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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告(6篇)

发布人:转载 发布时间:2024-02-04

基金公告篇1

中国最大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嘉实基金5月16日晚亮相央视的“远见者稳进”品牌广告片,让中国金融服务业着实侧目了一把。

配合新的品牌定位,嘉实基金的电视广告片于当晚通过中央电视台,以“财富论坛”直播节目“独家特约播出”的形式推出。当天,全球经济界聚焦的“财富论坛”刚刚在北京盛大开幕。

在嘉实基金总裁赵学军看来,选取“财富论坛”以及中央电视台作为媒介平台首次推出广告,不但符合嘉实品牌定位――“看得更远、走得更稳”,且对提升嘉实品牌形象有较大推动。他透露,嘉实基金还将依托央视持续推出品牌广告片。

为了在市场上占有更大份额,国际金融服务公司的流行趋势是在电视广告和平面媒体广告上投入大笔资金。这与国内基金业界曾采用的以推广产品为主导思想的实用型营销策略――发行基金新产品时促销大米、食用油,像“阳春白雪”般反差强烈。从去年开始,已经有基金公司陆续尝试用活动赞助、慈善营销等方式传播基金品牌,业内人士预言,嘉实基金此番在电视媒体力推品牌广告,将促使目前激烈的基金营销战进一步升级。

基金品牌传播突破

推广形象、建立品牌并非国内基金管理公司所擅长。当多数基金公司还沉迷于只在发行新产品时进行产品广告宣传时,赵学军坦言,他们的品牌广告计划已筹划了一年。

“过去,投资者对基金公司形象的认识,多是通过纸介媒体的报道、或基金公司的各种活动获得。嘉实基金‘远见者稳进’的品牌广告片,也许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更好地诠释嘉实基金。”

在赵学军看来,不管是金融还是其他行业的从业者,都可能会关心品牌是什么,每个人对品牌的认识亦不尽相同。

就他个人的理解,品牌有三方面内涵。首先,品牌是理想,是对未来的承诺;品牌同时也是桥梁,这个桥梁能把企业和客户连接起来,让大家达成共识和默契;品牌还是一种责任,既然企业通过品牌的树立了宣言,并进行承诺,就要对承诺和宣言的内容承担责任。

基于对上述品牌内涵的理解,赵学军强调,“看得更远、走得更稳”是嘉实基金六年来的核心管理思想,更是嘉实对未来的自我希冀。

应对金融业全面放开

据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副主任何海明透露,自今年3月份起,多家金融机构纷纷进入央视广告时段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如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在五一假期中,中国银行与“艺术人生”栏目合作的品牌广告也取得了相当好的传播效果。何海明认为,这些金融机构品牌传播的频繁举措,可以看作是国内金融机构对于明年金融业将向外资全面放开所作出的积极应对。

从国外成熟经验来看,金融机构作为服务行业的代表,其自身宣传力度的加大,是竞争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而从产品宣传向品牌宣传的转变,也是一个成熟企业的必由之路。

负责此次品牌广告片创意与制作的是上海李奥贝纳广告有限公司,其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曾品良认为,此次品牌广告的意图是创造受众的印象加值,最主要是强调视觉的冲击力。另外,他强调,企业品牌传播是一个综合性的整合系统,不仅需要广告的投放,还要有公关、活动、新闻等其他方式和途径的配合。

业内专家指出,金融产品由于其抽象性和复杂性,其表现专业能力和产品描述相对于大众消费品来说比较困难,而树立企业品牌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作为国内首家进行品牌推介的金融机构,嘉实基金试水电视品牌广告,表现了其塑造品牌影响力的远见。

抢占消费者品牌认知的先机,提前找到“共振”人群,比对手多看一步,这就是胜算所在,这正是赵学军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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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金融营销新趋势

如果说嘉实基金夺得国内基金业树立品牌大旗的头筹,在国外,金融服务公司在电视广告和平面媒体广告上投入大笔资金已渐成潮流。为了在业务咨询市场占有更大份额,金融服务公司纷纷在电视广告和平面媒体广告上投入大笔资金。

纽约一家广告调查公司――Compe-titrack的报告指出,美国金融服务公司的广告费用从2003年的8.82亿美元,一跃至去年的11.2亿美元,增长率达27%。而今年一季度与去年同期相比,此方面的花费也已增长了6%,从3.17亿增加到3.35亿。

以消费者为重心

位于纽约的PhoenixMarketingInternational品牌广告及品牌分析公司执行副总裁ScottSpry认为,目前最为成功的品牌推广是摩根士丹利的“与君相伴”活动。该活动通过电视广告,使观众相信友善的摩根士丹利财务顾问是家庭里的一分子。

在该公司每个月的投资服务调查中,摩根士丹利“全心投入的顾问”电视广告在普通投资者或是富裕投资者中持续被评为最佳。据悉,到目前为止摩根士丹利为此约投入1700万美元,但是到达了预期的效果。“活动的反响非常强烈,脱颖而出。”

PhoenixMarketingInternational品牌广告及品牌分析分公司总裁BethAllan说,“人们喜欢类似的场景。在摩根士丹利广告描绘的情节中,比如说婚礼或是提早退休,他们能够感同身受。人们想要知道一家公司如何帮助他们过得更好。最重要的观念是以消费者为重心,而非公司本身。”

就另一方面来说,那些仅仅涉及公司本身的广告效果并不好。Allan小姐引用了UBSAG的全球品牌形象推广活动的广告说,“他们做得非常不成功。这个广告完全关注机构本身。内容冰冷,也没有提到消费者的利益。”

目前大型金融服务公司新的大型活动都明显采取了这种以客户为中心的模式。

“圣刘易斯的A.G.Edwards&SonsInc.的新活动费用高达2000万美元,在全国的平面媒体、电视、广播和网上同步进行。广告中人们拿着象征‘温暖如巢’的大型鸡蛋,来展示公司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执行副总裁及销售营销部门总监PeterMiller说。

泛美保险投资集团资深副总裁、首席营销长官、泛美公司品牌顾问负责人BillTate说,“在一个高密度的市场,广告必须富有涵义且引人入胜。我们希望在不同人生阶段的人能畅谈人生点滴。”

面向特定市场

在此期间,其他的金融公司则采取了一个市场目标更明确的方式来进行品牌传播。

举例来说,匹兹堡的Mellon金融公司将目标客户群定位在拥有100万美元以上可投资资产的高净值消费者,并在生活方式方面的刊物如酒类或食物杂志、博物馆一类的文化刊物、高端的时事杂志如《纽约人》和《亚特兰大月刊》以及一些为专业人士如医生及律师提供的刊物上刊登广告。

据Mellon企业行销总监PeterHayes称,Mellon也凭借着电视广播来宣传,主要是靠着国家公共电台来接触高端市场。比方说,Mellon精心挑选,签下了国家公共电台的“市场”商业节目,该节目在人们早晨开车上班途中播放。

尽管Hayes先生认为活动和赞助能有效地获得富有的客户,但传统的广告方式,特别是印刷品,也能建立起你所希望的和客户之间的关系。

“就我们来说,我们希望体现我们是客户可以很轻松地合作的伙伴。”Haynes先生说。

Spry先生说,纽约美林证券的金融顾问活动“美林面面观”就非常地专注于某一市场。他估计,美林证券在上个月大约花费了1200万美元,在全国性的报纸如《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今日美国》和《金融时报》上刊登了约14则广告。

基金公告篇2

法定代表人王葳,总经理。

委托人张晓光,北京市中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信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义龙西路1号中深物业。

法定代表人金鹏,董事长。

委托人白静,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刘学政,男,57岁,海南信泰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该单位。

上诉人北京基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业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0)海民初字第12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0年10月,基业公司诉至原审法院称,1998年9月7日,其与海南信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公司)签订承包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其以信泰公司销售部的形式承包销售信泰公司拥有合法出售权的文慧家园小区2#、3#楼;销售底价为7500元/平方米;在销售率达到40%至80%时,双方可按市场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对该底价作出调整。对于佣金,双方约定为已出售房屋底价全款的2%,超出底价部分双方按50%∶50%分成;低于底价部分,则由其全部承担。此外合同还约定,信泰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其佣金,除非其应领佣金累计达双方认可的90%总额,否则信泰公司不可扣留其佣金。但实际情况是,当其以高于底价的价格卖出了部分房屋后(销售率已达40%),信泰公司要求对原底价进行调整,并拒不按原约定办法支付佣金,试图否认其高于底价销售的应得利益。经几经拖延,其在无奈之下,只得按信泰公司要求的底价报了佣金请领表,信泰公司才支付了部分佣金,但仍然拒绝支付其对超价部分应得的款项。至今其已售出房屋79套,销售率落入40%—80%之间,双方未就底价调整作出一致协议。以底价7500元/平方米计算,信泰公司应支付其佣金2327588元,减去已支付的1160331元,尚余1167257元。

此外,信泰公司还扣留其广告费押金10万元。现要求信泰公司支付欠款1267257元,并按日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4023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双方所签承包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将销售底价调整为每平方米7600元一节,未订有书面协议,但基业公司在向信泰公司请款时,所报的请款明细表是以底价7600元计算应得佣金及分成,并已按请款表取得相关款项,应视为双方在调整售房底价问题上已达成一致,故基业公司要求信泰公司按每平方米7500元的底价计算其佣金及分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双方在所签的合同中约定了基业公司应履行的广告宣传义务及相关费用的扣付方式,但未就进行广告宣传的条件及形式作出约定,虽然信泰公司未向基业公司提供销售许可证,但并不影响基业公司履行广告宣传的义务。基业公司未就因信泰公司没有提供销售许可证即无法在进行部分广告宣传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之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主张,不予采信。依承包合同约定,基业公司保证销售期内平均每月广告费支出不少于10万元,宣传广告费总额不少于60万元,每月每期广告费的支付方式是由信泰公司自基业公司当月销售佣金中扣减,故基业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在销售期内足额支付60万元的广告宣传费,对其未支出的部分,应自其应得的佣金中予以扣除。关于信泰公司参与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午餐费12138元,应按双方约定自基业公司应得的佣金中予以扣除。基业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信泰公司辩称因客户退回两套房屋而不应就此两套房屋的房款向基业公司支付佣金及分成,对此信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退房责任应由基业公司承担,以及信泰公司称于1998年11月与基业公司达成以每平方米7800元的底价出售房屋的协议,亦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信泰公司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判决:一、被告海南信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基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销售房屋佣金及分成共计三十一万六千三百元;二、被告海南信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基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押金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基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基业公司不服,其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所报的佣金请款表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处于经济胁迫下的行为,请款表是为了催款,并不意味着是对合同作出的任何变更。此外,由于信泰公司未能提供广告所需的相关证书,致其不能开展广告业务,原审法院对于信泰公司的过错没有认定。信泰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延迟付款,给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信泰公司应当支付其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基业公司的上诉要求是,撤销原判,判令信泰公司支付其欠款123271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40230元。信泰公司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7日,信泰公司(甲方)与基业公司(乙方)签订承包销售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并以甲方销售部形式作为甲方投资建设的文慧家园小区2#、3#楼的惟一承包销售方;在销售期间,甲方向乙方逐步提供与该商品房销售相关的证件;乙方保证销售期内平均每月广告费用支出不少于10万元,销售期内宣传广告费用总额不少于60万元;为保证广告宣传工作落实,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当日将首期广告费10万元存入甲方指定帐户;此后每月每期广告费由甲方在乙方当期销售佣金中扣减,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如乙方当月销售佣金不足支付当月广告费用,则其差额部分应由乙方立即补足支付甲方;乙方承担甲方派入参与销售的2名左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月收入,及其按销售额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计提的奖金。甲方有关人员的上述工资、奖金在双方核准后由甲方按月按销售额从乙方销售佣金中直接扣除;双方约定销售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项目全部售出日终止,原则总计6个月;该2#、3#楼销售底价为人民币7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该底价在销售率达到40%前不变,销售率超过40%至80%时,底价可按市场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调整。全部销售过程中乙方均需按甲方认可的销售价格出售房屋,当客户与甲方签订买卖合同书并交付30%首期款时即视为成交。甲方同意支付已售出房屋底价全款的2%作为乙方佣金,超出底价的部分由双方按50%∶50%分成低于底价部分由乙方承担。与甲方完成签约的客户,即视为乙方已完成销售工作,若因甲方责任发生买方退房,甲方不应扣除乙方有关佣金;本合同有效期间,如确需增减或变更条款,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修订或补充协议。承包销售合同签订后,基业公司支付信泰公司广告费押金1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业公司共售出房屋78套,在基业公司以每平方米7600元的底价4次向信泰公司出具请款明细表后,信泰公司分3次向基业公司付款1160331.27元,现欠佣金及分成711697.9元。在销售期间,基业公司制定了广告宣传计划并自1998年10月至1999年1月在《精品购物指南》、《参考消息》、《北京晚报》上陆续刊登广告,支出广告费216740元。后双方就售房底价及应扣款问题发生争议,信泰公司未再向基业公司付款。1999年3月10日,双方在结算佣金及分成时,就文慧园3号楼3单元202号房屋达成底价为每平方米7800元另行结算的协议。在信泰公司未支付基业公司的款项中包括信泰公司参与销售工作的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午餐费12138元。另查,在销售期间,信泰公司未向基业公司提供售房许可证。此间,基业公司亦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承包销售合同,广告宣传计划,请款明细表,收款发票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信泰公司与基业公司签订的承包销售合同,系双方在合意的基础之上所签订,该合同应属有效。诉讼中,双方就售房底价是否由7500元调整为7600元一节各执一词,鉴于基业公司在向信泰公司请款时所报明细表是以7600元的底价计算的佣金及分成,并已领取了部分款项,故基业公司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双方就售房底价已达成了一致。基于此,基业公司以7500元的底价为基础要求信泰公司支付前欠佣金及分成,本院不予支持。就基业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应承担的广告宣传费用及其所应承担的信泰公司参与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午餐费问题,基业公司应按双方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未足额支出的广告宣传费及未支付的工资、奖金及午餐费,应从基业公司应得的佣金及分成中扣除。基业公司要求信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基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金公告篇3

证监会近期修订《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涉及法规体系、业务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的调整,今后专户业务的门槛将大幅放开,新设立的基金公司只要合规就可以从事专户业务,同时商品期货等新金融工具也被引入专户产品的投资范围;而专户的初始规模限制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

公告显示,继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分级产品获批发行后,长城基金旗下又一股票型基金――长城优化升级基金于近日获批,长城基金表示,将结合市场形势,择机发行上述两只基金。

交银施罗德基金周四公告,交银深证300价值ETF联接基金9月28日合同生效,首募规模3.74亿份。

汇添富基金周四公告,汇添富深证300ETF联接基金9月28日合同生效,首募规模3.36亿份。

海富通国策导向基金日前已经获批,并将于近期发行。该基金拟任基金经理牟永宁认为,中国经济好于欧美,投资者对于市场不必过度恐慌。而且,随着战略新兴产业“十二五”规划的公布,宏观政策将为投资带来更多的指导方向。

银华基金28日公告称,增聘倪明为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与陆文俊共同管理该基金。同时增聘周大鹏为银华沪深300指数基金(LOF)基金经理,与周毅共同管理该基金。

益民基金28日公告称,益民多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田敬因个人原因离任,该基金由李勇钢单独管理。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基金已获准募集,并将于10月10日正式发行,投资者可巧借节日“东风”,搭乘投资消费“顺风车”。

基金公告篇4

东方基金29日公告,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12月28日合同生效,首募规模3.36亿元。

天治基金29日公告,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2月28日合同生效,首募规模2.2亿元。

农银汇理基金28日公告称,新任魏伟为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与付柏瑞、史向明共同管理该基金。

工银瑞信公告称,旗下保本混合型基金于12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该基金募集期自11月28日至12月23日,首募金额达34.29亿元,在近期新基金发行困难的情况下较为突出。

泰达宏利基金今日分红更正公告称,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红,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1.1元。

南方基金28日分红公告,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红,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15元。

华泰柏瑞基金公司28日公告称,公司原总经理陈国杰因任期届满离职,韩勇正式接任。韩勇此前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方正富邦27日公告显示,公司成立以来的第一只基金产品――方正富邦新动力已募集结束,首募规模达到了13.14亿份。

首批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RQFII)基金产品以低风险偏债型产品为主。首批获RQFII资格的汇添富基金全资子公司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即将上报和推出的首只RQFII基金产品是一只偏债型基金,上报、在港募集以及未来运作都在以最快的速度准备和推进”。

基金公告篇5

一、与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相关的法规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其中第43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将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列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应当披露养老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信息披露未做出强制性披露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表》应用指南中规定了“应付职工薪酬”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格式,其中将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年金缴费”的形式列示(见表1),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也包括在此项目中披露,同时该项目也包含其他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与个人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而对应公开的内容没有做进一步说明。

应付职工薪酬项目:

二、上市公司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现状

调查对象:本文以沪市a股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为研究对象,2008年沪市a股共有864家上市公司,因23家金融、保险业上市公司行业的特殊性,以及本文是从建立企业年金的公司角度来研究,故未将其计入样本,最终确认的样本总数为841家。

调查内容:评价企业财务报告质量标准应包括:财务信息内容的质量和财务报表表述的质量两个部分,这些质量不仅存在于信息的集合中,而且存在于单个信息中。而上市公司职工养老金披露位置的不同体现了其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差异。所以,本文通过对企业年金披露位置和披露内容两个方面来评价其信息披露的质量。

调查方式与数据来源: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企业年金信息数据库,本文通过对841家样本上市公司的2008年年报逐一阅读以整理调查所需资料,样本公司的年报和其他信息均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和巨潮咨询网(info.com.cn/)。

调查结果:通过对841家样本企业2008年年报的阅读,有158家上市公司不同程度的披露了其补充养老计划信息,占样本总数的18.78%,其中68家披露了有关企业年金的信息,占样本总数的8.09%,占披露补充养老计划公司的43.04%。

1.披露公司所属行业与所处地域分析

在表2中可以看出,在披露企业年金信息的上市公司中以制造业的公司最多,占到总数的35.29%,交通运输、仓储业占到17.65%,表3中,北京、上海、广东三地披露企业年金信息的上市公司数量相对较多,分别占到样本数的19.12%、13.24%、8.82%。

2.披露位置分析

在68家披露企业年金信息的公司中其企业年金信息披露位置主要集中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其中包括在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中的“职工薪酬”项目或单独在“企业年金基金”和“公司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要变化”中披露;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应付职工薪酬”下的“年金缴费”(见表1)或“企业年金”中列示,以及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中等(见表2)。

3.披露内容分析

信息可以分为定性信息与定量信息。企业年金的定性信息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的描述、企业年金计划的会计政策、基金账户的管理人与管理规则等。企业年金的定量信息就包括企业年金计提金额、期末应付未付额;企业与职工各自的缴费金额;企业年金基金运行的财务状况等。经统计,只披露定性信息的公司为26家、两者相结合披露的公司为42家(见表5)。表6是将所有样本公司的披露内容按披露内容的详略分成了三类:确认披露、一般披露和详细披露,其分别占到样本公司的22.06%、66.18%和11.76%。

三、我国上市公司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目前缺乏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年金会计准则来规范上市公司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

在被调查的841家样本公司中仅有158披露了其补充养老计划信息,68家披露了有关企业年金的信息,只占样本公司的8.09%,没有披露企业年金信息的公司有2种情况:公司本身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无需披露、公司已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未进行披露。根据现行法规在“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下“年金缴费(见表1位置)”的形式列示是补充养老费,其中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和其他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无法真实的反应企业年金计划计提和缴费的情况。在《通知》中,提出要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但是对于如何公开、公开的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包括哪些内容都没有进行规范。可见,对于上市公司来讲,企业年金信息的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自愿性,造成企业年金低比例的披露现状也不足为奇。

2.各地区、各行业中信息披露程度有差异明显

在披露企业年金计划的68家公司中有24家来自于建筑行业,占到总数的35.29%,(见表2),表3中可以看到披露企业年金信息的公司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这些行业和地区的特性,职工的劳动强度相对较大或是人才竞争比较激烈,建立企业年金作为一项职工福利政策的公司相对集中。同时为了吸引和保留其所需要的人才,公司更多的自愿披露其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

3.披露位置分散、内容详略不同、缺乏系统的信息披露

其中财务报告附注中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次数相对较多(见表4),有28家公司是在独立的企业年金计划项目下专门对其进行的披露。此外,20家公司在其社会责任报告,7家公司在其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企业年金信息。由于财务报告各个组成部分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的侧重点不同,对同一会计信息要从多角度进行披露,企业年金信息业不例外。15家上市公司简单披露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如宁波联合(600051)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而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没有进行披露。45家公司不同程度的披露了企业年金计划的相关信息,但是披露的内容不完整,如华电国际(600027)在报表附注“应付职工薪酬”下“企业年金”项目中披露计提、缴费的金额,而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内容未进行披露。只有8家公司(占披露公司的11.76%)详细、较完整的披露了企业年金信息,如莱钢股份(600101)。

四、改善我国上市公司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建议

1.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年金会计准则,规范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

由于企业年金信息是非强制性披露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位置和披露内容上具有的随意性,这样不仅会造成信息使用者在信息搜集过程中的信息缺失,同样也不可避免企业选择性披露利好信息。企业年金会计应作为财务会计的一个子系统应有具体的会计准则来规范其会计核算与会计报告。

2.明确企业年金披露的位置和内容

目前将企业年金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还不现实,对企业年金信息的披露主要还在于财务报告附注中。在财务报告附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项目下单设“企业年金计划”对企业年金信息进行披露,具体包括内容:

(1)参加人员范围;

(2)缴费规则、归属标准;

(3)待遇支付条件;

(4)会计处理等。还要在“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应付职工薪酬”独立设立“企业年金”项目,来披露企业年金在报告期的计提、缴纳及应付未付金额。

3.建立职工薪酬报告

由于财务报告各组成部分披露的侧重点不同,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不可避免的存在分散披露的情况,而在其他报告中披露的企业年金计划,多是从告知的角度来描述,基本上不涉及企业年金的具体计划及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情况。为了全面、清晰、准确的反映企业年金的全貌,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以企业为披露主体的企业年金报告。年金报告具体包括五个部分:

(1)企业年金计划说明(包括:参与人范围、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和资金来源等);

(2)企业年金计划的财务会计影响(包括:企业年金的会计政策;报告期企业年金缴费金额;对本期财务管理、会计的影响程度;企业有无中止缴费情况、中止缴费的原因等);

(3)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状况(企业年金基金各个管理方的情况;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盈亏情况;企业年金支付状况);

(4)高层管理人企业年金状况(包括高层管理人计提的比例;高层管理人员缴费、待遇支付情况);

(5)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2006(2)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2)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表应用指南,2006(11)

[4]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3)

基金公告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二节基金简介

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审计报告

第七节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节投资组合报告

第九节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节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一节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基金年度报告的正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摘要无须包括年度报告正文各部分内容,但必须忠实于年度报告正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正文相矛盾之处。

第六条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并由该所至少两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第七条

基金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送出日期等。年度报告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

第九条

在基金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年度报告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履行置备义务。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应作重要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__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_年_月_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基金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基金简介

第十五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名称、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征(若有)。

(三)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五)基金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六)其他有关资料: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注册登记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

上述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相关指标。

(二)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应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合同生效当年的数据和指标为非完整会计年度的,应对计算期间作出说明。

(三)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四)对本年度报告调整计算方法的财务指标,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应采用新旧计算方法同时计算,对比列示的方法进行披露,本年度报告的财务指标按新计算方法计算列示。

(五)因会计政策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六)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不须披露。

第十七条

列表显示过往一定阶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阶段包括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图示基金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进行比较。

基金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第十八条

披露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可参照下表:

年度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数(至少保留三位小数)备注

合计

第四节管理人报告

第十九条

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的姓名及主要经(学)历。

第二十条

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说明,主要包括:声明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是否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若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应就有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并提出处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结合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情况,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等作出说明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但不得对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第二十三条

提供基金内部监察报告,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说明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五节托管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应说明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人应说明发现的问题,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状况。

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应就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第六节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至少两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就会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节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披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两年度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计报表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与披露。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若基金年度报告中会计报表的编制未遵守基本会计假设,其会计报表附注应对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事项及原因作出说明。

(三)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四)税项。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六)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应至少列示最近两个年度的相应数据。

(七)基金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列示比较式报表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

(八)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限制的基金资产的说明。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节投资组合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

(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九节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三十二条

基金应披露报告期末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第十节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三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应列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其中,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至少应披露本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总赎回份额。

第十一节重大事件揭示

第三十四条

简要揭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如报告期内无诉讼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年度无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四)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五)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六)基金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目前的审计机构已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

(七)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包括稽查或处罚的次数、原因及结论,如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八)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包括证券公司名称及租用该证券公司席位的数量、通过各证券公司专用席位进行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成交金额及占全年基金同类交易成交总额的比例、支付给该证券机构的年佣金及占全年佣金总量的比例、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席位的变更情况、专用席位的选择标准和程序等。

(九)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基金管理人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若前款所涉重大事件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应说明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十五条

需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重要提示

第三十六条

除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还应声明: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基金简介

第三十七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征(若有)。

(三)基金管理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五)登载基金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等。

第三十九条

按照第十七条要求列示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十条

按照第十八条要求披露过往三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管理人报告

第四十一条

按照第十九条要求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

第四十二条

按照第二十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声明。

第四十三条

按照第二十一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业绩表现作出说明与解释。

第四十四条

按照第二十二条要求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

第五节托管人报告

第四十五条

按照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要求披露基金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在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须登载审计报告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强调事项,则无需披露完整的审计报告,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

第七节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应披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两年度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说明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否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本报告期基金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了变更,应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或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若基金首次披露年度报告,则应列示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二)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三)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四)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限制的基金资产的说明。

第四十九条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须按照第三十条披露会计报表附注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保留意见或有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除了按第四十八条规定披露会计报表附注外,还应披露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或强调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八节投资组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