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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放射防护措施范例(3篇)

发布人:其他 发布时间:2024-11-29

医学放射防护措施范文篇1

【关键词】医学影像设备;防护;安全

【中国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44-5511(2011)11-0296-01

1引言

X射线机的高压部分早期使用感应线圈供电,裸高压线、裸X射线管方式。1910年发展为工频升压真空管高压整流方式。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自动控制、程序控制技术应用到X射线机,大型X射线机变得十分复杂、庞大,但总体上仍属于电工元器件产品。1982年,采用逆变方式的X射线高压发生装置实用化,逆变频率不断提高,加之计算机技术的应用,X射线高压发生系统进入完全电子产品时代,系统经历了由繁到简、脱胎换骨的进化。1961年隔室操作多功能检查床出现,20世纪70年代后得到广泛应用,胃肠透视检查进入遥控时代。由于x线电视的使用,X-TV透视已成为基本的诊断手段;电影技术也被引入X射线领域,20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动态器官检查的影像记录手段成为心血管专用机的主要记录方式[1]。

2X射线影像设备的防护目的及原则

2.1X射线机的防护:X射线机及机房的设计均须考虑防护措施,既要保证安全使用,使接受X射线剂量限定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不会造成身体损害,也不要采取过当的防护措施,造成浪费。

1)X射线影像设备以防X射线漏出X射线管管壳和防电击,X射线管的窗口处应根据设备的检查目的不同,放置1.5~3.0mm厚的铝片,过滤自靶面发出的能量低、波长长的原发(初始)X射线,以降低被检者受照部位的吸收剂量。“窗口外应配置具有灯光野的准直X射线射野限制器,调整原发X射线的照射面积,以保护被检者非受照部位的相邻重要器官。”近代X射线影像设备将检查床变成密封式,床周以金属板完全封闭,可减少散射线。

2)机房的防护要求:放射科的位置的选择要考虑它和临床科室的关系。在放射科内部,除了机房之外,还要有大约同样面积的辅助房间。这些机房和辅助房间安排的是否合理,不但影响放射科的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而且影响病人就诊的方便。“同时保证一般公众成员在X射线机房外面接受的剂量不超过国家标准,因此,必须对X射线机房相邻房间和上下楼层房间的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防护。”[2].X射线对人体有一定的伤害。当X射线通过人体组织时,视X射线剂量的大小,会使人体组织产生不同程度的某些生理上的反应,使组织细胞功能受到抑制、损害或破坏。为防止和减小X射线对人体的危害,必须完善和加强X射线机机房的防护措施。防护措施是否得当,不仅影响着工作人员和病人的受线剂量,而且也影响着周围人群,包括候诊病人,机房周围房间里、通道里、以及上、下楼层房间里人员的受线剂量。在机房的建造中,必须加强机房各个环节的防护措施,将人员的受线剂量限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3)机房的使用面积①原则:机房的使用空间大小应以保证安全操作为原则。每台X射线机应有单独的机房,双X射线管组件的X射线机应分别有各自独立的机房。②标准:按X射线机额定容量大小和防护标准规定新建X射线机房,单X射线管组件200mAX射线机房应不小于24m2;双X射线管组件的应不小于36m2。牙科X射线机应有单独的机房。

(4)机房的防护厚度X射线机房的防护厚度,应保证在所预计的每周最大工作负荷条件下,使其周围区域的人员之受照剂量不超过其相应的有效剂量限值。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规定,“摄影机房中有用线束朝向的墙壁应有2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其他侧墙壁和天棚应有1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透视机房各侧墙壁应有1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机房的建筑材料以砖和混凝土为宜。一般24cm厚的实心砖墙,只要水泥砂浆饱满,不留缝隙,即可达到2mm铅当量。

机房的门窗必须合理设计,并有与其所在同则墙壁相同的防护厚度。机房内的窗户,其窗下沿最好离地2m。

3X射线影像设备的防护

X射线影像设备在为我们服务的同时也对我们产生着危害。如果在容许范围内,则一般影响很小,但也要强调和重视防护。“使用时要控制X射线检查和治疗中的照射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安全合理地使用X射线检查,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X射线照射,以保护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健康。”X―CT是用X线束对人体某部一定厚度的层面进行扫描,由探测器接收透过该层面的X线,转变为可见光后,由光电转换变为电信号,再经模拟/数字转换器转为数字,输入计算机处理。图像形成的处理犹如将选定层面分成若干个体积相同的长方体,称之为体素。扫描所得信息经计算而获得每个体素的X线衰减系数或吸收系数,再排列成矩阵,即数字矩阵。数字矩阵可存贮于磁盘或光盘中[3]。经数字/模拟转换器把数字矩阵中的每个数字转为由黑到白不等灰度的小方块,即像素,并按矩阵排列,即构成CT图像。近年来介入放射学开展得越来越多,射线防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防护工作可以从技术角度、放射线工作者和患者3个方面进行。(1)通过增加X射线源与人体间的距离来减少被照射的剂量;使用原子序数较高的物质,常用铅或含铅的物质,作为屏障来吸收不必要的X射线。(2)不仅要对患者的健康负责,更要保护好医生自己。“应遵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卫生标准的规定制定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规程,正确进行X射线检查的操作。定期监测射线工作者所接受的剂量,及时发现问题。”同室透视时要戴铅橡皮围裙和铅手套,并利用距离防护原则,加强自我防护。(3)为了避免不必要的X射线照射和超过容许量的照射,要选择恰当的X射线的检查方法和正确的检查程序。“不宜在短期内作多次重复检查,在检查时,要配合好医生,按照医生的要求选好位置,摆正姿势。”总之,要恰当的用好X射线影像设备,让它们更好地为我们服务。

参考文献

[1]石明国主编.医学影像设备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6.

[2]由芸主编.医用物理学(第二版)[M].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1.

医学放射防护措施范文

申静:女,本科,主管护师

医护人员对125I粒子植入辐射防护现状调查与防护对策

申静范超云

摘要目的:探讨医护人员对125I粒子植入和治疗时的辐射防护措施。方法:根据125I辐射危害和辐射防护的要求设计调查表,对病区医护人员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医护人员自身防护意识欠佳,防范措施不到位,出现头痛、乏力、记忆力减退、白细胞下降等不同症状。结论:掌握规范科学的防辐射知识,正确使用防护用具,按照规范化的流程和制度执行,确保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和职业安全。

关键词125I粒子;辐射危害;放射防护对策doi:10.3969/j.issn.1672-9676.2014.01.052

Iodine125seedimplantationradiationprotectionsurveyanalysisandcountermeasures

SHENJing(BeijingSunPalaceChaoyangDistrictCommunityHealthServiceCenter,Beijing100028)

FANChao-yun(TheChinaMeitanGeneralHospital,Beijing100028)

AbstractObjective:Toinvestigatetheiodine125seedimplantationandinthewardofiodine125seedimplantationfortreatmentofpatientswithradiationprotectionmeasures.Methods:Accordingtotheiodine125radiationandradiationprotectionrequirementsforthedesignofquestionnaire,thewardstaffandpatients′familiesconductedaquestionnairesurvey.Results:Nursesself-protectionawarenessofmedicalstaffwaspoor,preventionmeasureswerenotinplace,headache,fatigue,memoryloss,decreaseofwhitebloodcellswithdifferentsymptoms.Conclusion:Masterthescientificknowledgeofradiation,theproperuseofprotectiveequipment,inaccordancewiththestandardizationoftheprocessandthesystemimplementation,toensurethatthemedicalstaffsphysicalandmentalhealthandoccupationsafety.

KeywordsIodine125particle;Radiationdamage;Radiationprotectionmeasure

125I粒子植入治疗是近年发展起来的近距离治疗肿瘤的组织间三维立体定向的放射治疗方法,使肿瘤组织遭受最大程度的杀伤,而正常组织不损伤或仅有微小损伤的一种治疗方法,从而控制肿瘤发展及消除肿瘤。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选择2011年1月~2012年12月我科18名医护人员作为研究对象,男2名,女16名。年龄22岁~39岁。平均年龄27岁。护士14名,医师4名。接触125I时间:>3年10名,2~3年3名,≤1年4名。

1.2方法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调查表对病区医护人员进行调查,共发调查问卷18份,回收18份,回收率为100%。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性别、年龄、接触125I放射粒子时间、人员类别、身体情况等。

2结果

医护人员均有不同症状,11名医护人员出现乏力;11名医护人员出现头痛;13名医护人员出现记忆力减退;6名医护人员出现白细胞下降。出现白细胞下降的医护人员都是接触125I3年以上的人员。医务人员为患者进行粒子植入,进行大剂量照射时穿着铅防护服、佩戴普通口罩、帽子。术后患者返回病房,病房护士操作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3防护对策

3.1完善辐射防护规章制度、相关流程和补救措施125I粒子种植治疗的核素释放能量低、穿透力弱、临床操作易防护,但人体受到辐射的累计剂量,随着接触放射源时间的延长而增加。因此,在应用125I粒子植入治疗的同时,为防止医护人员与家属等个体发生辐射伤害,保障医务人员与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医院统一对所涉及的科室制定预防辐射的有效防护措施、流程、制度以及发生暴露后的上报和补救措施,必要时制定医务人员轮岗制度。咨询参与随访,及时分析原因,改进防护措施,将受到危害的医务人员暂时调离原工作岗位,以减少医务人员的职业危害。

3.2掌握辐射防护有效方法

3.2.1屏蔽防护选取适当的屏蔽材料做成屏蔽体遮挡放射源发出的射线。对治疗过程医护人员手掌、胸部和眼睛等部位无屏蔽状态下年剂量当量最大值分别为(222.45±11.7)mSv/a,(12.75±1.2)mSv/a和(25.5±1.65)mSv/a,而在进行有效屏蔽时年剂量当量最大值则明显降低,分别为(30.26±2.55)mSv/a,(0.45±0.06)mSv/a和(0.84±0.09)mSv/a[1],远低于国家标准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时源安全基本标准》中的年剂量当量限值[2]。因此需要配备铅防护颈围、铅防护围裙、铅防护眼镜、铅防护手套有效屏障进行辐射防护,以减少照射剂量。医务人员还应掌握防护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3]。

3.2.2距离防护距离放射源越远,接触的射线就越少,受到的伤害也越小。医务人员近距离进行粒子植入时必须实行全方位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操作。植入过程中注意清点粒子颗数,严防粒子丢失和泄露,避免引起核污染。患者植入后回到病房,选择有防护条件的房间,将进行125I粒子植入的患者集中在同室管理,不能做到单间管理,病室间床间距至少1m[4],并在房间门口或床头悬挂特殊标志。儿童及未生育者应尽量避免探视或与患者密切接触更不能作为患者的陪护者。严禁患者外出到人群较多的地方,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医护人员在做临床护理和查房时尽量站在患者四肢附近,距离患者种植粒子处1m以上。护士需要近距离护理操作和医师查体时,应穿铅衣或将铅防护中单铺到患者身上,遮盖患者粒子植入部位,然后为患者进行治疗和查体,治疗完毕将铅防护中单收回。必要时为患者留置PICC管或留置套管针行静脉输液。两周内注意分泌物痰中是否有粒子浮出,当发现粒子浮出时,千万不可徒手捡起,应在适当的屏障下操作,使用长镊子和汤匙夹起,放置于带盖的玻璃瓶内,与粒子源保持一定距离,并存放在少有人走动的地方,立即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给与及时处理。出院时患者坐专梯与专车,不挤公交车,以免造成公共污染。

3.2.3时间防护在保证完成护理工作的前提下,提高操作水平和熟练程度,以减少与放射源的接触时间,各项操作尽可能集中进行。限制家属的探访时间。

3.3加强学习提高意识专业知识的拓展,进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医院除内部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专业讲座外,还应有计划地派医务人员外出参加业务培训。内容需广泛并涉及职业防护概念、措施、防护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知识,以便自觉及有效地在工作中做好自我防护。

3.4定期体检医护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有问题随时报告反馈,并给与及时治疗,同时注意加强营养,未婚与怀孕者尽量不参加此类工作[4]。

3.5建立有效的支持系统巧妙运用沟通技术,适当调整工作强度,放松心情,将心理性职业损伤降低到最低限度,起到较好的缓冲作用。

4讨论

辐射的危害与毒性,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放射源对人体可能的伤害程度,将放射源分为5类:Ⅰ类放射源属极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种到1h就可致人死亡;Ⅱ类放射源属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以致人死亡;Ⅲ类放射源属中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上述三类放射源为危险放射源。Ⅳ类放射源属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Ⅴ类放射源属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125I粒子属第4,5类,但仍需要重视潜在照射的危险性。125I放射粒子只有γ及X射线且能量低。衰变方式是轨道电子俘获,其中7%产生35.5Kev单能的次级伽马射线,93%产生27.5Kev的X射线;它的半衰期为60d,属于中等半衰期,活度不是很大,但也有一定的危害。1mci的源在大约半米的距离内被照射20~30min,等于放射性操作人员25μS/d的剂量。它属于中毒性核素,破坏细胞组织,从而对人体造成伤害,125I主要损害为对甲状腺的损伤,对性功能的影响,使精子计数减少、对智力的影响,记忆力下降、眼睛晶体损害、遗传效应、白血病和恶性肿瘤发生率增加等。

125I粒子手术治疗的患者人数逐渐增加,手术和治疗的医务人员基本不变,医务人员长时间、常年甚至几十年接触放射源,受照的剂量当量累计增加,对医务人员是有一定的伤害。医护人员近距离为患者植入125I粒子且频繁进行各种治疗操作,家属在照顾125I粒子植入的患者时也很容易被辐射和化学毒性侵害,因此医护人员、患者和患者家属应了解危害因素并加强辐射防护措施,避免医护人员和患者家属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辐射属于医务人员职业防护中其中的一项内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医务人员免受职业损伤因素的侵袭或将其所受伤害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刘守红.125I放射性粒子对家兔舌体组织放射性损伤的实验研究[D].合肥:安徽医科大学,2013.

[2]李健敏.125I粒子植入术后密切接触者辐射剂量监测及防护[D].石家庄:河北医科大学,2013.

[3]杨玉志,邱春冬,王鹏.铅防护服的性能检测与分析[J].医疗卫生装备,2010,31(1):114-115.

[4]于华.TPS系统在GT引导下125I粒子植入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临床应用及联合外放疗的指导作用的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3.

医学放射防护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