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坚持明确各级责任、严格资金预算和基金调剂使用、强化基础管理的原则,增加财政投入,规范养老保险基础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任务和目标
市级统筹的任务: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统一基金收支预决算、统一业务流程和管理、统一经办机构垂直管理体制。
市级统筹的目标: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促进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管理
市级统筹要切实做到对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要实行严格的年度资金预算制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要明确市、县(区)两级的责任,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对基金仍有缺口的,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按比例承担。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省、市社会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垂直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退休审批制度。市级统筹后,全市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的退休手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审批。
(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养老金发放、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个人账户记清做实等项工作,并负责建立全市共享的数据资源库。同时负责编制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统一建立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情况,按照各地对资金的实际需求,并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到位情况,会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后下达补助资金指标,相应确定各县区用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地方财政配套指标,此项工作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实施。
(四)市、县(区)地税部门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主体。按照征缴计划负责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划入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市人民银行负责把全市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统一上解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个人账户基金专户。
四、人员编制、机构和经费的管理
(一)市级统筹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1人员编制暂留在县区管理。
2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分别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盘山县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大洼县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双台子区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兴隆台区分局,级格统一为正科级,党组织关系以所在县、区管理为主。
3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班子正副职的任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征求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意见后进行考核任免。
(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按20*年末人数计算,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从20*年1月起按每年人均3000元予以补助,以后人员工资调整仍纳入各县区统一调整,对于县(区)低于市本级调资标准部分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补齐。
五、县区政府的责任
市级统筹后,各县区政府仍然是本地区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各县区政府负责协调本地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承担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任务。
(二)各县区政府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指标和财政配套指标,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由于完不成征缴指标和财政配套指标造成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县区政府自筹解决。
六、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保证按月足额发放。每月20日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财政部门提出全市养老金支出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七、资金筹集、管理与考核
(一)资金筹集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财政局统一设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部分),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各县区配套资金按季均衡划入市财政专户。当基金出现缺口时,县区财政按规定比例将所应承担的缺口资金划入市财政专户。
(二)资金核算与考核
取消各县区财政部门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后,为便于基金核算,市财政局在各县区财政部门设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具体核算该地区征收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各县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5日、30日前分两次将当期征收的养老保险金连同缴费凭证、缴费明细表及科目汇总表一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收入汇总表分别记账,并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八、组织与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市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喻国伟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王秉宽担任,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市级统筹工作组织实施。
(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变隶属关系后,财产登记造册,国有资产随之划拨。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现有办公场所不论租借或无偿使用,一律维持现状。
一、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现状
一是市场化就业机制初步建立。全县共建立职业介绍机构3家、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15家,实现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多级联网。二是全面启动实施再就业工程。围绕国企改革与脱困的目标要求,健全完善了再就业工作机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和促进再就业政策体系。全县1209名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已分流安置904人,再就业率达到87.9%。三是再就业优惠政策得到全面落实。为710名国企下岗失业和其他符合规定人员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费55万多元;成立了“安西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并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创业资金8万元;发放岗位补贴15万元;城镇登记失业率连续五年控制在3.5%以内。四是社会保险覆盖面稳步扩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年均参保人员分别达1000人、1000人、*0人,“三险”基金收缴率均达到90%以上。五是实现了“两个确保”。即确保所有的国企下岗职工按时足额领到了基本生活费,确保所有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了养老金。六是劳动关系基本稳定。全县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集体合同已成为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七是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初步形成。初步构建了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人工成本预警预报制度,对重点行业试行了工资指导线工作。八是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实质进展。按照再就业工作要求,制定了再就业创业培训计划,共培训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950人次,培训合格率及推荐就业率均达90%。建立了技能培训、岗位培训与适应性训练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二、“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
从目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来看,“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依然艰巨。一是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与结构性矛盾并存,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尚未完全形成。二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任务繁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事业单位还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统一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女工生育保险制度还未建立;原依托企业建立的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体系,还未完全从企业中脱离出来;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偏低。三是最低工资制度在个别行业落实还不够到位。特别是事业单位编制内外临时用工和餐饮业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底工资标准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和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对策建议
“十一五”期间,必须根据全县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调整,以及非公经济发展实际,加快劳动就业制度改革步伐,建立起劳动就业政策支撑体系、就业服务体系、资金保障体系,配套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逐步构建社会保障“安全网”。
1、加快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一要构建覆盖全县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宗旨,调整优化职业介绍服务体系的结构和布局,坚持公益性与产业化相结合、综合性与专业化相补充的原则,采取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等办法,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科学、功能完善、覆盖全县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其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二要尽快建立科学的职业指导工作体系。针对下岗职工、富余人员和失业人员的不同情况,各级组织要采取不同的职业指导模式,运用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切实加强职业指导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效能。三要彻底转变陈旧的择业观念。采取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等措施,突出自主择业方式,引导劳动者不断增强自主择业意识,提高择业技巧和就业能力。
2、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一要加快产业发展,不断增加产业就业岗位,重点开发第三产业的就业空间,力争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0%以上。二要大力兴办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就业服务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三要建立弹性就业制度,积极推行非全日制、季节工、短期工等灵活的弹性就业形式。四要完善就业“托底”机制,使就业特困人员尽可能进入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力争到2010年全县失业人员的就业率保持95%以上。
3、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一要尽快建立配套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求职、培训、就业和生活等状况,有针对性地向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区就业和政策咨询等项服务,实现失业人员管理网络与职业培训网络、职业介绍网络和社区就业服务网络的对接,发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整体功能,有效监控失业率,力争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
4、继续完善社会保险体系。逐步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五险合一、统一运作的社会保险制度。一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女工生育保险制度。力争*8年底前基本覆盖到所有城镇用人单位以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完成公费医疗和企业大病统筹制度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渡;建立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城市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二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个人帐户实帐运营。加快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将企业补贴性养老保险向补充养老保险过渡;鼓励开展个人储蓄保险。力争到2010年形成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三要实施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制度。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伤亡有关政策规定与企业工伤保险制度接轨,逐步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纳入正常调整范畴,通过完善工伤保险,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
[关键词]绿色保险企业责任行政手段法制建设
1前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当今世界上普遍采用的制度,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简单地说,就是企业缴纳保费,污染事故损失由保险公司埋单。利用保险工具防范处置环境污染事故,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发挥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环境风险管理,使污染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实施这项制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依靠市场手段的长效环保机制,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有益尝试。
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环境隐患多,一些渐发、突发和意外的环境污染事故频率越来越高。有关调查显示,在我国7555个被调查的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2006年11月,中石化吉林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含苯废水直排松花江,直接危害沿岸群众饮用水安全,扰乱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严重侵犯公民的环境权益。松花江污染事件直接引发了一批环境经济学家上书环保部门,建议我国引入国外已经成熟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即“绿色保险”制度,让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
环境污染责任险可以使被保险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同时,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绿色保险”能有效扭转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被动局面,降低社会成本。以往我国的环境污染纠纷、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致害方与受害方之间就赔偿问题长时间耗战,有时为了解决污染责任事故纠纷,个人、集体、政府均会长期卷入其中,导致社会成本猛增。
2推行绿色保险的积极意义
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对于易发生污染事故的高危企业来说,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疑有利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为一旦出现重大污染事故,从支付赔偿到经济重罚等都有可能使企业倾家荡产,甚至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而企业如果参加了绿色保险,不仅理赔有了保障,能够填补污染损害由谁埋单的空缺,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推行绿色保险,是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一次尝试。中国的环境保护走过了36年的历程,逐步探索出了符合国情、独具特色的环境保护新道路。这条道路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必须紧密结合起来,必须从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将环境保护渗透到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全过程。制定环境经济政策是环境保护渗透社会再生产全过程的重要手段。环境责任保险是国家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进入社会再生产全过程的必要切入点,是环境保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体现环保工作“以人为本”的有力举措,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崭新领域,也是降低环境风险、应对重大污染事故的有效监管机制。
推行绿色保险,是对“污染者负担”原则的重大调整。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国家提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明确提出排污企业必须承担治理污染的法律责任;20世纪90年代开始,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企业可以通过付费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治理污染,以此来履行法律责任。在此之后,又提出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以保护社会群体的环境权益。现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企业规模越来越大,加之我国已进入了污染事故高发期,工业污染风险更加广泛,环境损害的后果更加巨大。一旦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企业自身无能为力,无力担负,即使企业破产,拍卖其所有财产,也无法赔偿受害者。
推行绿色保险,能使受害者及时获得赔偿。过去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老百姓的经济损失一般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污染事故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没有得到依法追究,影响了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形象。环境责任保险是通过市场机制,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及时赔付污染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人身伤害,能减轻政府负担,分散企业的环境风险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推行绿色保险,能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也发动了群众广泛参与,维护了群众的环境权益,是一项利国、利民、利环保、利发展的好政策、好机制。
3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措施建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新的保险品种,也是一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实施过程中,因为牵涉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缺乏完善的制度支撑等原因,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十分缓慢。作为一种新事物,在其成长的过程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关键是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及时解决,使这一制度日趋完善。
一是要转变观念,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绿色保险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仅要创新环境管理理念,而且要切实转变管理职能,将公共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责任从政府中适度地分离出来,将环境监管的部门和责任从各级环保部门手中适度地分离出来,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保工作。各级规划部门要与经济综合部门、金融部门、工业协会和群众团体合作,按照“自愿、信任、理解、宽容和沟通”的原则,建立友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努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尽快建立一个多元主体共治的格局。
二是要加强管理,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各级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本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落实。
三是要制定相关财税政策,规范和壮大保险市场。各级政府应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在税务方面,减免开办此项业务税款;在财政方面,设立此项公共性保险基金等,以提高保险公司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四是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指导,增强企业负责人的环境风险意识。“绿色保险”意在防患于未然,让企业负责人头脑中多绷一根安全生产的“弦”。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五是将持续性环境污染纳入保险。我国目前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这是因为突发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受害人容易发现,损害容易认定。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应当先行发展对于突发性环境风险的保险。但在实践中,因污染造成的民事赔偿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有渐近性污染事故,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同样会对第三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且后者出现的频率和损失额要比前者大得多。因此,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给予保险也是客观要求。
六是对于不同污染企业实行差别费率。有专家建议,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对重点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轻度污染区域的排污企业实行差别费率,并且对每个区域内排污企业的排污程度不同实行可浮动的保险费率,这样不仅可以照顾到不同污染区域不同污染程度企业的公平,同时还有利于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行低碳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有效防范事故风险,将污染事故降到最低。
七是要确定“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作为一种刚刚起步的新生事物,“绿色保险”必须有法律“撑腰”。目前主要制约因素是此项保险的推出缺乏法律保障。对企业是否参保没有制度约束,对侵权主体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强制险就难以推出。由于目前的《保险法》中没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因此,必须先健全相关法律。在制定或修改其他法律法规时要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推动地方立法。建议立法部门、保险部门、环保部门、司法部门共同研究,在地方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待条件成熟后,出台专门法规,以确保“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
八是要推行强制投保。对严重危害环境的企业,实行强制投保方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的一种新险种,因为它的投保对象大都是环境风险高、污染隐患大,同时又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和大企业。如果不强制投保,这样的企业往往会以资金充足、能够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参保,这在无形中导致企业环境风险由社会承担,由政府埋单。
九是建立环境污染专项风险基金。由财政、排污企业、保险公司共同出资,每年投入并积累,用于支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超赔部分以及垫付应急处理费用等。
十是政府推动,加快“绿色保险”立法,健全制度。国家应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保费财政补贴制度,以及对承保公司的税收优惠机制;将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与企业环境污染保险事故发生情况挂钩,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保险双方积极性,提高制度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各司其职,全力推进绿色保险。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项目的环境监管,积极引导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建立风险评估和损失评定专业机构,探索建立保险和环境安全的良性互动机制;要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职责,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开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和工艺设施的调查,充分评估其环境风险和影响,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标准和相应核算指南。保险公司应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切实抓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过程的各项工作,保证赔付过程信息畅通。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建立科学完善的费率体系,分类厘定费率。事故发生后及时介入,确保赔款及时支付给事故受害者。平时要指导投保企业开展环境事故预防管理。承保前,应对投保企业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根据企业市场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风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投保企业加强事故预防能力建设。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制定行业规范,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的污染事故预防能力的审查,督促其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引导保险公司加快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为投保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相关企业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积极主动地利用保险机制,抵御污染事故带来的经营风险,承担起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蔡守秋.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3.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1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经历了从自下而上改革到自上而下改革、从自发改革到自觉改革、从单项改革到综合改革的历程。第一阶段(1986―1993年)是为国企改革配套服务,原体系在延续,新机制在生长;第二阶段(1993―1997年)将社保明确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五大支柱之一,新旧政策并存但此消彼长,有明显的效率取向;第三阶段(1998年以来)将社保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加以建设,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成为重中之重,一个由政府主导、责任分担、社会化、多层次化的新型社保制度正在全面取代原有的国家负责、单位包办的社保制度,“国家―单位”保障制正在被“国家―社会”保障制所取代,新制度覆盖的人口在持续增长。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建立;主要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社区服务。其中社会保险是核心,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另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均由医疗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总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功不可没,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阵痛”起到了“减压阀”和“稳定器”的作用。但是,社保制度改革本身也存在制度转型和理顺体制等诸多问题,特别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这些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立法滞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一些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法制建设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由于目前尚未制定与颁布完备的《社会保障法》。这不仅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性不强,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而且使很多改革措施难以得到有效实施。主要表现在法律责任不明确,体制关系难理顺,管理和监督不到位,权威不够等因素,进而影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2.2覆盖面窄,基金征缴不到位。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主要限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而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外资、私企的很多员工与城镇居民仍未参加养老保险。在基金征缴方面,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手段,致使一些企业隐瞒缴费基数,少交漏缴,还有相当的私营企业不为员工办理缴交保险费,即使参加,以少数“固定收入”报缴费基数,大头“绩效收入”瞒报。究其原因首先是员工保险意识薄弱,其次老板少报瞒报少负担,将应列入成本的开支变成了利润,再则,应由何方来查处,责任不明确,养老金多收少收,与责任人收入不挂钩也是基金征缴不到位主要原因之一。同时,部分郊区农民进城打工,企业为其办理交纳多年养老保险金,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政策规定予以退保,随着城市化进程,这些人将失去土地,养老等问题将成了未来社会稳定的因素。
2.3发展不平衡。最明显的是表现在医疗保险方面。尽管通过努力,2007年我省医疗保险已经实现了省级联网以及福州市区联网,但福州八县部分县城、区乡的定点医院,由于网络联网,电脑配置等原因,尚不能用医保卡刷卡看门诊;甚至,八县还有很多区乡没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区乡的退休人员用医保卡看病需跑几十里路;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一些县与福州尚未联网。另外,养老接续转移工作从2005年办理至今,虽有部分人办理并续上养老保险,但有部分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城乡之间与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客观上构成制约新型社保体系建设的重大因素,它意味着需要统一起来的社保制度在现阶段还必须考虑各地区的现实情况,并有相应的变通措施。
2.4信息化管理滞后。现在医疗保险在省地市级医院间实行联网,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信息库互不联网。五个保险,企业需面对他们各自的要求提供信息数据报表,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增加了出错环节。此外,各县的医疗保险机构要求企业提供的退休人员社保发放养老金的金额,需加盖有社保发放单位的公章,而社保单位认为他们没有这责任,其实这些数据提取提供只要在相关单位间完成,企业无需介入。企业面对五个保险缴纳,基数四个标准,四种计算。在这方面,厦门实行“五险合一”已多年,但福州企业依然要面对多方管理部门的局面。因此,必须加快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以便管理者及时掌握信息,进行宏观调控,提高决策科学化。办事人员提高效率,节省人力物力。
2.5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建设缓慢。2003年政府通知,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属地管理,由退休后所在地社区退管服务机构负责,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保持社会安定。由于我司退休人员认为,社区退休的管理、活动场所等不及退管会,不愿去。五年过去了,似乎政府投入的人力、财力不足,致使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建设进展缓慢。
3解决问题的办法
社会保障制度应随着市场化和民营化,随着经济、人口和社会变化,借鉴他国的经验,结合本国国情,进行改革和完善。
3.1我国的社会保险也应当纳入法制化轨道管理。首先,尽快进行社会保险立法。不但要把社会保险写进《宪法》,规定劳动者可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而且要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及各项保险条例,规范劳动关系管理。社会保险是依法建立的,具有强制性。要加大力度检查和监督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招用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明晰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发挥行政监察执法的作用。行使劳动监察职能的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进行执法检查应义不容辞。在监察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以及参保单位和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督促其参加社会保险,对欠缴单位经过监察程序后仍不补缴保险费的,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拓展社会保障空间。强调构建“政府―社会”保障机制,“市场―商业”保险机制,“社会―家庭、社区、民间”救助机制三位一体的、系统的、动态调整和迅速反馈的社会风险补偿机制,研究相应的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思路;应强化社会救助,尽快建立弱势群体的临时保护机制和社会风险应急基金,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有效保障;最后,应当尽快根据我国国情,探索全面开放后社会保障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决策思路,尽快构建社会风险控制的预警系统。
3.2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和融资方式,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根本性的变革要抓落实。(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非正规就业人员、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并由国家法律强制实施。(2)企业年金制度由国家法律规定,缴费负担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强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并鼓励其他单位自愿参加,以期对国民养老金进行补充。国家还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保自愿性的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个人养老保障水平。(3)应通过制订周密措施,真正实现从旧制度向新制度的过渡。要严格退休条件,并选择适当时机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在政策上明确规定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退休的,应相应的减发养老金。(4)除继续扩大社会保障对象的覆盖面和参保率,还要积极探索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资金投资运营方式,以实行保值增值。
3.3医疗保险要适应就业格局变化,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健全服务,以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健康和医疗的需求。特别是目前城镇大量贫困群体的医疗保障基本还是空白,因此,医疗保险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首先,必须转变观念。要把灵活就业群体、贫困群体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转变单纯以正规就业人群作为社会保险主要对象和社会保险必须依托用人单位的传统观念。其次,要合理确定保障水平。灵活就业者缴费能力弱,如比照正规单位搞高缴费、高待遇,多数人都将被排斥在外,只有实行低标准准入、大病、重病适度保障才既合理、又可行。第三,管理服务要跟上。区乡、社区医保定点医院要增设,福州、八县(市)以致全省联网真正实施,以方便持卡看病。第四,完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准,以提高管理水平,使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与决策更为科学,反映灵敏,服务及时、准确,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
3.4完善失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从1986年交纳至今,20多年过去,具体到员工个人,已经交了多少没有记录。八县(市)有好几个县,连失业保险交费证(卡)都未办理,致使员工缴纳失业保险多年,调动转移或离开单位时个人没有缴费依据。相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必要的信息资料,加快信息化建设。同时失业救助要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失业保险的目标取向应当调整为以促进就业为基本目标、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为基本功能并侧重于就业保障功能的就业促进制度,重点是要为做好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工作服务。在失业待遇给付期间,养老和医疗保险视同缴费。由失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网络跟踪,直至就业援助的失业人员就业和脱贫。
全年应确保实现的目标是:全区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力争达到*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力争达到*人(其中“*”人员再就业人数力争达到*人);新开发公益性岗位人数力争达到*个,总数达到*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以内;小额担保贷款*万元;养老保险扩面人数*人。养老、失业、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力争达到*人、*人、*人、*人、*人,城镇居民医保缴费人数达*万人。
(一)以民生为根本,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一是充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启动失业预警机制,深入开展倡导企业不裁员活动;通过“五缓四减三补贴两协商”等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最大限度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二是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通过引导和促进各种企业加快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通过扩大公益性岗位,使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够实现就业;通过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等困难就业群体就业;计划举办招聘会335场。三是围绕创建“部级创业型城市”的目标,强力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以创建“创业示范基地”、“创业一条街”和“创业就业见习基地”为载体,通过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明星示范、小额担保等方式,带动就业。四是认真做好就业培训工作。加强培训机构管理,整合资源,搭建平台,打造品牌;创建大学生技能培训和大学生就业实习两个基地,采用“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模式,重点做好1000名大中专学生的技能培训工作。五是发挥劳动保障“三级”平台作用。依托“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发挥区人力资源市场和“大学生创业基地”、“教师家属创业基地”和“陕西沪陕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见习基地”的作用,拓宽就业渠道,帮助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自主创业。六是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力度。在街道社区设立就业援助员,专职开展政策宣传、就业援助、就业统计等工作,促进就业援助工作深入千家万户,切实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二)以和谐为基础,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一是不断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做好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重点解决困难企业、集体企业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二是健全完善医疗、生育保险制度。采取缩短医保审核办结时限、方便外地就医报销、简化生育保险保险报销程序等措施,逐步实现医疗、生育保险的全覆盖。三是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认真落实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措施,大力开展援企稳岗工作。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的作用,按时足额发放失业金。四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将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及商贸、餐饮等服务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三)创新管理机制,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一是根据我区公务员队伍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人员招录计划,做好公务员招录和工作人员补充工作,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二是创新管理机制,根据《公务员法》和上级相关配套法规,制定出台我区的公务员分类管理办法。围绕聘用制公务员开展调研,制定相关办法,报请进行试点推进。三是探索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切实可行的公务员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公务员考核与机关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四是加强公务员作风和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开展好公务员四类培训,在科级干部中实行教育培训学分制。五是加强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继续做好公务员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做好干部安置和解困稳定工作。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合我区事业单位需要,特别是专业技术岗位需要的事业单位的人员招聘、引进办法。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考核和聘期考核。加快《关于深化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新城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配套制度办法的制定,推进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深化。完成年度为基层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首次录用工作。认真做好职称评审和推荐工作。完善区管专家选拔培养办法,建立区管专家和学科带头人队伍。积极做好*市专家和学科带头人的选拔推荐工作,力争推荐1-2名市管专家或学科带头人。认真做好干部安置和部分企业困难干部的解困稳定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分配干部的安置任务。积极推进自主择业干部属地化管理,加大自主择业干部就创业扶持力度,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落实企业干部解困政策,确保稳定。
继续做好街道和有关部门人员纳入财政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机改后人员流转和配备工作。
(五)认真做好退管、社保工作,努力提升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水平。一是严格退休制度,认真落实退休干部两项待遇,扎实做好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丰富退休干部生活。二是扎实做好各项社会保障工作,严格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征集支付,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各项支付及时足额发放。三是进一步深化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作用,努力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展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托管、社保代办等服务工作。
【关键词】养老保险,碎片化,成因分析,应对策略
一、碎片化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碎片化”这个词可以很好的形容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总体上过度分割的现实格局。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由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构成。另外,为实现养老保险的全覆盖,现在部分地市还探索性地建立了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制度。然而,各种保险制度在设计上始终没有打破身份界限,因人而异、因身份而不同,存在着明显的等级差别: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处于第一等级,企业处于第二等级,无业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处于最低。
二、碎片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原因分析
(一)“打补丁”的渐进式改革路径,导致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缺乏统筹全局的规划。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最初仅仅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初始的制度选择强化了制度建设的路径依赖,使这种打补丁式的碎片化发展趋势难以避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扩大,但是由于采取了“增量式”的发展路径,为扩大覆盖面打上了一个又一个“补丁”。
(二)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发展差异,造成养老保险制度的分割。养老保险制度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我国城市和农村的经济条件决定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必然会存在较大差异。城市就业形式以正式就业为主,收入形式以稳定的货币化薪酬为主,这使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在城市顺利推行。但是我国农村经济以家庭经营为主,收入形式以实物收入和季节性货币收入为主,收入水平和城镇相比有较大差距。因此,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并不适于农村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必然会有所差别,城乡两套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并存的局面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规则不合理,导致养老保险的地区分割状况难以迅速改善。在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中,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其中社会统筹部分的待遇水平与养老金发放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直接挂钩。基于我国区域间职工收入存在较大差异的基本前提,劳动人口更倾向于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就业和参加养老保险,并在退休后享受当地较高的养老金待遇,而不愿到经济不发达地区就业和参加养老保险。此外,由于各统筹区域养老保险封闭运行,高收入地区不愿接受区域外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高收入地区职工也不愿意随工作变化而转出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因此,现行职工养老保险计发规则成为限制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整合的重要因素。
(四)群体之间和地区之间保障利益的差异,阻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进程。制度改革往往涉及利益的再分配。提高统筹层次意味着各个统筹地区之间的利益调整。当出现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冲突的时候,利益团体往往固守局部利益,导致养老保险碎片化状态的固化。一方面,收入分配的“棘轮效应”使养老保险待遇易上难下。在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福利刚性使机关事业单位对于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标的养老保险持有消极态度。另一方面,地区利益难以平衡阻碍着统筹层次的提高。按照现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征缴基金采用属地化管理,如果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拿出部分基金支援有缺口的地区时,富余地区的利益就将受到影响。
三、对策建议
(一)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迟迟没有建立,一方面是因为事业单位的属性比较复杂,改革涉及的事业单位类型尚未明确;另一方面在于企业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退休金替代率大幅下降,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反向预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方面应当坚持养老保险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参照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同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应当配套建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制度,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下降所产生的待遇差异,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二)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规则,实施以个人缴费记录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通过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规则,使社会统筹部分的计算方式与地方社会平均工资脱钩,形成基于个人历史缴费记录的社会统筹计发办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这一办法不仅可以避免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而阻碍养老保险转移的问题,而且能够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同时,这项制度设计也能为养老保险基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三)整合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建立集中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多头管理和分散管理,加大了基金管理成本,增加了基金运行的风险,提高了资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因此,一方面要按照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减少养老保险基金在基层部门的沉淀,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另一方面要改革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管办结合”的管理方式,按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社保基金管理的通行模式,建立政府督办、社保部门监管、市场化运作的基金管理模式,提升基金运用效率,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水平。
参考文献:
[1]邓大松.社会保险关系顺利接续事关重大[J].中国劳动保障,2005,(10).
[关键词]职业教育;风险管理;实习责任保险
[作者简介]汤普斯,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中图分类号]G4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23(2013)03-0076-0003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2月,国家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正式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需要大量职业技术人才,在此大的背景下,按照“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钦州市的职业教育已经并持续快速发展。但是,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分析,职业院校将面临以下风险:一是学生在职业院校内发生意外事故风险;二是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风险;三是意外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与所在职业院校因索赔而产生纠纷的风险;四是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提供实习场所的单位时,引发学生、职业院校和实习企业之间纠纷的风险。
实习期间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将会涉及学生、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如果处理不当,不仅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还会挫伤企业提供实习场所的积极性,影响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阻碍职业技术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钦州市职业技术教育现状
(一)职业技术教育快速发展面临的历史机遇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要求“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2006年国家教育部下发《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明确了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活动的各项要求,为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实习与提高动手实践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广西北部湾经济区2008-2015年人才发展规划》重点确定了石化、林浆纸、能源、钢铁和铝加工、粮油食品加工、海洋产业、高技术、物流和现代服务业九大重点发展产业中的人才需求。2008~2010年,广西启动职业教育攻坚,为钦州市职业教育发展夯实良好基础。《教育服务广西新发展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出台,为满足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智力需求提供根本保障。《钦州市2010年开放开况及2011年展望》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钦州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加强本地人才培养建设步伐奠定基础。
(二)职业技术教育初具规模,但是办学成本高
据调查,钦州市现有职业院校21所(其中高职院校1所、中职学校20所),在校生近5万人,专任教师1293人,开设有数控、机电、会计、环境保护与海洋监测等50多个专业。钦州市积极推进北部湾职业教育园区建设,园区包括钦州市职教中心、灵山县职教中心和浦北县职教中心。以2008年11月开始兴建的钦州市职教中心为例,该中心系北部湾职教园区的重要载体,也是广西唯一一个属于自治区重点推进的职教建设项目。该中心的办学实体——2010年9月正式成立的北部湾职业技术学校由钦州市机电工程学校、钦州市财政中专、钦州市机械工业学校三所中等职业学校合并而成,现有在校学生5500人,开设专业18个,教职工255人。该校每年均为北部湾经济区输送大批技术型人才。
尽管如此,钦州市职业教育仍然存在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等诸多问题。其中,职业教育成本偏高是诸多问题之一。由于社会上对选读职业院校存在误区,给职业教育招生工作设置了障碍,职业院校每年为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宣传发动工作。
(三)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在校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到指定企业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是按我国《劳动法》认定劳动关系的几个标准,职业院校实习生与实习企业之间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列》中所称的“职工”,不能通过工伤赔偿渠道获得救助;二是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12条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针对学生的学校教学活动而制定的,没有具体涉及学生在企业实习活动的事故处理,因此无法操作;三是现行商业保险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有限,对实习期间伤害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不强,且赔付限额偏低,所产生的作用十分有限。
(四)风险的不确定性与有限的风险资金
1.风险具有的不确定性、普遍性和客观性,使得职业院校在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增大。一是实习学生普遍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差;二是实习地点大多在机械加工、建筑等生产企业内,复杂多样的实习环境,为职业院校安全管理增加难度;三是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对学生管理责任缺失,为人伤事故可能发生埋下隐患。
2.有限的风险资金,不利于职业院校有效分散管理风险
大量数据分析表明,职业院校在组织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过程中无法回避以下两类风险:一是学生在职业院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依法应由职业院校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学生在实习企业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依法应由职业院校承担的赔偿责任。
从责任归属,通常有三方面:一是职业院校的过错;二是提供实习场所企业的过错;三是职业院校实习学生自身的过错。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究竟属于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还是学生本身等,其责任有时难以区分,在实习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能获得工伤救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职业院校来自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压力巨大。
据了解,钦州市职业院校的主要经费来源:一是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教育的部分中,不低于10%;二是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0%;三是学费;四是中央财政或自治区专项设备资金;五是市级地方财政拨款,包括教职工工资、学校公用经费,其中职业院校公用经费是按在校学生人数(人民币1050元/人),由本级地方财政下拨。
由于采取专款专用,职业院校公用经费除了正常开支项目,如基本工资、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项目外所剩无几。据了解,公用经费每位学生剩余不足100元,即职业院校可用于应对意外事件的经费十分有限,更谈不上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一旦出现伤害实习学生人身伤害或由于实习学生过失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极端事件后,职业院校或因无财力应对而陷入纠纷案件之中,或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的境地,严重地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责任保险的作用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企事业单位、家庭及个人由于疏忽、过失等对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均可通过投保有关责任保险来转移风险的目的。
(二)实习责任保险的作用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一种特定的责任保险险种,它为职业院校组织开展实习活动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推出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为例,保障范围基本满足职业院校风险转移需要。《条款》第二条规定:凡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条款》第三条规定:在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实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条款》第四条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实习期间,因发生10种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条款》第五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职业院校通过与保险公司订立实习责任保险合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将其面临的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在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这是职业院校在目前情况下转移风险的最佳渠道。
四、推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建议
(一)发挥当地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积极推动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1.加强保险公众教育,确实保护职业院校、学生和提供实习场所对应企事业单位的利益。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相比,目前社会公众对保险基本知识的了解明显滞后。同时,随着保险产品的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众理解保险、使用保险和风险识别的难度;此外,保险知识宣传普及的载体单一,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介宣传保险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保险知识的宣传与普及。除保险监管部门及保险行业自身外,还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建立全方位、多纬度的宣传渠道,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公众对保险知识的了解与掌握。
2.加强政策扶持。基于实习责任保险发展的公益性、社会管理性,建议地方政府把实习责任保险纳入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通过建立适当的保费补贴机制,调动职业院校参与实习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3.建议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职业院校实习责任保险纠纷协调解决机制。通过权威调解,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等快速达成一致,快速妥善解决问题,达到各方均满意的结果,从而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步伐。
(二)保险行业须积极推进实习责任保险
1.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大力拓展实习责任保险。根据《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广西“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要“积极发展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多重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2.保险公司应积极主动参与实习责任保险。一方面,要研发适合职业院校的实习责任保险产品。根据《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和《劳动法》,学生在企事业单位顶岗实习期间面临的人身伤害风险,其法律责任主要由职业院校承担。因此,如何将职业院校对学生人身安全与照顾管理的责任、工伤责任纳入保障范围,在充分满足法律要求的同时,规避职业院校管理风险,成为保险公司首先要思考的主要问题之一;另一方面,保险产品应能全面转嫁实习学生的风险。实习学生面临的主要风险:(1)在实习企事业单位期间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2)实习学生由于过错或疏忽导致第三者的责任风险。保险产品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即避免职业院校在与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责任界定上经常发生纠纷,也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赔偿效率、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投保程序应操作简便。在设计实习责任保险产品时建议采取不同的责任限额档次,如5万、10万、20万、30万、40万、50万等,每一责任限额规定固定的收费标准。此外,保险公司应加强售后服务工作,通过建立“公开、及时、透明、到人”的理赔工作机制,确实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三)帮助职业院校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风险管理机制
一方面,通过对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事业单位的风险评估、风险咨询等,向职业院校提出风险隐患的改进建议,提高职业院校自身对实习风险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根据承保经验,针对学生实习的岗位类别,适时有针对性地举办风险讲座,对学生进行定岗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提高风险自我防范能力;同时,在实习期间定期开展风险跟踪监控,考察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出具整改情况报告,监控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情况等;此外,一旦发生涉及学生的人身伤害事件,保险公司应通过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对于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缴纳的住院押金、急救费用等提供保证,使学生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救助,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最大限度地解除职业院校、家长的后顾之忧,确实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
(四)建立保险信息披露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均须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不断提高保险经营和表现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险公司应提供承保与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平台,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进一步提高简化理赔程序,不断提高理赔效率,缩短理赔周期,确实解决“理赔难”等问题。
[参考文献]
[1]林震,莫秋树,郑军健.基于培养北部湾经济区高技能创新人才理念的思考[J].企业研究,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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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钦州市2010年开放开况及2011年展望[A].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报告[R].2011.
[4]郭颂平,赵春梅.保险基础知识[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市委常委、副市长(20__年12月12日)
同志们:
今天市政府召开全市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视频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分析我市社会保险欠费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及时征缴社会保险,提高社会保险的支付能力,确保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全面推进和谐__建设。刚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雷朝荣局长通报了全市社会保险欠费清理情况,市财政局、地税局的负责人也作了表态发言。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分析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社会保障是老百姓的“安全网”、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和收入分配的“调节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成果共享、维护社会公平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劳动保障工作,十七大报告把劳动保障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和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对做好新时期“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近年来,我市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相互配合下,在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的艰苦努力下,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加快,体制逐步完善。社会保险事业从无到有,覆盖面由小到大,覆盖人群越来越广,保障功能由弱到强,全市已初步形成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张”医疗保险覆盖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基本建立,使全市参保职工和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得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的社会保险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面不够广;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险基金积累小,抗风险能力弱;特别是各项社会保险的严重欠费,造成了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发放和待遇兑现困难。根据核查,全市由于国企改革政府承诺欠费、县级财政欠费、企业欠费以及国企改革中执行政策不到位等诸多因素造成全市社会保险欠费情况十分复杂、欠费数额逐年不断增大,20__年12月31日,各项保险总欠费达12547.66万元,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的发放和待遇兑现,其中社会保险欠费最多的是宁洱县,其次是西盟县。为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以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从建立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出发,加强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全面推进和谐__建设。
二、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把社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总体规划和议事日程,定期在政府工作会上研究分析社会保险工作,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强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为重点的制度建设,确保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要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欠费清理回收,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关注民生,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应收尽收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企业(单位)欠费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和严重危害。要把清理社会保险费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制定具体措施、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方案。各县(区)的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要在市政府社会保险欠费清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好清欠工作。要在前一阶段调查清理欠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单位)欠费具体数额、欠费性质,分类或分户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方案,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欠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
(二)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我市自20__年开始,市人民政府就与各县(区)政府连续签订了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书,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等指标纳入对县(区)政府进行考核。20__年省政府和省劳动保障厅分别与市政府和市劳动保障局签订目标责任书,市政府、市劳动保障局分别与县(区)政府、县(区)劳动保障局签订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做到了目标、任务责任明确,全市形成了上下一条心,一级抓一级,齐心协力抓社会保险工作的良好局面。各县(区)要抓住目前已形成的良好工作机制和工作环境,全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使我市的社会保险工作取得新进展。一是要继续完善和落实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与基金调剂、经费补助相挂
钩的激励工作机制;二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措施,以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认真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民工工伤及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千方百计想办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人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三、强化措施,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清欠工作落到实处
(一)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加强社会保险征缴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要求,社会保险费必须应收尽收,不得拖欠和减免。近年来,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不断加强,特别是《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实施以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出现良性发展。但是,目前我市社会保险征缴还未做到应缴尽缴,历史欠费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历史欠费的追缴工作。
一是要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的完成。今年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目标要求社会保险费当期征缴率要达95%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历年欠费回收280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历年欠费回收645万元,失业保险历年欠费回收465万元。到11月为止,五项社会保险费全年当期征缴率均没有达95%,基本医疗保险历年欠费回收2117万元,完成任务的75.6%;基本医疗保险历年欠费回收584万元,完成任务的90.5%;失业保险欠费回收376.7万元,完成任务的81%。各县(区)一定要采取有力措施,抓住市人民政府加大社会保险欠费清欠工作力度的机会,积极研究制定相应的征缴、清欠办法,确保今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是要切实解决好养老保险欠费和医疗保险欠费问题。截止20__年12月31日,全市养老保险累计欠费9898万元(含封存2700万元),欠缴主体主要是中央、省属企业、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制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10年清算费用、企业改制改革前的养老保险欠费;基本医疗保险欠费累计达2507万元,欠费主体主要是中央、省属企业、财政供养的单位。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如果不解决好社会保险欠费的拖欠问题,将严重影响全市社会保险的正常运转。各县(区)一定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清欠方式,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地税、财政和劳动部门部门要创新思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社会保险费清欠力度,力争全市社会保险欠费清欠工作取得新突破。
三是要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目前参保单位少报缴费基数、人数的现象仍然存在,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时有发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要进一步整合劳动监察与经办机构联合稽核的力量,采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监察双管齐下,加大力度,依法严查企业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行为,对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除责令补缴外,要依法进行处罚。依法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抓好“三方协调”机制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三方协调”机制工作会,研究社会保险扩面、稽核、征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税务、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社会保险欠费征缴力度。特别要加大对重点企业征缴、清欠工作,避免越积越多,要抓紧今年最后一个月的时间,全力以赴做好征缴清欠工作,确保今年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当期征缴率达95%以上,确保新欠小于清欠。劳动保障部门要牢固树立“广保障、增待遇”思想,努力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地税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服务,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足额到位;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要足额安排劳动保障事业各项经费,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财政应承担部分足额安排到位,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财政不产生新欠费。
(三)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险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督促有缴费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依法行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杜绝财政、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有缴费能力的企业欠费。同时,要充分发挥媒体政策宣传、舆论引导作用,大力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征收扩面宣传活动,为扩面征收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当期征缴、清欠工作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税务、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当期征缴、清欠工作力度。要加大对重点企业的征缴工作力度,特别是对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路桥三公司、景谷供电公司、景谷林产品公司、景谷林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__生物力量公司、江城农场、镇沅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__天壁水泥厂、景谷泰毓建筑公司等企业,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一、20*年和近五年社会保险工作总结
20*年是党的十六大召开的一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年。一年来,我区社会保险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体社保人员共同努力,扎实苦干,开拓进取,社会保险各项取得新的进展。
养老保险扩面持续超额完成。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是今年社保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20*年扩面任务的要求,我们采取有效、全力以赴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主要做法:一是领导重视。为确保非公工业企业扩面顺利开展,年初我们及时向区政府作了汇报。3月27日,区政府专题召开全区社会保险工作暨医疗保险改革动员大会,就如何贯彻落实非公工业企业扩面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和要求。二是明确重点。今年扩面
的重心在非公工业企业,按照市政府47号文件规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公工业企业要在两年内实行全员参保,同时,给全员参保企业开“绿灯”,企业实行全员参保的,其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将全部取消。为扎实有效地开展非公工业全员参保工作,我们结合“两个年”活动,局领导分三小组,组织有关科室下基层,对500万元以上非公工业企业做好摸底调查工作,充分听取企业意见。经调查论证,决定先在力西特、黄河制革两家企业非公工业企业进行全员参保试点,然后以点带面,逐步全区推开。三是齐抓共管。为使扩面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我们进一步加强与地税部门的配合协作,制订规范两个部门的业务操作流程。地税部门在负责征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与我们就如何推进扩面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具体形式是,地税按企业产值确定需要参保增保人数,我们主要任务是做好社保政策的宣传、讲解和参保人员的具体落实。由于措施有力,今年我区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和进展。截止20*年12月底,全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保25*7人,其中在职20303人,比去年底净增4417人,增长率为27.8%,完成区里任务的147.2%,市里任务的119.4%。
医疗保险稳步实施。医疗保险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涉及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利益再调整问题,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社会呼声高、任务重。按照市区医疗保险改革统一原则,我区在借鉴各地医疗保险改革实践的基础上,3月27日,召开全区医疗保险改革动员会,常务副区长夏岳谦作动员报告,20*年4月我区顺利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实施分三步。第一步:4月1日已将21家改制企业829名职工纳入医
保范围,并受理住院费用报销;第二步:正常生产的全民集体企业、金融系统、市属企业及非公费事业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分批纳入;第三步:逐步将实力较强的股份制、外商投资私营等多种所有制从业人员分期分批纳入医保范围。同时,在20*年1月建立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统筹机制,将企业离休干部原归老干部局委托公医办代管的,纳入社保统一管理,有效地保障了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待遇,解决了他们病无所医的后顾之忧。
生育保险顺利实施。按照市里的部署和要求,20*年10月1日与市局同步实施生育保险制度,这标志着我区社会保险基本政策体系已经健全完善,这对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就业和计划生育工作,推进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截止12月份,全区已有2034家单位142*人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操作运行基本上比较顺利稳妥。
农村养老保险整顿规范工作初显成效。按照上级农保有关精神,我们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区政府出台《转发区社保分局关于规范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温瓯政办[20*]29号)文件,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并轨。
社保宣传工作扎实开展。一是注重学习、强化宣传。上半年,我们以贯彻落实《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契机,扎实开展宣传活动。为此,我们先后印发《条例》专刊3000份、小册子1000份、社保宣传资料5000份,而《条例》本系统做到人手一册,要求每位社保工作人员从自身做起,真正把《条例》学好学透,并且举
办主管部门、企业人事干部培训班、座谈会,深入学习领悟《条例》精神,共同把《条例》贯彻好、落实好。4月份,在各基层所为阵地,开展社保宣传月活动,通过电视专题采访、领导电视讲话、政策咨询、座谈会、宣传横幅、电视专栏等形式,在全区掀起社保宣传高潮。二是巩固基础、建立宣传长效机制。在强化宣传的同时,我们努力做好宣传服务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将公开内容修订成《社会保险服务指南》,更加方便群众,更好服务群众。在*电视台制作社保宣传公益广告,定期播放,以进一步提高群众社保意识,增强对社保的认识和理解。
一年来,我区社会保险改革和发展逐步深入,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稳步进展,社会保险框架已基本建成,所取得的成果是巨大的,她是在以往十几年社会保险改革和发展,特别是近五年的社会保险改革基础上取得的。这五年来,我区社会保险改革突飞猛进,取得实质性进展和突破。
(一)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1、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五年来,我们一直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作为社会保险的中心任务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以赴扩大覆盖面,尤其在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我们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扩面工作取得新的进取。据统计,截至20*年12月底,全区各类参保人员总计47243人,其中企业职工25*7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7716人,农村村民14510人,比*年年底增加28868人,年增长为15.8%。
2、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更趋完善。*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和《温
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温政[*]7号)的规定,我们努力组织统一制度的贯彻落实实施,使我区养老保险制度进入了新的阶段,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统一化的轨道。根据统一制度的要求,20*年我区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7%(最终不超过8%),企业缴费比例提高到18%,同时,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年1月,我们制定《关于*区招聘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温瓯政发[*]03号)文件,将招聘干部归入社保范畴,解决了他们养老后顾之忧。*年7月,在全区顺利推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公务员外)养老保险制度,全区7652名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畴,保障了职工在不同经济组织之间的正常流动。这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得到上级的肯定和好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上级有关精神,20*年10月区政府转发区社保分局关于规范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对全区农保工作进行了规范整顿。目前此项工作正处于规范整顿阶段,已顺利接轨120多人,补缴养老保险224万元。同时,积极研究探索努力走出一条与农村生产力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应、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农村养老新路子。
3、基金管理日益完善。基金征缴从社保部门直接向参保单位委托银行征收到由地税部门征缴,大大增强基金征缴力度,随着社保和地税两个部门之间配合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更加完善。据统计,截止20*年12月,全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9800万元,比*年底净增8748万元,支撑能力为20.4个月。20*年,全区各类企业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4753人,月人均养老金728元,比97年月人均418元增加310元,充分地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基金监督力度不断加强,建立了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基金预决算、基金征缴、支出、结余和管理运营进行全程监督。
4、养老金社会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从*年设立基层服务窗口,推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到20*年12月底,养老金全面实施社会化发放,使我区养老金社会化服务水平进入了新的阶段,从而有效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因实行差额缴拨和企业而带来养老金拖欠和减发的弊病,同时,也切实减轻了企业的事业性负担,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顺利实施。
(二)医疗保险
20*年4月1日起,我区顺利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已将全区改制企业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目前,正积极筹备将全民集体企业、金融系统、市属企业、非公费事业单位及各种私有制企业分期分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全面实施医疗保险制度。
(三)失业保险
(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更趋完善。按照省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具体操作程序更趋规范。工伤覆盖面不断扩大,逐步已覆盖到乡镇、“三资”等多种所有制企业,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截至20*年12月工伤参保人数14214人,比97年底净增6250人。生育保险20*年10月已顺利实施。
(五)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
社会保险信息化是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支柱支撑。为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我区投入大量物力和人力,认真做好计算机系统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目前,已初步建立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使我区社会保险系统的计算网络建设上了新的台阶。
二、存在问题
五年来,我区社会保险改革虽然取得不少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1、养老、工伤保险扩面工作难度较大。虽然非公企业扩面取得质和量的突破,但离养老保险全覆盖要求相差甚远,主要原因是社保扩面工作执法力度不够,因我区社保、劳动两个部门分开,而社保局又执法主体不明,给社保执法检查工作带来难度。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府厅发[]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和相关部门的配合联动,规范困难企业申报认定工作,落实帮扶困难企业“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措施,建立困难企业享受政策跟踪服务资料台帐,切实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维护困难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全市就业局势,努力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
二、政策措施
根据府厅发[]46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市困难企业实施“五缓四降三补贴”的政策扶持。
(一)困难企业界定标准。本实施方案中所指的困难企业按照财企件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界定并报政府批准同意,标准为:在注册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四有三不”(即有市场、有订单合同、有信誉、有效益,不是高污染、不是高消耗、不是高危产业)且不裁员或少裁员并符合以下5个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1)年第四季度与去年同期相比开工率不足70%,用电量下降10%以上,当年出现年度亏损的工业企业。(2)年第四季度销售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0%以上,当年出现亏损的工业企业。(3)年一季度或上半年同比出现1、2类情况并亏损的工业企业。(4)年和年新办的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工业企业。(5)其他特殊困难工业企业。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抚州市实行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工业园区困难企业认定由市园区委牵头有关部门认定、工业园区以外民营困难企业认定由市民营局牵头有关部门认定,报市中小企业局备案;中央所属困难企业、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及各部门困难企业认定由市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认定,报市经贸委备案;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认定,由省经贸委牵头省有关部门联审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阶段性实施社会保险“五缓”政策。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经界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核准的缓缴期内,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期满后企业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三)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标准。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年之内适当降低困难企业所缴部分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标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工伤保险按三类企业现行缴费比例下调0.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30%。严禁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四)阶段性实行三项补贴政策。(1)在结余失业保险基金能确保一年以上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可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参加了失业保险,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保证不减员或少减员(不超过企业参保人数的10%)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两项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执行,但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享受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执行期为年度之内,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2)对按规定提取了职工工资总额2.5%职工教育经费,并全部用于在岗职工培训的企业,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经费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的职业培训补贴。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就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为确保我市“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的有序实施,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思明担任组长,市财政局副局长余作银、市就业局局长祝国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社保局局长张国华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的主要业务科长和市业务经办机构分管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全市“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政策享受的申请办法。凡我市拟享受“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的企业,均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企业申请。
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市经贸委、市园区委或市民营局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证明。(2)《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3)详细书面申请。(4)对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已征求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的原始凭证。
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交的材料包括:(1)市经贸委、市园区委或市民营局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证明。(2)《年度困难企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申报审批表》。(3)详细书面申请。(4)对享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已征求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的原始凭证。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申请材料包括:(1)市经贸委、市园区委或市民营局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证明。(2)《失业保险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表3)。(3)详细书面申请。(4)企业制定的在岗培训、轮班工作或协商薪酬及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的书面文件。
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补贴的申领办法按照就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执行期限的审核办法。根据企业提出申请的情况,劳保部门要及时汇总,将汇总材料分交各业务经办机构,组织他们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规定认真测算“五缓四降三补贴”的政策执行期限,提出执行期限的初步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三)政策落实的审批办法。“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的落实分别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审批。对困难企业提出的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各业务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执行期限分别提出意见,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将《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上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将《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汇总表》(见附表4)上报市政府核准,并连同《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一并报送市社会保险、就业经办机构汇总,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回复后执行。
对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各业务经办机构要分别与“困难企业”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确保及时补缴到位。
对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要告知并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期满后自动恢复到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率。
2、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审批。“四降”的比例和方案经市政府批准,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将“四降”的比例和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失业保险科、社会保险、就业经办机构备案。
对困难企业提出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申请,各业务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标准和政策执行期限执行。
3、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审批办法。对困难企业提出的“二补贴”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保险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上,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执行期限,提出意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程序按月向财政部门提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申请,在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资金到位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岗位补贴或社保补贴资金向企业拨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宣传部门配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通过编印政策问答手册、深入园区和企业座谈等形式,使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知晓政策、积极申请享受政策优惠,在稳定岗位、渡过难关的基础上,迎接新的机遇期的到来。要加大各地工作经验的宣传力度,积极推进工作顺利开展,大力营造保护企业竞争力和稳定就业形势的良好氛围。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不敷使用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自愿参加。
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必须按本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职工,按本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全区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对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集。
第十条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下列规定逐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盟市以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和留有工资总额3%积累金的标准测定,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批准;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计征。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列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具的委托银行收款书,以工资同等顺序直接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一并按月存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企业终止清算时,必须清偿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三条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从自有资金中列支,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的个人帐户。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选择经办机构。
第三章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所在盟市、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驻呼市地区的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军办企业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计发养老保险金的凭证。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职工共同所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存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分级存储;以盟市为核算单位,30%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40%留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30%下拨旗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使用积累金应报自治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管理服务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当年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统一提取并核拨到盟市。提取比例和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费的税费问题和财务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十二条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满十年,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不满十年,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按月领取生活费。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的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在本企业提前退岗休养的,企业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从职工死亡下月起停发。
第二十三条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的本息,职工退休后根据本人愿意一次或分次付给;职工跨地区调动,随同本人转移;职工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承。
第二十四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的职工死亡后,其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付。
第二十五条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在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前,仍由原企业负责。
第二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职工缴费工资、缴费年限、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确定。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组织社会保险的职责,切实加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缴拨。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劳动、财政、体改、计划、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成,政府分管主席任主任。
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理会,监督本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事会由劳动、财政、审计、人民银行、计划、监察等部门及工会和企业、退休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机构编制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编委统一审批后核拨给盟市。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监督。企业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本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情况和职工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况,监督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冒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
(二)挤占、挪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服务费或侵占其财产的;
(三)阻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本规定执行公务,致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征集的养老保险金,未按规定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户的;
(二)擅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减免或增加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四)擅自减发或增发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
(五)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的;
(六)不按规定上缴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的。
第三十四条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和职工,按日增缴应缴额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和职工,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处以应缴额1%的罚款。滞纳金及罚款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对执行本规定有争议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键词]农村环境责任保险;信息不对称;博弈模型
一、引言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目前,由于农村缺乏有效的救济体系,加之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农村地区发生污染事件危及农民权益时,不能妥善解决,权益无法保障。鉴于此,为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救济体系引入保险机制,即在农村地区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及时救济受到损害的农民,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环境责任保险,也称之为“绿色保险”,企业因污染行为使第三人遭受损失而需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即在农村区域实行的环境责任保险。农村区域不仅包括广大农村地区,也包括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农村区域的乡镇企业、由城镇转移来的工业企业对农村地区造成的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极大损害了农村环境和农民权益,所以研究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为有效解决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救济问题,本文将从经济学视角研究农村地区如何建立和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环境责任保险发展提供经济理论支撑。
二、文献回顾
国外对环境责任保险研究较早。Zhao〔1〕提出在环境风险增加和土地污染情况下,环责险是金融安全的一种有效工具,并讨论了环责险在中国土地污染管理中的应用,并为环责险的应用提供了建议对策。Feng〔2〕等总结了现在中国推行环责险现状,并且列举投环责险成功的案例,提出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才能有效推行。目前,国内对农村地区环境责任保险研究很少,也没有成系统,主要集中在环境责任保险理论分析与制度建立。黄季火昆、刘莹〔3〕对全国5省101个村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发现2000~2010年当中农村环境恶化的村占44%。面对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情形,杨兰阁、刘汉利〔4〕研究了农村污染事故后的经济补偿问题,得出当前存在经济补偿的途径单一,经济补偿受污染源、污染对象和索赔方式的影响较大以及乡镇政府为污染企业垫付补偿的问题。这也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建立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迫切性。孙武军、顾久映〔5〕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应建立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薛丹〔6〕提出了以环境责任保险为核心,民事救济和公共补偿分别为第一层和第三层的救济体系,强调了环境责任保险的重要性,这种救济体系为环境受害者、企业、社会提供了新的思路。陈冬梅、夏座蓉〔7〕认为难以建立自发性的环境保险市场,建议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针对农村地区,张燕,侯娟〔8〕提出基于农民的生存权和平等理论有必要建立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同时指出目前发展的障碍:农村企业动力不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以及政府管理失灵。作者根据其障碍因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同时,侯娟从法学视角分析了我国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其在分析了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实施障碍的基础上,设计了农村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提供对策。当前,关于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的研究,国外主要集中在保险在管理环境风险的作用,环境责任保险发展问题及对策,而国内研究集中在概念、制度建立、功能等,对相关理论有一定的研究,但是针对农村地区的缺乏一定的研究,同时从研究视角上主要集中在社会救济和制度完善方面,很少有从经济学视角探讨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的重要性。我们将从经济视角探讨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三、信息不对称在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的表现
由于农村环境责任保险还没有作为单独的保险产品研究,缺乏相关研究结果,因此我们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进而为有效的施行环境责任保险提供对策。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农村地区(包括城乡结合部、小城镇)的乡镇企业和工业企业掌握着一些私人信息以及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后的行为等不能被保险公司所掌握,与其他市场相比,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1.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即交易的一方在签约之前已经掌握了比对方更多的信息,进而利用这些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致使交易对方处于不利的地位。由于逆向选择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存在,所以也称逆向选择为事前信息不对称。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的逆向选择是指工业企业等对自身企业掌握更多的信息,风险较大的工业企业寻求低于合理保费的价格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目前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是依据行业的平均损失概率和预期损失制定的,即保险费率水平高于低风险企业应收取的保费而低于高风险企业应收取的保费。由于工业企业拥有更多关于企业的设备投入、风险控制、环保观念等具体的信息,而保险公司无法对投保的企业风险细致分类,因此不能对有不同风险的企业实现对应的保险费率。这样高风险的企业就愿意购买环境责任保险,低风险的企业则拒绝购买保险从而慢慢退出保险市场,这就出现了逆向选择。逆向选择的出现使低风险企业远离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使得保险公司收益受损。下面通过博弈模型分析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市场出现的逆向选择问题。博弈的主体是农村地区的工业企业与保险公司,农村地区工业企业的选择是投保或不投保,保险公司决策是承保或不承包。在环责险现实博弈中,根据风险不同划分为高风险工业企业和低风险工业企业,在博弈模型分析时,将农村地区的工业企业和保险公司分别称为人和委托人,而人和委托人期望收益的大小作为策略选择的依据,即依据双方的期望大小以分析博弈双方如何决策。首先分析人的决策。以高风险人为例,当人选择投保,委托人选择承保时,人的期望收益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人的保费支出,这部分使人的期望收益减少;第二部分为人发生环境事故造成的损失;现实中保险合同存在免赔额,即人还需自身承担部分损失,而其他损失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虽然环责险是赔付给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农民),不直接成为人的收益,但是若不投保,赔偿由人赔付,所以保险公司赔偿部分人的期望收益组成部分。因此,人期望收益分成三部分:保险公司保费支出,发生环境事故造成的损失,第三方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由于环责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出险后的赔付一定大于投保企业的保费支出。当人选择不投保或委托人不承保时,发生的全部损失由人承担,即此时人的期望收益为全部损失。对于高风险人,通过博弈模型期望收益分析是投保大于不投保,低风险人同理,所以人的最佳策略是投保。其次是委托人决策分析。当委托人选择承保时,由于委托人无法区分高风险人和低风险人,所以期望收益为两者和,用字母记号代为分析委托人的期望收益,即:EW1=SU(Zφ-PHK)+(1-S)V((Zφ-PLK)=(SU+V-SV)Zφ-(SU+SVPL-SPL)K式中Z为人投保价值,φ保险费率,U代表高风险人投保,V代表低风险人投保.式中等号右边第一项(SU+V-SV)Zφ为保费收入,第二项(SU+SVPL-SPL)K为环境事故发生后委托人的赔付。高风险人与低风险人出现概率PH、PL为常数,当高风险人S的比例增大S时,保费的收入增加S(U-V)Zφ,出险后的赔付亦增加S(α+β)K,由于委托人的赔付大于保费收入即K>Zφ,显然,随着高风险人增加会使出险后委托人的赔付增加,并且赔付增加的幅度要大于保费的增加,此时委托人的期望收益会减少。因此,委托人会采取提高费率以增加其期望收益,费率增大导致低风险人投保比例下降,出现了高风险人驱逐低风险人的现象。从根本上解释了前文指出逆向选择对环责险带来的风险问题,即逆向选择发生排挤低风险人,造成环责险市场效率低。由此委托人承保时的最佳策略是对不同风险的人实行差别费率,对风险人市场要细分,针对不同风险市场实行不同的费率,而不是平均费率。同时,在不增加费率的情况下保证委托人的期望收益,需外部支持,即政府的支持和补贴,这也说明了环境责任保险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手段施行,还需政府支援,特别是农村地区,费率的增加会大大排挤低风险人,使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低效率。环责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委托人承保后,发生环境事故后赔付往往大于保费的收入,即期望收益为负数,当委托人选择不承保,期望收益为0。因此对委托人来说,当人做出投保决策时,最优策略是不予承保。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发生在签订合同之后,故称之为事后信息不对称,指拥有信息较多的一方不顾是否损害对方的利益而采取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投保人往往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而做出使损失扩大的行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的防范意识会降低,增加了环境事故的发生,发生环境事故后,投保人为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而未采取有效的止损措施。道德风险的发生导致保险公司的积极性降低,环境责任保险市场出现供给不足。签订保险合同后,农村工业企业和保险公司新的博弈,工业企业面对的策略是遵守合同和不遵守合同,保险公司面对监督与不监督的策略。对人而言,当人选择遵守合同,委托人选择监督时,其期望收益为支出的保费以及发生环境事故时人为防止环境事故扩大而花费成本。当人选择不遵守合同,即出现道德风险,当发生环责险事故时,未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抢救或采取减损措施,损失扩大,此时委托人选择不监督,人的期望收益仅为保费的支出,若委托人选择监督,人的期望收益为支出的保费以及发生环境事故后人不能从委托人得到的赔偿。当人选择遵守合同,无论委托人选择监督或不监督时,人的期望收益都为保费的支出和止损措施所发生的成本。因此,签订保险合同后,人的最佳策略是不遵守合同,通过博弈模型解释了出现道德风险的过程。对委托人而言,当人选择遵守合同,委托人选择监督时,其期望收益为收到的保费,支出的核保费用,以及环境事故发生后赔付。当人选择不遵守合同,委托人选择监督时,其期望收益除了包括得到的保费和支出的核保费用外,还包括对人不遵守合同而处以的罚金,以及免除支付出险后对受害者的赔付。当人选择遵守合同或不遵守合同,委托人选择不监督时,其期望收益为得到的保险费用和出险后对受害者的赔付。所以,委托人最佳策略是监督,但是现实博弈中,委托人不可能做到全面的监督,委托人应以一定的概率对人进行监督。通过以上博弈模型分析可知,由于投保企业的逆向选择,高风险的企业会投保,低风险的人会被排挤,造成保险公司经营的高风险。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制定精细的费率,而不是平均费率。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费率时,要投入时间和人力为投保企业进行“体检”。然而通过博弈模型分析得出,保险公司在选择不花费这项成本时期望收益更大。因此,保险公司会失去内在的动力去对投保企业进行事前检查和监督。针对农村地区,投保企业环保意识较低,对企业的发展还不能做出科学的判定,自然选择不投保。目前,农村地区的乡镇等工业企业较集中于制砖、化工等行业,保险公司可根据具体行业划分费率,提高了费率的科学性,有效的避免低风险的企业推出市场。与此同时,考虑到保护农村环境的迫切性和投保企业不积极性,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应实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这势必加大了乡镇企业的负担,所以发展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离不开政府的资金支持。在博弈模型中解释了环责险合同签订以后道德风险的发生,为此保险公司的最佳策略是进行监督,现实中以一定概率进行监督能提高效率。同时,保险公司为减少道德风险发生,应在保险合同中设定免赔额,制定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共保条款,考虑到环境责任事故风险高,保险合同中可设置最高赔付额。
3.典型案例分析
虽然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研究缺乏系统性,但实际上环境责任保险试点过程中就出现了有关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的典型案例。2014年7月5日,贵州省某公司生产原料泄漏扩散,导致厂区附近农民庄稼和鱼塘受损,当地环保部门和人保财险贵阳分公司经现场抽样调查及后续送检分析,判定本次事故为污染责任事件。保险公司依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根据保险责任和实际损失情况,赔付28万元。此次环境事故,是贵州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来的首例报案。通过这次事件,当地环保部门和企业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了新的认识。首先,企业加入污染责任保险后,认定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将成为投保企业的坚强后盾,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其次,发生污染事故纠纷时,保险公司作为中间第三方协调农民和企业关系,解决方案可安定民心,减少后期纷争。在博弈模型中已分析出企业最佳策略是投保,在贵州当地政府的支持下人保财险公司承保,使得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事故顺利解决。目前贵州大力推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4年全省投保该险种的企业超过70家,贵州保险业为环境污染事故损害承担风险保障超过2亿元。
四、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对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实施进行的博弈分析,得出农村地区的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投保,而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出现使得投保企业的期望收益降低,出现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的状态,为此提出以下建议措施,利于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首先,政府的扶持是实施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保障。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单纯依靠市场经济,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很难维持,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动力发展环境责任保险,所以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必须需政府的支持,即在法律、经济等多方位给予农村环境责任保险扶持。就目前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的情况看,政府的强有力扶持在试点中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并不是否定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的市场化,过多的政府干预不利于农村环境责任保险运作的长效机制。所以在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过程中,政府做好推动者,整合资源,将市场手段和行政手段结合使用。其次,强制性责任保险是农村环境责任保险投保模式的首选。强制责任保险规定了特定的投保主体,同时对特定的主体规定投何种的保险产品做出规定,防止高风险的企业选择不匹配的保险产品,避免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出现导致的低风险企业退出保险市场,从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目前,农村地区的工业企业环保意识、环保设备、风险管理等方面欠缺,如果实施自愿投保模式,很难保证有风险的企业投保,同时较频繁的污染事故会给保险公司造成大量经济赔偿,导致保险公司承保动力不足,所以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模式是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必然选择。最后,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中订立责任限额条款,从内在激励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责任限额,即保险合同中规定了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额,超出设定的最高赔偿额不由保险公司负担。设定责任限额能够督促投保企业采取环保措施,一旦发生环境事故能采取止损措施,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实施强制责任保险情形下,企业为了避免高出最高赔偿额,从内在上激励农村地区的工业企业提高自己的环保意识,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实行责任限额减少了保险公司运营风险,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承保意愿和能力,利于农村环境责任制度的长效机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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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冬梅,夏座蓉.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模式比较及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定位[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