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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传承总结范例(3篇)

发布人:收集 发布时间:2024-08-28

非遗文化传承总结范文篇1

关键词: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作者简介:张卫民,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湖南长沙410081)

叫思成,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研究生(湖南长沙410081)

一、黔东南州——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聚宝盆”

黔东南州是贵州乃至我国民族文化的富集地区,拥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项,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52项68个保护点。有省级名录175项206个保护点,州级名录186项220个保护点,县级名录659项。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总计666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省级53处,有部级历史文化名城1座,部级历史文化名镇2座,有部级历史文化名村3座;有中挪合建的两个生态博物馆——锦屏隆里古城生态博物馆、堂安侗族生态博物馆,全州文物总数和“国保”数量跃升全省第一位,被誉为“苗族侗族文化遗产保存核心地”和“迷人的民族文化生态博物馆”[1]。该州能获得如此之多的称号,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其在文化遗产中的先天优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不仅仅是先天优势的必然结果,其中也必然有人们在保护和传承中做出的努力。了解其在保护工作中的现状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基于这样的考虑,研究者采用田野研究法,深入黔东南州的凯里市、台江县和施洞镇,对相关工作负责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当地群众进行了深度访谈,并随机发放问卷200份,从四个方面总结了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揭示了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我国民族地区的一些启示。

二、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成功经验

1.“优越”的自然生态环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先天土壤”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成立于1956年7月23日,总面积3.03万平方公里,辖16个市县,总人口约450万,有苗、侗、汉等33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81.87%,其中苗族人口占42.09%,侗族人口占31.86%,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集中的地区,也是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州中人口最多的自治州。黔东南州位置偏远,地势西高东低,境内沟壑纵横,山峦绵延,交通闭塞,得天独厚的地域环境犹如巨大的屏风将极具高原气息的民族文化保护起来,使黔东南州深厚的文化底蕴不断累积和沉淀,原生态文化表现出“体系完备、保存完好、形态完整”[2](58)的特征。在当地广为流传一句话即“会说话就会唱歌,会走路就会跳舞”。这是对当地原生态文化的最朴实却最精辟的概括。以原生态民歌为例,黔东南州现有的苗歌中既有热情高亢的飞歌,也有委婉动听的游方歌,还有质朴无华、柔情美妙的情歌。其调式不一,各具韵味,具有很强的艺术感染力。侗族的民族多数旋律悠扬,曲调多样,演唱方式灵活,既有合唱也有独唱,还有无伴奏的清唱。这些民歌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愈发香醇,愈发生机勃勃。

常言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同样“一方水土育一种文化”。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该民族特定的生态环境有着必然的联系。黔东南州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形成了他们更易于保护自己,更易于保留自身民族文化传统的特性,其“优越”的自然生态环境为其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有鉴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得到可持续发展需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

2.群众较高的文化自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文养分”

一个民族的觉醒,首先是文化上的觉醒。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认为:“文化自觉”指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换言之,是文化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文化自觉”一方面是要对自己民族文化有深刻认识,能够讲清楚本民族文化的历史;另一方面是自觉地增强民族文化修养和人格品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缘起于群众的“文化自觉”,依靠群众和社会团体最大限度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支持和参与实现其保护。如果说自然生态环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先天土壤”,那么,群众的文化自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文养分”。

研究者在凯里市、台江县和施洞镇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问卷率为95.5%(191份),其中有效问卷为93%(186份),男性占50.3%(94人),女性占49.4%(92人),在职人员占41.9%(78人),务农者占24.7%(46人),学生占33.3%(62人)。数据统计发现,其中91.3%(170人)的人会唱民歌,78.8%(134人)的人喜欢唱民歌,77.6%(132人)平时经常唱民歌,96.8%(180人)认为非常有必要将民歌一直传承下去,81.7%(152人)认为自己对于民歌的保护与传承有责任。除此之外,研究者还对当地居民进行了采访,其中受访者W提到:“民歌是我们的特色,是我们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我们应该将它们保护起来,让它们继续流传下去”;受访者B也提及:“群众经常自发组织活动,每个月都会有对歌大会”。上述调研表明,黔东南州的群众对于民歌有着比较清晰的认识和强烈的保护意识。他们深知苗族作为深居中部腹地的少数民族,在历史的长河里不断迁徙,在与其他民族的交会中或战或和,时兴时衰,历经沧桑,却始终顽强不息,成就了一个伟大的民族传奇。苗族人民“生而就有”强烈的文化自觉性和民族归属感,他们都热爱自己的民族。受访者H谈到:我们喜欢苗族民歌,就因为它承载着苗族的灵魂,“千百年来以口耳相传的形式记载了这个民族的历史渊源、迁徙路线、生产生活、世界认识和生命态度,”一切的一切“都积淀在一首首充满悲凉的歌中,穿越了数十个世纪。”[3]因此,州里每年农历正月十五日至二十一日举行的“凯里甘囊香苗族芦笙节”,每年农历三月十五日举办的“施洞镇大型姊妹节”等大型节日几乎全州各地的苗族人民都会不畏路途遥远,前来参与助兴。群众如此高的“文化自觉”必然将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化成他们当今生活的一个部分,成为推动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人文养分”。

3.政府统筹规划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动力牵引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现代文明给原生态民歌等带来的影响是不可小视的。生产生活方式和传承环境的改变,使原生态民歌“口传心授”、“心领神会”的传统传承方式受到严重的冲击,任其自然发展只会致使其“像自然生态中物种灭绝一样,将是我国乃至人类精神文明记录上一个不可挽回的重大失误。”[4]在这个时候,政府在“抢救和保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黔东南州的各级政府意识到了自己在这方面的重大责任,他们挑起重担,不辞辛苦,积极主动,上到政策条例的制定,下到政策的执行,把黔东南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得有声有色。政府最初成立了一个“苗族文化保护委员会”,之后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在此次调研过程中,受访者L用“四重四抓”精辟简练地概括了黔东南州相关政府部门在民族文化保护传承过程中采取的相关措施,即“重抢救、抓普查;重保护、抓立法;重挖掘、抓宣传;重传承、抓开发”。

受访者F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黔东南州自2005年以来收集普查线索多达4392项,相关照片20000余张,影像资料550余盘;2008年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黔东南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管理条列》,12月25日颁布了《黔东南州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管理与认定办法(实行)》,地方各县也出台了相关条例和保护办法;实施“四个一百”和“十个一”工程,其中“四个一百”是指“100名民族民间文化传承高级人才培养工程;100名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拔尖人才扶助工程;100幢具有民族历史价值的民族建筑;100个重点民族文化村镇。”“十个一”是指即建立一个多彩贵州民族音乐创作基地;办好一个“中国·贵州·凯里原生态民族文化艺术节”;建设一个原生态国际旅游城市—凯里;打造一台最具黔东南原生态民族文化歌舞;建立一个原生态民族文化旅游研究中心;建立一个原生态民族文化传承基地;建立一个原生态民族文化产业园;建一个原生态民族工艺品专业批发市场;建设一批原生态优秀旅游城镇;创作一批原生态民族文化文艺作品。黔东南州还成立了专门的“苗疆艺术团”,并且开展了“民族文化进校园”、“研发乡土教材”等相关项目。

研究者调查问卷的数据显示,72.68%(135人)认为政府对民歌传承与保护的作用比较大,其中83%(112人)认为政府采取的相关措施非常有效。受访者E在接受采访的时候非常高兴地说到:“政府每年都会将补助按时发放到我们手中,部级的有8000元,省级的有5000元,州级的有3000元,国家政策好,我们的生活得到保障啦,我们就能更好地去传承民歌了”。受访者F也坦言:“每次我们想开展什么活动都会自发组织,然后向政府提出申请,政府对我们的提议进行考察确定,可以开展时都会给我们提供大量的支持与帮助,包括活动场所的安排,划拨经费等等,所以我们这里经常有节日有活动。”综上所述,黔东南州之所以在全省非遗保护事业中起着牵头引领的作用,离不开政府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组织与领导。政府是推进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动力牵引车”。

4.传承人积极响应与配合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结出“枝头硕果”

前苏联文学家高尔基曾指出:“一个民间艺人的逝世,相当于一座小型博物馆的毁灭。”保护传承人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

2006年11月黔东南州台江县政府第23号文件中就公布了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名录,多达398人。县政府在颁布文件后,分别采取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及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措施,支持这些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当地传承人的传承意识和传承热情更为高涨。当传承人年龄偏高,文化水平偏低时,他们往往在保护和传承方式方法上缺乏科学性。这时政府承担起指导任务,传承人也往往会积极响应与配合。例如今年11月25~29日在广西平果县举办的“壮乡天籁·2011歌圩音乐节”上,台江县的“方秀组合”首次亮相,以一曲方召古歌“噶百福”惊艳全场,并受到2012年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片头曲制作以及2012年初出访东盟六国和法国的邀约。取得这样的成绩离不开“噶百福”传承人的辛勤付出。受访者G说:“上面下达通知说让准备1-2个节目时,我基本上每晚都要12点以后才睡觉。忙着挑选歌手,既要嗓音条件好,又要形象好。挑选好歌手之后就开始排练,大家都很支持这个活动,因为这是为我们自己的民族增光添彩。”还有受访者Y称“我们一点儿也不担心传承出现问题,政府很重视,我们也积极参与”。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保护传承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依赖特定的人群和特定环境而存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保护其文化形态,更要注重传承人的保护,抓好传承人的文化传承。黔东南州不遗余力地支持传承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和传承人积极响应与配合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结出“枝头硕果”。

三、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之启示

黔东南州除了“优越”的自然生态环境、群众较高的文化自觉、政府统筹规划和传承人积极响应与配合等使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效显著外,更重要的是他们能够根据本地的实际开展保护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方面走出了一条特色鲜明的新路子,这对我国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重要的启示。

1.以民族节日为载体的活动性保护

民族节日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重要载体,它所承载的物质成果,所蕴含的文化功能,所包含的情感力量,所昭示的精神价值,在凝聚民族人心、构筑民族心理、传承民族文化方面发挥着巨大而独特的作用,其社会价值是至深且巨、至微且显的。被称为“百节之乡”的黔东南州有50户以上集中连片的民族村寨4200个,州里几乎是“三天一小节,月月有大节”,每年的民族民间节日就有300多个。黔东南州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每一次节日活动,以亦雅亦俗,亦庄亦谐,亦平亦奇的民族节日为载体,精心组织好每个民族节日活动,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节日中复“活”。活动前仔细考究节日来历,详细规划节目形式,还原节日最真实的面貌等等。民族节日活动的有序组织,不仅给当地少数民族节日民俗发展提供了有效、必要的时间,而且还有利于民族文化的传播与被认知,有利于黔东南州苗族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发展。

2.以传统技艺为产业开发的生产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5]。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既有利于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活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紧密地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又有利于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持久、深厚的基础,还有利于促进文化消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黔东南州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在2011年举行的第七届文博会上,黔东南州是贵州省签约数量最多、涉及资金最大的地区,成为全省文化产业项目签约仪式上最炫目的亮点。2012年第八届文博会上,黔东南州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其紧密结合当地多彩民族文化、深厚历史底蕴和产业发展实际而再次受到投资商的关注[6]。黔东南州丹寨的蜡染和鸟笼制作技艺、雷山县西江镇的苗族吊脚楼营造技艺、苗族银饰制作技艺、苗族刺绣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贵州省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推介及签约仪式上,黔东南州有总投资金额达36.75亿元的6个项目进行签约。黔东南州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宁航蜡染公司和卡拉鸟笼制作合作社,分别是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蜡染制作技艺以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卡拉鸟笼制作技艺的生产基地,其生产的蜡染和鸟笼产品巧夺天工,极富民族特色,在各届文博会上得到了投资商的关注,充分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所遵循的“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

3.以乡土教材进校园的教育传承性保护

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艺术,都必然有孕育其产生并滋养其生长的特定土壤与地气;同时还要拥有在此特定土壤上培养出的文化艺术的创造者、接受者、传承者[7]。教育是人类社会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有效的途径。将教育导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之域,从教育的视野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问题,是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黔东南州为了激发年轻一代的民族自豪感,树立儿童对民族非物质文化的认知、自觉、自信,积极推行了民族文化进校园进课堂活动。按照省教育厅、省民委编写《贵州省民族文化教育课程标准》的要求,该州组织民间艺人和中小学校教师收集并整理了大量的乡土教材,如乡土教材包括:《大河腔》、《十二诗腔》、《启蒙山歌》、《大同民歌》、《酒歌》、《侗族婚嫁歌》、《绿色锦屏之歌》等民歌教材。黔东南州民族高级中学编辑出版了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校本教材《多彩黔东南》,课程设置内容有走近黔东南;悠久的民族;历史名人;多彩的民族文化和丰富的旅游资源等。2012年3月正式在高二年级4个班开课使用校本教材,每周2个课时,修满2个学分等。该校第二本新课程校本乡土教材《黔东南民族文学赏析》也正在编写中[8]。将优秀的乡土教材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进校园、进课堂,能激起下一代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动力,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意识,最终构筑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行为。

4.以政府为主导的机制性保护

黔东南州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最大的一个特色就是“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其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和领导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挖掘、抢救和保护。在这个过程中,包括专项经费的划拨,专业人员的培养,相关条例文法的制定等。应引起重视的是,州政府为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决定和包办一切。以举办民族节日为例,州政府在办节时不应该干预太多,而应该让民俗文化以其最为真实的面貌展示出来;民俗文化的自发性也要求政府不能过分干预。此外,对于原生态的场地不宜过度装扮,比如拆古城、修公路等,这都会使民族文化受到影响。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还要有相对系统、可操作的配套机制,如政策扶植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做到专款专用。比如苗族飞歌传承人的选择与激励措施,传承人带一个徒弟如何奖励,徒弟学成之后又如何奖励等。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该州还非常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这不仅体现在干部队伍的培养上,还包括对传承人、教师、歌师等人的培养。比如,为了让干部队伍对台江县民族文化有更为深入的了解,台江县民族事务局的负责人专门整理和编订了《台江苗族历史文化》以及《台江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内部读本)》让干部进行学习。州里专门成立了传承人培训班,通过座谈会、经验交流会、节日筹备会等形式与传承人进行沟通,了解他们所传承的文化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指导。为了让“民族文化进校园”,特意让负责民族文化的教师向传承人学习,由于苗族是个只有语言没有文字的民族,黔东南州还专门组织教师们学习苗语以便于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做到臻善臻美的,这个过程中仍会有许多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克服与解决。但是,只要我们用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吸取和借鉴一切优秀成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事业定会走在希望的田野上,非物质文化的繁荣景象定会指日可待[9]。

参考文献:

[1]黔东南州文化产办.综述:推动多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EB/OL].,2012-03-25.

[2]熊克武.台江苗族历史文化(干部读本)[M].香港:中国文化出版社,2010.

[3]吴平.民族精神的守望者——《苗族古歌》传承人王安江[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1):2.

[4]伍国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思考——以传统音乐文化类型为题[J].人民音乐,2006,(1):34-35.

[5]文化部.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N].中国文化报,2012-02-27(2).

[6]周璇.贵州黔东南州文化产业在深推介签约三百多亿元[EB/OL].http:///20120517/114210.shtml,2012-05-17.

[7]张卫民,石胜钱.论湘西苗族民间传说的教育意蕴[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1):140-142.

[8]州民委.黔东南州民族高级中学走民族文化特色办学之路[EB/OL].http:///page.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newsid=158526&wbtreeid=1123,2012-04-11.

非遗文化传承总结范文

论文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传承人

湖南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重要发源地。其独特的自然地理人文条件,孕育产生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法律的途径和方式对对传统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使得我国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并提高工作效率,对非物质文化发扬光大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我国政府、学术界长期努力的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既是一项重要的实践议题,对其开展专门的研究,也是一项具有前沿意义的理论课题。

一、传承与文化的概念及其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这些形式包括民族艺术表演、手工艺制作技艺、传统的民俗活动等等。按照不同的内容类别,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致可以分为口头表演类、传统艺术表演、社会实践类、节庆仪式类、手工艺技能类别。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情感和精神,成为中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尽管起步较晚,落后于其他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逐步清晰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华民族文化保护中的意义。与其他文化保护相区别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传承。一定意义上,文化与传承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概念。在互联网的检索系统中,文化传承的概念多达几百万条。可见,传承是文化延续的最基本特征。当然,传承也不仅仅是文化的概念,也是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的重要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其独特的方式。口头传承、技艺学习、跟班学艺等方式都是非遗文化传递的最重要的途径。当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认识,并不只是在民间的口头上的口口相传,更应该从国家非遗文化保护的视角,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遗文化的认识。当然,我们也需要将传承人和口头传承、工艺技能代代相传、跟师学艺作为一个重要的起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才能够更好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传承在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核心作用

我们知道,联合国科教组织曾经提到过一个概念,即“口头和非物质”(theoralandintangibleheritage)。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口头传承有及其密切的关系。尽管非遗文化的传承是有着多种途径,但是一定意义上,传承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至关重要的内容。

传统文化在中华民族创造的文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尽管文化是可以不断创新的,但是文化的遗产如果不被保护好就会消失。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如果不保存好,在消失后都不可能再生。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其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人。但是,两者保护的方式还是存在着显著差异的。主要是保护的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尽一致的。物质文化的保护主要是一种组织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涉及到内容的衔接和传递。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却完全由传承人来决定。也就是说,如果传承人消失的话,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随之消失了。所以,我们反复强调传承人在保护遗产重点作用。这也要求我们对传承人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当然,传承人之所以成为“传承人”,也有着独特的形成过程。传承人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应的民间文化穿有着深厚感情的“人”,只有具有深厚的感情,才可能以极大的求知欲望,精湛的掌握这种遗产中的工艺、技能、技术。同样,传承人在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三、夯实传承人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机制

非遗文化的保护意义十分重大,是有利于子孙后代的战略性文化工作。因此湖南省应该秉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保护好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传承人的传承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是政府要积极作为,发挥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协调非遗文化保护的事宜。要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进行细致深入的规划。湖南省各级地方政府应该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监督与引导,担负起非遗文化保护的职责。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非遗文化保护责任的机制及相应的追究机制。政府文化部门应该密切配合政府,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加强管理,要加强对非遗文化的调查研究,及时将非遗文化相关事项向政府进行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非遗文化保护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商讨应对之策。

二是要积极构建非遗文化保护的法律机制。法律是非遗文化保护的最基本的依据。法律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最具权威性。因此,湖南省非遗文化保护工作首先需要积极构建并进一步完善非遗文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当然,制定完善非遗文化的法律法规,除了法律和文化相关专业人士和工作人员关于非物质文化的扎实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外,还需要其能够深入到非物质文化所在地深入调查,不断总结非遗文化保护的经验,广泛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集合各方力量草拟相关法规,并不断进行修改优化,使方案机制切实可行。

三是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非遗文化传承机制。要对列入非物质文化名录的遗产,湖南省政府要进行及时命名,同时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进行资助、表彰、或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特别要引导鼓励遗产的传承人要进行相应的传习活动。要通过一定的形势,引导传承人对非遗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甚至学校教育,不断拓展非遗文化的传承。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诸如《民族、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等规章制度,使民间艺术申报非遗文化的工作及时有效的开展。

四是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相关各方要工作做好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当前,湖南省非遗文化保护各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同时,政府对非遗文化保护投入的人力、无力、财力、资源也十分有限。因此,各级政府应该要从给地非遗文化保护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非遗文化资源整合与共享。同时,政府要积极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及文化部门、群体艺术部门、图书馆、科研部门和地方高校等单位,为非遗文化保护加强联系,发挥特此,共同为非遗文化的保护奉献力量。在这个工作中,特别要加强文化行政部门与其他相关们的信息交换,即要更加重视非遗文化保护部门与其他相关研究机构的交流和信息传递工作,要畅通各个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进一步完善非遗文化保护的共享机制。

五是要加大非遗文化保护的经费投入。非遗文化保护工作是一项公益事业的工作。非遗文化如果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其自身很难产生经济效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对待文化的态度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非遗文化保护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实际上也有着难得的机遇。因此,湖南省政府要加大对非遗文化的资金投入,且要扎扎实实落实好经费。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诸如《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对非遗文化保护工作进行财政滚动投入。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对所属非遗文化进行保护。同时,政府还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并形成良好的投入机制。

六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要责任到人,就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考核机制。这些机制既包括奖励现金、鞭策后进的奖励机制,也要包括保护不当、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处罚机制,这样才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扎扎实实并取得实效。比如,在考核过程中,要重点考核各级政府部门是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作同等列入的十三五规划的重要议事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是否有计划、有目标、总结,是否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的考核标准,是否每年的召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考核会议。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核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在非遗文化保护工作发挥主导作用,并形成全社会支持保护非遗产文化的良好氛围。

四、非遗文化传承人的保护

鉴于传承人在非遗文化保护中的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我们认为,湖南省对非遗文化的保护还大有可为。综合考虑到湖南省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从传承人的社会保障角度而言,湖南省政府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首先,要确定传承人法律上的社会地位,提高传承人的认可度。传承人作为保护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对象,赋予他们相应的社会地位是理所应当的事情。湖南省应该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高度,来看待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及其为国家文化保护作出的重大贡献,同时要对传承人给予相应的经济社会保障。

非遗文化传承总结范文

关键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概念;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80-054文章编号:1009-783X(2017)01-0132-05文献标志码:A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随之正式成为官方术语和操作概念,在人类文化遗产的范畴中开辟了一个崭新的领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体育非遗”)生动地呈现了各民族人民的生产习俗、生活风貌和,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人类社会的历史遗存,更是民族文化中丰厚的精神养料,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但长期以来,由于人为和非人为因素,世界各国体育非遗不断遭到损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这一现象愈演愈烈,尤其是在偏远落后的地区,一些体育非遗项目已经消失或濒临灭绝。学界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应时而兴、亟待解决的课题进行了探索,围绕这一领域所取得的成果已非常丰硕。鉴于此,本文从概念与内涵、价值、保护、传承和发展5个方面对体育非遗研究进行梳理,以期为进一步推进相关研究建言献策。

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进展

1.1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研究

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探讨,学界基本遵循了一致的解释路径,认为体育非遗是“体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2个概念的交织,该类别文化遗产必须同时满足“体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要素;但基于语言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内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概念与内涵的解读不尽相同,至今没有形成共识。体育非遗尚存在概念与内涵不清、类别归属不明的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一些具有体育属性的项目,例如维吾尔族达瓦孜、塔吉克族鹰舞等,其类别归属传统体育、杂技、民俗还是民族舞蹈难以准确定位。

李凤梅认为体育非遗可以理解为被某一区域人口或固定群体主要用于健身、娱乐、祭祀、竞技等目的所遗存的各种身体活动形式和知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器具和文化空间。彭金城认为体育非遗是世代传承、体现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形式及相对应的文化空间,包括传统体育技术、动作要领、表演艺术、文化精神等内容。实际上,体育非遗最核心的内涵不是外在的物质表现形式,而是文化持有者在表演和创作过程中含有的特殊内蕴和技艺。从承载主体“文化持有者”的角度来看,体育非遗是“活”的,因而对体育非遗概念与内涵的认识应该是动态的,它随着时间和实践的绵延不断诞生出新的内涵。

1.2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研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包括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目前,相关研究集中于文化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等方面。孙健等以传统蹴鞠运动为研究对象,研究认为传统蹴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软实力”主要表现为文化的自信力与凝聚力、沟通力与协调力、传播力和感召力。李成银等认为,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在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马磊认为,河南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族传统体育历史价值独特、文化价值内涵丰富、文化传承的原生态性突出、现实意义重大。

通过整理相关资料可以看出,体育非遗价值研究正处于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第一,针对体育非遗价值的研究还处于较为分散的状态,尚未形成系统,研究时应当从多角度、不同层面,根据不同需求进行具体研究。第二,缺乏对体育非遗价值多样性与关联性的研究。在探讨体育非遗价值时,我们应该从主体和客体2方面加以考察,不仅要认真研究体育非遗本身,而且要认真地研究体育非遗背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1.3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项艰巨复杂的文化工程,要求不同领域的学者和保护工作者结合自身专长,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目前,体育非遗保护研究主要集中于保护主体、保护内容、保护方式、保护成效评价等方面。白晋湘针对体育非遗保护的有限性,从分级保护体系、法制保护机制、博物馆、数据库、文化持有者、文化空间等方面提出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路径选择。万义认为体育非遗保护需摒弃“原生态体育”的保守理念,厘清保护对象与保护边界,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注重各生态系统间的动态平衡。张春燕从法律保护的视角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体育非遗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袁育霞认为将武术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其保护与发展提供良机,并基于此提出武术的保护策略。

近年来,围绕体育非遗保护的研究非常活跃,部分学者力主“原生态”地保护体育非遗,这种“原汁原味、回归本源”的主张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因为所谓的“原生态”是相对而言的,刻意追求理想中绝对的“原生态”只会是劳而无益,必须以发展变迁的观点考察体育非遗的原生态、本真性。事实上,体育非遗保护的真谛不在于“原生态”“非物质”或是“物质”,而在于“非物质“物质”之间人的生活态度。

1.4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研究

体育非遗传承研究涉及传承项目、分布区域、历史渊源、基本内容、传承谱系、基本特征、濒危状况、主要价值等多个方面,主要集中于体育非遗传承现状、体育非遗传承原则、体育非遗传承制度和体育非遗传承路径。牛芳等以徽州嬉鱼灯活动为个案,对徽州民俗体育非遗传承特性、传承危机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传承策略。张庆武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探讨华佗五禽戏传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完善华佗五禽戏管理体制、增加经费投入、加强教育传承和传承人保护等。王书彦等从制度角度入手,对体育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存在申报审核制度难以规避地方不当利益、传承人评审标准模糊等问题进行探讨。

从以上对体育非遗传承的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采用了“经世致用”为主导的学术研究范式。“经世致用”的宗旨在于密切关注社会问题,敢于面对社会问题,致力于济世安民。近年来,体育非遗的研究表现出尚实务实的特点,有效地促进了体育非遗传承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根据非遗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合理引导;但相关成果以定性研究为主,得出的结论难免带有主观性,对一些重点问题关注度不高,例如体育非遗的群体传承、教育传承等方面研究不够深人。

1.5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研究

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正确理解应是具有良好的造血功能,并具备自身的特色。具体来讲,就是要求文化持有者“向内求深度,向外求广度”,向内求深度是指要保持体育非遗自身的文化特质,寻求文化自觉,向外求发展是指开拓视野,不断学习和吸收先进的内容。目前,体育非遗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体育非遗发展现状、体育非遗发展诉求、体育非遗发展路径、体育非遗发展前景等方面。苏雄针对粤西民族传统体育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大教育投入、发挥媒体作用、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环境等建议。杨建营等介绍了浙东内家拳发展概况,认为要厘清内家拳保护、传承与发展等环节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使该系统工程的工作得到有序开展。郭玉成从传统武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发展等方面,总结相关研究成果,认为传统武术的发展应有别于西方体育,走“文化回归”的特色之路。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人们从不同视角对体育非遗发展进行了探析,为体育非遗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但此类研究多是理论上的应然性内容,与体育非遗运行实践中的实然尚有差距。第一,在体育非遗自身发展方面,研究人员没有充分尊重传承群体在内的大众自我选择,缺乏与他们展开有效的沟通,相关学术成果与传承群体、地方民众的认同度相差甚远,使体育非遗发展研究成为高级理论的低级运用。第二,缺少实证研究。“思考”“构想”和“建议”的思辨式研究偏多,基于田野调查的实证研究不足,尤其是细致入微的成功个案研究十分缺乏。

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2.1国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起步较早且脉络清晰

美国、欧洲、日本等在体育非遗领域的研究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历经多年发展,其理论体系与实践经验都较为成熟。相关体育非遗研究,主要来源于《国际博物馆》(MuseumIntemational)、《国际遗产研究期刊》(InternationalJournalofHeritageStudies)、《非物质遗产国际期刊》(InternationalJournalofIntanaibleHeritage)等。

在体育非遗理论的建构与探讨方面,美国起步较早,研究成果较为显著的机构包括史密森尼民俗和文化遗产中心、美国民俗中心、国家艺术赞助基金等。始于1967年从事传统知识及艺术的研究、展览与保护工作的史密森尼民俗节就是由前者举办,创立之初非常重视学术性研究和地域文化权利的体现。为方便文化持有者以自己的方式宣传独特的文化,史密森尼民俗节所有的体育非遗活动都安排在国家广场的草地上或临时搭建的舞台上,使得文化持有者和包括体育非遗学者在内的参观者在较为轻松的活动气氛中面对面直接交流。与文化持有者之间的平等对话,保证了访谈的高效,提升了研究者对体育非遗的认识深度。史密森尼民俗和文化遗产中心主任K.Richard认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行中的分离和各自领域的分隔削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有效性。RNettleford针对体育非遗迁移现象,分析在迁移中造成的遗产流失、衰亡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起源于欧洲,有关体育非遗理论保护与传承的经验性研究在欧洲也较为成熟。波恩大学、乌尔姆大学等高校尝试将体育非遗项目纳入学校体育活动,为体育非遗研究注入了活化剂。值得借鉴的是德国学者在研究体育非遗项目时,往往选择很小的事件和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然后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寻事物的发展规律。例如LKong教授从个案的实证出发,运用田野调查法从不同角度阐述文化全球化对体育非遗的危害,各民族应从自身实际出发,促使本民族文化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追根溯源,欧洲体育非遗保护与研究工作的成功得益于“文化遗产日”的设立。每年9月的第3个周末,40多个欧洲国家的居民举家出动,朝圣般地参观文化遗产,增强了民众保护体育非遗的意识。

经^数十年探索,日本等在体育非遗传承研究方面,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有日本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在于重视传承人的技能本身,由于传统体育技能等具有“无形”特点而难以把握,因而传承人也被包括在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学者M.Shimada认为,日本Soma-Nomaoi(相马野马追)的成功传承主要得益于控制机制的规范化,在保护传承人、保存项目形式的同时对项目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盘点国外体育非遗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建构与探讨;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宣传与管理研究;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历时性、建议性与反思性研究;4)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保护与传承的经验性研究。

2.2国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逐渐成形但关注不够

随着体育文化的广泛传播和体育产业化进程的加速,体育越来越受到相关学科的广泛关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角审视传统体育随之成为中国体育研究的一个独特领域。目前,国内已有诸多学者从不同研究视角对体育非遗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从研究理论视角出发,例如社会学、人类学、艺术学、法律保护的角度;从研究层次上看,主要有宏观、中观和微观研究;从研究视角的维度,可以分为多维视角和单一视角等。根据具体问题,研究者通常会选择适宜的研究视角。

宏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是从全社会或整个国家的视角出发,以―些宏大的、整体的体育非遗理论问题为研究对象,强调包容性、概括性和整体性,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育文化的传承》等,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体育文化之间的关系,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启示。也有学者尝试将民族传统体育发展、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进行研究,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王晓在其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若干思考》、牛爱军等在其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传统体育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兼与王晓同志商榷》中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民族传统体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类别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激发了广大学者对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关注。

中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一般是以局部区域、某一民族或某一项目群的体育非遗为研究对象,例如《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和发展》、《我国朝鲜族传统体育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和《传统武术:我们最大宗最珍贵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后者出自程大力教授之笔,是中国真正意义上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研究传统体育的开山之作,截至2016年3月6日,被引267次,在2682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类核心期刊论文中被引频次稳居前三。中观研究是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两者之间联系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宏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只有借助于中观研究,经过中间过渡才能在微观中得到良好体现;微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也必须经过中观验证,才能具有宏观推广的价值。

微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是以对某一项目、单个因素或最小体育非遗单位集合体进行的具体研究。研究者采用微观研究,其目的在于对具体的体育非遗项目进行更为详细的解析和定位,例如《灵的皈依与身的证验――河北永年县故城村梅花拳调查》、《维吾尔族传统体育项目达瓦孜的传承与变迁》等。或是通过个案进行细致翔实的研究,对某一个或多个典型案例进行描述、分析和反思,例如《农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困境及其救赎――以盐城地区义丰龙舞及楼王莲湘为个案》等。由于微观研究的个案研究是针对具体的体育非遗问题,研究的代表性和解释力不足以成为行之有效的推广模式。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体育非遗研究尚存在以下不足:其一,从单一角度思考问题的研究居多,从整体上系统思考体育非遗问题的研究较少(例如,研究过程中将宏观研究、中观研究、微观研究三者融合,相互补益);其二,历时性研究和建议性研究较为常见,反思性研究明显不足;其三,缺乏长期深入的田野调查和个案研究,难以把握相关项目的发展历程、社会结构和影响因素。

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望

3.1完善田野调查方法,形成研究的时空张力

自英国现代人类学代表人物Haddon首次运用田野调查以来,该研究方法历经完善与规范,逐渐成为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重要调查方法。体育非遗研究借鉴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至今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对其理解和运用还不够深入。第一,研究人员在使用具体方法时对田野调查的共时性存在误读,把进入实地之前所整理的文献资料当成调查的参照,反复印证前人成果,缺少实地调查的探索发现。第二,部分学者将体育非遗田野调查研究的性质定位为定性研究,研究中使用的资料收集方式拘泥于定性方式,较少考虑到定量的方式(例如样本抽样调查等)。第三,部分研究的田野调查时间不足一个农业周期或牧业周期,难以真正了解一种文化现象。基于此,在资料收集和分析方面,广泛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研究范式;在调查研究的视角上,将宏观、中观与微观研究相结合,以确保调查对象的信度和效度;在田野调查过程中,要形成研究人员与调查对象之间的时空张力,切实保证研究的真实性。

3.2法律保护与教育传承并行,延伸实证研究广度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体育非遗是最为有效的保护方式,但国际上关于非遗保护方面的正规法律并不多见。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颁布,总体来看,体育非遗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须待进一步完善。在法律保护过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问题所在,通过实证检验,揭示在体育非遗法律保护中各种内外因素对其产生不同影响的深层次原因和原理。体育非遗教育传承既是一种发展,又是一种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对培养年轻一代集体意识、文化认同、民族自尊等具有特殊优势,能引发人们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的再认识,被视为现代社会保护体育非遗的一种有效方式。要实现体育非遗教育传承的突围与跨越,就必须打破民间与学校文化主体间“身份有别”的观念,实现体育非遗资源对流,优化课堂的文化空间;因此,强化教育传承实证研究,把践中积累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具体实践,将是体育非遗研究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3.3扩展研究的主位视角,提高文化持有者参与度

体育非遗承载的主体是文化持有者,充分尊重文化持有者对自我文化的认同态度或真实情感是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第―要义”。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府、经营者和文化持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使得处于弱势的文化持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话语权遭受剥夺,其主动参与度较低。而缺乏文化持有者的积极参与,所有体育非遗工作都会徒劳无功,因此,要扩展研究的主位视角,促进政府、经营者和文化持有者换位思考,满足体育非遗持有者的利益诉求,提高他们的参与度。首先,必须把体育非遗研究中受到冷落的文化持有者邀请回来,与他们展开有效的沟通,将体育非遗、发生情景和文化持有者构成一个动态系统进行研究;其次,尊重文化持有者的主人地位,逐步引导他们客观地看待自身传统和生活方式,传承体育文化精华;再次,借助政府和媒体的力量,宣传体育非遗的原真性文化内涵,树立文化持有者的民族自信心。

3.4阐释体育非遗本体理论,加强不同学科整合

体育非遗形式多样,内涵丰富,阐释体育非遗本体理论是学界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者应发掘已有研究优势,全面分析体育非遗的概念、内涵、特征、价值和分类体系,为构建体育非遗理论体系进行积极的探索。体育非遗研究涉及到体育学、文化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多种学科,需要整合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整合。为保证多学科综合研究卓有成效,需做到以下3点:第一,鉴于不同学科拥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适用范围,多学科综合的体育非遗研究必须兼顾各学科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学科进行融会贯通。第二,不能生搬硬套相关学科的研究结论,只有在不同学科的共同点上找到可以互补的前提,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多学科的有机整合。第三,跨学科研究中严谨对待每一条资料,充当使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资料得到相关学科的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