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综合性海岸带管理;综合性海岸线规划;海岸带;海岸线
discussiononthecomprehensiveplanningandmanagementofcoastalregion/chenfei,wanglingshu
[abstract]thestudyontheplanningandmanagementofthecoastalregioninchinaisjustatthebeginningstage.themosturgentthingtodonowistolearnfromforeignexperienceofsuccessandutilizetheconceptofcomprehensiveplanningandmanagementofcoastalregion,placingstressonthehorizontalandverticalspatialrelationshipandtheverticalandhorizontalintegrityamongmanagementdepartments,etc.
[keywords]comprehensivemanagementofcoastalregion,comprehensiveplanningofcoastline,coastalregion,coastline
1、引言
据世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1992)估计,世界上60%的人口居住在距海岸线100km的海岸带地区。世界海岸带大会(1993)预测,进入21世纪,发展中国家的2/3人口将居住在海岸带地区[1]。然而,海岸带也是生态环境脆弱带之一,快速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以及各自为政的城市建设已给海岸带造成了巨大的环境和景观压力。由于沿海区域的复杂性,近年来综合性海岸带管理(icm)与规划逐渐被视为指导沿海区域内不同人类活动及相关管理的一种支配方法[2]。
作为沿海国家之一,我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发达地区也主要集中在沿海。然而在城市规划日益受重视的今天,我国对海岸带的规划和管理却相对滞后,因此,科学管理、有效利用沿海地区的资源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综合性海岸带规划管理系统,希望能对我国的海岸带规划与管理起到启发和促进作用。
2、概念释义
2.1海岸线与海岸带的概念辨析
区别对待海岸线与海岸带将有助于更好地对综合性海岸带进行管理。
2.1.1海岸线
地理学所指的海岸线是指陆地与海洋相互交汇的地带,也是位于岩石圈、大气圈、水圈和生物圈相互影响的叠合地带。规划学科里的海岸线概念不同于地理学科的海岸线概念,它是一个空间概念,包括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是水域和陆域的结合地带。但目前海岸线尚无统一的界定标准。我国学者张谦益认为,海岸线的陆域界限一般以滨海大道为界,海域界限一般以低潮线向外平均伸展500m等距线为界[3]。
2.1.2海岸带
海岸带的地理区域包括近海水域、潮间带和潮上带的沿岸陆地部分。我国科学家认为海岸带范围的外界应为海水波浪和潮流对海底有明显影响的区域,以及人类的生产活动最频繁的区域;其内界应包括特大潮汛(含风暴潮)涉及的区域,河口海岸则为海水入侵的上界[4]。一些学者将滨海地区划分为五个主要部分:内陆地区、滨海土地(包括湿地、沼泽地和人类聚居并直接影响邻近水域的地区)、滨海水域(如入海口泻湖和浅海水域等)、离岸水域(是国家领海范围内离岸200nmile的水域)和远海[5]。我国著名学者陈述彭则将海岸带定义为:以海岸为基线向两侧扩散而且辐射的地带。他认为海岸带向陆还应包括古海岸即海相与陆相相互沉积所达到的范围,以及现代三角洲河流的潮汐顶托点;海岸带向海应包括海洋岛屿、人工岛屿,以及岸外辐射沙洲[1]。
2.1.3海岸线与海岸带的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者的关系为:海岸带所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大,主要通过各有关部门的综合性管理来加强保护,而海岸线被包括在海岸带范围之内,是目前各地通过景观规划等手段大力发展滨海旅游业的主要地带(图1)。
2.2综合性管理与规划
2.2.1综合性海岸带管理
综合性海岸带管理(icm)已具有四十多年的历史[6]。世界银行组织把综合性海岸带管理(icm)定义为:“通过跨学科间相互协调的手段对沿海区域内的问题进行定义和解决,这个手段包括‘在由各种法律和制度框架构成的管理程序指导下,确保沿海区域发展和管理的相关规划与环境和社会目标相一致,并在其过程中充分体现这些因素’,追求沿海区域内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将各种人类活动对于社会、文化以及环境资源的消极影响最小化”[2]。cicin-sain和knecht教授(美国德拉威州大学,1998)将综合性海岸带管理定义为:“在保持连续和有力的程序下,对于可持续利用、发展和保护沿海与海洋区域内资源的决策”。比较以上两个定义,可以看出,两种概念都强调如何保护和可持续性利用沿海区域内的各种资源。因此,加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是综合性海岸带管理的关键问题。而根据sorensen(1997)的说明,在“综合性海岸带管理”这个概念中,“综合”既包括同一等级不同经济部门间(如渔业、旅游等部门间)的水平整合,也包括不同级别部门间(包括部级的部门和地方部门间)的垂直整合[6]。
2.2.2综合性海岸线规划
综合性海岸线规划主要包括空间在横向上的协调和空间要素在纵向上的关联与统一。空间在横向上的协调指各地区的海岸线规划应注意与相邻岸线在景观、功能等方面相协调、相关联,包括根据岸线的资源条件,合理划定港口、近海工业、居住生活、旅游度假、休(疗)养、海水养殖、生态保护等功能区,避免不同功能区间的相互干扰,如港口的选址,应尽量远离旅游岸线,尤其应远离海水浴场等。空间要素在纵向上的关联与统一主要指各地区的海岸线形象应与所在城市的整体形象一致,注重各空间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塑造富有个性的海滨城市景观。
2.2.3综合性海岸带管理与综合性海岸线规划的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知,综合性海岸带管理的研究范围较广,内容较全面,海岸线规划只是其中的一项专题研究。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综合性海岸带管理进行探讨。
3、国内外相关研究与规划实践的介绍与分析
澳大利亚地处大洋洲,资源丰富、环境优美。因其四面临海,且大部分的城市分布在沿海地区,所以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很重视对海岸带地区的规划和管理,其综合性海岸带管理已逐步形成自己的体系。维多利亚州的部级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体系是其中一个较大的系统。
3.1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部级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体系
3.1.1概况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部级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体系是依据《1975年国家公园法》建立的[7],整个体系包括13个新成立的部级海洋公园和11个小型的海洋保护区(图2)。
该体系将维多利亚州整个海岸带范围内的一般地域与重点地域相结合,其中,所有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的面积大概占维多利亚州海岸水生面积的5.3%[8]。建立这些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的目标是确保维多利亚州生物的多样性,继续保持良好的海洋环境。13个海洋公园主要保护维多利亚州内具有代表性的海洋生物及其生存环境和生物链;11个海洋保护区占地面积约为900hm2[7],主要保护具有显著自然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小型区域。
在《国家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发展战略(2003-2010)》中有5个战略目标:①保护有价值的自然环境;②保护和认证文化遗产;③加强保护区与当地社区的融合;④加强保护区内娱乐业、旅游业和参观访问的管理;⑤加强对保护区环境的研究和监控。同时,每一个战略目标都有具体的实施细节。以下罗列一些主要的方针政策:①保护和丰富保护区内的自然价值和文化价值;②确保海洋保护区管理的优秀性和创新性;③加强社区交流,培养社区居民的主人翁精神;④对外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和管理;⑤从长远的眼光看待保护区的规划和发展;⑥鼓励和发展个人及组织参与到保护区体系中;⑦认知和尊重当地土著居民的文化习俗;⑧加强保护区管理决策在环境、文化和经济发展方面的可持续性;⑨确保管理建立在科学的、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之上;⑩充分体现规划和管理过程中的透明度,建立责任制度;保持对量化产出的关注。
3.1.2分析与评价
综观维多利亚州的部级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体系可以发现,整个系统是把沿海区域的资源保护和海洋管理结合起来的。在沿海区域的资源保护方面,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又是相结合的。例如,在环境保护体制方面,通过确认和定义自然资源的价值、状况和潜在威胁,分析未来对自然资源价值保护可能产生的主要威胁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目标;制定相应的行动措施并评估这些措施的有效性,为海洋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充足的决策信息;其他保护措施(如濒危生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条例、海洋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海岸及流域活动影响、海洋事务应对和规划)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也都起到了一定作用。又如,在海洋文化资源的保护方面,保护航海历史文物等政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此外,通过举办社区教育和交流、社区咨询会议等活动,使当地居民充分了解沿海区域资源的保护体系,增强环保意识[7]。这些经验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虽然维多利亚州部级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体系是依据澳大利亚《1975年国家公园法》和《1998澳大利亚海洋政策》而建立的(后者被视为澳大利亚迈向海洋环境综合生态规划和管理的里程碑[8]),但它却不是全国性的,它与其他州的海洋保护体系并没有相互协调。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维多利亚州部级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体系规划并不完全是综合性的,它没有真正实现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垂直整合与协调。
3.2我国目前的相关研究与规划管理状况
相比较而言,我国对海岸带规划与管理方面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局限于海岸线滨海景观规划,从上海浦东陆家嘴地区规划设计开始,我国东部沿海、长江流域及珠江流域的各大城市(如大连、青岛、上海、厦门、广州、深圳、北海等)相继组织了多次滨水区规划与城市设计的竞赛和咨询,其中有些正朝着综合性规划与管理的方向努力。如海口市总体城市设计的滨海岸线规划就在土地及岸线功能整合规划条款中提出了要按照土地与海岸线利用的类型与模式,把滨海区划分为若干功能区域,以便对其发展方向与开发强度做出有效的引导,加强各管理部门间的协调。功能区具体划分为:①旅游休闲区(相应为旅游度假岸线)—以休闲度假为主要使用内容,以低强度开发为控制原则;②城市生活区(相应为城市生活岸线)—根据城市总体的需要,综合居住、商贸办公和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采用中等开发强度;③港口区(相应为城市港口岸线)—以物流、加工制造为主要使用内容;④历史文化区(相应为历史岸线)—以历史文化保护和利用为主要使用内容;⑤自然资源保护区—保护自然资源,对开发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控制[9]。
目前,我国的海岸带规划与管理还存在盲目跟风现象,一些地方不遗余力地开发海域资源,却很少与保护相结合,只做了一些表面工作和孤立的规划,或者只关注所在地的规划与管理,很少兼顾与相邻海岸线之间的横向协调,缺乏必要的联系与过渡,各区域之间在功能方面缺乏相互支持,甚至存在相互争夺空间的现象。这些规划往往是纯粹的海滨地区规划,主要针对海岸线的景观与旅游资源开发,缺乏与所在城市整体景观形象之间的纵向协调,如为了展现城市环境而大力建设环岛路,以市政路和公共绿带分割海岸环境与其他城市空间,甚至把海岸带的向陆与向海区域一分为二,造成整个海岸带的空间景观要素之间缺乏应有的关联性和过渡性。这些做法都是与综合性海岸带规划与管理的方向背道而驰的。
在海岸带的管理方面,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建立国家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以及颁布海洋法规来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防止海洋生态环境的恶化。这种管理方式稍欠系统性和全面性,缺乏综合性管理的理念,其直接结果是把本应由各个管理部门相互协调的复杂任务分配到个别部门,影响了规划管理的效果。
4、结语
我国海岸带规划与管理的当务之急是要与国际接轨,适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改进其不合理之处,逐渐摸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性海岸带规划与管理之路。主要可从以下四点来进行:
(1)做到同一等级不同经济部门间的水平整合,通过对海岸带进行功能分区等手段,充分发挥旅游、渔业、规划等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强合作与协调,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者效益的最优化。
(2)做到不同级别的部门(从部级到地方级部门)之间的垂直整合,使上下级管理互不矛盾、协调一致,邻里之间互不争夺、共同优化。
(3)做到各地区海岸线的空间要素与相邻岸线间的横向协调,保持应有的关联性与过渡性,可以从宏观到微观进行规划研究,编制一套国家甚至全世界范围内的区域性宏观体系规划,然后逐步具体到局部地段甚至个体空间要素的方案设计,并坚持重点区域与一般区域相结合。
(4)强调各地区海岸线形象与所在城市整体形象的一致性,注意各空间要素之间的纵向关联性,塑造富有个性的海滨城市景观。
[参考文献]
[1]陈述彭.海岸带及其可持续发展[j].遥感信息,1996,(3):6-12.
[2]xue,xiongzhi,hong,huasheng&charles,a.t..cu-mulativeenvironmentalimpactsandintegratedcoastalmanagement:thecaseofxiamen,china[j].journalofenvironmentalmanagement,2004,(7):271-283.
[3]张谦益.海滨城市岸线利用规划若干问题的探讨[j].城市规划,1999,23(2):50-52.
[4]赵奔,吴彦明,孙中伟.海岸带的景观生态特征及其管理[j].应用生态学报,1990,1(4):373-377.
[5]吴晓莉,陈宏军.美国滨海地区综合管理的经验[j].城市规划,2001,25(4):26-31.
[6]sorensen,j..nationalandinternationaleffortsatintegratedcoastalmanagement:definitions,achievementsandlessons[j].coastalmanagement,1997,25:3-4.
[7]parkvictoria.marinenationalparksandmarinesanctuariesstrategy(2003-2010)[z].2003,parkvictoriawebsite,viewed12september2004,http://www.parkweb.vic.gov.au/resources/07_1013.pdf
拓展海上战略空间的有力依托。随着陆地资源供应日趋紧张,世界主要国家纷纷加快探索和开发利用海洋空间,加紧向深海、远洋和极地进军。例如,美国、俄罗斯等竞相提出以建设强大海上力量、发展海洋前沿科学技术为核心的战略规划。对我国来说,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大量基础设施、资源资产和人员长期置于海外,有些面临地区战乱、恐怖主义等威胁。所有这些都表明,向深海大洋进军、维护海外利益已刻不容缓,建设强大海上力量已成为我国发展必不可少的战略支撑。
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基础。目前,全球海洋治理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维护和平安定的海洋秩序、有效应对海洋环境变化,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更需要大国担当责任。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日益提高,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已成为我国履行大国责任的迫切需要。履行好这一责任,需要建设一支与我国国际地位和综合实力相匹配的海上力量,参与打击海盗和恐怖主义等重大国际行动,为国际社会提供更多海洋公共安全产品。可以说,建设强大的海上力量是实现强海梦、强国梦的重要保障。
中线之星
1.【中兴通讯(000063)】:该股属于科技类权重股。所属行业为通信设备,包含概念有宽带中国、5G、网络安全等。市盈率为27,业绩优秀,预计2017年全年扭亏为盈,盈利在43-48亿间。近期股价处于相对低位,今日跌4%.但考虑到5G未来仍有较大发展空间,投资者可长期关注。
【关键词】生态文明海洋强国海洋环境法海洋资源法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国土空间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国土空间
生态文明是现代人类文明的最先进形式。生态文明,是认识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合理利用自然,反对漠视自然、糟践自然、滥用自然和盲目干预自然,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明。十报告对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四项工作要求,包括“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和“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必须珍惜每一寸国土。
国土和领土是两个不同的称谓,但是其指向和具体的涵盖范围是相同的。国土是国内法的概念,而领土是国际法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其最高权威的空间。国家领土是国际法的客体,国际法承认每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最高权威。一个国家的领土首先是其疆界以内的陆地。如果是一个有海岸的国家,它的领土就包括在其陆地疆界内或与其陆地相邻接的某些水域。领海是海洋的一部分,它与公海不同,是在沿岸国管辖权之下的。国际法建立在国家的观念之上,而国家的基础则是。,以一系列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为表现形态,建立于领土这个事实之上。没有国家领土,一个法律实体不能成其为国家。领海是海洋的一部分,但是它不同于公海,一个国家的领海是从属于国家海岸线的那一部分海域。我国的领海是我国国土很重要的一部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规定。这些领海区域都属于我国的国土空间。
(二)海洋强国战略
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1%,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与国家兴衰紧密相连,海洋是人类未来前途之所系。“人类重返海洋”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共识。正如《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指出的:“展望下一个世纪,委员会认为,可持续发展,如果不是生存本身,取决于海洋管理的重大进展。”“建设海洋强国”概念进入十报告,是指在开发海洋、利用海洋、保护海洋、管控海洋方面拥有强大综合实力的国家。建设生态文明和海洋强国依靠法律保障,制度先行。中国要在二十一世纪中和平崛起就必须成为海洋强国,而海洋强国也必须是建立在海洋法制基础之上,受法律保护,并依法行事的国家。否则,中国的最终国家利益将受到损害。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必须重视海洋法制的发展,并积极参加和主导其发展的原因。我国的海洋法和发达国家海洋法以及我国其他部门法法律体系相比,发展时间短,有很多不完善方面。建设生态文明国家和海洋强国应该以健全海洋法体系为第一要务。
二、生态文明建设与海洋法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领域的海洋法,是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特征的法律部门,有着其独有的特性。
1、1982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秩序的基本原则和基础,我国国内制定海洋法应该以此公约的规定为基础。《海洋法公约》创立的许多新规则和权利,其使用和解释有待讨论和澄清。每个国家在海洋法领域的作为都构成对公约某些条款的诠注和解释。我国国内海洋法的制定和完善应该是建立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之上。
2、海洋法虽然是一个极为古老的领域,但是由于现代海洋冲突的不断升级和国际海洋法规则的不完善,海洋法在这样的背景下成为一个拥有很多立法机会和创新的领域。我国国内立法应该积极主动地利用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国内海洋立法,尽量大地保护我国海洋现实和长远利益。否则,我国就永远不能与规则同步成长,我国将永远只能是受规则约束者,而不能真正加入规则制定者的行列。
3、生态文明建设关切的主要是两大领域: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本文着重探讨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这两个领域——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资源法。资源节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所在。我国的海洋环境资源法如何作为,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海洋污染如何预防,海洋生态环境如何保护和修复;二是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囿于篇幅,本文只探讨国内海洋环境资源法完善问题,至于国际海洋法则另著文探讨。
三、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完善
我国十分重视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的法制建设,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和《渔业法》、《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等有关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损害的法律、法规,还制定了一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的部门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标准,例如《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我国《海洋环境法》为核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系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作出了很多首创制度的贡献。但是,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目标相比,现行海洋环境法有诸多问题和缺陷。迫切需要加大海洋环境法制度创新和完善,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有序、健康、有效地推进。
(一)确立海洋在宪法中的地位
在我国历史上,我国的宪法曾经涉及海洋问题,如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16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四条第3款规定“保护沿海渔场,发展水产业”,1978年宪法第六条第2款规定:“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但是,我国宪法历经数次修订,却始终没有出现“海”或“海洋”的规定。我国海洋立法的宪法依据是不充分的。“海洋”不能入宪,不利于提高全民海洋意识,也不利于我国海洋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有必要确立海洋在宪法中的地位,这是完善我国海洋环境法和海洋资源法的第一要务。建议将宪法第9条第1款修改为“矿藏、水流、海洋、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外。”
(二)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
近年来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事件频繁,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现实是,对于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赔偿的诉求得不到保证。有关海洋生态损害的国际公约,我国加入了《1969年民事国际油污损害责任公约》、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但是没有加入《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国际公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当国内法与国际公约规定不一致时,国际公约优先适用;而当国际公约没有规定时,只能以国内法作为依据。对于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在国际公约不足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我国国内法的规定执行。我国国内法有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可见,我国没有直接规范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国家立法,无法为海洋生态索赔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援引其他法律中的有关制度来解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问题总是“捉襟见肘”。造成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困难的原因就在于此。我国亟待立法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完备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必须涵盖以下层面:第一,海洋生态损害基本概念界定;第二,构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全新理念:综合生态系统管理、风险预防;第三,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本范畴:索赔主体、责任形式等;第四,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五,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第六,海洋生态损害索赔途径,包括诉讼形式、社会化途径等等。
(三)完善海洋污染刑事责任制度
近几年我国公布的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我国海洋环境质量未有好转,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案件年年递增,但至今很少有被依法移送到司法部门给予刑事制裁的。我国在立法上非常重视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惩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海洋工程条例》第50条、第52条、《刑法》第338条分别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刑事责任进行规定。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认定某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是区分行为性质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的关键。然而,何为“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这些模糊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犯罪构成量化标准,主观性强,在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都缺乏切实明确的内容。
我国成倍增长的海洋违法案件,与海洋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严惩不无关系。完善我国海洋污染刑事责任制度,应该对海洋行政法律、法规与目前的刑法进行比照研究,结合海洋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能遇到的犯罪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释,规定海洋环境资源犯罪的立案标准等具体适用《刑法》的情形,对于海洋环境资源犯罪认定中的“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等予以细化和明确。
四、我国海洋资源法完善
海洋资源是指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海洋中的一切对人类有用或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和能量。我国已经出台的海洋资源法律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以及涉海资源法律《渔业法》。相对海洋环境法,我国的海洋资源立法比较薄弱,我国海洋资源法的完善主要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资源法融合
现代环境经济学和资源生态学的发展,赋予环境以资源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表现,同时要求自然资源开发必须协调自然资源的自然再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这种“环境资源化”和“资源生态化”反映了环境与资源的趋同化,使环境与资源的概念边际变得模糊,也促进了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策略的融合,使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呈现一体化的趋势。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海洋资源仅仅在章节中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个法律现状说明我国海洋环境资源立法中还没有贯彻“海洋环境资源一体”观念,这对于海洋资源的生态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在今后的法律修订和理论探讨过程中,应该加强海洋环境资源一体化的研究,从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协调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开发保护。一方面,我国的《海洋环境法》在今后修订过程中应该强化海洋资源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海洋资源立法方面,我国还需加强《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岛屿开发管理法》、《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法》、《海岸带开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完备的海洋资源法律体系。完备的海洋资源法律可以促进我国海洋资源法与国际法接轨,扩大海洋立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二)明确海洋资源法律权属
我国《物权法》(2007年)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和物权的属性,《物权法》规定的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都是排他性的权利。而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从《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一,海域在我国是国家所有;其二,国务院以及各级有关行政机关对于海域
享有管理权;其三,海域使用权人对于海域的使用权并非排他性权利。这三点似乎有些矛盾,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海域的公共物品属性。海域作为公共物品,《物权法》或者《海域使用管理法》笼统地规定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是不适当的。
由于海域的公共物品性质,海洋的自然属性,以国家为所有权的主体对海域施加类似私人财产权的排他性所有权是不可能的,因此,对海域规定国家排他性所有权只能是一个幻象。明确海洋权属关系到海洋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制度。一方面,海域的根本属性应该是公共物品,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海域,而且任何人的使用都不是排他性的使用。另一方面,国家对于海域不拥有所有权,而是受公众委托享有管理权,国家管理海域应该贯彻公共利益优先的理念。
(三)建立海洋资源综合管理体制
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现实是,海洋资源的开发涉及多个政府行政部门,在我国有“九龙闹海”之称,这种状况与海洋环境资源的整体属性是相悖的,对于海洋环境资源的一体化非常不利。根据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7条的规定,我国目前海洋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与分部门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今后我国海洋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方向应该是海洋环境综合管理。海洋综合管理是指以国家的海洋整体利益为目标,通过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区划、立法、执法等行为,对国家管辖的海域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在统一管理与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下,实施统筹协调管理,以达到提高海洋资源利用的系统功效,协调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和国家海洋权益的目的,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代结语:生态文明和海洋强国的期待
生态文明的号角已经吹响,将指引着全社会各个层面的建设。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设海洋强国,这些都需要通过完备的法律保障。“控制海洋是一个决定国家的领导地位和繁荣的主要因素,同时也常常是决定一个国家存亡的主要因素。”建设生态文明和海洋强国,一方面应该以尊重国际法为基础;另一方面,应该完善健全本国海洋环境资源法。建设生态文明的中国需要全新的海洋意识和完备的海洋法。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0YJC820119)和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项目编号CLS(2012)C84)的阶段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谷树忠,曹小奇,张亮.科学理解、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J].人民日报,2012,11.
[2]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八、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J].人民日报,2012,11.
[3][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