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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卫生工作计划(6篇)

发布人:转载 发布时间:2024-01-31

饮用水卫生工作计划篇1

获得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之一,事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建设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实现。目前,全世界都在关心饮水的安全问题。跟据联合国卫生组织的调查表明,人类的疾病80%是引用不安全的水和周围恶劣的卫生环境造成。维护生命健康,最直接有效的措施就是使所有人能够得到安全的饮用水和合格的卫生环境。

我国全国农村饮用水安全现状调查的结果表明,农村饮水中不安全人口约为3.2亿人,占我国农村人口的34%.而其中,饮水水质不达标的人口为2.26亿人,占饮水不安全人口的70%;水量低、保证率低以及取水不便的人口为9558万人,占饮水不安全人口的30%.本次调查的范围包括2674个县,3.8万个乡镇,65万个行政村。调查人员总数20多万人,调查完成了《县级农村饮水现状调查报告》和31个省(区、市)的《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

农村饮水工程的设施现状为:全国农村人口中的分散式供水人口为58106万人,是农村人口的62%;集中式供水人口36243万人,占农村人口的38%.农村的分散式供水多为户建户用,其中浅井供水占67%,直接取用河水、坑堵水占21%,引泉占9%,集雨工程占3%.农村的集中式供水多数为单村集中式供水,占总工程数的91%,这类供水工程只有水源和管网,没有水处理过程和水质检测设施;配备有水处理设施的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仅占8%左右。

二、影响农村饮水安全的主要原因

(1)水源污染情况严重,饮用水被污染的人口约为84万人。《环境公报》表明,我国年废水的排放量为670多亿,在七大水系的407个监测断面中,只有38.1%的水源满足饮用水的要求。而28个重点湖库,只有7个符合饮水要求,比例为25%.跟据对我国44个城市的地下水调查表明,其中42个被污染,并检查出数百种有毒的有机物。以往水质超标大多表现为物理和细菌指标方面,而现在是化学和毒理学指标不合格。我国农业生产的化肥用量超过3,600万吨,而农药的用量超过100万吨,畜禽养殖业的粪便及废水的排放显着增多,对湖泊、河道和地下水造成氨氮污染和磷污染。

(2)部分地区的农民饮用水水质高氟、高砷、苦咸。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可以导致骨骼变形甚至瘫痪,还可导致皮肤病、癌症、智力低下等地方性水质疾病问题。调查表明,饮用高氟水的人口为5,085万,饮用高砷水的人口为289万,饮用苦咸水的人口为3,855万。而主要分布区域为东北地区、华北地区、西北地区以及黄淮海地区。

(3)饮用水中的病原菌和有害微生物超标的问题,如曾经的血吸虫病区。

(4)饮用水中铁锰等其他元素超标的为4,410万人,在东北地区、湖南省、湖北省等地由于水文地质的原因,地下水的水质物理性状较差(发红或黄色)。

(5)我国局部地区还存在季节性的缺水和水源保证率低等各种问题为9558万人。

三、农村供水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饮水工程的建设和供水量的标准较低,目前的工程建设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新农村的发展要求,而水质不达标准的恶劣情况却十分普遍。

1991年我国制定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饮用水指标从35项减少为20项,而指标值却放宽为三级。其中,一级饮用水指标值与国际标准一致,而二、三级指标值中除毒理学指标,其他各项指标都存在放宽现象。

农村饮水的处理设施大多比较简陋。农村水源中的深井水和泉水通常都很少经过处理,几乎都是直接供水到户。地表水源有些会在水源点投放药物消毒等,做简易处理。我国农村饮水工程具有工程规模较小、数量多、分布范围广的特点,导致维护、管理和经营的难度较大。

四、我国农村饮用水问题的解决办法

1.加强领导和责任分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控制,首先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将任务层层分解,完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好各项任务。监督有关部门职能管理,在密切配合的同时,加大力度,共同努力做好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各级发改部门和工商部门,落实规划的编写、报批、项目审核、计划执行以及建设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工商、卫生多部门负责编写工程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初步设计计划,组织并指导项目的具体实施及实际管理。卫生部门应负责急需解决的地区氟病、砷病、血吸虫病的病区范围和饮用水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检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的环境监督。

2.组织好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写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有量大面广的特点,要把工作抓好、做实的难度很大,在中央宏观规划的指导原则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能动性,由地方各级政府在确定的任务目标、建设的规模与标准等规范下,编写细化辖区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出分步的实施计划,制定出管理办法,培训技术管理人才,组织好设计力量,培养典型和示范,用点带面,逐步推广,加强监检力度,严格把好质量关。

实施方案要尽量选择水质良好、净化难度较低、方便卫生防护的水源,采用适当的处理措施。在工程的选型上,要根据水源地、需求、地形地貌、居民分布等条件,通过技术和经济比较,因地制宜地合理确定方案;建设集中式的供水工程,建好管网延伸和水厂等;当条件不具备,可使用分散式供水。如制水成本过高,可采取分质供水,首先保证饮水和做饭的生活需要。

3.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机遇期,虽在大力倡导水污染的防治,但实际的污染负荷要降低很难。我国农村3亿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中,饮用水源地被严重污染的人口约为1亿,因此要搞好农村饮用水的安全工程建设,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污染防治问题,贯彻在工程实施过程的规划、选址和建设,涵盖运行管理的全部过程,务必保证饮用水的水质安全,保证工程能够发挥长远效益。

应依法严格实施农村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制度,合理地确定保护区,并严格禁止涵养林和保护设施的破坏行为,因地制宜地开展水源的安全防护、生态保养和水源地涵养等重要工程建设。应加大治理污染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积极推动循环经济,加速清洁生产。定期检查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要对查出的问题大力整治并挂牌督办。对于项目的违法、违规建设,应责令其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于排污超标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做到达标排放或搬迁。应积极开展农业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户合理的施用化肥和农药,严禁施用高毒或高残留农药,同时推广水产的生态养殖,并推进畜禽类粪便和秸秆的资源化有效利用。

4.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力度采用集中、分质、分散的供水方式以及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等措施,要重点解决较严重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强化农村饮用水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在切实做好前期准备的同时,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建设的程序实施工程。应建立良性循环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5.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制度

应建立针对项目建设期的监督制度和运行期的评估制度。建设期中,有关部门要对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巡回监督,并重点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程是否达到要求、工程的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运行期中,主要评估工程的管理情况和实际用户的满意程度。农村饮水安全的项目必须实行中期的管估和后期的评估制度。

6.应加强饮用水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加强对饮用水的水源、水厂以及用水点的监测工作,对取、制、供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掌控饮用水的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等状况,做好定期检查。供水单位则应建立起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好取样、检测以及化验制度。水厂应采取必须的消毒和净化,以保证水质达标。

以较大规模的供水站为基础,在各区域设立好监测点,为小型供水站提供全面的水质检测服务。强化水质检验和监测工作,并完善农村饮水的安全监督体系以及卫生宣传教育。

7.做好典型示范建设

结合新农村的建设规划,各级政府要建设二到五个类型不同的农村饮水安全典型示范地区,加强示范地区的指导。

示范地区应将农村饮水的安全建设与新农村的建设有机结合,在饮用水安全的发展方法、技术线路、管理和运行机制等多方面创造有效经验,树立标杆和样板,以辐射的方式带动类似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建设和管理。

五、结语

饮用水卫生工作计划篇2

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

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

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6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

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

2.7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3水源选择

3.1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3.2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超过

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工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3.2.2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标准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pH总硬度(以碳酸钙计)铁锰铜锌挥发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不得有异臭、异味不得含有6.5~8.5450mg/L0.3mg/L0.1mg/L1.0mg/L1.0mg/L0.002mg/L0.3mg/L250mg/L250mg/L1000mg/L

毒理学指标氟化物氰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银硝酸盐(以氮计)氯仿*四氯化碳*苯并(a)芘*滴滴涕*六六六*1.0mg/L0.05mg/L0.05mg/L0.01mg/L0.001mg/L0.01mg/L0.05mg/L0.05mg/L0.05mg/L20mg/L60g/L3g/L0.01g/L1g/L5g/L

细菌学指标细菌总数总细菌总数游离余氟100个/mL3/L在与水接触300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放射性指标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0.1Bq/L1Bq/L

3.2.3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4在高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否则应根据需要,采取预防措施。

3.2.5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标准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的要求执行。

3.3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同意,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程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间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水源卫生防护

4.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4.2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

4.2.1地面水

4.2.1.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4.2.1.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案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2.1.3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

水质要求。

4.2.1.4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不小于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剪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不小于10M的区域内,其卫生要求与水厂生产区相同。

4.2.2地下水

4.2.2.1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确定,其防护措施与地面水的水厂生产区要求相同。

4.2.2.2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货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剪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如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货取水层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影响半径的范围以及岩溶地区地下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应由供水部门同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研究确定。

4.2.2.3在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内,应按地面水水厂生产区的要求执行。

4.3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以地面水为水源时参照本标准4.2.1.1和4.2.1.2的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

4.4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具体规定,由供水单位提出,并与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商议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并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集中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提出改造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提出,由使用单位执行。

4.5为保护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质,原则上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

5水质检验

5.1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并由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进行分析质量监督和评价。

5.2城镇的集中式给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来、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有自备给水的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水质检验工作。

其他单位的自备给水,应由其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水质检验。

分散式给水及农村集中式给水的水质,应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需要进行检验。

5.3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5.3.1城镇的集中式给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源、出厂水、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有条件时可适当增加次数,检验项目在一般情况下,细菌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其他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采样点和检验项目,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共同研究确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每月进行一次全分析。

自备给水和农村集中式给水水质检验的采样点数、采样次数和检验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要求确定。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审查、存档。

5.3.2分散式给水水质的检验次数和项目,可根据需要决定。

饮用水卫生工作计划篇3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因素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8-0010-01

一、全国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及政府的改善计划

根据2000年初各省调查资料汇总显示全国农村饮水困难人口为5020万。目前农村饮水困难问题已基本解决,今后的工作重点将着力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三部委联合制定的《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已经完成,根据这个规划,我国将投入18亿元国债资金用于改善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使2100万农村人口饮上健康水。

目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目标已确定:“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等饮用水水质不达标地区以及饮用水供应严重不足地区6000—8000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2015年目标是将饮水不安全人口比例减半;到2022年基本解决我国农村的饮水安全问题,争取让3亿多农村人口喝上放心水。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和国内外对饮水安全的基本要求,水利部和卫生部日前制订了《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将农村饮用水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指标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在水质方面,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为基本安全;在水量方面,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为基本安全;在方便程度方面,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在保证率方面,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

二、危及饮水安全的因素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按形式可分为:利用小泉小水提饮水,旱井旱池、旱窖供水和以深井、浅井、大口井提水三种方式。通常情况下水源卫生条件较差:以水库为水源取水的供水工程,汛期水体浑浊,加之净化措施少,影响了供水质量;以露天蓄水池为饮用水源的工程,没有较好的保护措施,集雨场卫生条件差,不经处理直接饮用,既不卫生,也不安全。而严重威胁农民身体健康的三大隐患为:氟砷含量超标的饮用水、苦咸水、污染的地表和地下水。

医学专家介绍,“高氟水”顾名思义指水中氟含量超过饮用水卫生标准,长期饮用高氟水,易诱发地方性氟中毒疾病。它的发病原因主要是由于机体长期摄入过量的氟所引起的一种慢性中毒性疾病。

砷及砷化合物(砷俗称砒霜)是世界卫生组织(who)下属的国际癌症研究所等诸多权威机构所公认的人类已确定的致癌物。按照who的水砷标准,编辑

饮用水卫生工作计划篇4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建设加压供水系统,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加压、管网等设施,将供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的自来水转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对二次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与城市的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必须有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书面通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第七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城市供水的实际情况,选用合理的设计参数和先进的工艺设备,并征得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二次供水管道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应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害。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连通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管道泵从城市管网内直接抽水。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并按供水规范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用户应按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协商蓄水方式和时间,并严格遵守执行。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发现水质污染或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时,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质定期进行监督性监测,对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清洗、消毒或暂停使用。

第十七条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由专业清洗消毒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应立即通知供水企业和卫生部门共同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造成事故的,应妥善处理,并立即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和卫生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供水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五)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

饮用水卫生工作计划篇5

【英文摘要】Wateristhesourceoflife.Ensuringthesafetyofthedrinkingwaterisgreatlyneededtoguaranteehealthandtherighttosubsistenceofpeople.Althoughourstatehasbeenplayingmuchattentionontheissue,therearemanyproblemsoflegalguaranteeinthisfield,suchasthereisshortofspeciallegislation,specificsystemfromdifferentlawscannotcoordinate,andevenconflictbetweeneachother,andthefunctionofdifferentdepartmentsoverlapsinsomedegree.ThepaperwillanalysisandbringsuggestionabouthowtoimprovelegalsystemonthesafetyofthedrinkingwateronthebasisofstatusofourcountryandofexperienceontheissueoftheUSA.

【关键词】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源;生态补偿;公众参与

【英文关键词】thesafetyofthedrinkingwater;theheadofdrinkingwater;ecologicalcompensation;publicparticipation

【正文】

水是生命之源。2007年1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报告说,目前全球有11亿人无法获得安全饮用水,这一问题可能因气候变化和人口增长等原因而加剧。联合国甚至警告:如果世界人口持续增加,到2025年,全球三分之一的人口将不得不为获得安全的饮用水而苦恼。饮用水安全问题已逐渐成为全球性的挑战。

饮用水安全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农村有3亿多人饮水不安全,其中约6300多万人饮用高氟水,200万人饮用高砷水,3800多万人饮用苦咸水,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血吸虫病区约1100多万人饮水不安全;相当一部分城市水源污染严重,威胁到饮水水质。

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保障人们生命健康和生存权的迫切需要。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存权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正是现代立法的核心理念和最终目的。因此,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运用法律调节机制成为必然选择。尽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但是在法律保障方面却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专项法规规范,散见在相关法律中的具体制度未能很好衔接协调甚至相互冲突,不同部门之间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职能交叉等。本文将针对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借鉴美国相关的经验,分析提出改善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及机制的建议。

一、饮用水安全相关问题概述

什么是安全的饮用水?不同国家的政府制定的安全饮用水标准不同,而且同一个国家政府制定的安全饮用水标准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改变。[1]

《1998年世界发展指标》认为,安全的水是指经过处理的地表水和未经处理但未被污染的水,如泉水、安全的井水和得到保护的钻孔水。在城市地区,水资源可以是公共取水处,或取水距离不超过2米的储水管。在农村地区,安全的水意味着家庭成员不必为取水而每天花费过多的时间。足够数量安全的水是指能够满足新陈代谢、卫生和家庭需要的量,通常为每人每天20升。

我国2004年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对农村安全饮用水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指标体系将农村饮用水安全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2006年,我国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1985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进行了修订,联合了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新标准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实现了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

无论安全饮用水标准体系如何不同,水量和水质是饮用水评价的两项基本指标。水量保证和水质达标是安全饮用水的基本要求。在水质方面,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低于《农村实施准则》要求的则为不安全。在水量方面,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的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的为基本安全。常年水量不足的,属于农村饮用水不安全。在我国,根据气候特点、地形、水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将全国划分为5个类型区,不同地区的安全饮用水量标准有所不同。安全饮用水水量标准从一区到五区分别是每人每天40升、45升、50升、55升、60升。基本安全饮用水水量标准从~区到五区分别是每人每天20升、25升、30升、35升、40升。

二、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现状

我国现有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水……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例如第3条规定: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第13条规定: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产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第15条规定:当饮用水被污染,可以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33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第34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第67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56-63条对饮用水源保护作出了规定。例如,第56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又如,第57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另外,针对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编制的《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2)》提出,“十一五”期间,国家将重点解决205个设市城市及350个问题突出的县级城镇饮用水安全问题。

纵观目前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法律规定,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专项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

目前没有关于饮用水安全的专项法律法规规定,只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定》(国家环保局、水利部等五部委1989年联合颁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年颁布并于2004年7月修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1996年联合颁布)等部门规章。这些规章效力层次较低,规定的基本又是饮用水安全的某一领域,缺乏统筹与协调。

2、现有法规分散、标准不统一

我国目前有关生活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规分散在环境、卫生、建设等法律法规中,因此,存在各法律法规之间内容不配套、标准不统一,特别是涵盖范围不全面、法律规定不具体等问题,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有关生活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的规范化制定。

3、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范不力

我国目前的水源管理体制由水利部、地质矿产部等14个部、局共同管理,水源管理中权利分散现象十分严重。跨行政区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调控力度不够。

三、美国《生活饮用水安全法》

《美国生活饮用水安全法》(SafeDrinkingWaterAct,SDWA)最初是于1974年由美国国会通过的,其目的是通过对美国公共饮用水供水系统的规范管理,以确保公众的健康。该法律于1986年和1996年进行修改,要求采取很多行动来保护饮用水及其水源——河流、湖泊、水库、泉水和地下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法的规定不包括用水人数少于25人的井)。该法授权美国环保署建立基于保证人体健康的国家饮用水标准以防止饮用水中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污染。美国环保署、各州和供水系统共同努力以确保饮用水符合标准。

最初的安全饮用水法把水处理作为向居民水龙头提供安全饮用水的主要方法。1996年的修定版即现在使用的安全饮用水法比最初版本大大地改进了,认识到水源保护、工作人员的培训、改进水系统的筹资和公众信息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方法通过从水源到供水的水龙头的整个过程的保护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安全饮用水法应用于美国的每个公共供水系统。目前美国大约有170,000个以上的公共供水系统,他们几乎为所有的美国人供水。保证这些供水系统的供水安全的责任是由美国环保署、各州、部落、水系统和公众一起来分担的。安全饮用水法提供了一个让上述各方一起工作的筐架来保护这种亟有价值的资源。

美国环保署以保护健康为基础,考虑可获得的技术和费用,科学地制定了国家的饮用水标准。除了建立这些标准以外,美国环保署还提供有关饮用水的指导、帮助和公共信息,收集饮用水的信息和检查各州的饮用水的计划。对于水系统的最直接的监督由各州饮用水计划来进行。为了保证饮用水的安全,针对水中的污染,安全饮用水法建立了多道屏障。这些屏障包括水源保护、水处理、配水系统的一体化和公共信息。遍布全国的供水系统依靠公民咨询委员会、价格委员会、志愿者和市政领导来积极的保护全美国每个社区的饮用水。

美国环保署为国家建立了从水龙头流出的饮用水的标准,以确保美国供水的始终如一的质量。环保署根据对健康的潜在的威胁和在水中出现的几率来确定污染物的优先次序。美国环保署在建立饮用水标准时也要做成本——效益分析并从受益各方获取信息。美国环保署向各州的饮用水计划提供补助金,并帮助各州建立专门的基金来资助公共供水系统的改善费用(称为饮用水州周转基金)。国家安全饮用水法是通过法律强制执行的,也即环保署和各州可以对于违反饮用水法的供水系统采取执法行动。如颁布行政命令、采取法律行动或罚款。同时环保署和各州都将致力于提高各供水系统对于安全饮用水法的理解使其更好地遵守该法。

安全饮用水法认识到,由于每个人都要饮水,每个人都应该有权知道水中有什么和水来自于何处。当水质发生了严重的问题时,供水者必须尽快地通知用户。整年都为相同的人群服务的供水系统每年必须向用户递交有关水质和水源的用户信心报告。各州和环保署每年必须就水系统遵守饮用水安全标准作出年度总结报告,并将该报告公布与众。公众必须有参与制定水源评估计划、使用饮用水州周转基金贷款计划、州能力发展计划和州工作人员证书计划的机会。

四、完善我国饮用水法律保障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国现有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较成熟的安全饮用水法的经验,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我国饮用水源保护法律调控基本法律制度,尽快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

我国饮用水源保护法律规定还存在许多空白。目前,我国饮用水源的主要污染源是城市生活污水、面源污染等,可是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调控,极不利于对饮用水源的保护。[3]同时,现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定》,不仅效力层次较低,而且适用范围主要是污染防治,然而饮用水安全问题超出了水污染防治的范畴。因此,建议尽快整合和完善有关制度,出台相关法规。

2、扭转多头管理的体制,加强跨行政区法律调控力度

由于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出于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的客观需要,应当由水务部门统筹考虑水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水源工程的建设、饮用水源的保护以及对供水企业的水质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并牵头组建统一的饮用水水质检测网络和组织信息工作,在饮用水安全问题上发挥主导作用。其他相关部门,如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应配合水务部门做好饮用水安全工作。另外,有必要制定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的决策和管理政策,建立起综合的决策机制。

3、完善生态补偿、公众参与等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跨行政区饮用水源的补偿机制。上游污染饮用水源导致下游受损,上游应对下游给予补偿。上游为了保护饮用水源,不能进行本应进行的开发活动,下游得到好的饮用水源条件,是以上游的经济发展的限制为条件的,那么下游就应当给上游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国家以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偿。我国也应借鉴美国安全饮用水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并加强我国在安全饮用水保障领域的公众参与制度。

4、在理顺体制、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出台综合性的《饮用水安全法》

我国政协委员杨文龙认为:“我国在生活饮用水安全方面有相当广泛的立法基础。从经验借鉴的角度看,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初就有了生活饮用水的立法。我国制定生活饮用水安全法的时机与条件均已具备,应尽快予以制定。”因此,应尽快出台综合性的《饮用水安全法》,对饮用水安全进行全过程监控,真正做到依法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注释】

[1]吕亚龙,《中国农村饮用水安全现状、问题及政府管制》,载于《生态经济》2007年12期第34页。

饮用水卫生工作计划篇6

学校爱国卫生工作计划一:我校爱国卫生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以生为本、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以《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预防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为依据,抓好常规工作,确保无重大卫生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平安校园。

一、加强领导,建立创卫长效机制

按照《河南省卫生先进单位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创建工作的组织建设,进一步落实创卫目标工作责任,人人参与创建的新格局。完善制度建设,确保人员、经费落实,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人,严格考核奖惩制度。

二、营造氛围,开展多种宣传活动

设立健康教育专栏,充分利用黑板报、校园广播、学校网站和各种集会,宣传创卫知识,普及创卫知识。以富有创意的活动为载体,形成人人参与创建,个个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评选学校师德典型和服务标兵,大力促进师德建设;积极创建省级文明单位,推动学校卫生工作再攀新高;创建文明班集体和评选文明处室、文明教工,促进师生员工文明卫生素养的提高。

三、突出重点,加强师生健康教育

搞好健康教育。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卫生先进单位标准》的要求,将健康教育课纳入教学计划,认真做好师生健康教育知识的学习和传授,确保健康知识知晓率80%以上,加强健康教师的师资培训,不断提高健康教育教学水平,有计划地进行卫生知识讲座,传授季节性、流行性疾病的防治知识,特别是对流行性感冒、结核病等的防治和宣传。定期出好黑板报、布置宣传窗,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切实做好健康教育评价,对照《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认真做好自评,做到不漏条不漏项,不断完善,确保健康教育各项指标全部高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四、保持特色,创造一流校园环境

学校的环境卫生要在原有成绩的基础上,高标准、严要求,保持一流的校园环境卫生水平,做到随时随地经得起检查。坚持班级卫生包干区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每月进行卫生大整治活动。开展卫生评比,倡导校园文明行为,引导学生养成健康、文明、向上的生活方式。学校文明监督岗要在保持校园整洁,及时发现纠正学生中的不文明行为中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加强环境整治,进一步绿化、美化校园。

五、加大力度,严管食品卫生安全

要加大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的监管力度,以签订责任书等方式,落实责任,奖惩分明,促使食堂能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确保食品卫生和饮食安全。校医要专业角度对食堂卫生和实行全面监督。后勤负责从行政的角度对食堂各项管理实行有效监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堂各项卫生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定期召开食堂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会议,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教育,提高食堂从业人员的素质,促使各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各项食品卫生制度。切实把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关、食品原料采购关、食品制作和储藏关。食堂要按学校要求切实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建成立有关台帐。

六、重在预防,开展学校疾病防治

在师生积极开展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增强师生体质和防病能力。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做好以结核病、肝炎、伤寒为重点的疾病防治工作,认真落实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发现传染病,马上严格进行隔离,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避免疾病的蔓延。以活动为载体,重点做好学生青春期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理健康教育和控烟教育等,培养学生健康健全的人格。重视艾滋病预防,开展不少于两次的专题讲座。

七、坚持不懈,切实搞好灭除四害”

按上级要求,做好除四害工作,做到定期消杀和突击消杀相结合,厕所定时喷洒灭蝇药水,投入灭鼠诱饵,消灭四害孳生地,严格控制四害”密度在国家标准内。

学校爱国卫生工作计划二:建立健全的爱国卫生领导小组和各项卫生制度及工作计划,具体的有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值周制度、寝室卫生制度、食堂卫生工作制度、文明卫生班级评选制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除四害工作计划、学校卫生工作计划、教育计划等,定期召开会议。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精神,巩固已有创建成果,围绕学校创建先进单位的工作目标,以环境育人”理念营造洁美的校园环境,推进全民健康工程。

二、工作重点:

1、强化日常卫生责任管理;

2、开展卫生知识普及和健康教育,加强疾病预防;

3、定期进行除害工作,消除四害”隐患;

4、落实专项整治,开展同创共建”活动;

5、加强校园绿化管护,美化校园育人环境;

6、抓好食堂卫生工作,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7、加强化学品废弃物的有效管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8、重视厕所卫生保洁,方便师生员工盥洗

三具体要求:环境卫生:

教室内外卫生

1、教室及相应走廊地面保持整洁,无纸屑、无杂物。

2、教室及走廊墙壁上、窗台上无球印、鞋印、无积尘。

3、门窗保持无积尘,玻璃明亮干净。

4、课桌椅排放整齐,学生外出上课或活动,椅子要塞至课桌下方,课桌上无东西,课桌内学习用品摆放有序。

5、讲台上保持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无积尘。

6、黑板及时擦干净,粉笔槽内无积尘,卡片、小黑板等摆放整齐统一放在黑板下的北侧。

7、清洁工具排放在教室指定角落,排放整齐,保持干净

8、各班教室内及走廊墙上宣传字画表面无明显积尘,阳台栏杆及内侧表面无鞋印、球印、无积尘。

公共区卫生

1、管理区内有甬道和操场的班级应全天整洁干净,无纸屑果壳及其他废弃物(雨天不例外)。

2、管理区内有花坛、草坪的班级,应保证花坛内无杂物,基本无杂草。

3、管理区内有走廊、楼梯等的班级,标准同教室要求。走廊包括墙面及宣传字画、阳台栏杆。楼梯包括台阶、扶手及楼梯墙面。

4、管理区内有宣传栏、橱窗必须每星期擦拭一遍,应保证其干净无灰尘。

(三)寝室卫生

1、寝室地面干净,室内无杂物堆放,无异味,无损坏公物现象。

2、床面平整,被褥等其它床上物品叠放整齐统一且符合要求。

3、桌凳清洁,桌面、桌内、床下物品摆放整齐统一且符合要求。

4、窗台清洁,无杂物堆放;窗户玻璃干净。

5、洗漱用品、暖瓶摆放整齐美观且标准一致。

6、门及门上玻璃干净,无尘土、灰网等。

7、灯具干净明亮,无尘土、灰网等。

8、墙壁干净、无灰网,衣、帽等物品挂放整齐、美观。

9、寝室有统一的床头牌、门牌号(含班级名、寝室号、寝室成员名单)。

10、室内装饰整体布局整齐、美观,且健康、文明、符合要求。

办公室以及各专用教室内外卫生:

1、地面干净,无纸屑、无杂物。

2、墙壁、阳台、天花板、日光灯管、电脑台、饮水机、标语牌等无积尘、无脚印、无蜘蛛网。

3、门窗无积尘,玻璃明亮干净。

4、办公室内桌椅整齐,离开办公室时,办公桌上教师用品和学生的作业本摆放整齐。

5、物品柜上无积尘,无杂物。

6、卫生工具摆放有序,垃圾袋装化,并天天清理

学生个人卫生:

1、坐立读写姿势要正确。

2、认真做好眼保健操,动作准确到位。

3、勤洗澡、勤洗头、勤剪指甲、勤换衣。

4、带好清洁的水杯和手帕(或面巾纸),注意饮水卫生。

四加强学校卫生监督:

教学卫生监督: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检查教室采光、黑板反光情况,调查学生睡眠时间是否充足,保证学生休息时间和室内空气新鲜,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教室卫生监督:教室开窗通风,地面清洁,桌椅摆放整齐,第一排课桌距离黑板不少于两米,桌椅高度适中,门窗墙壁无积尘,清洁工具摆放整齐,学生读写姿势正确。

寝室卫生监督:寝室开窗通风,地面清洁,床上干净,被子叠放规范,清洁工具摆放整齐,室内无异味,臭味。每日清扫三次。

五加强食品卫生监督:

食堂:每年工作人员按时进行身体检查,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组织学习食品卫生法,墙上悬挂相关的规章制度,严格把好病从口入”关。

饮用水:全部饮用白开水,严格做到不喝生水,尽力减少污染机会,教育学生以及教师定期清洗饮水用具,保证用水清洁,防止病从口入。

作好环境卫生监督:

室内:建立卫生检查管理制度,坚持做到一日三扫三查,并开展登记评比工作,达到地面清洁,桌椅整齐,门窗四壁无积尘,物品摆放合理。

室外:划分班级清洁卫生包干区,做到地面墙壁清洁,无乱涂乱画现象,坚持一日三扫三查,严格管理,保证校园清洁美丽。

厕所:每周酸洗一次,冲水到位,保证无味。

作好资料建设工作:完善规范,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利用一切宣传阵地和手段,对全校师生进行普及健康知识宣传教育,采用讲座、健教课程教学、咨询、展览等形式,分阶段、分季节开展全民健康促进行动。

学校爱国卫生工作计划三:为了加强疾病的防治,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绿化校园,消灭四害,特制订以下计划:

1.建立健全的爱国卫生领导小组和各项卫生制度及工作计划,具体的有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值周制度、寝室卫生制度、食堂卫生工作制度、文明卫生班级评选制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除四害工作计划、学校卫生工作计划、教育计划等,定期召开会议。

2.严格值周制度,抓好校容校貌,每天对校园环境卫生、自行车排放、学生文明礼貌、纪律、仪表整洁大方等多项规定进行检查,并记录,每月评选文明班级。

3.对绿化、除四害、健康教育、硬件设施有足够经费投入,并配有专职人员。

4.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和饮水管理工作,食堂与双重领导负责,食堂内装有消毒及防蝇设施,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体检和知识培训,严格做好餐具及熟食间消毒工作,不卖腐败变质剩菜等食物,每天一次进行督促检查,杜绝食物中毒,防止肠道传染病发生,办好学校食堂,搞好学生膳食供应。

5.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宣传阵地,定期更换橱窗,每年四期,卫生小报每年十二期,卫生黑板报十二期;把健康教育课列入正式课表,并上好青春期卫生、青少年心理卫生、心理健康与精神分析,饮食营养与卫生大课,必要时配合录像教育。

6.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完成每年一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开展日常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登记工作,做好传染病管理及学生因病缺课工作,开展简易临床与急救包扎处理,并进行统计。

7.按照教育卫生要求,合理安排教育计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和课程表,保证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活动的正常开展。

8.分管领导经常深入各班级,检查了解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个人卫生、教室采光、照明、通风、噪声及课桌椅配套使用,发现情况及时合理调整和适当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