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新疆;问题;对策和建议
中图分类号:P75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当今世界常规资源已成为制约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在面临能源危机的时代,寻找和利用洁净的、巨大的、可再生的能源,是重要的能源发展战略。新疆是我国21世纪的能源基地,虽然有丰富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但其枯竭是不可避免的。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具有总量丰富,空间分布相对集中,地域分布相互匹配和开发条件相对优越等特点,值得大力开发和利用。为了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研究。
一、国内外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比较分析
(一)传统可再生能源和新可再生能源
传统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大水电和直接燃烧的生物质能,新可再生能源主要指现代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固体废弃物等,当今世界各国都在为获取充足的能源而拼搏,而且无不对解决能源问题的决策给予了极大重视,其中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尤为引人注目。
(二)国内外常规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情况比较分析
随着化石能源的日趋枯竭,可再生能源终将成为化石能源的替代品。世界大部分国家能源供应不足,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煤、石油等化石能源的利用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效应和污染环境。我国作为能源消费大国,对石油进口的依赖,以及不可再生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供应有限。从长远来看,发展替代能源也成为我国必须重视的问题。
我国从2001-2010年之间的各种能源消费量图
资源来源:根据“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2”整理形成。石油消费量以百万吨为单位,其它能源以百万吨油当量为单位。备注:其它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垃圾发电等。
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各种能源的消费情况都保持着上升的趋势,其中可再生能源的消费量远远少于其他能源的消费量。所以说,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空间巨大,需大力开发和利用,以此为减少我国能量消费对常规能源的依赖开辟一条新的道路。
2011年各重要能源消费国能源消费情况表
资源来源:根据“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2”整理形成,以百万吨油当量为单位。
通过上面的各代表性国家能源消费情况表可以看出,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消费量在总体能源消费中占的比例远远小于其他几个国家的可再生能源的消费量在总体能源消费中占的比例、这表明我国利用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程度依然很低,需采取措施大力开发和利用。
二、新疆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利用现状
(1)太阳能
新疆水平表面太阳能总辐照度总量在5×109-6.5×109焦耳/平方米之间,年平均值为5.8×109焦耳/平方米。区域分布大致由东南向西北递减,东南部太阳能总辐照度在5.8×109焦耳/平方米/年以上,西北部大约在5.2×109焦耳/平方米/年左右。新疆全年日照时数为2300~3300小时,日照百分率为60%~80%,居全国第二位。这为开展太阳能的利用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新疆己先后建成了23座大型的太阳能发电厂,72座中型的太阳能发电厂,以及为数众多的小型、微型发电机和供电设备等。已开发出太阳能采暖、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温室和长寿太阳能电源等多个产品,建设了太阳能光伏示范村,推广太阳能光伏电源,解决了本区电网尚未达到的农牧区、高原兵站、野外流动作业等地的供电电源,为边远地区牧民的生产、生活用电以及电视、广播差转、无线遥测等不易用电网延伸解决用电的地方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2)风能
新疆地域辽阔且风力资源十分丰富。全区风能资源的总贮量为18910万千瓦,每年可发电8190亿度,相当于3439.8万吨标准煤。可见,如若将全区的风能资源都开发利用起来的话,长年可节约的煤能源将是一个令人吃惊的数字。新疆风能有利用价值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六大风区,即:(1)额尔齐斯河谷西部风区,位于哈巴河、布尔津、吉木乃、黑山头等地;(2)准噶尔盆地西部风,位于和尔克赛尔至克拉玛依地段;(3)乌鲁木齐—达板城谷地风区,位于乌拉泊至达坂城山口,长约80km,宽约10~20km;(4)哈密南北戈壁风区;(5)吐鲁番地区;(6)百里风区,位于兰新铁道辽墩至十三间房铁路沿线。新疆除上述六大风区外,其实还有不少地区的风力资源也较丰富。新疆风能的利用主要集中在发电方面。因风电开发而著名的新疆达坂城风区位于准噶尔盆地和吐鲁番盆地的通风口,总面积为1600平方公里,一年中10个月以上有风,且风速稳定,年风能蕴藏量约为250亿千瓦时,可装机容量在2000兆瓦以上,被不少国内外专家称为中国风能资源条件最好、开发前景广阔的地区。
(3)水能
新疆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在1万千瓦以上的河流有34条(包括干、支流),理论总蕴藏量3398万千瓦,占全国的5%,为我国北方内陆流域的90%。可开发装机1万千瓦以上的电站213处,占全国可开发资源的4%。340条河流中,南疆有160条,总蕴藏量为1773万千瓦,占全疆的52%。其中,水能理论蕴藏量最大的是伊犁流域,其次为南疆的叶尔羌河流域。新疆小型水能资源总装机量为198315万千瓦,年可发电量84611亿千瓦时。
(4)其它可再生能源
新疆地域辽阔,农田、山林、草场、渔场本身就是个庞大的生物能源库。然而将生物能作为可再生能源来加以开发利用,将它们转化为可燃性的液态或气态化合物,如制造甲醇、乙醇、沼气、甲烷合成气等可燃性燃料,目前新疆在这方面的开发还较少。如若各方面人士加以重视条件成熟,在生物能方面的开发与利用必将会节约大量的不可再生能源。对地热能的开发利用,新疆同样有些滞后。
三、新疆可再生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对可再生能源的战略地位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少或替代常规能源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意义认识不足;二是对常规能源在开发利用中对环境的影响缺乏足够的认识;三是对建设新疆多元化的能源结构认识不清,重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利用,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二)缺乏全面、系统、科学的规划和发展目标
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十一五”规划也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作出了重要指示,新疆作为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目前还没有对可再生能的发展作出全面、系统、科学的规划,发展目标也不明确。
(三)发展资金匮乏
大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都属于高投入低产出的项目,如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太阳能热水器等的单位投资高达6.5万元/千瓦、0.9万元/千瓦和0.08万元/平方米以上,而实际运行时间又很少,年均只有2000~3000多小时,从而导致产出低投入高。新疆地处西部,建国以来新疆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从而使外商来新疆投资遇到较大阻碍。
(四)可再生能源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
从新疆的能源资源状况来分析,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小水电)。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种类来看,目前主要集中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方面,而且企业规模不大,多数企业实力较弱,水平低、管理差,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不平衡,可再生能源产品制造业和系统集成业发展较快,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运行、管理、服务行业非常弱小,这种不完整的产业结构,影响和阻碍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推广。
四、发展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对策与建议
(一)制定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等重大战略问题。因此,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逐步建立新疆多元化的能源结构体系,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可再生能源在总的能源消耗中达到30%的战略目标。
(二)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基金,加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建立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基金,支持研究和开发项目,引导企业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发展。
(三)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1)为解决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运行成本较高问题,一方面通过技术进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制定措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与矿物能源开发企业的均衡发展。(2)制定政策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凡是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或个人,给以适当的政策性补贴。(3)贯彻执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依法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四)完善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1)制定新疆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可再生能源设备与产品质量标准检测体系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可再生能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建立规范的可再生能源重大工程招标投标机制,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规范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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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新能源领域拥有诸多世界领先的技术,为日本发展低碳经济实现低碳社会奠定了基础日本是石油、煤炭和天然气等主要能源资源均匮乏的国家,能源自给率仅4%左右,日本所需石油的99.7%、煤炭的97.7%、天然气的96.6%都依赖进口。近年来,日本不断研发新能源技术,使能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新能源开发利用展现出扭亏为盈的倍增趋势,使日本经济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大大降低了对传统能源的依赖程度。目前,日本在新能源领域拥有诸多世界领先的技术,为日本发展低碳经济实现低碳社会奠定了基础。政府多方推动日本在新能源技术开发利用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与日本政府的扶持政策密不可分。确定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利用目标。日本能源政策的基本目标是:能源安全、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简称能源“3E”目标。在这一目标下逐步形成了日本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子目标:完成《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温室气体目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新国家能源战略》提出,争取到2030年前将日本整体能源使用效率提高30%以上;能源多样化,开发利用新能源。日本加强了对太阳能、风能、燃料电池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使其对石油的依赖程度明显减小。制订推广新能源技术的计划和行动方案。日本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始终是通过计划与法律手段推进的。1974年,日本制订并实施了“新能源开发计划”,把发展太阳能和燃料电池技术定为国家战略。1978年,日本又实施了“节能技术开发计划”。1993年,日本将这两个计划合并后推出“能源和环境领域综合技术开发推进计划”,即“新阳光计划”,目的是促进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利用和商业化。1994年12月,日本通过“新能源推广大纲”,首次正式宣布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成为日本新能源发展的政策基础。1997年12月,正式通过“环境保护与新商业活动发展”计划,作为政府到2010年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行动方案。推动新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首先,投入大量资金,支持新能源技术的研发,“新阳光计划”每年拨款570多亿日元研究新能源技术、能源输送与储存技术等;其次,推动政府、社会团体带头利用新能源。国家机关、公共设施必须依法带头采购太阳光发电系统和利用太阳能的热水器系统,采购低能耗、低公害汽车等,资助企业和地方公共团体发展新能源;再有,直接补助使用新能源设备的家庭。除向生产企业发放补贴令其降低设备价格外,还按每千瓦9万日元的标准直接补助用户家庭。新能源技术开发重点核能。日本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利用核能。1973年和1978年的两次石油危机给日本经济以严重冲击,迫使日本政府推进新能源开发利用。为增加能源的自给率,日本大力开发核能,目前全国共有核电站54座,总装机容量4712.2万千瓦,是世界第三核能大国,核能占能源供给总量的15%,核能电化率近40%。由于核电对电力的稳定供给和环境保护都十分有利,根据最近公布的《国家能源新战略》,日本计划进一步发展核能发电,将核电比重从现在的15%提高到17%。在开发核能过程中,日本主要关注两大问题:核燃料的供应和开发安全问题。日本核燃料全部依赖进口,由于核燃料的特殊性能及其提炼的高难度,国际上对核燃料的开发利用有许多严格的规定,如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除了支付巨额成本外,还要向本国国民和世界作出政治承诺,保证其用途,日本在这方面一直信守诺言。在核能开发的安全问题上,日本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在能源安全中的指导作用,加大对能源安全的投入。太阳能。日本是世界上太阳能开发利用第一大国,也是太阳能应用技术强国。太阳能利用主要分为太阳光能和热能两种。日本太阳热能的利用自
内容摘要:与常规能源相比,新能源最大优势是地域分布比较均衡且资源量巨大,其资源量相比人类需求来说,可谓资源无限。开发利用新能源有利于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能源安全。同时也是拉动内需、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新能源大多存在能量密度低、资源分散等问题,难以在短时期内大规模替代化石能源,对其开发利用需要在技术、成本、管理等诸多方面做更大努力。本文对新能源资源潜力和总体发展现状进行了阐述,并针对我国新能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能源资源潜力发展现状对策建议
新能源的特征与分类
新能源是相对常规能源而言的,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尚未大规模作为能源开发利用,有的甚至还处于初期研发阶段;资源赋存条件和物化特征与常规能源有明显区别;开发利用技术复杂,成本较高;清洁环保,可实现二氧化碳等污染物零排放或低排放;资源量大、分布广泛,但大多具有能量密度低的缺点。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和开发利用程度,不同历史时期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新能源的界定也会有所区别。发达国家一般把煤、石油、天然气、核能以及大中型水电都作为常规能源,而把小水电归为新能源范围。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科技水平跟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能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消费结构跟发达国家有着明显不同,对新能源的界定跟发达国家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小水电在我国的开发利用历史悠久,装机容量占全球小水电装机总容量的一半以上,归为新能源显然是不合适的。核能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在能源消费结构中所占比重很低,仅相当于全球平均水平的八分之一,比发达国家的水平更是低得多,核能在我国应该属于新能源的范围。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把新能源范围确定为: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天然气水合物、核能、核聚变能等共9个品种。生物质能在广义上分为传统生物质能和现代生物质能,传统生物质能属于非商品能源,是经济不发达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的主要能源,利用方式为柴草、秸秆等免费生物质的直接燃烧,用于烹饪和供热;现代生物质能包括生物质发电、沼气、生物燃料等,是生物质原料加工转换产品,新能源中的生物质能仅指现代生物质能。传统生物质能和大中小水电可称之为传统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则统称为新型可再生能源,是新能源的主要组成部分。
资源评价
跟常规能源相比,新能源最显著的优势就是资源量巨大(见表1)。太阳能是资源量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即使按最保守的可开发资源量占理论资源量1%计算,每年可供人类开发的太阳能也有1.3万亿toe,约相当于目前全球能源年需求量的100倍。风能的可开发资源量较低,但开发技术难度和成本也较低,全球陆上风电年可发电量约53亿kwh,相当于46亿toe。生物质能可开发资源量为48~119亿toe,不过由于存在粮食安全和环境问题,可开发资源量难以全部转化为能源。地热能的热源主要来自于长寿命放射性同位素的衰变,每年的再生量可达200亿toe以上。按照目前的技术进展情况,全球40~50a内可开发地热资源为1200亿toe,10~20a内可开发地热资源为120亿toe。海洋能资源量并不算丰富,按照全球技术可装机容量64亿kw、年利用2000小时计算,只有11亿toe。天然气水合物属于新型的化石能源,资源量相当于传统化石能源资源量的2倍,达20万亿toe。全球铀矿资源量为992.7万t,如果用于热中子反应堆,所释放的能量约相当于1400亿toe,而如果用于快中子反应堆,所释放的能量可提高60~70倍。核聚变所消耗的燃料是氘,海水中的氘有40万亿t,理论上可释放出的能量为3万亿亿toe,按目前能源消费量计算,可供人类使用200亿年以上。氢能的制备以水为原料,燃烧后又产生水,可无限循环利用,既是二次能源也可在广义上称之为可再生能源。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能源资源完全不存在短缺或枯竭问题,人类需要克服的最大障碍是开发利用的技术和成本问题。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能源价格的上涨,目前不可开发的新能源资源有可能变为可开发资源,因此,对新能源来说,理论资源量是相对不变的,而可开发资源量却可能会大幅度增加。
开发利用现状
不同种类的新能源在资源分布、技术难度、使用成本等多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因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各不相同。在新型可再生能源中,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发展势头良好,已经进入或接近产业化阶段,尤其是太阳能热水器、风电以及生物燃料,已经形成较大的商业规模,成本也降至可接受水平。核能技术已经成熟,核电在国外已过发展高峰期,在我国则刚刚兴起。核聚变、氢能、天然气水合物、海洋能仍处于研究和发展之中,距离商业化还有较大距离。
截止到2009年2月,全球核电装机已达3.72亿kw,年发电量2.6万亿kwh,在全球一次能源结构中的比重约为6%左右。相比而言,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还很低,以2006年为例,其在全球一次能源供应量中的比重仅为1%左右,占全部可再生能源的比例也仅为8%左右。2007年,全球新型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量为1.65亿kw,相当于全球电力装机总容量的3.7%(见表2)。德国、美国、西班牙、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化水平已达到较高程度,其市场规模和装备制造水平跟其他国家相比具有明显优势。我国也是世界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大国,太阳能热水器产量和保有量、光伏电池产量、地热直接利用量以及沼气产量都位居世界第一。不过,我国对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多集中在技术含量较低的供暖和制热领域,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水平和利用规模方面跟国外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我国新型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仅为905万kw,占全球5.5%,远低于我国电力装机总容量占全球16%的比重。
我国发展新能源的政策建议
我国是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第二大能源消费国、第三大石油进口国,发展新能源具有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增加能源供应、减轻环境污染等多重意义,同时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我国政府把发展新能源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而加以重视,陆续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
从近几年的总体发展情况来看,我国新能源发展势头良好,增速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不过由于种种原因,新能源发展过程中的许多障碍和瓶颈仍未消除,主要表现在:资源评价工作不充分,技术总体水平较低,成本跟常规能源相比不具备竞争力,产业投资不足,融资渠道不畅,市场规模偏小,公众消费意愿不强,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结合国内外新能源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借鉴全球各国新能源发展经验,针对目前我国新能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正确选择新能源发展方向
根据资源状况和技术发展水平,确立以太阳能为核心、核能和风能为重点的发展方向。太阳能是资源潜力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化石能源、风能、生物质能及某些海洋能都间接或直接来自于太阳能,地球每年接收的太阳辐射能量相当于当前世界一次能源供应量的1万倍。我国的太阳能热利用已经走在世界最前列,太阳能光伏电池的产量也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不过在太阳能光伏发电方面却与光伏电池生产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我国应进一步扩大在太阳能热利用方面的优势,同时把发展并网光伏和屋顶光伏作为长期发展重点。风能是利用成本最低的新型可再生能源,风电成本可以在几年内降低到常规发电的水平,目前已经初步具备市场化运作的条件。我国风力资源较丰富的区域为西部地区及东部沿海,属于电网难以到达或电力供应紧张的地区,发展风电应是近期和中期的努力方向。核燃料的能量密度远高于常规能源,核电站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大量建造,迅速弥补电力装机缺口,最近国家发改委已经把核电规划容量提高了一倍多。
(二)加大新能源技术研发力度
我国从事新能源技术研究的机构分布在上百个高校和科研机构,数量虽多,但由于力量分散,具有世界水平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建议整合具有一定实力的新能源研究机构,成立中央级新能源科学研究院。抓住当前因金融危机而引发全球裁员潮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外高端研究人才。以新能源重大基础科学和技术的研究为重点,加强科研攻关,尽快改变我国新能源科学技术落后的面貌。密切与国外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cdm机制,注重先进技术的引进并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努力实现技术水平的跨跃式发展。
可再生能源大多具有能量密度低、资源分布不均衡等缺点,对其进行低成本、高效率利用是新能源开发的首要问题。显然,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的复杂程度要比常规能源高得多,涉及资源评价、材料和设备制造、工程设计、配发和管理等多个领域,必须进行跨学科联合攻关,这对我国目前相对封闭的科研体制提出了挑战。国家需要在搞活科研创新机制、打造科研合作平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方面做更多的努力,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三)有序推进新能源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
只有实现新能源的大规模产业化和市场化,才有可能使新能源的利用成本降至具有竞争力的水平,为新能源普及打下基础。在新能源开发成本较高、使用不便的情况下,推进新能源产业化和市场化必须由政府作为推手。促进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措施涉及电价、配额、示范工程、技术转化、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资融资等,要对各种新能源的不同特点进行充分分析,分门别类地制定合适的激励政策。为保证政策的长期有效要建立完善的督促检查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以维护国家政策措施的严肃性。
国家应及时更新新能源产业的投资指导目录,引导、鼓励企业和个人对新能源的投资。同时,也要对新能源投资行为进行规范,避免一哄而上,造成局部重复投资或投资过热。防止企业借投资新能源套取财政补贴、减免税费或增加火电投资配额等不良行为。约束高污染新能源行业的投资行为,尤其是多晶硅副产品四氯化硅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值得关注。
(四)及早实施“走出去”战略
我国是铀矿资源贫乏的国家,资源量远不能满足未来核电发展的需要,铀矿供应必须依赖国际市场。有关资料统计世界上铀矿资源丰富的国家有澳大利亚、美国、哈萨克斯坦、加拿大、俄罗斯等,这5个国家的资源量合计占全球的比重为三分之二。其中,澳大利亚和哈萨克斯坦都是无核电国家,所生产的铀矿主要用于出口。我国与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关系良好,可作为实施铀矿“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目的国。合作重点应该放在最上游的勘探、开采领域,争取获得尽可能多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为我国核电站提供稳定、长期的核燃料来源。
目前全球对天然气水合物的地质工作程度还非常低,这为我国获取海外天然气水合物资源提供了绝好的机会。在油气资源领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把全球的优质资源瓜分完毕,而在天然气水合物领域,我国还存在较多获取海外资源的机会。太平洋边缘海域陆坡、陆隆区及陆地冻土带的天然气水合物资源丰富,这一地带所涉及的国家主要是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应努力争取获得跟上述三国合作开发的机会。拉丁美洲国家沿海的天然气水合物资源也比较丰富,要充分利用这些国家技术力量薄弱、研究程度低的现状,加强与这些国家合作,以期能够在未来取得这些国家的天然气水合物份额。
东南亚处于热带地区,自然植被以热带雨林和热带季雨林为主,特别适合油料作物的生长,是发展生物柴油产业的理想区域。东南亚国家是我国的近邻,可为我国的生物柴油产业提供丰富而廉价的原料。我国可采取以技术、市场换资源的合作方式,在当地设立林油一体化生产基地,产品以供应我国国内为主。
(五)调整、完善新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我国已经出台的新能源发展规划有《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2年)》等,部分行业部门和地方地府也针对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发展规划。部级的规划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发展目标定得偏低,如风能到2010年的发展目标为1000万kw,到2022年的发展目标为3000万kw,而事实上,1000万kw的目标已经于2008年实现,3000万kw的目标也可能提前于2012年左右实现;二是缺乏设备制造产业和资源评价方面的目标。
国家有关部门应密切跟踪国外新能源现状,充分考虑新能源资源量、技术发展水平、环境减排目标、常规能源现状等因素,对我国新能源发展规划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为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指导。我国有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规定和政策措施并不比国外少,但这其中有许多已经不再符合我国的实际,应立即对不合时宜或相互矛盾的规定和措施进行清理,制定出切实可行、可操作性高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
(六)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新能源统计体系
做好新能源的统计可为新能源科学研究、政府部门决策、企业发展目标的制定等提供重要依据和参考。我国在新能源统计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着相当大的差距,目前对新能源的统计主要依靠行业协会或学会,但这些机构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在系统性、时效性、科学性等方面很难令人满意。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任何机构和个人能够对新能源发展现状进行系统、全面、及时地统计,许多涉及我国的新能源统计数据只有国外网站才能提供。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调集各方力量成立专门的新能源统计机构,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国内外新能源统计数据,并把数据及时公布。
国际能源机构对一次能源进行统计时,将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直接换算成油当量,并不按火电容量因子进行折算。但我国有关部门在统计时,往往是按火电容量因子(约为33%左右)把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进行折算,这意味着有关部门的统计结果要比国际能源机构所提供的统计结果大2倍左右,这样极易引起误解和混乱。国际能源机构是全球最大、最权威的能源统计和研究部门,所采取的统计方法和公布的统计数据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可。为了便于对国内外新能源发展状况进行对比研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统计方法方面采用国际能源机构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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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能源;青海省;经济影响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给青海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
收录日期:2013年1月13日
当前青海省经济发展仍然长期过度依赖传统能源,能源消费结构主要还是以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资源为主。而伴随着这些传统能源储存量的日益趋减,经济的发展无疑会遇到阻碍。因此,青海省必须重新审视能源的消费策略,大力开展新能源的建设。
一、青海省新能源发展现状
(一)太阳能、风能发展现状。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日光暖棚、户用光伏电源等太阳能的利用设施在城镇和农牧区得到了广泛的普及,但总体利用程度和效率还比较低,大多数都是以家庭小规模的应用为主,而且大多数项目的开发都是主要靠政府的扶贫政策来支撑,发展空间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大型综合利用项目大多都还处于筹划和试验阶段,技术利用方面还不够成熟,尚未得到大规模的推广和利用。
青海省的风能发展早在20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陆续开始了。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国家“送电到乡”工程启动后,青海省风能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截至2010年,建设风能和风光互补电站100余座,虽然还有一些电站项目仍处于规划阶段,但是由于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风能的发展空间还是很大的。
目前,青海省6州23个县共建成太阳能光伏电站、风光互补电站121座,为100多个无电乡约4万无电人口带来了环保、清洁的基本生活用电。青海省还将计划实施无电村通电工程,并规划在青海湖等地建设大中型风力发电厂。这为未来解决农牧区基本用电问题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水利水电发展现状。青海省由于拥有丰富的水资源,因此本省水利水电的建设在近几年进入到了黄金发展阶段。而且,伴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和“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给青海省黄河上游水电的加快开发提供了良好的机遇。青海省目前可开发的建设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894万千瓦,年发电量近670亿千瓦时。
(三)生物质能发展使用现状。在生物质能的使用方面,青海省的发展品种还是很单一的,项目开发数量又较少。到2010年,青海省在大通、互助、湟源等县城的农村建设使用沼气池共10,820座,养殖小区沼气池53座,大中型沼气池6座。虽然沼气池的利用推动了部分农村的经济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是由于熟练掌握沼气池使用技术的人才缺乏,从而导致新能源设备建成投产后后续服务工作滞后。而且受到文化水平和经济水平的影响,农民对新能源设备的了解程度还不够高,造成很多新能源设备无法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使很多设备废弃或者产能不高,影响了新能源产品发挥作用,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二、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给青海省经济带来的影响
(一)新能源的发展推动了青海省产业经济发展
1、新能源开发带动工业化进程。青海省有丰富的新能源资源,新能源发展又有了一定的基础,这些条件为青海发展新能源经济提供了支撑。发展新能源经济不仅可以开辟新的能源供应途径,有效增加新能源供应量,还可以有效降低环境污染,有利于实施生态立省战略,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新能源产业已成为拉动工业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由新能源产业发展而带动的电解铝、有色金属等产业发展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因此,新能源的建设会带动青海省工业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对青海省经济的影响是不可小觑的。
2、新能源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近几年随着青海省新能源项目的崛起,青海省积极鼓励推动中小企业在新能源产业中的发展,并选定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东循化工业园区、海南共和工业集中区、海北西海工业集中区、海西德令哈工业集中区等5个地区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改革的试点工作。这不仅推进了新能源项目的开展,更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3、新能源项目成为青海循环经济实验区发展特色。大力开展新能源项目以来,格尔木充分利用盐湖的各种有利资源,延伸盐化工产业链条,成为了“中国盐湖城”。钾盐资源首先被大规模开发利用,至2009底年百万吨级规模的青海钾肥二期工程,这个项目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06亿元、利润74亿元。目前,格尔木的钾肥产量约占全国钾肥总产量的3/4,是我国最大的钾肥生产基地。
2010年3月15日,国务院批复《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规划》,标志着柴达木发展循环经济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德令哈利用柴达木盆地丰富的资源在这里开展的百万吨纯碱项目正在加紧建设。项目总投资达25亿元,对盐湖、煤炭、石灰石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建成后可实现年销售收入13亿元。青海省循环经济实验区发展以新能源生产的特色,为未来推动经济区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新能源的发展对农牧民生活和经济的改变
1、沼气的利用可以改善衣牧区的环境。2011年青海省农牧区沼气综合利用项目建设进度已跃居全国第三位。2006~2011年青海省农牧区沼气池从21,070座增加到112,700座,沼气户从60,000户增加到130,050户,成逐年递增趋势。使用沼气后,农牧区的环境得到了净化,同时为巩固退耕还林还草、保护天然林草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沼气在建设利用过程中很好地改造了农牧区的棚、圈、厕,并很好地结合了这些地方产生的生物质能造福于农牧民,减少了人畜粪便和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现象,有效改善了农牧区环境卫生状况。
2、沼气的利用可以增加衣牧民的收入。沼气项目的建设可以变废为宝,节省农牧民的开支。一座厕所、猪圈、沼气池“三位一体”的项目户年均可增收2,000元左右,而一座厕所、猪圈、沼气池、菜棚“四位一体”的项目户年均可增收4,000元左右。每座沼气池每年可为农户供气170~200天,使用沼气可使每户每年节约煤炭燃料开支480元;沼气池残渣作为有机肥可使每户每年少购化肥100公斤,可节约化肥开支200元。
沼气池的建设同时为农牧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沼气发酵剩余物的应用,使土壤肥力显著提高,同时可以提高农作物的发芽率,增强抗病能力,使农作物增产5%~20%。沼液作为饲料添加剂喂猪,可提前20~30天出栏,节约成本大约在40元左右;沼渣栽培蘑菇,可以增产20%~30%,用沼气灯对温棚里的蔬菜增施二氧化碳气肥,能增产20%以上。
3、太阳能的利用可以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青海省地广人稀,部分农村贫穷落后,部分牧民居无定所,每年随着草场的变化而迁徙,无法建立固定的通电系统。光伏电站的项目实施后,基本解决了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及海南、海北、黄南、玉树等四个藏族自治州的56个无电村落、3,680多户、10,400多人的用电问题。玉树州无电地区独立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成后,为玉树州134个无电村的31,749户农牧民解决了基本生活用电问题,同时还解决了当地学校、村医务室等公益设施的用电问题,为学校和医院开展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外,对太阳能暖房、太阳灶等设备的利用还可以解决农牧民的采暖问题。
(三)新能源的发展带动了青海省国际贸易发展。青海省经济较为落后,市场规模薄弱,这就决定了青海经济应该是外向型的。但其资源性内陆省份的地理位置以及交通运输费昂贵给对外贸易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障碍。近几年随着新能源项目建设力度的加大,尤其是太阳能带动的各项产业发展,不断促进青海省对外贸易的发展和进步。
1、新能源促进青海省硅材料加工贸易业务的发展。近几年,青海省太阳能的开发有了显著成效,太阳能发电的发展带动了与此相关的硅业、电池组件等配套产业的快速发展。因此,大大促进了青海硅材料加工贸易业务的发展。其次,青海省硅材料加工贸易技术极大地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了生产成本,解决了传统硅生产中的废液污染。
2、新能源带动青海省有色金属的出口。对于有色金属行业而言,新能源的发展,尤其是在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方面,很大程度地提升了对有色金属的需求。从2009年开始青海省政府实施《青海有色金属工业发展纲要》,到2010年青海省各大有色金属工业实现销售收入上升到310亿元,预计到2022年销售收入达到630亿元,使青海由铝工业大省转变为铝工业强省。因此,随着新能源的不断发展,有色金属的对外贸易量也会随着需求量的增加而增加,不断带动青海省未来有色金属的发展。
三、青海省发展新能源的建议
凭借自身的有利条件,以及未来发展过程中不断积累的经验,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必将成为青海省经济发展的一大特色产业。但是,青海省在发展新能源产业时,必须注重合理地开发和有计划地进行。
(一)重视新能源的技术开发和人才引进。新能源的建设必须依靠先进的技术、专业的人才和雄厚的资金。所以,青海省要积极创造良好的优惠政策,通过各种方式、各种途径不断开发新技术,吸收和创新引进技术,同时要不断引进优秀人才。一旦技术成熟,人才具备,注意力就转向示范并进一步降低成本。
(二)集中发展特色新能源产品。青海新能源的应用与发展在全国来说起步比较早,特别是光伏产业,在“十五”期间就奠定了基础,现在产业布局基本完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也已经形成。目前,青海省培育新能源经济的线路图要围绕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的产业链发展,最终形成光伏产业多晶硅提纯、单晶硅拉制、多晶硅铸锭、晶硅切片、太阳能电池、组件封装、光伏技术系统应用的完整产业链,以及太阳能、风能互补,太阳能、生物质能互补的产业发展模式。尽快提高新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建成具有突出优势和鲜明特色的全国重要的太阳能光伏、新材料产业基地。
(三)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链。挖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产业关联性,从产业链的延伸、上下游关联产业的带动发展等方面充分做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形成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形成区域绝对竞争优势。
(四)正确处理传统产业与新能源产业的关系。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密不可分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之间不是两条平行线,而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一个有机整体,这个整体可以充分发挥作用。所以,要合理处理传统产业和新能源产业之间的关系,将两产业相结合,以新能源产业带动传统产业的进步,以传统产业稳定新能源的发展,使其“双轮驱动”,互动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冯秀红,青海工业奇葩竞放[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1
关键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立法
Abstract:Duetothehugecapitalinvestment,theexploitationandresearchofthenewandrenewableenergyshoulddependontheinterventionofthegovernment.Nowadays,therearetwomainproblemsinthenewandrenewableenergylegislationinChina.Oneisthelackofgovernmentintervention,theotherisexcessivegovernmentintervention.TheperfectionofChina’slegislationofnewandrenewableenergyshouldstartwithlayout,financing,revenueandprices,sothatmoreeffectivesystemsupportcanbeprovided.
Keywords:newenergy;sustainableenergy;legislation
一、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立法现状
能源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都极为重要。在高速增长的经济环境下,我国能源工业面临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从能源长期发展战略高度来审视,必须寻求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能源道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环境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既是近期急需的补充能源,又是未来能源结构的基础。我国具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包括水能、生物质能源、太阳能、地热资源以及海洋能源资源等。近20年来,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有了很大发展,已经成为现实能源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0世纪70年代以来,鉴于常规能源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压力的增加,世界上许多国家重新加强了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支持。为了促进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立法加以保障和支持。2005年2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创造了中国法律出台速度最快的纪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实施一年以来,各级政府都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给予了空前关注。同时,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等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各类投资商、开发商和制造商纷纷涉足该领域,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进入了加速发展期。2007年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等新政策的出台,更是让可再生能源企业看到了光明的未来。总体而言,《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以下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一是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二是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三是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四是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该法律具有出台速度快、对产业支持率高、影响大的特点,但同时,由于《可再生能源法》总体上是政策框架法,其有效实施有赖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适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和相应的发展规划。在一年的实际工作中,可再生能源产业遭遇了细则出台速度过慢、细则难以实施等一系列困难。
二、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检讨
由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使用成本仍高于传统能源,因此必须依靠政府的干预才可望得到推广。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干预不足,二是政府干预过度。
1.政府干预不足
①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上政府干预不足。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政府是关键性的力量,所需的补贴、激励、税收、低息贷款、加速折旧、市场开拓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初始动力。可是,很多官员对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资源开采热情很高,对新能源只是“纸上谈兵”,没有具体政策扶持。新能源品种很多,但国内很多单位和企业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自主研发上,而是走捷径模仿和抄袭,使我国新能源技术创新乏力,没有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这主要因为政府部门负责新能源技术开发研究的机构少,专业研发人才匮乏,技术设备落后。许多课题就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立几个项,写几篇论文就交账,研发的成果未能有效转化,产学研未能紧密结合。在技术开发上,国家应该进行正确的引导。对于一些基础性的研发,作为市场的竞争主体——企业不太愿意或者没有能力看到其远景时,国家应从基础研发的角度加以扶持。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投入太少,如对太阳能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不及美国的1%,甚至不及印度等国家[1]。在这方面我们起步已经很迟了,需要迎头赶上。日本从1978年开始就不间断地实施了规模庞大的“新阳光计划”,在政府领导下,采取政府、企业和大学三者联合的方式,共同攻关,解决能源开发方面遇到的各种难题。政府每年要为该计划拨款570多亿日元,其中大部分用于新能源技术开发。随着“新阳光计划”的实施,替代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取得明显成效,能源多元化初步形成,石油比重从1973年的77%降到51%,天然气比重由2%提高到13%,煤炭占17%,核能占13%,水能占4%,地热、太阳能等新能源为2%[2]。日本能源的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其做法值得中国借鉴。
②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上政府干预不足。
首先,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新能源最开始进入的时候,应该由政府加以扶持,然后逐步进入价格降低的过程,产生规模效应。可是,现实中有些政策的制定恐怕更强调其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而采取市场竞争的策略强调开发主体。例如,我国对风电采用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投标,从而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目前,我国的风能发电成本大致是每千瓦时0.5~0.6元,而前段时间某项目的竟标价居然报出0.39元。市场竞争导致价格越来越低,最后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萎缩了,谁都不愿意做了。从四期风电特许权招标的实践看,中标电价水平都使风电项目亏损[3]。上网电价不能使风电项目盈利,加上对电网企业的激励不足,导致电网企业在收购随机变化的风电同时,“风电越多越麻烦”。为保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提供很多“附加服务”,而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很难鼓励电网企业接受风电的主动性,因此大规模发展风电必然受到制约。为什么德国太阳能发展很快?其原因主要是国家政策和立法的有效激励。相比而言,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第20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19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在实际操作当中很难实现,电网企业、用户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谁都不愿意遵照此规定执行。
其次,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
1997年全国人大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1996年国务院曾经批转《国家经贸委、计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不能令人满意,在一些国家明确鼓励支持的技术和产业方向,某些利益集团的态度是有用的就执行,没用的就拒不执行,而行政部门也只能束手无策。例如北京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是北京第一个采用沼气热电联产的可再生能源市政工程,将污水处理中的淤泥进行发酵,生产沼气发电,将发电后的余热用于发酵系统保温升温。这一系统可以有效降低沼气中的甲烷和臭气污染,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但是沼气发电厂的并网工作长期无法“合法化”,遭遇到北京电力部门以安全等理由的“为难”,最后使得以后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无人再敢问津这一技术。北京周边有大量的垃圾填埋场,每年产生大量沼气,既污染环境,也不安全。很多企业曾考虑积极参与利用这些资源,但都在并网问题上无法“突破”而止步不前。连并网都难以落实,更何况向电网售电[4]。北京尚且如此,全国可见一斑。其实国家鼓励利用这些可再生能源是早已写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但是这些对国家法律、法规置若罔闻的中央直属企业的业务、人事是垂直领导,中央政府的主管机构和地方政府既管不了他们的业务工作,也决定不了人事任免,说了怕他们生气,告了怕没结果,只能委曲求全。《可再生能源法》与《节能法》等法律、法规面临着一个同样的难题,就是缺乏行政执法主体。《环保法》、《水法》、《电力法》等都有自己的执法主体,所以法律执行相对顺利。但主管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机构却被一次次削减,执法系统无法完善,机构不健全,节能和新能源利用、开发工作被边缘化了。如果不能建立一个有力的执法主体,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机构,没有配套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新能源的相关法律将很难得到有效的实施。
再次,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环境不完善,无序竞争加剧成本,好的项目难推广。相关的行业法规和质量标准也很缺乏,政府部门对新能源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由于没有规范市场和监管,各种打着新能源旗号的项目、产品到处推销,严重影响高、精、尖项目的推广应用。
2.政府干预过度
政府干预过度主要体现在目前混乱的能源管理体制上。
传统能源体制所产生的能源生产和管理的弊端,也给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带来负面影响。条块分割的能源管理体制混乱,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多头管理、不合法的垄断经营等屡见不鲜。经贸委、发改委、政府能源办等机构繁多,但是谁负什么责?怎么分工协调?别说百姓不懂、企业不清楚,就连这些部门自己也弄不明白。我国曾在1988年设立过能源部,但在1993被撤销,恢复国家煤炭部、电力部,对能源的管理由集中管理改为分散管理,能源管理的职能被拆分和弱化。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国家发改委下设能源局。国家发改委下属的能源局是一个局级单位,只有几十名工作人员,他们直接面向企业,每年要负责全国上万个能源项目的制定实施,无论是权力还是人力都不可能在国务院各委部之间以及大型国有能源企业之间发挥有效的管理和协调作用,而且还有政企不分之嫌。近年来大型国有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接连不断,也与缺乏部级综合能源监管部门有关。正是发改委能源局的“力不从心”,直接导致了政府在能源领域的多头管理。据粗略统计,目前我国能源行业的相关职责分散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电监会、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等相关部门。这种过于分散的能源管理模式突出的问题是管理分散,职能划分不清,特别是缺少战略管理,难以适应能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能源自身发展的规律。多头管理的结果是政出多门,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政出多门的结果往往是政府的干预过度。以光伏发电上网价格为例,据笔者调查所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公司的电价目前采取的是一事一议的方式,需要江苏省物价局出台专门的个案审批意见,同时需要与江苏省电力公司签署购电合同,在没有颁布可行的光伏并网实施办法之前,光伏并网的项目实施往往需要江苏省政府多次出面召集相关部门和涉及单位召开协调会来解决。
在政府干预不足和政府干预过度的两面夹攻下,结果是一方面能源供应紧张,价格猛涨,大喊赶快发展新能源产业;另一方面新能源开发利用陷入重重壁垒,难成气候以发挥支撑产业发展的作用,新能源的利用和开发陷入“重围”,举步维艰。
三、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完善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公益事业。目前大多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处于发展的初期,产业规模小而获益能力低,尚不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因此,必须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保护。我国应根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和规划目标、技术类型和特点、应用前景和获利能力,分门别类地研究和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资、信贷、税收和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有力的支持。
1.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和开发
政府应集中资金、集中力量支持优先发展项目,加强科研示范和产业化的衔接,促进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把技术上基本成熟的产品尽快定型,鼓励企业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实行横向联合,组织专业化生产。应增加财政资助和投资力度,要从全局的长远的利益出发,增加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研、技术产品的研制和开发的财政投资,保证必需的资金投入及时到位,加速产品工艺技术的突破和系统开发的过程。
2.完善能源管理体制
可以考虑成立一个统一的能源管理部门(如设立新能源部),这有助于我国能源结构的合理布局,也能够有效防止几大垄断性能源公司的恶性竞争和相互打压,缓解能源管理上的政出多门。新能源部与以前的煤炭、石油、电力等行业不同,也与原来的能源部有所区别,应当是一个政企分开的、精干的、从事宏观管理和统筹规划的综合性政府部门,它不直接管理能源企业的生产。其主要职责应包括:制定和实施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能源政策,对能源的生产和消费状况进行监管和指导,指导全国能源安全生产,组织能源安全和能源有效利用方面的科学研究等。就国外实践来看,不仅像美国、俄罗斯这样的能源大国设有国家能源部,就连韩国、意大利等能源小国也都有能源部来统一管理全国的能源。虽然设立能源部看似与我国精简政府机构的方向是相悖的,但是能源的持续安全供应和能源结构调整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事关国家整体利益。
3.提供优惠的融资政策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银行要加大信贷规模,制定比常规能源发展更具体的优惠投资政策,加大产业化建设和服务体系的信贷规模,提供长期的低利率贷款。由于市场对开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战略意义仍然认识不足,市场风险大,开发周期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往往没有常规能源建设项目那样的固定融资渠道,所以政府提供优惠的融资政策尤为必要。考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周期较长,应将有关项目的还贷期限适当延长,真正起到贷款扶持的作用。
除了优惠的贷款外,还可以考虑专项基金的扶持,例如可以设立太阳能产业专项基金。太阳能尤其是光伏发电需要的投资很大,而从事这一产业的主要力量是民营企业,资金问题是制约发展的瓶颈。解决这一问题,除采取必要的信贷优惠政策外,还应设立太阳能产业投资基金。目前设立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环境已趋于成熟,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合伙企业法》已经开始施行,建议有关部门着手推动建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投资基金。
4.改革政府采购制度
应建立绿色采购制度,该项制度通过政府或企业的绿色采购清单引导和培育新能源产品市场,提高其市场竞争力。采用新能源的产品有可能导致成本上升,在缺少严格监管和违法成本低的条件下,会降低节能或环境友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政府采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这些障碍。这一精神应该在《政府采购法》中有强制性的规定。
5.改革价格立法
应改革资源定价制度,对新能源再生资源给予必要的经济激励。以往推行新资源之所以困难,同资源产权和定价制度不合理有直接关系,化石资源低价使降低物耗和采用可再生资源缺少必要的经济激励。因此,在资源价格体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推行节约型经济困难很大。所以应将环境成本内在化,将环境外部成本纳入价格体系。目前,我国化石资源价格或产品价格中没有包含资源开发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本,如西电东送工程中,由于西南和西北地区煤炭的含硫量较高,燃煤发电排放二氧化硫对当地及区域环境造成污染,但目前的电价形成机制中,还没有将脱硫成本完全纳入电价,特别是老电厂,这样既不利于污染防治,也难以显示地区发展的公平性。因此,必须通过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加以调整,将环境外部性成本纳入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因此,要全面提高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必须要求《价格法》进行一系列根本性的变革并辅以综合性配套措施,特别是要优先制定发展战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才有望取得预期的效果。
6.调整财税立法
财税政策可以通过公共物品的直接投资、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收费等灵活手段起到优化结构、提高新资源使用的使用比例、补偿外部不经济、增强研发创新能力等作用。强制性手段和经济激励政策相互配合,往往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化,提高市场渗透力和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政策手段。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降低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强了这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发展。比如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后,风力发电在内蒙古、青海、新疆等地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继续给予税收优惠。该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考虑到新能源开发的风险较大,财税立法还可以考虑允许从事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的企业在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
7.确立强制配额制度
根据欧洲一些国家的经验,对电网有绿色电力配额的要求,将极大地调动电网公司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积极性,这种制度又称“绿电配额”。此制度值得借鉴,例如,我国可以从法律上规定电力公司每年必须建设和采购一定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制定详细的数量并规定比例。通过强制配额制度,可以逐步调整、完善我国的能源结构,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必要的空间。
参考文献:
[1]赵玉文.太阳能利用的发展概况和未来趋势[J].中国电力,2003(9):63-69.
[2]佚名.中日能源合作能够“互利双赢”[EB/OL].[2007-05-01].http:///2007/110306/c000044754.shtml.
[摘要]新能源开发利用日本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F41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5-0242-02
能源在第二十一世纪,应该具有无污染、清洁、可再生的特点和实用性等特点。鉴于传统能源的日益减少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国家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以保证二十一世纪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是国际能源开发利用领域的新热点,也是未来中国的选择。虽然新能源的定义是不同的,但从广义上说,新能源是一个传统能源以外的其他各种能源,主要特点是:清洁,环保,品种繁多,分布广,发展潜力大。我们的可利用的一些新能源是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潮汐能和其他清洁能源,如可再生能源和核能。
一、我国新能源开发利用现状
中国的新能源领域,有强大的资源基础,可以拥有400万千瓦水电资源的开发,在陆地和海上可以以上的风能资源开发1000万千瓦,每年的土地可以接收到太阳能相当于1兆7000亿吨标准煤燃烧排放的能源,地热资源潜力储量相当于2000亿吨标准煤,农作物秸秆每年可以相当于30亿吨标准煤,此外,还有海洋能和核能等。如此丰富的资源条件为我国大规模开发新能源提供了充足的物质基础保障。在此基础上,我国目前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状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1,法律支撑分析
我国对于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起步较晚,立法工作也迟迟没有进行。也有少量涉及新能源的规定,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中也有根据本地区新能源开发利用需要而制定的专门规定,例如2013年,国务院了能源发展规划,并对新能源开发利用做出了部署。
2,实践运用分析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特别是第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风电方面,截至2012年底,在中国共建设的1445个风电场,包括河西走廊,沿江苏省北部沿海和内蒙古1000万个三千瓦级风场,海上风电场建设也初具规模,连续数年风电发电量增长迅猛;太阳能方面,我国太阳能热水器覆盖广泛,无论是产量还是使用量均居世界第一,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快速发展,新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1400万千瓦;地热能源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地热开发利用,羊八井地热发电站安装了总容量250万千瓦,年发电量达到9700万度,为拉萨电气网络电源50%;此外,生物质能发电已达到相当规模,农村沼气为近90亿农村人口提供了优质的燃料,沼气工程也实现生产和技术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的标准化。常规能源资源正在萎缩,已无法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此外,生态环境恶化所造成的能源消耗已变得越来越明显,随着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以资源的大量消耗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能源消耗的需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建立一个环保的国家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思路。
目前,传统化石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和能源需求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如果不改变当前的能源消费结构,加快能源供应多样化,那么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将受到严重限制,传统的化石能源是不可再生的,中国经济会由于能源短缺和能源依赖的束缚无法提高。如果不关注有效发展新能源,中国的能源安全问题不能根本解决,正如成思危所说的“前世界第三次工业革命分别由蒸汽机、电力和计算机牵头,第四次工业革命将是能源引领新能源革命”之前,三次革命中国没有抓住机会,第四次我们一定不能错过。然而,目前在中国的新能源的发展,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依靠新能源勘探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仍然是艰巨的,新能源开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中国必须抓住新能源和中国复兴的机遇和崛起,大力发展新能源,充分的新能源,将新能源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解决新能源问题,不包括中国的能源安全问题,使中国的经济在新能源经济的带动下持续快速发展。
同时,中国在资源结构、经济地位和技术水平上都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因此,中国的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需要调整措施,因地制宜,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能源产业,发展思路。新能源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体现,对我国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的新能源产业目前还处于新兴产业的启动阶段,同时,新能源产业是行业竞争领域中的重要领域,工业技术领域的快速发展。这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特点,决定了需要选择不同的战略路径与其他行业。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形成以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为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辅以多元化的能源生产和供应体系。但目前,中国的能源消耗在快速增长时期,以石油和天然气为代表的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增加进口量,能源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效开发新能源,建立基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可再生能源,减少碳排放,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确保能源安全势在必行。
3,急待突破的困境
尽管这些年来我国新能源发展较快,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1)政策方面,我国新能源的相关政策体系还不完整,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可再生能源法》颁布以后,诸多细化政策不出台,可操作性低,地方政府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无法贯彻中央思想;(2)技术,中国和外国先进技术水平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在几个关键技术和设备在该领域的新能源严重依赖于外国,风力机92%依靠进口,光伏发电的硅材料和设备90%依靠进口,缺乏大阻碍了中国新能源产业竞争力的形成的关键技术。(3)管理机制尚不完善,目前新能源发电项目定价机制不够合理,各种优惠政策也还需落实,新能源产品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检测和认证等体系还不完善,消费者缺乏信赖,对其之后的产业化发展造成了影响,此外,一些在偏远地区运行的新能源项目缺乏国家和政府的支持,经济效益较低;(4)人才力量薄弱,在中国新能源的开发已经有一定的人才队伍的基础,但许多技术人员没有收到系统是一个特殊的技术学习和培训,高端技术研发,技术管理人才和缺乏大量的,这是解决技术水平的瓶颈所需解决的基本问题。
新世纪中国能源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是新世纪发展的主题。随着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能源作为经济运行的血液,已成为经济、科技部门和政府的优先事项。基于技术进步,到了新世纪的长远来看,能源问题,增加了研究的理论基础,我们将所有的实际和产业化的研究成果,最终解决我们的能源问题将是。具体来说,电力技术是桥梁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应尽可能将能源转化为电能的使用,提高电力在终端中的比重。
二、日本新能源发展介绍
日本上世纪几次的石油危机给日本经济带来了严重冲击,也迫使日本政府大力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近年来,日本在新能源领域的技术遥遥领先,为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在此过程中得到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国借鉴和汲取。
1,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与引导
日本的能源政策的基本目标是:能源安全,经济增长,环境保护,这一目标的指导下,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子目标,实现这些目标是离不开的推广计划和法律手段,包括1974个“新能源发展计划”,1978“节能技术发展计划”,1994“新能源促进计划”和1997的“环保和新业务发展计划”。此外,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主要用于开发新能源、交通运输和仓储技术的研究,并要求国家机关带头采购太阳光发电系统和太阳能热水器、低耗能汽车等,以支持企业发展新能源,还向使用新能源设备的家庭直接发放补贴。这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政策为新能源的发展提供了很大助力。
2,制订了符合日本国情的能源多元化战略
为摆脱对石油的依赖,缓解本国自然资源稀缺的不利局面,日本很早就开始发展新能源,且并不局限于某一种新能源。日本上个世纪60年代就开始使用核能,而且核电站的建立不仅缓解了能源危机,还给地方带来了滚滚财源,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但自2011年大地震以来,关于核能的安全问题再一次走向风口浪尖。除此之外,日本在生物质能、氢能和燃料电池、海洋能等都有许多创造性技术成果。
利用外资和管理经验,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项目的商业化。技术的商业化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大动力,是科学研究的最终目标。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相应的政策支持,以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与国际组织合作,如何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业务,主体进行了一系列深入的研究。更有效的是代表合作活动包括:研究国家规划委员会和世界银行,德国,日本和合作的温室气体减排战略,太阳能和风能发电;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化的政策研究和示范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和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联合国发展计划局,全球环境设施,农业部和亚洲银行,美国能源部合作开展农村生物能源转换技术的商业化战略三维设计研究。
三、日本新能源发展经验为我国提供的借鉴
1,加强政策支持,完善相关领域立法
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我们需要将眼光放得长远,注重总体发展的协调,树立明确的目标,并在大方向的指引下制定具体的发展计划。不管是前期的远景规划、有力的扶助政策还是资金上的大力支持、注重人才培养,以及对民众相关知识的普及,政府都可发挥综合性优势,获得最优效益。此外,还应注重新能源立法的可操作性,主要指法律条文应明确具体,并有配套的法规衔接,更加细致地进行规范,这样法律也会更容易贯彻执行。
2,发挥本国新能源优势,立足国情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新能源种类众多,认清国情,列明发展轻重,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日本结合自身地理位置特点和资源条件,以核能开发为基础,太阳能利用为核心,并结合其他优势,在新能源发展道路上取得了领先的地位。就我国的情况而言,我们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方面有很大的潜力,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这些优势。从我国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现状,我们也取得了很多良好的效果,特别是在太阳能和风能的开发利用。一批太阳能温室,太阳能灶,太阳能热水器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太阳能干燥技术得到推广应用,为缓解能源短缺在一些地区的积极作用,风力发电也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3,以科学技术为中心,提高单位能源的利用效率
以太阳能为例。太阳能是一个巨大的和环境无污染的能源,能源从高质量的煤发出。利用太阳能可以建成温室、太阳房等建筑节能;太阳能集热器作为热源,可以代替传统的锅炉;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灶的使用寿命,为节省燃料;太阳能还可以用于海水淡化、制冷、发电;在人造地球卫星的太阳能电池已成功应用,现在应用到地面。利用太阳能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是最有前途的方法。和太阳能发电,可以节省传输设备的巨大成本,与太阳能电池转换效率的太阳能发电成本低,发电成本将显着低于目前的发电成本,前景是非常有吸引力的。可以预见,太阳能将成为人类的一个主要能源在第二十一世纪。长期以来,太阳能电池的能量转换效率较低,价格昂贵,应用不广泛。近年来,由于先进国家的人力资源的开发,光电转换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美国已发展成为新一代光电池。由于新材料的使用,百分之二十的太阳的能源使用,效率比过去提高了一倍,使太阳能发电厂的每千瓦时的电力成本可以接近和低于现有的火电成本。可以预测,太阳能发电厂,以取代火电站不远的一天。目前,欧洲和美国,日本和其他国家在太阳能电池的发展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由于现有理论的局限性,实现技术上的突破,也采取了探索之路。现在的关键技术是应用新的原则来研究新材料,以继续提高光伏电池的转换效率,降低光伏电池的成本。
我国某些能源的开发也面临技术障碍,如风能发展必须解决的风力变化无常导致的发电量不稳定的问题,氢能发展中的燃料电池技术瓶颈等。5反观日本新能源发展这几十年,在技术领域的投入和产出相当丰厚,诸多技术水平在世界范围内都遥遥领先。我国在促进新能源发展的过程中,应促进能源使用多元化,改善当前不合理的能源结构。我国巨大的能源市场优势若能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能源产业相结合,就可摆脱在技术层面上受制于国外的不利局面,长期来看还节约了成本,取得更大利益。
4,建立完善的后续能源发展机制
所谓优势,是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现代化的发展战略,选择利用国外付出巨大的代价获得支撑经济增长的一系列科技成果,使它可以跳过一些技术发展阶段,直接采用新技术,实现生产力跨越式发展。虽然我国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起步较晚,但我们也不应为此感到沮丧,这同样意味着我们可以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开始这次发展。因此,我们应努力把握新能源发展的这个历史性机遇,广泛收集资料,迅速制定当前形势下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战略方针,注意吸收那些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具体办法,学习并加以利用发达国家已取得的最新成果,保证自己在这一次新能源竞争中,就算没有时间优势,也要尽可能地赶上并超过发达国家。
5,加快现代能源的市场体系建设
这也是我国能源"十二五"规划中再次提出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特别是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日本的新能源产业,因为早期取得了快速发展与开始能源市场改革有很大的关系,虽然日本现在在电力领域仍然存在一定的区域垄断,但能源工业自由化的基本实现,市场价格也使新能源产业在政府的支持下取得今天的成就。与中国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人口众多,地区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城市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各方面的利益也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冲突,因此,能源市场仍处于早期阶段,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一个现代能源市场体系,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能源分配,使价值规律,引导能源流动,是最重要和最紧迫的事情。
这些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从小到大、由弱变强赢得了巨大的发展,在技术方面,或在工业发展取得了显着的进展,在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长远来看,这些发展和成就只是一开始,我国新能源领域更好、更广阔的前景在未来。
参考文献
[1]张海龙.中国新能源发展研究[D].吉林大学,2014.
[2]张宪昌.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14.
[3]陈伟.日本新能源产业发展及其与中国的比较[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06:10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