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计划书―成功PE的敲门砖
很多企业老总认为商业计划书没必要,一切问题面谈即可。但如果还没有到面谈的地步,或者根本没有和私募面谈的机会时,准备一份专业的商业计划书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商业计划书是企业和私募基金首次沟通的文件,也是企业融资的书面表达。它的主要作用是为了让私募基金尽快了解企业概况,吸引投资者,争取获得私募基金的进一步兴趣。它就像企业的一份简历。可以采用通用版本的,制作好以后,根据需要向意向中的私募基金进行发送;也可以采用专属版本的,专门针对某一家私募基金,投其所好,重点介绍对方感兴趣的内容。
在撰写商业计划书的同时,可以帮助企业剖析自己,理清企业的发展脉络,明确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认识到自身的优势和存在的不足。商业计划书往往还含有对未来业绩的初步预测,所以也可以起到承诺目标激励自己的作用。
商业计划书的内容
商业计划书可以包括几个版本,无论是哪个版本,详细版还是简约版,一份商业计划书最基本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概要
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管理团队介绍
融资计划
其他相关信息
因为篇幅有限,在此我重点提示两点。
概要
就是一份商业计划书的内容摘要,是全文提纲挈领的表述,是“迷你版”的商业计划书。如果投资者没有时间通读全文的话,只看概要就能获取最基本的信息。
概要的写作要注意两个要点:
力求简单、概括性强:尽量用一句话说明白一个问题。比如,用一句话清晰地描述你的商业模式;用一句话明确表达你的企业与众不同之处(新服务、新市场……);用一句话概括市场规模和潜在前景;用一句话介绍你的竞争优势;用一句话来陈述你希望融多少钱,主要用来干嘛;用一句话表述你给投资人的回报等。
内容全面,说服力强:无论是商业计划书还是其概要,都需要清晰表述以下几个问题。
Who:你到底是谁?清晰表述你的企业是做什么的。
What:你的企业目标是什么?企业做的是什么?(过去做什么?现在做什么?融资后打算做什么?)
Worth:你的产品或服务到底有什么价值?
Why:为什么你的产品或服务有价值?为什么你有成功的把握?为什么你觉得你的团队比别人的更优秀?
How:怎么做可以实现你的目标?是不是有执行能力和成功的把握?
When:什么时候实现你的目标?什么时候盈利或者出现正的现金流?
特别注意,千万不要说一些虚词,比如“处于前几位”“我们可以提供最好的……”
融资计划
包括打算融资的金额、企业估值、出让的股权比例、融到的钱打算干什么;财务预测、风险分析、投资退出等。
这部分是整个商业计划书的重点,谈到的是融资最核心的问题。整个融资计划应该在写商业计划书之前就通盘考虑好。对于资金的使用,应该具体,不要含糊其辞,一笔带过。
当然,你需要多少钱,打算出让多少股权的比例。这两个问题在建立了投资意向之后还会有进一步的协商和谈判。所以,在商业计划书中不必过于纠结,只要企业家心中有一定的范围和底线,不管你的心理价位是多少,都可以大胆地提出你的价码,先主动确立一个谈判起点也是好的。
一份成功商业计划书的要点
具有独特性
独特性是吸引投资者眼球的关键!商业计划书一定要突出企业的独特性。私募机构每年都能收到成千上万份的商业计划书,你的那一份凭什么可以脱颖而出,吸引投资者注意力,而不是被搁置一边呢?
企业一定要挖掘企业自身的价值,并在商业计划书中体现出来。为了强化企业独特性,你可以在比较醒目的段落单独阐述企业的独特性,单刀直入,简单明了。
具有说服性
在阐述你的市场前景时,注意不要自说自话,自以为是判断行业状况和前景,一定要摆事实讲逻辑,最好做到“有图有真相”,让投资者看到你的判断是客观事实,与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尽量一致。
具有可实现性
要知道私募股权投资是有一定期间的,短则两三年,长不过五六年。所以,不要阐述未来太遥远的宏伟目标或规划,最好着重强调近五年的预测,让投资者看到在他们投资的这几年企业有望成功。以可信赖的理由说明企业具备成功的要素,这才是最重要的。
体现诚信
虽然商业计划书的目的主要是吸引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注意,但商业计划书并不是企业形象的自我宣传广告,所以不要一厢情愿地自述己见、自我夸大。
体现出你真诚的态度至关重要,让私募机构感觉到你是抱着真诚合作的态度的。不要让投资者感觉到你找他们只是想“圈点儿钱”,并不是想干事业。
撰写商业计划书的人选
商业计划书的最佳执笔人是企业家自身,最起码也要交给创业团队的关键人员或者管理层人员,如财务总监。商业计划书是一份规范性文本,写作技巧远远没有写作的内容重要。你是企业负责人,是对企业最熟悉的人,企业长远的发展规划恐怕没有人比你更了然于胸。不要指望一个文秘或普通员工能够胜任这项工作,普通员工对企业的长远规划不会有通盘了解,对企业融资也很难有深刻的认知。
【关键词】金融稳定性评估文献综述
一、金融稳定性概念研究综述
在当前金融危机频发的背景下,金融稳定性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但是对于“金融稳定”一词的定义,各国学者众说纷纭,分别从不同角度对金融稳定进行了概括和描述。
(一)用否定式,从金融不稳定的角度进行描述
由于描述金融稳定较为系统和抽象,而判定金融不稳定却显而易见,学者们更多的是描述“金融不稳定”、“金融脆弱”等金融稳定的反方面,用金融稳定状态下不应具有的特征来间接描述金融稳定的内涵。
这类观点的代表人物有Crockett、Mishkin和Chant等。国际清算银行总裁Crockett(1996)的定义是“金融稳定是指没有不稳定的隐患”,造成金融不稳定的原因是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以及金融机构无法履约。哥伦比亚教授Mishkin(1999)则认为,金融不稳定的原因是一些经济因素干扰了信息的传递,从而使金融体系不能正常运转。加拿大银行特别顾问Chant(2003)认为,金融不稳定是指一种状态,它可以损害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运转,致使它们不能为其他经济实体进行融资,甚至对家庭、公司以及政府部门造成影响。
(二)描述金融体系的构成要素
这类研究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货币、汇率、资产价格等金融体系的构成要素入手,对金融稳定具备的特征进行描述。Crockett(1996)认为金融稳定包括关键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公众对金融机构有充分信心,认为其能够履行合同义务而毋须干预或外部支持,经济主体能以反映市场基本因素的价格进行交易,且价格在短期内不会发生大幅波动。MichaelFoot(2003)认为,金融稳定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货币稳定;二是就业水平接近自然就业率;三是公众对关键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整体运转存在信心;四是金融资产的相对价格变化,不会影响货币稳定和就业水平。
(三)描述金融体系的功能
这类研究如Crockett(1997)、WimDurisenberg(2001)、ToramasoPadoa-Schioppa(2003)和MichaelFoot(2003)等,他们认为一个稳定的金融系统应该能够同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抵御外部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金融稳定是指金融体系处于能够有效发挥其关键功能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宏观经济健康运行,货币和财政政策稳健有效,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能够发挥资源配置、风险管理、支付结算等关键功能,并且在受到内外部因素冲击时,金融体系整体上仍然能够平稳运行。”
(四)描述金融风险
这类观点认为维护金融稳定要着力关注系统性风险,避免爆发金融危机。如Schinasi(2004)认为金融稳定是金融风险的定价、配置和管理机制运行良好并改进经济绩效的一种状态。
二、金融稳定性评估研究综述
对金融稳定性进行评估和测度标志着对金融稳定问题由定性分析转向定量分析。正如前文所述金融稳定性的概念尚无统一的理解和概括,直接导致了对金融稳定性的评估和测度亦无明确、规范的标准和尺度。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我们发现IMF编制的金融稳定指标体系影响最为深远,ECB构建的宏观审慎指数涉及指标最为丰富,美国的骆驼评级体系在各国应用最为广泛,而我国学者针对我国金融体系也开展了富有成果的研究。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金融稳定指标体系
2001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针对金融稳定性的评估提出了一整套指标体系,称为金融稳定指标体系(FinancialSoundnessIndicators,FSI),并于2003年底初步完成了该体系的编制工作。该体系有核心指标集(coresets)和鼓励指标集(encouragedsets)两个组成部分。核心指标集由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和市场风险敏感度五个方面的14个指标构成。鼓励集指标则由银行部门、证券市场流动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家庭、房地产市场及保险机构(人寿)七个方面的31个指标构成。
(二)欧洲中央银行(ECB)的宏观审慎指数
欧洲中央银行在2006年对IMF金融稳健指标进行了扩充,构建了宏观审慎指数(Macro-prudentialIndicators)来评价其成员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这一指数涉及内在因素、外界因素和关联因素三个方面,分为八个层次,囊括了200多个指标。
(三)美国的骆驼评级体系
在发达国家中,美国由于其多头监管的金融监管制度,有着全球最为复杂的金融稳定性评估体系。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财政部以及货币监理署等各个监管机构建立了众多的评估体系,其中以“骆驼评级体系”(CAMELS)影响最为深远,其评价内容有六大类指标: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经营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水平(Earnings)、流动性(Liquidity)和市场风险敏感度(SensitivitytoMarketRisk)。这种方法因其有效性,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四)我国学者对金融稳定的评估与测度
在我国,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对金融稳定性的评估和测度的研究也逐渐展开。万晓莉(2008)构建的金融稳定性评估的指标集包括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信贷、存款占货币总量的比例、贷款与存款的比率、对私人部门的真实债权增长率和银行机构真实外债的增长率五个指标,以此来考察我国1987~2006年20年间金融稳定性的时序变化。惠康(2010)参照IMF(2006)和ECB(2006)对金融稳定性的定义,认为金融稳定性包含金融体系基本要素平稳运行和具有抵抗巨大冲击的能力两个维度,以此为基础构建了包含18个指标的金融稳定性指数,并以我国2004~2008年间相关数据为样本,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对当前金融稳定性的状态进行测度。覃筱(2012)基于明斯基的金融不稳定性理论,在IMF的框架下选取了20项指标,构建中国金融稳定性指标体系,并采用主成分分析和熵权法相结合的方式,考察了2003~2009年的中国金融体系,得到一个综合反映金融体系稳健水平的中国金融稳定性指数。胡忠强(2014)分资本流动性子系统、金融市场运作子系统和宏观经济系统等三个系统构建我国宏观金融稳定性的指标体系,并运用2000到2010年的132个月度数据的作为依据,应用熵权法和多元GARCH模型对各指标体系进行了权重赋值和相关性的实证研究,并且重点阐述了引入动态组合证券理论以进一步研究我国宏观金融稳定性状况,从而构建适合我国经济状况的金融稳定性评估指标体系。
三、文献述评
本文对国内外学者对金融稳定性定义、内涵和评估的研究进行了整理,为今后学者实证分析金融稳定性相关问题提供了参考。然而如前所述,金融稳定性的内涵十分丰富,对其进行评估需要构建复杂的指标体系,虽然IMF的金融稳定性指标体系和美国的骆驼评价体系能够全面直观地反映一国金融稳定性,且应用较为广泛,但这些指标的应用因不同国家经济、政治的不同而存在差异,还需要考虑到指标数据的可获得性的影响。基于以上原因,对我国的金融稳定性进行评估还需要我国学者进行针对性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李正辉,曾得利.金融稳定性评估体系的发展与方法论的演进.统计与决策.2009,4
[2]吴竞择.金融稳定性评估理论基础、方法与应用.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7,7
[3]段小茜.金融稳定界说:定义、内涵及制度演进.财经科学.2007,1
关键词: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用目的
一、金融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之争论
观点一认为: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一般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但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不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这主要取决于刑法的具体规定。如从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的文字规定可推断出投保人骗取保险金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占用型”金融诈骗罪的构成无需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如刑法第195条第(三)款规定“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实践中无论是非法占有目的还是非法占用目的的信用证诈骗行为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主要理由是:(1)金融诈骗罪中的“诈骗”与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并不完全等义。我国金融诈骗罪中的“诈骗”包括骗取财物型诈骗和虚假陈述型欺诈两种情形。骗取财物型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虚假陈述型欺诈则不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我国刑法对金融诈骗罪的规定侧重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观点二认为:刑法规定的八种金融诈骗罪无一例外地都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理由是:(1)不论是金融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都是目的犯。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派生出来的,既然是诈骗,行为人当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罪之所以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高利转贷罪划清界限,而其余金融诈骗罪对非法占有目的不作规定,是因为“不言自明”的,对这些犯罪,条文都使用了“诈骗活动”一词,表明了非法占有目的。(3)对于在法条上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罪,并非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这种欺诈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第一种观点从法条的具体规定入手想理清各个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但也是不易合立法原意的。第二种观点虽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件,看似与第一种观点相对立,并且也成为代表学界和实务界主流的观点,但其认为法条所规定的各种客观欺诈行为本身就已表明了行为人具有该主观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不需去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可通过司法推定对具有特定情形的行为人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肯定了非法占有目的不是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理论基础——行为理论
当今刑法中,“行为的观念处于犯罪概念的核心”。古典学派重视个别犯罪行为的客观意义,确立了“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原则”;近代学派虽然提出“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但是,行为概念在刑法体系上具有双重意义:第一重意义是分类的意义,即行为对刑法的所有现象而言是最高统一体;第二重意义是定义的意义,即所有的犯罪要素都是作为形容词而添加在行为这一名词之前的。德国刑法学家迈霍弗尔认为行为具有三种机能,即作为基本要素的机能、作为结合要素的机能和作为界限要素的机能。所谓基本要素的机能是指在刑法性判断的范围之内作为记述性确认和规范性评价来考虑的所有附加语都必须回溯到行为这一共同的基础概念之上;作为结合要素的机能是指在构筑犯罪论体系时把不法的、有责的、可罚的无价值判断结合在一起的是行为;作为界限要素的机能指把刑法上不重要的行为一开始就不视为行为、将其置于刑法的考察范围之外。从行为概念所具有的机能来看,行为概念是刑法上不可能放弃的概念,因为正是行为是刑法规制的对象,行为给刑事归责划定了最外在的界限。因此,在构成要件论以前的阶段所讨论的一般行为是犯罪概念的基石。
(一)包容型法条竞合的特征决定非法占有目的是金融诈骗罪的要件
我国现行刑法除了规定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又有人将之称为普通诈骗罪)之外,还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以及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用专节规定金融诈骗犯罪是指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等八个罪名。由此分析,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和其他条文所规定的各种特殊形式的诈骗罪之间并非平等并列的关系,诈骗罪与其他特殊形式的诈骗罪之间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普通法条和特别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两者具有包容关系。而决定这种包容关系存在的原因是“诈骗”这一因素,因为,无论是金融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都无不具有“诈骗”这一内在因素或特征。包容型法条竞合的两个法条之间的特征之一就是表现为一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整体上包涵了另一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任何情况下,能够为其中外延小的法条所评价的犯罪行为,从逻辑上必然能够为另一外延大的法条所评价。正是因为这一点,笔者认为,金融诈骗行为首先应符合普通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诈骗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因此其主观本质特征就必然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二)对非法占有目的这一金融诈骗罪的必要条件未作规定是立法技术在刑法立法中的运用
刑法之所以对大部分金融诈骗罪在法条上未规定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立法的疏漏,而是立法技术在刑法制定中的运用,是立法功利主义的体现。法律是以其极少数的条文,网罗极复杂的社会生活,为便于适用和遵守起见,条文固应力求其少,文字应力求其短,以免卷帙浩繁,人们有无所适从之叹。我们知道,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虽然在盗窃罪、诈骗罪的条文中未得到体现,但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认为,盗窃罪、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包括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我们就很难将盗窃罪和一般的盗用行为、诈骗罪和一般的欺诈行为相区别。对此,司法实务界均予以认可而并无异议。这说明,刑法虽然实质上要求某犯罪之构成须具备某种要件,但可能因为该要件众所周知,出于立法的简洁性而对之未进行规定,这种要素实际上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讲的“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因而,在一些刑法明确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又不至于出现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场合,刑法分则条文往往并不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但此时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亦如规定于条文中的构成要件要素一样对认定犯罪起决定作用。
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金融诈骗和金融欺诈的关键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同于民法的非法占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应该理解为非法所有。有学者提出金融领域内采用欺诈手段的非法占用行为也可构成金融诈骗罪,我们认为这混淆了金融诈骗与金融欺诈的界限,所谓“占用型金融诈骗”在本质上应归属于金融欺诈行为。而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我们区分金融诈骗和金融欺诈的关键。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使财物脱离其合法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控制而由自己进行非法支配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心理状态。刑法教科书对非法占有目的的阐释是,“行为人意图非法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这种观点精确地概括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指出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在于获取公私财物,其内在的科学性受到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广泛认同。
我们应注意把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和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加以区别。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中的“占有”与民法上作为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是不能等同起来的,这里的非法占有和非法所有在实际理解上是相通的。因为财产犯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但事实上没有一个诈骗犯仅仅满足于占有,现实中每个诈骗犯都企图使某些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完全地为己所有,任意支配。同时应将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区别开来。占用并非占有。非法占有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非法占用只侵犯了财产使用权。在刑法上,占有他人财物与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性质是有区别的。例如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分,就在于前者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后者仅仅为了非法使用公款。
(二)占用型金融诈骗不能构成金融诈骗罪
在实践中,行为人为了顺利获取银行贷款,常采取相互勾结的方式,分别以进口商和出口商的名义,由前者向银行开立根本无交易基础的空信用证,然后,再由后者持之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在贷款到期之前设法予以偿还。这种行为,单从客观方面看,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特征,但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因行为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无法以该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利用这贷款进行高利转贷的话,还可构成刑法第175条所规定的高利转贷罪,但如果行为人只是占用该贷款临时周转,则不能以犯罪论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信用证诈骗罪不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观点,该种情况可以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这种结论应该说是有违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文笔者已经论及,从刑法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金融诈骗罪进行分别规定,可得出金融诈骗罪都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认为部分金融诈骗罪不需该目的,那么它所危害的仅仅是金融管理秩序,根本谈不上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害,立法者完全可以把该类犯罪放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这一节,根本用不着专节规定金融诈骗罪。
我认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金融诈骗和金融欺诈的关键。上述所谓的占用型金融诈骗行为在本质上应归属于金融欺诈的范畴。金融欺诈是民事欺诈的一种,方法可以是虚假陈述,以假乱真,也可以是消极沉默,不透露真情。虚假陈述型金融欺诈的行为除了少部分由于其所具有的严重已达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由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如无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集资也就是占用型非法集资,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余大多数金融欺诈行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利用欺诈的方法骗取资金,在一段时间内供自己使用,属于一种民事欺诈,所侵犯的主要是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仅可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处理。正如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利用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作抵押,骗取银行的贷款,供自己使用或进行其他牟利活动,在获利后再归还银行的贷款,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用”资金,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资金,因此我们不能对其以票据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而应该按一般金融违法行为处理。
四、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一)司法推定的认定
如果刑法条文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则其客观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这种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行为人通过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可以区分为非法占有和非法占用,如果行为人获利后马上归还资金,则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很明显的。但是如果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实施了刑法未明文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金融诈骗罪中所规定的客观行为,而且造成较大数额资金不能归还的,我们仍然不能据此就认定行为人这客观行为已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构成金融诈骗罪。例如,利用骗取的信用证进行融资的行为,行为人骗取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待获利后还钱,这是以欺骗的方法,暂时获得资金的使用权。其中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是可以得到证明的,比如。如果按照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客观行为就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这很可能会导致客观归罪。我们认为,在认定诈骗罪非法占有这一主观目的上,无论刑法上对该目的进行规定还是未对之进行规定的标准都应该是一样的。
上述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或学者提出的从一些“无法返还”、“拒不返还”的事实来推定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一种由果溯因的反推思维模式。在多数情况下,这种推定是符合事实的。但是,在非法占有目的这个“因”与未返还这个“果”之间并不存在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必然导致未返还的结果;但仅根据没返还的事实并不一定得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亦即非法占有目的只是未返还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因为未返还完全有可能是非法占有目的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也就是没有排除其他可能。在没有排除其他可能而根据一些客观事实尤其是未返还的事实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势必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行为人将骗取来的资金从事高风险营利活动没有造成亏损就是一种非法占用资金的行为,如果造成亏损就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难道不是一种依结果定罪的典型表现形式吗?
(二)主客观相统一——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模式
所有的金融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也即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的必要要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我们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行权威教科书在论述犯罪主观心理态度时提出:根据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反映主观的基本原则,判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的根据只能是其实施的活动及其他相关情况,因为人的活动由其主观心理支配,活动的性质由其主观心理决定;人的活动是人的主观思想的外向化、客观化,因而它反映人的思想。因此,在判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时,必须以其实施的活动为基础,综合所有事实,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可能,得出正确结论。这是很有道理的,确定人的心理状态只能从人的行为入手,综合所有相关事实,周密论证,并排除其他可能。
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了认定金融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以下几种情形:(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非法集资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集资款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应该说,这些情形对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是非常关键的。其实我们仔细分析一下,这其中许多内容均是从主客观相结合上提出的标准。如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非法集资骗取资金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是从主观上对行为人的一个要求,而“大量非法集资骗取资金”则是从客观上对行为人的一个要求。因此,我们在具体认定时必须以其实施的活动为基础,综合所有事实,经过周密论证,排除其他可能,得出正确结论。尤其是要注意行为人提出的反证,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金融诈骗犯罪是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犯罪类型,自1995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金融犯罪案件上升的幅度远远高于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上升的幅度,成为重大案件唯一只增不减、有起无落的犯罪类型。尤其是在加入WTO以后,我国将逐步开放银行、证券、外汇等市场,面临新旧体制的转轨,这些领域往往因为制度不够健全、操作不够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能及时适应新金融实践的发展变化而受到金融诈骗犯罪的侵害,为此,更需要刑法的体系为保护金融资产安全编织起一张严密的法网。
参考资料:
1、卢勤忠:《金融诈骗罪中的主观内容分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2、林纪东:《法学通论》,中国台湾远东图书出版公司1953年版,转引自张明楷:《保险诈骗罪的基本问题探究》,《法学》2001年第1期。)
3、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前众多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中,大多贯穿着一种思路:金融危机后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监管模式为适应综合经营需要逐渐向统一监管模式转变,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需采取相应变革措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笔者并非绝对否认金融统一监管模式的合理性,但对上述思路的论证方式仍然存有疑虑。第一,按照法律移植和制度借鉴的基本原理,仅有国外法制变革的现实而缺少对该制度在中国本土适应性的论证,提出法制借鉴的理由充分性是不足的。第二,金融体系的统分,起码包括人员机构、经营业务、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定等多个层面,并非是一项“统一”的理念或号召就能够瞬时解决的宏观问题,而应当选择合适时机和步骤逐步完成。[1]这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国1999年制定《证券法》时选择美国式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按照金融产品保障、储蓄和投资功能的基本分类,建立了“一行三会”为代表的金融监管体制。如今面对金融产品功能混合、金融业务综合经营、金融集团机构发展的客观现实,在采取逐步改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方式下,如何区分金融产品功能以及确定相应金融监管机构将成为一项重要任务。此外,面对非正规金融的冲击,银行或证券监管部门是否应当介入、如何进行分工合作、如何对具体金融产品或行为定性管理等,也都是较为棘手的问题。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解决,仅有金融监管的宏观理念和制度变迁描述是不足的,还必须深入到细节问题上,有必要从根本上扩张“证券”概念及范围,这样,才能对当下金融监管职责分工以及今后金融经营与监管的逐步融合,作出较为有力的回应。
二、中国《证券法》中“证券”概念的不足
按照2005年修改的《证券法》第2条对该法调整范围的界定,该法调整“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同时,“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1999年《证券法》制定时,有一种观点认为,《证券法》应当调整所有证券(包含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另有一种意见认为,“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关系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等基本证券的交易活动,而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活动在公司法已作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作出补充性规范。此外的其他证券,即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券等,……需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2]立法者采用后一种调整范围的观点,称此举是基于“基本法理、立法惯例、现行体制和立法技术几方面的综合分析”。[3]这在学者看来属于一种“过渡阶段”立法。这种用经济发展的“过渡阶段”来解释立法或修改法律的意图并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在修改《证券法》过程中对“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的问题,已经成为执行《证券法》的一个非常关键性的问题”,“在没有分散型法律、法规设计的情况下,统一型法律已经先期出台了,其调整对象‘宽’比‘窄’好”。[4]然而,在2005年该法修改时,对法律调整的证券种类仅增加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一种;关于“证券衍生品种”的法律适用,《证券法》原则规定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实践中,仅有中国银监会在部门规章的层次上于2004年《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中规定“衍生产品”是一种以“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为基本种类的金融合约,或者是包含上述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修改后的《证券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并未根据法律授权认定过“其他证券”的种类。总体上,我国目前《证券法》中的证券概念是以股票、债券为基本类型,相关证券发行、交易中的审查批准、信息披露、不当交易控制、法律责任等制度也基于此种证券概念的界定而构建。
面对以股票债券为基本证券形式而演化的金融衍生产品的新发展,现有立法中的证券概念显然偏窄而不利于法律对金融实践进行规制。国外法制经验是,“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法都对证券范围有所规定,但通常是按照‘功能标准’对证券种类进行不完全列举。功能标准,是指按照某种权利证书是否符合证券的基本属性和功能来判断其应否归属于证券,而不是按照该种证书是否被冠以证券之名而进行判断。所谓不完全列举,是指证券法只能列举证券的主要和常见类型,而无法全部列举各种证券形式”。[5]因此,有学者提出了需要扩大《证券法》中证券概念的建议,“在列举法定证券种类的基础上引入一般性的概念,为证券监管机关判断某种金融投资商品是否属于‘证券’提供判断标准”。[6]如此,学理上需要探究说明的问题是,如果从列举角度无法完整概括证券种类,是否可能设定兜底性条款或实质性标准来说明证券特征,以使监管执法及司法部门明确判断金融产品是否具有证券属性、是否适用证券法规范或比照相应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三、证券概念的比较法研究
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传统习惯于从上而下的体系构建和相关概念种属确定或比较鉴别,以此确定某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学者通常从两个层面提炼证券概念的特性。其一,证券是一种记载于某类介质上的权利凭证,由此其属于法律中书证的范畴。由于证券法上证券通常表彰的是财产权利,并且按照该财产权利与证券介质之间的关系,证券概念被缩限在有价证券的范畴中。其二,证券是财产权利的凭证,其与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具有密切联系,两者的区别是证券被等额划分或标准化,以及随之而来的是份额的自由转让,因此证券被认为具有标准化及流通性的特点。在大陆法学理中总结证券的特征为:证券是一种投资收益权凭证、是一种占有凭证、具有流通性和风险性。[7]学者进一步将有价证券区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并认为证券法中的证券为资本证券,而货币证券为票据法的调整对象。[8]
此种证券概念界定方式能够勾画出证券法上证券在民法书证或广义证券体系中的地位,便于从形式上定位证券概念。然而,此种方法注重形式比较,没有解释出区分商品证券、货币证券或资本证券的实质,在足智多谋的金融投资者面前这种证券概念可能被突破。例如,美国SECV.W.JHoweyCo.案[9](以下简称“Howey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该案中交易对象以果园和果树等实物资产为表现形式,并不能排除法院对事实上存在证券的实质性的司法认定;而在RevesV.Ernst&Young[10]案(以下简称“雷维斯案”)中,作为投资工具的表现形式是农业合作社签发的见票即付的本票,但在案件具体情境中美国最高法院依然将该案中的本票认定为证券。
以上述案件为例,笔者明显感到,如果以大陆法惯常使用的证券形式概念和种类列举方式,将会出现法律规制漏洞的问题。相较而言,以美国法为代表的证券法制较为注重法律关系的实质性,“联邦最高法院采取了重经济现实轻法律术语、重内容轻形式的分析方法。也就是说,不管你在形式上叫什么名字,是‘服务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只要在经济现实上与证券一致,就按证券论,要求登记披露,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反过来,即使其名字叫‘股票’,如果不具备股票的基本特征,还是不能按股票论”。[11]
美国证券法制中对证券的概念界定,实质上是采用双层认定体制。首先,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条a款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条a款第10项都有对“证券”种类的列举式规定。其次,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可以裁判认定证券的情形。尽管美国联邦及州立法中对证券概念进行了颇为详尽的列举式规定,但实践中具有证券性质的金融工具种类表现形式更为多样。因此,司法机构承担了在具体案件中判断金融工具是否属于证券以及是否需要接受证券法律规制的任务。美国联邦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几项证券判断的重要规则[12]:第一,尽管股票作为证券的一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明确的,即股票的特征是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并享有投票权及承担责任;但如果案件中金融工具不符合上述股票的基本特征,法院还应当判断其是否属于投资合同(investmentcontract)来判断其是否属于证券概念;第二,投资合同成为法院认定证券法列举证券种类之外的金融工具,或是对金融工具证券定性存在争议情形下的基本概念。事实上,美国借助投资合同这一含义不甚明确的概念,实现了法的稳定性和对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性的平衡,由司法机构承担了面对实践不断产生、花样翻新迅速的证券类金融工具性质的认定工作。
受美国证券法的影响,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条也采用列举方式规定所调整证券的种类。[13]该条在详尽列举各种类有价证券之后,还概括性规定可适用证券交易法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因公益或保护投资者认为必要且适当,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规定的其他证券或证书”情形。为应对交易商品多样化趋势、重构资本市场与金融市场之间的秩序,特别是吸收证券化关联商品的法律规制需要,日本1998年修改《证券交易法》时增加了第2条第18项,即在列举第1-17项之外,法律概括性规定“斟酌流通性以及其他因素,为确保公益或保护投资者,认为有必要,政令(《证券交易法实施令》1条)规定的证券或证书”。[14]2006年,日本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时,将“证券”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尽管立法并未对“金融商品”进行明确定义,但为适应各种基金实践需要而导入“集合投资计划”定义,即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第2款第5项规定“集合投资计划是指民法上的合伙、商法上的隐名合伙、投资实业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事业合伙、社团法人的社员权以及其他权利,享有通过金钱出资进行的事业而产生的收益分配或该出资对象业务相关的财产分配的权利”。[15]尽管日本学者认为日本金融改革立法尚未最终完成,但从“集合投资计划”概念的导入,到对有价证券概念定位采用“经济实质性标准”的做法,显然是受到美国“Howey案”判决的影响。这为日本《证券交易法》进行大幅度修改而变身为《金融商品交易法》,并使该法规制所有具有投资性金融商品,奠定了根基。
四、“投资合同”的概念及其构成
现代证券法的目的,逐渐从最初的规范证券市场秩序演进为规范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并重的格局。金融(证券)投资者保护理念对证券法的实质性内容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投资合同概念的理解也需要置于这一前提之下展开。
从投资合同的具体概念以及构成来看,对其进行较为充分揭示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Howey案”案。[16]该案中,美国Howey公司开发大片柑橘林,对外销售果园土地,并允许购买果园者自愿与该公司签订一份管理服务合同,将所买果园委托给Howey公司负责种植、经营和销售。如果果园投资者签订管理服务合同,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进入该土地,而只能在每年收获季节接受公司经营收益。由于果园投资者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地投资者,不可能亲自进行果园管理,且鉴于公司技术和设备条件较为优越,因此有85%的投资者与Howey公司签订了此项管理服务合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定该交易是否属于“投资合同”进而应当进入证券的范畴时,提出了着名的“Howey检验标准”,即“检验标准应当是:该方案是否涉及到对于某项共同事业的金钱投资,而收益完全是来自他人的努力”。因此,金钱投资、共同事业、收益预期和完全来自他人的努力共同构成了Howey检验标准中的四大要素。在此基础上,此后美国法院的判例主要沿循两个方向发展。
第一,联邦最高法院在雷维斯案中,阐述了Howey检验标准中四要素的结构问题,即采用“家族相似标准”来检验涉案金融工具是否属于证券的问题。具体而言,家族相似标准一方面对Howey标准四要素的适用次序进行了逻辑分析,另一方面采用了更为灵活的权衡方法进行判断,即具体分析各项因素在不同案件事实结构中所具有的不同地位,进行不同的解释。雷维斯案所采用的家族相似标准,虽然没能给出一个简单而结论唯一的证券概念标准,实际上采用了类型化标准进行判断,但在学者看来,这种做法“在界定证券范围时,存在着大量的临界状态,基于类型模式的丰富性,法院可以考虑更多因素;由于不是刻板地如概念模式中涵摄那样要求全部要素必须满足,类型模式可以将各种狡猾的融资计划纳入证券监管的视野,权衡方法使证券法律更能应对金融创新给保护投资者这一证券法的根本宗旨带来研究挑战”。[17]当然,从根本上讲,雷维斯案中采用的家族相似标准虽然比Howey标准更为宽松和灵活,但总体上两者仍然大致相同。[18]
第二,尽管Howey标准四要素中的每一项在后续案件适用中都存在争议或细节上的发展,但在“完全来自他人的努力”这一因素上的演变是最为突出的。如果完全按照字面解释,证券的概念将完全排除投资者自身的努力,这不仅可预见地使Howey标准适用范围大大减小,而且在如何界定投资者努力和他人努力方面也存在着不确定性。为此,美国法院一方面试图将“完全来自他人的努力”扩张解释为“主要依赖他人的努力”,将其转换为“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所作的努力是否具有无可争议的重要性,即影响到企业成败的必要的管理方面的努力”的判断。[19]司法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但何种情形或程度属于“主要”,依然具有一定的主观判断性质。另一方面,界定“完全来自他人的努力”因素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还被转换为界定“被动投资者”的问题,即可以从利润来源来区分,也可以从交易构建的主动权安排来区分。[20]尽管对被动投资或者他人努力的重要性观点仍然还存在一定的争论,但该因素揭示了证券的重大本质及其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根本原因:投资者在交易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而证券发行者获取投资者资金进行经营,事关投资者的重大财产利益,因此证券发行者的资质、诚信状态以及对投资行为监控就成为必要且关键的法律监管环节。
美国法上对投资合同概念的延伸后,将投资合同纳入证券范围,对其进行发行和交易监管,唯一理由就是保护投资者,因为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严重信息及能力不对称。通常情况下,投资者通过签订合同,将金钱投资于证券发行人所声称的事业时,其仅依赖他人的经营管理获取收益,而无实质性了解、控制投资事业的渠道。在此情况下,一个公正的第三方监督(通常为政府监管)就成为必要。证券监管部门将此类投资合同,无论投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实物、票据或是其他,纳入证券范围,要求其进行登记、进行信息披露等,将有利于投资者了解自身所投资的事业,进而对投资做出理性判断,以保障其权益。这种做法完全符合1929年美国联邦《证券法》制定之初所采用的规制思路,即抛弃“价值规制”方案而采用罗斯福倡导的“信息披露管制”方案。当然,在例外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具有相应能力识别、控制投资事业,则可能排除将其作为证券投资者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例如:投资者具有投资经验,或者与证券发行人具有特殊关系、或者有财产能力聘请专业人士帮助,则其能够自己解决信息能力不足的问题,就不存在法律将投资合同纳入证券进行管制的必要。因此,在立法或者案件适用中,将诸如机构投资者、小范围私募的“投资合同”投资者等,排除在证券法适用保护之外,也就有了一定的合理性。
五、扩大“证券”概念的应用
美国证券法中投资合同的概念及其规制,其核心思想是:投资者使用金钱投资于标准化(或证券化)的资产,并主要依赖他人管理或努力而获取收益,其交易客体应当纳入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监管范围,以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为我国目前经济金融领域的诸多法律问题提供了规制的新思路。
首先,实质证券概念及判断方法的引入,可有效适用于我国各类交易所交易对象的定性及适用规则方面的问题。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交易活跃,各地出现了大量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类型的产权交易所。在现有法律规范不甚明确、地方政府利益驱动、各类产权交易所为拓展市场而相互竞争的情况下,为防范金融风险和稳定社会秩序,国务院于2011年11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规定的至关重要的清理整顿措施包括“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上述整顿措施实质上排除了财产权益证券化发行和交易的可能性,这在“交易所乱象”的背景下确实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但是,从《决定》本身而言,一方面并未彻底排除交易所设立的可能性,规定对今后“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资产证券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合理化发展也是各国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就不单纯是严厉地禁止,而应当是从制度设计角度考虑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从本质考虑,进入交易所交易的对象,无论其是实物资产、艺术品或文化产品,都具有两方面的特征:第一,交易对象的标准化,即将交易对象的价值进行份额分割,以便于发行和交易,同时,资产标准化交易必然引发投资交易的公众性特点;第二,投资者寄望于投资对象升值而获益,而投资对象的升值往往并不主要决定于投资者个体的本身努力或控制。这些特征符合前述关于投资合同的特征,如果采用引导而非禁止的思路来解决问题,就有必要将其纳入广义证券概念范畴,在此类商品份额或财产权益交易过程中,确立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对份额发行与交易进行审批、登记、信息披露或遏制恶意炒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其次,投资合同的概念也可运用于对企业通过系列合同安排向公众进行融资行为的定性及法律规制方面。按照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作为一项金融业务,贷款人必须是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主体;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由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实践中,无法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各类企业或公司,为解决经营所需资金而采用各种方法,其中一类为:集资方企业首先通过销售某种产品获取相对方资金,同时由相对方选择与集资企业签订附加合同,构造另一项交易将先前集资款项及收益进行返还。目前我国对此类交易行为大都采取严格禁止的态度,通常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进行处理。然而,从企业的实际需求考虑,一定程度地开放企业资金借贷渠道,似乎又获得部分学者与民众的赞同,问题的关键还是政策制定者对民间金融开放的态度。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严格禁止企业借贷的规定并不妥当,从国外立法看,鲜有禁止企业借款的立法例;从我国需求看,中小企业发展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拓宽也要求适度放开企业资金借贷领域;从我国法律看,尽管金融法限制企业借贷资金,但《公司法》第149条有“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表述,实际上也承认了公司的借贷能力。因此,开放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组织或个人借贷的渠道,可以作为立法发展的一个方向。当然,如果承认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融资的合法性,则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社会不稳定因素,关注的视角可以转向“投资合同”的概念及法制。通常在上述方式的企业借贷融资方案中,集资方企业通过标准化合同关系获取资金,并在合同中许诺给对方提供具有吸引力的回报;集资方发售标准化合同数量较大,具有公众发售的典型特征;资金提供方主要不依靠自身努力来获得承诺的回报,其对集资企业资金使用及其投资事业也缺乏了解和控制能力。基于经验案例考察,这种融资方案的主要风险来源于:第一,集资企业存在明显欺诈,如亿霖集团非法经营案中声称购买林地的资金主要被用于挥霍和私分;第二,企业投资项目收益不足以支撑其经营成本与许诺回报的总和,导致投资事业发展不具有可持续性。实践中出现风险的企业集资案件往往采用发展下线获取收益(这往往被认为是传销)、以新贷换旧债的滚雪球方式等进行融资。如果将此类投资合同关系纳入证券监管的范畴,要求其构成公开发行之前进行相关登记,至少可以解决上述集资企业明显欺诈以及投资事业明显不具有可持续性发展的情形,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当然,要求上述融资交易纳入证券监管的登记及披露等管理,需要进一步提升监管机构的行政能力与效率。
此外,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目标之一是构建包括场内交易市场和规范的场外交易市场在内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场外市场交易以未上市的公司股票或债券为主,但也不排除出现非典型性证券交易的情况。同时,未来我国也必将逐渐开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交易,以发挥其在转移风险和价格发现方面的基本经济功能,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资源合理配置及资金有效流动。伴随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壮大,未来我国必然会出现诸多金融衍生产品类投资理财产品。按照学者的分类概括,法律意义上的金融衍生工具按照是否标准化区分为标准化衍生工具和非标准化衍生工具;对标准化衍生工具是否证券化又分为发行类衍生工具和非发行类衍生工具。[21]无论对金融衍生工具法律规制的立法模式如何,必然需要借助扩大化的证券概念涵盖金融衍生工具,以使其发行交易纳入证券监管的范围。尽管上述场外交易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准入制度应当建立严格的“合格投资者”标准,[22]但不排除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隐瞒风险等方式,将具有(或隐藏)一定衍生易在内的金融产品直接销售给普通公众,则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领域也必然涉及对金钱投资商品的定性与法律管辖归属问题。如果我国立法上仍然抱守狭义证券概念,就会发生金融监管机构对诸多金融理财产品定性不明、监管职责不分、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最终损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情形。
与此相关的一项问题是,我国立法上是否需要将现行的《证券法》修改或“升级”为金融服务法或金融商品交易法?有不少学者提出“应在修改或废除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制订一部综合的《金融服务法》或《金融商品发行和交易法》”。[23]笔者认为,在综合考虑立法、体制改革和民众接受程度等各项成本的基础上,一步跨越式地进入统一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中国是有现实困难的。当然,如果固守现有狭义的证券概念,也是不足以满足实践需求的。因此,可行的道路是,在现有证券法制中适当扩张证券概念,引入实质性证券判断的标准,将符合证券属性的金融商品交易纳入证券发行与交易监管法制轨道,以解决当务之急,并为进一步金融统一积蓄可能性。
六、代结语:监管机关的权力
承认中国《证券法》中“证券”概念需要引入实质性判断标准以扩展其适用范围,必然要涉及“认定交易关系的证券属性”的权力安排问题。换言之,还需要考虑现有《证券法》采用“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方式是否妥贴的问题。
首先,必须要承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其他发达国家的实践看,现代国家的权利安排已从“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的分权模式日益发展为“行政中心主义”模式。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从“麦迪逊观点”向“施密特观点”的转变,即认为受政治条件限制,包括公众对迅速行动的需求、大量不确定性以及明智的立法者意识到自己的疏忽和认为在此情况下别无选择而只能将控制权力交给行政者以期望事情好转等因素影响,使得在现代行政国中,实际上不可避免地使立法者、法官和公众将处理这种严重危机的最终权力授予给行政部门。[24]中国向来具有以政府主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传统,行政中心主义的特点更为明显。事实上很难预见,在扩大证券概念及使用范围的努力上,相对谦抑的中国司法部门会在具体案件适用中突破现有法律规定而扩张解释证券的种类。
其次,如果由行政部门主导对证券概念的扩张解释,则由国务院,或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抑或是中国证监会负责,也有差异。尽管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认定证券范围具有权威性,但该方案可能在灵活性和专业性方面有所欠缺;实际上,国务院在《证券法》修改后也未曾作出过认定。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案,立法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一个可能的后果是除中国证监会外还有其他部委也对证券监管有权力,则其是否能够做出证券种类认定存在疑问。“在国务院系统中有若干个部门对证券活动具有监督管理权力,但并不意味着这些部门对证券市场活动都要承担责任。例如,财政部、过去的国家计委和国资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甚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税务总局、环保局等。它们对证券监管有部分权力,但并不承担直接的责任”。[25]这种职责、权力与责任不匹配的情况,必然会发生激励机制错位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最为妥当的办法是通过立法直接将证券认定的权力赋予中国证监会,由证监会对纳入证券范围的资本运作活动行使监管权。同时,证监会也应该承担与其权力相适应的职责与责任,因疏忽、懈怠而疏于定界、解释资本运作活动是否为发行证券并为监管的情况,也需要运用科学的问责机制来确定监管机构、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26]也唯有此,才最有希望在实践层面拓展中国证券法中的证券概念。
注释:
[1]参见姚海放:《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01-209页。类似的观点也可参见陈斌彬:《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述评——多边监管抑或统一监管》,《法商研究》2010年第3期。
[2]、[3]参见李飞:《关于如何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4]参见吴志攀:《〈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反思与展望》,《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5]叶林:《证券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6]李晓波:《论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概念的扩大》,《中国商界》2009年第8期。
[7]、[8]参见朱羿锟:《商法学——原理?图解?实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8-419页,第415页。
[9]328U.S.293,66S.Ct.1100,90L.Ed.1244(1946).
[10]494U.S.56,110S.Ct.945(1990).
[11]朱锦清:《这些果园是证券——兼评〈经济日报〉“庄园主”一文》,《法学家》2000年第2期。
[12]以下内容参见郭雳:《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9页。
[13]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13页;廖大颖:《开发新金融产品与修正证券交易法》,载廖大颖:《证券市场与股份制度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59-160页。
[14]参见[日]河本一郎、大武泰南:《证券交易法概论》(第四版),侯水平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7页。
[15]参见杨东:《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法学家》2009年第2期。
[16]328U.S.293,66S.Ct.1100,90L.Ed.1244(1946).
[17]于莹、潘林:《概念抑或类型——雷维斯案界分本票与证券的启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18]SeeSteinberg,NotesasSecurities:RevesandItsImplication,51OhioStateL.J.675(1990).转引自郭雳:《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19]SECv.GlennW.TurnerEnters.,Inc.,474F.2d,482;SECv.KoscotInterplanetary,Inc.,497F2d,483.转引自[美]莱瑞?D?索德奎斯特:《美国证券法解读》,胡轩之、张云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
[20]参见彭冰[文秘站:]:《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法学家》2011年第6期。
[21]刘哲昕、刘伟:《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解释》,《法学》2006年第3期。
[22]参见熊玉莲:《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风险及其监管的国际比较》,《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3期。
[23]郭锋:《新自由主义、金融危机与监管改革》,载郭锋主编:《金融服务法评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4]EricA.Posner&AdrianVermeule,“CrisisGovernanceintheAdministrativeState:9/11andtheFinancialMeltdownof2008”,Vol.76,No.4,TheUniversityofChicagoLawReview,2009,pp.1613-1682.
关键词:岗位需求投资能力营销能力就业竞争力
一、理论教学体系
高职院校证券投资学理论教学体系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基础知识、收益风险构成及其内在价值评估。这部分教学内容相对较为简单,但实际教学过程中如果依照教材逐项讲述往往效果较差。学生普遍对这一内容缺乏兴趣,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也较低。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应用体验式案例教学法和启发式案例教学法进行适当引导。[1]
1.体验式案例教学实例
当我们讲授相关有价证券基本概念概述一节内容时,依托多媒体教室的相关演示设备演示或出具一些已有的有价证券实物图片的形式使学生在亲历的过程中理解并建构知识、发展能力、产生情感兴趣。比如我们讲解债券概念时可以截取“湘赣区革命战争公债券”以及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所发行的一些附息式的国家基本建设债券。讲解股票概念时可以选取“飞乐音响”、“延中实业”以及“北京天桥”这些较早发行的实物股票。这些实物有价证券的票面所记载的内容不仅包含了股票债券基本概念要告诉学生的一些基础知识。而且在每一张股票债券背后都有与当时历史环境相互印证的凄美故事。高职院校中大多数学生理性思维弱于感性思维,再者学生从小学开始一直到大学历史教育从未间断,因此我们选取的这些带有历史感的实物图片能够使学生更有情感的学习。
2.启发式案例教学实例
当讲授股票投资收益与风险一节时,依托多媒体教室的网络环境,选取大多数学生比较熟悉的上市公司为例逐步引出主题。通过提问“有哪位同学知道我们常喝的黑芝麻糊是哪家上市公司所出”?一般学生都能答出南方食品。这时我们教师再适时提出我们不仅可以到超市购买黑芝麻糊这种营养品,某些年份我们还可以通过买入南方食品股票成为其股东而获得。而这就是我们投资股票的收益内容之一。股票投资收益主要包括股利股息受益和资本利得,而股利股息收益的形式有现金、股票和实物几种。当然我们还可以通过相关投资软件所列示的分红融资板块给学生更直观的体验。[2]
二、投资技能训练
教学实践中我们通过与学生交谈了解到学生选择来到高职院校学习金融或投资理财专业,大多数都已经了解或已多渠道涉足资本市场。这部分学生渴望学习到能够在真刀真枪的证券投资中获利的能力,而且我们所选用的大部分高职类证券投资学教材中都大篇幅的描述了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理论。这部分教学内容学生学习时一般兴趣较高,但内容多少有些晦涩难懂。如果不加以恰当的教学体验进行引导也容易出现烦躁厌学现象。我们在讲授这一内容时通常采用实验室环境中教与学。
1.虚盘投资交易案例
学院内设有规格较高的专门的创新金融实训室[2],我们充分利用实验室内先进的软硬件环境,结合课程教学内容设计学生易于接受的教学方法在学习投资分析理论的过程中掌握投资技能。
基本面投资验证时期较长,一般证券投资学学期课时仅64课时历时四个月左右,利用基本面分析选股进行模拟投资有时效益并不明显,这部分内容在讲解时一般以上届模拟帐户作为分析案例,而其中的虚盘投资交易一般当作教学辅助工具或下届学生课堂案例素材。
技术分析理论验证时效性较好,我们通过课堂上组织以某种技术指标应用为主体模拟投资比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实盘投资交易案例
鉴于投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与投资理论与心态相关性较高的现实,我们利用高端的实验室环境开展实盘投资交易案例陈述课程。模拟投资交易时学生心态波动起伏不是很大,一般较能做出比较理性的投资决策,投资成功概率较高而且案例也相对较多。实盘时投资者的得失心理以及贪婪与恐惧本能暴露无遗而致的投资失败案例也很多,为了帮助学生切实理解理论以及调动其学习积极性我们参照基金设立程序设计股票投资实训基金[3]。学生在管理和运营基金时会练习运用所学理论,在真实投资环境中历练投资心态以及团队协作能力。
三、营销技能训练
高职院校金融或投资理财专业学生就业岗位就证券、基金或第三方理财等金融中介机构而言,一般是营销型的客户经理或投资顾问等一线岗位。这一岗位要求客户沟通能力和金融产品营销能力较强,而且也只有营销技能较好的员工才能真正拥有高竞争力[4]。因此,我们在开展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决不能忽视其营销技能的培养和锻炼。我们通过开展相关主题的教学活动、运用较为灵活的教学方法是学生不仅能够锻炼其营销能力也能够更好教学相长。[3]
1.校内理财讲座活动
为了锻炼同学的实践技能,实现工学一体化,我们与新密民生证券开展了校企合作,财顺工作室就是我们双方开展合作的教学平台。新密民生证券负责财顺工作室运营开支的一部分主要用于财顺工作室各功能部门负责人与成员所开展各种校内和校外理财讲座与宣传。
我们组织学生学习理财热点并鼓励学生针对所学到的知识进行梳理以金融实训室为依托为校内其他专业热爱理财的学生进行演练讲解,比如余额宝-货币基金理财通览讲座就结合了当前理财热点而效果不错。
2.校外理财宣讲活动
我们通过组织学生深入社区或人流量较高的广场作义务理财知识宣讲来强化已学习的金融基础知识并锻炼学生与潜在客户进行沟通和交流的能力,通过这一活动学生也加深了对当前主流金融产品属性的理解。为以后能够更快适应岗位要求和提升职业竞争力打下了基础。[4]
结论
证券投资学是金融或投资理财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专业理论课程,能否适应高职学生的特点上好这门课程我们在理论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上需要探索和改革的地方还有很多。
参考文献:
[1]于丽红,基于学生能力培养的“证券投资学”教学模式探讨,中国电力教育,2011-10
[2]熊广勤,证券投资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探悉,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2
(一)企业财务风险概念目前,理论界对财务风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基于筹资视角的财务风险。该观点认为,财务风险是企业在筹集资金过程中,由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该观点还认为财务风险大小与企业筹资数额的多少和投资收益率高低有关。二是基于资本结构视角的财务风险。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的构成比例及其比例关系。三是基于不确定性视角的财务风险。这种观点认为,由于各种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而导致行为主体遭受损失的大小以及这种损失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因此,财务风险就是指企业在进行财务活动的过程中获得预期财务成果的不确定性。这些界定都是基于财务本质与风险本质的理解。对于财务本质不管持货币关系论者,还是资金运动论者,或者价值分配论者,财务最根本的问题是资金活动。
(二)金融风险概念比较流行的金融风险理论有:一是金融不稳定假说。金融风险“周期性”解释派的代表人物海曼・明斯基依据资本主义繁荣与萧条的长波理论提出了金融不稳定假说。认为私人信用创造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贷款人的内在特性将使得他们经历周期性的危机和破产浪潮,金融中介的困境被传递到经济的各个组成部分,产生宏观经济的动荡和危机。但其理论缺乏稳固的经济学基础。二是货币主义解释。以弗里得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认为金融动荡的基础在于货币政策,正是货币政策的失误引发了金融风险的产生和积累,即货币主义解释。三是金融资产价格波动论。克罗凯特将金融体系的风险定义为“由于金融资产价格的不正常波动或大量的金融机构背负巨额债务及其资产负债结构恶化,使得它们在经济冲击下极为脆弱并可能严重地影响到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以不少的经济学家认为,金融资产价格的内在波动是造成金融风险、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即金融资产价格波动论。四是信息经济学的微观解释。信息经济学认为,不对称信息是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即信息经济学的微观解释。
综上,金融风险在学术文献中主要基于不确定性视角侧重微观与宏观角度进行的界定,如罗凯特(A.Crodkett)将金融风险定义为:由于金融资产价格的不正常波动或大量的金融机构背负巨额债务及其资产负债结构恶化,使得它们在经济冲击下极为脆弱并可能严重地影响到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该定义包涵了由于微观经济主体的金融风险的传导导致了宏观层次上的金融风险,也就是说,金融风险是一种综合风险。再如金融风险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由于各种经济变量,主要是金融变量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相关国家或地区、机构及个人损益的不确定性,自人类经济社会产生金融活动以来,金融风险管理就成为经济和金融体系必然的组成部分。该定义是侧重宏观层次进行的界定。
二、相关研究总结与评析
(一)基于金融与财务辨析的财务风险与金融风险定位观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财务管理专业的产生是与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及金融机构的发展相联系的。与此相适应,财务管理有关的内容加入到金融的微观分析中,货币金融理论研究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成本与效益、资金流量、信息及其影响等问题,并逐步形成现代货币金融理论体系,即以金融市场为基础,注重财务分析、定量分析的新型金融学。
由此可见,金融与财务是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的。首先,从其内涵上来看,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金融的内容可概括为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付出,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保险、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金融是信用货币出现以后形成的一个经济范畴,它和财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能表明金融特征的是可以创造和消减货币的银行信用,银行信用被认为是金融的核心。财务的概念简言之是根据当期报表,分析当期,预测未来企业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属于企业管理方面。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融资和分配的决策体系。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更多地是金融微观内容,可称之为公司金融,而且与会计联系也比较大,有些金融问题是财务管理所无法解决的,而财务管理的一些内容则是管理学的内容。与此相联系,财务风险侧重微观主体,金融风险是微观主体与宏观主体兼而有之,但财务风险与金融风险不是简单的包涵关系,因为不同的风险主体有不同的风险链条。
(二)金融风险普遍性与财务风险特殊性从层次论来分析,金融风险可分为宏观金融风险和微观金融风险。金融风险并非金融业特有风险,只要企业从事金融活动就会存在金融风险。也就是将金融风险的主体限定在一般企业,可以将企业金融风险界定为:企业在从事金融活动时,由于汇率、利率和证券价格等基础金融变量在一定时间内发生非预期的变化,从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从风险的构成要素来看,企业金融风险的风险因素是企业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事件是汇率、利率和证券价格等基础金融变量发生非预期的变化,风险结果是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即实际收益少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超过预期成本的可能性。
财务风险是由企业筹资决策决定的,企业的筹资结构决定了它所面临的财务风险的大小,具有特殊性。当企业利用债务、优先股等固定财务成本的资金后,就出现了财务杠杆。在息税前收益变动幅度即经营风险既定的条件下,财务杠杆水平越高,股东收益变动及破产的风险就越大。
可以认为,财务风险是发生于个别企业的特有事件所形成的个体风险,因而具有特殊性;金融风险也有个体风险的自然介入和相互作用,但更多的则是影响所有企业的因素所引起的市场风险等,因而具有普遍性。
(三)时空观下的金融风险与财务风险定位观毋庸置疑,在金融开放的新形势下,金融风险与日俱增,这就在客观上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信用社、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实行了新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则》以“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维护金融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为立法目的,并单设了“财务风险”一章。这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金融风险。其基本缘由是金融企业比非金融企业多了“财务风险――金融风险――财政风险――金融危机”这一风险链。
对于非金融企业从事以金融资产买卖的形式进行的金融活动首先面对的是金融风险。因为企业在从事金融活动时,由于汇率、利率和证券价格等基础金融变量在一定时间内发生非预期的变化,从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从风险的构成要素来看,企业金融风险的风险因素是企业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事件是汇率、利率和证券价格等基础金融变量发牛非预期的变化,风险结果是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即实际收益少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超过预期成本的可能性。
非金融企业从事以金融资产买卖的形式进行的金融活动,如果对金融风险控制不当,对资产质量、现金流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加剧企业的财务状况的恶化,使财务风险飙升,甚至引发财务危机。所以,我们认为非金融企业的风险链条是“金融风险――财务风险――财务危机”。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一是财务风险具有特殊性,金融风险具有普遍性。二是金融企业风险链条是“财务风险――金融风险――财政风险――金融危机”。非金融企业的风险链条是“金融风险――财务风险――财务危机”。“FinancialRisk”应译为“金融风险”还是“财务风险”,要视文章研究的具体内容而定。三是不能将金融简单地看作是宏观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将财务简单的视为微观主体的资产、负债业务的概括,因为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有不同的风险链条。
关键词:会计基本假设;会计目标;受托责任观;决策有用观
中图分类号:F23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5-0122-04
收稿日期:2007-02-1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研究项目(05JJD630004)的阶段性成果,负责人葛家澍教授、杜兴强教授。
作者简介:翁健英,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会计理论与方法。
一、引言
会计基本假设与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特别是规范会计理论范畴内至关重要的两个核心概念。若干年来,会计界对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目标进行了孜孜不倦的研究,研究结论也日益丰富。概而言之,在西方会计理论研究中,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前后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目标各领数十载。但具体到我国会计界,长期以来则比较关注会计基本假设的研究,但对会计目标的关注则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才开始。关于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目标的研究,目前存在着两个悬而待决的问题:(1)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否应该包含会计基本假设?(2)会计目标的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抉择。本文将本着继承与发展的思路,对如上两个关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是否应包括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基本假设是否应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拥有一席之地?这个问题的回答并非“是”或“否”那样简单。本文将分为以下四个相互关联、逻辑上层层递进的问题来进行解读:
1.会计基本假设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地位的变化。Trueblood报告和FASB于1973年4月启动“企业财务报告目标”的研究计划是一座“分水岭”。在此之前,会计界一直尝试将会计基本假设作为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及会计准则体系的逻辑起点,尽管在ARSNo1.3被否定后会计基本假设的研究日渐式微。可以说,早期构建会计准则体系的逻辑为:“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一般原则会计具体原则会计准则”。这个逻辑的代表为Moonitz与MoonitzandSprouse。[1]即便是APBOpinion否定了ARSNo1之后,会计基本假设也并未彻底消失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范围之外,APBStatementsNo4中提出的13项会计基本特征仍将会计基本假设涵盖在内。但是自此,会计基本假设在概念框架中的地位盛极而衰。
在美国APB存续的后期,AICPA与APB其实已经意识到了制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因此APB制订了APBStatementsNo4“企业财务报表的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AICPA的Trueblood委员会也颁布了研究会计目标的Trueblood报告。可以说,此时研究概念框架的逻辑起点已经在悄然由会计基本假设转向会计目标。FASB启动的“企业财务报告目标”计划(CF计划之一)更是第一次明确地将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逻辑起点定位为会计目标。
2.会计假设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框架遭到否定的内因。然而,“会计基本假设逻辑起点论”发表后,招致了绝大多数人的批评。LeonardSpacek(1961)认为,ARSNo.1中大部分所谓的假设,都是不言而喻的经验,它们不能作为合理会计原则的基础。此外,Spacek指出,构建一个合理会计理论框架的必要前提是对会计目标的清晰界定。Mautz(1965,p46)曾撰文指出,“让会计原则、理论建立在假设之上,就好比把房子盖在沙子上一样。换言之,如果以会计假设为基础,构建会计理论,环境依赖的会计假设能支撑多久?谁敢说会计假设是有效的?这样还有谁敢依赖会计理论?”
受上述种种批评影响,以及考虑到按照会计基本假设作为逻辑起点演绎的会计原则与会计实务的差距(gap),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原则委员会最终否定了ARSNo.1。本文认为,会计基本假设之所以作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逻辑起点最终遭到质疑乃至否定,并非全然是由于会计基本假设作为逻辑起点构建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本身存在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若以基本假设作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之基础,则意味着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建立在一些不够严谨的推断之上,这势必会毁损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可信性。但也许这并非是主要的原因。正如下面我们将要讨论的,会计目标本就是一项会计基本假设(也可以理解为一项假定,葛家澍,1997.10),是特定的历史横截面上对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者的需求等在调查基础上得出的暂行结论,因此也具有假设的性质。若否认会计基本假设为起点构建概念框架的严谨性,也等于质疑了会计目标为起点构建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那么,会计基本假设作为逻辑起点构建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受到非议的内在原因是什么呢?本文设想,主要原因在于会计基本假设为起点构建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过于重视会计的技术层面,而“缺省”或“漠视”了会计准则与会计信息的其它层面,使得由会计基本假设衍生和演绎的内在逻辑一致的会计原则往往与会计实务相互脱节,难以在特定会计环境与会计实务下进行应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和会计准则的制订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协调、均衡和政治妥协的过程(尽管每个会计理论工作者本意并不希望如此),以会计基本假设为逻辑起点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难以实现这一均衡(tradeoff)或协调功能,未曾考虑到会计、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的特殊性。
众所周知,会计并不仅仅具有技术性,按照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信息实际上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后果性,因此会计准则的制订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利益集团的游说(lobbyfororlobbyagainst)(刘峰,2000)。为此,虽然会计准则的制订过程力求公允中立,但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及各种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使得中立性好比会计准则制订过程中的“极限”一样,只可逼近,永远无法达到。正因为如此,所以才需要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来抵御外来压力,寻求“借口”。照此,作为指导、评估和发展会计准则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也同样经受利益集团的游说和评论。实际上,制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另一个功效在于,力图将对制订一个个具体的会计准则的利益协调过程,更多地转换为对财务会计一些概念的协调,以便节约交易成本。以FASB制订SFACNo1为例,先后于1977年8月1-
2日、1978年1月16-18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听证会;在1977年8月举行的听证会期间,收到283份书面评论意见(属于游说支持或反对的意见),其中221份直接涉及财务报告的目标(SFACNo1,Par.61-62)。
3.会计目标本就是一项会计基本假设。从会计目标的内涵可以看出,会计目标并非臆断,而是来自于客观的会计环境。所不同的是,会计目标并非直接源自于对客观经济环境因素的概括,而是来自于对特定会计环境下的针对性调查。以研究会计目标的Trueblood报告为例,Trueblood调查了5000家以上公司的意见,举行了50次以上的面谈,邀请相关利益团体举行了35次的会议,在纽约进行了3天的公开听证会,历时2年半,后才于1973年3月颁布了“Trueblood报告”。[2]后来的FASB,同样是在调查的基础上,得出了会计目标是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有助于评估主体未来现金流入、流出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信息”的结论。该结论充其量只能够算作是一项“命题”,或者是一项有待检验的假设―――会计目标本就是一项假设(葛家澍,1997.10)。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目标的上述暂行性结论不断地再接受修订,譬如AICPA(1994)等进行的相关发展。
4.会计基本假设应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有一席之地。诚然,会计基本假设为逻辑起点构建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无法取得利益相关者的一致认可,但并不能因此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将会计基本假设全然排除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之外。不少的作者以FASB的SFACNo1为例,认为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就未曾将会计基本假设列入。这一观点本身值得怀疑。的确,SFACNo1未曾明确地对会计基本假设进行归位,但是我们仍能够从SFACNo1、6中读出会计基本假设的影响:
⑴SFACNo1的Par.9-16,冠之以“环境对各种目的的影响”的总标题,其实质上主要分析了会计环境等因素对财务报告目标的影响。
⑵SFACNo6“财务报表的要素”中,贯彻“未来经济利益观”所给出的各项财务报表的要素,无一不隐含着会计基本假设。例如,资产被定义为“特定的主体A因为过去B1的交易或事项,而拥有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B2经济利益”。这样,A其实明确的受到会计主体假设的影响;B(含B1、B2)其实蕴涵着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的思想―――若无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何来“过去”与“未来”?
所以,会计基本假设并非被FASB排斥在外,合理的解释也许应该是:会计基本假设、尤其是最基本的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被FASB认为是不言自明的,因此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多次引用。与此相类似,英国ASB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的相应的概念框架中,也都并未将会计基本假设排斥在外,这些概念框架的要素定义说明了本文的这个观点。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总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总则)等初具概念框架雏形的文献,也无一例外地将会计基本假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加以详细规定与阐述。
综合上述层层递进的逻辑,本文认为,会计基本假设理应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拥有一席之地,切不可因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导向而否认会计基本假设的作用。
三、会计目标的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
1.关于会计目标的典型观点
FASB的SFACNo1是“决策有用观”的全面阐释者,至此,“决策有用观”就被各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奉为“圭臬”。FASB指出:“编制财务报告应为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它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以便他们做出合理的投资、信贷及类似的决策”。FASB同时阐述了什么样的信息具有决策有用性,即“有助于预测现金流入、流出的金额、时间及其不确定性的信息”。[3]
1999年,英国的ASB在“StatementsofPrinciplesforFinancialReporting”中提出了财务报告的目标为:“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关于报告主体的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信息,从而有助于各种使用者评价报告主体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以及制订相关的经济决策。有助于使用者评价报告主体产生现金的能力(含时间及确定程度)以及评价报告主体财务适应性(adaptability)。”ASB提出的会计目标具有如下一些特点:[4]
⑴ASB提出的会计目标将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进行了融合,将两者的思想联合进行表述;
⑵ASB提出的会计目标中,认为最具决策有用性的信息除了与现金流动相关的信息之外,还包括财务适应性(adaptability)―――即报告主体采取有效措施,改变现金流量的时间和金额,从而适应未曾预期的需要和机会的能力(Par.1.19)。
⑶ASB提出的会计目标,将信息使用者统一看待,并不象FASB提出的会计目标一样,对投资者格外侧重。究其原因,可能与美国、英国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关―――英国更多的推崇“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认为企业不仅是股东的,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同等看待;而美国一直较为奉行“股权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国际会计准则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认为,财务报表的目标为“提供在经济决策中有助于一系列使用者的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财务报表还反映企业管理层对交付给他们的资源的经管成果或受托责任。使用者之所以评估企业管理层的经管情况,是为了能够做出经济决策”(第12、14段)。与ASB提出的会计目标相仿,IASB的提法等于同时承认了财务报表的“决策有用性”和“受托责任性”。更进一步,IASB还含蓄地指出,“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其实相互包容,认为评价受托责任往往意味着决策有用―――撤换或续聘管理当局。
2.会计目标的“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融合是科学的表述
会计目标的受托责任观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并与公司治理下的委托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狭义的受托责任观指资源的受托者对资源的委托方负有解释、说明其经营活动及其结果的义务。随着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观”的逐渐蔓延和发展,受托责任的内涵也逐步扩展到“社会责任”(socialresponsibility)。[5]会计目标的决策有用观依托的环境背景一般为高度流通的证券市场及股东异常分散的上市公司,此时存在着两项重要的变化:第一,股东只是法律终极意义上的所有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企业的管理当局手中―――“强管理者,弱所有者”格局,所以股东
其实已经蜕变为“投资者”;因此,他们一般往往只满意于定期获得满意的股利即可。第二,由于股权分散的现实及集体行动的困难性,这些投资者往往并不希冀去撤换企业的管理当局,而往往代之以“用脚投票”的方式退出资本市场。此时,他们一般通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买卖股票的投资决策。
基于上述的描述,本文认为“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并非是矛盾的或排斥的,相反两者之间具有某些交集,是可以进行融合的。受托责任观下,根据企业管理当局提供的财务报告决定是否继续聘任或就此解聘管理当局的行为,本身就是一项决策;而决策有用观下,一个个投资者根据财务报告、通过股票市场持有或抛售特定公司的股票,表面看起来与受托责任评价关系不甚紧密,但若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大部分的投资者都进行了相同的抛售决策,那么等于形成了一项“集体行动”,最终的累积效应则可以理解为一种受托责任的决策―――一种间接行使受托责任关系权利的体现。如果以一种更为广义的角度去理解受托责任概念或受托责任观,我们发现,两者不仅并不矛盾或排斥,而且决策有用观往往体现为受托责任发展到一个特定历史横截面上的特例。
为此,本文较为赞成ASB和IASB提出的会计目标,并认为应该尊重不同国家资本市场发展的现实阶段与特征,以决策有用观为主、兼顾受托责任观,或以受托责任观为主、决策有用观为辅,实现两者的融合。
3.“决策有用观”的困惑
即便“决策有用观”得到了相对较大范围内的认可,但是“决策有用观”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⑴决策有用总是具体和针对性的,但一套通用的财务报表不可能会对所有的信息使用者都有用。尽管FASB在提出会计目标时认为,对投资者和债权人有用的信息,同样能够满足其它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所需,但缺乏明显的经验证据证明这一点。
⑵FASB、ASB、IASB在论述会计目标时,基本上都认为“有助于预测现金流入、流出的金额、时间及其不确定性的信息”的信息是决策相关的,但FASB的SFACNo1同时指出,“利用报告收益和收益组成内容的信息,可以预测企业的现金流量前景”(Par.42-47)。这个前后相悖的论断并未得到详尽的解释。
⑶“‘有助于预测现金流入、流出的金额、时间及其不确定性的信息’即为决策相关的”的表述不尽科学。追本溯源,FASB得出财务报告目标的基础为Trueblood报告,而Trueblood报告得出结论之前调查的企业主要是非常重视现金流量的“房地产”公司。若果真如此,的确将决策有用的信息界定为“有助于预测现金流入、流出的金额、时间及其不确定性的信息”的表述不仅存在争议,而且还需进一步进行详细的审视与验证。
⑷会计目标的使用者到底应该象FASB那样界定的、以股东和债权人为主,还是象ASB和IASB那样界定为利益相关者团体。正如前文指出的,前者与股权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相适应,而后者侧重于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若采纳前者,则以此为导向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及该模式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指导和发展的会计准则、乃至受该类会计准则规范的上市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是否会重蹈美国一系列财务欺诈的覆辙?但若采纳后者,则如Jensen指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不合逻辑,因为它没有给出一个公司目标函数的全面描述。具体来说⋯⋯利益相关者理论要让管理当局服务于众多的‘主人’。但当诸多主人存在时,没有人能够得到公正的报答;没有单一的目标来阐明任务,企业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必然产生困惑、冲突、效率低下、甚至竞争失败”。[6]那么,与利益相关者模式相适应的会计目标表述,是否也会导致最终财务报告无法满足任何人的信息需求呢?公司治理中出现的、在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下管理当局的“自然卸责”现象是否会在会计信息披露领域再现呢?若果真如此,那么会计目标指引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将无法实现透明度,浑浊的信息披露将加剧管理当局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将受到削弱。
四、小结与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本文着力探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否应该包含会计基本假设”、“会计目标的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关系”两个关键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分析,本文遵照的是四个基本的、层层递进的逻辑―――⑴会计基本假设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发展过程中地位的变化;⑵会计基本假设为逻辑起点的概念框架遭到否定的内因;⑶会计目标本就是一项会计基本假设;⑷会计基本假设应在财务会计框架中拥有一席之地。对于第二个问题的讨论,本文认为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应该融合、且指出了决策有用观目前面临的困境。值得指出的是,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目标作为财务会计概念和会计理论中的核心概念,学术界对它们的研究还将不断的持续和丰富。
参考文献:
[1]Moonitz,“TheBasicPostulatesofAccounting”,ARSNo1,1961。
[2]葛家澍、杜兴强,《知识经济下财务会计理论与财务报告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FASB,“ObjectiveofFinancialReportingbyBusinessEnterprises”,SFACNo1,1978。
[4]ASB,“StatementofPrinciplesForFinancialReporting”,London,CCHPublishing,1999,12。
[5]杜兴强、章永奎,《WTO与会计的国际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08。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一)概念。自诞生以来,美国的诸多学者及机构积极参与对ABS业务的研究,各自都对其概念进行了表述,综合他们的理解可以总结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的构建过程,将一些有现金流的可独立出来的资产包装并出售,以达到融资目的。我国自2004年初开始ABS业务试点以来,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已经开始着手建立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体系,其中2014年11月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ABS业务的定义为: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本文采用此概念来定义ABS业务。
(二)ABS的流程、SPV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SPV指为ABS业务设置的专门主体,由发起人设立又独立于发起人,是ABS基础资产操作的平台,在整个交易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
SPV是基础资产的承受者。ABS是对特定财产设置一系列交易安排的过程,根据交易习惯及法律逻辑我们无法与财产自身交易,而必须同财产的主体交易,这就需要一个主体充当交易对手,SPV正是这样一个主体。ABS的发起人即基础资产的原所有权人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由它成为主体即交易对手。
SPV是保障投资人投资安全的工具。SPV取起人成为基础资产的承受者实现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间相互隔离:当发起人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甚至破产时,ABS的基础资产不受影响,仍将按照交易安排向投资者支付稳定的现金流,保障投资人的投资安全。这也是发起人不宜在ABS过程中充当基础资产承受者的原因。
二、SPV的法律特征及类型
(一)SPV的法律特征。SPV应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独立性。SPV不受ABS结构中任一主体的控制,不与其有直接利益关联。独立于发起人,是实现破产隔离,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依赖于各中介机构诚实履行职责,一旦他们同SPV有直接的利益联系,将会产生极大的道德风险。
第二,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指SPV必须能够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财产相分离,互相隔离破产风险。当发起人破产,基础资产将不作为清算财产被处置。
第三,空壳性。SPV只作为ABS交易过程中的一方主体成立,本身不经营盈利,除基础资产外没有其他财产,不单独配置经营人员,仅是一个充当纸面上主体的空壳公司。
(二)SPV的类型及我国的法律环境分析。SPV的具体类型一般有SPC、SPP及SPT,无法划分为上述类型的非标准类型被称为SPE(SpecialPurposeEntities),以下将结合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对上述各类SPV设立的可行性做具体分析。
SPC是美国最早实行的SPV形式,国际上也广被接受。允许设立SPC的国家一般在公司法中为其设立单独的规定,以区分于普通公司。但受限于我国《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规定,现阶段SPC这一类型在我国并不适用。原因如下:
第一,SPC与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不符。一方面,根据ABS业务是实际需要,SPC具有破产隔离性、空壳性质,而从《公司法》的内容来看,我国现行的公司制度要求公司应当是一个实际运营的实体,而不应仅是一个空壳。《公司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ABS所涉及的金融领域受国家严格管控,对注册资本的数额有较高的要求并一般要求实缴,这也给SPC的设立造成了成本上的困难。
第二,无法真正实现破产隔离。根据《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应当破产或重整。一旦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偿付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发展到《破产法》所规定的情形,SPC就将面临破产或重整,无法实现破产隔离。
第三,财税制度使SPC承担不当的税负。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公司获得的收益要承担所得税,但SPC不实际经营,SPC归集的现金流不是其利润,通过SPC获得收益的投资者在获得收益的环节以及负担了税费,若设立SPC则使得整体的税负增加,不当的损害了各相关主体的利益。
第四,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该条件主要针对展现公司信用水平与经营状况的各项财务数据,SPC因其空壳性想要达到上述标准基本不可能。
SPT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SPV形式。根据我国的《信托法》,SPT是破产隔离实现程度最高的SPV形式,同时信托的形式也最有利于SPV交易主体功能的实现,方便受托管理人的管理。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最适宜的特殊目的载体形式是SPT即特殊目的信托。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应主要在SPT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模式进行操作。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中SPV设立的可行路径
ABS产品的类型可以分为三种: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准资产证券化产品,监管未强制要求其在交易结构中设立SPV,因此在本文中不予讨论。其余两种方式,发起人可以根据自身性质、基础资产性质以及融资需求选择ABS产品类型。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的融资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农村信用社及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采用SPT形式设置SPV。
(湘潭大学商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为了解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大学生理财行为的特点以及影响其投资倾向的主要因素,本文采用调查问卷与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国6所重点大学的大学生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统计整理了998份有效问卷,并建立Logit多项模型以解读当前大学生的理财行为的特点以及影响其投资倾向的主要因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合适的投资者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互联网;理财行为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9-0231-02
收稿日期:2015-06-18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大学生理财行为变化及对未来金融结构的影响”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澜(1994-),女,北京人,本科,湘潭大学商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
大学生是对未来金融行业产生重要影响的群体,也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因此,研究大学生理财行为与互联网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
为迎合时展的热潮,站在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和创新的角度审视问题,笔者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角度出发,采取大量实地调研的方式在全国6所重点大学随机选取样本,共发放问卷1000份,得出大量真实、可靠的一手数据。
一、研究设计与研究过程
(一)问卷设计
设计的基本原则:采用简单性问题和规范性语言表述,避免出现提示性和诱导性表述;同时参考了经典的投资心理实验成果,也融合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时间特点和在校大学生的特点。
问卷内容:采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补充说明三种形式相结合的架构,涉及学生的客观背景,如年级、性别、生源地、生活费金额和专业等;投资特点,如交易方式及对金融市场的了解程度;投资者的心理行为特征,如风险偏好和期望收益。
(二)样本选择
此次调查对象为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大学、湖南大学、湘潭大学及重庆大学6所全国重点高校的在校大学生,涉及1000名在校学生,大多集中于本科三年级。其中,男生506位(占总数的50.69%),女生492位(49.31%),男女比例接近1:1;从专业背景来看,经济类专业622人(占62.33%)、文史类专业264人(26.45%),管工类专业112人(11.22%)。
本研究共收回调查问卷1000份,其中有效问卷998份,有效回收率为99.8%。被调查对象整体受教育水平高,都具有一定投资理财经验,对我国宏观经济具有一定的了解。因此,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二、调查结果分析
1、大学生投资理财的现状分析
1.大学生收入情况
调查发现:62.83%的大学生主要收入是由家庭供给,而奖助学金成为主要收入的大学生占21.04%,勤工俭学、兼职收入占13.83%,而其他途径只占2.30%。从月收入金额的角度来分析,当前大学生普遍收入增加,但同时其收入差距增大。51.60%的大学生月生活费在1000元—2000元之间,24.85%的在1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的占12.42%,11.12%在2000元至3000元之间。
2.理财产品的选择
大学生普遍具有一定的投资理财意愿,有652位调查对象表示会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理财,占总样本的65.33%。受访大学生持有理财产品情况的统计分析结果显示,34.67%的大学生选择银行储蓄,40.98%选基金类理财产品,12.63%选保险,7.41%选债券股票,4.31%选其他产品。
大学生在投资理财产品的选择上表现出较强的单一性:652位大学生中表示会使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投资的占62.42%,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借贷的占9.20%,剩余28.37%的大学生表示其两种方式都会参与。而在购买过哪些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问题中,支付宝余额宝的购买比例高达91.68%,微信理财通的购买比例为32.16%、投资于人人贷的比例为26.65%,剩余12.42%选择购买其他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如百度百赚、小金库京东、陆金所等。
3.投资理财的特性
从投资理财意愿的角度来看,大学生表现出了追求较高收益的同时要求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的意愿。调查结果显示,51.60%的大学生表示在追求更高利益的同时愿意承担少量损失的风险,希望得到稳定收益同时厌恶风险的占28.56%,而偏好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只占19.84%。由此可见,目前大学生对稳健性投资理财产品的投资意向,更注重于投资的安全性,倾向于无风险或小风险的投资。他们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来支持其在校的生活费用,锻炼自己在投资理财方面的能力,而并不是为了分散资金风险或博取超高的投资收益。
(二)大学生互联网金融投资分析logit模型
1.投资倾向的影响因素
在调查的998名在校大学生中,“拒绝投资倾向”(120人)和“无投资倾向”(212人)共有332人,占33.27%;“有投资倾向”(445人)和“完全投资倾向”(221人)总计666人,占66.73%,表明重点高校大学生的金融投资倾向较强。
(1)性别
参与调查的998名大学生中,男生“有投资倾向”和“完全投资倾向”比例合计为75.49%,女生为57.93%,男生明显高于女生。由此可见,男生进行投资的兴趣大于女生,并且男生更倾向于互联网金融投资。
(2)月可支配资金数额
由于有无投资倾向是定性自变量,因此为了将其引入回归模型,定义为每个月的可支配资金数额,为1000元以下,为1000—2000元,为2000—3000元,为3000元以上,故回归模型如下:其中y为是否有投资倾向,1=有投资倾向,2=无投资倾向。回归方程y=a+bx,原假设:b=0,即每个月的生活费与有无投资倾向无关。如果原假设不成立,即b≠0,则说明x与y之间存在线性关系。
通过spssStatistics19软件进行线性回归,可得方程如下:
y=12.32+0.0329x,用t检验对回归方程进行显著性检验,结果显示位于拒绝域,因此拒绝原假设H0,即b显著不为0;大学生每个月可支配资金的金额与是否具有投资倾向之间有线性关系,即,随着月可支配金额的增加而增加,分别为58.87%、65.77%、70.87%、74.19%,逐级递增。通常来讲生活费越多的大学生,往往有较多的闲置资金和更大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更加乐于投资理财,因此有较高的投资倾向。
(3)生源地
从生源地结构来看,城市户口的调查对象所占比为71.44%,农村户口占28.56%。由于被调查对象为在校大学生,都接受过高等教育且互联网金融理财不受实体网点限制。故虽然农村生源的互联网金融投资倾向与城市生源相比有小幅度下降,但从总体来看,两者并无显著差异。
(4)专业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及风险的了解程度
调查结果显示:经济、管工、文史三类专业对互联网金融及风险的了解程度分别为68.33%、52.68%、41.66%,其中经济类专业较其他专业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相对了解程度高,这主要是由于此类专业的学生更关注财经动态,也与课程设置关联。
2.建立Logit模型
根据上述影响因素,可以将被调查的998名大学生分为4个层次:拒绝投资倾向、无投资倾向、有投资倾向、完全投资倾向,四者的占比分别为11.98%、21.2%、44.7%、22.12%。根据调查的结果建立Logit模型(概率非线性回归),设Y为因变量,Y的取值为1、2、3、4,分别代表“拒绝投资倾向”、“无投资倾向”、“有投资倾向”和“完全投资倾向”,Xi(i=1,2,3,4,5)为一组可以反应Y发生概率的变量值。假设在自变量X1、X2、X3、X4的作用下,某社会现象发生的概率为P,发生概率与不发生的概率之比为,则Logit回归模型为:
用SPSSStatistics19对统计数据进行多项Logit回归分析。从t检验的结果来看,除生源地和专业这两个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没有通过检验外,其余变量均具有显著性,即P,说明互联网金融投资在大学生群体中受生源地和专业的影响不是很明显,而性别、月可支配资金数额、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了解程度的回归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都显著,这表明上述三个变量对互联网金融投资倾向有着重要影响。回归结果如下:
各回归系数正负号均符合实际,且Logit模型通过F检验与t检验,拟合优度为0.7824,不存在明显异方差现象。
三、大学生理财行为转变的背景及原因分析
究其大学生理财行为的转变,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高速发展功不可没。在全民理财观念发生巨大变化时,乐于踏足新兴领域的大学生自然成为了最先了解和涉足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重要群体。据调查统计,近七成大学生已经开始着手于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更有10.4%的大学生表示正在考虑股票等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方式。
在对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的期望收益方面,21.66%的大学生表示和储蓄差不多就好,要能抵抗通胀和略好于通胀的比例分别占到了总样本的17.05%和34.1%,而15.21%的大学生理财投资者表示希望其收益能和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持平,更有11.98%的大学生表示希望通过互联网金融理财能够获得好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的期望收益。由此可见,大学生进行互联网投资理财的主要目的是在于保持自身货币价值的同时尽可能地获得更高的收益。
四、结语
调查分析结果表明:互联网金融已经对大学生理财观念和行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大学生的可支配收入主要来自家庭供给,收入来源渠道狭窄,普遍收入增加但两极分化明显;有限的投资知识和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了解,使其在投资理财产品选择上表现出较强的单一性,更加注重于投资的安全性,倾向于无风险或小风险的投资。
此外,为进一步解释大学生的互联网金融投资倾向而建立的Logit多项模型,也可用于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选择合适的投资者。若大学生的投资倾向为“完全投资倾向”,则是金融机构最易争取的顾客;“有投资倾向”的大学生,是金融机构的重点顾客;“没有投资倾向”的大学生,应是金融机构努力争取的顾客;而投资倾向为“拒绝投资”的大学生,金融机构应理性放弃。
参考文献:
[1]孙凌霞,宫永健.天津高校学生理财观念与理财行为调查报告[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7(4):167—169.
[2]王济川,郭志刚.Logistic回归模型—方法与应用[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6—10.
[3]张淑云.大学生理财现状及培养策略[J].财会通讯,2010(3).
【关键词】地方政府或有债务;政府担保;财政体制
一、引言
近几年来,审计署已多次组织各地审计机关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2013年8月至9月审计署组织全国审计机关5.44万名审计人员,对中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391个市(地、州、盟、区)、2778个县(市、区、旗)、33091个乡(镇、苏木)的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审计署《2013年第32号公告: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布了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859.17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55.77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393.72亿元;其中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为20113.65元。债务规模的巨大、政府或有债务风险的加大、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债务的增加,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担忧。
目前,国内学者对地方政府或有债务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其中不乏有价值的结论,对国内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和分析,可以为后续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研究者们厘清研究脉络和未来研究方向。
本文拟从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概念界定、成因分析、风险控制对策等相关问题对现有成果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研究现状进行评述,并对未来研究提出了研究展望。
二、政府或有债务的概念界定
对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概念界定,国内研究者有多种不同的表述。贾璐(2012)、吴莹、刘家君(2012)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都认为政府或有债务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出于社会道义或者公众压力而承担的善后责任,并将政府或有债务划分为显性或有债务和隐性或有债务。呼显岗有类似的观点,同时他提出隐性或有债务是没有被政府纳入预算的,多是由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私人风险转化而来的。
从会计学的角度分析,贺凯谋(2011)、邵正林(2011)、付希贤(2011)、邹小M、章萍萍、万炜漪(2008)认为,政府或有负债是预算外债务。张敏则认为政府或有负债代表了对政府可能的潜在财务要求权,可能会在特定的环境下触发财务义务,导致政府发生大额的公共资源的流出。
而程汇娟和祝福冬(2008)则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政府或有负债做了界定,他们认为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基于对某种利益的获取而必须承担的、产生于过去的某项事项并且在将来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导致政府资源流失的连带性负债。牛玫允在其文章中对政府或有债务的概念分别从会计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界定,同时提出当国内金融出现重大风险时,政府出面救助的责任也属于政府或有债务。
上述几种对政府或有债务的概念界定角度和表述虽有不同,但都强调了“或有”的特征,即该类债务的发生与否、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金额都具有不确定性。
三、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成因分析
对地方或有债务的研究,必须准确把握好地方或有债务的形成原因,国内学者对地方或有债务的成因分析可以归纳为六种:
1.收付实现制下的财政机会主义
即在收付实现的预算模式下,当政府在短期内面临财政赤字和政治压力时,政策制定者往往会采用国家担保、直接贷款等或有负债形式的、并不需要即时的财政支付和预算内列支的预算外政策。张海星(2007)、付希贤(2011)、刘慧芳(2013)都认为收付实现制的政府会计制度导致了财政机会主义行为,造成了政府或有负债的积累。
2.政府担保,包括直接担保和间接担保
谢春讯、雷良海(2007)认为我国政府主要的或有债务源于政府的担保,并且大部分是隐性担保。付希贤(2011)提出预算单位或有负债的本质原因是转移担保政府买单。王静(2009)、牛玫允都认为政府担保是地方政府或有债务形成的重要原因。
3.财税分权体制下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称
在现有财税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财政职责过重,财权与事权不对称,财政收入无法满足刚性支出的需要,导致地方政府不断举债。呼显岗、邵正林(2011)、马雪彬、陈娇、鞠清江等学者都对财税分权体制下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形成地方或有债务的机制进行了阐述。
4.防范公共风险的制度安排
现行体制下,政府有防范公共风险的职责,需要承担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等公共职能。呼显岗在其论著中提出地方政府或有债务大多由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私人风险转化而来,如下级政府破产、突发性自然灾害等。付希贤、王静、张文兵等学者在各自的论著中也表明防范公共风险的制度安排会导致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产生。
5.行政管理体制缺陷
一是对地方官员的管理和考核机制不合理。现有绩效考核机制,引发了“唯GDP论英雄”、过分注重政绩工程、过分注重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现象,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地方官员要达到目标,就只能通过负债解决资金问题。邵正林、马雪彬、陈娇等学者都提出了相同的观点。二是政府举债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鞠清江以贵阳市为例解释了政府举债监督管理制度的缺乏形成了政府或有负债。
6.金融不良资产
王静、崔文娟都认为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会产生地方政府的或有负债。
四、控制地方政府或有债务风险的对策研究
总结国内学者的研究,控制地方政府或有债务风险的对策主要是以下几点:
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增强财政透明度
张海星(2007)提出要建立包含或有债务的政府综合报告制度,编制反映或有债务成本的滚动式中期预算,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财政透明度和政府预测能力。王静在其研究中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佘定华、汪会敏、付希贤都提出要对或有债务进行揭示和披露。
2.实行权责发生制的资产管理模式
呼显岗、张海星等人提出要推行权责发生制的资产管理模式,将政府或有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3.建立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抵御公共风险
王静(2009)指出要规范政府预算收入,建立巩固强大的国家财政才控制政府或有债务风险。付希贤(2011)提出提高政府经济实力,有更宽松的预算安排抵御公共风险的能力。唐珏岚认为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建立完整的分级财政,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力、事权不匹配问题,对抑制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的风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4.加强金融管理
牛玫允提出要对金融机构进行改制和加强内部管理来防范和和化解政府或有负债风险。呼显岗也认为要加快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改革。鞠清江则认为要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投融资行为,减少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的风险。
5.加强政府或有负债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制度
付希贤和唐珏岚都提出要计提地方政府或有负债准备基金,建立或有负债控制制度。付希贤还提出要加强政府及其他预算单位担保活动的管理,减少担保造成或有债务的风险。鞠清江、牛玫允认为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建立地方政府偿债机制和政府或有负债风险预警机制。
五、对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理论研究的评述与研究展望
1.简评
一是对于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概念,国内文献中还没有统一界定,对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理解还比较模糊。二是对于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成因分析,虽然很多学者都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但文章发现相关的研究都只是将众多形成原因简单地罗列,没有发展出一个内在一致的解释框架。三是对于地方政府或有债务风险控制方面的研究,目前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通过运用计量模型来进行实证分析的文献国内鲜见。四是从研究现状上看,我国学者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五是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类型多、牵涉面广,对其进行实证分析需要一定程度的把握,有相当多的数据还牵涉到机密性问题,通常难以获得。
2.研究展望
文章认为未来的研究重点将会从地方政府或有债务风险控制体系、地方政府或有负债计量模型、地方政府或有债务形成机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构建等几个方面展开。如何构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或有债务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以及界定各指标的风险评分区间,并通过计量模型的运用进行科学的、具有实践性的控制系统构建也是一项极有创新性的工作。
参考文献:
[1]贾璐.我国地方政府或有负债会计问题分析[J].会计之友,2012(09)
[2]吴莹,刘家君.政府负债会计处理与责任考核[J].会计之友,20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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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汇娟.论借助会计核算理性分析政府或有负债[J].知识经济,2012(23)
[5]崔文娟.论政府或有负债之金融不良资产的形成及其化解[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02)
[6]祝福冬.论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评估及披露[J].科技创新导报,2008(01)
[7]贺凯谋.政府或有负债的形成机制初探[J].中国外资,2011(08)
[8]邹小M,章萍萍,万炜漪.地方政府或有债务问题辨析[J].浙江经济,2008(02)
[9]付希贤.预算单位或有负债成因及风险防范探析[J].财会通讯,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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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张海星.财政机会主义与政府或有债务的预算管理[J].财政研究,2007(11)
[12]谢春讯,雷良海.基于或有债务的财政风险及防范[J].商业时代,2007(32)
[13]王静.公共财政框架下我国政府或有债务风险管理[J].经济问题,2009(05).
关键词:会计准则;现代企业;融资筹资
引言
财会活动是企业日常管理经营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想要保障财会活动的顺利进行,就必须要有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撑,通常情况下,企业的存款与现金流入量是不能够满足上述需求的,因此,企业往往会通过融资的方式进行资金的筹集工作,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出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
一、企业融资及新会计准则概述
(一)企业融资
企业融资就是进行企业内部的资金融通,使企业日常管理经营的各个环节能够达到资金供求的平衡状态。具体而言,融资是根据企业资本结构调整、对外投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需要,经由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采取一系列合规的手段与方法,获取到资金的一项理财活动。在企业资金短缺时,应该尽可能以最小的代价筹集到适当的资金,在企业资金盈余时,应该在适当期限内以最低风险将其投放出去,从而增加企业的收益,最终达到资金供求平衡的稳定状态。
(二)新会计准则
伴随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经济趋向国际化,会计是国际通用商业语言,其也必须向着国际化发展。新会计准则加强了我国会计业务与国际进行接轨,基本保障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企业会计制度是对企业法人的财产受托责任进行制约与监控的一种具体性规范,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其本身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之一。
二、新会计准则给企业融资带来的影响分析
(一)新会计准则给企业融资效率与融资成本带来的影响
伴随时展与社会进步,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日趋激烈,国际资本市场发展迅猛,企业跨国投资、跨国融资、跨国上市、跨国经营的现象屡见不鲜,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不断扩大规模,加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中国金融应该积极融进国际金融体系。同时,会计是国际通用商业语言,其也必须向着国际化发展,走向趋同之路。而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会计业务与国际接轨,同时获得了欧盟、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组织的认可。这不但提升了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地位,同时也提升了企业财会信息的经济可比性,减少了会计信息与财务报告理解应用成本。这方面的进步与成果,提升了我国资本市场效率,增强了跨国经营水平,减少了国外贸易摩擦,减低了国外融资成本。由新会计准则所引发的上述影响,扩展了企业的融资市场,拓宽了融资渠道,减少了企业财务融资成本。
(二)新会计准则加强了融资市场的规范性
企业融资指的是企业依据自身资金运用的实际状况,通过一系列的方式与手段,积极展开资金的筹集工作,从而满足企业未来发展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是一种行为规范,是资本市场规范与发展的基础,资本市场是企业进行融资活动最为主要的场所,融资市场想要提升自己的规范性、稳定性、以及程序性,就必须不断提升企业会计准则的质量,拓展企业资金融通渠道。资本市场包含有证券市场及中长期银行信贷市场,它是资金进行永久融通的场所。根据传统经验,只有保障企业基础设施的规范性,才能确保资本市场的健全与完善,而会计准则、法律法规制度、会计制度等都是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在资本市场当中,一套健全、完善的会计准则急需被建立,它能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给出最为真实、可靠的体现。
(三)可转换债券的计量方法变化给企业融资决策带来的影响
在旧的会计准则当中,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是企业的长期负债,就是说在未转换之前,可转换债券要按期计提利息,摊销溢价与折价,企业会计核算和一般企业债券相同,待债券到期,若转股,则不确认损益,依据债券面值结转;若债券到期未转股,则会计核算同普通偿还债券本息一致。在新会计准则当中,可转换债券核算规定主要在于对金融工具相关的几项基本准则进行了规范,会计处理的手段与方法发生了改变。投资者将来可以以一定价格把债券转换成为股票,这是可转换债券赋予投资者的权力,它也是正确处理可转换债券最为关键的内容。就可转换债券处理方法而言,新会计准则更加满足于可转换债券特有的经济实质,同时,可转换债券能够保障投资者的获取本息能力,所以,在价格方面,可转换债券往往要高于不具备转换权的债券,但票面利率是小于市场利率的。新会计准则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影响包含两方面的优势,第一,转换债券包含负债虽然无需以现金偿付,投资人却能够从报表中看出问题的实质,从而可以加大企业财务状况评估的准确性。第二,可转换债券可拆分成负债成分与权益成分,促使在债券持有期内,对企业融资能力能够作出准确评价。
三、企业融资方式的主要影响因素以及遵循原则
企业融资方式的主要影响因素包含有企业规模、企业成本、财务风险等,针对这些因素,企业在进行融资方式的选择时应该遵循下述几项原则:
(一)合理、科学确定融资数额
企业在进行资金筹集时,首先要对自身资金的需求量进行科学预测,资金需求量与融资规模应该保持一致,这样不但可以避免资金筹集不足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的影响,还可以规避过多筹集资金的现象,避免资金闲置与浪费,提升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营造良好的融资氛围,获取合适的融资机会
企业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都离不开环境的影响,因此,良好的融资氛围对于企业开展资金筹集活动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应该不断改善自身的管理经营环境,同时还要抓住合适的机会筹集资金,保障企业融资活动的顺利展开。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务投融资策略
一、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使得很多中小企业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和进步。但是,中小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同样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境,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资金问题。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实力有限,因而在发展过程中总是会受到资金的制约。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小企业的财务投融资就显得更为重要。而目前很多中小企业在财务投融资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投融资策略,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进步。
二、中小企业财务投融资的概述
(一)投资概述
中小企业财务投资主要包括对外投资、对内投资两个方面。其中,对内投资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由于中小企业规模有限,因而其财务投资主要是对外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到投资风险,盲目进行投资,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进而引发财务风险[1]。根据不同的角度,可将中小企业财务投资划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无线资产投资、流动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不同类型。中小企业财务投资具有目的多样性、时机选择性、回收时限性、收益不确定性等特点。
(二)融资概述
中小企业财务融资主要是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对资金进行融通吸引,改善企业中资金供求不平衡的问题。如果资金短缺,采取适当手段吸收资金,获得充足的资金;如果资金盈余,在控制风险将资金放出,已获得更多的效益,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资金的供求平衡。中小企业基于资产、权益、预期收益等,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时候,对业务拓展、项目建设运营等所需的资金进行筹集。中小企业要想发展壮大,就需要不断的进行融资和发展。从广义上说,融资可靠做金融,是一种货币资金的融通行为,而狭义上说,融资就是企业对筹集资金的过程和行为。
三、中小企业财务投融资的问题
(一)财务投资中的问题
在中小企业财务投资当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例如,在安达商贸有限公司当中,由于企业资本技术构成较低,竞争力不足,因而投资能力往往比较弱,没有足够的资金实现理想的投资。同时自身规模有限,财务制度不够完善,因而对外融资能力也较为不足。而且,安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阶段大多较低,在促销、分销、价格、产品等方面,都不具有明显的优势,缺乏充足的市场竞争力[2]。此外,安达商贸有限公司也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因而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较为不足,严重影响了投资策略的制定。
(二)财务融资中的问题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自身资金本就十分有限,因而难以从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由安达商贸有限公司规模较小,资信度较低,不能提供足够的可供抵押财产。同时由于财务制度存在缺陷,使得其从银行获得间接融资也较为困难。在安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融资当中,单笔数量相对较少,贷款频率也相对较低,对于银行来说,这就意味着较高的贷款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因而使得很多银行也不愿意向安达商贸有限公司这类中小企业进行贷款。以安达商贸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中小企业大多数都是非国有企业,因而在行政干预、传统观念诸多因素影响下,国有商业银行也缺乏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
四、中小企业财务投融资的策略
(一)中小企业财务投资策略
安达商贸有限公司在进行投资的过程当中,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够确保取得更好的投资效果。具体来说,首先,财务投资行为必须使合法的,这是最为重要的基础性条件[3]。其次,应当根据安达商贸有限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与能力进行财务投资,绝不能盲目进行投资。另外,应对投资对象进行认真分析和调查,在财务投资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在投资之后,也应制定合理的经营、分配、管理、退出等策略。在投资项目的选择中,针对安达商贸有限公司自身的情况,可选择一些见效快、投资小的项目,包括消费品、轻工业产品、食品、妇女儿童消费品等,这些产品通常都具有广阔的市场和较大的市场需求,容易带来利益。另外,应尽量选择专业化、熟悉度高的投资项目,这样在投资过程中基于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市场情况了解程度,能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取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二)中小企业财务融资策略
企业在进行财务融资的过程中,主要通过租赁融资、商业信用融资、银行信用贷款、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获取资金。在实际操作当中,安达商贸有限公司应对股权融资方式进行有效的利用,基于对自身未来成长能力的评估,分析了解信息差异,实现融资创新。对现金折扣、商品信用等方式进行巧妙的运用,通过现金折扣等方式,减少企业资金的支出[4]。对安达商贸有限公司内部的资金管理效率应当进行强化,使有限的资金能够发挥出更高的效益。对于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应进行充分的利用,同时,安达商贸有限公司应致力于完善自身的企业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使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得到增强,以获得更大的融资空间。此外,对于国际金融公司的资金,安达商贸有限公司也应加大利用力度。在融资过程中,应注意量力而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追求资金结构合理的比例,同时要确保对企业的控制权。
五、结论
中小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和发展状况对于整个社会经济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目前中小企业发展中,最大的问题在于资金方面的问题,因此,应采取有效的财务投融资策略,使企业有限的资金能够发挥出更大的效益,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于经营发展。
参考文献
[1]姚耀军,董钢锋.中小银行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约束――新结构经济学最优金融结构理论视角下的经验研究[J].财经研究,2014,01:105-115.
[2]赵驰,周勤,汪建.信用倾向、融资约束与中小企业成长――基于长三角工业企业的实证[J].中国工业经济,2012,09:77-88.
[3]赵岳,谭之博.电子商务、银行信贷与中小企业融资――一个基于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模型[J].经济研究,2012,07: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