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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例(12篇)

发布人:整理 发布时间:2024-01-10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篇1

[关键词]新闻学专业学生知识产权教育

一、加强对新闻学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的紧迫性

1.是素质教育的需要。在经济国际化的新形势下,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知识经济开始进入百姓生活,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显重要。对在校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让学生了解知识经济中的知识产权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懂得尊重他人的智慧成果,这是新时期大学生应有的素质。新闻学专业学生是未来

三、加强对新闻学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素质基本知识的对策措施

1.改革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内容体系。在课程设计上,首先应注重内容的系统性和前瞻性,除介绍传统的专利性、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内容外,还要讲解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生物技术知识发展等热点问题,既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教授,更要重视知识产权创造、投资、管理和运用的相关知识传递,并充分利用典型案例教学法以及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来增强授课的生动性和直观性。Www.133229.CoM

2.扩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渠道,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基本途径是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正规的教学体系,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开设知识产权必修课和选修课。此外还应扩宽教育渠道。如定期举办知识产权系列讲座,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就国内外传媒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的最新进展与动态进行介绍。建立校内知识产权网络教育咨询平台,利用网络的进行资源共享,扩大知识产权宣传的影响面。加强校媒合作,组织学生学习知名传媒单位的经验。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

关键词:高校;学生权益;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7)10-0039-02

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逐渐深化和完善,其改革目标也转向依法建校治校。近年来,高校学生状告高校案件频频发生,但从行政法角度看,学生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激化了与高校的矛盾。因此,从行政法角度提出对学生权益保护的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学生权益的内涵及权益保护范围

(一)学生权益的内涵

权益是指权利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可获得的利益。学生权益包括公法上学生作为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私法上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1]。高校学生权益是指学生取得高校学籍,通过其意思表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方式,实现其利益的保障[2],其特点表现为:(1)高校学生权益的核心是学生自我素质得到提高。高校学生未来的发展前景与其素质的提升成正比,其素质的提高事关国家未来发展。(2)高校学生权益易受侵害。受传统教育观念影响,现代教育管理体系注重管理,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其隐私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等权利易受到侵害[3]。

(二)学生权益保护的范围

1.受教育权利。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包括教育平等权、教育选择权、听课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择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等。

2.民事权利。高校学生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1)人身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高校学生享有隐私权、肖像权、生命权、荣誉权等。(2)财产权。高校学生的财产权表现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4]。

3.社会政治权利。高校学生除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集会、游行、示威等社会政治权利外,还具有参与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认为高校学生的参与权主要表现为高校学生参与高校日程民主管理的权利。

4.申诉救济权利。在教育领域,高校学生享有行政救济权和民事救济权外,还享有校园申诉权。校园申诉权作为一项特殊申诉制度,旨在赋予学生进行辩论的权利[5]。

二、高校学生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一)受教育权受侵害

受教育权是高校学生的基本权利,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极易受到侵害。例如非法剥夺学生参与学校教育活动,学生使用教学资源需额外缴纳费用,侵害其教育资源利用权。此外,教学人员给学生虚假评定,侵害学生的公正评价权;不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奖学金、助学金,侵害了学生的获得物质帮助权等。

(二)民事权利受侵害

学生民事权利受侵害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存在

隐患。例如学生宿舍设备老化,威胁学生的安全,存在消防安全隐患。(2)学校治安监管不到位甚至缺位。例如学校缺乏监管力度,对校外人员监管不到位,学生在校内存在被盗与被骗事件,尽管案发后,学生向校园保卫处或者公安机关求助,但都不了了之。(3)没收、罚款、不合理收费现象严重。

(三)社会政治权利受侵害

高校学生社会政治权利受到侵害主要体现在没有参与权。高校的运行需要一个公正合理的大环境,在高校,学生只有形式上的参与权,并不享有实际上的参与权,导致学生参与权形同虚设,学生权益受到侵害。

(四)申诉救济权受侵害

校内申诉救济机构是为保护学生权益而存在的,然而,很多高校并没有建立校内申诉救济机构,导致学生申诉无门。申诉救济权是高校学生保护权益的重要权利,高校建立校内申诉救济机构有利于真正将学生的申诉救济权落到实处。

三、高校学生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法律法规是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的重要依据。目前,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缺乏法律法规。(1)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学籍管理、学历颁发、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规定超出法律。(2)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高校在制定校规中,扩大校规适用范围,尤其在对学生申诉权、知情权上,缺乏操作性。

(二)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

高校学生权益保护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导致学生权益受侵害。(1)高校学生申诉机构存在缺陷。当前,高校虽然设立申诉机构,但申诉机构规定不足,申诉机构规定内容过于原则化。(2)学生权益复议范围受限制。目前,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权益或处分可以复议,高校只允许对做出取消学位证或者勒令退学的处分进行复议,对一般权益受侵害则不予理睬。

(三)“行政化”管理对学生权益的影响

传统高校“行政化”管理导致高校学生权益受侵害。(1)“行政化”思想影响高校管理。高校“行政化”传统观念影响高校管理水平,学生是被教育对象,学校拒绝听取学生意见。(2)高校重行政管理而轻法治教育。当前,高校在教学活动中把教育与管理分裂开来,存在着把学生与学校关系简单定位为管理关系,对学生存在着管教失当,不利于高校法治化建设。

(四)學生权利保护意识薄弱、维权途径缺失

高校学生权利保护意识薄弱,缺失维权途径。(1)学生缺乏维权意识。通过调查结果发现,大学生对权利救济途径缺乏了解,致使其权益受损。(2)学生权益保护途径缺失。目前,高校学生权益保护途径主要为行政救济和行政诉讼,缺乏其他救济方式。

四、行政法视域下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可行性

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的依据。(1)建立完备的高校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首先,要完成对现行教育法律体系的补充,制定高校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完善高校教育管理体制和学生权益纠纷解决途径。其次,完善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内容,明确高校对学生奖励或处分的权限,确保高校按法律规章办事。(2)增强高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将原则性条款细化,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健全学生申诉机构及复议制度

学生申诉机构及复议制度的健全是维护高校学生权益的保障。(1)健全高校学生申诉机构。依照《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高校要建立健全的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应创立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工作规章制度,明确申诉受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其内容或者拒绝执行。(2)扩大高校学生权益复议范围,完善学生权益复议制度。学生权益受损,有权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寻求法律救济[6],得不到救济时,学生则可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复议。

(三)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学生地位的原则

维护学生权益,高校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1)尊重学生独立人格与主体地位。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在生活学习上以及心理上关爱学生,以服务促进学生的成长成才。(2)坚持依法治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首先,高校对其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梳理和审查,还要将校规体系的抽象性内容具体化。其次,高校把管理权力的运行纳入程序化、规范化轨道,建立健全的高校管理权力制约机制。最后,推行学生事务公开制度,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学校活动。

(四)建立多样化维权途径

建立多样化的学生维权途径,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1)培养高校学生维权意识。首先,大学生要树立宪法意识和民主意识。大学生作为高校权利的主体,應当树立宪法观念,领会宪法精神对其自身与社会的重要性。其次,树立公民意识和守法意识。高校要通过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以及权利义务观,促使学生树立守法意识。最后,大学生要树立申诉意识和诉讼意识,合法运用法律途径维权。(2)建立多样化的高校学生维权方式和途径。一方面学生权益受侵害时,允许高校学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保障学生权益。另一方面,高校要建立新的救济途径,建立听证制度等多样化高校学生维权的方式和途径。

作者:鞠凤琴等

参考文献:

[1]张永华.高校学生权益的内涵、类型、结构及其法律特征[J].高教探索,2003,(4).

[2]段启俊,曹艳华.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的范围与途径[J].湖南大学学报,2012,(5).

[3]丁子,马逸.校园权力榜[J].华夏少年,2011,(4).

[4]罗爽.从高等学校权力为本到学生权利为本——对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分析[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7,(2).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篇3

自从域名在网上火起来以后,因域名注册引起的各类纠纷日趋渐多,概括起来,就是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相同或近似,致使拥有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的权利人想利用WWW宣传自己或传播信息的行为受阻,因而引起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的权利人与域名持有人的纠纷。而要避免和解决这些纠纷就不能不涉及到域名具有什么法律性质,它本身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它与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什么样的关系等问题,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域名的法律性质

所谓域名,即是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它们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为了便于记忆,现在已经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符号了,在网上它有确认和区别其他网址的双重作用。域名作为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一种智力成果,不是知识的简单重复,而是通过新颖独特的构思,并将构思具体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所取得的新的成果,它是一种以思想为内容的精神财富,同时它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途径,因而会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所以,域名具备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无形性和经济性等特点,应当把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加以保护。

域名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厂商名称权等客体有着明显的区别。

域名与商标的区别在于:(1)商标要求显著性,而域名则不要求显著性。(2)商标具有地域性,即除了驰名商标以外,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甚至可以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同一商标。但是域名则要求具有严格的唯一性,因为Internet是一个全球性的计算机网络,所以作为区分网络用户的域名应当具有全球性,即域名在全球范围内应当是唯一的。(3)一般来说,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而域名则不同,一个域名未经注册则不得在Internet上使用,即注册是使用的前提条件。(4)商标在注册上是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注册时,不仅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而且不能违反商标法禁用的规定,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在相同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在域名注册上,国际域名注册没有条件限制,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国外注册公司(诸如NSI-美国网络解决方案公司、I-DNS国际化域名系统公司)所采用的是“先注先得”的原则,并无国界和行业的限制。国内域名注册除要求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外,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也只是要求企业申请域名时,只需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域名注册的申请书,就会得到批准。如在国内注册中文域名时,所申请的域名只要不与他人已经注册的中文域名完全相同,则可注册成功,而不必考虑这一中文域名是否侵害了有形市场中已经确认下来的知识产权(如企业名称、字号、商标等)和无形市场中已经相对明确的知识产权(如网站名称),即在注册过程中可以不受任何约束。(5)因商标引起的争议,可由商标管理机关―――国家工商局处理,而由于域名侵害了他人的利益,发生纠纷,域名管理机构则不负责裁决,而是由法院处理。

域名与厂商名称(商号)的主要区别在于:(1)域名具有绝对的唯一性,而厂商名称则不具有全球唯一性。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厂商名称只是在登记机构管辖的范围内才具有唯一性,而且,在同一机构管辖范围内不同行业也可以登记相同的厂商名称。(2)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收费的,域名管理机构向域名的使用者每年收取一定的年费,如果使用者拒绝缴纳,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域名,域名使用单位交纳年费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对注册的续展,即域名是有使用期限的。但厂商名称则不同,企业一旦取得了某厂商名称以后,不用定期向登记机构交纳使用费,不用续展,即厂商名称的使用没有时间限制。

综上所述,从法律性质上看,域名与商标、厂商名称都有极大的差别,所以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将域名视为既有知识产权在互联网上的延伸,而应认定域名是知识产权的新兴部分。

二、域名的管理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及其解决

域名注册的不审查制度使域名注册简便、快捷,促进了网络的迅速发展,但也使域名的管理和维护与其他的知识产权(商标、字号等商业标志)的保护发生冲突。由于域名注册无地域和行业的限制,以及其严格的唯一性的特点,使域名一经注册,不仅不同地域(或相同地域)的相同行业的具有相同名称(或商标、字号)的企业不能以此注册域名,而且不同地域(或相同地域)的不同行业的具有相同名称(或商标、字号)的企业也不能以此注册域名,这不仅使不同类别或地域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在域名注册、使用以及保护方面发生冲突,使一些持有商标权的企业无法正常利用自己的商标(字号)宣传自己的企业和产品,也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笔者认为,要解决网络域名与商标、商号等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冲突,应主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解决冲突的基本途径

解决域名与商标、商号等其他知识产权冲突的途径,目前实际中主要有两条,一是域名注册的预先审查(这主要是对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所管辖的中文域名注册而言);二是事后(由争议解决机构或法院)个案处理。

1域名注册的预先审查。有专家建议,应当由国务院职能部门中文域名注册国家标准。包括:(1)对申请域名的境内权利人的资格作出规定;(2)对申请数量作出必要限制,同时建立对已注册四千多家网站的网站名称库及中外五百多家知名企业商标库的必访查询制度;(3)规定境内各大ISP服务机构只接受这一标准的解析。北京市工商局局长王纪平也撰文指出,基于工商机关的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管理体系目前是比较完备的,都有完备的数据库;中文域名管理部门和工商机关通过协调提出了将有关中文域名管理同工商机关目前进行的企业名称、字号以及商标的管理进行接轨的域名管理思路。即通过互联网实现工商机关的数据库与中文域名管理数据库的对接,缩小每个中文域名潜在申请者范围。也就是将企业等申请单位根据它们自身的行政区划、行业分类以及它们所拥有的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逐层细化,最终分别和具体的中文域名相对应。和某个具体中文域名相对应的单位就是这个域名的潜在申请者。如果一个申请者想申请他不具备的字号、商标作为域名,登记部门将查询该域名是否有潜在申请者,如果没有他可以申请,如果有那他就不能申请。如果一个域名存在两个以上潜在申请者,则先申请的先得。这样将每个中文域名可能的申请者从原先的成千上万缩小到一个非常小的范围。这种方法对于那些想通过抢注他人中文域名并以此获得暴利的投机者将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防范。

从理论上看,这个方法能够减少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防范抢注行为的发生;但从实践看存在以下问题:首先,预先审查的范围很难确定,因为域名纠纷并不限于知识产权的范围,还可能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如姓名权、商誉权等)。其次,预先审查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很难确定,因为有大量的知识产权客体是不经官方批准、登记、备案而存在的,例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知名广告语、知名标记等。如果预先审查仅限于在市场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库进行检索,那么这种预先审查的范围是很有限的。再次,如果在域名注册领域也象商标审查那样进行近似性的审查与判断,不仅成本极高(这种成本最终都要转移到每个申请注册的企业身上)而且效率极低,这将会影响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况且,域名注册不象商标注册或者企业名称登记那样有行业、地域的限制,判断“相似”及“混淆”就更加困难。

2事后个案处理。即因域名发生争议后,由人民法院(或CNNIC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CIETAC)进行处理,不论涉及知识产权还是其他民事权利,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还是未经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不论相同还是近似,都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处理。个案认定的效力范围仅仅限于每个案件,即针对域名一次有效,对其他问题不发生法律任何效力。

基于以上两条途径的各自特点,笔者认为:在对域名注册和管理、及解决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关系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解决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途径应以“事后个案处理”为主,“预先审查”为辅。

(二)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

在解决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时,无论是预先审查还是事后个案处理,都应首先处理好域名与商标、企业名称(字号)等商业标志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关系。

在预先审查制度中和以往的事后个案处理中,都遵循(或借用)的是商标保护的优先权、先用权,驰名标识保护权和专用权等原则,将域名作为一种类同商标在互联网领域使用的延伸予以保护。笔者认为,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新兴客体有其独立性(前文已做分析),不应作为商标等既有知识产权的延伸加以管理和保护;因而也不应把域名的保护作为商标等保护的附属,将域名的注册和域名持有者的权利一概放在商标优先权和专用权之后。因为首先,如果在域名注册管理和保护中商标权、企业名称享有无条件的优先权,不仅使许多没有商标权的申请者无法正常获得域名,无法及时开展互联网经营活动;也使已有域名的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将始终处于待定状态。一旦有人主张其享有商标权,则域名持有人的域名将被宣告无效。其次,不同类别或地域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之间本来就存在着冲突,用规范这类冲突的规则去规范要求具有全球唯一性的域名,对域名申请者和使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在解决域名与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时,应采取有条件的商标保护的优先权、先用权原则―――商标特殊保护与申请在先原则。即在域名注册管理和保护中只对驰名商标(标识)采用保护权和专用权,而对普通商标(标识或企业名称)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这是由于:

首先,目前对驰名商标给予扩大的保护是世界性的潮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6条对此均有明确的要求,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上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的规定,虽没能涉及网络领域,但笔者认为根据其精神,这种保护应扩大到全部领域,包括虚拟的网络世界。

其次,在对域名注册、管理以及争议的解决中,采用只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则,有利于提高效益,避免一些难以确定的麻烦。(1)在域名注册的预先审查时,由于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确认权是由国家商标局行使,因此对驰名商标的检索查询比较容易,解决了审查范围不确定的问题;(2)在事后个案处理中,使争议的处理相对简化;(3)对于未经国家商标局认定的商标,可以以申请在先的原则予以注册,如发生争议,可由争议解决机关参照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予以认定并处理。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确认权是由国家商标局行使,但是司法确认可以也应当成为一种权威而有效的途径。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1篇4

如果说在专利管理方面有些高技术企业已经不同程度上重视了专业人员的设置和利用,那么在商标管理方面,高技术企业目前还没有意识到专业人员和专门机构的重要性。这与商标缺乏专利那样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关。但是,无论从商标设计、商标注册申请,还是从商标权的维护角度来说,商标权有关问题的处理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目前,虽然部分高技术企业开始意识到商标设计的创意、商标与企业经营宗旨、企业经营名称等方面的联系而致力商标的设计工作,但是大多数高技术企业却尚未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这样,在高技术企业不断涌现的今天,高技术企业便失去了由此脱颖而出的一个重要途径。尤其是在域名注册出现后,高技术企业的商标设计还应考虑到商标与域名之间的联系与识别性问题,而我国高技术企业在这方面也乏缺足够的重视。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高技术企业在商标的分类、查询方面不具备经验,在申请时提供申请所需的文件方面还不能顺利操作,在商标实行注册保护的我国,还无法及时获得商标法的有力保护。特别是在商标注册后、保护期满的情况下,高技术企业往往忽视商标的续展问题,使得商标丧失继续被保护的权利(在被调查企业中,有6.7%的企业出现过这种情况),更使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未经续展的情况下处于随时被他人利用的危险之下,而一旦无法继续受商标法保护则会使企业的经营失去连续性或权益受损。前文已述,有些高技术企业配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经制定了一些相应的内部规章,以寻求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由内到外的保障。然而,这种内部规章尚缺乏系统性、操作性。在商标管理中,这一问题更显突出。从对商标档案的管理到对商标印刷、保管、监督等各方面,企业鲜有配备专门人员和制定专门制度来进行的。多数企业将商标档案与企业的其他档案进行合并管理。企业有档案管理制度,却并不强调企业的商标档案制度,而对商标的印制、保管也只是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普通环节来进行管理,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管理的特殊性和专业化要求。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高技术企业还缺乏靠商标打开国际产业界大门的意识,通过现代通讯、信息技术积极树立企业商标在国际经济社会中的地位自不必说,在自己的商标受到国外企业的侵害时还缺乏保护权利的经验与意识。例如,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有7.8%的企业商标有在境外被抢注的情况。在今天这个不进则退、不攻即挨打的竞争环境下,高技术企业若不采取主动、积极的态度,则无法在攻防兼备的条件下寻找自己的发展空间。域名抢注的教训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在境外被抢注的占17.6%)。(3)数字化技术给版权领域带来的巨大改观,往往使高技术产业处于手足无措的境地前文已述,数字化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应用使得版权领域的一些传统概念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从版权信息的制造、传播到信息的利用方式都已不同以往,版权通过有体物载体存在、将信息固定化、并进而依机械动力在物理空间内将有体物载体移动的流通方式,已经成为了上一个时代的版权存在标识;高技术企业可通过数字化技术跨越出版者的中间环节而直接面对消费者。消费者对信息占有的距离的缩短、网络查询获取的便捷,又使得高技术企业对自己作品的利用者的控制能力减弱。在数字化的利用中,界定合理使用问题又几近不可能,高技术企业只有通过对网络传输加以控制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然而,这在技术上又存在一定难度,特别是对于计算机软件——盗版问题,高技术企业除运用法律规定的途径打击盗版者外,还应该加强软件的加密保护。法律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在法律出台或改正之前,实践必须摸索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在网络传输中,高技术企业首先应该适应这种作品的新的传播方式,因为这种快捷、超越地理空间的传播方式能增强作品的影响力,扩大作品的影响范围。同时,高技术企业还必须掌握在新技术的应用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论是将数字化行为定义为作品的复制行为还是作品的演泽行为;也不论是将数字化行为的许可权定义为数字化权抑或是传统版权中的某项权利,版权人享有权利这一点上是没有疑问的。同样,作品通过网络进行传输的权利虽有传输权与发行权之争,企业享有版权这一点也是肯定的。高技术企业需要解决的是一种争取主动控制数字化作品的问题。特别是数字化传输使得作品的传播突破了疆域的限制,但由此而产生的版权保护冲突却并未消失;相反,与显见的靠机械力于物理空间内传播作品的时代相比,这类问题却愈演愈烈了。这就要求高技术企业在注意研究国内版权立法的有关内容的同时,熟悉国外法、国际条约对版权的有关保护规定。而目前我国的高技术企业却达不到这种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1篇5

摘要: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大学生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如何,将关系到整个社会和全民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本文剖析了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存在的问题意义途径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作为国家未来发展建设中坚力量的大学生,是具有较高文化知识层次的群体,他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如何,将直接影响整个社会和全民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现状。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保证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是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需要,是预防和建设大学生违法犯罪,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的需要,更是推进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需要。

一、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过于肤浅,尚未形成一定的体系。

目前,各高校针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基本都开设了法律基础公共课,向大学生普及一些法律基本原理及某些重要的部门法,所以,学生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由于受到课时数少、学生多、师资少等因素的制约,学生通过这种课堂教学的途径学习到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而学生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法律知识又没有办法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所以大学生法律意识缺乏茁壮成长的土壤。

2、对法律学习的重视程度不够,意识淡薄。

即使大部分学校都将法律基础公共课与思政课一起列为大学期间必修科目之一,但大班上课、填鸭式的灌输、学生单纯重视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等等原因的交织作用造成了学生对法律基础公共课重视程度明显不够,学生即使通过了考试,也只是暂时的死记硬背,而并没有真正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理解、吸收。

3、将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能力较弱。

现在的学生维权意识在逐年增强,但学生对于维权的途径没有理性、明确的判断,不知道通过合理的途径使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在对学生进行访谈的过程中,针对“如果买到伪劣产品我国有那些法律可以保护自己与你实际会采取什么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大部分学生都知道可以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具体到自己所采取的实际措施回答“一般也不购置特别贵重的物品,自认倒霉,下次不买同样商品就行了”的同学居多;而会采取“向消费者协会拨打热线电话投诉”的学生比例较小,而这部分学生中能够准确说出投诉电话的学生比例还未过半数。也就是说大学生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能力也还相对较弱。

4、对法律的权威性认识不足,时有违法乱纪的现象发生。

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率有所上升,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大学生犯罪问题是一个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比如心理断乳期的问题,文化多元的冲击问题等,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权威性认识不足不能不说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很多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法律上明确的判断,没有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必需的意识、准备和能力。

二、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意义

1、有助于大学生本人更为健康的成长成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效率。

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最直接的受益者就是大学生本身。首先,大学生如果能够建立起较强的法律意识、纪律观念,对于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违反校纪校规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可以减少大学生成长过程中不必要的代价,同时可以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保证更多的学生健康成长;其次,大学生建立较强的法律意识、纪律观念是大学生确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的基本要素,而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是大学生步入社会、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所必需的。

2、有助于国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加速整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随着高等教育逐渐从精英式教育转化为大众化教育,大学生所占比例越来越高,而大学对于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法律意识的强化提供了更为便捷有利的环境、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有助于国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其次,大学生又是未来几十年中国发展、建设的中坚力量,大学生遵纪守法意识如何,可以影响整个社会能否建立较为稳定的秩序。此外,我国已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我国宪法,这将会体现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各个领域,大学生经过大学阶段的教育后,很快就会进入到各行各业中,这一群体法律意识强化了,对于加速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都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3、有助于我国规范、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运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初步形成,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需要制度健全、运行良好的法律秩序保驾护航,法律体系是前提,人人遵纪守法、懂法、以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标尺是关键。大学生作为社会发展的感应器,理应走在推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发展、满足社会需求的最前列。所以,在大学生中强化法律意识教育,有助于我国规范、有序、高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运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篇6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实践;探讨

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国正逐步从制造大国向创造大国迈进,总理也多次在会议上强调大众创新,万众创业,这些都离不开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随着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入实施,迫切需要大批合格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作为创新主体之一的企业,应该如何培养自己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呢?

1要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对企业创新工作的重要性

现代企业的所面临的环境已经是日新月异,科技发展迅猛,企业想要在经济大潮中获得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在市场中取得较好的经营业绩,必须要做好创新工作,如何管理、保护和运用好创新工作带来的知识产权成果,是实现企业赢利和良性发展的重要保证之一。而作为创造和管理知识产权成果的主体――知识产权人才,其培养工作则是顺利实施企业知识管理工作的基石和保证,关系到企业创新能力的凝集和升华,也是直接关系到企业知识管理工作的成效。

2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途径

如何有效地培养企业的知识产权人才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2.1与高等院校开展联合培养的机制

目前,我国已经有30多个高等院校开展了知识产权的专业教育,高等院校相对来说,它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课程体系以及教育计划、良好师资队伍,都有比较雄厚扎实的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建立有内容比较完整、系统的知识产权教材体系。这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在系统理论、法理方面的培养将起到快速培养的作用,可以很好地补充企业在自行培养实践中的不足,在院校里可以培养出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更上一个新的管理高度。

2.2短期的专业的知识产权培训

有时候必须要考虑到企业的工作实际,不太可能有充足的时间将员工送到高校联合培养,那我们可以选派员工参加短期的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培训,这也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途径,譬如说每年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举办的系列知识产权的讲座,笔者有幸就参加了一次在青岛举办的专利相关方面的讲座,聆听了国知局相关资深专家的讲座,确实获益匪浅,能够很系统、很有条理地了解了专利相关法、专利法法规条文,以及专利实务,更加认识到了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不足,提高了自己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能力,同时也可以结识全国各地企业的同行,可以很好的互相交流自己的管理经验与做法;此外,也可以选派员工参加各个地方知识产权局举办的专利人资格培训,这也是一个不错的学习途径,参加这种短期培训,以考助学,加深强化一些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和理论,效果非常好。

2.3与知识产权中介所开展联合培养

知识产权所相对来说是比较专业的机构,人才济济,熟悉各种知识产权文件的攥写和申报,也熟悉各种申报流程,积累了很多的答辩经验,如何借智,也是值得我们的企业管理者考虑的问题,通过临时加入他们的团队,一起实战,在实战中去解决问题,积累经验,这对我们企业知识产权的申报过程,将是有很大的好处的,可以提高申报、答辩的速度,可以快速获得国家认可的知识产权成果,尽早地保护好我们的知识产权成果,我们也正在逐步推进这个计划实施。

3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方法实践

如何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一直是我们在知识产权工作实践中比较重视的问题,我们主要是采用了分类、分层次培养,根据我们单位的实际情况,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对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二是,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人员;三是,研发人员,由于所处的部门、岗位的不同,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承担的职责也不同,对知识产权知识的认识和需求也不同,因而,在培养过程中我们采取了不同的培训内容,以达到不同的目标。

第一,对于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主要开展了知识产权意识、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方面的培养,积极建议领导参加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举办的各种专利保护、运营以及转化政策、措施的讲座培训,让高层管理者能够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对公司创新工作顺利推动的重要性,以及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要让高层管理者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开拓市场方面的重要性。

第二,对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人员,主要是参加国家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以及地方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专利保护、专利规划、专利文件撰写等知识以及专利流程相关专业技能知识的培养,其次,要与一些知识产权所开展跟班实习培养,跟随所比较有经验的人学习实践,补充在实践中知识的不足,在实践中丰富自己的技能知识,只有经过了专业的技能培养,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管理更加专业化,能够快速解决研发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指导研发人员顺利将创新成果申报专利保护。

第三,对于研发人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培养,这个工作对于企业来讲尤为重要,特别是对于我们这种自负盈亏的科技型企业来讲,这项工作更为重要。如何有效开展这项工作,笔者认为还是要分层次培养,对于全员职工,我们要开展知识产权意识、保护的培养,让全体员工都要知道知识产权的内涵实质、保护的方法和途径。

此外,为了更好地培养、鼓励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成长,笔者认为企业可以把知识产权方面人才纳入企业自己的专家库人才序列,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这样,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才能更健康、平稳的发展,对企业发展来说将是一个创新的跃升。

4结束语

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要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分类、分层次地开展相关工作,把知识产权方面人才纳入企业自己的专家库人才序列,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只要把这些基础工作做扎实了,企业的发展才能谈得上创新和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海军.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模式刍议[J].科技与法律,2010.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

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医学院江苏徐州221004

[摘要]在医学院校内,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知识创新的重要保障,在医学院校知识创新及人才培养方面,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当前医学院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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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学院校;知识产权保护;专利

1、医学院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1科研保密意识淡薄

医学院校在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中,缺乏科研保密意识,在外校及相关合作方参观学习、交流讲座过程中,对科研成果、科研资料的管理较为随意,致使许多科研资料被有意或无意的复制印刷、拍摄等,并通过这些途径获得医学院校的科研技术细节,甚至被相关企业或校外人员非法利用这些资料,抢先申请专利,而医学院校由于缺乏充足的证据,难以证明对方为非法窃取自身科研成果,通过宣告无效程序撤销此项专利的可能性极低,最终导致医学院承受重大损失。

1.2研究过程对课题的知识产权关注较少

医学院校内,许多科研人员在进行立项研究前,并未对立项课题的国内外最新动态及知识产权进行分析,单凭自身掌握的文献资料而开展课题研究,最终形成低水平重复研究现象,浪费了大量的科研资源。正常情况下,在研究课题立项确认后,科研计划便会根据所签订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并完成,因而必须慎重选择立项研究课题。据资料显示,国际上每年都有35万件左右的发明创造出现在专利文献上,课题研究中出现相同内容专利的几率非常大,甚至有部分课题在立项阶段,便已牵涉到侵权问题。

1.3教师对专利申请重要性认知不足

一方面,许多教师申请专利的主要用途是为课题提供支撑或是获得学校奖励,将专利看作是申请后续课题的科研基础,并以课题研究为主,在课题研究不受影响的状况下,往往会因申请程序过于繁琐,而鉴定报奖较为便捷,便选择以鉴定方式,通过学校奖励,完成对课题研究成果的处理。另一方面,医学院校每年都有大量的科研成果出现,但很少有申请专利的,绝大部分成果都用以鉴定与报奖。究其原因,还在于经费问题。申请专利需要花费一定的专利申请费,但这些费用主要来源于院校的科研经费,在经费紧缺的情况,教师通常会选择放弃申请。由于以上做法,造成大量课题研究成果处于无保护或保护薄弱状态,一旦遭受剽窃,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对教师及医学院校都带来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1.4院校内部知识产权纠纷较多

当前,课题立项研究工作通过是由医学院校内多位教师共同负责的,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往往会涉及到科研成果的权益分享问题,一旦处理不好,便会引发各类知识产权问题,如著作权纠纷、名利问题、发明人排序纠纷等。另外,科研成果权益分享中,权属不清现象也较为常见。虽然在国家所颁发的专利法中,对职务与非职务发明作出了非常明确的界定,但在实际情况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性质的发明创造时常被混淆在一起。部分教师及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其为自身研发,自己有权进行科研成果的处理。还有个别科研人员利用专利法中存在的漏洞,扭曲事实,将职务发明违法转变为非职业发明,并在院校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支配,致使医学院校遭受重大损失。

1.5基础研究难以转化

在国内,高校的科研水平主要体现在其校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上,并且教师及相关科研人员也将学术论文作为自身评聘职称及抢占至高点的重要途径。因此,许多医学院校的教师在课题研究上,以基础研究为主,科研成果多为理论性研究成果,并在研究项目取得一定效果时,直接以论文形式发表出来,而这种行为也获得医学院校的默认,致使校内的科研成果往往难以转化到实际应用中去,许多基础研究成果往往需要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运用。

2、加强医学院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对策

2.1强化校领导及教师的知识产权意识

作为医学院校,应该及时转变思想,认识到专利法的重要作用,并在校内开展法律讲座及宣传活动,普及专利法相关知识,并通过系统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强化学校管理者及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中,特别注重对教师的培训,让他们了解保护科研资料及成果的重要性,并掌握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技能,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出积极作用。通常情况下,基础性研究往往是以科技论文的形式呈现出来,因而其产权保护可通过“著作权”形式完成。而应用性较强的科研成果或创新性研究,则需要在著作保护的基础上,申请专利保护,因为这些科研成果涉及到医学院校的长远利益。

2.2推进医学院校科研法制化管理

医学院校在对课题作出立项研究前,应进行相关专利文献的查新检索,特别是一些重点公关项目,在确保其不存在侵权顾虑的基础上,再来进行申报立项,以达到技术层面的原创目的。当完成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后,单位及科研人员应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申请自主知识产权,将科研与专利预测有机融合,在合理利用专利文献的同时,防止科研内容中出现低水平重复研究或侵权现象。在完成课题研究后进行验收时,不仅要评价相关论文,还要将其科研专利成果及数量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以推进科研的法制化管理。

2.3加强医学院校的科研管理

规范医学院校科研管理程序,在进行课题立项研究前,明确科研成果的产权归属,防止后期因产权归属不明而出现纠纷问题。在科研课题管理中,应及时检索知识产权状态,并掌握知识产权信息的最新状态,以避免科研过程中出现无意识的侵权行为。课题研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因而相关人员还需注重对科研阶中间成果的保护,确保阶段性成果具备较强的创造性与新颖性。当发现与外校及合作方学术交流过程中,出现对保密阶段科研资料的非法复印、盗取情况时,院校相关科研管理人员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造成科研成果的流失。另外,科研管理人员还需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与诉讼程序,在必要时能通过法律途径,及时争取获得相关的司法救济。

2.4设立知识产权基金,提高基础研究转化率

科研成果的价值通常体现在长期发展过程中,较少能获得即时效益。因此,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过程中,往往会严格控制科研经费,力求在现有科研经费范围内,完成预期科研目标。对此,医学院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设立知识产权基金,为院校科研成果的著作权、专利权的获取,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推动科研项目向后延伸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另外,医学院校还需鼓励教师多开展应用型基础课题研究,提高课题研究的转化率,让其在实际医学领域中真正得到运用。医学院校可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对基础研究转化运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适当奖励,提高教师及相关科研人员的科研热情,引导教师在支撑课题的基础上,更理性地开展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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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龚大春.论知识产权的资产属性[J].当代经济,2015(12)

[2]张丽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路径[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4)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篇8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援助;法律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贫富分化的不断加快,社会弱势群体的数量也在迅速膨胀。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低,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法律援助的现实需求也越来越多。同时,随着人们的健康需求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医疗纠纷问题成为了新的社会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针对医疗纠纷现实处理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不和谐现象,如患方以不懂法律、没钱打官司为理由,放弃法律途径,围堵医院大门、追打辱骂医务人员、占领医院建筑物破坏医院公共财物、占据医院门前公共道路堵塞交通、停尸医院、拉横幅设灵堂烧纸钱等,扰乱医疗秩序,激化医患矛盾。鉴于此,该文将通过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借助“法律援助”这一司法制度,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配套法律、健全法律援助的实施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政策宣传等措施,努力让患方维权回归理性、回归法律。

1相关概念的界定

1.1法律援助关于法律援助(legalaid)的概念主要包括如下: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是指当事人确需律师的法律服务,却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由国家负责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也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是指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以及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予以援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将法律援助定义为: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1.2医疗纠纷及其解决途径医疗纠纷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可以包括患者及其亲属在就诊过程中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矛盾而产生的所有分歧与争议,既包括对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也包括非诊疗护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由于医疗纠纷发生在医患之间,涉及的双方包括患者及其亲属或单位,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此也可称作医患纠纷。关于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自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向法院提讼三种途径。具体如下:第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医患双方在自愿自行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就医疗纠纷争议进行协商解决。这一途径较为快速高效,程序相对简单,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第二,第三方调解。患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第三方的中立性有利于较为快速地解决纠纷赔偿,同时,卫生行政机关以其自身的行政影响力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互为退让,从而促使纠纷的快速解决。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介入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后,如其中一方拒绝执行协议内容,另一方不能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第三,向法院提讼。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可以直接就赔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同时,患方如果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也可以提起卫生行政诉讼。此外,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将医患纠纷处理的相关内容纳入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计十一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界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并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综合以上可见,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定义、解决途径及适用范围都作了相对明确的界定及规范,促使了患方“依法维权”法律意识的提高,也处理了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依旧存在患方放弃法律途径而选择非法律途径,“信闹不信法”,如患方围堵医院大门、追打辱骂医务人员、占领医院建筑物破坏医院公共财物、占据医院门前公共道路堵塞交通、停尸医院、拉横幅设灵堂烧纸钱……近几年,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近几年,甚至出现了“职业医闹”这一畸形职业,“职业医闹”们的介入,导致医疗纠纷事态更加恶化,医院暴力愈演愈烈,医患纠纷的法治化处理似乎只是“水中月,镜中花”,看不到一丝亮光。患方放弃法律途径而选择非法律途径的现象日益普遍,不仅扰乱医疗秩序,激化医患矛盾,给医疗机构乃至整个社会都带来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究其原因,有患方受到不良示范造成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错误观念,也有患方法律意识淡薄、遇到医疗纠纷无从下手的原因。笔者在实际的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经常听闻患方这样的说法:“家庭贫困,没有钱打官司;我不懂法律方面的知识;不知道要怎样做才是合法的;谁告诉我法律程序怎么走;医院要赔偿我,不给我解决问题我喊亲戚来闹;医院和法院都是一家的,法院只会帮着医院说话”……同时,有学者研究也认为,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渠道不畅通、医患沟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民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法律知识缺乏,也是患方放弃法律途径而采取非法律途径维权的原因之一。因此,如何宣传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怎样让医疗纠纷处理回归正常的法律途径,这些将是下文所探讨的问题。

2现有医疗纠纷中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2.1对法律援助认识不够实践工作中发现,相当一部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患者不知道、不懂得运用这一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部分经济困难群众甚至不知道有法律援助这一制度的存在,有的受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到有法律援助这一无偿的法律服务;同时,社会各界对这一制度了解不多,不支持、不配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这一制度的实施。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往往靠主观臆断就坚持认为是医院失误所致,凭空提出巨额赔偿,且“信闹不信法”,企图通过的方式引起政府注意和重视,于是召集乡亲好友集聚与医院发生冲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个,但最根本的是相关的法律宣传不到位。2.2法律援助资源严重不足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贫富分化的不断加快,社会弱势群体的数量也在迅速膨胀。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低,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法律援助的现实需求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法律援助专职人员数量远远不足、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总体不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等等原因,共同造成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这一局面。

3完善医疗纠纷领域法律援助的具体举措

3.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配套法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一定程度上算是“舶来品”,基本框架借鉴了其他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颁布以来,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进程,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法律援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不能承担其应发挥的基本法律保障效果,相关配套法律缺失,联动机制不足。因此,应由相关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明确各部门的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及各自的任务,以及法律援助经费的筹集及使用等问题。3.2健全法律援助的实施机制除了从立法层面完善与法律援助制度相关的配套法律外,还要建立与之配套的实施机制,让政策更好更快“落地”。首先,应拓展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可以通过建立专业化的法律援助队伍,鼓励律师事务所每年承担一定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等形式。其次,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这是实施医疗纠纷法律援助的物质基础,也是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可持续性的重要保证。可以探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模式,有效解决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人员远远不足等问题;也可以尝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专款专用。3.3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政策宣传对于法律援助制度,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宣传工作的重点,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人心,渗透到社会各界各阶层,促使社会弱势群体树立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具体到医疗机构,针对到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可以通过整合医院网站、医院微信公众号、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宣传单页等传播媒介资源,告知其如果在该医疗机构发生了医疗纠纷,在无力进行法律途径时可寻求法律援助,以及寻求法律援助涉及的对象、流程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医闹的可能性,努力让患方维权回归理性、回归法律。另外,努力做好法律援助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通过口碑相传,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以案促宣,使社会大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参考文献]

[1]谷力,付依楠.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J].医学与哲学,2006(4):75.

[2]林文学.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山永福,韦宁雅.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及对策———以广西玉林市为例[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32-35.

[4]沈恒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5]钟志豪,花基妹.关于医疗关系法律适用状况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5(6):268-269.

[6]张岩.有关医疗事故中的司法救助问题[J].卫生软科学,2013(5):280-282.

[7]郑林.法律援助:医患纠纷解决的合力方式[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9):55-56.

[8]赖志杰,张瑞,徐芳芳,等.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实践考察与完善对策———基于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结合为例模式[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9):102-108.

[9]孙宗松.弱势群体法律援助问题的国际经验借鉴[J].人才资源开发,2014(8):66-67.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Z].2009-07-24.

[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Z].2015-06-29.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篇9

计算机软件产业是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的重要产业,在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中,已成为独立于计算机硬件的能够推动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型产业,但到目前为止,人们就计算机软件依据缺乏足够深入的认识,尤其是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据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规中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应当涵盖计算机程序、辅助资料及程序的描述等,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均是依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定义,在结合自身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

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依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不同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的客体,其特殊性呈现于较多的方面,这也强调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为人类智慧的表现形式,同时具备着作品性及工具性双重属性;计算机软件在研发设计的过程中,实现着思想内涵与表现形式的高度融合,两者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使得界定区分较为困难;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更新周期逐渐缩短、更新换代逐本文由收集整理渐加快,增加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计算机软件的研发设计成本普遍较高,但复制推广的成本却相对较低;计算机软件具备着较强的国际通用性等。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的客体的以上诸多性质,强调着计算机软件并非一般的作品及技术,强调着不可将计算机软件这一知识产权客体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一视同仁,要综合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给予知识产权法律上的相应保护。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纯粹专利保护制度之下的保护无法满足保护需求

纯粹专利保护制度之下的保护要求相对较高,且保护条件相对有限,该种立法保护的弊端与问题需要新立法模式予以解决,进行立法保护的相关条件及要求的合理适当降低;产品的专利申请时间长、申请成本高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计算机软件作为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的客体,申请保护中也同样存在着该种问题。就国际大环境而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经历着针对著作权的单维保护向著作权及专利权的双维保护模式的转变。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实现着与计算机发展技术的紧密结合,该种发展变化趋势就其原因主要是,计算机软件行业的产业化以及计算机软件的独立,最终导致计算机软件方面的法律保护类问题的出现。在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之初,某些国家尝试依据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是实用性及技术性,采用专利法对其实施保护,但某些软件程序并不符合专利的特征要求,利用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保护的效果并不显著。

2.知识产权保护践行并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虽然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已经完成从无到初具规模的发展脱变,在法律层面上著作权法律法规已将计算机软件收入到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同时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采用以著作权法的保护作为主要切入点、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的单行法的制定与完善的保护制度,就保护制度的总体架构隶属于著作权法之中,这与国家制定的其他的行政法规存在较大区别,也与其他发达国家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其专利保护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致使计算机软件的盗版较为猖獗。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打击存在着政府部门的大包大揽的传统管理观念,社会动员程度较低。计算机软件盗版现象猖獗的其他产生原因也较为复杂,主要体现在国家经济的发展现状、计算机软件的价格、计算机软件使用者的法律水平及计算机软件研发者的法律维权意识等,广泛的开展计算机软件的盗版综合治理也是实现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途径。

三.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改进对策

1.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问题的解决对策

计算机软件产业逐步实现与计算机硬件产业的分离,使得计算机软件逐步的成为市场价值更为广阔的高新技术,适合计算机软件行业发展的保护措施需求的紧迫性变得越来越强烈;而到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初具规模的时候,针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体系确立的必要性显得更为突出,国家开始强化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但就立法保护的效果而言,仍需要立法保护中适当的降低软件在进行交易方面的成本,确保软件开发者合理的社会收益,从而推动计算机软件的产业化发展;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新的立法保护模式中,明确的指出保护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据保护条例来执行,而没有做出规定、规定不够明确、条件发生变化的要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实现软件的有效保护及软件交易成本的降低。

2.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践行问题的解决对策

转变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打击的理念,将最终的违法打击途径确立为良好的司法环境的组建,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要将软件的行政及司法保护确立为重点,充分利用行政执法这一国家执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将行政调查及处理力度的强化确立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核心,给予软件研发使用的相关权利人以足够的法律保护,并给予侵权者以应有的制裁及惩处;软件行业内的诸多协会是软件企业中形成的自治性的组织,虽然并不具备行政执法及司法等管理权限,但却在市场调查、信息的咨询评估、业界信息的交流、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方面具备法律所无法比拟的优势,要充分的发挥软件行业内相关协会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篇10

一、登记发证的难点

1.认识不到位,致使登记发证中途停止。

2002年启动发证工作,虽有成效,但与外县市相比,进度缓慢。其主要原因是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可有可无,发证与不发证两可,淡化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目的意义及作用。

2.权属争议多,登记发证难度大。

20世纪80年代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还是计划经济时期,人们对土地重要性的认识还没有上升到一定高度,加上对土地权属边界、界址的调查不够细致。可从商品经济步入市场经济以后,人们越发认识到土地的升值,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小城镇周围,由过去的一亩地几千元、万元,上升到十几万元,算得上是寸土寸金,权属争议时起时伏,地籍管理干部调处起来辣手。

3.资料陈旧,与实际地类不相符。

双辽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从1989年开始到2012年全省土地变更调查间隔二十多年的时间,加之有的乡镇土地变更调查粗心大意,土地利用现状上图地类不全;有的汇总统计数字也有遗漏,存在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计表与实地不符的现象;还有的因为资金短缺或图件技术处理不够等原因,变更调查时根本就不上图,存在着图、表、书不一致的实际情况,这也是造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难点之一。

4.应用土地详查时划分的耕地地类,发证阻力大。

按照《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和《双辽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细则》的要求,不论何种地类,只要连续耕种三年就算为耕地。在当时情况下,刚刚实行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的温饱还没有解决,农民视地如宝,连河畔都种上了粮食作物。因此,调查时划入耕地地类。农民温饱问题解决之后,弃农经商的多了,外出打工的多了,土地详查时划为耕地如今不种了。

5.资金短缺,很难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为体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现势性、一致性和实用性,这次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有必要把地类、权属、界址、面积搞准搞实,但缺少的是资金。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今天,国土资源部门筹措这笔资金更是相当困难。因此,受资金的制约也是影响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难点所在。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篇11

论文内容摘要:本文对四种商标专用权获得途径——靠使用获得商标专用权制度、不注册使用与注册并行而两条途径均可获专用权制度、先注册后使用制度、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仅注册才能产生专用权的制度进行分析,并就当前我国选择第四种制度原因进行阐述。

商标专用权制度的类型

(一)靠“使用”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

这是比较原始的商标保护制度。在19世纪(具体为1857年法国颁布第一部注册商标法)之前,商标的使用人在贸易活动中就一种或多种商品建立起了自己的信誉,用户一见到有关商标,就会凭经验识别出自己所满意的商品。如果其他经销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同样的商标,则必然在市场上引起混淆,因此被禁止随便使用它。这样,商标通过使用,自然地产生了专有性质。那时并不需要通过一定管理机关审查、批准这种专有权。但是,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市场的扩大,商品经营者越来越多,而真正能在贸易活动中建立起信誉的并不是全部,甚至不占多数。况且,建立信誉还需要一定时间。

(二)不注册使用与注册并行而两条途径均可获专用权的制度

这种制度是从原始商标保护制中发展起来的,又多少留有前者的痕迹,它以英国为典型。这种制度与美国式的保护制度相近,但又更强调在保护注册商标的同时,以普通法及衡平法对未注册、但已有市场信誉的商标,通过反向假冒(Passing-off)的途径,承认其专用权。

按照以上两种制度,就可能产生两个以上的、在不同地区持有相同商标的人。获得注册的人,一般无权排斥原使用而未注册的人在原贸易活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这两种类型商标保护的共同缺点是:国家的商标管理机关不可能对全国现存的、有效的商标进行全面统计,因此不可能向新的商标使用人或注册申请人提供可靠的意见,以便在选择文字、图案时避免与其他人相冲突。在这两种制度下,很大一部分商标的专用权实际并不“专”。

(三)先注册后使用的制度

这种制度也称“全面注册制”或“强制注册制”。实行它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管理,这是典型计划经济的反映。它以前苏联现行的《商标条例》为代表。我国1963年的商标条例也属于这一类。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便于全面管理;缺点是管得太死。前苏联解体及东欧集团不复存在之后,这种制度已趋于消亡。

(四)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仅注册才能产生专用权的制度

此制度既摆脱了原始商标保护制度不可靠、专用权不专的缺点,又保留了其方便某些厂商的优点。它为那些不打算长期经销某种商品的厂商,或不打算在很广的地域内从事贸易活动的厂商,留下了不注册而使用商标的余地。这样也免除了管理机关无休止地受理和撤销某些短期使用的商标的麻烦。同时,按照这种制度,只有获得了注册的商标使用人才享有专用权,才有权排斥其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也才有权对侵权活动起诉。法国现行商标法是这一类制度的典型。

我国采用的商标专用权制度

我国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行的是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仅注册才能产生专用权的制度。这种制度既保证了多数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又不妨碍中、小企业,尤其是村镇企业短时使用某些商标。现在,我国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业者,一般均可以根据自己经营商品的范围、经营时间的长短等,决定所使用的商标是否需要取得专用权。如果认为需要,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但对此有两个例外: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某些商品,就必须先注册,才能在商品上使用。《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我国规定必须注册的商品包括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包括雪茄烟)等。这些商品对国家经济或对大众健康有重要的影响,必须采取商标强制注册,申请药品使用的商标注册,还必须附送有关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局批准生产有关药品的证明文件,以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督。这可以看作是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保留的“强制注册制”。这种有限的保留,有利于工商管理机关和消费者监督利润很高的卷烟生产厂家和直接关系人民生命与健康的药品生产厂家。

为了维护我国商品出口厂家及国家的利益,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着出口商品所用的商标必须注册的规定。这项规定在1982年的商标法实施后继续有效。出口商品的商标在国内先注册,有助于出口商品厂家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享有注册优先权。此外,在有些要求商标先在贸易活动中“使用”,而后才能给予注册的国家,均把商标在本国注册视为“已在贸易活动中‘使用’”的证据。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篇12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其实最重要的事是必须把住六个字,即人才发展的方向、目标、路径。提升知识产权从业者的价值,代表着从业者内在发展的重要方向。只有提升知识产权从业者的价值,才能从内在的角度提升知识产权从业者的回报与在组织或社会中的地位,也才能提升法人的核心竞争力和良好的业绩回报与社会地位。

本文仅从人才战略管理角度就知识产权从业者价值的理念认识与提升途径两个方面,与读者分享一点个人的理论认识与思考心得。

一、提升知识产权从业者价值的基本理念

从宏观来说,知识产权从业者价值源于全球化、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趋势与宏观背景,源于人类在知识共享与产权保护之间的一种平衡希冀与发展认可。共享是为了人类共同的知识进步,保护是为了人类更好的知识创造。知识产权从业者价值体现于服务知识共享和保护知识创造,建立不同知识者之间的价值联系,展示人才与创造凝聚于知识之中的价值。

作为人才开发者或者研究者来说,应该清晰地意识到这样九个观点:(1)人是有时间概念的,而时间是有限的,即人不能无限地获得时间,且人还是有时效性的;(2)人是有力气的,力气是有大小的;(3)人是有技能的,技能是有差异的;(4)人是有知识的,知识是有专业的;(5)人是有价值的,价值是值得回报的;(6)人是有尊严的,尊严是值得尊重的;(7)人是有人权的,人权是必须保障的;(8)人是有自由的,自由是能带来创造的,是能产生新思想的;(9)人是有规则约束的,就是不能损害或侵犯他人的权益和自由的。

人是有力气的,就是说作为人,从就业的角度或者工作的需要来说,他或她是劳动者或者劳动力,是从业者。这是人有价值的一个重要基点或说是必要起点。技能和知识,能够区分普通劳动力(人力资源)与人才。有价值就表明,从业者可以获取薪酬或回报,包括物质的回报和精神的认可;而从业者所在的法人单位,也才可以获取回报,包括合理的利润、组织的发展和社会的认可等。而尊严、人权、自由,那是给予人以从事创造或创新工作的良好氛围与发展环境。当然无论是人还是法人,规则与约束是不可或缺的,否则从业者的劳动权、报酬权、保障权、休息权等权益都得不到保障,法人权利也可能会得不到保障,那么创造就无从谈起。例如,劳动者的欠薪问题就时有发生,企业的商业或技术机密随着人才流动经常被带出企业等。

二、提升知识产权从业者价值的有效途径

提升知识产权从业者的价值,除了着力提高认识,有效更新观念;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积极推崇;从业者积极开展工作实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等之外,从人才开发的角度说,当前至少还有四个主要途径是非常值得重视和积极提倡的。

(一)使用得当,能岗匹配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或观察到一个现象,就是人才闲置或浪费,就是从业者的能力与长处和岗位职责要求不相匹配的情况。从理论上概括,就是在人力资源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专业或技能方面的结构性矛盾,存在能岗不匹配的现象。国有组织比较严重地和比较明显地存在着这种能岗不匹配的现象。因此,把从业者用起来,这是提升从业者价值的重要基础与有效起点;而把从业者用得得当,那是可以发挥其价值的重要手段与良好途径。

(二)教育培训,更新技能

知识产权从业者不仅在入职时,需要开展教育和培训,如获得某种从业资格(如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而且入职后,也需要开展教育和培训,不断地创新理念、补充知识和更新技能。这是因为社会在不断地发展,科技在不断地发展,想做好自身的知识产权工作,就必须不断地学习,而单位的教育和培训相对而言,有一定的规模性,成本也就比较低,且对工作而言也具有更好的针对性。因此,知识产权从业者一方面要自己积极地去学习,另一方面所在单位或行业管理机构要有组织地开展教育和培训活动,尤其是那些专题性的培训与前沿性的学习活动。当然,合作与交流也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方式与学习途径,无论是同行之间还是相关的行业或岗位之间,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例如,像学术沙龙、自由研讨、圆桌会议等,就是一种同行之间的学习方式与学习途径。理论学习是重要的,经验分享也是不可或缺的。通过专题性、专业性、前沿性的教育与培训,通过交流式、研讨式与分享式的经验学习,知识产权从业者不仅可以补充知识、技能,而且可以更新知识、更新技能,从内在角度提升知识产权从业者的自身价值,跟上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而带来的管理、执法、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新的工作需要。

(三)充实精神,注入本职

知识产权从业者,无论是从事管理、执法工作,还是从事技术开发、专业服务,都必须服务于人,服务于知识,服务于创造。因此,更需要一种比较崇高的新精神。这种精神,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职业精神;二是尊人崇知理念;三是专业精神。所谓职业精神说得简单点,就是从业者把所从事的工作当作一种自身的发展需要,当作一种事业认真地去做,并且尽可能地做好。所谓知识产权,查阅百度百科后可取其一简要说法,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而对知识产权从业者来说,这种职业精神不仅仅是做好本职工作,而且必须灌注一种重要的理念,就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这是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即行倡导的人才战略管理理念。当前,党和国家又加“尊重劳动,尊重创造”,概括起来就是“尊人崇知”。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从业者,要把“四个尊重”的人才战略理念落实到本职工作中去,真正做到“尊人崇知”。最后,知识产权从业者,基于自身的特殊工作对象,必须拥有专业技能与专业精神。因此,需要把职业精神、“尊人崇知”理念、专业精神一并注入本职工作,才能真正专业地做好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执法工作和技术工作、服务工作等。

(四)落实尊重,科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