暖气候相关的疾病蔓延以及极端气候等灾难性影响,其变化会严重影响到人类生存的环境和日常生活。基于IPCC报告中的结论,为避免气候变暖给人类带来的危害。1992年5月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简称《框架公约》),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稳定在一定浓度水平上。在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召开的《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为各缔约方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化减排和限排指标。在2009年12月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上形成了“哥本哈根协议”,尽管协议没有在所有缔约方中达成一致,但在发达国家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行动上取得了新的进展,在长期目标、资金和行动透明度问题上达成重要共识。在人类温室效应及由此产生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趋严重的背景下,人们日益认识到要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必须改变目前高碳经济模式。由此,低碳经济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热点。本文试图从为什么要发展低碳经济,低碳经济是什么、涉及哪些问题和如何评判等方面对低碳经济进行介绍、分析,为理解低碳经济提供帮助。
低碳经济的概念
英国政府在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Ourenergyfuture-creatingalowcarboneconomy)中首先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英国政府提出低碳经济是指通过更高的资源利用效率(在更低的资源消耗和污染的情况下获得更多产出)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尽管英国政府的能源白皮书的主旨是降低碳排放量和保障其能源安全,但其对低碳经济的定义显然并没有仅局限于这一目标。
国内学者庄贵阳(2005)认为低碳经济就是以较少的能源消耗实现同样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付允等认为低碳经济是指在不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而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实现经济和社会的清洁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鲍健强等指出以低能耗、低物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方式。金涌等(2008)认为全球性化石能源短缺和气候变化促使低碳经济成为重要的焦点,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生态经济。刘传江(2009)等指出低碳经济是发达国家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而提出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强调以较少的温室气体排放获得较大的经济产出。冯之浚(2009)等指出低碳经济是低碳发展、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等一类经济形态的总称,其基本特征是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是为了应对碳基能源对于气候变暖影响,其基本目的是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段红霞(2010)认为低碳经济在狭义上可以理解为以消耗低碳燃料为主,追求温室气体特别是二氧化碳最小化排放的发展,是一种高能效、低资源消耗和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模式。
在上述阐释基础上,本文认为低碳经济的概念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低碳经济是指低投入、高产出经济发展方式,其目标是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狭义的低碳经济是指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从而产生较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发展方式,其目标是应对当前气候变暖问题。这两个概念的共同之处在于低碳经济的目标是为了解决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其不同之处在于狭义的概念集中于“碳”本身,广义的概念则考虑的是经济发展中所有资源的有效利用;狭义低碳经济要实现的目标是短期目标,广义的则是长远目标。某种程度上,狭义的低碳经济是广义低碳经济中最迫切实现的部分目标。
低碳经济的本质和内涵
第一,低碳经济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从低碳经济狭义的概念看:低碳经济的实质就是不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下,从能源使用入手,从高碳能源时代向低碳能源时代演化,建立一种较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应对地球继续变暖现象,从而避免人类遭受由此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这就要求各国致力于如何提升能源的高效利用,减少高碳能源,扩大低碳能源的使用,促进产品的低碳生产开发和消费、控制全球的碳排放量。从广义的低碳经济来看,其要求是利用更高的投入产出比减低资源的消耗,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低碳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需要相应的产业结构调整,也就是推动低能耗产业发展,限制、缩减高能耗产业的规模,同时促进高能耗产业向低能耗产业转型,关键在于技术创新。
第二,低碳经济是经济制度变革的方向。需要在经济生活的各方面“应该考虑制定相应的政策,减少燃烧的副产物向大气中排放”。这涉及到建立各种能耗要求标准和减排规章制度(如对于汽车排放进行限制的“欧3、欧4”标准)、有利于低碳经济的税收和财政政策(如国内对符合低排放标准的减免消费税规定)、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如英国的能源白皮书)和国家间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和政策(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其关键是制度创新。
第三,低碳经济是人们意识形态的转变。面对地球环境的恶化,在更深层面上,人类应该如何应对。不仅要从人与自然、国家与国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基本权利角度资源利用问题,还要将个人自身世界观、价值观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再调适,为低碳经济建立意识形态上的基础。人与自然是一个共同体,是和谐共生的关系,人类有责任、有义务、也有能力自觉、理性地调节和控制自己对待自然的态度、行为和关系,这是可持续发展对人类的一种前瞻性和预警性的要求。不同的国家和个人间资源利用的权力问题,不仅是如何处理全球范围内的负外部性问题,触及到民主、公平与正义等人类最根本的诉求,包括对民主的重新认识和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正义问题以及不同国家和人之间的公平生存与发展权。如果世界观、价值观不能与低碳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就不能建立起相应的意识形态,也就难以进行有效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能够在制度和技术上有所创新,新的制度和技术在实际运行中的成本也会大幅升高,难以获得理想的绩效。
低碳经济的研究难点
以现代工业文明为标志的社会发展,作为人类主动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追求财富与效率的活动,极大地促进了人从自然规定性中的解放和主体性的提升。但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进行,当代人的生存与发展却再次面临着来自自然的严峻困境与挑战。地球存在几十亿年以来,其气候环境也经历了漫长复杂的演变,但真正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甚至消失的是其上的物种而不是地球。今天的低碳经济出现不是要拯救地球,而是要拯救人类。如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没有遇到来自自然的威胁,低碳经济也不会面对如此迫切的需求。低碳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是人类面对自然对自身生存与发展问题的一种解答,其理论体系也应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和自然相协调的目标,如果背离了这一基本目标,低碳经济也就失去了其存在发展的基础。低碳经济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使现有自然资源能够在当代和未来人类生存与发展中的跨代选择。
如何处理人类的生存发展问题和自然的关系无疑贯穿于低碳经济的始终,对低碳经济选择和评判的基础也是生存发展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但目前对于生存与发展问题还缺乏一个统一、完整、可量化的理论体系。首先,对于生存和发展根本的价值判断就存在不同看法。其次,对于自然环境中人类生存问题主要考察内容自然资源承载力问题仍不成熟,作为研究资源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理论基础,还有待探讨。资源承载力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对该空间内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支撑力,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承载力作为一种描述人与环境或物种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的度量工具,在长期的争论中,已经对唤醒人类环境意识起到了突出的作用。从总体上看,无论是理论探讨还是实证计算,资源承载力研究都不够系统和深入,尚未形成从基本概念到量化方法的完善的理论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于承载力的概念和内涵尚未形成共识,以及能够准确描述人与环境或物种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定量化方法较为缺乏。时至今日,这些基本理论的不完善意味着关于低碳经济有大量的基础工作亟待深入,其发展面临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结论
在现有的技术条件和资源禀赋下,低碳经济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但影响低碳经济的因素不仅局限于经济一个范畴,在涉及到政治、外交、哲学、历史、法律等社会科学的同时,还依赖于物理、地理、工程等诸多自然科学的支持和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同时其自身的演进也有待于跨学科研究的融合与碰撞。但目前人类生存的环境仅限于地球,就此而言,低碳经济的发展在面对任重道远的现实的同时也具有紧迫性。但无论怎样,发展低碳经济都是人类发展历程中必须迈出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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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能源与气候变化合作的主要领域
中美两国在能源与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由来已久、形式多样,既有双边机制,也有多变舞台,可以涵盖的领域也十分宽广,主要有:
新能源。第一,洁煤。洁煤技术代表了最新、最先进的以煤炭为基础的能源技术。中美两国在洁煤领域各有所长、可以互补。第二,核能。1998~2007年间,中美分别签订了《和平利用核能的议定书》、《中美双边民用核能合作行动计划》、《中美西屋公司核反应堆协议》等多项合作协议,今后两国在核能领域的技术合作还有待进一步深化。第三,提高能效。近年来中美都提出了一些降低能耗的约束性指标,两国在机动车的转型(电动汽车方案)、建筑能效的最大化(绿色建筑)、智能电网等方面,还有很大的合作潜力和空间。
应对气候变化。2007年,中国国家发改委与美国农业部签订了《合作开发生物燃料的谅解备忘录》,2009年11月,奥巴马总统访问中国期间,中美两国签署了七份有关清洁能源方面的合作协议,包括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在内的清洁能源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
供应安全。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关联的,因为减少能源需求、提高能效能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中美在能源供应安全问题上存在诸多共同利益,这方面的合作主要涉及:共同维护世界能源市场稳定、联合保障海上能源运输通道安全。
法律政策。一方面美国能源与气候变化方面的立法可以为中国提供借鉴和启示;另一方面,两国也可以在能源与气候变化法律政策层面开展实质性的合作,包括立法技术和经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专业法律咨询以及人员培训等。
中美能源与气候变化合作的障碍
中美两国虽然在能源与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领域很广,但也面临不少困难。
战略互信不足。正如美国学者所指出的,“当前的中美关系正面临一种矛盾:即使在两国关系在一系列广泛问题上已经变得较为成熟和有效的时候,双方对对方长期意图的根本性不信任却实际上有增无减。”{1}因此,不少美国人赞同“中国能源”;而许多中国人也认为,美国关于中国必须应对全球暖化的种种说法,不过是美国人企图令中国增长的火车头出轨的一系列努力中的最新招数。美国也是发达国家中在能源与气候变化领域唯一没有向中国提供官方发展援助的国家。
对有关气候变化方面的条约义务理解的差异。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定了一项重要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原则在1997年《京都议定书》中再次得到肯定。然而,在节能减排义务问题上,美国强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责任”,淡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别责任”,并认为《京都议定书》缺少中国的减排承诺是该条约的主要失败之处;而中国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底线,并指出美国对全球气候变化负有较大的历史责任,现在解决这一问题时也应承担较大的义务,即不但要按照有关公约的要求率先减排,而且还要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与技术的支持和帮助。
台湾等问题。是中美关系中的首要问题。“如果美国在该地区采取任何行动或冒险触怒了中国民众,中国政府将会被置于对美国做出强硬反击的巨大压力之下。”{2}因此,美国插手、对售等都会对中美两国在能源与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产生消极影响。此外,近年来随着中国石油进口量的日益攀升,为了保障能源安全,中国能源企业加快了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步伐,并与苏丹、伊朗、缅甸、委内瑞拉等国在能源领域进行了较为密切的合作。而美方认为,中国与上述“问题国家”的能源合作是对美国全球战略利益的挑战与威胁。
中美能源与气候变化合作的前景
基本原则与立场。第一,主旋律:竞争中的合作。中美战略互信不足、对有关气候变化方面的条约义务理解的差异以及等因素的影响,决定了两国在能源与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局限性与竞争关系。然而,“中美关系经常被认为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3}如果人类希望避免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最严重后果,那么中美两国的合作至关重要。如果中美两国能成为向低碳和可持续的全球经济战略转变的积极催化剂,整个世界将在应对气候变化上迈出巨大一步。中美两国也将在各自的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和确保本国人民经济繁荣方面更加接近。
第二,国家利益与国际义务的统一。“全球化时代国家经济安全具有新的特点,即在强调国家利益至上的前提下,在国际舞台上还必须承担大国义务。”{4}因此,在未来中美能源与气候变化合作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应继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强调综合国力强大的国家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另一方面,中国将与各国积极合作,承担与其综合国力相符的国际义务,在维护国际能源市场稳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基本对策。第一,建立战略互信、树立合作安全观念。就中美关系而言,“双方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带来的不仅仅是竞争,而且还有许多共同利益――能源资源竞争和能源安全有可能最终成为拉近中美关系的因素”。{5}因此,中美双方应建立战略互信,承认对方观点的合理性,并尽可能予以肯定,以此为起点采取建设性行动。
第二,加强政府高层对话。解决能源安全问题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需要强烈的政治意愿。因此,中美在能源与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要想在操作层面有实质行动,就必须要有政府最高层的持续支持,特别是政府层面的鼓励、引导和示范作用。为确保领导层的持续关注,能源和气候变化问题应成为未来中美高峰会晤的常设议题。两国领导人应在双边关系中定期回顾这些问题,更好地了解面临的挑战,跟踪进展,寻求进一步加强合作的机会,并为寻求全球解决方案共同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改进现有合作机制、展开多层次的合作。如前所述,中美在能源与气候变化方面已经建立了一些双边和多边的合作机制,但这些机制间缺乏足够的协调和沟通。因此,应加强对现有合作机制的整合和协调。首先,应设立两国间专门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专门委员会由中美两国的能源、环保、财政和外交等部门的高级官员组成,定期会晤,以制定和审议合作的战略方向和优先领域;专家工作组则由两国政府的资深官员、独立专家、商业和金融界以及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其任务是确定合作的目标和时间表,制定行动计划并监督实施。{6}其次,确立优先合作的领域,如洁煤、可再生能源等。最后,促进两国地方之间的合作,以更大规模地培育两国地方行为者包括政府、公司、研究机构、大学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
推动成立“中美能源同盟”。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美中关系全美委员会、环境保护基金和对外关系委员会还提议成立“中美能源同盟”,以加强中美之间在节能新技术方面进行联合研究和开发行动的新合作关系,如碳捕获和封存、可靠的数据采集方法、可持续能源以及其他可能融入新经济模式基础的创新技术等。虽然目前该建议过于理想化、付诸实施还有不少困难,但不妨考虑作为今后的一个发展方向。(作者为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博导;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发达国家新能源法律政策研究及中国的战略选择”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09&ZD048)
注释
{1}KennethLieberthalandDavidSandalow,OvercomingObstaclestoU.S.-ChinaCooperationonClimateChange,Washington:theBrookingsInstitution,January2009.
{2}TianjianShi,MeredithWen,AvoidingMutualMisunderstanding:Sino-U.S.RelationsandtheNewAdministration,Washington:CarnegieEndowment,January2009.
{3}{6}AsiaSociety,CommonChallenge,CollaborativeResponse:ARoadmapforU.S.-ChinaCooperationonEnergyandClimateChange,Washington:AsiaSocietyCenteronU.S.-ChinaRelations,PewCenteronGlobalClimateChange,January2009,p.35
关键词气候变化国际制度问卷调查
中图分类号:D8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812(2009)04-0018-25
哥本哈根气候变化谈判进程是当前国际事务的重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歧仍然巨大。发展中国家希望发达国家加大减排力度,同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更多资金和技术的支持。而发达国家则拖延和回避自身气候变化责任。年底即将在哥本哈根举行的会议是一系列旨在达成一项新气候变化国际制度的外交谈判的关键点。因此,中国应加强气候变化国际制度相关研究,在预估各方底线立场的前提下,影响和塑造全球气候变化制度。
根据彼得・哈斯和斯特恩的理论,科学家团体对世界如何运转的本质认识的转变以及知识同样能改变政策制定和国际合作和机制信息的前景。哈斯提出,认知社会是指具备系统知识的专家――在范围和方向上更多的是跨国性的――他们扮演着“知识经纪人”的角色来解释国家和全球广泛关心的问题中的因果联系。他们为国际协商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并提醒凸显的问题和议题。随着认知社会的发展和壮大,其共同的认识和共同关注点成为其参与和构建国际机制的能力。闭有鉴于此,本文选择专家作为研究对象,以2007年巴厘岛路线图之后为研究时间段,方法为问卷调查和重点访谈。调查问卷主要针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深专家。问卷聚焦于巴厘岛全球气候变化大会之后的两个重要问题:第一是如何看待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及其相关国际制度安排。第二是如何看待中国与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制度,即中国在全球气候变化行动中的角色,以及应该采取的行动和影响。在中国学者和官员如何看待中国与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制度方面,重点调查中国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应该扮演何种角色,中国承担减排实质性义务的国内外环境条件是否已经成熟,以及中国履行减排公约义务最大的风险等问题。
一、国际制度是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基础
奥兰・杨提出,“国际制度只有在相关议题危机的时候才可能达成契约式的互动,才可能产生各国重视和接受的制度安排。”国际气候变化制度是在气候威胁挑战加剧情况下不断发展的。2007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更明确将气温上升2℃设定为全球环境恶化的临界值,超越此一临界值,则全球会进入危险状态。从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气温将会升高1.4℃至5.8℃,届时海平面将大幅上升,包括上海在内的众多城市将被大海淹没,人类生存将受到严重侵害。有鉴于此,全球气候变化推动各国利益不断融合和碰撞,以及与之同步发展的全球制度化建设(《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
从对“国际层面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作出的制度反应”的问卷中,我们可以看出,在60名受访对象中,大多数人认为国际制度的发展仍然是滞后的。因此,尽管国际气候变化制度不断发展,但是全球对于气候变化治理问题的制度化仍然有更高的要求。
国际制度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社会化”过程而自发生成的;二是因为霸主(或主导的国家)的作用而强制规定的。在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制度的进展主要受到社会化进程所决定,该进程的重要原则是“多元行为体以及全体共识原则”,即国际制度必须在参与各行为体都同意安排的前提基础上才能够形成,并非少数同意就可以。要从根本上化解气候变化危机,首先需要推进国际气候变化制度的演进。然而在所有全球性国际制度中,气候变化最复杂也最具有不确定性,对人类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影响也最大。“谁是受害者,谁应该付出代价”在气候变化国际制度别难以确定。显而易见,达成“多元行为体以及全体共识原则”,顺利开展全球气候变化合作十分艰难。
二、国际气候变化制度的实质研究
国际关系的现实主义理论强调以实力(relativepower)为基础的外部环境(格局、相对和绝对力量对比)因素在塑造国际制度中的重要性。国际关系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则强调利益分配,制度设计,信息与交易成本会产生不同的偏好(preference)。国际关系的建构主义理论强调集体认同、共同的信念和规范对决策者的影响。在气候变化制度中,根据实证研究,很多受访者都认为,国家实力和权力竞争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首先,权力决定了国际制度的演变。基欧汉认为国际制度的演化缘于国际权力分配的变化、不同成员国家利益的变化。基欧汉和奈认为,在每个议题领域,国家会谋求相应的内在国家利益,在体系中的强者将主导弱者并决定游戏规则。气候变化国际制度谈判掩盖了西方国家追寻能源创新和谋求垄断的意图。国际体系的大国必然具有在低碳方面的创新优势和不断谋求新的创新优势的能力。尽管发达国家阵营内部存在矛盾,但它们对维系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鸿沟、限制新兴大国崛起方面存在着共同利益,并继续处于后京都进程中的博弈主导地位。当前欧美发达国家通过气候变化谈判来占有未来能源市场和环境容量划分,更为重要的是利用气候变化议题逐渐实现对低碳经济的控制。
其次,全球气候变化危及“人的安全”,挑战的是人类的生存,人类文明的可持续基础正受到这些危机的侵蚀,如物种灭绝、海平面上升、致命疫病的扩散等。面对这类人类生存危机,实现对气候危机的全球治理才能转危为机、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全球气候变化实际上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所在。基欧汉和艾克斯洛德指出,利益相互依存对于合作至关重要,基欧汉认为那些以追求自我利益为目标的国家不会自动协助其他国家的利益实现,谈判协调性政策并且遵守约定,同样也不会对彼此造成阻碍。当国家能从合作中获得较高利益时自然希望合作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这种模型中不存在利他主义者,因为每个国家都在为自己的最佳利益而战。由于气候变化危机具有全球性特征,因此世界各国在气候领域的国内利益和国际利益也是俱荣俱损,休戚相关,甚至共同放大。
三、国际制度的效用问题研究
国际制度一经产生,就会具有持久的功能价值。新自由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对促进国际合作是至关重要的。国际制度建立以后至少具有下列两项功能,“第一,它使各方的需求汇聚在一个中心,为合法行动以及决策者达成可行的一致模式提供了指南,并降低了行为的不确定性。长远来说,人们甚至可以看到,政府在顺应机制的各种规则上,是如何界定它们的自我利益的;第二,制度可以通过禁止确定的行动来约束国家的行为。”有鉴于此,气候变化国际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制度以保证公平正义的环保责任承担。为解决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搭便车”和“帕累托改进”,需要建设如下制度和规则:一是惩罚(retributive)原则,一是分配
(distributive)原则。惩罚原则明确支持发达国家承担历史和现在的责任,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具体减排义务。而分配原则在相互依赖的当今世界则显得异常复杂,例如按照资源利用最大化,发达国家可以拥有全部排放额,因为它们利用的效率最高;而按照罗尔斯的正义观念,任何机制或者政策的分配效应都应该有利于提高境遇最差的人或者国家的状况。2007年“巴厘岛路线图”提及了所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都要有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而2009年哥本哈根谈判必须完成后京都气候变化制度安排。
根据上面的问卷调查,多数人认为《京都议定书》已经是目前国际层面所能取得的最大共识。在《京都议定书》中,为了促使各个不同的集团更加有效地采取措施,京都机制赋予了发展中国家清洁发展机制、技术和资金转让,给予了俄罗斯、乌克兰等“热空气”以及许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优惠条件,也给予了发达国家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以帮助它们降低履约的成本,同时还对美国等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国家施加社会压力迫使它们也采取相关行动,这充分说明国际社会就减缓气候变暖达成了一些基本协议。然而也有部分受访者认为,《京都议定书》过于复杂,实施过程中附加的成本太高,并不能切实地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减排所需的条件,这说明气候变化国际制度效用方面存在问题。如下图所示,在气候变化国际制度的惩罚原则执行方面,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京都议定书》在主要发达国家中履行情况很不理想,这说明了各国从全球气候变化中受益和受损差异,有的过度使用别国能源,有的过度使用本国能源,有的基线过低,有的使用效率甚高,因此气候变化国际制度的履约效应不尽相同,其中大多数发达国家并没有实现履约承诺。
在分配原则实施方面,发达国家在援助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方面既有进展,也存在问题。2007年12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认为,“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方面没有尽到帮助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受到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发达国家在2007年巴厘岛会议和2008年波兹南会议已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问题上的态度趋向回避和保守,适应基金和每年10亿至20亿美元的需求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然而在对《京都议定书》机制的评价方面,不少受访者也认为气候变化国际制度给中国带来了众多机遇,特别是在资金技术转让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落后的经济结构调整方面。
四、中国和国际制度的关系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一员,经济实力大幅攀升,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平崛起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兴趣也开始迅速升温,“中国向何处去”常常成为世界各国和人民深为关心的话题。这种现象反映到实际行动中就表现为对中国的立场和政策尤为关注,甚至有时候还试图影响中国的立场和政策。对于气候变化这样一个为国际社会讨论、研究甚至急切寻求解决方法的热点问题,中国显然需要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政策以寻求国际社会的理解、支持,以彰显自身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最终为国家的和平崛起塑造―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和氛围。为此,中国应将自身的发展融入到全球气候变化行动中,积极融入、利用和建设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进程。
(一)中国参与气候变化国际制度的时机
由于目前中国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很多人认为中国参与国际制度和全球性减排仍然不成熟(参见表五和表六)。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特征决定了生态环境脆弱,易受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因此面临着比发达国家更为严峻的挑战。更为重要的是,任何形式的全球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都将制约中国的排放空间,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构成挑战。然而数据显示,中国排放总量仍在持续快速增长,仅上海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已高出东京的―倍,中国城市的能源强度异常巨大,目前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欧盟27国持平。中国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升必然导致能源消耗水平的大幅度上升,而巨大的贸易顺差也是相当程度上以能源消费为代价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参与全球减排和气候变化国际制度的时机仍然不成熟。
(二)中国参与气候变化国际制度的定位
在气候变化领域中,中国扮演着极为重要的双重角色:一方面,中国起到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中流砥柱的作用。其中“中国+77国集团”模式对国际能源和环境安全体系建设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也为发展中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争取国际援助和实现公平发展。同时,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高能耗国家不仅面临着气候变化的严重挑战,其自身也是气候变化主要来源。在问卷“中国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角色”中,不少受访者选择“积极参与,并能担当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为发展中国家谋共同利益”,以及“参与并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准线”。
这两个问卷充分说明,面对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浪潮,一方面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要恪守承诺,为全球环境保护做出贡献。在2009年4月八国集团环境部长会议上,中国重申了参与气候变化国际制度的努力方向,即继续致力于国际合作,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为哥本哈根会议取得积极成果,为保护全球气候做出新的贡献。在国际气候变化制度建设方面,中国积极坚持发达国家历史累积排放和当前的高人均排放已过多挤占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降低全球碳排放强度首先要从发达国家做起。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是发达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发达国家应切实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不仅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要率先采取行动,也应积极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以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适应气候变化。
另一方面中国也要维护国家和发展权,促进能源和环境的协调均衡、实现“又好又快”的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问题的诱因是碳排放,而碳排放又是能源问题,所以气候变化的实质是能源问题,从这个角度考虑,中国温室气体排放肯定会超过美国,这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过早的减排义务将会延缓中国的经济发展的步伐,危害中国国家利益。如果中国将温室气体排放减少10%-20%,那么国内生产总值减少2%。人均收入如果增加5,1%,温室气体排放也增加1.29%。2008年7月,主席在经济大国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会议上指出,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应该以处理好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保护环境三者关系为出发点。强调:“妥善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根本利益。”各国发展阶段不同、科技水平不同、所处环境不同,应该本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应对气候变化积极作出自己的努力,并力求有所作为。
因此,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一方面要积极争取自己的发展和排放空间,坚持国际社会应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基础上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履行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责任,积极兑现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承诺,坚持发达国家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和发展空间,在现阶段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强制性减排要求是不适宜的;另一方面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社会主义大国,必须担负起大国的气候变化责任,因而中国必须在维护减排空间和积极大国责任之间达到平衡,从全人类角度作出自己的贡献。
结语
全球大气和海洋的温度上升,导致海水酸化、冰川消融、海平面上升、自然灾害变得更加频繁和严重。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结论是:气候变暖是毋庸置--疑的。目前排放量的增加趋势将导致地球平均气温在本世纪上升3℃-4℃,而且有增无减。有证据表明,气候变暖很可能给生态系统、物种、基础设施、社会生活等带来巨大损失。无须多言,最重要的是,全球气候变暖威胁到世界上贫困人口的生存,而他们其实是最不应该为温室气体的排放负责的。
应对气候变化属于典型的“全球公共物品”问题,因为一吨温室气体排放对气候变化的增量影响并不是独立的。因此,应对气候变暖只能依靠全球集体行动,以防止碳泄漏和搭便车行为的发生。气候变化除了是全球性问题之外,无论是在成因上还是造成的影响上,它还是一个独特的、长期性的问题。如果二氧化碳排放量在未来20年内持续增加,气候系统会跨过一个临界点(tippingpoint),这个临界点是全球变暖能够自我调节的阈值,超出阈值就是不可逆转和不能控制的,并伴随着一系列大规模的灾难性后果。此外,延迟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哪怕只有几年,也会使我们之后不得不采取更大强度的减排工作,这样做的代价是非常昂贵的,高强度的减排目标也几乎是无法实现的。
很多分析家都认为我们已经步入了“危险的”未知领域,我们现在必须设法避免真正灾难性的和不可逆转的气候变化。我们需要决定限制一些行为,以保持人类能够在全球变暖失控的红色危险区域外,而这也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对可接受的风险规范的政治性判断。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人们在温室气体减排的速率、时间和规模等方面存在着争议。这场辩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关于可接受的风险的辩论:为了避免气候变化带来的全球性灾难,我们愿意付出多大的努力呢?
一、争论的维度
为了避免全球变暖所带来的最糟糕的后果以及相关的更广泛的环境危机,我们可以做些什么,可以改变些什么呢?我们的出发点是,全球变暖是资本主义迅速而不平衡的发展带来的间接损害。这是卡尔-波兰尼(KarlPolanyi)在很久之前就描述过的,必须把它看成资本主义系统失灵(systemfail-urn:)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在对我们的气候进行保护的问题上,资本主义就失灵了,因为它“盲目飞行”(flyingblind):资本主义缺乏使其了解和适应气候系统的感官。经济学家在这场辩论中的观点都是相同的,正如《斯特恩报告》指出的,因为“气候变化是世界上目前为止见到的最大的外部性”,但是他们通常忘了补充一点,资本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外部性机器”(externalizingma-chine),总是使经济活动的实际(环境)成本以及环境责任与其财务账目相脱离。这样一来,就引发了我们辩论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势力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人类能够阻止全球变暖的进程吗?
一些人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他们转而期待地球上最富裕的“头等舱乘客们”能够同其他群体相脱离,而单独置身于“一个绿色、封闭、永久富裕的星球”。这样的话,一旦灾难降临,人类的团结也会荡然无存。大部分的观察人士会赞成这样一个观点,即认为资本主义在解决气候变化的问题上是彻底无能的,即使有办法,也只能在转向可持续发展的变革中找到。但在这里,众说纷纭,在他们当中大概是需要一个新的、非资本主义的系统,并且,他们认为营造一个可持续的、彻底改造的和有人监管的市场体系也是可行的。我认为,在两大维度上区分这些不同的观点将很有益处。
第一个维度衡量的是“看不见的手调整自然恒温器的能力的信心”。在其中的一个极端,我们发现,主流的气候经济学家,即所谓“市场神学的真正信徒”,是想让市场为环境服务并且正确定价。他们的信念就是威廉·诺德豪斯(WilliamNordhaus)所谓的“朴素的经济学智慧”:通过为大气分配一套完整的产权(实质上类似于专利权、版权等),碳排放就会具有一个价格,使作为能源用户的数十亿计的公司和个人都面对一个“价格昂贵”的现实:碳的燃烧具有较高的外部性成本,这一成本应该全部被计入商品的费用当中。这一信念基于:无论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稳定目标如何设置,经济激励、自身利益以及市场机制都会实现一个高效的、最低成本的解决方案。这一点在美国经济学家马丁·魏茨曼(MartinWeitzman)的文章中是这样表达的:
这个激动人心的朴素愿景就是,相比于当前所有零敲碎打的、命令的和控制式的监管标准或者形形而又拐弯抹角的政府补贴,一种能够反映社会成本的高碳价就会产生稳定的压力,更能够释放出资本主义经济中分权的力量……以及研究和开发的创新性天赋,并最终激发出对有经济效力的新型减排技术的投资热情。
这个“激动人心的朴素愿景”主导了国际能源署(IE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以及世界银行等在2008年发表的多个应对气候变化的官方政策文件,实际上它是一个碳市场的推动者和催化剂,而欧盟则将其碳排放交易计划视为气候政策的“皇冠上的宝石”。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2007年的一份报告几乎逐字重复了魏茨曼的观点:“这并不是一个因为气候变化而回归到大规模配额和政府管制系统的时机。减排目标和能源效率目标将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价格体系一定会使我们更容易实现自己的目标”,而“碳市场是在向低碳经济转型中的一个必要条件”。同样,《斯特恩报告》也指出:“排放交易计划能提供最低成本的减排,可以允许在成本最低的地方进行减排”。
斯特恩爵士强烈地预感:气候变化连同即将到来的采取应对行动的成本将使其倡导的市场化解决方案在众人眼里更加可信。而且很有可能的是,著名的生态经济学家们,比如赫尔曼-戴利(HermanDaly)也同样赞同这一朴素的经济学智慧,不过他们的争论基于强可持续性的预警原则,要求实现更低得多的(环境保护主义者的)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以及更为激进的碳排放权的公平分配。不过,这种对碳交易的强有力的拥护,并不认同“最优的”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即在以最低成本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问题上把碳交易等同于碳税。然而人们(特别是政策界人士)普遍认为,在我们现实中的这个“次优选择的世界里”,碳交易更为优越;因为相比碳税(更不用说直接监管),碳交易对于企业及消费者来说在政治上更容易接受,而且最终成本也相对较低。更何况,如果征收碳税,温室气体的减排量被人们看作是不确定的。
可是市场怀疑论者一点儿也不买他们的账。他们认为,出于理论和经验的考虑,市场的魔力不会起作用:通过交易许可制度给碳排放定一个价格,既不能达到减排的需求,也不能实现根本性的(非边际的)技术进步以及现今社会向低碳社会的转型。用近来一个市场神学的反叛者杰弗里·萨克斯(JeffreySachs)的话说:“经济学家喜欢制定一个矫正外部性的价格,然后让它发挥作用,而把其他的家庭和商业决策等问题都留给市场。这种放任不管的思路,在能源技术大规模改革的问题上并不会起作用”。
的确,包括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在内的碳交易的证据表明,为碳排放定价对投资减排技术并没有多少激励作用,甚至会减缓应对全球变暖的必要变革,导致为了短期的成本效益和短期的盈利而牺牲长期环境进步的好处。因此,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得出结论:《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存在致命的缺陷。市场狂热者把这种现实生活中的失败归结为,单纯的“执行的问题”、“初期的痛苦”和“缺乏政治意愿以制定更严格的排放总量标准”;但是怀疑论者考虑到这种失败是更深层次问题的表现,这些问题源于没有开发有效的市场,即使市场结构的雏形是受到监管法令约束而建立起来的。因为这里没有篇幅很详细地讨论这些更深层次的问题,我只讨论以下几点。
(1)化石燃料技术在能源部门和行业的“锁定”效应。由于大量的前期投资成本、超长运行周期及网络外部性效应,低碳技术只有在全球碳市场提供了一个长期明确的、稳定的、可靠的碳价的时候才会被引入,这个碳价,要高到足够帮助私营公司用于投资成本,加上因市场配置不确定和未经证实的技术而引起的大幅溢价的市场风险的资金总和。市场怀疑论者争辩说:碳市场并不会产生这样一个明确稳定的信号,而是会因为市场的不确定性及投机买卖而呈现出一种不均衡的价格波动。
(2)测量、核查和监督的问题。非常矛盾的是,一个人为营造的全球碳市场,需要一个要比常规的气候规制政策更为敏感、集中和强大的国家机器。即使是工业化经济体到目前为止也不能进行碳排放量的测量以支持碳交易,更不能检测《京都议定书》的目标,以致目前存在的哪怕是在条款中的碳排放商品也主要都是虚拟的。当碳交易系统为获得“碳补偿”(就如《京都议定书》中提供的清洁发展机制一样的收益)提供选择时,测量就变得复杂,因为不能测量补偿项目的“碳储蓄”,换言之,即便是项目中未被排放的温室气体的量也是以一个未实现的反事实假定为基础的。卢曼(LarryLohm-ann)明确指出,这种补偿是“从你所希望发生的减排量当中扣除掉你所猜测发生的减排量”而创造出来的“虚拟商品”。这种缺乏验证性的虚拟商品为企业“俘获政策”(corporatecapture)以及“碳帝国主义”(carbonimperialism)打开了一扇门,试图虚构出大量的碳信用额出售给发达国家的燃料用户,以维护发达国家过度消费的生活方式,而同时把发展中国家变成一个“碳仓库”(carbondump)。
(3)与生俱来的市场失灵。“看不见的手”本身并不必然是有效率的,而是可能面临协调失灵、信息不对称、系统风险、对未来价格的错误预期或外部效应等问题。认为市场具有预见性、会事先做准备、保护并显示未来需求的想法是荒谬的。全球碳市场必然会遭遇信息不对称,从而陷入无法履行合约的困境:印度在得知美国的排放量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时,只能束手无策。这种市场失灵会湮灭创新的激励。
(4)负面的溢出效应。碳交易的解决方案只有在全面和系统的情况下才会有效率,正如斯蒂格利茨指出:这需要碳的影子价格在所有的国家和时期以及所有的用户中都大致相同。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当前的安排明显偏离了这一原则:承担《京都议定书》减排义务的各国家的碳(影子)价格,要比其他国家更高;与森林砍伐相关的碳价格比起其他方面的利用要低得多(因此造成森林过度砍伐);并且与工业生物燃料相关的碳价格又比其他用途的价格要高。结果便是,目前的碳交易安排并没有多少效率,而是产生了新的显著的外部成本,后者主要由“地球二等舱乘客”(即穷人们)来承担。例如,最近发达国家错误地大幅转向生物燃料,将其作为一个可持续的能源选择而加以推动,结果导致土地和粮食作物作为可再生能源的原料而引起了粮食危机;由世界银行的一个报告认为:近来工业生物燃料生产的增加以及随之而来的大量的土地利用的转移,导致粮食价格上涨了75%。类似地,还有研究认为:CDM碳补偿项目中有超过90%占用了“别人的土地、别人的水源和别人的未来”。
(5)分配问题。问题是:应该由谁来承担所发生的调整成本呢?为应对气候变化,就要使碳价格(和能源价格)起到减少碳排放的诱导作用,那么价格便要很高,这对穷人来说将是灾难性的。原则上来说,人们能够设计机制(例如使用从排放许可证的拍卖中获得的收益)来补偿这些负面影响,但是人们会这样做吗?分配问题会进一步使“激动人心的朴素”的碳交易解决方案复杂化,甚至使其变得不可能。
这个市场的隐喻是“行不通”的,因此詹姆斯·加尔布雷斯(JamesGalbraith)总结道,“所以我们完全需要一些其他的东西——(一种)新的隐喻……或者至少是一个持续下降到极点之后就会上升的想法”,即计划(planning)。计划中必须有一个碳税系统,税收将为可再生能源的公共投资和清洁技术的补贴提供资金,“命令和控制”的监管计划(包括性能标准),知识产权改革和积极的产业政策等。正如萨克斯所认为的:“我们需要大规模的公共资金以用于研究、开发和示范项目;把知识产权快速地传播到贫穷国家和地区;以及推动公共辩论,从而接受新的方案。我们需要奖励胜者,让新系统运行。”正如市场怀疑论者所声称的那样,这个规划方法的优点是具有普遍适用性,而卓越的功效和较低的设置成本源于现有的管理制度。市场爱好者和怀疑论者之间的观点可以用二分法表示,在连续的规模上,这可以通过图1的横轴表示出来。
纵轴表示辩论的第二个维度:其争议在于是否可能在气候行动的效率问题以及潜在分配或者公平问题之间画出一个分界线。在最上面的极端是一个“科斯视角”,它认为效率与公平可以很好地分离。效率可能是经济学中的范畴,而公平则被看作是伦理和政治话语中的议题。这种观点认为,全球气候变暖以中性价格有效地使外部成本内部化,最重要的是大气中产权明确界定和清晰的分配。为了以最少的成本实现预定的全球温室气体浓度的稳定目标,就要实现一个有效率的结果,这与排放权如何分配并没有关系;正如剑桥大学经济学教授达斯古普塔(ParthaDasgupta)等人所指出的:存在那种既是跨期有效率而同时也相当“可怕”的资源分配方案,因为可能出现资源耗竭,以致后代不能获得原材料以维持生产型经济的情况。如果碳市场的结果在分配方面最终无法在政治和社会意义上被接受,可以在事后(通过全球税收的重新分配)或者事前(通过排放权的重新分配)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而不会影响碳市场的有效运行过程。重要的是,对于参与讨论的进步学者而言,科斯的主张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排放权的分配方案可从根本上有利于最不发达经济体中的贫困人口,同时保证人们所谓的市场效率。这已经由戴利等生态经济学家、环保主义者以及气候正义运动的代表们共同提出来。近来尝试把平等主义哲学和市场环保主义结合在一起的一个重要创新,就是提议建立一个将温室气体发展权利(GDRs)体系和某种减排方案相综合的方案。
在另一个极端,我们发现一些人认为科斯的主张存在谬误和过于“简单化”,他们认为效率和分配在市场经济中并不能分离。在这个视角下,“效率”不是个中性词,而是一个政治概念。经济学家定义的“经济效率”是以最小的货币成本实现一个既定的目标(气候稳定)。因此,“效率”取决于选择的目标(或选择的社会福利函数),以及作为成本计算的项目有哪些。所以问题就来了:“游戏规则”该由谁制定?谁拥有规定社会福利函数的话语权?谁来决定哪些因素应该纳入成本收益的计算?地球上的“二等舱乘客”的声音有“头等舱乘客”那么有分量吗?谁来规定碳的各种成本与收益,面对非货币性和不可比较的情况,我们仍要将其转化为单一的尺度:用钱度量吗?那种本质上是无限大的(环境和人的)价值呢?考虑到它不能受到损害,更不用说交易了,那么它应该是无价的吗?
科斯经济学通过选择(真实)GDP(或者消费价值)作为社会福利标准,把真实价值与市场价格混为一谈,务实地解决了这些问题。这样做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在市场中,只有金钱万能,没有钱或购买力,任何人都不能利用“看不见的手”。这样的观点是对的,即利益的冲突(在国家、企业和社会阶层之间),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进行解决——18世纪的政治经济学家已经给我们生动地解释过了——但是很显然,富裕阶层对市场结果的影响力比穷人大得多。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所说的,“在平等与权利之间,由力量决定”。结果就是,富人一定会在社会福利和货币度量成本的决定权中占据更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在市场系统中的“效率”表现为对“头等舱乘客”而言的成本最小化(相对于一个既定的收益),这对“二等舱乘客”却未必适用,相反“二等舱乘客”的损失通常不会被计入成本中。因此,声称市场能带来“效率”是毫无道理的,关键要看“带来的是谁的效率”。价格不是中性分布的,它们并不是基于稀缺性和外部成本内部化的价值的真实反映,它们往往反映的是“权力系数”。加尔布雷斯写道:价格“本质上由社会关系决定”,因此价格反映世界上市场力量的不平等,和/或者政治权力关系,价格主要是由化石燃料和化石燃料技术的拥有者所决定的。正如琼·马丁内斯·阿里埃尔(JoanMartinezAlier)所言:“我们可能还要问:濒临灭绝的一个部落或者一个物种值多少吨铝土矿?怎样才能用财政部长或最高法院法官可以理解的术语清晰地解释这类价值?如果使用欧元与美元相对抗的类似经济逻辑,土著居民和农民的话语价值便将被忽视。”
这种市场偏见主要源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选择问题。《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和碳信用额可以通过投资燃煤发电厂、汽车制造厂和化工厂的减排等方式获得,不过在CDM认证的一系列技术中,并不包括非工业的农产品加工技术。企业资本主义因此非常重视专利保护的标准化技术,这个保护,由大型跨国公司制定和提供,这些公司对维持化石燃料基础设施、化石燃料的消费及最终的碳排放具有浓厚兴趣,同时忽视(有时甚至是破坏)气候承载力传统知识体系的多样性和本地的适应性技术,而这些技术并不会导致全球变暖(或者作用很小)。除了各种偏见,通过私有产权来保护商品化了的知识,降低了系统的运行效率,因为它导致不能充分利用知识,从而减缓了创新的步伐。
此外,正如约翰·贝拉米·福斯特(JohnBellamyFoster)等人所争论的,科斯经济学并不能证实自然界具有内在价值和临界阈值的观点。假设,一切东西都可以替换成别的东西,那么它们之间就可以进行交易,因此,市场交易可以解决冲突,能产生社会整体福利收益(福利以金钱的形式衡量)。因为只有价格和利润才可以进行计算,所以可以说,经济学家知道每样东西的价格,但却不知道任何东西的价值。说到底,全球碳市场价格(即使在所有用途、所有国家和所有Ei期中都是相同的)也不能准确地反映真实的碳排放的社会成本,因为市场机制只有在拥有购买力时,才承认偏好,但它却忽视了低收入者的基本需求、非货币化的生态系统的价值、人类固有的内在价值以及不容质疑的权利。更糟的是,在现实的世界中,具有购买力的消费者比企业的话语权要少。正如加尔布雷斯所指出的,市场只为商业提供实质性的自由。
这并不是否认个体消费者的选择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只不过是消费者往往不愿支配这些选择权罢了。这些权力,通过企业和政治力量建立形成,只有通过基于集体政治行动的“对抗力量”才能加以改革,这种集体的“对抗力量”是与个体消费行为相反的。毕竟魏茨曼的愿景是惊人的朴素。
图1中辩论的两个轴给我们展现了四大类路径。第一象限中出现的路径,认为在资本主义下通过市场对环境的调控能够制止气候变化。那些强调资本主义的自我纠正以及内生的、价格激励诱导和通过技术解决问题等方面能力的方案,与那些重视激进的基于人均碳排放权的碳市场设计方案,就区别开来了。
第二象限体现“绿色凯恩斯主义”的特点,赞成(在碳交易中)征收全球性碳税,通过全球性的福利国家制度与直接调控和(公平的)重新分配保持一致。这种(非自上而下的)方法,能强有力地“指导”市场,但不可能取代市场的作用。在国家和超国家(全球)水平下,应该规范市场,并促使企业大力投资于生态友好型产业、节能技术、替代能源以及清洁运输等——所有这些都可以通过新的国际金融交易系统中的碳税和托宾税进行融资,这种方式就像发达经济体向发展中经济体支付碳债务一样;估计的结果显示,这个碳债务是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的传统财政债务的三倍。部分用于气候稳定的成本在没有附加融资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只需要设置不同的投资重点。
第三象限包括以下这些作者,像拉里·卢曼、詹姆斯·加尔布雷斯以及斯佩思等,他们提倡(高的)全球碳税和公共投资,这些资金用于节能、光伏装置、有机农业和公共交通等方面。此外,他们认为有必要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用民主协调和决策机制来代替市场机制。在这个观点中,气候稳定的成本很低,没有成本或者甚至还有收益(起码在发达经济体中是这样),这在社会和政治上是能被接受的。用资本主义的制度治理企业、就业、收入的形成、技术与知识进程以及贸易和金融等,都必须进行根本的改革,以公平的形式共同分享收入、就业、利用知识与技术。可能有人会说,这个雄心勃勃的计划是要“从资本家手里拯救资本主义”。
最后,第四象限中的观点认为,在资本主义驱动的经济增长与生态可持续发展(包括气候稳定)之间存在无法解决的冲突,这只能导致资本主义制度的崩溃或者我们的气候崩溃。第一种情景源于气候正义运动、绿色社会主义和女权政治,以及(深层的)生态学和反全球化运动,它们希望追求更好的可持续的系统,在那里自然资源由集体享有,进行共同管理,自然资源的使用接受分散式的民主决策,人们愿意接受低消费、低增长、高度平等的模式,结果就是福利的改善、生活质量的提高,并且更加民主地管理生产以及(可再生)资源。如果采用后一个方案,我们将更快地步人所谓“头等舱乘客vs.二等舱乘客”那种世界的道路。
二、辩论的参与者
大多数辩论的参与者追随社会经济学家的观点,他们对于市场机制在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有效性上持慎重或者完全怀疑的态度,他们认为应该利用强有力的调控手段,乃至用它完全取代市场机制。虽然他们的观点不同,但所有作者都承认全球变暖的确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威胁,是一个全球性的和长期性的问题,需要全球共同来解决,如果我们不想跨过气候临界点的话,就需要我们尽早着手解决问题。对于强制执行一个全球性的解决方案来应对气候变化,他们并无太高奢求,不过他们都强调公平分担责任的重要性。我必须提醒这样一个事实,“市场神学的信徒”(在第一象限中)并不存在,地球工程(在第二象限)同样不存在。第一集团的“朴素的经济学智慧”无论如何在大多数气候讨论中是有默认位置的,这不需过多解释。地球工程计划需要不断的努力和更多的资源,然而它与“全球变暖的几百上千年的生命周期相比是微不足道的”。此外,尽管我们在很多技术上(比如碳回收上)都有创新,但总的说,碳的排放量比人们的清理量要多得多。最后,虽然我们的许多参与者很同情“绿色凯恩斯主义”,但(在第二象限里)没有谁会独立而明确地捍卫这个观点;突出的绿色新政论者包括有阿尔·戈尔(AlGore)、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以及英国的绿色新政集团等。
阿尼尔·马克德亚(AnilMarkandya)的精妙的经验主义的基础性贡献在图1的第一象限显示了出来。他的论点基于三个出发点。第一,由于实质性的国家调控和经济学家认同环境特别是气候通常需要调控的观念等原因,才使得现实生活中的资本主义存在。第二,马克德亚接受斯特恩的结论,认为气候稳定在550ppm二氧化碳当量的水平是有效率的,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他因此还含蓄地同意斯特恩所提出的设定较低贴现率,以及超过2℃的安全气温时将面临85%的平均风险的观点。第三,在马克德亚看来,任何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方法,资本主义或者其他的方式,成功的关键都在于共同分担成本的信任和公平。这样对问题就有了界定,马克德亚的原则性问题是:在我们目前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稳定气候的行动可以实现公平吗?或者我们需要新的制度和规章吗?和第一象限中的主流气候经济学家一致,马克德亚认为,基于市场的工具(如碳交易)比起直接的调控(命令与控制),可以用较低的成本实现气候稳定的目标;为了支持这一观点,他给出了基于市场方法成功降低污染的例子。但是他严重地背离主流(与生态经济学家戴利等联手),指出全球碳价若要达到维持气候稳定(550ppm水平)的目标,就必须采取非常高的碳价(他认为要达到每吨二氧化碳420美元),这个价格比诺德豪斯认为的每吨217美元的最优价格还高,比起当前(2009年8月)的每吨15欧元的碳价则更是高得离谱。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对于更严格的稳定气候的目标,“最佳的”碳排放价格也会更高。基于诺德豪斯和马克德亚的研究结果进行线性外推,我的结论是,气候若要保持稳定,需要一个更安全的385ppm的标准,对应的碳排放价格大约是每吨700美元——这将是一种彻底的改变。面对如此之高的价格,除了对化石燃料资本主义进行深刻的价格诱导机制改革,我们别无他法。但怀疑论者可能会问,全球碳市场能产生这么高的价格吗?马克德亚比起那些提议实行全球人均碳排放权分配的人更激进,认为碳排放权分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
温室发展权(GDRs)框架由保罗-贝尔(PaulBaer)等人提出。这是一个创新的可行的、基于正义的、公平分担气候行动成本的框架。GDR系统设计了一种区分国家责任与能力的指数来划分减排义务,目的是为了用公平的方式来分配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以便能够保护贫穷国免受潜在的高减排成本的不利影响。其中,责任反映了每个国家对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累积的历史贡献,这正好能够体现发达的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所欠的一大笔巨额碳债务。能力则反映每个国家在不牺牲本国人民发展权利的情况下解决气候问题的水平。作者们明确表示,GDRs能提供一个灵活的机制,用于维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一机制可以帮助我们重启陷入僵局的气候谈判。其中一种办法是把CDRs作为依据,来确定每个国家在支付全球基金以补贴减缓和适应投资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另一种方法是,用GDRs计算各个国家的碳减排义务,然后按比例分担全球减排任务,这样的话,反过来就暗含着具体的碳排放许可权的分配。换句话说,GDRs可以提供一个全球碳交易的公平基础。贝尔等人承认他们的GDRs系统的根本局限性,但这是基于以下情况作出的决定:(1)他们认为这是一个可行的干预措施,在主流气候政策辩论中是被人接受的;(2)这也是一种公平的干预,这个干预适应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因为它们的发展权利在解决气候问题时没有受到损害;(3)这种干预作为一种过渡策略可以很快实行,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气候行动不能拖延。GDRs系统的责任分担可以同碳交易或者碳税收相结合,但是,在正在进行的气候谈判中,作者们看到它的政策潜在地主要是为《京都议定书》或者《哥本哈根协定》的碳交易系统提供一个(基于公平的努力分担的)基础。这就是贝尔等人被放置在了第一象限的原因。
阿里埃尔(MartinezAlier)以宏大的视野来看(激进的)生态经济学与气候变化。在阿里埃尔看来,当前的金融和经济危机,是一个生产和融资的增长与生态极限相关的症状,特别是这种增长源于石油枯竭和人类活动造成的气候变化。他反对第二象限的“绿色凯恩斯主义”,因为作为一个长期的发展战略,它将步入一个生态瓶颈,导致石油价格上涨(他把这叫作自动增长的“活跃剂”)和气候变暖。我觉得他的观点一定会被放在第三象限。因为从他参与讨论的标题可以很清楚地知道,阿里埃尔的观点是认为发达经济体的负增长对于气候稳定来说是必要条件,因此,应对气候变化在本质上是一个社会问题:如何使得负增长在社会和政治上被人们所接受。这需要新的社会制度(来解决失业、就业以及收入分配等问题)和新的金融体制(来阻止那些忽视与现实情况相关的经济增长)。发展中国家明显从发达经济体的负增长中得到的更少,失去的更多,为了降低这种负面影响,发展中国家应该获得更高的价格而减少出口商品的数量;向全球石油出口征收的生态税(而不是试图通过碳税或者总量管制和交易来减少终端排放)可以用来补贴向可再生能源的转型以及帮助世界上的贫困人口。一个现实主义批评家可能会振振有词地争论,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同时创建适合的全球政治环境以支持向可持续发展转型的方案,是一个非常艰难的任务,也许是一个理想化的、不可能的任务,不过阿里埃尔为这种变革打开了两扇机会之窗。首先,2008年到2009年的经济危机事实上导致了明显的负增长,与新自由主义的发展模式在道德和智力上的破产一样,这给发达经济体提供了一个变革的机会。我必须在这里提醒一下,贝尔等人否认这一点,认为“对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来说,……这不是一个革命性的时刻,……没有任何系统性的替代”。第二,阿里埃尔强调把发达国家的环保主义者的利益与“发展中国家穷人们的环境保护主义”凝聚在一起,这样就可以为全球性的政治动员提供一个基础。最后,一个更普遍的观点尤其与辩论有关,这就是阿里埃尔坚持认为经济核算是一种误导,“经济学是一种权力的工具”,它用一种单一的尺度降低了大量不可比较的价值。
福斯特等人认为,资本主义的逻辑集中于积累和增长,这些都得益于竞争,这与环境可持续性(包括气候稳定)的观点完全相反。这使他们归属于第四象限。这些作者生动地揭露了“主流的市场神学”的“炼金术”本质,即认为受环境限制的增长可以通过他们指出的“蜕变神话”来克服:(1)基于无事不可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普遍替代原则;(2)经济增长的非物质化,以及(3)自然成为(用金融价值加以表示的)自然资本的转换,它假定,一旦环境有一个价格,它便因符合资本主义的利益而受到后者的保护。按照为“迈达斯效应”(Midaseffect)所蒙蔽的主流认识,资本主义具有这样的转变能力,将会走向可持续性(尽管它很微弱),但是资本主义会直接推动我们步入福斯特等所说的生态浩劫。他们没看到内部的资本主义变革,以使得资本主义更加可持续,因为增长和积累是强制性的——这对企业而言是生死攸关的事。他们强调重要而激进的干预措施,如美国科学家詹姆斯·汉森(JamesHansen)所建议的碳税和温室发展权,这可能被用作短期的过渡策略,然而有人认为,一个持久的应对气候危机的解决方案需要重大的全球社会转型;受人欢迎的方案需要激进的短暂干预措施,以从基础上进行根本的改变。作者们的方法是辩证的:物质的(在这里是生态)条件发生变化,然而上层建筑(资本主义经济)没有进化;最终增长失调引发危机,产生一场“绿色文化革命,人类作为一个整体重新定义了与社区、平等、可持续相联系的需求”。
富有批判性的观察者可能会指出,从历史上说,作者们对资本主义在巨大压力下已经表现出强大的生存能力强调不够。到目前为止,流行的阻力已经被所谓的“低强度的民主”有效地中立化了,这种民主在1980年至2008年获得了成功,使得(大范围的、全球性的)不平等和(民众的)贫困在(政治上)合法化,由此在一个民主主义国家里完成了所谓的“最引人注目的剥夺式壮举”。如果在意识上没有优先的变化,通过加剧社会不平等和贫穷,资本主义和生态系统之间的问题能够解决吗?
李民琪(LIMinqi)从世界体系视角的分析,与福斯特等人的观点其实是异曲同工。对于这场辩论,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因为李的情景分析为向更有效率的非化石燃料经济的过渡提供了极大的启示作用,而非化石燃料经济对于气候稳定是至关重要的。他开始假设,为使气候稳定,需要在2050年前使碳排量减少85%,这个目标的实现要通过以下办法:大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或者增加新的(非化石燃料)能源,比如太阳能、水能、风能等。他乐观但却很实际地得出一个假设,即有关的技术进步和资金及真实(人均)GDP的最大(年度)增长率,是与既定的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能力的提高相一致的。他的研究成果明确表明,气候稳定只有在适度的或者没有人均收入的增长时才是兼容的——这是全球性的结果,在美国和在中国作用都一样。这是气候问题的政治心脏:阻止全球气候变暖只有在放弃经济增长(而经济增长是资本主义存在的理由)时才有可能实现。李民琪认为,这在美国在政治上是不可行的(像美国前总统布什清楚地表示,美国人的生活方式不能受到损害),这在现今中国的工业发展模式下也是不可行的,在激烈的国与国竞争的情况下,它在全球范围也同样不可行。像福斯特等人一样,李民琪认为资本主义在历史上已经缺乏可行性,将被迫改变——因此李民琪和福斯特等都一样属于第四象限。
拉里·卢曼的论文对目前政治谈判中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提案进行了基础性的和全面的盘点。卢曼把这些建议作为投资计划,不是像商业投资追求短期利益那样,而是作为减缓全球气候变暖意义上的长期投资,同时它们为安全的人道主义未来提供了基础。在他看来,不可行或者“死亡的”气候投资计划并不仅仅包括投资作物燃料,从森林砍伐和土地退化、海洋施肥、碳捕获和封存及核能中降低碳排放等技术,还包括涉及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技术转让的投资和用来设立碳市场的投资等方法。从发达国家向据说“被剥夺了技术”的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不但会被根深蒂固的发达国家的偏见(商品化的技术通过私有知识产权被过度保护了)和化石燃料偏见曲解,而且也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那就是它们的(农业)技术在解决全球变暖问题中的优越性。基于高度分割的、可量化的和具有普遍替代性的排放权的碳交易,它只会推迟对长远的、未来的非化石燃料的投资,相对于培养非化石燃料的创新,它所鼓励的在追逐短期利益(意外收获)方面的创新会更多。卢曼试图确定可行的气候投资——这个任务比起清除不可行的方案更难。它首先需要我们放弃(不切实际的)希望:(1)可以找到替代化石燃料的方法,并使一切像原先一样运转,(2)市场方法能作为一个追求人道主义未来的气候政策的基础。相反,卢曼认为气候投资应该“本土化”(而非全球化或标准化),以适应当地的环境和能力。卢曼的主要结论应该是:如果资本主义想有效地运行,气候行动就不能仅仅是催促全球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同时它还应该保持权力和知识结构正常运转。如果不进行基础广泛的资本主义体系的结构改革,再多的努力也是徒劳。
三、超越冰与火
我们的资本主义体系能避免全球变暖的最糟糕的结果吗?参与者们在这场辩论中持截然不同的立场,但通过进一步检视,我看到了达成协议的前景(这是相当可观的,尽管并不是完美的)。首先,所有的作者同意气候稳定只有通过显著放慢(全球)经济增长率,甚至是以负增长率的方式加以实现,并且要在社会上和政治上都能被接受。资本主义制度需要彻底改革,并在根本上实现公平。作者们几乎一致认为,如果人类坚持主流气候经济学“朴素的经济学智慧”,正像现在正在做的那样继续三心二意地应对气候变暖,那就一定会因深层次的生态问题和气候种族隔离而走向灭亡。关于如何进行根本性改革,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马克德亚、贝尔以及阿里埃尔相信某种形式的静止状态,或认为“后增长”的资本主义在社会上和政治上都是可行的,而福斯特等人以及李民琪则认为,只有当资本主义(带着它固有的急速增长)转型为其他形式的时候,气候稳定才有可能。所有人都会同意如下观点,即气候危机不存在预先确定的(宏观的)结果,但一定会推动系统的转型,气候危机的本质和程度最终取决于论争和斗争。
第二,大多数作者赞成,斗争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管理加速的全球气候变暖,而且还要扩大到对抗当代资本主义驱动气候变化的强大力量。作者们批判环境和气候运动,因为它们没能表达出未来的愿望,但却与这场巨大的危机相适应。气候讨论变得狭隘起来,几乎只是技术专家关于总量管制和交易方面的政策讨论,用斯佩思(J.G.Spefh)的话说,“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讨论既没有提供流行的启示,也没有提供政治结盟的需要”。气候运动需要拓宽自身的议题,以便对于狂热增长提出科学的怀疑,获取气候对企业(金融部门)主导地位的挑战的信息,获得分散的、去商品化和多样化的知识,以及在经济过程中彻底民主化的承诺。此外,还要获得气候正义上的承诺。我们必须放弃所有那种既可以找到化石燃料的替代品又还能让一切继续像现在一样运转的希望。
第三,我从辩论中获得的信息——这可能比我的其他经济偏见还多——是,到了让当前的社会科学关于气候变暖的论述从自我施加的狭隘的经济主义紧箍咒中解放出来的时候了,即强调二氧化碳当量的稳定目标、碳商品化和碳交易、最佳社会贴现率以及可行的事后分担责任等。福斯特等人找到了问题的真正核心,他们得出的结论是,所有关于全球变暖的可行的解决方案必须在“迈达斯效应”降临之前实施。我们必须诚实面对气候灾难难以量化的不确定性,坦诚布公地承认可接受的气候风险的选择与政治(而不是经济)是脱不了关系的。之后大多数作者都拒绝当前的因循守旧,我认为我们应该认识到没有什么能在本质上比碳交易方案优越,因为它提出的众所周知的“效率”和“最小成本”不仅不是中立性的,而且还能反映出当前的(不平等的)经济与政治权力关系。我们没有时间去验证碳市场的设计、监管和执法结构,但我们在强制征收碳税、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直接的命令与控制调控(包括禁止使用煤炭)上,拥有监管能力(和积累的经验)。如果我们真想用碳交易的方法去做,那么碳市场需要非常强有力的调控和引导,比如通过设定最低碳价格,一开始这个价格很高,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上涨。基于此,我的结论就是气候变化经济学已经过时:我们现在需要的是:研究跨越危机并向可持续发展转变的政治经济学。
关键词:气候变化;法律问题;外部;内部;理性回归
中图分类号:DF90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3.05
自1980年代末以来,全球气候变化不仅仅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重要环境问题,同时也发展为人类能否可持续发展的生存问题。气候变化问题以及应对气候变化所需采取的措施,涉及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气候变化所导致的气温增高、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频发等,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气候变化问题已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成为当今人类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国际社会针对以上情况,并未袖手旁观,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达成了诸多国际协议。但是,无论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提供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基本法律框架和原则,还是《京都议定书》具体规定的温室气体量化减排义务,都仅仅停留在国际法的领域。而在各国国内法领域,都需要在公约的指导下建立自己的法律应对体系,使得公约的执行真正落在实处,实现“外部”到“内部”的理性回归,而不是成为各国顶礼膜拜的“花架”。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并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作为履行《气候变化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政府于2007年6月4日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该方案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另外200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又对外公布了中国自己的白皮书:《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我们可以将其看成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实践迈出的第一步,也可以看成是中国自己的“京都议定书”,只是该行动政策在一些方面还规定得比较简约,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保障,所以在与国际政策衔接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还需要我们做出更多的努力。因为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2012年)后,我国可能会应国际潮流和国际社会气候变化外交的压力做出减排承诺。如何从法律的层面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准备,笔者将分“过渡期”完善和“未来期”构想予以架构。从外到内、从点到面、由近至远。
一、气候变化法律应对的国际法实证分析
尽管《京都议定书》对气候变化公约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合理有效的执行方案,但是《京都议定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认真剖析,从而为气候变化应对“外部”到“内部”的理性回归做好准备,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借鉴,制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气候变化执行方案。
可以说,《京都议定书》朝着温室气体减排方向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但作为各方谈判妥协的产物,它仍遗留下许多悬而未解的“后京都”问题。其实全世界都应该认识到,“我们是在同一个战壕里。”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在联合国框架内讨论未来的国际减排协议。
对于京都议定书,笔者拟分先天缺陷和后期执行困境两部分予以分析:
(一)《京都议定书》的先天缺陷
1、减排的基准年存议及设计初衷低
温室气体量化减排义务不仅是《京都议定书》的核心义务,也是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核心义务之一,它是目前国际社会最为关心的问题。由于《京都议定书》的谈判时间较为紧张,且涉及各方核心利益,其规定的温室气体量化减排义务存在不合理之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减排的基准年存议及设计初衷低。公约的重要目标是到2000年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1990年的水平,然而多数主要国家都没能实现这一目标,执行谈判中依然将1999年作为基准年,的确使人心存疑惑,对此可以评价为执着,但笔者认为也需考虑各国自身执行力的实际情况,否则就会出现“开出天价,无人买单”的局面。另外在减排任务分配上,也没有充分认识有些国家的“潜力”,出现“多者富裕,少者紧缺”的现象。对于勇于承担更多任务者,我们的态度应该是积极鼓励,而非压制。例如,早在谈判制订《气候变化公约》时,欧盟就曾提出2000年应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20%。在谈判制订《京都议定书》过程中,欧盟曾在研究的基础上建议设定减排15%的指标,这说明,有些国家是有巨大的减排潜力的。而《京都议定书》所设指标只是欧盟提议的三分之一。分析表明,如从主观上愿意遵守并执行《京都议定书》,客观上,附件一国家完成《京都议定书》为其设定的减排指标均无实质困难,这不仅包括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的欧盟最初的15个成员国、日本、加拿大、新西兰等,也包括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美国和澳大利亚。这说明,一些国家在最后也是考虑到了温室气体排放遏制与本国经济的冲突,所以在真正达成协议时有所保留。这正印证了一个道理:在寻求中间路线时,往往是不公平的。应该综合考虑发达国家的过往排放量,根据不同的情况,在发达国家之间也做出一个不同的减排标准和目标、计划。对工业化程度高,世界“温室气体”排放升高有“突出贡献”的国家就应该多承担减排任务,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公平。说简单点就可以归结为减排义务承担主体设置不科学,因为减排指标再度缩水附件一缔约方中除发达国家外,还包括大量经济转型国家。这些国家以前苏联加盟共和国和东欧国家为主,其经济水平在20世纪90年代有巨大滑坡,相应地,其温室气体排放量也较1990年减少了很多,很多国家至2012年也未必能恢复到其1990年的水平。这些国家实际上不用采取任何措施,就能实现《京都议定书》为其设定的减排指标,而且还能超额完成任务。其超额部分数量巨大,其中一部分将以“温室气体减排额度”的形式,通过《京都议定书》设立的“灵活三机制”项目,以较低价格转让给发达国家,使发达国家更轻松地实现其减排指标。在今后承诺期中,经济发达国家可继续作为附件一中的国家之一部分承担减排义务,但应充分考虑到其经济水平的特点,为其设定较为严格的减排指标。同样的道理,具体到我国,在具体分配各省各市的减排任务时,也要考虑到过
往发展和排放情况,根据具体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承担多少任务。
2、排放指标设置不合理
《京都议定书》第3条第1款为附件一缔约方明确设定了一个整体指标,即2008年至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京都议定书》附件B为每一个附件一缔约方分别设立的具体减排指标,其累积之和实际为附件一缔约方整体减少5.2%。无论是5%,还是5.2%,这个指标都有些偏小,对应对气候变化没有实质意义,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1992年生效的《气候变化公约》要求附件一缔约方在上世纪末将温室气体排放回复到“较早水平”。从字面来理解,《气候变化公约》规定中的“较早水平”很容易引起歧义的,或者说是不明确的,是较20世纪末更早的水平,还是较《气候变化公约》通过时即1992年更早的水平,《气候变化公约》并未明确表明。这些现象在各国制定自己具体的实施计划时就要注意予以避免,注意用词的严谨性。当然,我们可以根据现在通常的理解去推测目前公约中相关词目的含义,笔者认为,考虑到《京都议定书》的基年与《气候变化公约》“较早水平”是一脉相承的,而《京都议定书》又将基年确定为1990年,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气候变化公约》规定的目的是要求温室气体排放回复至公约签署前,即1992年前某一年的水平。
综上所述,根据公约规定,附件一缔约方应在上世纪末将温室气体排放回复到1990年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议定书的规定,自2008-2012年,附件一国家要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5.2%。这意味着,从2000年至2012年,附件一国家平均每年只需减少1990年排放量的0.5%左右,即可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量化减排目标。每年0.5%这样一个指标确实是偏小了一些。还有一点更为重要,笔者认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应该有一个阶梯性,不应该规定每年的排放标准相似或相同,应该将设置的数值逐年上升。因为自然资源也是不断消耗的,只有将数值设置为上升势态,才能抵消自然资源的自然消耗值,实现真正的减排目的。
3、温室气体削减目标确定的科学性不足
数量目标似乎考虑了各个国家的特殊经济状况和国家之间的公平性,但是数量目标的决定过程显得有些草率,只是政治妥协的结果,并无科学依据支撑。很多缔约方在并不清楚自己的减排经济负担、也未制定出清晰的操作规则之前就匆忙决定数量目标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今后的减排目标制定应该综合考虑各国的实际情况并在国际范围内通盘考量,当然科学数据的参考至关重要,这些都是气候变化治理的特殊性所提出的特殊要求。
4、承诺期略短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第一承诺期起于2008年,止于2012年,只有5年的时间。《京都议定书》通过后,国际社会对议定书规定进行了反思,认为第一承诺期只有5年,确实太短了,既不利于减排指标义务的履行和减排措施的长期执行,也不利于三个灵活国际合作机制的开展。因为任何项目的开展都是需要一个过渡和适应期的,如果时间太短,根本不能完成既定的目标,那么就只能依靠各国自觉的努力合作去实现,没有了法律的约束,相信效果就会大大不如从前。所以,对于第二个承诺期的时限,相关专家就提出应该长一些,但对具体期限尚无统一意见,笔者认为根据经济发展10至20年一个发展周期的经验,可以设定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年限。这样既有利于短期实施,也有利于长远实现。
5、发展中国家尚未参与议定书承诺
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目前尚未参与议定书承诺,这固然符合“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但随着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大国的经济发展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前不用承担减排义务,事实上成了美国为自己辩解开脱的理由。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成为本文写作的初衷之一,因为只有中国在气候变化方面加强研究,努力做好自我约束,自我实现,才能带动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良好实现,维护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这需要我们“理性的”去对待目前“过渡期”未承担减排责任时的“个人表现”以及“未来期”责任可能承担的问题。可以说现在最好的方法莫过于根据国际法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这种方式。
6、未设立关于技术转让的有效专门机制
先进技术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与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保障。《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有明确的关于技术合作与转让的条款,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合作的条款。技术转让问题是历次《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必谈议题,《气候变化公约》缔约方会议还专门设立了技术转让专家组,尽管缔约方会议为此通过了大量的决定,但都因规定过于原则而无法在现实中发挥积极作用。如要实质性推动技术合作,需要在技术合作与转让体制上有所创新,做出特殊安排。
7、灵活机制有转嫁排放之嫌
《京都议定书》为附件一中国家总体和各国设定的减排指标本已低得可怜,尽管如此,《京都议定书》还是为附件一的国家实现减排指标设定了各种灵活安排,这使得发达国家的实质性减排不断减少,造成了减排指标在实际中缩水。这些灵活安排主要表现在:其一,温室气体减排范围包括公约指出的六种温室气体,这使得发达国家可以选择减排难度较小的、次要的温室气体,而不是减排最主要的和减排难度较大的温室气体;其二,设立了所谓“灵活三机制”,即三种灵活的国际合作机制,允许发达国家在境外以低成本实现减排;其三,将造林、毁林、再造林以及农业活动的碳吸收“汇”的概念引入,发达国家可利用“汇”(即森林、草原、海洋等在大气中吸收CO2的物质或过程)吸收CO2的作用来帮助实现减排义务。
这样的设置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固然是“开面颜笑”,表面上似乎看起来也很公平,“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但是我们应该对过往排放有一个深度的总结,合理运用“公平但有区别原则”。
笔者认为,应该在今后的义务设置中考虑发达国家既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又能对其自身有一个“量度”的减排承担。这样才能真正抵消其前期的“肆虐”,实现真正的公平。
(二)实际执行过程中遭遇的困境
1、实际执行中的资金数额不充足
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这是《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明确规定。目前,《气候变化公约》下建立了“最不发达国家基金”,《京都议定书》下建立了“适应性基金”和“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其数额都是十分有限,对帮助相关国家提高能力,推动各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可以说是“杯水车薪”。一些发达缔约方曾单方面宣布将天文数字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工作,但由于这笔资金未纳入上述三个基金中,而是通过世行、亚行、全球环境基金、联合国环境署的项目、双边合作项目或援助等分散的
渠道流向发展中国家,不仅其规模效应未能得以充分体现,而且其执行与否也无从查证。
2、“灵活三机制”的执行程序和方法复杂
三个灵活国际合作机制在为发达国家减小了减排难度和压力的同时,也为发挥市场因素的积极作用创造了条件,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些先进的技术和大量的资金,对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有推动作用。《京都议定书》通过以来,国际社会的普遍反映是,“灵活三机制”的程序和方法学问题太过复杂,其中,规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项目合作的清洁发展机制的程序和方法学问题格外复杂,增加了项目开发成本,提高了门槛,不利于这些机制的大规模开展。
具体到我国今后的执行,也可以考虑在国内不同省市间搭建合作机制,正如“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一样,“温室气体减排”也应该“先进带动落后”,积极合作必不可少。
3、气候变化适应问题关注度不高
适应与减缓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个车轮,缺一不可。但由于种种原因,发达国家对减缓问题更为关注,因此,在现有机制下,关于减缓问题的安排占据主流,而关于适应问题的考虑未能得到同等重视。最近,在发展中国家一再要求下,国际社会才逐渐提高了对适应问题的重视,对该问题的考虑才刚刚起步。
“适者生存”的道理人人都懂,具体到“地球人”,我们不应该仅仅强调气候环境对自身的“有效供给”,更应强调我们自身对气候变化有效控制的贡献。
4、与其他条约的冲突
美国倡议发起了“碳收集领导人论坛”、“甲烷市场化伙伴计划”、“亚太清洁生产与气候伙伴计划”、“氢能经济伙伴计划”等多边或区域性国际安排。虽然这些文件均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它们的内容将对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尽管在这些区域性多边安排的文件中均明确规定其遵守《气候变化公约》的原则和规定,是《京都议定书》的补充,而非替代,但是,如何更有效地协调和整合这些多边安排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难题。
二、从国际公约到国内法转化的理论分析
(一)国际法律构架是国际社会共同需求解决的途径
无论气候变化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在实践性上存在如何的“诸多不便”,我们也不可以否认其在现有情况下所发挥的作用。毕竟国际法的制定是国家意志之间的协议,没有统一协议的达成,就会变得“停滞不前”,其实,这也是我们通常所指的国际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单独、集体或通过国际组织采取措施为保障的。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法律对其主体具有强制性的拘束力,任何一个主体违反了法律,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受到法律制裁。尽管不同于国内法的强制力,国际法并不是由国家有组织的强制机关如军队、监狱、警察、法庭等保证实施的,但是从现有状况来看,国际法、国际公约仍不失为目前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有效方式。毕竟在世界经济向前大步迈进的今天,想让人们摒弃人性的自私,放弃追求私利的欲望,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这个时候,通过多方协商而来的气候公约就成了各方自己实践的前提和指针。
(二)气候变化公约最终需要国内法律的支撑
1、国际法的国内转化适用
有关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各国的态度不一,普遍的做法是民商事范围内,条约可以优先适用;民商事以外的条约则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能做出恰当的结论。例如,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这三种情况都存在。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条约可以优先适用。民商事以外的条约则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能做出恰当的结论。如《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就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排除了《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性。
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地表明以何种方式去实现气候变化公约的目标,但我们可以从《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制定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具体方案看出,我国不管是在目前规划还是“未来期”任务承担上,主要采取的还是“国际法向国内法转化”的方式。
2、政府目前的举措
2008年6月30日上午,中国《省级应对气候变化方案》项目在北京正式启动。该项目旨在采取具体措施,帮助中国在省级层面上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已经意识到了自身“内部消化”的问题,并正在积极践行。
为应对不断加剧的全球变暖给全人类带来的挑战,作为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中国正式颁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不过,由于受到能力、技术、资金等各方面的制约,在很多地方,真正落实的情况并不令人乐观。为此,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气候办公室启动了许多地方项目,来促进国家方案在地方上的具体落实。这些项目主要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发改委和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执行。事实证明,这些试点省份需要尽快改变原有一些政策,选择进一步与气候变化相适应的计划,并制订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与其他省市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挪威驻华大使馆环境环保参赞史培尔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气候变化是目前国际社会面临的最严峻问题之一。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能力还比较薄弱,所以急需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挪威和欧盟的技术帮助和资金支持。
从2007年3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改委与挪威政府共同签署了《关于合作加强省级气候变化减缓与使用能力建设》的谅解备忘录。从2008年7月欧盟支持中国省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制订来看,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我国政府自身都已经认识到了国际条约内部化的重要性,也即气候变化条约从外部关注到内部施行的理性回归。这次国际启动项目将持续到2010年底,试点省份的应对方案将在挪威政府和欧盟的指导支持下完成。相信将会为我国很好地完成“过渡期”任务提供帮助,同时也为“未来承诺”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转变过程中理性补解
西蒙曾为《社会科学辞典》专门撰写了“理性”条目。经济学家一般用理性一词表示靠抉择过程挑选出来的行动方案的属性,而不是表示抉择过程的属性。达尔和林德布鲁姆这样说道:“一项行为是理性的,就是说,对于指定目标及其真实处境说,该行动被‘正确性’设计成为一种能谋求最大成功的行动。”理性概念是哲学与经济学两大学科的重要基石,也是理解西方近代古典文化传统不可或缺的概念性工具。理性认为人类应该追求的是更实在的东西。气候变化研究国际法的国内法转化,正是需要这种精神,我们不能停留在国际条约的呼号呐喊上,而是要想办法走向实际,努力地去实现,追求实在的东西。
笔者在本文中谈到的“理性”转化中的理性,不仅仅包含哲学和经济学中本来应有之意,还包括针对气候变化问题应对解决的特殊含义,试补解如下:
其一,“理性”指人类必须对目前气候变化给我们生活方方面面带来的影响有清醒的认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最终实现,都需要我们将“大问题”分散化,以小部分问题的解决带动全局;将“外部问题”内部化,将气候变化国际公约制定目标的实现,转化为“各国实现”。
其二,这里的“理性”还有另一层深刻的含意,这就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要将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内部化,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国相应的气候变化法律应对机制。中国基于大国责任,应慎重对待未来承诺问题,这并不是要否定“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只是说在目前全球气候状况日益恶化的形势下,如果每个发展中国家都去强调“共同但有区别责任”,那么就会出现“局部不作为”,最终导致全球气候状况的日益恶劣,减排目标也成了“虚设”。
其三,理性不仅仅是一个词汇界定,其更深一层含意还在于提醒我们对于未来的正确认识。这不仅仅是我们对待目前气候变化状况的态度,同时也是我们认知未来气候变化走势时所应持的一种正确态度。这种理性不仅仅针对全国范围内的气候变化应对,还应针对小范围地区的气候变化应对策略。
其四,针对我国的特殊情况,这里的“理性”还特指一种从道义责任出发的“理性”,因为在目前所开始实施的一期责任里,我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是未承担减排责任的,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和理由对气候的良好运行维护说“不”,而应勇敢地面对并起到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带头作用,认真研究未承担责任期(2008-2012年)的本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律措施和“未来期”(2012年以后)的法律应对制度构建。
气候变化问题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事关社会发展和人类生存,对于各国的能源发展、经济竞争力、科技创新以及生活方式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有人在制造和散布“中国”的同时,又以各种不同形式抛出所谓“中国环境”、“中国环境责任论”等,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的快速增长抵消了国际社会在减排方面所作的努力,中国应承担与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相称的国际责任等,这些言论也在时刻提醒我们摆对自己的位置,认真分析中国过去已经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的积极贡献,并坚信未来仍将是保护全球气候的中坚力量。
三、气候变化法律应对国内法导向设计
研究气候变化国际法律的目的,就是更好地为国内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种种“压力”做好准备,过渡期和“未来期”的法律制度建设都需要我们持续关注。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气候变化,认真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并于2007年6月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是发展中国家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中国政府率先组织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并从国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我国缓解气候变化威胁做出巨大贡献。未来发展国内法律制度的建立,导向设计尤为重要,继续努力需要合理指引。
(一)减排指标、承诺时间设计的合理性
在未来中国自身内部减排指标的设置上,要借鉴国际经验。从大的方面来说,对于今后中国减排责任的承担,中国自身应有一个大概的意向;从小的方面说,对不同省份的不同情况,也要通过不同地区的历史情况、发展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做出合理配置。尽可能地实现合理性目标。
(二)强调区别责任的时候重视自身任务承担
笔者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包括两个含义。首先,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不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只要是国际社会的成员,就都有责任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所以责任是共同的。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对此是有充分认识的,我们毫无疑问地愿意承担自己的责任。同时,责任是有区别的,这也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历史责任,即谁造成目前的问题;第二是各自的能力。比如对一个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只有100多美元的不发达国家,对它提出非常具体的减排要求是不现实的,因为它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它所面临的最主要的任务是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不同国家的能力不同,因此才是有区别的责任。历史责任,现实的发展阶段和能力不同,这就决定了国际社会每一个成员在共同努力中要扮演的角色。在“巴厘岛路线图”最重要的文件里,对发达国家有明确要求,同时发展中国家也要制定自己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但前提是发达国家要为发展中国家在资金和技术上提供必要支持,使发展中国家具备这个能力。当然,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也不应该只是一味的等待发达国家的支持,其自身也要制定相应的任务承担计划,积极减排,为“世界降温”尽一份力。
(三)制定相关环境法律措施时兼顾国际贸易的良性循环
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不断向前谋求发展进步的。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也许这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全球一样,中国气候与环境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重大变化。气候变化给我国各地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气候变暖远远超出一般意义上的气候问题和环境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带来十分严峻的现实威胁,这种威胁仍将持续并不断加剧。
中国目前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如何才能在保证不降低经济发展速度的前提下实现对气候资源的保护,这不仅是环境学科关注的专属,也是我们法律人应该认真去思考的问题。中国尽管在第一个承诺期内没有“承诺责任”,但到了2012年,相信国际社会会给中国新的压力,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中国如何在保证GDP不下降的情况下为“未来承诺”做好法律应对机制准备,的确值得我们深思。我们暂且可以把2008年到2012年这段时间称为“过渡期”,把2012年后称为“未来期”,这两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建设都需要我们持续关注。我们也应该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
(四)积极发展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合作
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生态环境脆弱,是最易受全球环境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应对全球环境变化形势严峻,任务艰巨。为了在国际可持续发展领域中切实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必须积极主动参加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重大活动和国际合作,主动参与到国际规则制定的全过程当中去,这样既可开拓新的机会和发展空间,又可防止国际环境壁垒等制约。全球环境问题及其国际制度安排可能引发各国产业政策、能源政策、技术政策、财税政策和贸易政策等一系列重大调整,进而影响全球产业分工和贸易格局。我们要紧密跟踪国际发展的最新
形势,结合全球环境问题的热点,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的调研和分析,及时制定应对策略和方案。
(五)注重与贸易规则的调和
发达国家为了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将全球环境问题与贸易问题联系在一起,设置“环境壁垒”,实际上就是以环境问题为借口实行“重新包装的保护主义”,削弱和遏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和竞争力。我们要全面参与有关应对和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制度与规则制定的过程,提升我国在全球环境问题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切实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合理利用国际环境规则及其确立的资金、技术与项目合作机制,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为我国引进额外的资金援助、获取先进的技术与方法、吸引更多的资本投入,服务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还要积极参与全球环境领域的国际重大行动,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相关的国际机构在我国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鼓励和推动中国科学家和管理专家在国际研究机构中任职并发挥积极作用。
四、中国气候变化法律体制未来发展方向建议
鉴于以上国内法律体制构建的“注意”指向,我们就可以根据对我国目前的相关气候变化立法的分析,制定出适应相应阶段发展的法律制度。笔者在这里根据我国面临的不同形势和任务,分“过渡期”和“未来期”两个阶段予以构想。
(一)“过渡期”发展构想
“过渡期”有其自身的一定特性,那就是在这个阶段,我国是不承担减排任务的,但我们还是得有居安思危的意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采取相应的措施,为“未来承诺”做好准备。
1、完善立法体系
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有无比较完备的气候变化立法体系,是衡量该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首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和完善相应立法。“立法是执法、守法之本,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守法效果的好坏。”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目前面临着如何根据实施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战略的要求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审视和完善的问题。有鉴于此,首先应当适时地结合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的思路,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能源基本法。其次,我国可以在将来出台《太阳能法》、《风能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法律法规。
2、构建具体的法律制度
可以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引导下构建具体的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为了减少法律制度的重复和冲突,《国家气候变化基本法》应更多地侧重于下列制度:第一,碳排放信息统计监测考核制度;第二,森林碳汇相关制度;第三,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第四,碳税制度;第五,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这样可以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区分开来,形成独立的体系结构,更有利于其自身的不断完善。
3、强化和完善我国的能源管理体制
能源管理体制的建设是一个具有一定程度的根本性的问题。一个科学、合理、高效和统一的能源管理体制对于协调和整合各部门和各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能源管理体制宜采取高级别的集中统一的宏观能源管理模式,建议通过能源立法确立国家能源部或者类似的综合性国家能源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此外,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在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适时成立高级别的专司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国家机构。如澳大利亚就设立了跨部门的国家温室气体办公室(AGO)。气候变化需要由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出面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控制,成立高层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气候变化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设立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发挥专家咨询的作用,同时还可设立气候变化控制信用评级机构。最后,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并加强气候变化的相关地方立法,提高各地气候变化适应能力。
4、加大对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和气候变化问题的宣传力度
美国著名法学家卡多佐曾深有体会地说道:“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这一真知灼见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法律广为人知、深为人知”是法律得到有效执行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的执行也应当遵循这一基本定律。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宣传工具,进一步加大对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和气候变化问题的宣传力度,加深全民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节能意识”
(二)“未来期”发展构想
根据新一轮“巴厘路线图”的讨论,未来中国一定会承担相应的减排任务,基于以上“过渡期”的法律体制构想和完善,笔者拟大胆地做进一步的构想,一方面,可以使今后的法律制定有一个方向定位,另一方面,可以使对我们目前的实践提出更高的目标要求。
1、气候变化法典的制定
各国应在气候变化国际条约的框架下,分析其不足,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环境法典。我国气候变化应对也要走法典化这条路。目前,我国在气候变化应对方面,权力分割现象严重,职能部门各自为政,仅仅依靠制定一部单行立法是不能将已分散的气候环境维护职能整合起来的。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可以分开,但由各环境要素总合起来的生态功能是统一的,是不可分割的。如何将现在分得很细的气候环境维护职能整合起来,使其有一个统一的指导思想、统一的原则、统一的制度,惟有走法典化这条路。
对于法典化的理解,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停留在法律汇编的层面上,应当将其作为一个开放的概念。以前,法典编纂似乎只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但现在英美法系国家也在制定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这几十年都在走融合这条路。现代的法典具有以往法典的外形,但其内容却是开放的。比如我国的气候变化法典,可以考虑分为法律与规章两部分。法律是相对稳定的,规章则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它会及时地把这个社会需要规范、调整的内容吸收进来,反映到法典当中去。
气候变化法典的制定也许要经过多方面反复的论证,因为目前这方面专门的相关立法还比较少,很多停留在政策性指导方面,但我们必须有前瞻性,积极推进气候变化法典的制定。
2、双轨制的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