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1-0092-03
[作者简介]叶月萍,宁海县技工学校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与营销心理学。(浙江宁波315600)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由于我国的经济市场化时间不长,无论是法律保护机制还是市场运作机构都还不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制度自身的缺陷。1980年我国才加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才开始实施第一部《专利法》。目前,虽然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应实际之需作过调整和修改,但是,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表现出一些本身的不合理性。例如,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导致企业往往因害怕在专利申请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浅尝辄止。实践中,专利审查机构由于不受期限的约束,常有任意拖延专利实质审查时间的情况出现。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往往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丧失先进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影响申请人的积极性。
(2)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有力的执法。然而调查表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要求,使得侵权纠纷中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这里除了由于司法机构、组织制度原因造成的工作作风拖沓、办案效率低下问题,同时也有司法机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的原因。
(3)行政机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权力在我国社会有其深刻的文化心理优势,由此企业普遍对行政机关存在高期望值。然而,行政机关由于体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时,行政机关由于在司法中的地位,对严重的侵权而致犯罪的行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权限;法院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中,按分工习惯,又将此类审判交由刑庭,而普通的刑庭往往缺乏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企业经常反映难与管理机构打交道,而且很难适用刑罚手段来保护自己,打击侵害者。
(4)中介市场很不完善。市场经济中,中介机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管理这种专业知识要求很高的市场中,专利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发挥应有职能。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缺乏,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
(5)市场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加上过去我国实行成果管理的科技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甚至有时达到公开化。例如,有人就错误地认为“盗版”行为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利。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很多时候只能是无可奈何。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不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比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比较弱。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据调查表明,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有5.9%的企业“无机构也无人负责”,“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的仅占21.6%,其他地区及传统企业的情况就更严重了。
(2)专利的申请量少,质量不高。据调查,中国有70%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95%以上小型企业没有专利申请。即使是著名的“863”计划,也仅有20%的成果申请了专利,多数成果尚以论文形式公布于众,有些成果是国外还没有的,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为没有申请专利而拱手让人了,申请的专利和论文的比例大致是1:80。
(3)知识产权大多没进入资本化运作。研究发现,我国不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贡献要小于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同时,市场对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无形资产的定价要高于未披露的公司。这说明我国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对吸引投资的巨大作用。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战略规划。据调查发现,我国大中型企业每年科研成果平均超过百项,但申请专利的却寥寥无几。例如,北京市仅有21.6%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制定”或“正在考虑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大部分企业都处于未制定的状态。没有专利战略,就不能保证科研开发的各个环节,包括选项、立项、专利申请规模、专利保护及其策略和产业化顺利进行。许多企业不知道对专利文献的利用,很少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许多企业成果只申请了中国专利而造成技术流失,专利申请后利用率很低,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此外,还很容易导致陷入专利“陷阱”与“雷区”,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调查表明,我国企业目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大多是通过聘请律师帮助解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专业机构的设置和利用以及配置专业人员,没有设置专业人员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及开发,同样也缺少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对知识产权管理加以指导。许多企业商标档案的管理与企业的其他档案进行合并管理,而没有专门的商标档案制度和对商橱;的申请、印制、保管及续展进行规定。
5,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的人才。我国很少有企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均当作法律事务处理,缺少能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业务紧密结合的专业人才,导致许多专利申请后无人管理,未能充分利用。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分离,企业仅仅是生产基地,科研开发主要由大学、研究所承担,由国家进行计划分配,导致企业研发能力薄弱,而大部分科研成果累积在高校、研究所,不能产业化、商品化。同时,也缺少精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和专利许可业务的专门人才,把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系起来。
二、原因分析
毋庸置疑,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多而且复杂,有些问题恰恰又是其他问题存在的原因,综合起来可分为企业行为体现出的问题和制度缺陷导致的问题。
1企业行为方面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企业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行为方式及结果。例如,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少主动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缺少战略等。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管理受到极大重视,
视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为什么我国的企业却不大重视呢?原因之一是过去体制的惯性影响。我国过去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成果管理体制,转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的时间较短,人们还受过去成果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从而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了解和认识,取得的研究成果往往不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以等方式处理。原因之二是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从无到有、从被动到主动的变迁,其动机是受行为变迁所带来的利益驱动。只有行为人分析到行为的结果能带来巨大的利益时,他才会采取行动,从而发生行为变迁。我们可把企业的行为变迁分为两种: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变迁是行为主体受巨大利益的诱导而产生的自发变迁;强制性变迁是政府制定法律规章,强制企业发生行为改变。一方面,诱导行为变迁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为这要受行为主体现有知识与经验、认识能力和学习能力等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削弱了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取得的收益,导致企业缺少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又延长了企业行为的变迁过程。
2制度方面导致问题的原因分析。制度不是天然就有的,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是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的路径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后者是指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在获利机会的诱导下利益各方长期博弈的结果,其变迁是缓慢的,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可由政府直接颁布法令实现。而且,如果诱致性创新是新制度安排的唯一来源的话,那么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社会最优。因为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的形成主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它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这也是我国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目前仍不健全的原因之一。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外部环境则主要是强制性变迁,依靠政府颁布的法令。然而,我国政府过去阶段的任务重心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政府本身的机构改革有些滞后,这造成一方面立法不完善,另一方面政府机构效率低下,执法不力降低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作用。我国企业当前正面临着加入WTO带来的激烈国际市场竞争,依靠缓慢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不能适应当前需要,必须通过政府完善知识产权法令,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的强制性变迁。
三、建议及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解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就是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形成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行为变迁;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供给;同时,企业自身也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
1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上要发挥更大作用
(1)政府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交流。政府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从而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制定严格的工作规范,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规范,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企业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企业竞业禁止规定等。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很强,使得这方面的执法难度较大,而我国执法人员的水平也有待提高。因此,司法、执法部门应注意加强与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沟通,聘请他们担任专家咨询顾问并协助解决疑难案件。
(3)政府可引导和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在初期,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对中介市场加强管理和指导,并逐渐放开,通过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促进知识产权中介市场的完善。
(4)政府应加速我国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政府应加速我国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尽早建立开通相关的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专利说明书全文、法律状态查询。选择一些有条件的省市建立远程可视审查会晤系统,方便和加速专利审查。建立多功能的知识产权文献馆,提供知识产权自动检索、知识咨询、专题培训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
2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1)企业领导要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企业领导要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研究,并与企业业务战略和技术创新工作紧密相结合。所谓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就是针对企业知识产权形成、保护、发展和价值运作而制定的长远的战略性规划。不仅要研究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要把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的技术开发战略和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紧密联系起来,创造更大利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2)企业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人员,并受企业决策层的直接领导。这一部门的职能是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情况;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研究;负责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建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等。
(3)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学习。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把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贯彻到企业各项工作中去;另一方面,企业还要学习和引进国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提供指导。
(一)指导思想。坚持“制度化、程序化、信息化、规范化”的工作方法,促进国有产权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和有序流转,全面提高产权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各级出资人的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出资人的产权管理工作范围、标准和程序,落实工作责任,改进创新动态监管手段,在市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中建立起制度健全、权责明晰、程序规范、信息准确、运行顺畅、监督有效的产权管理体系,实现国有产权管理工作体系有效运转。
(三)基本要求。坚持科学发展,做好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坚持依法管理,严格制度、规范程序、落实责任,防范产权管理基础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坚持统一监管,各级出资人统一执行产权管理制度,监督指导所出资企业的产权管理行为。
二、建立健全产权管理体系
各级出资人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国有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形成权责明确、配套协调的产权管理体系。
(一)建立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各市管企业要制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融资担保、资产处置、股权管理等制度和具体业务操作规范,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明确产权管理机构。各市管企业要设立专门的产权管理工作机构,或明确有关部门承担产权管理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实施激励约束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不断提高产权管理业务操作水平。
(三)修订完善公司章程。要将涉及各级出资人权益的产权管理重大事项决策权限写入公司章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决策程序,明确各级国有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市管企业要采取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权属企业产权管理的监督检查。被出资企业每年一月份向其出资人报告上一年度产权管理工作情况,产权管理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国有产权的运营和流转情况、产权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等。
三、严格规范产权管理各项工作
(一)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保证国有产权归属清晰。国有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等经济行为应依法合规,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真实有效。投资设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公司均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资本金及股东持股情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动登记。企业发生解散、依法撤销、破产及国有股权全部依法退出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实施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公允体现资产价值。各市管企业要严格审查中介机构的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评估结果是否公允体现了资产价值,逐级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明确表示审查意见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三)规范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实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充分披露交易条件和受让方条件,坚决执行公开进场交易制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有序流转。
(四)严格担保抵押行为,切实防范融资风险。各市管企业要严格执行《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认真分析担保、抵押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能发生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市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其参股企业、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
(五)规范资产处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管企业处置实物资产价值超过企业资产总额1%,以及处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市国资委批准。拟处置资产经评估备案后,须委托具有公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公开拍卖或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未经批准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产权;公司治理
一、文献综述
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环节是国企产权改革,因此在国有企业重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为必要。也有学者认为,企业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企业家相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从委托关系、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制。笔者认为,任何一个单方面的改革都不能完全消除国企的弊病,应当综合进行各方面的改革,多管齐下,改革国有企业以顺应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国企改革的历程
我国的国有企业持有大量资源,涉及就业人口和社会影响面也非常广泛,所以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部分。杨卫东认为,迄今为止我国国有企业主要经历了两轮大的改革。第一轮从1978年开始到1989年,这一轮改革的特点是以效益为导向的改革。内容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放权让利、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制、利改税、厂长负责制及承包制等。第二轮改革是1992年由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发起的,这一轮改革的特点是以产权为导向的改革,内容包括股份合作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股份制、抓大放小、“两转”改制(产权与身份转换)和兼并重组等。结合上述学者观点,以改革是否涉及产权和重大管理措施、法律出台的时间为界限,把自1978年来国资国企的改革发展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2年),这个阶段的显著特征是不涉及产权,扩大企业自的目的是培养企业和职工的主人翁精神,理论上提倡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但没有脱离计划经济的固有思维限制。第二阶段(1993-2002年),这个阶段开始涉及产权的问题,1993年底颁布的《公司法》是标志性的事件,其影响深远。
从“国营”概念转变到“国有”概念,并得到广泛认同;1997年开始实行的国有企业“三年脱困”政策逐步改变了国企的面貌;提出并明确了应当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作为当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路径。第三阶段(2003年至今),这个阶段的改革重点是国资和国企管理体制。标志性事件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后纷纷成立,尤其是2008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从法律的高度对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的界定、管理、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在这一系列改革活动进行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发展质量和运行效率明显提升,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进一步体现了其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企业的作用。但是,市场经济建设速度加快,社会发展又出现一些新的情形,同时,国有企业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根本解决,部分国有企业生产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另外,在过去的改革实践中,也有一些方法被证明是无效甚至会起到相反作用的,这些方法亟需的以后的改革进程中予以抛弃或改变。这就涉及到在将来还将继续进行的改革的路径选择问题,如何才能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资本结构,提升其发展力和竞争力成为需要关注的问题。
三、国企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推进产权改革,发挥混合所有制的作用
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改制就是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只有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将传统的国有企业改制为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公司制企业,代之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国有企业改制才算真正完成。以Coase定理为关键点的产权理论认为,明晰的私有产权,无论初始作何种分配安排,都可以通过财产的自由买卖和私人之间契约关系的自由选择找到对全社会最优的资源分配和制度安排。在国有企业中实行混合所有制,确定产权归属,引入非公资本是改革的一个核心途径。经过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90年代中期的国企改革,混合所有制有一定进展。据了解,截止到2012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共378家,地方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681家。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大约占50%左右;地方国有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比重稍高一些。可以看出,还没有引入非公资本的国有企业仍占50%左右,并且,引入非公资本的国有企业大多数仍然是国家控股,并没有形成实质上产权多元化。央企母公司中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寥寥几家企业,也并非吸引真正的民间资本,而是吸引其他的国有资本,如地方国有资本或社保资金等,这与真正的混合所有制也相去甚远。在进一步推进产权改革的进程中,产权改革需进行制度创新,应当格外重视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要因地制宜,采取个案分析。
目前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域广泛分布于三大产业的各个行业,企业数量浩如繁星,若针对所有国有企业均采用单一的方式来完成改革,无异于缘木求鱼,无法达到改革的目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转让、拍卖、收购、兼并、股权投资、债转股等方式,在制度完善、操作顺畅的产权交易市场上,促进产权交易的有序进行,以优化企业和社会的资本结构,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用,以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最终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变所有权权属模式以及组织形式和国有经济布局调整速度的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的活跃度明显提升,这对推动国有资产存量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但我们应当注意区别具有不同条件、行业特点和发展前景的国有企业,对于无需进行产权改革的国企,如从事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或业绩优秀、运行良好的国有企业,“一刀切”的做法显然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其次,注重与产权界定相配合的其他制度的建设。产权制度包括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和产权保护等内容,如果产权改革仅注重产权的重新界定而忽略了其他相应的制度建设,那么必然事倍功半,无法达到设想的改革目标。
在目前的产权制度研究中,国家和相关学者普遍注重产权的界定而忽略的产权的流转和竞争等机制的建设。产权明晰不一定产生效率,因为私有产权只在竞争环境下才具有效率优势,但产权界定本身并不必然促进竞争机制的形成。另外,在明晰产权的同时,若忽略了国有资产的保护,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违背了国企改革的目的。因此,要建立保证产权合理有效流转的交易制度、保护各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将明晰的产权投入竞争环境之中,在竞争过程中实现高效率的配置各类资源。即把国企产权交易处于一个开放、竞争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切除关系渠道和暗箱操作,让有意向的购买者彼此之间实现信息对称,以竞价的方式实现产权转让。同时,经过买方及卖方的博弈,促进市场价格的形成。通过对产权进行市场化的运作,促使国有资产在交易时保证原值甚至增值。我们应当注意,由于国企产权改革将涉及到政府部门的优化和现有体制的更新,所以在国有产权交易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推进政府职能优化和制度改革需同步进行。因此,不仅应当建立和产权相关的各项制度,同时政府体制和部门运作也应当配合产权改革作适当的变动,以利于建立真正流畅高效的产权市场。
(二)运用现代公司治理机制
国企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是因为实际上在国有企业中实现的公司治理机制一直是一种内部人控制和党政机关行政干预的混合物。即导致国有企业运行效率低下、效益不高的原因主要来源于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一是公司治理受到行政干预程度高。这种行政化的公司管理模式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命和职能缺少现代企业所具备的特征,导致公司在经营决策、发展战略及投资管理上缺少自主性和灵活性。二是“内部人控制”。这与第一种情形正好相反,政府将经营管理权下放给企业,但对国有资产的运营又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去平衡,从而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经理人阶层等内部管理人员有更多机会凭借缺少监管的职权,损害企业所有人的利益,为自己和其他雇员获取额外利益。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国企经营效益,需要建立完整而合理的委托关系制度和激励及约束机制。
首先,建立合理的委托关系是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的重要环节。委托关系通过支付一定报酬来授权的方式来完善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体制,并最终实现产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的约束,市场经济环境体现为信息不充分的特点,必然导致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契约双方以部分背离合约的方式来谋求个人更多的额外收益。委托人为了保证自身的收益最大化,会运用多种规则,付出部分成本,来监督和纠正人的变异行为。企业的所有权拥有者将通过设置不同机制以增强对企业的经营权的控制。这些机制主要包括:其一,所有者统筹全局,但并非体现为直接管理;其二,责任者定义并界定企业控制权;其三,股东设置并履行对企业的监督权;其四,企业经营者被赋予的激励与约束权利,为各项机制的实际履行者;其五,对资本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以及商品市场相关监控机制的设置和完善。这些监控机制的完善能促使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更加趋于一致。
其次,建立合理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个企业的领导者对企业的效益状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让企业领导者为实现国家的利益而努力工作,就一定要使其成本收益曲线与国家的成本收益曲线重合,而在二者趋向一致的过程中,国家的利益是不可改变的,所以问题就是如何使企业领导者成本收益曲线向国家的成本收益曲线靠拢,从而使企业家为了国家的利益贡献出他最大的努力度与忠诚度。因此,在激励机制方面,为了让企业家在管理国有企业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才能,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十分重要,只有贯彻物质利益原则,企业家方能以之为标准,设置符合实际操作情况的职业经理人报酬获取制度,给予生产要素提供者以应有的回报,以相应的满足感和成就感回应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但是激励不能是无限制的,作为一个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对其予以约束,否则在缺乏监管的情形下,国有企业的领导者更容易发生腐败、中饱私囊等现象,使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在约束机制方面,应当加强董事会建设和“政企分开”,同时需要多方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管,切实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管理层问责机制。
(三)加强法律建设,重视法制监管一方面,在《国有企业资产法》的基础上,对产权交易市场的构建应予完善,从法律上保障产权的流通,明确国有资产交易的法律程序及对企业经理人和职工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在产权改革、国有资产转让的过程中要有效运用司法程序来保护国有资产。法院要更加慎重的审理涉及或可能涉国有产权改制或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并通过实践总结一套可供反复使用的监控机制,构建高效率的诉讼模式,以进行独立的、客观的裁判。同时,还应当发挥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功能,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监管。各个与国有企业存续、国有资产管理的密切相关的部门应互相协作,建立与国有企业改革相匹配的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等,对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国家、社会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途径。通过完善专家咨询和企业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划分决策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坚持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为舆论监督和民众监督提供合理的通道。
参考文献:
[1]杨卫东,试论第三轮国企改革[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2]隋文波,关于市场解决条件下国企产权制度的改革与思考[J].企业导报,2013.
[3]常修泽,现代治理体系中的包容性改革——混合所有制价值再发现与实现途径[J].学术前沿,2014.
[4]贾淑琴,基于新经济背景下国企产权改革的研究[J].民营科技,2011.
[5]张春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阶段:调整改革思路和政策的若干建议[J].比较,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