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旧货增值税政策的三大变化
第一,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
增值税转型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有: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增值税。在《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此次公布的相关政策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税的规定。
第二,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征税方式复杂化。
增值税转型前,财税[2002]29号文统一了销售旧货的税负。根据规定,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除免征增值税外,均采用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
但增值税转型后,取消了前述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采取不同的纳税人性质和旧货属性采用不同的形式。
增值税转型后,2009年1月1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根据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存在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办法征收两种方式以及税额减免、税率减免和未享受减免三种形式。例如,表一中可见,纳税人销售二次流通领域的旧货,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属于税额式减免形式;而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征收,优惠了1个税率,因此属于税率减免的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未获得任何减免;又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未获得任何减免。
笔者认为增值税转型后对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征收方式,又出现复杂化,不利于纳税人的掌握和理解,可能会出现实务中不易操作的现象。
第三,取消了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做出的专门规定。
增值税转型后,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不再做专门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纳入特指概念的“旧货”范畴,是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适用价值的货物。但仍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实例解析
[实例一]某企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处于半停闭状态,企业决定缩小生产规模度过危机,2009年3月10日拟将闲置在生产车间的一批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以400万元价格出售。该批设备购入含税价格为526.50万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事项在增值税转型前后会有怎样的变化呢?
1、若在转型之前,机器设备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已被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可享受免征增值税7.69万元(400÷(1+4%)×4%÷2=7.69)优惠。
2、若在转型之后,无论销售价格是否超过其原值均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会因为购入时点不同,而纳税方式不同:
假设购入时间在2009年1月1日前,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第四条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7.69万元。可见,虽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假设购入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入机器设备526.50万元为含税销售价格,换算成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50万元(526.50÷(1+17%)=450),则该批设备的入账价值为450万元。如果企业也按400万元出售(含税价格)虽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同样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而是必须按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58.12万元(400+(1+17)×17%=58.12)。
[实例二]假设实例一中的其他条件不变,但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自己适用的固定资产该如何计算应交增值税税呢?
如果发生在转型前,其处理和一般纳税人一样。如果在转型后,按财税[2009]9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计算公式,应征收税增值税7.77万元(400+(1+3%)=388.35;388.35×2%=7.77)。
以上案例只是有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问题在增值税税转型前后的变化情况。其他如纳税人销售自己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销售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物品等应征增值税问题也都有不小的变化,如何应征增值税已都总结在表一中。
[关键词]视觉艺术设计;民族特征
[中图分类号]J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3)10-0083-03
一、视觉艺术设计中民族特征的由来
民族是人类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共同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一般说来,视觉艺术设计中的民族特征就是指这四个基本特征在视觉图形上的表现。
艺术家在塑造个性艺术形象的创作过程中,所面临的创作环境以及所依据的创作理念,都深受其成长的生活环境及文化氛围的影响,因此同一地域的艺术家们因生长环境中文化的大同小异,其创作也免不了带有一定的共性,这种共性最终会扩大并形成为全民族的文化精神。在艺术创作的过程中始终贯穿着民族文化精神,于是也就有了民族特征这一概念。
每个民族,由于不同的自然和社会条件的制约,必然形成自己独特的语言、习惯、道德、思维、价值和审美观念,因而形成民族独有的特征。视觉艺术设计中的民族特征主要表现在设计文化的观念层面上,它能直接反映整个民族的心理共性。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环境形成不同的文化观念,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他们的视觉艺术风格。
当然,视觉艺术中的民族特征不是一成不变的。设计是民族的,也是时代的。在一个民族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该民族的设计会表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这是因为设计首先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是民族各个时期的设计文化的叠合及承接,是以不同时代现实的物质社会为基础,是传统设计文化的积淀和不断扬弃的对立统一,是历史性与现实性的对立统一。
二、视觉艺术设计中民族特征的体现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不同的文化背景和自然环境造就不同的民族特征。譬如,日本视觉艺术设计中的民族特征主要体现在美学文化的长期熏陶下形成的“日本化”设计风格,它具有静、虚、空灵等传统的东方韵味特征。德国视觉艺术设计受功能主义和理性主义设计风格的影响,它的民族特征主要体现为设计趋向理性,重点在简洁、直接,注重可读性,与德国严谨务实的民族特征相吻合。意大利的设计风格受其民族特征影响,其设计形式注重人的个性、情感和心理的表现,美观灵活,充满意式幽默,这是在“文艺复兴”的文化底蕴下形成的民族特征。中国视觉艺术中的民族特征是含蓄、传神表意、以意代形等,这是儒学文化等传统意识形态造就的。
日本的视觉艺术风格继承了日本文化中肃静、悠远、清雅与柔和的民族特征。“雪”“花”“月”和“物哀”等是日本自然美学观念的精髓,也最常见的设计题材,通过对这些具备强烈民族特征的图像的设计,表达人们对自然之中稍纵即逝的、纯洁的、伤感的事物的喜爱。在色彩方面,日本的视觉设计运用“白”“青”等素简、清淡之色较多,他们喜欢自然事物及植物的原色和水的清纯无色,这是因为日本民族把自然事物的色彩也赋予了美学和文化学的意义。在视觉艺术设计中,这种独特的民族特征就表现为一种图像简单、不完整、破损和以物寓意的设计风格。
德国的视觉艺术设计具有非常悠久的传统,德国是现代设计运动的发起国之一,它的视觉艺术风格趋向理性风格,严谨、精致、务实是德国视觉艺术设计中“非凡”的民族特征。在德国视觉艺术设计中,设计师的思维极其广阔,不拘一格,比如一些设计师常常会利用很平常的书本、灯泡与铅笔等素材,将其组合、分割、拼贴,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思维手段表现强烈的意念追求,进而演绎出具有强烈的视觉冲击和深刻寓意的新视觉形象。
意大利视觉艺术设计师非常善于从“文艺复兴”的丰厚文化底蕴中吸取营养并使之与自己的设计完美结合,20世纪50年代的后“实用加美观”原则让他们的设计有个性、自我的风格。除实用之外,设计师的思想、追求、和幻想会被融入到他们的作品中,使他们的设计别具一格,更加出众。总的来说,意大利视觉艺术设计中民族特征的核心是人的力量;抛弃低劣的人性,恢复、高扬明晰的审美的人类最美好的感情,是意大利设计追求的美好境界。
中国是一个历史文化源远流长的文明古国,拥有一套自成体系的世界观与思维方式。中国文字、工艺品和许多人造物,都有自己的独特形式,这些独特形式,即民族特征,是我们祖先在几千年的实践中不断创造和积累起来的,可以说这些都是中国的“形式专利”。它所蕴涵的文化精神与现代的视觉语言相结合,能够创造出一种既有民族文化特征,又有当代视觉效果和审美意味的新风格。例如凤凰卫视中文台的台标借用了彩陶上的凤鸟图形,并使用了中国特有的“喜相逢”结构形式,反映出厚重的文化底蕴,而凤与凰两两相对旋转的翅膀极富动感,又体现出现代视觉语言的特色。中国2008北京申奥标志,其形象以传统的吉祥造型“盘长”为基本构架,这种造型源于佛教“八吉祥”之一的“盘长”造型,在民间有“源远流长,生生不息,相辅相成,心心相连,事事如意”之意。可贵的是,设计者还加入了时代的设计形式,对“盘长”的造型做了出人意料的夸张设计――运用中国书法中所特有的“笔断意连”的写意手段,使其“静”态之形变为动态之像。同时,也表现出了“中国结”“运动员”和“五角星”三种意蕴的结合,其形象可以说是生动自然、寓意深刻。整个标志既洋溢着吉祥之气,又有运动意味,体现了民族特色。
三、视觉艺术设计中民族特征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前进,视觉艺术设计日益成为国际交流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之一。这种发展的趋势必然导致各个国家设计的民族特征逐步减弱,甚至可能被国际特征取而代之。虽然国际性的设计可以带来传达上的方便,但是,如果缺乏民族性的设计,缺乏生动性和多元性,那么视觉传达设计可能会走向刻板、高功能化、理性化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失去了自己的文化意识,就失去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因为民族的才是国际的。在全世界视觉艺术设计日益趋向相似的时候,有一些设计师开始关切设计的个性,关注设计中的民族特征。中国有着五千年的优秀文明史,这个文化资源宝库为我国视觉艺术设计提供了最宝贵的参考和借鉴。在现代文化趋同的全球化背景下,我们应以中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作为基础,学会深刻地理解和继承民族文化,站在本土文化的立场上进行设计,同时在与国际设计广泛的对话与交流中积极地吸收其精华,不断地发展壮大自身的民族特征,打造中国式的视觉形象,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视觉艺术设计之路。
参考文献:
[1]王受之世界现代设计史[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
[2]尹定邦设计学概论[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3]莫里斯・德・索斯马兹英国设计基础系列:视觉形态设计[M]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12
精品源自历史科
我们常常感慨音乐美学与批评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能充分实现,其原因之一是抽象的理论较难运用到具体的表演、创作中。事实上,有些理论与音乐形态(实践中运用较多)紧密相联,音乐风格就是其中之一。
风格概念涉及较广[i],相关的风格定义有两类。一类把风格纳入形式范畴。格罗夫词典把“风格”定义为一种方式,表情的样式,展现的类型。[1](638)在美学意义上,风格与表征相联;在历史意义上,风格被用于区分或归类。它既可以用于作曲家、时期、地域、社会等宏观的层面,也可以用于力度、音长等具体的微观的层面。罗杰·卡曼(RogerKamien)将风格具体化为形式,他认为,“在音乐范畴,风格指的是各种音乐要素——旋律、节奏、音色、力度、和声、织体和曲式等富有个性的结合方式。”[2](54)另一类将音乐形式与内容结合起来定义风格。张前提出,“风格是通过该作品所独具的音乐语言、形式和体裁以及富于独创性的表现方式体现出来的,同时又与该作品的题材、内涵、意境和神韵密切相关,它是音乐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有机统一所呈现出的总的艺术特色。”[3](51)在认识论层面,艺术类型学将风格分为客观描述与主观评价两类[4](198-231),前者侧重作品的表现手法、形式等风格特征,后者侧重审美主体的情感倾向与价值态度等。整合上述定义可见,形式是基础,由此可关联到时代、内涵、情感等内容。力度形态是一种形式,可以成为风格认识的线索。史兰倩丝卡(RuthSlenczynska)认为,通过乐曲的旋律等特征可以分析出作品创作的年代、或是某一作曲家的所作[5](137-141)。彭志敏提出,“从古典音乐到当代音乐,作曲家对力度记号的运用,是他对手段的理解和对总谱处理费心程度的有意义索引。”“力度对比的程度、性质和出现的次数加起来,构成了风格分析的一个重要范畴。”[6](289)旋律特征、力度记号确实是我们在经验层面用以指向创作风格的因素,力度对比等形态还可能指向表演风格。钢琴演奏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力度处理,由于乐谱力度记号要求远不及实际演奏的力度形态丰富,即使演奏同一首作品,实际的音响样式也常常呈现出不同的细节力度形态,这些各具特色的形态正是钢琴家演奏风格的具体体现。
鉴于此,本文聚焦于兼及创作与表演的钢琴音乐之力度形态与风格有何联系以及怎样联系。这是在认识与实践层面论及风格,因此,笔者认为,风格是形态、时代、情感等特征的集合,其内容包括音乐形态特征对应或关联的客观描述的时代特征、与主观评价的情感特征和作品内涵。进行主、客观分类的目的是使风格认识更清晰,分类依据是从历史与音乐分析获得的材料往往比由情感体验所得的材料更客观(所谓客观与主观是相对的)。而钢琴音乐的力度形态是具有力度特征的音符组合样式与音响样式,前者是由力度标记、节奏、节拍、织体、和声等形成的音符组合,后者指力度对比、力度变化幅度、由节奏重音等形成的音响形态。例如,节拍指示出周期性的力度变化,节奏联系着细节的强弱变化,多层的钢琴织体常常需要用不同的力度来区分声部,节奏重音意味着相对的力度强音,等等力度形态与风格的联系则可以通过力度形态与时代风格、力度形态与情感、创作和演奏风格的联系表现出来。
下文将结合钢琴史论述力度形态与客观描述的风格的联系,结合情感特征与作品内涵论述力度形态与主观评价的风格的联系,然后,以勃拉姆斯钢琴奏鸣曲Op.5第一乐章与间奏曲Op.117No.1[7](55-61,129-131)的音乐分析以及柯曾(Curzon)演奏[8]的音响分析的实证结果为例,阐释力度形态特征怎样集合成风格。
一、力度形态与客观描述的风格
客观描述是梳理归纳文献记载的不同时代的力度形态特征,并将这些特征指向一定时代的风格。组成力度形态的“音乐符号客体的体系是在长期的社会音乐实践中形成的”,[9](116)有相当的稳定性,对包括力度形态在内的音乐的解释有一般客观的标准。时代风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音乐研究者根据历史年代、社会思潮等来归类的产物。随着时间的沉淀,这些风格特征在人们眼中已是约定俗成,并成为基本公认的客观标准,钢琴力度形态特征亦如此。
巴洛克时期键盘音乐的力度形态有三方面特征。首先,当时的键盘作品分两类:一是为管风琴而作,二是为古钢琴而写。管风琴的声音可以延续,它靠音栓改变力度,其音响表现出宏大、具有阶梯状力度变化等特征。古钢琴的延音比现代钢琴短,音量较小,力度变化幅度也很有限。[ii]其次,巴洛克时期的键盘音乐几乎没有具体的力度标记,但由音长与音高的改变而产生的力度却一直存在。由于缺少直接改变音量大小的条件,缓急法与装饰音被当成间接改变力度形态的要素。当时的“羽管键琴家经常借助速度上的微小变化,即用所谓缓急法,来表现声音的强弱变化和音乐上的张驰感,有时也用装饰音来表现重音。”[10](6)第三,巴洛克音乐多用对位法写成,从纵向声部结合看,模仿使类似的旋律先后在不同音高上出现,由此形成错落有致的节奏重音,这类重音是有复调特色的力度形态。古典时期,键盘乐器正处于从古钢琴向近代钢琴的过渡时期,力度形态经历了两个变化阶段。古典主义前期(以海顿和莫扎特为代表)的钢琴音乐具有典雅精巧、细腻抒情的室内乐风格,仍携带着一点巴洛克晚期风格的痕迹[11]。当时的力度多在p至f之间,有适度的力度标记,力度形态具有变化频率小、纵向力度层次主次分明(与简单的主调织体对应)等特征。古典主义后期(以贝多芬为代表)的钢琴音乐具有热情奔放、对比强烈的交响性特征,贝多芬的力度标记从ff到ppp(但那时的钢琴音量比现代钢琴低一个力度等级),同时运用音量增大、渐强、渐弱、突强、突弱等表现手段,这些预示了后来的浪漫主义倾向[10](74-94)。浪漫主义时期是钢琴音乐的繁荣期,该时期力度变化幅度较大、对比突出、渐强与渐弱持续时间长、力度与速度变化常结合在一起,浪漫主义晚期有追求管弦乐的饱满力度的倾向。除了乐谱中明确的力度要求,该时期作品的织体也有间接的力度要求,例如,在更宽的音域里展开长琶音的华丽的织体形式,在织体的各个层次重复旋律音,加强旋律厚度使其达到更丰满的程度,使织体在纵向层次间有节奏矛盾[12](253-259)。这些都导致了丰富的力度变化,长琶音织体常伴随着持续时间长与变化幅度大的力度,各声部层次的旋律音有突出力度对比的要求,织体的节奏矛盾导致错落有致的节奏重音。印象主义时期钢琴音乐的力度具有“低力度域”、“力度节奏高频变化”、“力度布局立体化”、“力度结构意义凸显”等特征[13]。该时期的代表人物之一德彪西的作品中,“声音的力度主要在弱的范围内变化。在轻声范围内作出无数层次与音色对比,是演奏印象主义作品不可缺少的基本功”[14](280)。印象主义把力度作为音乐表现的重要手段,讲求在弱音区的、细致的、力度结合音色的变化。
上述特征中,有的较典型的指示着时代风格,例如,巴洛克:“阶梯状力度变化”;印象主义:“力[文秘站:]度节奏高频变化”。而有的只是某时代风格的特征之一,我们需要两个以上的特征组合来判断风格,例如,古典:“力度多在p至f之间”+“有适度的力度标记”;巴洛克:“无力度标记”+“音量较小”+“力度变化幅度有限”。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各时期界限不鲜明、作曲家模仿前人的创作手法等原因,这些特征与风格的对应关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成立,例如,“力度布局立体化”、“力度结构意义凸显”通常情况下是印象主义时期风格,但是,在力度标记非常详细、力度被作为音乐表现的重要因素的某些现当代作品中,这些特征就只能反映出作曲家运用了某时期的技法,而不能将其归类为该时期作品。当然,从研究角度看,我们仍把类似情况归类到时代风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