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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6篇)

发布人:转载 发布时间:2024-08-02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1

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和革命建设实践的基础上长期形成、内生演化的”,是一个系统完备、环环相扣的逻辑结构,纵向上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不同层级的治理,各个层级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中,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维度,且历来是国家治理的难点。基层社会治理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国家治理的状况。同志在重要讲话中多次提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只有基础牢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基层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甚至基石。步入新时代,落实“四个全面”特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基层是重点亦是难点。

“枫桥经验”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是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典型、样板。从20世纪“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社会主义教育经验,发展到今天的“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枫桥经验”在各个历史背景下持续探索、优化提升,内涵不断丰富。深入挖掘、研究、实践和发展“枫桥经验”,对于新时代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时代意义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社会结构和利益结构深刻调整,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日趋复杂,影响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的背景出发,从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出发,来认识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依法治国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在顶层设计,基础在基层推进。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引领下,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法治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目前看来,基层仍然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薄弱之处。基层人口文化水平偏低,法治意识淡薄,法治力量不足,社会矛盾多发高发。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法治中国建设的活力源泉也在基层。基层在法治方面的创造性实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丰富和完善,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和落实。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把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的每一寸土地、每一个角落,这样法治中国建设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和坚实有力的支撑。

(二)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是实现转型期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实保障

只有基层实现了法治,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基层的法治建设,自1986年开始,国家组织实施了六次全国性的普法活动,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基层“送法下乡”,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和谐。然而,从需求侧来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基层社会治理日益复杂,任务加重;从供给侧来说,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既存的问题日益凸显,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滞后。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程序规范、可预期性强、权责清晰。实践告诉我们,当法治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追求和行为模式时,很多难题会迎刃而解。6面对新的形势,要有效解决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必须运用法治的手段,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是应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重要举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的需求日益增强,民主意识、参与意识、权利意识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直接面对群众,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和城乡基层的和谐稳定。7指出,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8新形势下的基层社会治理,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基层依法治理的最重要目标,把依靠人民有序参与作为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的根本方式,把人民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基层依法治理成效的根本标准。

二、新时代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问题与挑战

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整个国家法治化的进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表现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继修订完善,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不断加强,载体不断健全,群众自治组织基本实现全覆盖,新型城乡自治组织不断涌现。可以说,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年的发展,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已经步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但也要认识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基层法治建设与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立法方面,地方立法中存在着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同部门的立法之间相冲突的现象;

部分领域存在立法真空和立法不足,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防止家庭暴力、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立法亟须加快和完善。“城乡二元分治”的法律制度安排给基层社会带来了许多障碍和制约,如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成为造成目前城乡差距的重要原因。一些立法过多地体现部门和地方利益,为部门和地方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条件;一些地方立法的起草、审查过程中公众参与度很低,未体现立法的民主性。另外,一些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及时“立改废”,在一些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缺乏配套制度。总之,国家和地方的某些立法短板已经成为制约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科学发展的体制性瓶颈,立法的需求强烈与立法的供给不足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产生了张力甚至矛盾。

二是在执法方面,随着基层经济社会的发展,基层政府旧的治理思维与执法方式之间出现了不适应和不相容。

执法基本上仍按照传统的“命令———服从”模式,大多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行。执法人员普遍水平能力有限,执法队伍有待充实,执法机构权力重叠,执法追责机制缺失,执法程序不规范,存在“钓鱼执法、寻租性执法、非文明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性执法等”,损害了国家法治的权威和尊严。执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执法碎片化现象突出。有的执法主体不合法,存在临时聘用人员执法的现象。综合执法、联合执法不够规范,距离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很大差距。

三是在司法方面,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存在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

司法体制不健全、司法职权配置失当、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等,是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

四是在基层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方面,我国基层尚未形成完善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人大监督刚性不够、监督方式和手段匮乏、监督效果不显;监察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还有待加强。对行政执法过错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

五是在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方面,目前我国基层公检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政府和政府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力量较为薄弱,难以满足高效履职的要求。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西部,问题尤为严重。

六是在社会法治意识方面,部分基层干部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做决策往往仅凭经验和个人想法,依法办事观念薄弱,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部分基层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氛围不浓,依法维权意识缺乏,往往“信访不信法”。

七是在群众法治获得感层面,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不健全,未能有效满足群众的诉求。

法律服务进村庄、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的普惠性做得不够。法律服务供给不充分,服务产品不丰富,服务的整体性、系统性不强,服务质效不高。公共法律服务亟须由政府任务主导向民意需求导向、由粗放管理向精准服务、由被动服务向主动作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自我评价向群众评判转变。此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基层民主治理难以真正实现。

三、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要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逐步实现基层依法治理,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在县乡村居各级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各项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

(一)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党的报告重申“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要深刻认识到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重大意义,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行。党的领导示范作用在“枫桥经验”中得到了深化与验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枫桥经验”保持正确方向长足发展的政治保障,是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用时必须坚持的原则和宗旨。

(二)围绕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大局,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

基层依法治理应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和大局,基层政府、组织、行业、部门都必须将局部工作和利益置于这个大局和整体利益之下。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法治领域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基层治理会遇到更多难啃的硬骨头,需要遵从中央顶层设计,整合基层各方面的资源力量,形成攻坚克难的合力。基层治理必须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自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殊化,反对一切形式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部门保护,反对立法、行政、司法过程中的地方利益、行业利益和部门利益导向。

(三)约束和规范公权力,增进人民福祉

基层政府必须严格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基层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察职能,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基层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运用法律机制抵制任何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在强化对基层政府公权力行使的制约的同时,推动基层政府在增进人民福祉方面积极作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形成均等化、普惠性、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

(四)鼓励公众参与,激发基层社会活力

基层民主自治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基层政府应为社会主体保留充分的自治空间,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协定等在日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务透明度,构建基层政府与民众之间良性顺畅的沟通机制,为民众参与公共决策和法治建设提供平台。近些年来,“枫桥经验”中新乡贤坚持德治、法治、自治“三治合一”的路径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既是对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经验的推陈出新,反映了对基层精英和民众代表的尊重,也是激发基层社会活力、鼓励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良好范例。

(五)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

法治文化是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的灵魂。在枫桥地区,用文化或文学艺术的载体和形式进行宣教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日常治理实践。普法标语口号在此俯拾皆是,内容涉及对“枫桥经验”及其工作方法的整体阐释、枫桥派出所的职业道德要求、信访改造和帮教的经验、调解的要求等,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达到“送法下乡”、培养法治氛围、培育法治文化的目的。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的信仰”,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的普遍化、常规化和制度化。

四、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我们的执政党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在总结治国经验教训基础上的正确抉择。法治国家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性保障和基本途径,而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基层安则天下安,基层善治则天下善治。我们应通过总结提炼基层实践探索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关键作用

“依靠群众、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观;以人为本、仁爱的人本价值观;不断制度创新、尊重群众智慧的社会发展观”是“枫桥经验”的基本内容。其中,坚持党的领导被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农村基层党的建设、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创新基层管理服务,为基层依法治理提供了路径方式。一是要充分发挥党在理论、政治、组织、制度等方面的优势,将基层党组织的资源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资源。二是要把抓基层、打基础摆在关键位置,引导基层党组织围绕基层法治建设确立工作的目标、内容、方式和机制。三是强化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对辖区内党建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四是抓好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廉政教育和法治教育。

(二)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枫桥经验”对法治的遵从不仅体现在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制定法

(“硬法”)的遵守上,而且体现在对“软法”的重视上。枫桥通过乡规民约

(村规民约)这类群众内部高度认可的软法治理方式促进了基层社会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相融合,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取得了卓越的成就。要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应从三方面着眼:一是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基层社会领域法制体系,形成配套完备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修改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法规。二是加强重点领域

(例如土地流转、征收补偿等)的立法,准确回应地方治理的规则需求,提高立法的水平和质量,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三是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报告指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议事决策规则、居民公约等,创新乡村治理的有效载体,有效引导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增强村民遵法守法意识。

(三)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科学决策体系

在决策机制方面,枫桥镇创新了村(居)民公益社会事务“五议一创”机制

(“五议”是指村“两委”负责人建议、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一创”是指民主法治村创建),建立健全了“三上三下”民主决策程序

(“三上三下”是指“一上一下”征集议题、“二上二下”酝酿论证、“三上三下”审议决定),保障村

(居)民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了村

(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水平。要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科学决策体系,一是要建立政府公共决策机构,将其作为基层党委政府的辅助决策和社情民意收集机构,由基层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专业参考意见;二是要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领域、各部门的办事公开程序,推进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基层政务、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建立重大事项、重点工程项目决策征询公开制度。

(四)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监督体系

要运用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手段,构建全方位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建立和完善基层监察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形成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强化民主监督的职能,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类群众团体的监督作用,推进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群众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监督,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五)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

枫桥地区一向重视基层法治队伍的建设,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制的政治优势、组织体系优势、人民群众创新能力优势的资源,有效整合村(居)委员会基层组织、民间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等多元力量,创设综合治理工作中心,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区群众参与社会治理,为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在新时期,要解决法治机构设置不完善、法治机构队伍不稳定和人员配备不足、法治工作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努力提高基层法治机构工作能力,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基层大法治网络。横向整合县一级公检法司力量,纵向在县乡村建立综合综治工作机构,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的法治网络。二是加强基层社区网格化管理和治保网络建设,加快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各类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新型社区组织机构。三是建立健全将人、财、物更多投放到基层的长效机制,确保资源下沉到基层。四是人员编制要向基层一线倾斜,加强和充实基层法治队伍力量,同时提高基层法治队伍整体素质、能力和水平。

(六)建立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枫桥在55年的治理实践中总结出的“立足基层组织,整合力量资源,就地化解矛盾,保障民生民安”的“枫桥经验”,对于我国目前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针对我国基层法治资源比较匾乏的现实,要推动法治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力量下沉到基层,要强化乡村司法所、人民调解站等基层法治单位建设,探索整合基层法治力量的体制机制,健全基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发生。同时要把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结合起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处置机制,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变治标管理为治本管理,努力掌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权。

(七)健全基层矛盾调处化解工作机制

枫桥构筑了纵横交叉的防控网络系统,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并举;创建了矛盾分立调解法,根据不同的类型予以区别对待;建立了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了由单一调解向多元化解调解转型升级。借鉴“枫桥经验”,健全基层矛盾调处化解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矛盾化解机制,整合政法、综治、维稳、司法行政等力量,完善基层矛盾排查调处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有效解决群众诉求及困难,确保“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社区、难事不出县区、矛盾不上交”。二是要深化联动工作机制,做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的联动、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的联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联动工作机制。三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

(八)推进公众有序参与

“枫桥经验”作为一种多元、动态、开放的治理模式,有着丰富的民主、参与和协商的内涵。可以说,“枫桥经验”历经55年仍生机勃勃,其核心动力就在于人民群众的创造。“枫桥经验”表明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党的报告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具体而言,要推动公众有序参与:一是基层政府要深化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公众了解政府公共决策信息才能有效参与决策。二是拓宽公众的参与渠道,包括制度化的参与和非制度化的参与。三是加强公众参与的有效互动。公众参与是为了影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以使公共政策更为科学,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并保障多数人的利益。参与效果的提升需要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政府要尊重、依靠民众;公众则要发挥主体性,认真准备、积极参与。

(九)健全基层社会治理考核评价体系

一是建立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

通过改进考评方式,健全考评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完善基层干部年终述职考核制度。将基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情况列为日常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和个人遵守党纪国法的情况纳入述职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坚持对滥政乱政行为问责。依据《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发生责任事故或违法行政案件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依托“互联网+”推进基层依法治理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2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作出的历史选择

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同自己的国情与政治文化传统相联系和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中国革命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特点所决定的。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开始探索选举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并注重用民主协商的方式管理,公共事务在各个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中实行“三三制,,的政策明确“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原则,在人员分配上,应规定为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这既保证了共产党在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又发展了人民民主,调动了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纷纷响应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五一”口号,支持和参加新中国政权建设,并先后接受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也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社会主义民主形式在新中国开始出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宣告我国社会主义选举民主制度正式确立。此时,针对党内外关于我国政治协商制度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存在的争议,毛泽东及时提出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

重要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包括了各方面,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而不是多余的,,的主张。&併在1956年的《论十大关系》中明确提出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周恩来坚持把协商作为新民主的一个重要特点加以论述,他指出,“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

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指出我国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基于对民主党派性质作出的这一新判断,中国共产党确立了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合作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同时,在对政治协商制度文革期间遭受挫折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全面开展了政治协商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重要概念正式写入党的政治报告;1992年党的十四大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写入党章,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宪法,使其上升为国家的意志;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归纳进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2005年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w在党的政治报告中,明确地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归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的渠道作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当今,不断完善的政治协商制度给我国的民主政治带来了蓬勃生机,各级政协在参政议政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方面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面对多元化的社会结构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政治参与诉求,围绕政治民主这一主题,通过国家社会和基层等各个层面开展广泛协商对话,推进协商民主制度的创新发展,构建政党国家和社会良性互动协商共治现代治理形态,进而有效化解国家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的概念,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理念的重大创新,它要求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着眼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深刻阐述了有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大问题,就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提出了许多新观点新论断新举措,构成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系列创新亮点。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搭建了广阔平台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根本上说,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而协商民主就是能够起这样作用的民主形式。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创造性地结合,在保障人民行使投票权利的同时,运用协商民主,坚持求同存异,追求和谐相处,经过充分的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协商制度的设计原则充分考虑了人民主体地位的发挥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昌鉴同志研究认为胁商民主制度的设计原则应当包含了以下五个方面n其一,以公民的广泛政治参与为基础漠二,知情权表达权的实现是参与的前提,参与者的素质是实现成功参与的保证淇三,这种参与通过讨论对话谈判审议等形式进行漠四,这种参与是在一定的宪政制度框架内进行,是公民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并遵守相应的程序和规则其五,这种参与是理性的,参与者明白自己参与的目的和要求,在发生争议时不一味坚持,不搞你死我活,懂得妥协和让步,实现双羸其六,参与者对于达成的共识具有监督权这些原理归结到一点,就是体现人民当作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特别是,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我国社会进入深入变革和调整之后,各种社会矛盾进一步凸显,社会冲突加剧,而利益表达渠道却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党和政府要协调关系,维护稳定,增强公民对政治系统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就需要借助协商民主这一广阔平台来增加了解,加深认识,拓宽利益表达渠道,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而以平等自由正义作为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诉求的政治协商制度对实现这一目标具有独特的作用协商主体在平等自由正义的前提下,通过不同层面的协商,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行讨论,博采众长广纳贤言,使社会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以合法的形式表达出来,使各种矛盾和问题在现有体制框架内得以妥善化解,这既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能力,又能有效解决社会分歧,避免社会分裂和动荡,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坚持群众路线构筑了有效载体

坚持群众路线的问题,不仅是一个思想认识思想方法或工作方法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民主决策和民主制度建设的问题群众路线是作风,是方法,也是制度历史经验证明,党的群众路线只有以科学的制度化作保障,才能发挥持久有效的功用实践表明,协商民主是破解新时期群众工作难题的重要法宝一方面,协商民主是“群众观点”的重要体现协商民主就是党委和政府决策之前,能够先听取群众的意见,群众利用这一个平台,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通过对话交流讨论协商,最后形成共识二是协商民主是“群众路线,,的很好贯彻。政协工作是特殊的群众工作,群众路线是政协的根本工作路线。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具有更大的包容空间和有效的行为空间协商民主能够有效整合各种政治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拓宽民众诉求渠道,广纳真知灼见,进一步增加推力,减少阻力,凝心聚力,形成合力三是协商民主是“群众立场,,的不变坚守通过协商民主可以培育公民的社会责任,可以培育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可以培育公民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性格,比如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等借助协商民主这一有效载体,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协商讨论,用民主协商的方法解决党和政府关注的群众关心的问题,培育和拓展群众认同资源在了解群众发动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过程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保证在党领导下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党政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逐步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策者只能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承担,而决策更多地牵涉社会成员的利益,是大家的共同事务,需要大家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加之社会主义中国的任何决策,都以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协商民主正好适应了这样的要求,广泛的主体参与重大决策的协商,便于广开言路,汇集民智,集中民意,系统综合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合理的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同时,在协商过程中,使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得到表达,既服从多数,又尊重少数,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协商民主制度在促进党政科学民主决策方面具有以下几个优势:一是具有充分的民意基础。人民政协组成的广泛性为其发挥政治协商的决策咨询功能提供了广泛的民意基础人民政协开展政治协商一方面可以发挥智力密集的优势,广泛集中民智,使党政决策能够更好地体现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联系广泛的优势,充分反映民意,使党政决策建立在最广泛的民意基础上,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呼声二是具有鲜明的专业优势政协委员中有许多专家学者,他们拥有丰富的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可以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中的智力资源优势,为党政决策提供决策参考信息和政策选择方案,起到优化政府决策的作用三是具有明确的协商特色执政党与参政党作为协商主体,在人民政协内部围绕政治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重大问题,通过规范的程序进行平等自由的对话,使各方了解并尊重彼此的立场观点和诉求,从而在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共识,形成决策付诸实施。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路径探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月确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那么,“广泛多层制度化”应该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协商民主发展的主要方向,在结合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郑言等学者的论述,个人认为,“广泛”,主要指协商主体和协商内容的广泛性,即在坚持和完善现有协商渠道的基础上,吸引更广泛的社会成员参与协商过程,以保障最大程度地整合与协调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协商时具备清晰的问题指向和问题意识“多层”,主要指协商制度的进一步体系化,建立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在完善协商方式丰富协商内容拓展协商渠道健全协商程序规范协商活动的基础上,明确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与人民政协的关系,明确人民政协在党委决策人大立法政府管理以及社会组织参与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W制度化”,就是要使协商民主制度化协商方式规范化和协商过程程序化实现协商民主制度化,就是通过法律等形式确定协商的形式范围过程主体责任义务等,使协商民主的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此基础上,个人认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1加强协商民主的顶层设计协商民主制度是一个在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同层面开展的,由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和机制构成的制度体系,必须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全面考虑。一要把握原则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协商民主制度是一长期的政治任务,因此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将这一长期的政治任务完成,才能达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要始终遵循社会主义《宪法》。《宪法》及《政协章程》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只有坚持社会主义《宪法》及依《宪法》制定的〈〈政协章程》,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人民民主形式,,的合法性,人民政协工作才能坚持走法制化正规化程序化的道路,才能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起到自己的作用,达到“有法有依”,“依法办事,,的目的二要统筹兼顾坚持理论和实践继承和创新局部和整体原则性和开放性长期性和阶段性的统一,从国家宏观层面加强对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要站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超越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利益,总体规划,改革创新,打破各种旧的条条框框的束缚三要稳步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是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方向,与改革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相贯通和衔接,涉及全社会民主素养的提高和党员干部民主执行力的提升,对此需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和科学规划,积极有序稳步的推进重视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战略研究,分阶段、分步骤的制定健全完善协商民主制度的路线图和任务表。

2健全完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协商民主的发展,制度建设是关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并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协商民主的创新举措和制度安排其中最重要的是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结合地方政治协商工作实践,个人认为:一要完善人民政协制度完善政协委员界别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政协委员来自各个不同的阶层,不断扩大团结面,增强人民政协的包容性和广泛性;完善人民政协开展协商民主的形式内容和程序等相关制度,切实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具体要求,促进我国协商民主中最重要的人民政协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要完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不断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公众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信访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公民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使我们的决策能在深入了解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寻求不同利益的交汇点,以获得群众普遍认同,取得群众支持和拥护三要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可以考虑制定基层民主协商基本法律规定,形成法律制度,确定基层民主协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国家立法和自身实际,制定出基层民主协商具体办法和程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规定民主协商的必经程序,保障利益相关主体都能参与民主协商过程,保障基层民主协商有序进行。

3拓宽协商民主形式和渠道《决定》强调要“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从而表明了我们党对不断拓宽协商民主渠道,探索协商民主形式所持的一种赞同支持和鼓励的态度要积极探索创新和完善不同领域符合实际的民主协商方式,以适应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新要求一是认真研究当前社会阶层结构利益格局和就业方式的新情况新变化,适时调整界别设置和委员构成,把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代表吸收到政协组织中来,使各方面的利益诉求都能得到及时反映二是丰富和改进政协履职形式可通过向全社会征集提案建议案,就一些全社会关心的重大问题举行向社会开放的协商会研讨会等,不断扩大协商议政的参与范围要坚持目前全国政协和部分省市政协的“双周,,协商形式,保持基本的协商频度,并形成制度化同时,积极利用政协网络平台,多倾听网民心声关注网民建议,使各族各界群众的愿望诉求得到真实反映,意见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并通过各种渠道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促进社会和谐三是拓展协商领域和覆盖面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政治协商不仅包括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也包括了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政治协商的渠道和覆盖面不断拓宽,协商更加贴近基层和群众。应适应这种形势,将协商民主的领域进一步延伸到基层,在基层事务中将更多地采用协商民主的形式。

4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渠道作用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3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和北城区建设,广泛开展“法治”创建活动,进一步增强全体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努力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基层民主自治、公民知法守法、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到2012年底,全区创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法治创建工作走在全市乃至全省前列。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依法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增强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保障和促进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二)推进依法行政。以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效能型和廉洁型政府为目标,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行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及年度考试考核,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情况作为全体干部和员工年度考核和任用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经济法治建设。整顿和规范涉企工作,依法加强对园区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投资保护措施;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用工、税费收缴等监管体制,促进各类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四)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共同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突出学习宣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广泛宣传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素质和本领;重点加强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青少年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社区居民法制宣传教育;拓宽宣传领域、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在实际工作中抓好四个结合:即“法治”创建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律八进”(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进教堂、进监所),强化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和维稳工作;“法治”创建与开展依法治理相结合,促进区域、行业、基层法治建设;“法治”创建与“江淮普法行”主题活动相结合,坚持普治并举,服务科学发展;“法治”创建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相结合,促进园区“二次创业”。

(六)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加强社会管理体系建设,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群防群治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体系,依法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体制机制,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制度和机制,保障群众安居乐业;推进和谐文化建设,培育文明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七)建立健全法治监督体系。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促进开发区各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畅通各种监督渠道,使社情民意得到充分表达。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和启动(2011年8月)。开展“法治”创建活动的调研,成立开发区“法治”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考评细则和考评办法,适时召开创建活动动员大会,启动“法治”创建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1年9月至2012年)。全面组织实施;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社区(社居委)、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及考评细则,层层分解任务,全面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总结考评(2012年底)。由开发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总结考评,总结考评工作与“五五”普法依法治理检查验收同步进行。在总结、完善、提高的基础上迎接市县检查验收。开发区对在创建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法治”创建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有效载体。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把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创建活动中的疑难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积极做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二)明确责任,强化考核。“法治”创建活动纳入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创建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出台“法治”创建活动的考评细则,分解、细化创建活动任务,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表彰,推进创建活动扎实开展。

(三)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一是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查摆本单位本部门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阻碍科学发展、妨碍社会公平正义、侵犯公民权益的问题开展集中整改。二是规范行为,树立执法为民形象。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窗口单位和涉企服务等部门的服务用语,树立良好“公仆”形象。三是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每年解决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畅通渠道、加强基层维稳、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通过解决存在问题,调动广大群众广泛参与“法治”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开发区创建办将适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评选“法治”创建工作“十件实事”活动。以此提升“法治”创建水平,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开展。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4

河北省环绕京津,肩负着首都政治“护城河”的特殊使命。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中,我省始终坚持高位推进、科学布局、创新驱动、完善提升,以办好“三件大事”为契机,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坚持高位推进。省委、省政府把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列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省委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省委专题工作会议、全省工作会议,强力动员部署。将试点工作作为全省“十四五”时期主要任务,出台了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意见和实施方案,健全试点工作政策体系,建立了省级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机制,将全国第一期试点城市之外的设区市作为省级试点城市,按照全国一期工作标准同步推进。建立联系点制度,省委政法委机关领导每人帮扶一个联系点,定期深入调研指导,分析形势、解决问题、督促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高规格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各级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成立工作专班,组织专门力量统筹推进试点工作,构建起覆盖全省的工作组织网络。坚持科学布局。紧抓试点工作有利契机,找准试点任务与实际工作结合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建立试点工作台账定期报送制度,将工作量化,制定问题、措施、责任、时效4个清单,细化阶段性措施,每月统计汇总,确保实时掌握工作进度,时时做到跟踪问效。省直各部门围绕试点工作,先后印发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意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若干意见、加强城市社区服务管理规定等。各试点市指标体系再细化,落实牵头责任部门,建立起党政主导、部门主责、基层主抓的工作格局。围绕“三件大事”,制定试点工作特色指引,精准发力推进。特别是将试点工作作为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的基础工程,分解量化到试点工作各个层面。建立试点工作“月报告、季通报、年考核”制度,省直部门、各试点市每月一报告,每季一通报,每年一阶段性考核验收,建立奖惩工作机制,有效激发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石家庄市262个乡镇(街道)全部成立社会治理专门机构,列入“三定”方案,落实6人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承德市配齐配强乡镇(街道)专职政法书记,落实政法津贴待遇,夯实基层社会治理根基。坚持创新驱动。把用创新思维、创新办法破解各种障碍束缚作为根本性任务,找准切入点,开创社会治理工作新局面。深化“基层党建提升年”活动,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把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按照“综治中心+网格化”管理模式,全省依托智慧化网格平台,拓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实现社情民意在网格中掌握、惠民服务在网格中开展、矛盾纠纷在网格中化解,构筑起社会治理新格局。目前,全省已实现网格化服务管理覆盖。

广泛构建网状治理模式,坚持政府搭台、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健全省、市、县三级社会组织孵化体系,大力培育公益性、服务性、互社会组织;以“专业社工+志愿服务”为引领,完善社区、社工专业人才、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慈善资源联动机制,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目前全省实名注册社会志愿者已超1200万人。邢台市开展“红色支部”行动,定期给城乡农村、社区党支部评星定级,与考核奖惩挂钩;张家口市打造红色网格、全科网格、全域网格、闭环网格,实现“管理无缝隙、服务零距离”;沧州市新华区“党建引领、网格联动、共享共治”的“136”智慧网格管理体系经验做法,得到相关领导的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坚持完善提升。把完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市域社会治理能力作为根本遵循,不断推进社会治理工作布局、治理体制、治理方式现代化,全力推进试点工作走深走实,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突出风险防范,社会治理工作布局不断完善。坚持以“大党建”统领各类机构和组织有效运转,出台《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着力补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的各种短板,全省所有村和社区普遍建立健全农村“五位一体”和社区“六位一体”协调联动治理结构。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部门全部入驻统一门户,848项省级事项实现全流程网办,2336项便民应用接入“冀时办”移动端,103个高频事项实现跨省通办。完善基层便民服务体系,全部乡镇和街道设立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设立综合服务站,实现全覆盖、“一站通办”。

加强公众参与机制建设,在全部村落实了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在乡镇和街道普遍建立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搭建起全域统一、上下贯通的快速响应群众诉求平台。坚持政治引领,确保社会治理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强化依法治理,完善社会治理地方立法;健全以党组织为领导、村(居)委会为主导、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框架,推进在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不断探索引导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强化智能支撑,全省“雪亮工程”项目建设全部完成,全面实现“纵向贯通、横向互联、共享共用、安全可靠”和“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目标。

单位:省委政法委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5

20__年综治工作思路

20__年全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平安斜桥”“法治斜桥”的工作部署,着力创新社会管理,着力夯实基层基础,提高我镇综治工作水平,保持我镇社会的持续和谐稳定,为我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着力排查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1、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工作。认真落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发挥基层综治工作站的作用>!

2、健全和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以我镇实行的“三五”工作日制度完善定期排查、下访接访、领导包案等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和有效调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3、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重点加强部门的衔接,规范综治工作重心联合调解程序。构建部门协作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高效化解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交通事故、两新建设等突出矛盾和纠纷。

4、完善预防和处置机制。建立完善群听性事件苗头隐患排查、研判、报送、预警等制度;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指挥机制。提高预防,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二、注重社会管理创新,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注重社会管理创新,完善社会管理体系。

1、加强和改进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围绕“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实”的工作要求,完善落实“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实有人口管理模式。依法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2、抓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解决刑释解教人员中“三无人员”的救助帮扶问题,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3、健全青少年违法犯罪防控体系。落实闲散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子女,低收入家庭青少年等特殊群体的帮扶、教育管理。

4、严密高危人员管控。摸清精神疾患人员,吸毒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底数,有针对性的落实教育管理措施,加强服务救助。

三、加强社会治安打击防范工作,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1、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财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深入开展打击“黄、赌、毒”的各项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等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2、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发挥视频监控技术在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中的作用。积极稳妥的推进“技防进农家”工作。加强村级巡防队的建设,落实监督措施,充分发挥其在治安防范工作中的作用。

3、广泛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在深化平安镇、平安村(社区)、平安单位创建的基础上,要组织平安市场、平安铁路、平安医院、平安校园、平安家庭的创建活动。

四、强化基层基础,夯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

1、加强基层综治网络建设,抓好基层综治站及综治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发挥综治组织统筹、协调等职能作用。

2、深化镇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任务,规范制度机制,充实工作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巩固嘉兴市级“示范综治工作中心”,争创省级“示范综治工作中心”。

3、完善综治例会制度,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综治工作例会,分析综治工作形势,研究解决矛盾、问题办法。

4、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对村、社区综治工作考核办法,充实考核内容,推动综治工作制度化、规划化建设。

5、严格执行责任查究、一票否决等制度。

五、加强(市长电话)办理工作加强(市长电话)

1、健全落实工作责任制,构建大格局,全面提升服务大局的能力。

2、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工作双向规范,提升创新能力。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6

关键词: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社会和谐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民物质生活大大提高,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分配不公、环境污染加剧,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和谐社会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社会治理是增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目的在于构建和谐社会。

一、社会治理的内涵及时代特征

所谓的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平等,合作伙伴关系的参与者,根据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我们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符合公众利益,是社会管理的进一步深化,其本质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主体多元化

社会治理的主体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包括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社会治理的各个组成部分均有合法的权利来源,任何学科不能流程管理的单一规范和实践的垄断,以建立从注重社会管理的政府社会管理体制不同。

2.管理方式合作化

不同行为者在行使社会治理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平等,合作的关系,有效的社会管理,社会事务多由各种社会组织,私营部门和民间志愿组织承担实施。在多体系统,通过政府引导的良性互动,实现自我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

3.管理理念民主化

社会治理作为现代民主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强调发挥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政府、社会和居民对社会事务管理时,以民主为管理理念,自主表达、协商对话,从而形成公共政策的整体利益。

4.管理手段多样化

强调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道德手段社会治理的发挥,宣传手段的教育,鼓励参加者的经济制约,法律约束,道德约束的框架,合理有效地利用市场,各种管理方法和法律,文化,习俗等,并更好地控制在较少政府监管,其主要职责领域多学科的公共事务和指导的技术是锻炼指导社会管理,市场力量在社会管理创新日益重要的作用,社会治理的共同制度。

二、现代社会治理问题分析

1.社会治理的法律体系尚需完善

从国家的整体情况来看,虽然社会管理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相对于社会治理,其法律制度还显得比较滞后,还存在着法律空白部分地区。这里是我们的基本法律明确社会组织管理的任何部分。如何规范行为,以及如何使用社交媒体指南,如何引导和利用新媒体,如何有效地管理城市,如何有效地保护公民等社会保障的权利,是缺乏高序位,效力较大的法律规定。

2.社会治理体系不健全

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政府仍然唱“主角”中扮演一个“全能型”管理,社区管理仍然集中在政府的社会管理,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等主体地位不能充分得以体现,形成政府单一主体的社会管理体系,其他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得不到有效释放,使得社会治理效率低下。

3.社会矛盾的预警机制不到位

目前,社会治理的各个组成部分运行具有行业或职业特征,社会治理的多方主体都有自己独特的运行机制和运行规则,并且彼此之间相容性不强,同时,有关社会管理和治理方面的各方数据信息不共享,数据平台建设不相容,无法从整体上汇集社会矛盾,不能全方位、全景体现社会矛盾,使得社会预警时间不及时,矛盾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测不准确,导致预警机制不到位,延误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时机。

4.社会应急处理机制不协调

社会应急事件往往时间紧,涉及的部门多,现场矛盾突出,需要多部门联手解决。目前,我国对应急事件处理机制不协调,具体体现在:应急预案不及时,参与应急事件处理的各个部门不能有效配合,联动机制不能无缝对接,基层应急管理滞后,有限的现场处理能力,应急协调机制,社会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创新社会治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对策建议

1.加强社会治理法制建设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变化,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不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挑战,而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理念下,必须解决社会治理的“有法可依”的问题,因此,法制建设是社会治理的前提和保障。社会治理法制建设要根据我国社会管理的需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社会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新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提出立法建议,积极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使之法制化,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

2.健全社会治理体系

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是社会治理的实施,完善社会管理,全面推进中国和平的主要措施建设。通过将政府的“善治”和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共同合作治理”理念贯穿于社会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形成多方主体的互动性、连续性、协调性的社会治理系统,“表达—协商—合作—同居”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主要内容,通过流畅的表达机制,利益的实现共赢的谈判机制,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机制,对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多主体合作治理结构的公民参与。

3.加强矛盾调处机制建设

表达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效益和安全的协调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各自的优势,形成与调解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相互协调,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同时,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安全信息数据库,其中包括各种意外和危险,决策咨询专家库,决策支持和安全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包括预警的形成,知识信息收集反馈,决定处理,专家咨询长效机制,组织协调,信息披露等,创新和有效的制度,以防止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适应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治理的需求。

4.建设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

根据预防和应对,以及结合声音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的形成,协调,有序,正常状态下的非常原则应急管理机制高效运行,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建立政府主导,全民动员,集体参与,社交网络的治理结构,以应对最大限度地拓宽社会参与渠道,提高应急事务处理能力。

5.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开创性的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社会改革的要求,在当前的市场过多的政府干预,“越位”和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比较“缺位”现象依然突出。政府应转变职能按照一致的权力和责任,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首先要按照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调整社会治理的行为边界,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由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由熊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方案适用事项。政府专注于提供基本的,具有包容性和公共服务的整体,社会和经济事务和公民个人,更多的公民和民间社会组织的监管事务的逐步放松自我管理。其次,我们应该贯彻“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的运行模式。呼吁以人为本,做到“有人骂,我必须,”公众需要来决定政策变化的方向。重新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并制定了各种社会渠道,为客户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最后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开发,实施和监督的挂钩坚持去耦和地址碎片从系统,触摸的权利和责任,多执法,长期执法的权利和利益原则的相关规则,权利和义务等问题,推动政府社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6.推动社区治理创新

创新一直是关键,社会管理在基层,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完善基层民主管理是深化突破管理系统的社会现实。社会治理创新必须关注社区社会管理的创新,其中最为关键的接触点就是解决基层的现实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转型过程中经济,在利益相对受损的改革的一些边缘群体的利益,改革使他们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相对下降,值得关注的是,在改革中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并不是主动参与到社会转型中,而是被迫接受改革的结果,改革政策的制定缺乏利益相关者的有效参与,政策的执行过程缺乏监督,政策的推进在不断“试错”的语境下经常发生权变,这一切导致政策实施的最终结果使得很多人感到不公正,这些边缘群体在承担改革代价的同时,政府并没有及时地进行政策解释和提供相应的保障,加剧了民众的对立情绪。这种社会深层次的矛盾积淀在人们的心里,当现实的基层矛盾被激化时,基层的现实矛盾就会延伸到深层次社会问题而一并爆发出来,这是近年来各种社会越轨行为的重要根源之一。基层的现实矛盾延伸到深层次社会问题是当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源头,社区社会管理作为基层现实矛盾的重要责任主体,更正转换应该承担风险,促进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加强促进社会融合包容的社会责任。

7.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培育和规范公民社会组织,是深化社会治理的要求。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加快推进独立的政府机构的应用,以促进社会组织的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的组织,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第三者”的角色,公民和外政府。建立不同的社会民主的社会主体,社会组织之间的平等与合作机制在提供社会服务,以协助弱势群体,以保障市民的基本权利,促进基层社会领域的高效运作。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这一敏感问题上,重点是理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解决好政府如何“放权”、社会组织如何“接力”问题。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真正享受到了社会管理权限,逐步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机构独立于社会组织的运行机制。通过这些努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强社会协调,以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融合与稳定和统一的维护和等等。

参考文献:

[1]董娟.社区管理研究文献的统计分析——以中国期刊网篇名含“社区管理”的文献为考察对象.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12年第4期

[2]张向前,刘邦凡,林宏彬.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在我国乡村社区管理中的角色分析.生产力研究,2008年20期

[3]孔祥参.社区管理中的法律缺失及完善.沈阳干部学刊,2011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