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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发展报告范例(12篇)

发布人: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01

农业机械化发展报告范文篇1

关键词: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措施;成效;安徽南陵

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是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南陵县的落实,有力地提升了南陵的农机化水平,推动了现代农业建设,增加了农民收入,实现了企业得效益、农民得实惠、政府得民心的效果[1-5]。因此,如何实施好这项强农惠农政策以及实施后能达到的效果是当前的新课题。

1南陵县实施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措施

1.1成立组织

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实行补贴,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南陵县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财政局、县农委、县农机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各镇分管农业的副镇长组成。各部门、各组成单位思想统一、组织到位、配合密切。为扎实做好购机补贴的各项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2制定方案

根据《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南陵县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现状,经县购机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南陵县2009年度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在方案中确定了南陵县2009年度补贴机具的种类、补贴标准、补贴数量、补贴对象的确定方法以及工作进程安排,并明确了购机补贴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

1.3广泛宣传

芜湖市财政局、市农机局关于《南陵县2009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批复下达后,南陵县及时向全县农民做了广泛的宣传工作。召开了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及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会议,认真学习了财农[2005]362号、皖农机计财[2009]12号、农机管[2009]8号、皖农机计财[2009]107号、农机管[2009]45号及宣传提纲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研究制定了《南陵县2009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告》。随后印发公告1500多份,粘贴到每一个村民委员会,散发到每一个村干部及村民组组长手中。并在县电视台向全县农民播放了7d,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县农民进行广泛宣传。在县财政部门、县农机局设立专门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使该项政策真正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1.4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政策公告后,农民根据公告的精神,自行提出申请,镇政府推荐,再将申请表交到县农机局。县农机局汇同县财政部门对申请购机户进行逐一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申请补贴人数不超过计划指标的,直接确定补贴对象;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并制定了详细的抽签方案,由县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县电视台全程录像,县监察局、财政局、农委派员全程监督,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1.5张榜公示,签订协议

对确定的补贴对象,又印发了《南陵县2009年度中央财政购机补贴对象公示》散发到每个镇、村干部及农民手中,粘贴到每个村民委员会,并在县电视台进行了播放,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举报。补贴对象在全县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局组织了签订协议仪式,与补贴对象正式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告知农民凭购机补贴协议到经销商处自行议价、差额购机。

1.6补贴机具核实

在农民购买补贴机具后,要求本人携带机具、发票、合格证到县农机局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机者信息、机具信息、补贴额、机具价格、发票开具时间等,并对核实后的机具进行统一编号、喷漆、人机合影、登记和备案。

1.7加强机具监管

为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监管,年初召开了全县购机补贴经销商会议,认真学习了《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对全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提出了具体要求。另外,为做好全县补贴机具的上报工作,县农机局成立了补贴机具核查小组,对每一台机具进行核查,认真填写补贴机具核查表,加强补贴机具的监管力度,对核查没有问题的机具再进行上报,确保补贴机具真实可靠。2主要成效

2.1促进血防村“以机代牛”工作顺利开展

“以机代牛”工程是根据《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农业部《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2006~2008年)》,在血吸虫病疫区,在农业生产中以机械替代人畜力,实现以机耕替代牛耕,减少农民下水田劳动与钉螺直接接触的几率,控制传染源,预防血吸虫病,以确保农民身体健康的项目。根据《安徽省2009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精神,与卫生、血防等部门加强联系,制定了“以机代牛”工程实施方案。以整村推进的形式,确定了在7个血防村实施2009年“以机代牛”工程,即弋江镇的宋桥村、铁拐村、新陶村、柿坝村、弋丰村、排湾村,籍山镇的芦塘村。截至目前共补贴“以机代牛”机具197台,补贴资金43.22万元。通过“以机代牛”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血防村机械化耕作水平。耕牛大部分已被处置。减少了吸血虫病的传染源,对做好血防工作起到应有的作用。

2.2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购机补贴促进了南陵县农机化整体结构的优化,大大提高了全县农机化的综合水平,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推进了南陵县新农村建设。通过购置农机补贴,引导农民购置了大量新型、高性能农业机械,一大批新型高性能农业机械的广泛运用,逐步改变了传统的农业方式,提高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农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发展,有力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农机作业还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民收入。经统计,2009年通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的实施,带动全县农民投入农业机械资金达2100多万元,受益农户达1100多户,对拉动内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补贴机具逐年投入农业生产,农业机械化程度大大提高,农民劳动强度大大降低,补贴机具可服务农田面积达1.33万hm2以上,每年降低农业生产成本750元/hm2以上。随着南陵县农机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既壮大和充实了农机服务组织,又有效激发了广大农民对农机热情,有效促进了农机作业市场的形成。在做好南陵县早稻和晚稻的机械化服务工作外,还组织了小麦收获季节的跨区作业工作,大大提高了农业机械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

3参考文献

[1]胡德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j].四川农机,2009(5):6-8.

[2]张万军,欧兴江.健全制度强化措施扎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j].新疆农机化,2009(1):14-16.

[3]赵勇.论农机补贴工作中如何发挥县级农机监理部门的作用[j].农业科技与装备,2009(3):176-177.

农业机械化发展报告范文篇2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省委1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我县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目标,以改善农业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任务,以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为重点,规范操作程序,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补贴的拉动效应,调动和保护农民的购机积极性,发展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调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提高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二)围绕柑桔产业化,对适用于柑桔生产的机械优先补贴,全面提高我县柑桔生产机械化技术,积极创建全省柑桔生产机械化试点县。

(三)围绕茶叶产业化,增加对购买茶叶修剪、采摘和加工的机械补贴范围,提高茶叶生产、加工机械化整体水平。

(四)围绕烟叶、蔬菜产业化,加大对购买中小型拖拉机、微耕机和配套农具的补贴力度,全面提高我县机械化耕作水平。

(五)围绕农村沼气建设,对购买沼液沼渣进出料专用设备进行补贴,推进农村节能和环保事业发展。

(六)提高我县农机装备水平,改善装备结构,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兼顾特色。倾斜重点是:向烟叶、茶叶、柑桔、蔬菜等产业机械倾斜;向农民购置大型、先进农业机械倾斜;向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大户倾斜。

(三)在《省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确定的产品范围内,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合理安排补贴资金。

(四)操作程序科学简便、公开公正、透明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实施范围:全县符合条件的农民或农机服务组织均可申请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规模:省农业厅、省财政厅2012年度下达给我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的资金额度为240万元,全部为中央补贴资金。

五、补贴对象、标准及种类

(一)补贴对象。

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的对象为居住在本县范围内,且具有本县户口的乡镇农牧渔民(含林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大户。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先条件依次为:县重点扶持的烟叶、茶叶、柑桔、蔬菜等特色产业生产大户、农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化组织);列入部省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等。同时,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要优先补贴。

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在优先安排没有享受过补贴的农民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顺序或农民接受的其它方式确定。

(二)补贴标准。

按照《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发〔2005〕12号)要求,严格执行《省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确定的数量进行补贴。

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原则上不超过一台,农机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原则上不超过5台,直接从事植保工作的植保作业服务队年度内补贴购置的植保机械原则上不超过30台。

(三)补贴机具种类。

农民只有购买《省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公布的农业机械才能进行补贴。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对耕整机械、茶叶生产加工机械、植保机械、大中型农业机械进行重点补贴。

六、补贴购机程序

实行直补农民,差价购机,结构优化,补完为止的办法。

(一)本人申请。要求补贴的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通过乡镇有关部门向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补贴申请表;乡镇和县农机主管部门对申请购机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并在其所在乡镇、村张榜公示三至七天(公示可分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化管理办公室将其购机申请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二)签订补贴协议。购机申请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经市、省两级公示审核通过后,由县农机化管理办公室与申请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

(三)补贴购机。实行“差额购机、直接补贴”,农民凭身份证、购机申请附表和购机补贴协议到经销商处交购机差价款提机。

七、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2年4月中旬,制定《秭归县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二)2012年4月下旬-9月,组织开展购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机具现场演示及推广示范;组织农民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购机补贴项目实施工作。同时做好项目实施中管理、检查、督导及补贴资金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2012年10月-11月,组织信息管理资料档案的采集、录入、建档工作,进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执行情况总结,在10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电子档案资料报省农机管理部门。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专项补贴,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有效措施,对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真正发挥作用。为切实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熊相军任组长,副县长郑礼昌任副组长,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烟草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机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购机补贴的各项工作。

农业机械化发展报告范文篇3

一、基本情况

二、加强组织建设和政治理论学习,增强为农服务意识

一年来,我站全体干部职工定期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还严格按照镇党委的安排,认真学习《宪法》、《两个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农业机械促进法》、干部进状态、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党的“十七”大报告等内容,并写心得谈体会,从而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充分调动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搞好本单位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截止十月底,我站共完成农机化信息49篇,并撰写了内容详细,有一定价值的调研报告5篇。随着“干部进状态”活动的进一步深入,干部职工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为农服务意识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形成了一个政治上安定团结,业务上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农机协会的组建工作正在筹备当中。。

三、加强农机管理,强化服务职能,使全程代办工作更加深入

为将农机管理工作抓出实效,我们着重突出以下几项工作:

1、为确保春耕生产有序进行,我站将冬训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今年按照镇党委、政府的安排,为方便广大农机手,改变以往集中培训的方式,派遣专人随同镇“科技之冬”宣讲团,巡回各村宣讲农机政策法规,《拖拉机维修保养》、《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促进法》、《条例》《农机发展动态》等,分散受训人数达980余人,大中型机手复训率达100%,小四轮机手复训率达90%以上,为农机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2、以服务为目标,以田管为重点,推进农机田管科学化进程。今年全镇冬修工作突出了一个“早”字,同时加大冬修督查力度。在春耕生产前,我站干部职工认真对全镇25台链式拖拉机进行检查,深入到农机户家中督促冬修,以保证冬修质量,为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截止3月20日,我镇冬修工作已全面完成,共计检修各类机车340台,配套机具678台架,使其达到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了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

“抓好示范田、利用现场会、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是我站抓好田间管理和作业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今年在春耕生产中,我站干部职工下村分片包干,深入田间抓生产进度、抓作业质量,抓宽膜高密度植棉技术和高标准作业示范田,以点带面先后召开棉花、制种玉米等各类规模较大的现场会5次,并组织调配各村农机作业技术水平高的拖拉机手,在全镇范围内召开了两次农机作业质量现场会,严把质量关,使今年的农机作业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了全镇的播种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各项田管工作。由于今春气温低,阴雨天气较多,并出现霜冻,致使农作物普遍生长缓慢,物别是棉花等作物的生长期,严重受到影响。为弥补这一损失,我们与农技人员紧密配合,从加大田管工作力度入手,以中耕、开沟为重点,积极调配各种大中型中耕机进行中耕,有力促进了各类作物的苗齐苗壮。

3、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机市场监管。按照玛纳斯县2012年“红盾护农”行动的安排,结合“3.15”活动的深入,开展组织市场管理人员开展了“农机打假保春耕”活动,通过季节性农业生产需求,对农机维修、农机营销、农机作业质量进行实地检查,纠正了不良行为,维护了正常的农机三大经营市场秩序,使农民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切实保护好了广大农民的的切身利益。

4、为了切实做好“科技兴农机”及农机作业质量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积极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振兴镇域经济,我站成立了“科技兴农机”及农机作业质量年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计划、实施方案、近期规划,还与站员签订了责任状,并对开展的此项工作进行了总结。

5、全程代办工作成效显著,成立了领导小组,健全了相关制度,并将代办程序上墙公布,截止目前,已代办事项21项,并做了很好的总结。

四、切实做好农机监理工作,确保我镇农机安全生产

1、加大农机安全宣传,为使广大农机户了解关于农机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我站除冬训教育工作外,还定期、不定期在田间地头,镇村道路向广大农民宣传法规、条例等农机知识。今年3月1日是《条例》实施7周年,我站张贴宣传标语百余份,利用我镇“逢四”赶集日及科技活动周散发《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促进法》及有关《条例》等宣传材料千余份,在镇村明显墙面书写安全生产固定标语数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日活动,累计参加人数980余人,达到参加人数的90%,办黑板报10期,积极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交通法规》、《农机操作规程》、《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促进法》安全常识等,积极利用宣传手段扩大影响力。五、积极做好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工作

六、实现办公自动化,强化统计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农机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保证农机管理工作和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单位无条件配备电脑的情况下,县局和乡镇领导高度重视,及时为我站配备了自动化办公设备,极大的促进了我站业务工作的开展。我站还设立专职统计人员,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基础上,要求人员及时深入生产第一线,积极掌握第一手资料,并采取抽样调查,平时收集材料等方法,按时上报生产进度、月报、年报等报表,并采取镇、站两级领导审核的办法,严格杜绝统计人员拒报、瞒报统计数据的事件发生。

七、开展廉政建设及纠风工作,树立单位行业形象

我站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xx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学习《两个条例》的精神贯穿到实际工作中去,处处以条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今年我站被确定为行业纠风签约单位,我们从抓内部管理,树外部形象入手,健全了组织机构,完善了制度,进行了目标分解,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聘请了义务监督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我们为农服务的意识、服务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八、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

今年在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中,我站干部职工积极向汶川大地震灾区捐款捐物,在所在包扶的村积极协调有关工作,帮助贫困户义务间定苗、拾棉花、剥玉米皮等劳动,职工出资向贫困户捐款捐物350多元,使他们从不认识到熟悉了我们。

九、存在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1、继续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加强干部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3、下年度在不断做好常规农业机械扩大和使用的基础上,大力推广新型农业机械,不断更新我镇的农业机械装备。

4、加大农机管理力度,抓好农机田间作业质量。

农业机械化发展报告范文1篇4

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高新技术人才,使新农民的农业技能参与农业技术和农业发展的生产管理之中,鼓励农业示范户和农民通过培训学习掌握先进的生产技术,建一批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农业专家示范窗口功能,以“办好一个基地,振兴一个产业,致富一方百姓”为工作指导方针,才能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加强农机技术推广工作

1.加大农机推广工作的支持力度

从中央到地方应设立农机推广的专项保障资金,加强投资农机推广的工作力度。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发展资金里,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使用,并逐渐形成一种新的推广模式,几年后就形成了规模效益,农业机械工作自然就上了个新的台阶。各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机推广工作,促进全县农业机械协调发展。有目的地安排一定的资金,打通农业生产基础的薄弱环节。支持建设农机服务组织,建设农业机械化生产示范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一个长期的基础产业,对农业机械化示范园区具有高质量的指导意义,并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生产龙头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可以考虑建设农机示范园和农业科技示范园结合的形式,使农业示范园区成为融农机示范、技术推广、技术培训“三位一体”的互动发展基地。

2.加强技术培训

现在社会是个多元化社会,农机推广工作是个很强的技术工作,因此,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不是一个单一的部门发挥作用就可以解决问题,需要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化的主要机制,解决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际问题。一是提高农业生产者素质,使他们掌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技能;二是先进的农业生产工具由农民直接使用,但人不是天生就会使用工具的,所以这两个因素不能没有农业技术的培训教育和科技推广普及工作的开展。

3.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目前市场上的农业机械装备不但品种齐全,而且型号繁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深入农村,认真调查研究,了解农民的意愿,根据各地的不同特点,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确保农民在选用农业机械时获得满意,进而激发农民使用农业机械的热情。

三、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安全第一,这已不是口号,农业生产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因此消除潜在的农机生产风险是提高农业机械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首先要公开向农民和驾驶员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农机手的操作技术水平,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从而保证农业机械生产安全可靠。要想达到经济效益和安全生产的有机统一,就要农机驾驶员自觉遵守规定的法律和法规,杜绝违法现象,消除隐患,实现安全生产。另外,有些新技术、新产品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示,获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在报纸、广播电视上大作公益广告,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创造一个农机生产安全的良好环境。

四、小结

农业机械化发展报告范文篇5

根据县委安排,我于XX年2月从县城管局长调任县农机局长,至今只有一年零八个月。任现职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我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领局班子集体加强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带领全局干部职工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总体工作思路,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夯实发展基础,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真抓实干、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奋力拼搏,发挥了农机部门在全县经济发展中的固有的作用,为三农”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XX年被省、市农机局评为农机化工作先进单位”。现将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汇报如下,敬请给予批评指正。

一、履职履廉基本情况

(一)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党建党风廉政建设

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切实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从健全制度入手,配合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全面提升党员、干部政治素质,为促进全县农机化大发展予以政治保障。一是建立党建工作机制,促进党建工作健康发展。建立目标责任制,强化党建工作的领导,将责任落实到支部,落实到党员,制定了考核办法,做到每月有督查,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评,奖惩有兑现。认真组织党员干部群众开展了学准则、作表率、强素质、树形象”和创先争优”等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思想认识和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坚持三会一课”的民主决策制度,重大问题坚持召开班子成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坚持分工协作工作机制,信任、放手班子成员开拓性工作,为做好各自分管工作保驾护航充分发挥了一班人的作用。建立机制,提高工作透明度,能公开的一律实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党内监督;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部门形象。按照县纪委的要求,严格遵守一岗双责”,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保持党员干部良好的党风政风,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目标及考核办法,层层落实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廉政专题讲座、播放纪录片、学习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了廉洁勤政正、反两方面教育,不断提高了干部职工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解决了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不同形式开展争当先锋模范”活动,使党员、干部职工思想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人人争做推进农机改革与发展的尖兵,确保全县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三是健全制度,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农机部门接触面广,直接与广大农民群众打交道,尤其是近几年来国家政策持续向三农”倾斜,农民购买农机具国家实行了购置补贴,作为具体实施补贴政策的农机部门,抓好廉政建设事关重要。一年多来,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组织制定了《农机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统一考核,形成了单位廉洁从政、廉洁干事良好氛围,健全了学习、财务管理、党政务公开、人事管理等各项制度,用制度对干部职工进行行为约束和规范,经常与班子成员进行面对面的谈心,分析工作上的得失,互敲廉洁自律的警钟,以争先创优”活动为契机,组织大家自我剖析、查找问题,只要发现不良苗头和动机,及时进行教育和制止,防微杜渐,将问题抑制在萌芽状态。

(二)发扬民主务实促进全局上下团结干事

一年多来,我非常重视局班子建设,大力在农机部门践行民主、务实、团结的作风,营造农机是一家,发展靠大家”的良好氛围。一是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完善局班子内部议事和决策的程序,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决不搞家长制”、一言谈”。实际工作中,干部任免、项目实施、资金安排都是由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及时召开干部职工大会,交由同志们讨论、沟通、交换意见再集中,特别是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涉及面广的工作措施,认真听取不同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减少了工作的盲目性,避免了工作失误。如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为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我们邀请了上级业务部门领导,组织了多方面人员进行座谈,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最后在省、市规定操作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户购机必须经乡、村两级出示证明才能购机这一项程序,同时,局里还与干部职工签订了《干部职工从事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责任书》,与经销商签订了《销售补贴机具责任书和承诺书》,从而有效地制止了农户、经销商、经办人员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这一举措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和推广;二是做好班子成员之间的分工合作。根据班子成员各自的所长、性格特点进行分工,并赋予职权,让他们能放手大胆地开展工作,自己做到总揽不包办,同时,充分发挥局纪检组长在决策监督、财务监督、人事监督、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在安排资金、人事、项目前,首先问一问是否符合纪律规定,是否符合廉洁条件,是否产生不良影响,并大力支持开展工作。一年多来,班子成员之间一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工作观点从没有分歧意见,做到了开诚布公、

真诚坦率,而绝不影响工作和个人间的感情;三是加强务实亲民的作风建设。作风决定一个单位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老百姓对一个单位或干部职工的看法,一年多来,我率先垂范,在全局倡导和践行亲民、务实、廉洁”的工作作风,影响形象的事不做,败坏风气的事不为,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不干。在局里经费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多方筹措资金,购置了300个抽水离心泵、43台抽渣抽排机械无偿地送给灾区群众进行防洪抗旱。同时,带头弘扬正气,抵制黄赌毒”、告黑状、坐而论道、拉帮结派等歪风邪气,把主要思想和精力放到学习钻研业务知识、抓好本职工作,多为老百姓办实事上来。

(三)坚持廉洁从政在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

一年多来,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始终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政守则,时时检查自己的言行,守住纪律防线。做到在政治上同县委、县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在思想上高度统一,在言行上高度自觉,经常对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要求,牢记使命,淡泊名利,做到不掺私心杂念,不取不义之财,不图特殊享受,不以权谋取私利。一是没有收取红包礼金和贵重物品;二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外出办事及时向领导报告,个人重大活动一直接受纪检部门和干部职工的监督,没有从事或者参与任何营利性活动,没有向生产企业、经销商、农户、经办人员打过招呼,没有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没有操办过任何婚丧喜庆,没有营建、买卖和参加集资建房;三是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带头遵守《关于实行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管理的规定》,从严控制招待范围、对象、人数、标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实行定点就餐,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燃油和维修管理,局机关3台车(其中今年配置1台)全部实行油卡加油,机关水电费、通信、文印等费用都被降到了最低程度;四是严格执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管理人、财、物。分管副职在行使权力时,接受一把手”和干部职工的双重监督,防止了权力的乱用。

(四)转方式调结构促进农机化事业大发展

根据县委、县政府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整体部署,结合我县区域特色,在装备结构上实施了三项调整”,即:在确保农业机械总量稳步增长的前提下,调整大中型农业机械与小型农业机械的比例;调整动力机械与配套机械的比例;调整种植业机械与农村其他各业生产所需机械的比例。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式上实现了四个转变”,即:由抓农田作业主要环节的机械化,向农业生产全过程机械化转变;由抓粮食生产机械化,向全面提高种植业机械化水平转变;由抓种植业生产机械化,向农林牧渔业生产机械化转变;由农业产中机械化,向产前、产后机械化转变。通过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区域推进,创建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农业机械化示范样榜,使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布局逐步适应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全县建立农机专业合作社2个,培育农机专业大户47户。在我上任时补贴资金110万元的基础上今年争取购机补贴资金已达到250万元,在实施购置补贴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严格办事程序,坚决执行三个严禁”、三个绝不能”、八个不得”基本纪律要求,层层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农民购机严格实行乡村两级审核盖章、自选机具、农机和财政确认、公示挂牌、农户认可一条龙服务,极大地调动了农民购机积极性,杜绝了不良行为的发生。通过落实购置补贴政策,全县农业机械拥有量已达到2.75万台(套),总动力达到17.7万千瓦,机耕面积11.83万亩,机插面积1.1万亩,机收面积7.81万亩,农机作业生产总值达到1.93亿元。

(五)严格依法管理,保障农机监理作业安全

一年多来,以深入开展学准则、做表率、强素质、树形象”教育活动为契机,加强农机执法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实现了农机安全零”事故。一是贯彻执行农机条例。加强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开展以牌证管理为重点的农机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二是建立农机安全长效工作机制。积极与工商、质监、交警等部门协调配合,构建起了农机主抓、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安全共创”的农机安全管理格局,创下了连续六年全县未发生农机事故的好成绩;三是加强农机维修市场管理,抓农机产品质量和作业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坑农害农现象,维护了农机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农业机械化发展报告范文

一、强化农机安全监理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分工,把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农机工作重要内容。健全完善县、乡(镇、街道)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发挥农机部门和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村(社区)、农机合作社的作用,推进基层基础建设。

2.落实监管责任。落实农机安全监理责任,强化农机部门监管责任,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抓好责任落实。

3.强化督查落实。加强农机监理目标责任跟踪落实与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各地指标落实和进展情况,实行月通报、季分析、半年考评、年度考核,促进农机安全监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强化农机安全源头管理

1.把好牌证核发关。严格按照规定范围、程序和要求办理牌证业务,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依法办事,把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牌证核发关口。严禁给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严禁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严禁跨行政区域发放牌证,严禁委托中介发放牌证。

2.把好安全技术检验关。严格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T1830-2009)的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和方法,强化检验责任意识,规范检验行为,保证检验质量。

3.把好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关。严格执行考试程序和规定,规范理论考试和驾驶证核发工作,规范,提升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加强考试与培训的结合,配合搞好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持证率。

三、强化农机安全综合监管

1.深入开展农机道路交通“三年行动”。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九条措施》和《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农机道路交通“三年行动”,持续推进综合监管机制建设。继续开展拖拉机安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加强部门与安监、公安、乡镇政府协作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着力提高拖拉机“三率”。

2.深化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结合农机生产重点农时、节假日与重要时段农机安全生产,组织开展日常农机安全生产检查,严格查处拖拉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脱离年检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牌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

3.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组织开展拖拉机专项整治。加强与安监、公安、工商部门联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及拼装拖拉机、销售假冒伪劣拖拉机零部件、非法回收和倒卖报废拖拉机、未到工商登记注册等违法行为;对拖拉机无证行驶、逾期未检、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4.持续推进“打非治违”。严格落实“打非治违”“四个一律”与“六个一批”要求,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督促基层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回头看”。严厉查处违规发放牌证、瞒报谎报事故等非法违法行为。

四、强化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1.宣贯法规、实施标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等法规政策,加强工作指导。配合做好《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农业机械机身反光标识》等新标准的宣贯工作。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探索农机安全宣传新途径、新方法,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多样形式,大张旗鼓的开展拖拉机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机安全生产的氛围;持续开展“平安农机”宣传教育“六个一”,开展“平安农机”进校园活动;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日常宣传,强化农机手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驾驶操作技能和致富能力,把更多的农机手培育成新型职业农民。

五、强化农机事故防控

1.加强农机事故统计报告。进一步探索创新农机事故采集、报告的方法措施,拓宽事故采集渠道,全面统计各类农业机械事故和相关因素。按照《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2013-2014年)的规定,做好《农业机械事故月报》的统计上报工作,严禁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严格执行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报制度,做好事故跟踪报告。

2.加强农机事故原因分析。进一步提高事故数据分析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从人、机、环境三方面,加强对事故统计数据的分析,详细分析事故的分布、易发事故的机械种类、引发事故的原因。通过对事故情况分析评估,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3.加强农机事故处理与应急处置。认真贯彻《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做好农机事故勘查、认定复核、赔偿调解和分析评估。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六、强化农机监理保障能力

1.推进农机安全政策落实。加大农机监理惠农政策落实力度,开展惠民便民服务。推行农用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免费管理,推动政府出台拖拉机报废补贴、农用拖拉机免费培训、免费检验政策,推动农用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纳入阳光工程培训范围,逐步推进农业机械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全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2.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提升监理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廉洁奉公、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加强农机检验员、考试员资格管理;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参加全省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培训。

农业机械化发展报告范文篇7

今年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了大量工作,全国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的发展态势。但进入4、5月份以来,接连发生了两起重特大农机事故。

*年4月15日20时,江苏省如东县长沙镇海上养殖厂,21人乘3辆拖拉机下海从事紫菜生产护场,在返回途中,拖拉机人货混装后严重超载,1台拖拉机陷入泥滩,另2台拖拉机予以救援,因天黑涨潮,造成19人死亡。

*年5月8日15时,*省湘西自治州永顺县王村镇明溪村驾驶员谢冬生,酒后驾驶宗南-18盘拖(车牌号为*UDB217),搭载28人和1吨化肥从王村镇赶集返回明溪村,该车行驶至S229线40KM950M时,因操作不当,翻入右边3米高的路沟,造成9人死亡,16人受伤。

以上两起农机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了严重影响。这两起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存在着农机非法载人、驾驶员违章操作、部分群众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为认真吸取教训,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多发势头,稳定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农机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认清当前农机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事故防范工作。特别是"三夏"期间,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做好"六个一"的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农机手、农民群众和农村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农机手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操作技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的错误倾向,加强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作业的监管,防止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切实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管理,加大农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针对农业机械作业特点,加强农业机械的源头管理,做好农业机械的年度检验工作,确保投入生产的农业机械处于良好的安全生产状况;要加大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力度,抓好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机具的安全管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查处无牌无证、违法载人、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限期整改,落实责任,从源头上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三、完善措施,加强农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农业机械化发展报告范文篇8

根据省农机办函[]3号“关于开展农机公共服务休系建设情况调研的通知”,我们按照文件调研的内容和工作要求,参照“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调研提纲”,对我市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市农机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市现有市级农机推广机构1个,区(县)农机推广机构4个。市级农机推广机构主要职能参与制定农机技术推广规划;组织农机技术培训宣传;研制、试验先进农机技术和农业机械科研成果;对选定推广的机具进行试验、示范;制定本市技术规范、执行技术标准,参与农机技术推广的鉴定;为农民和农村提供技术信息;指导区(县)农机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织织、农民技术人员的农机技术推广活动;受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对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区(县)农机推广机构主要职能负责本辖区农、林、牧、副、渔新机械化新机具的试验示范推广、技术宣传培训、咨询、农机化质量等工作。市农机推广站现有干部职工8人,其中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2人、高级工2人。区(县)农机推广机构现有干部职工61人,其中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8人。全市农机推广机构直接从事公共服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比例1:0.08。工作经费来源财政拨款和农机推广项目经费,资金用途主要是引进试验示范农机新机具、新技术、技术的宣传培训费;试验、示范基点、基地费;现场会、巡回演示会等会议费;购买演示机具的购置费;下乡人员补助费等。

二、工作成效与经验

(一)技术推广情况

近年来,先后承担了机械化地膜覆盖技术、谷物沟播机械化技术、机械深施化肥技术、日光温室机械增施二氧化碳气肥技术、小麦(玉米)免耕播种、小麦秸秆捡拾、全方位深松、玉米秸秆揉搓、饲草打捆等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其中14项推广项目通过了科技成果鉴定,12项获科学技术奖。通过推广项目的实施,为我市推广了一大批先进农机具,培养一大批农机技术人员,推动我市农机化发展。围绕市政府重点工作,正在实施的农机化技术项目有保护性耕作技术、秸秆机械化综合利用技术、果园机械化技术、玉米生产机械化技术、油菜机械化播种技术、青核桃机械脱皮技术,年实施保护性耕作面识10余万亩、玉米机械化秸秆还田作业7余万亩、机械加工玉米秸秆饲草13余万亩、果园旋耕、施肥作业20余万亩,玉米联合收获3余万亩。根据农时季节,组织农机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农机化技术宣传培训工作,帮助农民检修、调试机具,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解决了农机化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根据果园管理需求和技术要求,积极开展果园机械开沟技术、机械施肥技术、机械除草技术、机械植保等技术服务;根据春、夏玉米播种农时季节和技术要求,积极开展地膜玉米机械化播种技术、玉米免耕播种技术、玉米硬茬播种技术、精量半精量播种技术、机械深施化肥等技术服务;三夏三秋期间根据农机生产需求和技术要求,积极开展农作物秸秆还田技术,玉米秸秆饲草加工技术,玉米联合收获等机械化技术服务,解决了农机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发挥了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春播、三夏、三秋关键农时季节,印发果园机械化、玉米生产机械化、小麦生产机械化等新机具、新技术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技术人员结合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带着这些宣传材料在科技之春宣传月、科普宣传日活动及新机具、新技术演示培训活动中发放。

推广工作的主要经验一是积极申报农机化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以项目带动农机化的发展,实行项目目标责任制,严格按项目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各项任务。二是围绕我市的农业生产,引进先进适用农机新机具进行试验示范推广,满足农业生产对机具的需求,不断提高我市农机化水平。三是加强对农机技术宣传和培训,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进行农机技术宣传,印发培训教材、技术规范,举办机具现场会、培训会等各种形式对群众进行宣传培训。

(二)农机化质量工作情况

农机化质量工作的主要围绕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服务质量开展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市农机推广站每年对200台购置补贴机具使用情况和产品质量情况进行了跟踪调查,对调查有问题的机具,及时将情况书面反馈给区(县)农机管理站调查处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效地预防了集体投诉事件的发生。二是市农机推广站组织开展田间作业质量巡查。春播、三夏期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对玉米播种机作业质量进行了田间巡查,待玉米出苗后,再次进行了实地复查,通过调查整理,将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区(县)农机(推广)管理站,要求各区(县)加大对玉米播种机田间作业质量的监督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三夏”期间,市、区(县)农机推广站组织农机质量监督信息员,深入田间地头,对辖区内在用的补贴机具小麦、玉米两用联合收获机、免耕播种机质量情况、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按照财政补贴机具调查表的内容认真调查填写,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调查报告。四是及时调查处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维护农机手的合法权益。

农机化质量工作主要经验:一是明确了农机化质量工作承担单位及负责人,监督投诉信息员实行持证上岗。二是对投诉记录、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便函、书面协议书、现场调查记录、结案记录等样表进行了规范。三是对各种补贴机具进行质量调查,对有问题的机具及时给予调查处理,有效地预防了集体投诉事件的发生。四是三夏.三秋农忙季节,农机化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深入田间对重点补贴机具进行产品质量调查,对作业质量进行巡查。四是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实行属地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快速应急处理机制。通过市、区(县)农机推广站的共同联动,使我市农机化质量工作健康发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机技术推广工作、农机化质量工作经费短缺,制约工作的开展。

2、农机推广队伍专业技术人员缺乏。

四、发展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目标,强化公共服务,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力度,以试验示范为核心拓宽服务领域,全面提高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服务水平和科技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五、对策和建议

农业机械化发展报告范文篇9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现代农牧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目标,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增加农机装备总量、提高机械化水平、增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任务,以推进农牧业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兼顾林果业、农畜产品加工机械化发展,完善补贴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促进农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协调统一、务求实效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兼顾特色的原则。补贴向优势农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种植、养殖关键生产环节倾斜,向各类农机化示范园区和农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

(三)坚持充分尊重农民购机自主选择权原则。

(四)坚持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农机使用组织化程度的原则。

(五)坚持操作程序科学、方法简便、措施高效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

(一)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优化,提高我县农机装备水平和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农牧业。

(二)加快推进奶牛养殖、肉羊养殖、蔬菜基地建设、马铃薯脱毒种薯繁育体系建设等主导产业机械化进程,特别是推进生鲜乳收购站现代化机械装备水平等方面的进程。

(三)加大大型拖拉机、马铃薯全程机械化耕作机械、设施农业机械和保护性耕作机械推广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关键生产环节机械化水平,特别是在马铃薯播种、收获机械的引进、推广上加大力度。

(四)突出重点、扶优促强,引导农牧民转变生产方式,进行集约化经营,推进农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

(五)完善管理办法,优化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政策活力。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牧业厅、财政厅下达我县第一批专项补贴资金560万元(其中中央补贴资金500万元,自治区还草工程累加补贴资金50万元,自治区保护性耕作机具累加补贴资金10万元),具体实施办法以《年自治区牧民购置畜牧业机械补贴实施办法》补贴标准执行,其中自治区保护性耕作机10万元专项用于保护性耕作机具(重点是大型深松机)累加补贴,即在中央专项补贴30%基础上,自治区专项再累加补贴10%,总补贴比例达到40%。

五、补贴对象及条件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民经济组织以集体名义购买补贴机具的,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的农民身份证明。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六、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年度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农村可再生资源设备和其他机械等,共13大类41小类140个品目7231个机型。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不超过机具最高出厂价(不含运费)的30%。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

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额见《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

一户农民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配带3台作业机具。其中补贴的电动卷帘机、微耕机数量分别不超过3台和1台;补贴的保温被数量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贴的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数量分别不超过6台、6台和1台;补贴的饮水机不超过6台;补贴的微滴灌设备数量不超过2组(覆盖50亩为1组)。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享受补贴的挤奶机械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大型挤奶机、1个冷藏罐、1个贮奶罐);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根据实际需要,可享受2台套补贴,其中补贴购置2台拖拉机或大型自走式作业机械的,须由县农机管理部门报呼市农机管理总站审批并备案,待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购机。根据市农业结构调整和重点项目要求,年对大型自走式指针喷灌设备不予任何形式的补贴,重点补贴膜下滴灌和小型喷灌。

七、有关事项说明

(一)购机申请和受理。实行农民购机补贴电子网络申请,农民选择个人、社会、农机管理部门等任何终端窗口均可进入申请报名界面(网址:,首页点击“农户查询填写申请入口”);农民申请后,报名顺序自然锁定;旗县农机管理部门直接在网上受理审核,剔除网上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员名单后,依原本生成顺序进行批量公示。

(二)小型农机具(中央财政单机补贴额≤1000元)补贴。启用网络申报程序以后,小型农机具补贴除与其他机具补贴同样采取网络公示7天的要求外,其他操作办法仍可按原规定执行。

(三)指标确认与监察。网上批量公示后,县农机管理部门按批量与农民填写指标确认通知书。填写“指标确认通知书”场面公开并请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到场监察,由县财政部门签章确认;农机部门监察员负责购机提货环节监察。

(四)玉米收获机补贴。今年自治区下达全市80台玉米收获机械补贴指标任务,分解到我县3台、购机补贴预留资金30万元。

(五)保护性耕作机械累加补贴。保护性耕作机械累加补贴10%,补贴额度达到40%;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单机不超过2万元。

(六)补贴资金审核结算、大型挤奶机械补贴操作,仍延续2010年做法。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仅限奶业设备补贴购置。

八、实施进度

(一)3月下旬—10月底,实施专项补贴购置。县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组织落实购机补贴政策宣传、申请、公示、购机、核实、建档、补贴机具管理、上报进度、专项督查、补贴机具质量与售后服务跟踪调查等工作。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督查。

(二)11月上旬,自查与总结。县农机和财政部门进行购机补贴工作自查与总结,于11月5日前向市农机、财政部门上报全年财政专项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并报下年度购机补贴资金需求计划,保证补贴购机信息数据准确。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农机管理、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与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协调沟通,保证工作顺利开展。要严格按规定开展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确定、公示公告、购机核实、档案登记汇总、结算报账及项目监管等环节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财农[]194号)精神,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检查验收、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公示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我县财政比较困难,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给予适当支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作为第二批中央补贴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农机购置补贴专项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牧业局,。办公室负责农机补贴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区、市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让农民自主选机购机,自主谈价议价,不得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补贴产品与市场销售产品须保持同地、同期的同一价格,严惩借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乱涨价行为。严格落实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实现购机申请、审核、公示、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假借或利用其他农民等补贴对象身份购机,一经查实,永久取消该家庭成员和实际购机者受益权。受益者两年不得转卖或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否则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三)加强引导,宏观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扶持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培育农机化主体;要结合当地农牧业生产实际需求,按照春夏秋主要农时季节,有效合理使用补贴资金;要突出马铃薯全程机械化作业机具、节水灌溉设备、畜牧业机械、保护性耕作机械、设施农业机械设备和还草工程项目的补贴。农机管理部门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农业机械化发展报告范文1篇10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农业节本增产增效*农民增收,以提高农业技术水平、改善装备结构、增强我县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线,以提高主导粮油作物关键环节*粮食产区的机械化作业水平为重点,兼顾血吸虫病防治,充分尊重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自,规范操作程序,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拉动效应,进一步调动*保护农民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积极性,推动农机富民工程的实施,为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打好基础。

二、主要目标

(一)改善装备结构,提高粮食*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农机装备水平,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二)加大先进实用农机化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养殖关键环节机械化生产水平;

(三)增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的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四)实施“以机代牛”,提高血防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五)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

三、基本原则

(一)向水稻、小麦、蔬菜等重点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生产的机具倾斜;

(二)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疫区村、“以机代牛”项目区,实施整村推进;

(三)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四)操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简便、高效。

四、补贴资金规模

我县今年属中央财政补贴县,补贴资金总规模为570万元。

五、补贴范围与对象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为全县,其中:“以机代牛”项目区为白桥镇红旗村、历阳镇东河村。

(二)补贴对象是全县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地农牧渔民(含地方农场职工)*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

六、补贴对象的优先条件

(一)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按以下条件确定优先补贴对象:

1、农机大户*种粮大户;

2、配套购置机具的(主机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

3、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5、“平安农机”示范户;

6、已处理耕牛的养牛户(限血防“以机代牛”项目区)。

(二)申请补贴资金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顺序排定。

七、计划补贴机具种类、数量、补贴率及补贴金额

(一)计划补贴机具的种类、数量及金额:今年全县重点补贴动力机械类、耕作机械类、种植机械类、植保机械类、收获机械类、粮食干燥机械类、设施农业用机械类*水产品生产机械类等类,全县共计划补贴农机具955台套,总补贴资金570万元(详见附表)。

(二)补贴率:各类机具的补贴标准按照《*省2009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规定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实施。

(三)如某类机具申请人员不足,计划可做适当调整,直至资金补完为止。

八、申请购机补贴起止时间

今年购机补贴申请的起止时间:自购机补贴文件下达之日起30天内申报,逾期不予办理。

九、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购机农户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在镇农机中心站领取购机补贴申请表,直接向县农机局申请。申报时,血防区“以机代牛”项目村购机者需持与本村签定农机作业协议,优先保证为本村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已处理耕牛的养牛户,须提供由所在村出具的已处理耕牛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批:县农机局根据农户申请,逐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农户,集中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与农户签定购机补贴合同;

(三)资金兑现与机具发放:农户自行选择机具,将购机差价款通过县农机局汇至供货商。县农机局根据与农户签定的协议及时将计划报至省农机局,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汇总后将补贴资金汇至供货商,由供货商直接向农户供货。

十、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月1日-2月9日):主要任务是组织人员对全县农机化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县20*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并向县政府负责人汇报同意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宣传阶段(2月10日-2月28日):主要任务是抓好宣传周活动,向全县农户宣传今年购机补贴的相关政策、申请程序、补贴种类等(须公示)。主要做法:一是召开三个会(领导组会、镇分管负责人*农机中心站站长会、各村负责人会);二是开展一次政策咨询活动(在*城主要街道、血防村*庙会、送科下乡等期间开展购机补贴政策咨询*宣传活动);三是制作专题片(由县政府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四是开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材料,扩大宣传面。

(三)受理阶段(3月1日-3月31日):主要任务是受理农户购机申请,审查申请人资格,确定补贴初选对象,第二次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与购机户签定购机补贴协议,并按规定分类统计上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

(四)总结服务阶段(4月1日-10月30日):主要任务是定期汇报工作进度,协助做好购机户的供货提货*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第三次将补贴结果张榜公示,搞好供货衔接*货物验收,做好机手的技术培训,车辆入户登记,督促销售商*厂家做好售后服务,及时对补贴机具进行编号并喷涂标记,建立完备档案,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阶段性工作小结、全年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2009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组,分管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农委、县财政局、县农机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组织*领导;

(二)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购机补贴政策宣传,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图象、村村贴有《通告》,使政策精神家喻户晓;

(三)保障工作经费: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确保购机补贴工作正常开展;

(四)确定专人办理:县财政局、县农机局抽调专人成立补贴工作组,定期接受购机补贴政策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五)严明工作纪律:制定严格的工作纪律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六)明确各自职责:县财政局负责补贴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农机局负责补贴政策咨询、申请受理、合同签定、审核、公示、档案管理、驾驶员培训及机具入户等工作;各镇、村做好宣传、动员及相关的配合工作。

十二、有关要求

(一)一户农民或一个农机服务组织本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即一台主机*与其匹配的三台作业机具);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机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套(即三台主机*与其匹配的九台作业机具);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购买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深松机*选更施肥播种机直接从事作业服务的,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可适当放宽。一户农民(渔民)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6台、6台、*1台。

农业机械化发展报告范文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经营主体行为

(一)强化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继续加强GSP认证跟踪检查,突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至年底,药品批发企业跟踪检查覆盖面达到100%,零售企业覆盖面达到90%,对医疗器械专营企业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二)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企业的现场审查和跟踪检查,严厉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各种形式的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对发证一年内经营企业的跟踪检查,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和自我规范能力。重点加强对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器材、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档案,加强日常监管与信用平价工作的结合,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管。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突出监管重点和本地实际,实行有重点的检查,不断提高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依法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使用环节安全有效。

(四)加强药品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继续完善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管理制度,建立以“二书二证一合同”(法人企业的任职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培训上岗证以及劳动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为主要内容的药品销售人员档案,建立药品销售人员网上查询系统,及时在市局网站公布经审核合格的销售人员名单及诚信记录,强化对销售人员未上网备案企业的监管。

(五)推进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实施药械批发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建立完善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加强行为自律。至年底,药械批发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的覆盖面达到100%。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以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契入点,积极推进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突出监管重点。

(六)强化企业是药械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进一步落实企业的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保定点药店的准入、日常监督检查和年检工作。

二、强化药品经营许可和GSP认证工作,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一)严格药械经营企业市场准入。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从严审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二)认真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再认证工作。严格按照现行GSP标准、经营许可证管理及认证管理等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换证、再认证工作。积极探索GSP认证与药品经营许可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认证工作经验,完善认证现场检查方法,研究更加科学规范的认证管理模式。

(三)开展药品经营许可分级分类管理模式试点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研究制定不同的监管政策,开展分类、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提高经营许可监管效能。

(四)优化医药资源整合。结合GSP认证、换证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依法淘汰一批条件差、水平低、管理不规范的药械经营企业。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信息技术服务等作用,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支持医药物流园区建设,促进医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探索城区药品“两网”建设

(一)巩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加强农村药品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定期对“两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不断提高“两员”的协查协管能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农村药品经营使用的监管,逐步构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手段和监管资源的综合利用。

(二)完善农村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结合GSP跟踪检查、“规范药房”创建等工作,进一步整顿规范农村药品经营秩序,推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规范化建设。

(三)促进“两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机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以农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为核心,从提高涉药人员素质、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房的质量管理、改善农村医疗机构药房硬件设施等方面着手,规范农村医疗机构的购药渠道,保障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至年底,80%的乡镇卫生院、50%的村卫生室的药房达到“规范药房”要求。

(四)深入社区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探索城区两网建设模式。完善城区“两网”建设标准,以监管网络为依托,发挥社区宣传作用,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力度,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

(一)充分利用违法药品广告监测仪器,对市级广播电视媒体的药械广告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做到有记录,及时上报违法广告

(二)继续开展广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信用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建立并及时更新广告企业信用档案。

(三)进一步加大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整治力度。要加大对“停售”药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加大对零售药店销售违法广告药品的检查和抽验力度,探索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有力”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管机制。

五、大力宣传贯彻《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一)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医疗器械法规,并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现场检查等方式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增强其依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对医疗器械专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范围经营、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或减少经营和仓库面积,降低经营条件的企业予依法查处,对长期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六、强化医疗器械注册监管

认真执行国家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规范和《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核查工作规范》,规范注册审批行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真实有效性的核查,切实保障医疗器械注册产品的安全有效。为提高企业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工作的管理,指导帮助企业在注册申报工作中各相关技术文件的规范,拟试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申报专员制度,通过实施针对性的培训,规范注册申报工作。

七、继续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认真做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在评价管理办法》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市局计划举办一次专项培训,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地贯彻培训,普及相关法规知识和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提高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质,提高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能力。督促落实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下达给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的监测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水平。

八、继续开展“清理家庭小药箱”惠民活动,促进公众安全合理用药

(一)在做好城市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农村定点回收药店的数量和分布区域,积极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及时清理家庭小药箱,集中、统一销毁家庭过期失效药品,打击非法回收药品行为,促进安全合理用药。

(二)建立完善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长效机制,并将此项工作与规范零售药店行为、安全合理用药宣传、药品质量投诉举报等工作有机结合,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一项惠民工程坚持不懈地开展下去。

九、加强药品流通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农业机械化发展报告范文篇12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

第三章使用操作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生产行业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按照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会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第四十三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

第四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农业机械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和维修技术合格证,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制。

第五十九条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9月25日《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