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深度解析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以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总称,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法学是二级学科法学类0301之下的一个专业,代码为030101K,属于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这是由于法学专业的专业性特强,同时社会需求比较狭窄,所以需要控制招生数量。
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学专业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党的相关政策及主要国际条约与惯例,具有从事法律实务及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涉外活动,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同时兼顾培养能够在高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
就业领域薪酬
1、公务员
主要包括体制内的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薪酬虽然不高,但职业稳定、社会地位较高。从2002年开始我国设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本科生想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进入检察院、法院这样的单位,必须在毕业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另外,还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2、律师
律师既不像公务员队伍那样难进,又是法学专业的对口领域,是很多年轻毕业生的主要选择。律师是个经验型行业,收入参差不齐。律师的收入构成可分两种计算,一种是拿工资模式,事务所付工资,律师负责打官司;另一种是律师不拿工资,但挂靠律师事务所,靠律师找客户,根据业务进行提成。律师的收入根据工作经验、能力大小和所涉法律领域的不同,有很大差别。目前我国对律师的从业资格,采取的是严格的准入制度,与检察官、法官一样,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公司法务人员
公司法务人员是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人数*多的一部分,主要服务于企业的法律事务部、法律咨询部以及知识产权部等。例如,各大国企、外企、银行及一些大型的私企,公司内部都会设有法务部门,专门处理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务。还有一部分供职于政府的法律事务部门,但一般政府部门对学历和工作能力的要求较高。
至于薪水,外企中的法务人员一般年薪10万左右,要求精通英语或某国语言;大型国企和民营企业年薪在5至7万左右,但是对于不同的大学和专业有不同的要求。
4、其他相关领域
除了以上的主要就业方向,社会其他领域对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法律人才也有一定需求。如企业中的文秘、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岗位,对既有经济或管理知识,又具有法学专业的人才,比较受青睐。
5、高校教师
在高等学校担任法学专业教师,要求比较高,学历至少是硕士一般要求博士,教育背景要求是名校或海归。
就业遇冷原因
法学专业,就业后社会地位较高,薪酬不低,却门槛加高,致使就业遇冷,其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法学教育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冲突,法学专业本科、甚至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都不能立刻从事与法律专业关系密切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等工作,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但较低,*近六年都在10%左右。另一方面,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招聘公务员职位有限,加之法学毕业生人数近几年暴增,一个岗位有几十、甚至上百个竞争者,竞争激烈。
【关键词】生态旅游;法律问题;建议
一、生态旅游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方向
(一)我国旅游业发展迅速,但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旅游业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发展速度最快的产业之一。但是,传统旅游业正在重复着“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子。据调查,到上世纪末,旅游活动的开展已使全国22%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受到破坏;11%的自然保护区的旅游资源退化。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得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二)生态旅游是全球也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方向
传统旅游业带来的环境问题,使得“生态旅游”作为一种全新的旅游理念与旅游发展形式,在20世纪80年代后首先在发达国家蓬勃兴起。它是指人们在欣赏、感受生态美景的过程中,增强环保意识,与生态环境和谐相处,良性互动,共同受益的活动。其本质是尊重生态规律,强调可持续发展。因此真正的生态旅游无论是在开发建设过程,还是在经营过程,都与保护生态密不可分。
着眼全球,生态旅游已成为一种趋势,我国也十分关注。迄今为止,我国已经设立了l700多个自然保护区,各级森林公园已覆盖了除西藏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预计,生态旅游取代自然风景观光旅游只是时间问题。然而,生态旅游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生态旅游的开发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与初衷相悖的生态破坏行为。WwW.133229.COM这其中,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首先要从法治上找原因。
二、当前我国发展生态旅游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立法上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中国既没有一部旅游基本法,也没有一部生态旅游专门法,有关生态旅游依据的是其他非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二)执法管理上的问题
与立法上的缺失有关,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生态旅游执法管理机构和执法管理队伍,有关生态旅游的执法管理由不同的相关部门多头交叉进行,常常导致“都在管理,都不管理、管理混乱”的现象。
(三)法律监督上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各种生态旅游活动的监督,虽然主体众多,形式多样,但并未形成整体上的合力。在专门国家机关的监督方面,存在人员不到位、责任不到位、权利不到位、自己监督等问题。而主要靠社会监督也是不现实的,尤其是在有关生态旅游法律宣传与教育工作尚未全面铺开的情况下。
三、解决我国生态旅游法律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立法
生态旅游专门立法的缺失是我国生态旅游各种问题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因而完善生态旅游立法也是解决问题的最主要的手段。在以往的相关立法中,重开发,轻保护的立法倾向相当严重。今后在制定生态旅游专门法时,首先要确立生态保护的指导思想。在具体内容中,至少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理清产权关系。我国(生态)旅游景区的产权关系比较特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旅游景区主体产权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实际问题却比较复杂:有不少景区位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位于景区范围内;或者农村集体(包括个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本身就构成景区风景的一部分。这种复杂的产权关系使得生态旅游的景区开发管理矛盾重重。为此,有必要在专门的生态旅游立法中对景区产权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建议国家统一制定生态旅游景区的划定标准;一般生态旅游景区的划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严格按标准执行,世界遗产和部级生态旅游景区的划定则由国务院严格按标准执行;凡划定为生态旅游景区的,原则上产权统归国家所有,景区内原先的集体所有制产权,由国家按具体标准收购或置换;对于已经构成景区内生态景观有机组成部分的个人所有的那部分产权,应允许其选择变通方式,除由国家收购或置换外,还可由其选择折价入股、租赁、出售返租等方式。
2.明确管理者。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甚至经营权都由国家拥有,政企不分。这常常导致景区的维护和管理无法合理进行。不仅如此,由于各地的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具体管辖权,导致许多国家风景名胜区和自然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地方化,名为国家所有,其实际的管理、收益和处分权的行使则是围绕着地方的利益甚至是地方官员的利益和政绩打转,这已成为生态旅游资源屡遭破坏、资源所有权以各种形式变相转移的主要原因。更大的问题是,中央和地方对景区的管理缺乏统一,各部门条块分割,职能交叉。从国务院部委到省市的厅局,都可以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对同一景区(的各个部分)发号施令。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国家风景名胜区由建设环保部门管理;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他文物景区由文化部门管理;道观寺庙由宗教部门管理;国家森林公园由林业部门管理;国家地质公园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国家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部门管理;旅游业由旅游部门管理等等。这种分工管理格局,使得生态旅游活动的管理主体林立,权力、责任和能力分散,不仅导致生态管理资源的大量浪费,也容易造成管理混乱、管理不严和管理缺位。
鉴于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以及我国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严重的现状,建议新的立法要赋予特定部门对生态景区和生态旅游明确的、独立的专门管辖权,使之成为生态旅游的权威管理部门,对全国的生态旅游实行高效管理。
3.规范管理条例。明确了生态旅游的专门管理部门以后,还有一项重要工作也需要由立法加以解决,那就是制定规范生态旅游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尚无这方面的专门立法。对于生态旅游经营管理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如生态旅游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估体系,生态旅游区的审批和划定,生态旅游的安全保障体系,生态旅游产品的开发,生态旅游资源补偿费用的收取和运用,生态旅游市场的管理,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生态旅游管理者(政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生态旅游者的管理,生态旅游区当地居民的管理等等,都缺乏法律的规制。这必然导致生态旅游经营管理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无法可依。因此,生态旅游管理专门立法要尽快摆上日程。
4.采取灵活有效的经营模式。生态旅游的经营模式,虽然不能由立法加以直接规定,但是,立法却可以也应该对其加以规制。自然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属于公共资源,它具有科研、教育、审美等多种功能,具有珍稀性、唯一性、不能人工再造性等特征,因此,对其开发和经营一定要本着对后代负责的精神,采取慎重态度。反过来说,如果因为担心造成破坏,对于生态旅游资源不敢开发利用,那么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所以,保护和开发要兼顾,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往往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面科学的规划和大量资金投入,才能保证总体开发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如果因为缺乏资金而小打小闹,不仅难以达到开发效果,甚至可能造成对旅游资源的无可挽回的破坏。因此,生态旅游的开发、保护,单靠政府部门的投资是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更是如此。而且,纯粹由政府投资,经营管理者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在压力和动力,也会严重制约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档次和生态旅游业的发展水平。如果允许多方资金投入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保护项目,一方面缓解了政府无力开发的不足,另一方面也使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有了强大的资金后盾,既发展经济,又保护环境,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当然,要达到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双赢的目标,还应对非国有资金介入生态旅游的开发有一个范围、程度和方式的限制,这值得有关专家认真探讨。
允许非国有资金的介入,实际上就是将生态旅游资源的经营权从所有权中剥离出来,有条件、有期限地让渡给投资方,从事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市场运作。经营权的剥离应该彻底,经营权剥离之后,政府部门应该完全抽身其外,不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而是以一个纯粹的管理监督者和生态旅游资源保护者的身份履行国家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经营权的剥离过程要有科学的评价、规范的运作和严格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
至于允许介入生态旅游开发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多渠道的。除了国内资金外,鉴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对外资也不能例外。但对外资应注意一些特殊性的问题。比如要坚持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要坚持适用中国法律处理纠纷的原则;要谨慎处理某些可能涉及政治或文化敏感问题的旅游资源的开发;要注意选择真正有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的企业(这点对国内投资者也一样)等等。
5.要重视与国际接轨,同时还要照顾到国情。生态旅游已经成为全球旅游的一个潮流,中国也已经挤身世界旅游大国的行列。在生态旅游方面号召力巨大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数目上,我国目前名列世界第三。但是,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生态保护负担沉重而经济能力有限的矛盾十分尖锐,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切实保护好这些珍贵而脆弱的人类遗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对wto承诺的逐步兑现,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旅行社或旅游公司多数已经开始进驻中国,并呈现出地点分散、实力雄厚、业务范围广泛的特点。因此,在制定生态旅游专门立法时,还必须考虑国际因素,既要与国际接轨,遵守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法律规则,又要尽量照顾到我国的国情,维护国家的利益。
(二)加强执法
完善生态旅游立法只是使得我国生态旅游有法可依,而执法则是生态旅游法律体系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它决定了生态旅游法律体系是否能切实发挥作用。
要加强生态旅游执法,首先要依法建立生态旅游执法机构。包括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其中,独立、专门执行生态旅游管理事务的行政机关的作用至关重要。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其次,要建设一支合格的生态旅游执法队伍,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专、兼职生态旅游执法人员,并赋予应有的权限。再次,要严肃生态旅游执法,要落实生态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最后,要严格按照生态旅游行政执法程序办事。
(三)健全监督机制
生态旅游法律体系是否被切实有效地执行,还需要由监督工作加以保证。监督主要是针对生态旅游的执法情况,特别是行政执法情况而进行。从监督的实效性来讲,又首推行政监督。因此,应该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在财务与人事上与监督对象相分离的行政监督机构,制定一部规范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强的法规,赋予监督主体明确的监督依据和足够的监督权限。在监督过程中,既要对具体行政行为,还要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既要监督实体内容,又要监督方法、程序。
除了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为此,要确保司法权的真正独立,尤其是独立于行政权,还要相应扩大司法审判的受案范围。
此外,还要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使得各种监督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提高生态旅游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
【参考文献】
[1]郑本法.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j].甘肃社会科学,2004,(4).
[2]阎春梅.生态旅游中的环境保护对策分析[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oo4,(6).
一、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一个基本的理由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存在实质的区别。那么,这种实质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从逻辑上说,认定一门课程与另一门课程存在实质区别,可以从课程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应用场景这些基本面去判断。事实上,与法学专业相比,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应用场景三个方面存在实质差别。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课程目标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总共有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这十四门专业核心课共同服务于奠定各法学专业的基本法学素养这一人才培养目标。作为法学课程的经济法,其课程目标是:养成经济法领域的法学素养。相应地,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上必定是涵盖了经济法学科领域的学科发展背景、学科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制度在内的完整知识体系。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只是非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其课程目标是:养成非法学专业人才的经济法律素质。很显然,经济法律素质与经济法领域的法学素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层次。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不可能采纳或“借鉴”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必须重构其内容体系。
(二)课程性质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法学课程。而且,属于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这门课程,是对“经济法”这一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的基本反映和完整展示。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法律课程,是服务于培养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口径要求而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法学课程强调法学理论以及从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完整知识体系;法律课程显然是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具体运用为主线。二者在性质上的这种实质区别,决定了: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一定要反映出“经济法”这一法学学科的理论发展和基本制度;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则应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律制度及法律规则。
(三)应用场景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培养出的法学专才,具有共同的法律价值观,也掌握了法律逻辑思维的一般方法,同时,在各自的法学专业领域具有自己的专长,是各自专业领域的名副其实的专家。其知识应用的场景应该主要是公、检、法、司、法律教育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领域。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培养出的经管财经类复合型人才,是经济领域的专门人才,其知识应用场景主要应该是与企业的创设、经营管理和管理咨询等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职业领域。上述两种不同的应用场景,决定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达到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所具有的培养法学专才的深度和广度,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必须构建属于自己的课程内容体系。
二、课程内容重构的路径
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必须进行课程内容重构,以反映该课程自身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那么,应如何进行课程内容重构呢?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的基本目的,是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满足法治的要求,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那么,经济法课程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应当全面地反映和满足这种来自社会、来自企业的需求。因此,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的路径,应当是:一是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二是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一)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基本背景在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学家于光远曾经撰文论述:市场经济本质就是规则经济、法治经济,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是市场经济的内核和市场良好运作的前提。这一点已成共识。随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进程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规则和基本制度也逐步确立和不断完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须遵循法治要求、遵守法治规则。在这一宏观社会背景下,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经济法治观念和经济法律常识。可见,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以及随之而来的法治发展与进步,不仅是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现实背景,也是其根本动因。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企业是市场主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参与企业管理、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力军,这些人才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决定了经济领域的整体法治水平。在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思想资源和法治传统的社会,推进市场经济和法治发展,尤为需要更多具备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的经济管理人才充实市场经济的主战场。在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非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除了经济法,没有任何一门课程担负得了普及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观念、法治规则和法律常识这一使命。因此,要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就应当把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观念和法治规则这些带有普及性的内容充实到经济法课程中去。
(二)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开设经济法课程的非法学专业,主要集中在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面向市场经济主战场的一些应用型文科专业。在这些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是以企业为主要的知识应用场景的。那么,开设这门课程,就一定要满足企业的有效需求。问题是,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企业一般人员对经济方面的法律的有效需求是什么?在一个日益强调专业分工的社会中,法学专业培养的法务人才当然是为解决专业性的法律实务问题而存在的。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若有专业性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说,会求助于自己聘请的法律顾问或交给自己内部设立的专业法务团队去解决。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事无巨细,企业经营管理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都可以交给法务专业人员解决了事呢?事实上,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原因有二:一是在法治越来越完善、法律专业化程度越高的今天,企业无论是对内的管理还是与外部的业务往来,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也很琐碎。这些法律问题,如果全部交给法务专业人员去处理,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会相当昂贵。而且,经济业务中的一些法律问题,是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必须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处理的。这就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涉及的一部分法律问题是需要一线人员在现场进行处理的。二是同一性质的法律问题,在业务性质和经营环境不同的企业之间,往往存在极大的差异性,从而决定着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案也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熟悉业务或管理流程的企业一线人员如果同时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往往能更及时更准确地把握问题的实质,从而能更高效、更有针对性地发现法律问题或提出解决方案。那么,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哪些法律知识领域是企业一般人员可以也应当熟知的?实际上,我们可以采用排除法。首先,战略层面、较为宏观的企业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显然和一般员工没有多大关系,是可以排除掉的。其次,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比如,投融资、并购、公司上市等业务,也肯定是需要外部法律专家专案解决的。把这些问题排除掉之后,在一般员工的日常业务处理中可能会出现的、也需要员工进行初步识别的问题,就是企业一般人员应当熟知的领域。比如,企业采购部门接到供货单位拟定的一份供货合同,对其中的某个具体条款需要当场协商的,就需要具备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常识的一线员工进行问题识别和诊断。大体上说,涉及市场交易的法律规则、各种经济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要求、企业内部管理的基本法律要求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认定为企业一般人员应当熟悉的法律知识领域。
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的建构
有了课程内容重构的路径,下面就可以对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体系进行具体的建构了。首先,从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维度出发,以普及企业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为侧重点来构建课程内容。这个方面的内容不涉及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带有“务虚”的成分。而且,这部分内容不能只讲法律层面的知识,更多地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以市场经济要求的合同法律制度为例:为了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应当从合同法对企业交易成本的影响来介绍合同法的法律理念和重大作用。根据上述分析,市场经济的法治维度大体上应包括如下具体课程内容:产权保护与物权法制度、市场交易与合同法制度、企业组织的兴起与公司制度,市场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弱势群体保护与社会法、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司法制度。这六个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安排。第二个方面是从企业的实际法律需求出发,根据企业一般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的内容设计。这个部分的教学内容应该贯彻问题导向,就是说,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角度来发现和梳理常见的法律问题,然后,归纳成不同的类别,形成体系。不考虑企业的行业特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常见的一般法律问题,大致上应包括下列领域: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合同管理、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财税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这些内容,构成了企业日常运行中的主要法律领域。根据上述重构路径及具体设想,整体构建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体系如下:导论:1.市场经济的法治维度;2.法规检索与分析方法。第一部分、把握市场经济的法治逻辑:3.产权保护与物权法制度;4.市场交易与合同法制度;5.企业组织的兴起与公司制度;6.市场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7.弱势群体保护与社会法;8.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司法制度。第二部分、辨识企业日常法律问题:9.企业内部治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0.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1.企业劳动人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2.企业知识产权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3.企业财经税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4.企业生产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注释:于光远.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最高信仰.新浪博客“光远看经济”.网址:.cn/s/blog_558acfe80102v6ow.html.这种分类主要借鉴了杨春宝、程强合著的《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的基本法律问题类型。
作者:徐超华单位: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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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正华.经济法的定位与经济法学体系之重构.河北法学.2003(11).
[3]侯丽艳、许彩云.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的重新思考.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6).
[4]陈叶茂、李炼.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内容体系的探索与实践.法制与社会.2016(7).