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与对外承包工程
出口信贷是指出口国为了鼓励和支持本国商品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所采取的对本国出口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信贷担保或保险的中长期贷款方式。它主要分为卖方信贷(Supplier’scredit)和买方信贷(Buyer’scredit)两种形式。卖方信贷是由有信贷权的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商提供出口信贷资金,再由该出口商向相应的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信贷的一种出口信贷方式。而买方信贷是由有信贷权的银行直接对符合条件的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贷款,用于支付其进口所需款项的一种出口信贷方式。
出口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是出口信贷项下的一个具体金融融资品种,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其定义为“对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接的能带动国产设备、施工机具、材料、技术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工程所发放的本外币贷款”,它也可以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形式。
对外承包工程贷款与其他出口信贷一样,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我国政府支持的中长期贷款,按目前规定最长期限可达十年;第二,国家给予利率优惠和利差补贴;第三,作为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一些银行负责该信贷,主要由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实施,近来已允许四大国有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开展此业务;第四,与信贷保险相结合,甚至由国家提供担保。
除此之外,对外承包工程贷款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贷款有特定的对象,即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接的能带动国产设备、施工机具、材料、技术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工程。
出口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配合党中央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我国外经企业的良性发展,促进境外承包工程业的繁荣。
近几年,我国外经企业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但是,他们能进入的国际市场大多是亚非拉落后国家,这些国家的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世界银行和区域性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项目和资金有限;同时,境外承包业的竞争日趋激烈。而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工程所在国政府乐于接受,我国外经企业既能如愿以偿地承包工程,又可以减少筹资成本和施工成本,必将推动我国外经企业的良性发展,促进境外承包工程业的繁荣。
2.实现对外承包工程和国产设备材料厂家的双赢。
一方面,出口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具有项目融资带资承包的特点,发包方对工程的报价审核不像世界银行或区域性银行贷款项目那样严格,承包方也不存在激烈的竞争,一般说来工程利润率较大;另一方面,出口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要求该工程带动国产设备材料技术劳务和管理的出口额占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至少15%),也就是说,项目所需的一部分资源必须来自于国内。这样就实现了双赢。
3.出口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或补充国际经济援助项目。
出口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作为政策性贷款,也可以起到促进我国与第三世界国家之间的交流,支援友好国家建设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或补充国际经济援助项目。
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的比较
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同为出口信贷,有着与出口信贷相同的特征和做法。这里主要分析它们的区别以及各自的利弊。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借款主体不同。买方信贷由贷款银行直接将款项贷给进口国银行或境外工程业主,对外承包企业只是作为承包商单一身份;而卖方信贷的最终借款人虽然也是境外工程业主(这里称之为最终借款者),但贷款银行将款项直接贷给本国对外承包企业,该企业既是借款人也是承包商,同时还是贷款人。
2.运作程序不同。买方信贷由贷款银行将款项直接贷给业主并与之签订借贷协议,在规定的年限内由借款方将本息还给贷款银行,对外承包企业作为承包商只负责承建工程并与其他工程一样获得结算款,也就是说它与贷款不存在直接关系。而卖方信贷先由贷款银行将款项贷给本国对外承包企业,再由该承包企业将款项转贷给业主(最终借款方)并承建该工程,在工期内或工程完工后若干年内由工程最终借款方将款项按还款计划还给对外承包企业,再由对外承包企业按协议还给贷款银行。
3.风险主体不同。买方信贷的风险主体主要是贷款银行和保险机构,而卖方信贷的风险主体,首当其冲的是对外承包企业。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买方信贷,贷款银行直接承担主要风险但可以获得主导地位,对外承包商几乎不承担还款风险但所获项目利润较低;对于卖方信贷,贷款银行不是直接风险主体,对外承包商承担主要风险但可以获得大部分项目利润。
由于我国开展出口信贷的时间不长,处于摸索阶段,对提供信贷的银行而言,买方信贷较卖方信贷承担较大的金融风险,而且银行与出口商同处于一个国家,因此国家授权的贷款银行(如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境外承包工程贷款以出口卖方信贷为主。本文结合实例着重介绍出口卖方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的具体运作。
运作实例
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水电对外公司成功实施了我国在西非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最大的出口卖方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项目―――加纳沃尔塔湖移民镇电气化工程(以下简称加纳工程),这是一个典型的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实例。下面从承包商同时也是借款企业中水电对外公司的角度分阶段介绍其具体运作。
一、贷款申请和审批
1.向贷款银行初步申请并与借款国签署工程合同。
我国外经企业在取得出口卖方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项目前,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在贷款银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与有借款意向的业主和还款方进行商务谈判,签署MOU(谅解备忘录),条件成熟时应签署工程合同;另一方面,向贷款银行提出初步申请并就与借款方谈判的进展情况随时与该银行沟通。贷款银行一般要求符合如下申请条件:借款人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且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本息的能力;已与业主签订承包工程合同;项目所在国政治经济状况相对稳定,且预计项目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所带动的国产设备材料劳务及管理的出口额至少占合同总金额的15%;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业主预付款和进度款一般不低于合同额的15%,工程进度款应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支付保函;按贷款银行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提供还款保证,最好提供进口国部级担保。
承包商中水电公司具体做法为:
(1)获知加纳能源部(业主)欲以国外出口信贷资金筹建沃尔塔湖移民镇电气化工程这一信息;
(2)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初步贷款意向,研究贷款政策并请求银行给予业务指导;
(3)就银行规定的条件与加纳能源部进行工程商务谈判,并与还款方―――加纳财政部(代表加纳政府)进行初步磋商,确定借款方的条件。其主要条件是GE(GrandEle-ment),即“赠与成分”,此外还有宽限期还款期利率和还款次数等条件。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取得优惠贷款时要求赠与成分不少于35%,宽限期还款期利率和还款次数等条件均对赠与成分产生影响;
(4)结合银行和借款方条件,经项目可行性评估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与加纳能源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条款载明预付款为10%,进度款为5%,其余85%的合同价款由贷款银行提供。承包商应特别注意,贷款银行的贷款利率与最终借款者的还款利率不同,前者往往高于后者;
2.向贷款银行正式申请获得同意后与借款国签署借贷合同和取得担保协议。
完成上述步骤后,可备齐贷款银行所需的资料提出正式申请。贷款银行按规定条件审核后评估项目风险,据以确定是否需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加纳工程向中国出口保险公司投保了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有效地转移了因加纳国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引起的坏账风险。贷款银行同意贷款后,中水电对外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协议,按既定的条件与还款方加纳财政部签订借贷合同,并要求加纳中央银行代表国家提供还款保证。
3.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和借款国相应机构审批,借贷合同生效。
由于加纳工程金额大,还款期限长,而且所在国存在一定风险,需报经我国财政部审批。同时,加纳方也需依法报国家议会批准。经过这些程序后,借贷合同正式生效。
二、贷款发放和业主付款
合同生效,工程也随之开始实施。业主加纳能源部按合同支付预付款。剩余工程款,一般的做法是由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工程进度分期向业主结算,业主审核后报加纳财政部批准,加纳财政部发函确认并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进度款(合同额的5%),贷款银行也据此分期发放贷款。
三、贷款偿还
贷款偿还有两层含义,一是最终借款方(由加纳财政部代表加纳政府)按还款计划表向对外承包企业还款;另一层含义是对外承包企业(中水电对外公司)向贷款银行还款。这一阶段程序简单,但无论对于贷款银行还是对外承包企业而言都非常重要,应及时催索余款,动态掌握借款方状况,随时评估收款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出口保险公司联系,经济化解各种风险,按期获得还款。
会计处理
出口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分别从贷款银行和对外承包企业角度进行会计处理。
一、买方信贷的会计处理
1.贷款银行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发放贷款时,借记“中长期贷款”并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每期按时计算应收的贷款利息,计入“应收利息”并确认利息收入。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本贷款计提贷款呆账准备,对应收利息计提坏账准备。如发生贷款逾期,经批准后,应从“中长期贷款”转入“逾期贷款”科目。
2.对外承包企业的会计处理。由于在买方信贷下对外承包企业只作为承包商承揽工程,并不直接参与贷款,故无需对贷款进行专门核算。
二、卖方信贷的会计处理
1.对于贷款银行而言,除了对该贷款进行明细核算时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不同以外,其他会计处理与买方信贷下基本相同。
事件背景
水产养殖户经常在外、相距较远、聚集困难,联保难度大,一旦成员欠款,借款人必须督促还清或先行垫付,此外笔笔联保,手续烦琐。对此,泗洪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09年制定下发《塘口抵押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先后与5个养殖场签订了《养殖塘口抵押贷款合作协议》,试点开办塘口抵押贷款,即由银行与塘口发包方(村委会或养殖场)共同管理,由养殖户以承包的塘口经营权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的一种方式。截至2010年5月末,泗洪县农村合作银行登记抵押塘口价值1101万元,综合授信770万元,办理贷款166笔,金额530万元。
运作形式
首先,建档估价。银行信贷人员根据发包方的对外承包合同,逐一核实外包塘口,登记建档,由银行信贷人员、发包方、养殖户代表组成的塘口价格评估小组确定塘口价格系数。
其次,签订协议。银行与发包方签订《养殖塘口抵押贷款合作协议》,同意借款人以承包的塘口经营权抵押办理贷款,要求发包方做好抵押塘口的登记管理工作,严禁贷款存续期间将抵押塘口转包他人。
再次,确定授信。银行要求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提供发包方出具的《同意抵押通知书》,并根据抵押塘口价格系数,计算出抵押塘口的授信额度。
最后,科学管理。塘口抵押贷款授信期不超过两年,在授信期和授信额度内随用随借,循环使用。
取得成效
扩大了信贷投放。塘口抵押克服了养殖贷款抵押难的问题,降低了风险,简化了手续,促进了贷款投放。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累计发放水产养殖贷款1557笔,金额5257万元,分别比前一年同期增加了14.32%和12.49%。其中,塘口抵押贷款的笔数和金额分别占当期贷款的10.66%和10.08%。
降低了贷款风险。自塘口抵押贷款开办以来,贷款的归还率、结息率均保持100%,成为名副其实的“零风险”贷款。因为塘口是承包人赖以生存的基础,还款约束力较强;同时,如贷款发生损失,发包方将收回塘口转包他人,转让费用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债务落实有保障。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100055)
摘要:随着危机向新兴国家的迅速蔓延,中国这一最具活力的经济实力也未能幸免于难,复杂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使得中国经济也逐渐遭受冲击,国内资金成本上升,为中国企业出口融资蒙上阴影。此外,结构单一的担保模式,以及日韩等国出口信贷机构为工程业主提供的更为低价的融资,都使中国企业利用出口信贷走出去的优势逐渐丧失。本文从中国出口信贷的执行程序,基本条件出发,分析出口信贷所面临的融资瓶颈和风险,并提出解决思路。
关键词:金融危机;出口信贷;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5-0059-02
收稿日期:2015-02-08
作者简介:姚琳(1979-),女,贵州贵阳人,硕士,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部任职,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经济金融。
一、出口信贷“走出去”的基本条件及一般流程
以中国出口信贷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为依托的出口信贷,结构简单,流程清晰。借款人向中资银行申请贷款用于项目建设,而银行放款后还款风险由中信保承保,中信保承保条件则是获取借款人的对等还款担保。当借款人为工程承建方时,此种借贷称为卖方信贷;当借款人是外方业主,此种信贷称为买方信贷。
二、出口信贷的主要优势
中国出口信贷在金融危机后的融资环境中具有诸多优势,具体表现在:结构明晰,操作简便,只要具备合乎要求的担保条件,中资企业均可以申请;对比遭受金融危机冲击严重的欧美国家,中国国内充裕的资金流动性为融资提供了价格低廉的资金特别是买方贷款在人民币迅速升值的背景下,成功规避了未来收款风险。
2008年为应对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中信保在中国财政部、商务部的合作下,推出专门支持中国成套设备出口的“421”专项承保计划,明确上述出口信贷承保的审批链条、审批权限和工作时间,从而更为切实有效的推动了中资企业“走出去”,成为中资建设企业在海外承揽工程的主要融资通道。
三、现有出口信贷融资模式的瓶颈
然而,随着金融危机的加深,国内外经济条件的变化,中国的出口信贷融资模式近两年在诸多方面遭遇了挑战,曾经的优势也逐渐丧失,具体表现为买方信贷基本条件——落实担保的难度加大。
(一)以主权担保受到买方国家外债所限
亚洲、非洲、中欧、前独联体等发展中国家财政实力较弱,自身经济能力不足,基础设施落后,技术壁垒低,对外资需求大等特点,使其成为中国工程类企业的主要目标市场。然而受制于项目所在国不够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商业环境,加之其较为突出的政治稳定性问题,银行对这些国别的项目风险评价偏于保守,中信保对此类国别评级也相对偏低,从而带来较高的融资价格和担保规格。通常,主权级担保是获取融资的必要条件。为了发展经济,大量兴建基础设施,过多举债和对外担保使得这些不发达国家新的对外借贷受到诸多限制,如外债额度日趋饱和,有限的财政收入不能完全覆盖还款义务等,要想获得新的融资,就需要尽早解除原有义务,这使得各国主权担保的落实日趋困难。
(二)企业担保难以获取,执行困难
某些中等发达国别和地区(如土耳其等),由于商业环境较为发达,私有化度较高,大型企业的信用评级甚至高于主权评级。对这些资质优良的企业,中信保也能够接受其公司信用作为还款保证。然而,某些上市企业对或有负债较为敏感,不愿意因披露担保情况而影响其股价,因此多数企业不愿提供公司担保。此外,海外公司担保在执行层面存在一定问题,难以兑现,也成为银行融资的一大障碍。
(三)中国资金成本优势减弱
随着欧美经济缓慢复苏,以及一系列针对市场流动性的刺激政策的实施,欧美资本市场也显露缓慢复苏的迹象。同时由于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逐渐加深,国内的资金成本开始走高,从而使得中资银行的资金优势减弱。就笔者所在企业的贷款成本而言,2009年从中资金融机构拿到的中长期买方贷款利率在Libor+190-210bps,而2014年,中资金融机构对类似项目的贷款利率在Libor+350-400bps,5年贷款成本上升了30%-90%不等。加上日韩等国长期低息货币带来的低成本融资,假如借贷资金在成本和申请时间等方面不具备足够优势,同等担保条件下,买方完全有理由选择来自其他国家或机构的更为便宜的贷款。
(四)审批程序限制投标项目
一般中国出口买方信贷流程如下:贷款项目申报至中国商务部,金额在一亿美元以下的合同,商务部即可批复;对于金额超过一亿美元的工程合同,须经商务部及财政部共同批准;对于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还须经由业主所在国通过外交渠道正式提请中国政府,在获得相关机构批准后,商务部下发政策性银行执行。
以中信保承保为基础的中国出口买方信贷,实质是一种国家层面的信贷行为,这种国家政策行为必然需要经过严格审查,确保项目符合政策支持范围。一般而言,审查及资料准备时间在3个月到6个月不等,视项目不同而不同。过长的审批时间将导致投标商的融资成本难以锁定,同时投标有效期往往较短,审批时间与项目进展时间不能完全匹配。
(五)贷款来源单一,融资方案缺乏灵活性
随着经济危机的缓慢复苏,欧美资本流动性的增加,老牌国际大型商业银行在国际信贷中的参与度逐渐恢复。他们在全球资金拆借有着较为明显的成本优势,拥有丰富的产品功能和悠久的经验,能够提供诸如“过桥贷款”等较为灵活的产品。由于“421”计划主要鼓励中资银行支持中国企业,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参与程度有严格限制,这些银行在中国出口买方信贷中的参与度低,使得他们无法发挥其在国际信贷中的资金及产品优势,从而限制了项目推进速度。
(六)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大为收入带来不确定性
2008年人民币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迅速升值,使得中国出口企业过去使用卖方信贷遭遇惨重损失。为加快美元回款速度,规避因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汇率风险,出口企业纷纷转向买方信贷。然而2012年4月央行对人民币再次实施汇率改革,人民币不仅每日波幅从千分之五扩大至1%,更出现了双向波动,改变了自2005年以来人民币兑对美元单边升值的趋势。2014年央行再次扩大人民币每日波幅至2%,同时2014年一季度以来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已达3%,与2013年整年对美元的升值幅度持平。短短几年人民币汇率走势在中国经济发展与世纪经济格局博弈的角力下变得更为扑朔迷离,也使得买方出口信贷在汇率避嫌方面的优势逐渐走弱。在国外业主缺乏资金和汇率波动不确定性增大的双重压力下,一些国内出口企业开始选择卖方信贷,以BT(注视二)的形式推动境外项目的合同签署和生效。
四、解决手段
突破中国出口买方信贷的瓶颈,要结合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内企业走出去的需求两个方面,兼顾国家审批体系与项目推进速度双重效率,丰富出口买贷产品种类,以使国内更多工程企业受惠。
(一)打破单一模式担保结构,担保形式多样化
对国家主权担保的过分依赖是制约境外项目使用中国出口信贷的首要因素。对于外债负担已到达临界点的国家,中资金融机构与中信保应打破固有思维,尝试接受多样化的债务担保模式,如:
1.扩大公司担保适用的国别地区。在某些政治相对稳定,经济上又受外债制约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如前独联体国家,拉丁美洲等地,针对一些实力较为雄厚,现金流充裕的私人企业,可以尝试接受其公司信誉对项目进行担保。这就要求中信保采用更为灵活的国别风险评级制度,考虑适当提高其政治稳定性在评级中所占比重,同时兼顾经济发展带来的风险因素,为引入公司担保结构打下基础。同时贷款银行也要提供多种形式的信用增级手段,以提升项目的贷款成功率。
2.国家主权与公司担保相结合,在项目不同阶段采取不同担保的形式。譬如,在公司担保的基础上,根据国别政治风险和商业环境的变化,适时考虑增加主权担保,同时根据整体政治经济形势和项目自身情况,及时解除主权担保,让国家主权与公司担保根据项目需要灵活组合。
(二)采用多种融资模式
事实上,只有解决了担保模式的单一性,才能从根本上扩大中国出口信贷的适用性。但放开担保模式不等于降低准入门槛,作为可以替代主权担保的其他担保形式也必须在实质上符合金融机构对风险控制的要求。灵活多样的融资模式需要以中信保和各大银行为主的中国金融机构共同探讨、研究,结合项目运作的实际需求开发、改进。
3.引入项目融资模式,开拓新的融资方案
在买方出口信贷中,还有一种以项目未来收益为还款来源,对股东没有追索权或保持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模式。该种模式目前在中资金融机构中未得到普遍采用,主要原因在于中信保对项目融资的商业险部分只采取部分承保的政策,一般承保比例在50%-60%,远低于买方或卖方信贷的95%。对于未被信保覆盖的风险,银行也不敢贸然承担,大多数银行对项目融资望而却步,项目融资在中国金融市场一直停留在探讨阶段,付诸实施的可谓凤毛菱角。然而,随着国际市场对融资需求的不断上升,中国企业在海外项目中所遭遇的竞争和挑战加剧,项目融资将逐渐成为海外能源、基础设施、及资源类项目开发的主要渠道。由于项目融资不需要股东担保,杠杆效应较大,一直以来在国际市场受到投资人的追捧。目前国内僵化单一的融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海外工程的融资需要。因此,放开贷款模式,重新认识评估项目融资的风险,建立健全国内银行风控体系,提升出口信贷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承保政策,已是迫在眉睫的需要。
4.扩大外资金融机构的介入,放开资金来源
“421”专项计划中,信保承保对象明确以中资金融机构为主,既支持中资企业,又支持中资银行,提升中国企业及金融机构的海外市场份额和影响力。然而,相似的体制和治理理念,以及类似的发展历史使得中资银行的资金来源、风险评估,机构设置,审批流程趋同,融资模式单一缺乏灵活性,融资成本难有太多下调空间。相比之下,国外一流的商业银行却拥有全球拆解的资金来源,丰富多样的融资结构设计,悠久先进的管理机制,以及敏锐的市场判断,这些恰恰是中资银行所不足。如果在国家走出去金融计划中,能够考虑适当放开外资金融机构的份额和参与程度,通过其灵活的结构融资弥补中资机构过于单一的融资方案,同时利用其相对低廉的资金,通过其海外网络了解当地市场,加强风险防范,将成为类似“421”工程等国家金融支持计划的有益补充,不仅能够增加中资企业项目融资的成功率,也有助于中资金融机构学习先进的融资理念和管理方式,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准,向国际化迈进。
综上,中国出口买方信贷在中国出口信贷机构中信保的主导下,为中资企业走出去,创造收入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尤其是金融危机后国际资本市场的巨大变化,中国的出口信贷也应该紧随市场的脚步,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不断调整、创新,以便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建设,中资金融机构国际信贷业务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国家风险分析报告2014[R].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邹小燕,张璇,编.出口信贷[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信用证:由银行开出通过通知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的信用证。
2.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第二条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个月。
第四条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第五条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款第一点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第六条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2)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3)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
(4)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5)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运商品。
(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款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3)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议付。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八条违约的处理
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对违约金额处以_________%的罚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帐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持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造船行业既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产业关联度大、创造就业机会多等特点,造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稳定社会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世界主要造船国如日本、韩国等,都把造船业作为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政府通过政策性融资等手段大力支持造船业的发展。我国造船业凭借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造船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努力下,近二十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制造行业。
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重点支持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的政策性银行,支持船舶出口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成立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始终把支持我国船舶出口作为出口信贷的工作重点之一。截至今年6月底,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业务累计对船舶出口发放贷款434亿元人民币,占同期放款总金额的23%;办理船舶出口的对外担保22.5亿美元,占担保总金额的74%;共计支持了包括超大型油轮、大舱口集装箱船、液化石油气船、化学品船、高速水翼船和自卸船等在内的各种出口船舶708艘,总吨位1767万吨,合同总金额121亿美元。同时,为贯彻国家鼓励国轮国造的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内销远洋船舶的建造也提供了少量的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目前,国内的大中型造船企业基本上都是我们的客户,中国进出口银行近年来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支持率已经达到90%,与广大造船企业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船舶出口提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促进了造船工业及其上游行业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帮助相关行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为我国船舶出口连续数年居世界船舶出口第三位的成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目前,我国造船业的发展既存在优势也面临困难。从优势来看,一是我国造船业技术力量较强,管理水平较高,不仅可以建造一般大型船舶,而且能够建造30万吨级超大型油轮,造船的质量和服务都能满足船东的需求。二是我国人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造船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三是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船舶出口得到了政府在出口退税和出口信贷等方面的支持。我国造船业虽然与韩国、日本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发展速度快,潜力巨大,发达国家的不少船东预言,未来世界船舶建造的主要市场将转到中国,中国很有希望成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从面临的困难看,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造船业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世界船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市场船价降低,我国造船成本提高,船舶出口难度加大。船舶出口如不能保持稳定增长,或者出现下降趋势,势必极大地影响造船业的发展,并将对拉动经济增长和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产生很大影响。我们应该从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造船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使我国早日成为世界第一流的造船和船舶出口大国。
二、借鉴国际经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
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主要利用出口卖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同时,借鉴国际同类机构的通行做法,为我国船舶出口提供了出口买方信贷支持。向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是国际上通行的船舶融资方式。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贷款相比,买方信贷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等特点,为造船企业、船东和融资银行所普遍接受。去年11月和今年4月,我们先后向挪威索莫盖斯有限公司和温特盖斯有限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支持他们从我国进口四艘8删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和两艘1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反响很好,受到出口企业和国外船东的欢迎,这两笔贷款成为我们运用买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有益尝试。
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两个明显的优势:一是向购买我国船舶的外国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可以增强对船东的吸引力,提高我国出口船舶的竞争力。国外船东、船舶融资和中介服务机构普遍看好中国造船业的发展,他们希望能够在为船舶及相关贸易提供融资与服务方面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并得到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支持。我们向挪威斯考根海运集团提供买方信贷后,在国际上引起积极反响,一些国际知名船运公司和船东对我们向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等融资服务很感兴趣,纷纷前来咨询,表示愿意探讨具体的合作项目。事实证明,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能够有效地增强我国造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让国外船东作借款人,可以解决国内造船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和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从船舶建造到出口收汇,整个过程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如果单纯使用出口卖方信贷,会加大船舶制造和出口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承担一定的出口收汇风险。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也增加了船舶出口企业持续获得贷款和担保的难度。出口买方信贷免除了由造船企业直接承担的长期负债,不仅可以改善国内船厂的资产负债状况,解决他们贷款难及寻求担保难的问题,也解除了企业船舶出口后存在收汇风险的后顾之忧。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不少有利条件。首先是所需外汇资金有保证。建行初期,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外汇营运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曾通过为国外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现在,国家外汇储备比较充裕,作为支持资本性货物出口的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通过购汇等方式补充外汇营运资金,因此,运用买方信贷业务支持船舶出口所需的外汇资金来源充足。其次是贷款风险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中国进出口银行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船舶出口融资业务,对中国船舶市场和造船企业的状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与国外著名船东和融资机构也有比较广泛的联系。目前,我们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船舶出口信贷风险管理制度,船舶贷款的信贷资产质量也比较高,不良贷款比率低于其他行业的水平。在对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时,我们可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加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评估,控制和防范船舶建造风险。可以说,我国运用买方信贷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的条件已经成熟,只要各方共同努力,买方信贷应该也能够在我国船舶出口融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逐步发展成为我国主要的船舶出口融资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同时发挥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的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进一步加大对船舶出口的支持力度。
三、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
出口的几点意见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发展这项业务,加大利用买方信贷对船舶出口的支持。
一是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品种齐全、功能强大等优势,为船舶出口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根据企业的需要,在船厂交船前我们可提供出口卖方信贷,同时提供所需的履约和预付款等保函服务,满足企业在建造船舶中对资金的需求;在交船后根据船东及担保情况,或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或继续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使造船企业和船东得到全方位的融资服务。我们鼓励造船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买方信贷方式进行融资。
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国外有关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便利。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请国外金融机构继续为我行出口买方信贷提供担保,还可利用这些机构长期从事船舶融资的经验,借助它们广泛的客户网络,为国内企业提供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此外,对采用国外船用设备和材料、在中国制造并出口的船舶,可探讨由中外双方分别提供出口信贷,进行联合融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开展利用国外买方信贷进口国外造船设备的转贷业务,以支持国内造船企业更新设备,提高造船能力。要通过上述广泛的合作与交流,扩大我国船舶建造项目订单的来源,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争取更多的市场机会。
三是加强对船舶融资担保方式的调研,有效地控制船舶融资风险。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船舶融资模式还主要建立在银行信用担保基础上,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在船舶抵押担保基础上的融资模式,以降低船东的融资成本,有效地控制船舶融资风险,扩大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规模。此外,我们将借鉴国外有关金融及中介机构在控制船舶融资风险方面的成功经验,改善船舶融资的风险评估办法,更加有效地支持我国船舶出口。
一、出口贴息问题的引出
由于出口补贴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因此在国际上通过协商建立了一些规则来规范这方面的操作,协调相关的争端。加入WTO后,我国政府承诺要遵守其规则,因此必须对一些有违WTO的政策进行调整,贴息问题在其中显得比较突出。出口贴息,一般体现在出口信贷方面,实际上这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支持出口的一种方式,我国是通过成立进出口银行来完成这方面的职能,只是我国的出口信贷采用的信贷工具和侧重点跟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异,这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包括金融体系的机构、财政实力等,我们没有必要在此论证孰优孰劣,关键是必须作到既能加大对出口支持的力度,又不至于招致非议。
(一)国际上的有关规定
1.WTO关于出口补贴的规定。WTO是倡导自由贸易的,因此对出口补贴之类的做法采取的是一种排斥和反对的态度。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规定,一国政府仅仅可以对研究开发和对落后地区、环保等进行补贴,而在其他方面的补贴都是不允许或被禁止的。其中出口补贴是明文禁止的,属于“禁止使用的补贴”,即是任何成员方都不得使用或维持的补贴方式,否则如果被其他成员发现或有理由相信其正在实施或维持这种补贴,则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救济方法;同时对出口补贴也进行了定义,即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出口行为使用的补贴,并列举了出口补贴的12种形式,其中就包括了出口信贷的利率优惠,规定如果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其成本则构成了出口补贴。介于允许的补贴和被禁止的补贴之间的是可申诉的补贴,这种补贴虽可被成员国所采用,但其他成员国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救济方法,因为这种补贴行为也会刺激受补贴方某种产业或产品的发展,而直接或间接阻碍其他成员产品的生产或出口,导致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产生。
因此政府在出口补贴问题上必须十分策略,否则会出现贸易摩擦。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对某个行业整体,而不是在出口阶段上进行补贴是WTO所允许的,同样对高新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进行补贴也是可以的,这就为采用贴息手段间接支持出口提供了可能。2.OECD关于出口信贷的有关规定。不仅WTO对出口信贷有明确规定,经合组织OECD也为协调内部争端达成了关于出口信贷的“君子协定”。由于发达国家为支持本国出口,大量的使用出口信贷这一手段,竞相提供优惠的贷款,导致相关国家的财政难于承受负担,最后大家被迫坐在一起就有关的出口信贷条件进行了协调,达成了所谓的“君子协定”,其主要目的就是规范并约束各国在出口信贷方面的操作,它规定的出口信贷的主要条件包括:
A、贷款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B、贷款最高比例:一般不高于85%,这样就要求现汇或预付款比例不低于15%;
C、风险加息率;
D、贷款最低利率: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包括直接贷款、再融资和利率支持)的最低利率必须以商业参考利率CIRR为基础。
它之所以被称为“君子协定”,是因为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全靠各成员方自觉遵守。应该说“君子协定”的诞生,规范了各国政府的出口信贷政策,使出口信贷有了统一的标准,并增加了透明度,抑制了各国政府为鼓励出口竟相提供优惠贷款的行为,为国际贸易创造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但由于发达国家的出口信贷主要是买方信贷,而直接贷款给本国企业较少,这方面多是由商业银行提供商业贷款,而出口信贷机构提供担保,采用贷款担保的方式,因此“君子协定”对出口卖方信贷没有做相应规定,不过却给出口卖方信贷提供了较好的借鉴,即可以通过设定一个参考的利率,来衡量出口补贴的程度。
(二)我国出口贴息政策的现状
目前我国出口贴息主要体现在出口信贷上,而这项业务由进出口银行作为官方出口信贷机构来承担,并以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为主,以接受国家财政的利差补贴为主要特征,较商业贷款有较大的利率优惠,因此其补贴特征比较明显,容易授人于柄。加入WTO后,我国承诺要遵守其规则,并在有关的文件上对政策性银行,包括进出口银行的信贷业务做了相应的说明,即政策性银行贷款不接受国家的财政补贴,贷款基本上按商业贷款利率,而进出口银行的业务主要是以出口信贷担保为主,少部分采用直接贷款。目前对此种说法还没有见到任何权威的解释,但我们的出口信贷有较大的补贴成分以及业务方式有较浓的中国特色却是不争的事实,这说明我国以出口信贷为主的出口贴息政策在入世后面临着较大的调整压力。
二、出口贴息的产业政策依据
一国政府实行出口补贴政策,就是将国家的财政资金,即纳税人的钱补贴给出口企业,而最终受益的很可能仅仅是国外的消费者,这就涉及到了国家的福利损失问题,因此必须理清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给予扶持,才能将有限的资金投放在最需要的地方。该问题的实质已突破了贸易政策范畴,更关系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过去我们常将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完全割裂开来,贸易政策独立于产业政策,很难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问题国内化、国内问题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国的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更加密切相关,因此现在来讨论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迫切。
如果单纯地来谈论出口补贴问题,仅仅为了出口而给予补贴,那对出口的补贴很可能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刺激出口的目的,还会导致国家福利受到损失,其实质不过是把本国纳税人的钱捐给了进口国的消费者,而在后果上还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和贸易上的摩擦,福利经济学理论的追随者们很反对进行这样的补贴,更有学者认为,在一些条件下为维护国民的福利,对某些产业的产品出口不仅不应补贴,反而应加征出口税。
而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倡导“战略性贸易产业政策”的西方学者认为,政府实行补贴政策,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产业,才能符合国家整体利益:
1.该产品出口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必须超过补贴的总成本,出口增加带来的收益抵消了补贴成本后,才能增加国民的福利,达到补贴的目标。但不是每个产业都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企业要想进入出口补贴范围,必须越过一定的门槛,即由政府设立的进入壁垒,否则成了为出口而出口,造成一定的政策错位。
2.出口补贴不能对国内消费者造成大的不利影响。由于出口补贴只针对了部分的行业,受补贴行业的出口增加会导致该行业的利润率增加,促使生产要素向该行业的流动,并引起该行业劳动力要素价格的变化,引起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的改变。
3.出口补贴应使本国企业能增加产量,同时必须要造成国外竞争对手降低产量,使产品价格不至于降低太多,否则补贴的结果只是由国家承担了企业的一部分成本,促成企业降低出口价格,而这并不一定能达到增加市场份额的目标,带来额外的收益,反而可能导致贸易条件的恶化,这不是出口补贴的目的。
当然,这些观点是建立在目前西方世界不完全竞争即寡头垄断的假设基础上的,但却很值得我们思考。尤其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已跃居世界第二,单纯鼓励出口赚取外汇的时代已过去了,赔本的买卖企业不愿意做,政府也不会鼓励,支持出口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扶持国内的产业,提高竞争力,而不仅仅是为了创汇。选择出口补贴,首先考虑的应该是选择行业,对出口的支持不应完全体现在出口的阶段,否则极易授人于柄,引起贸易纠纷,必须采用灵活的策略,关注企业的技术研发以提高核心竞争力方面,这些不违反WTO的规则,从长远来讲更具意义。
三、贴息方式探索
由于我国的出口贴息政策,主要是体现在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上(对企业技术改造的贴息贷款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这是目前我国出口信贷机构使用的主要支持方式,因此要更好地使用这一信贷工具,就必须解决好利率问题。当然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涉及到很多深层次的问题,但至少应该把商业贷款利率、国债利率和银行的筹资成本等几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考虑,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信贷利率。
(一)商业贷款利率
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相比,出口信贷的贷款利率肯定有一定的优惠,否则无从体现政府对出口的支持,政策性银行的政策导向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但由于出口信贷利率确定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其他负面影响产生,商业银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出口信贷业务,更出现了不应有的信贷竞争。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出口信贷利率体系已变得十分迫切,尤其是加入WTO,更使这个问题显得重要,我们还不得不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
1.贷款利率放开的影响。加入WTO,我国承诺要开放金融领域,贷款利率市场化只是时间问题,如果到了这一天,政策性贷款的优惠如何体现将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2.如果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了出口信贷担保业务,为出口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提供担保,那贷款利率上的优惠如何转化为担保费用的优惠将会产生新的问题。
(二)进出口银行筹资成本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出口信贷利率低筹资成本则属于出口补贴,属被禁止范围。但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成本是多少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因为单纯从成本来讲,它包括了筹资成本和运行成本,前者主要是发行金融债券利率及相应的发行成本,后者是日常经营活动的费用,由于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并享受国家信用等级,因此它的筹资和营运成本可以很低,相应地它的贷款利率可以很优惠,应该说这为确立符合WTO规则的贷款利率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三)跟国债利率挂钩问题
根据“君子协定”,出口信贷的利率应参照相应货币的商业参考利率CIRR,但目前我国人民币还没有确立自身的商业参考利率,这是问题的关键。人民币贷款利率由央行确立,但主要考虑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赢利能力较弱和不良贷款率高的现实,而没有考虑到对出口支持的问题,这涉及到较深层次的问题,但随着加入WTO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们有理由期待人民币CIRR的诞生。目前国内有学者提出根据成本加成定价的原则,引入人民币商业参考利率,并与国债收益率挂钩,加成不同的基差,确定不同贷款期限的CIRR。这实际上是参照了美元的CIRR形成机制,应是一个很好的思路。
因此,改革出口信贷利率机制,作到既符合国际惯例,不违反国际规则,又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加大对出口的支持力度,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尽可能降低出口信贷机构的资金成本
因为WTO规定,如果出口信贷的利率不低于其资金成本,则不构成禁止性的出口补贴,因此只要成本足够低,就可以使利率有足够的优惠空间,达到加大支持的力度目的,但这有赖于:
1.扩大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这是降低资金成本的有效手段,也不在WTO关于出口补贴的定义范围内。在国际上很多国家的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列入了国家的财政预算,国家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充,甚至有的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捐赠,资本金的充足率很高。
2.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降低营运费用,增加积累。
3.在呆坏帐的核销方面,以及有关费用、利差的补贴方面有新的优惠措施。
当然,这必须以国家的立法为保证,从法律的高度来确定国家财政对官方出口信贷机构的义务,确保官方出口信用机构与部级信用等同,作到对内有法律依据,对外有相当的透明度。
(二)引入人民币CIRR体系
按照“君子协定”,出口信贷利率应与国内一流的信用机构筹资成本挂钩、与出口信用机构的信用等级挂钩,以各自货币的基准利率为基础确定商业参考利率,再在此基础上加成一定的基差形成出口信贷利率。如果确定了CIRR,就可以找到一个参照的标准,只要补贴后的出口信贷利率不低于OECD确定的商业参考利率,就可以为国际社会所接受。这就从更高的层次上决定了出口信贷利率的规则性和针对性,避免了随意性,增加了透明度。当然,这有赖于金融体制的改革。
四、贴息与出口补贴程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